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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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一条高速公路亦可以因需舒缓高速公路的交通压力而兴建。下文是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

业、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协调、指挥调度、信息研判等协作机制,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识,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通行规定

第九条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

(三)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

(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用于养护的专用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人应当对其安全技术性能

进行检查;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尾灯等安全设施损坏或者不全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第十二条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其中货运车辆和挂车应当按照规定在侧面以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不得遮挡、污损。

第十三条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安全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禁止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第十四条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第十五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载货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得载人;载货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物品时,应当采取

厢式密闭等防护措施。

客运机动车除车辆内置的行李箱(舱)外,其他部位不得载货;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六条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车道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在高速公路的合理位置设置相关限载、限高、限宽、限长、限速等警告标志和车辆禁令标志。

第十七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和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一百公里。机动车进入收费站通道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在服务区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

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一百公里;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一百一十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九十公里,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驶入最左侧车道。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前两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志或者标记标明的速度行驶。

第十九条傍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开启车灯。

第二十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并在加速车道内将时速提高到六十公里以上;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行驶。

机动车驶出高速公路时,应当按照出口预告标志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

机动车变更车道时,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或者遇有紧急情形需要临时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离原车道,停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内,并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最右侧车

道与应急车道或者路肩的分界线上、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机动车排除故障后继续行驶时,应当在应急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行驶中因发生故障不能离开原车道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并立即向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请求援助,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施救;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时,设置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沿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侧行走。

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标志替代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高速公路发生交通堵塞时,受阻机动车应当依次在行车道内等候,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驶入应急车道或者路肩。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骑、轧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在匝道、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上超车;

(五)非紧急情形驶入应急车道或者停车;

(六)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

(七)调试导航装置;

(八)观看影视录像;

(九)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高速公路上抛撒物品;

(二)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从事买卖商品、修理车辆等经营行为,高速公路服务区除外;

(三)在隧道内以及特大桥、立交桥等桥梁构造物上停车。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四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二十四小时以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小时。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连续驾驶不得超过两小时。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推行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凌晨二时至五时停止运行或者接驳运输。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具有卫星定位装置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其正常运行;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监控有效。

第三章交通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本条例第九条第一

款规定禁行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放行;对在进出站口闯岗、闯卡,不听劝阻强行通过的,应当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及其收费站对公安机关查缉嫌疑车辆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检查站对涉嫌超载、超速、故意遮挡号牌、伪造变造号牌、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查,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逻检查,对存有交通安全隐患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应当通过适当的警示方式,责令其改正或者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费广场、服务区依法接受处理;遇有严重危及人身、车辆或者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形,可以责令其立即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停车,依法接受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发现危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等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妥善处置。

第三十二条在本辖区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处理交通事故、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进出本辖区和与本辖区相邻的收费站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高速公路交通流量的

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分流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遇有恶劣天气、道路施工等情形和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时,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配合。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制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关闭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引起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开通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网络、广播、可变情报板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交通状况、施工作业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开足收费道口,适应车流量需要,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新建高速公路的收费道口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需要;已建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需要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增设收费道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十六条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隧道内照明、通风、监控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隧道进口处设置长距离减速震荡带,逐步安装遮阳板,适应视线感应需要。

第三十七条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逐步安装路面全覆盖、高清视频监控装置,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沿线气象状况以及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逐步安装高速公路气象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和可变限速标志,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影响交通安全的气象预警信息。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设计、建设高速公路气象设施和可变限速标志。

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养护工区、救援中心等地配备、配足道路抢险救援需要的清障、除雪等设备以及融雪、融冰等物资。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区或者港湾式停车带,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

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工作,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发路段以及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或者险情的,应当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

和经营单位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整改隐患或者险情的建议;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牌、横跨高速公路的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标志或者标线、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第四十一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状态;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修复、完善。禁止损毁和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新建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安装。

第四十二条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区域交通安全控制,放置红色示警灯或者反光锥筒。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悬挂明显标志,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当开启示警灯。

除应急抢险施工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养护施工应当事先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在施工五日前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并在进入施工路段前的相关入口处和施工路段前方按照规定设置公告标志牌。

第四章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建立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主导,公

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医疗急救等单位参加的交通事故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制定相应预案,做到快速反应,及时救援。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泄漏、爆炸或者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财政、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做好事故救援、处置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负责高速公路路面清障救援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按照各自职责,快速处理事故,快速清障,恢复交通。

第四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告标志牌;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立即转移到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应当将事故车辆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四十七条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能够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固定相关证据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

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或者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四十八条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执行清障救援作业时,应当对救援作业车辆以及被救援车辆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除清障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肇事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执行事故处理、救险、清障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的限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利用职权刁难、报复他人的;

(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或者开具不符合规定罚款收据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的;

(五)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未按照规定上交的;

(六)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放行被扣留车辆的;

(八)隐瞒不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重大交通事故的;

(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二)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驾驶安全设施损坏或者不全的机动车的;

(三)货运车辆和挂车未按照规定在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五)未放置安全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六)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的;

(七)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八)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九)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无陪驾的;

