最新西北政法大学考研笔记——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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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法学与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学是研究法、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二)、所谓法学现象即与法律有关的现象,指以法或法律为核心和纽带的各种事物和关系。

1、法和法律处于法律现象的核心地位

2、法律现象既包括静态方面也包括动态方面

3、法律现象既包括现实的,也包括历史的

4、法律现象不局限于本国,也包含域外

5、法律现象既包括制定器物,也包括思想观念

(三)法学的属性

1、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和一国的法律实践密切联系的,法制昌明则法学繁荣,法制凋敝则法学凋敝

2、从学术目的上看,法学是以法律为中心的知识体系与思想体系

3、从知识形态上看,法学具有面向其他学科的开放性

4、从实践机制上看,法学必须是一种职业性的学问

(四)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

1. 立法的发达(社会上出现了立法发展到“复杂而广泛的程度”的时候,最早的是古罗马)

2. 社会上出现了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五大法学家)

3. 有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的构成,以及一整套自成体系的创造

4. 出现了传授法律知道和探讨法律理论的机构,即出现了法律学校

5. 学科的分化程度和满足法律学问独立的知识系统的建立。

二、法学体系

(一)、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内部各个分支学科,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学科系统。按不同的标准有多种分法,如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国际法学、国内法学、法律史学、边缘法学。

(二)、我国法学体系有下面四个方面的一般表现

1、重视法学体系划分和法律体系构成之间的关系。一个国家现行有效的各个法律部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学体系不等于法律体系,法学体系范围大于法律体系;但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的构成势必对法学体系的划分产生重要影响

2、兼顾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3、贯彻法学体系内的层次关系

4、注重法学和其他学科的跨学科研究

(三)、法学体系的划分

1、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2、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

3、法律史学与外国法学

4、交叉法学,又称边缘学科,包括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语言学等。

(一)什么是法理学

狭义:专门研究实在法的学问(以奥斯丁、经验主义为其理论基础)

广义: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实质上就是法律哲学或法哲学

(二)法理学特征

1.以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研究法律问题为宗旨的学术门类(具有问题性,主要在疑难性上,分别为事实上疑难、法律上疑难、道德上疑难,前两者为“假疑难”)

2.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基本问题或者说是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有效的说理模式和论证程序)

3.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哲学方法主要有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

(三)法理学意义(研究和学习)

1.从理论上建构解决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分析模式,帮助人们形成和深化对法律的认识,提供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符合法律思维要求的理论思路

2.帮助学生克服的普通人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促使学生形成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系统的职业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思维方式,训练学生的法律理论思维能力

3.帮助学生从整体上掌握法律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提高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理论水平

从深层次上看,法理学的意义与法律思维联系密切,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根本上都是为了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法理学的意义在于理论思维方面,对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行训练

第一章法律本质

一、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

(一)、什么是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

法律本质是指法这一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内部规定性,是法律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它深藏于法律现象之后,具有抽象性的特征;

法律现象主要是指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和载体,是指法律作为一种事物,可以借助于知觉而感知的,可以凭借直观的方式去体验的法的外部表现和外部联系。

二者有相互区别、相互独立的一面,也有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一面

(二)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的区别

(1)法律本质体现的是法律的内在联系;而法律现象体现的是法律的外部关联

(2)法律本质是各种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的、共同的属性;法律现象是个别的、片面的、外部的东西。是法律本质的具体表现。

(3)法律本质更深刻;而法律现象比法律本质更具体、更丰富、更生动

(4)法律本质只能借助抽象思维才能认识;而对于法律现象,则可以借助器官直接认知

(5)法律本质相对稳定,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发生改变;而法律现象是多变的

(6)法律本质表现为法律的本质属性;而法律现象表现的是法律的非本质属性

(三)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的联系

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和相互依赖的,(1)法律本质存在于法律现象之中,法律本质是法律现象的根据,法律本质决定法律现象,只有全面和深入了解法律现象,才能更好的把握法律本质;(2)反过来,法律现象从不同层面表现法律本质,只有准确把握法律本质,才能更好的理解法律现象。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

关于法的本质,通说认为法律本质是多层次的,法律的初级本质是法的国家意志性,二级本质是法的阶级意志性,三级本质是物质制约性,即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于法律的终极制约性。马克思主义的意志观主要包括“阶级意志”、“共同意志”和“国家意志”三组概念。

(一)、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国家意志是指以国家名义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和体现,但这并不等于被统治阶级对法律没有任何影响,但是被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不可能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只能反映他们的个别要求和利益。

(三)、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任意的,而是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的,主要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社会生产方式,其中社会生产方式发挥着主要作用

第二章法律特征

一、法律特征

(一)、法律特征是由法律的本质所决定的,是法律在现象层面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点

(二)法律具有以下五大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 法律是对社会进行规范性调整的产物,具有特殊的规范性。(1)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2)针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3)在其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2. 法律通过调整行为规范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对象仅仅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涉及离开行为单纯的人的内心世界、思想、灵

魂。法律调整的行为不是单个的人的行为,而是人们的交互行为。

3. 法律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众多社会行为规范之一

(2)、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法律的普遍约束力是指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在法律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的法律效力。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律是由法律国家创制的,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

①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②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

③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

(4)、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宗教的区别,后者主要只有义务)

任何法律规范直接或间接都是关于社会成员权利义务的规范,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权利和义务是社会利益划分和协调的法律体现,是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的关键。1、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不仅为社会主体设定义务,也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权利紧密相连,正是通过这种设定,法才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律具有既关注权利也关注义务的两面性。3、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其内容主要是对主体的义务性要求,这是它们与法律规范的重要区别之一。

(5)、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1.国家强制力是法律部实施的必要的依靠力量,是国家意志的自然延伸,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支撑

2.正确看待法律的国家强制力问题

(1)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法律的一种属性,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的唯一依靠,并不意味着在法律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直接借助于国家的威慑力。

(2)在法律的权威性来源、正当性根据、以及实施的有效性上,人们不应过分迷信国家强制力的运用

(3)运用国家强制力需要投入一定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从而提高法律运行的成本

(4)国家强制力虽为法律所必须,但本身不是任意的,也不是万能的.

因为法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只有在有人做出违法行为时,国家强制力才显现出来;

法律的权威性最终取决于法律的正当性或合理性,而不是依附于国家强制力

法的强制力不等于赤裸裸的暴力,具有程序上的法定性。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6-10章)【圣才出品】

第六章法律体系 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律体系概述(见表6-1)★★★

表6-1法律体系概述

考点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见表6-2)★★★ 表6-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考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6.2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其作为一个“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