(十)载物行驶时散落、飞扬、流漏载运物的;

(十一)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

(十二)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

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十四)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五)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六)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十七)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驶入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

(十八)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不按照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牌的;

(十九)非紧急情形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

(二十)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二十一)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二)骑、轧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二十三)在高速公路上不按照规定超车的;

(二十四)非紧急情形驶入应急车道或者停车的;

(二十五)驾驶时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的;

(二十六)驾驶时观看影视录像或者调试导航装置的;

(二十七)向高速公路上抛撒物品的;

(二十八)在高速公路未按照规定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

从事买卖商品、修理车辆等经营行为的;

(二十九)连续驾车行驶未按照规定时间休息的;

(三十)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车辆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运行不正常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十一)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辆、肇事车辆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机动车载客载货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机动车载物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二千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离开高速公路。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进行道路养护施工以及未及时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影响道路安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有前款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未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清障救援,致使道路发生长时间拥堵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二百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同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的特点高速公路设计行车速度,在中国野外大多按地形的不同,分为80、100、120公里/时三个等级;通过城市大多采用60和80公里/时两个等级。高速公路平面线形大多以圆曲线加缓和曲线为主,并重视平、纵、横三维空间立体线形设计。

高速公路在郊外大多为4或8个车道,在城市和市郊大多为8

或12个。路面现多采用磨光值高的坚质材料(如改良沥青),以减少路表液面飘滑和射水现象。路缘带有时用与路面不同颜色的材料铺成。硬路肩为临时停车用,也需用较高级材料铺成。在陡而长的上坡路段,当重型汽车较多时,还要在车行道外侧另设爬坡车道。必要时,每隔2~5公里在车行道外侧加设宽3米、长10~20米的专用临时停车带。

高速公路与铁路或其他次要公路相交,可修筑分离式立体交叉;当与其他重要公路相交而转弯车流较多时,应修筑互通式立体交叉。在高速公路两旁适当地点,应修筑集散道路以及加速和减速车道,以控制汽车进出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通过城市时,大多沿城市周围的环道绕过,如有必要穿过城市交通繁忙地区,为减少车辆拥挤、废气和噪声污染,多修成高架式、路堑式或隧道式,有时还要修筑多层式立体交叉或天桥,形成立体交通网。如果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较窄,则须于其上设置防眩板或防护栅。高速公路上应设置夜间能发光或反光的交通标志牌。中央分隔带和渠化岛的边缘以及路面标线上均宜镶设反光器,桥梁、隧道、立体交叉以及城市地区设置大型照明设备。高速公路沿线每隔一定距离要设置收费站、加油站、公用电话、停车场、饭店和旅馆等服务设施。在高速公路交通繁忙地区,可设置交通监视中心,整个地区车辆运行情况,由电视摄像机传到荧光屏,据以指挥交通,还可利用无线电将信息传送给汽车驾驶员。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监视中心可派巡视车或直升飞机到现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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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

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省道沿线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设置和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坚持“从严控制总量、统一区域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保障行车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志,是指在国省道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和利用穿(跨)越公路设施设置的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许可、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的管理。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审定、设置许可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机构(以下统称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非公路标志档案并及时更新,保证资料齐全、完整。 — 1 —

第二章非公路标志的规划 第六条非公路标志应当遵循“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并予以公布。 未经规划的位置,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第七条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区域、同一线路、同一分类的非公路标志样式及结构尽量统一; (二)大型立柱式非公路标志,其标志版面下沿与公路路面的净空高度控制在10-15米范围内,其面版垂直投影不得侵入公路路肩; (三)立交桥匝道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80米,高速公路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000米,普通国省道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00米,城市出入口路段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0米; (四)不得影响行车视线,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损害路容路貌; (五)在纵坡、弯道、平交道口、立交桥匝道、跨线桥、穿村镇路段、城市出入口等位置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充分考虑安全、美观等要求; (六)预留一定的公益广告宣传位置,满足公路公益宣传需— 2 —