自考5677法理学小抄.自考笔记.自考预测押题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法学绪论 1、释义: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1)法是社会科学,具有科学性。 (2)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 法学产生的前提,一般地说就是: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专门研究者。 (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的法学有那些区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与以往的法学具有原则的区别。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第三、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她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2、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 法学有悠久的历史,它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深化为专门的学问和学科的。 法学一词,源自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文。 不过,在法学究竟是什么样的学问或学科的问题上,至今信用证有种种歧视。同人胶所处环境和所受传统的影响联系在一起。这些见解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把法学同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联系起来;而其差异,则主要是由两大法系的不同传统,对其法学学人产生不同影响所造成的。 在中国古代,法学曾经是关于刑名法术的学问,故称“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后来,中国古代法学在很长时期里主要采取了律学的表现形式,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官方注律为基本形式的律学。 在当代中国,关于什么是法学的问题,一般都认为:法学,又称为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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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看】深圳如何选择学硕和专硕? 考研进入冲刺阶段时,很多同学在按部就班地复习之余,内心也在打着小鼓。最近已经有同学开始关注考研复试及调剂相关的问题,尤其是不少本科学校不是很好的同学,现在开始担心即使自己过了初试,复试也会被刷。现在是考研初试备考的胶着期,复习会遇到各种困难,尤其是心态上,很多同学可能会忧虑、急躁。大家一定要合理纾解这些情绪,不要过分担忧。 深圳广东省第二大城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很高,城市建设和经济实力已逾广州,逐渐与国际化大都市接轨,是中国综合实力居第四位的特大城市。但生活在这座城市的人们,却总是进行着快节奏的生活,并没有太多时间来关注考研的问题。因此,就需要新东方在线来帮助您排忧解难。 近年来,考研的需求在不断提升,大家对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当下很多人都会网上搜寻相关的信息。接下来就让小编带你走进它吧。 面对考研,很多同学会问,考研到底是考学硕还是考专硕?这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到底哪个好? 新东方在线国内考试项目部总监甘源老师指出,从2017年的考研的人数来看,专硕已经突破了学硕,比例占到52%。将来还会有大部分的同学都会考专硕,我们应该把专硕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来考虑。因为考很多学硕专业招生人数非常的少,甚至有可能不招,也有可能主要招推免生,而不招考研的学生。预计到2020年,专业硕士的招生人数和学术硕士的招生人数比例可能是7:3。 目前全国总共有39个名列的专硕二级学科,其底下开的不同的专业硕士的方向很多。比如教育硕士,会分教育硕士、物理教育硕士、英语教育硕士等,但是招生院校会在后面加上“(专硕)”的字样。这就意味着传统的那些比较理论的专业,也在开专硕的学科。 学硕和专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学制不太相同。专业硕士基本上都是两年,第一年会非常忙,因为基本上第一年要把所有该修的学分全部修完,学业会比较繁重。第二年开始实习、找工作、写论文毕业。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它短平快的,实践快,效率比较高。而学术硕士基本上都是三年,但并非说专硕里面没有三年,也有。学术硕士一般都是三年,少部分的学硕是两年半。学硕学制更长,学的东西也会更多,专业的含金量会更扎实,理论功底会更厚,这是学界的普遍认识。 第二,培养方向不同,这是学硕和专硕最大的不同。一般来说选择专硕就是冲着实践去的。如果考了专硕,将来再去考博会不捡便宜。老师有可能不要你,因为很多都是硕博连读,老师讲求学术门派,学术功底。所以如果将来想要考博就冲着学硕考,因为专硕是冲着实践去的,功利一些,复合一些,目的就是为了将来能够更快的找一个好工作。而学术硕士更侧重于理论研究,更讲究硕博连读。 关于学硕和专硕找工作的问题,很多HR也不知道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有多大差别。除非是那种特别讲求学术功底的地方,才会问你是学硕还是专硕。有这种鉴别能力的用人单位非常少,除非那种极其顶尖的,会限定就要学术硕士,就要某一个学校毕业的。 所以如果考研是冲着将来就业去的,冲着短平快去的,专业硕士捡便宜,因为它的学制短就两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部分

西南政法大学1995年考研专业课试卷法理学 学科专业:法理学研究方向:法理学 一、选择题(包括单项和多项,每小题3分,共30分) 1.加强社会主义立法是( ) ①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②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必经途径 ③共产党的一切政策具体化、条文化的重要保证 ④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必要条件 2.“法令,这是号召人们去做大量事情的指令”,这一科学论断的提出者是( )。 ①马克思②恩格斯③列宁‘④毛泽东 3,“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为”出自法学名著( )。 ①《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②《论住宅问题》 ③《论法的精神》④《德意志意识形态》 4.作为法的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 )。 ①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②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 ③省会市、较大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④县级权力机关制定的有约束力的文件 5.根据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 )。 ①确定性规范②允许性规范 ③准用性规范④命令性规范 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 ①一般的社会关系②特殊的社会关系 ③人们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④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7.适用法律类推的必要条件是( )。 ①需要提倡和鼓励的行为②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 ③处理案件时应选择较相类似的条文④一律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8.按照法律解释方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解释分为( )。 ①司法解释②系统解释③逻辑解释④历史解释 9.我国执法机关中有( ) ①中央人民政府②最高人民法院 ③地方人民政府④各级人民检察院 10.社会主义国家法的主要渊源是( ) ①宪法②法律③法令④法规 二、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35) 1.社会主义法的公共职能。2、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3.肯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科学含义。 三、论述题(共35分) 1.略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15分) 2.试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的效益价值。 西南政法大学1995年"《法理学(2)》"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 学科专业:法学 研究方向:法学各专业 考试科目:法学基础理论(含中国宪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 1.立法(广义) 2.法律事实 3.法律制裁 4.成文宪法 5.民族区域自治 二、双项选择(每题2分,共20分。将所选答案番号写在答题纸上) 1.中国和西方封建制法相比较,它们的不同特点有: ①西方封建制法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中国封建制法以习惯法为主。 ②西方一般设立有相对独立的司法机关,中国却没有。 ③西方封建制法受宗教影响很大,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 ④西方法律维护皇权(或王权)至上,中国法律有利于诸埃割据 ⑤西方封建制法确认的刑罚文明,中国则残酷野蛮。 2.“法制”这个概念, ①可以理解为“国家的法律和制度”; ②其含义是发展变化的,多角度的。 ③在西方,其含义是统一的。 ④必然同民主联系在一起。 ⑤是近代才从西方引入中国的。 3.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在我国是指: ①对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认定。 ②对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否定。 ③对一切属于法律末予规定的行为的否定。 ④对构成违法行为的否定。 ⑤对违法行为的撤销与制裁。。 4.认为法是“社会连带关系”的产物,法学是一门“社会工程学”的, ①是西方19世纪末兴起的两个法学流派的观点。 ②是狄骥和庞德的观点。 ③是奥斯丁、凯尔森、哈特的观点; ④是洛克、孟德斯鸠的观点。 ⑤是同一学派的两个分支的观点, 5.纵观古今中外的法律,我们发现, ①社会是以法律为基础的。 ②法律是以国家政权为前提的。 ③法律任何时候都拥有极大权威的。 ④法律的权威性是国家政权赋予与维护的。 ⑤包含在法律之中的理性、正义是永恒不变的。 6、现行宪法规定,我国有修改宪法提议权的是: ①国家主席。②全国人大常委会。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④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7、国家的实质是阶级专政,阶级专政的本质表现在: ①对剥削阶级实行专政。 ②对人民实行民主。 ③对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民主。 ④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 ⑤对劳动人民实行民主。 8.根据宪法解释的主体、效力的不同进行分类,宪法解释可以分为: ①立法机关解释制。②正式解释。 ③学理解释。④非正式解释。 ⑤专门机关解释制。 9.现行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①自治法规;②自治条例。③地方性法规 ④单行条例。⑤行政法规。 10.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是: ①教育科学文化建设。②发展教育事业 ③思想道德建设。④发展科学事业 ⑤提高人民的思想觉悟。 三、判断分析(每题4分,共20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文法》,从法的渊源的分类上,应属于“特别行政区的法”。 2、西方大际法系国家的法官办案的逻辑思维方式遵循归纳法。 3、新中国的法经历了由旧中国的法向社会主义法的转变。 4、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一级独立的国家权力机关。 5、我国公民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 四、简述题(每题10分,共30分) 1、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2、法和统治阶级道德的一致性与区别何在? 3、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五、论述题(20分) 试论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西南政法大学1996年考研专业课试卷法理学考研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组名词4分,共20分)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法的形式和法的内容 3.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4.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5.普通法与衡平法 二、简答题(共30分) 1.简述法律编纂的概念、特征及意义(8分) 2.简述法理学研究的对象、范围和目的(10分) 3.简述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及各项要求的具体内容。(12分) 三、论述题(共50分) 试论我国的民主立法。 西南政法大学1997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考研试题 西南政法大学1997 年法理学考研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个名词2 分,共20 分) 1.法制

2021考研:热门考研专业学硕和专硕的区别!

、公共管理VS 公共管理硕士 学硕:公共管理【1204】 初试考四门,一般为政治外语,再加两门自主命题的业务课,部分专业业务课一考察统考数学。管理类报考热度高的专业之一,多数不考数学,跨专业门槛较低,但考察范围广,知识点细琐,涉及学派较多,不限制应届生报考。 专硕:公共管理硕士-MPA【1252】 初试只考两门:管理类联考综合+英语二,均为统考。考生人群庞大,本科毕业后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专科毕业后五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应届生不能报考,是在职人群进行不脱产学习的重要选择。 2、工商管理VS 工商管理硕士 学硕:工商管理【120200】 初试考四门,政、外+两门业务课,业务课一多为数学,业务课二为管理学专业课,自主命题。管理类报考热度高的专业之一,全科备考,难度较大,不限制应届生报考。 专硕:工商管理硕士-MBA【125100】 初试考管理类联考综合+英语二,复试因学校不同差别较大,少部分学校面试在初试前进行并对录取结果有直接影响。考生人群庞大,本科毕业

后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专科毕业后五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应届生不能报考。该专业为在职人群进行不脱产学习的重要选择。 3、金融学VS 金融硕士 学硕:金融学【020204】 初试考四门,数学三、英语、政治、专业课。金融学专业主要研究现代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整个金融经济的运动法律。重点是基础教育、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偏重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学习。 毕业后可以从事融资、投资工作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实务工作也可以在金融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从事经济管理工作…… 专硕:金融硕士【025100】 初试考四门,业务课一由学校在专业目录或招简中确定选择考察经济类联考综合或数学三,统考业务课二为金融学综合,自主命题。 金融硕士作为职业教育,则更多偏重于实务,学习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竞争激烈,学费较高,跨专业报考人数庞大。 4、法学VS 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硕:法学【030100】

法理学初阶进阶答案

《法理学初阶》练习题参考答案 作者:向桔来源:行政法学院发布:2010-11-01 13:45:05 访问次数:10144次1.ABD 2. ABCD 3. B 4. ACD 5. B 6. A 7. BC 8. ACD 9. A 10. B 11. CD 12. ACD 13. AC 14. BCD 15. ACD 16. AC 17. AC 18. BD 19. ABCD 20. BC 21. B 22. ACD 23. AC 24. ACD 25. ACD 26. B 27. D 28.AD 29.D 30.ABD 31.ABD 32.ABD 33.ABCD 34.C 35.BCD 36.AC 37.ABCD 38.BC 39.ABC 40.ACD 41.D 42.D 43.B 44.AC 45.ABD 46.ABC 47.BCD 48.ABC 49.BC 50.BC 51.C 52.B 53.A 54.AC 55.ABCD 56.CD 57.A 58.BCD 59.CD 60.C 《法理学进阶》练习题参考答案 作者:向桔来源:行政法学院发布:2010-11-01 13:46:08 访问次数:7520次一、选择题 1.③ 2.① 3. ④ 4. ② 5. ① 6.①②③④ 7.①③⑤ 8.③ 9.①②④ 10.②③ 11. ② 12. ①②④ 13.①②③ 14.①②③④ 15.①③④ 16.③ 17. ①②③ 18.①②③④ 19. ①②③ 20.② 21. ④ 22. ①③ 23. ①③④ 24.①④ 25.① 26.③④ 27.④ 28.① 29.①②④ 30.①②③④ 31.①②③ 32. ②③④ 33.①② 34.①②③④ 35.② 36.② 37.①②③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学核心笔记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核心笔记 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 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 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 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 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 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 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 2、不经常的重点 3、非重点:偶尔会考 三、考试类型 (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 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 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 (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 引论 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概念 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 此知识点出过简答。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 ⊙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以上内容应当理解透,本知识点出大题的可能性小,但极有可能成为客观题的题点,需要考生灵活把握。 △考法:[案例分析题]在“知假买假”案中,有的法官支持了消费者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的没有支持?为什么面对似乎同样的事实,法官回做出相左的判决?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笔记《法理学》最新笔记

西政考研之家论坛提供 https://www.360docs.net/doc/5213193389.html, 西政考研不得不来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法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法 .........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是一种社会规范(1)可为模式 (2)勿为模式 (3)应为模式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1)明示认可 (2)默示认可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历史上法的本质学说派别代表人物 神意说托马斯.阿奎 理性说西塞罗(古罗马思想家) 主权命令说托马斯.霍布斯(英国思想家) 意志说让.卢梭(法国思想家) 自由说康德(德国哲学家) 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法国学者) 民族精神说卡尔.冯.萨维尼(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 利益说鲁道夫.冯.耶林(德国法学家) 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①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②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1)法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①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②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③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2)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①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②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④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⑤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 如何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重要性(1)是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2)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 (3)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优点 2.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 (2)法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3)法自身特点而产生的有限性 第二节法律规范 ................ 法律规则的构成(三要素说) 1.假定条件(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1)可为模式 (2)应为模式 (3)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1)合法后果 (2)违法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内容规定的不同(1)授权性规则(2)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1)确定性规则 (2)委任性规则 (3)准用性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1)强行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 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 3.在作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甚至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法律原则的种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1)公理性原则(2)政策性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1)基本原则 (2)具体原则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1)实体性原则 (2)程序性原则 关于权利的学说 1.自由说 2.范围说 3.意思说 4.利益说 5.折衷说 6.法力说 7.资格说 8.主张说 9.可能说 10.选择说 法律权利的特点 1.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组成完整的法律权利结构的三要素 1.自由权 2.请求权 3.诉权 义务的概念 1.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 2.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3.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 第一节法律技术方法的概念 一、法律技术方法的概述 1.法律技术方法,亦即常说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 ⑴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⑵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职业者判断是非的标准 ⑶实践性 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 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二、法律技术方法的分类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2.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 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⑴法律解释是抽象的行为标准,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而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却是具体的和千差万别的 ⑵法律词语、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就会发生分歧。为了消除分歧,就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 ⑶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改革时期尤其如此。有些新情况、新问题无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修改法律、法规来应对,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二)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是人们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2.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三)法律论证 1.法律论证是指在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的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 2.法律论证的特点 ⑴社会性 社会性是针对论证的性质和目的而言的,即并非自我的内心思维活动,而是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说服他人或社会公众的社会活动 ⑵说理性 说理性是指论证的内容在于通过陈述一系列的理由影响他人的思维并使他人接受 ⑶言辞性 言辞性是指论述的手段,即论证必须通过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表达来陈述理由 ⑷论争性 论争性是指论证的过程,即为了说服对方、决策者(如法官)或公众,论证必须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反驳和否定

学经济学考经济学硕还是经济专硕好

学经济学考经济学硕还是经济专硕好 经济学是一个大的学科门类,每年的经济学都是考研报考的热门专业,那么学经济学考经济学硕还是经济专硕好?尚考教育老师为您介绍经济学的学硕和专硕的种类和区别。 一、经济类相关专硕 据统计,经济类相关专硕有: 金融硕士(金融学、公司财务) 国际商务硕士(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直接投资与跨国公司;国际金融;国际商务环境与运营) 资产评估硕士(经济学40%、资产评估学30%、财务管理30%) 税务硕士(税收学原理40%、中国税制实务30%、中国税收征管制度30%) 保险硕士(经济学40%、金融学基础20%、保险学原理40%) 应用统计硕士(统计学、概率论) 说明如下: 1.除了金融专硕,其它专硕也不错,如国际商务专硕、保险专硕,考生不一定要考金融专硕,因为竞争太激烈了。 2.可以看出,经济学是基础,这些专硕要么初试会考经济学相关内容,要么经济学学好了有助于学专业课。

二、经济学学硕和专硕的区别 1.考试科目不一样 学硕初试考:政治、英语一、数学(一般为数学三)和学硕专业课。 专硕初试考:政治、英语一(二)、数学三(396经济类联考)和专硕专业课。 说明如下: (1)专硕,有的学校要求考英语一,有的学校要求考英语二,如果考生英语水平很差,可以考虑考考题难度小的英语二。 (2)考396经济类联考的十所院校: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开大学、吉林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外国语学院、厦门大学、湖南大学。396经济类联考考试内容为:数学70分、逻辑40分、写作40分,考得数学为初级数学。如果考生数学水平很差,可以考虑考396经济类联考,但是这些学校都为名校,考上难度也不小。 (3)如果考生为理工科专业跨专业考研,推荐考学硕,因为一方面数学有优势,另外一方面理工科背景有助于学经济学,而专硕专业课更多的是靠积累和背诵,这方面理工科学员没有优势。 2.培养方向不同

2012西南政法大学考研——西南政法考研法理学内部资料判断分析题整理

【评析题真题】 06年有关大义灭亲和救人闯红灯 07年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和原理对“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观点 08年禁酒令谈谈对法律实效产生条件的认识 09年有观点认为,守法就是履行义务,对自己的约束,人们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惧怕法律的制裁,因此守法是件痛苦的事。 请结合法理学有关知识和原理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并谈谈你对守法的根据和理由的认识。 10年有观点认为“法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是矛盾的,强调效率必然会导致不公平,而强调公平必然会导致降低效率”。请运用法理学有关知识和原理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 11年评析题:有观点认为“法律的实施就是法律的实现”。 请运用法理学的相关知识和原理对这一观点进行评析 一男子驾车闯红灯被警察拦住,警察查明驾车人因要将其突发疾病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而闯红灯。对此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两警察持不同意见,警察甲认为在任何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警察乙则认为驾车人为抢救病人,违反规则是出于不得已,因而不应受到处罚。请对两警察在法律推理方式上的区别作出分析。 【答案要点】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的理由。法律推理的方法主要有两大类,即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前者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后者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相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辩证推理的特点是:它是面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它是主观辩证法对法律或者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关系的认识的推理过程,必须是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它是经过对具体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做出的较复杂的推理过程。从案例提供的情况可以看出,甲使用的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即是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他的推理方式是:违反交通规则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驾车人闯了红灯,违反了交通规则;所以驾车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乙使用的辩证推理的方法,它是面临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即违反交通规则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驾车人违反了交通规则;驾车人违反交通规则是为了抢救病人,属于特殊情况。对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乙做出的选择是:驾车人的行为不应受处罚。 西南政法考研法理 三、材料分析题:(第1、2题各15分,第3题10分,共40分) 1、西塞罗有一句名言:“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成为法律的臣仆”。洛克指出:“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马克思认为“法律在人的生活即自由生活面前是退缩的。” 请你分析上列论述的含义并从法的内容、法律规范种类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具体说明。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法理学重点笔记 (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 基本要求 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 一、法的本体 (一) 法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 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为: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现在:?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法有主观意志性、概括性,且讲究程序,不能具体、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二)法律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考研基本常识:专硕和学硕的8大区别

专硕和学硕的8大区别 1、培养方向不同 学术型硕士教育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专业型硕士是国家为了克服学术型硕士的不足新增的一种新硕士,培养的是现在市场紧缺的应用型人才。 2、招生条件不同 学术型硕士则不需要报考者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国家09年新增的一月份统考的全日制专业型硕士并不要求工作经验,招生条件跟原来的学术型硕士一样,应届生可以报考。 3、招生考试不同 学术型硕士的招生考试只有年初的“统考”,而统考以外的专业考试则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阅卷。专业硕士的招生考试有10月份的“联考”和年初的“统考”两次机会,考生可以自行选择,而这两大国家级别的考试的专业考试,也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阅卷。GCT在职硕士是参加10月份的联考,全日制专业硕士跟原来全日制学术型硕士考试时间一样,都是每年一月份初试。 4、入学难度不同 学术型硕士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统考)完全是严进宽出的代表。据了解,一些名校热门专业的录取比例甚至为70:1。而一些二流学校的冷门专

业却年年招不满。因此,入学难度取决于考生报考的学校和专业。专业硕士的招生考试有10月份的“联考”和年初的“统考”两次机会,考生可自行选择。这两大国家级别考试的专业考试,是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阅卷。不同专业的入学难度各不相同,热门专业相对难一些。此外,“联考”和“统考”的难度也不一样,由于“统考”考生远多于“联考”考生,考试竞争激烈程度自然也大。不过,“联考”的考试虽容易,但录取时更看重申请者的工作背景和经验。 5、学习方式不同 学术型硕士:全日制学习。一般为3年。专业硕士:脱产全日制学习,学制2-3年。 6、学习费用不同 学术型硕士录取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定向)的硕士生按国家规定享受免学费待遇。录取为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硕士生须缴纳学费,一般为8000元/年,不同专业有所不同。对于自筹经费生、特困生等考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商业贷款缓解学费的压力。专业硕士从2010年开始基本跟全日制学术型硕士一样,录取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定向)的硕士生按国家规定享受免学费待遇。录取为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硕士生须缴纳学费,一般为8000元/年,不同专业有所不同。对于自筹经费生、特困生等考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商业贷款缓解学费的压力。 7、文凭颁发可能不同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编 法治国家【圣才出品】

第五编 法治国家 第二十一章 法的起源 2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1.原始人的社会组织 一般认为,原始社会大体分为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时期,原始社会主要指氏族公社时 期。作为一种组织,氏族具有以下特点: (1)氏族是按血缘关系来划分和组织居民,在氏族社会中人们同属于一个大家庭。这 与文明社会按地域来划分和管理居民是不同的。 (2)氏族组织内部实行原始的民主管理。氏族大会决定一切重大问题,氏族首领由选 举产生,没有任何特权。 (3)氏族是建立在原始共产制和群婚制之上的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和社会单位。 2.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原始人的社会组织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禁忌、图腾、复仇、巫术 法起源的原因:经济、政治、文化 法的起源的三个阶段 法起源的原因和标志 法形成的标志 人类法律正式形成的标志 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法起源的形式:希腊雅典法、罗马法、日耳曼法 法起源的形式和规律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法的起源

原始人的社会规范,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系列习惯。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禁忌 原始的人类发现,某些特定的事物、现象是神圣的、不可接触的对象。这种原始观念形成了禁忌物,从而产生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禁制。禁忌(制)的表现形式如下: ①以禁忌范围为基础,将之分为普通禁忌和特别禁忌。 ②以禁忌的存在时间为基础,将之分为永久之禁忌和一时之禁忌。 ③以禁忌的效果为基础,将之分为特权的禁忌和无能力的禁忌。 ④以禁忌的目的为基础,将禁忌分为人之禁忌、行为禁忌和物的禁忌。 ⑤以禁忌的作用为基础,还可以将禁忌分为保护禁忌和扑灭禁忌。 (2)图腾 图腾禁忌是后来出现的又一禁忌。原始先民认一些图腾物作为保护神,祈祷保护神保佑本族群的生存与发展。图腾崇拜主要表现为: ①崇拜者视图腾为保护者,人们崇拜图腾,也畏惧图腾。 ②用特殊的名称或徽号代表图腾。 ③崇拜者在一定程度上与图腾合而为一,表示与图腾同化。 ④图腾崇拜的禁忌种类繁多。 ⑤图腾崇拜有特殊的仪式。 图腾禁忌规则在原始氏族中具有惩戒和协调作用,是惩罚性规范的萌芽。 (3)复仇 复仇,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对侵害他们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报复行为。复仇习惯包括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三个阶段: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试卷及答案

2006—2007学年第二学期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试卷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本大题共1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10 分) 1、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这种法律解释的方法称为() A、文理解释 B、系统解释 C、目的解释 D、语法解释 2、“积极自由是指个人有干什么的自由;消极自由是指个人不受外部力量干涉的自由。”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进行区分的思想家是:() A、柏拉图 B、伯林 C、哈特 D、康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中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此条款主要体现了法律的哪种价值:() A、秩序价值 B、自由价值 C、平等价值 D、效益价值 4、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也有所不同 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C、法律解释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D、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但是它有客观性 5、约翰?洛克(1632—1704),著名的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是近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之一。其代表作《政府论》下篇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著作。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阐述了他的自然权利学说,洛克所论述的“自然权利”不应该包括以下哪项?() 试卷第1页(共10页) A、生命权 B、财产权 C、自由权 D、追求幸福权 6、“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法律是否存在与它是否符合某假定的标准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一个法律,我们可能恰巧不喜欢它,或者它可能不符合我们用以认可法律的标准,但只要它确实地存在,它便是法律,这是一个事实。”哈特的这段话体现了:() A、法律为正义奠定了原则基础,提供了正义的标准和尺度。 B、正义为法律奠定了原则和基础,是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 C、正义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观念的进步引起法律观念的进步。 D、法律与正义分离,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 7、第21届联合国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下列对于公约的理解,正确的是:() A、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不得抵触法律。 B、该规定中的人权是集体人权 C、我国没有加入这个公约,由此公约的规定在我国不具有国内法的效力。 D、该规定体现了集体人权高于个体人权。 8、所谓法律目的解释方法,指法官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可以用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作为解释的根据,当采用文义解释及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以下对于法律的目的解释,理解正确的是: () A、目的解释不需要考虑立法者的意图。 B、目的解释方法,必须在法律规定之间出现冲突,或者在法律规定之间出现漏洞,无法进行有效衔接的时候运用。 C、目的解释高于文义解释。 D、目的解释要求我们不能按照字面意思来解释法律。 9、“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段话选自马克思的下列哪篇著作:() A、《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 B、《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C、《共产党宣言》 D、《巴黎手稿》 10、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本大题共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几项是错误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2、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 B、法与宗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C、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现代国家的法与宗教都是分离的 D、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宗教同时也控制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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