山东主要铁路、高速公路线

山东省内主要铁路及高速公路介绍 京沪线:北起北京,南至上海,在山东省境内途经德州、平原、禹城、齐河、济南、泰安、曲阜、邹城、滕州、薛城等县市。其中,济南为全省最大客站,京沪线上所有旅客列车均在此经停。特快列车从济南到北京只需5小时,从济南到上海9小时。 京九线:北起北京,南至香港九龙,在山东省境内途经临清、聊城、阳谷、梁山、郓城、荷泽、定陶、曹县等县市。在聊城与邯济线交叉,在荷泽与新兖线交叉。 邯济线:西起河北邯郸,东到山东齐河,在山东省境内途经冠县、聊城、荏平等县市。 新兖线:西起河南新乡,东到山东兖州,在山东省境内途经东明、荷泽、巨野、嘉祥、济宁等县市。 胶济线:东起青岛,西至济南,全长393公里,途经胶州、高密、潍坊、昌乐、青州、淄博、章丘等县市。 淄东线:南起胶济线上的淄博站,北到东营,全长91公里,途经桓台、博兴等县市。 蓝烟线:南起胶济线上的蓝村站,北到烟台,全长183公里,途经莱西、莱阳等县市。 桃威线:西起蓝烟线上的桃村站,东到威海,全长136公里,途经乳山、文登等县市。 兖石线:西起兖州,东到日照,全长316公里,途经曲阜、泗水、平邑、费县、临沂、莒南等县市。 京沪高速公路:京沪高速公路山东段,全长482公里,沿途设德州北、德州、德州南、服务区、平原北、平原南、禹城、服务区、齐河、池庄、济南收费站(大桥路立交,接济青高速公路)、济南黄河二桥(接济聊高速公路)、大杨庄立交(接220国道往荷泽)、刑村立交、崮山、服务区、万德、服务区、泰安西、泰安(接泰徐、泰博高速公路)、服务区、化马湾、新泰西、服务区、新泰、蒙阴、垛庄、服务区、青驼、竹园(接日竹高速公路)、服务区、义堂(临沂北)、罗庄(临沂南)、汤庄、郯城、服务区、红花埠等28处互通立交和9处服务区。 济青高速公路:西起济南大桥路立交收费站,东至青岛城阳区流亭立交,全长330公里,沿途设董家(济南机场)、绣惠、邹平、淄博、高淄、青州、口埠、昌乐、潍坊、饮马、高密、南泉(青岛收费站)、韩洼等13处互通立交。 济聊高速公路:东起济南黄河二桥,西到馆陶县,全长147公里,途经荏平、聊城、冠县等县市。 潍烟高速公路:西起济青高速潍坊立交,东至烟台福山区,全长272公里,途经平度、莱西、莱阳、栖霞等县市。 青烟高速公路:南起青岛城阳区流亭立交,北至烟台莱山区,全长184公里,途经即墨、莱西、莱阳等县市。 烟威高速公路:西起烟台福山区八角镇,东至威海市田村,全长86公里,途经烟台市福山、莱山、牟平三区。 青威高速公路:西起青烟高速即墨立交,东至威海市蒿泊,途经海阳、乳山、文登等县市。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 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投资人招标 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第六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高速公路的安全文化建设(标准版)

Advocating a safety culture is to make human life and work safer and healthier under the existing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condition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的安全文化建设(标准 版)

高速公路的安全文化建设(标准版)导语:倡导安全文化的目的是在现有的技术和管理条件下,使人类生活、工作地更加安全和健康。而安全和健康的实现离不开人们对安全健康的珍惜与重视,并使自己的一举一动,符合安全健康的行为规范要求。 高速公路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部门,为经济发展提供着强有力的支撑。近年来,全国高速公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从事高速行业建设运营的人数不断持续增长,高速公路的发展已经深刻地影响着社会公众的生活。同样,随着高速事业的发展壮大,高速公路也成为了安全事故易发行业,交通安全成为制约高速行业实现优质、高效发展的一大因素。如何建设安全、和谐、人本的高速行业也就成为了建设和谐交通又一重要课题。 一、安全文化的内涵 近年来,在探索高速安全建设方面,高速公路部门、从业者乃至公众出行者都对此进行了不懈探索和努力。各级部门、行业管理者从交通安全的硬件增加、管理者软件素质的提高、制度完善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高速公路安全形势目前仍不容轻视。 从加强高速安全建设的根本出发,要解决好交通安全问题,着眼点应放在高速行业的主体——人的方面去思考。人,是第一生产力要

山东高速:关于京台高速公路德州(鲁冀界)至齐河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期间车辆限速限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0 证券简称:山东高速编号:临2019-047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京台高速公路德州(鲁冀界)至齐河段改扩建工程 施工期间车辆限速限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德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通知,为加强京台高速公路德州(鲁冀界)至齐河段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京台改扩建工程”)施工期间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自2019年11月1日0时起至2022年10月31日24时,对京台高速公路德州(鲁冀界)至齐河段通行车辆实施限速限行交通管制措施,具体方案如下: 一、交通管制路段为G3 京台高速公路德州(鲁冀界)至齐河段,里程桩号K298+967至 K393+730。 二、自2019年11月1日0时起至2022年10月31日24时,上述路段限速80公里/时,且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车辆运输车、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通行;2019年12月1日0时起至2022年10月31日24时,禁止五轴及以上货车通行。 三、为服务区运送石化油气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临近收费站进出京台高速公路。 四、因施工活动需进一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另行发布相关通告或信息。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驾驶人及相关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1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式版)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防止和减少施工 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把承朝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 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 结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 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与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 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 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 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搞好施工。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并将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相关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

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路产档案资料。 公路报废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核准报废的有关资料送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公路用地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

高速公路行业品牌企业山东高速调研分析报告

高速公路行业品牌企业山东高速调研分析报告

1. 山东省交通旗下上市平台,路产长度全国前列 (4) 2. 改扩建有望带来利润中枢上移 (7) 2.1. 改扩建相对新建路产投资更优 (7) 2.2. 济青改扩建结束,单路现金流利润双增 (8) 2.3. 京台改扩建进行中,预计结束后公司利润中枢大幅上移 (10) 3. 对外投资集中回归风险可控,保障改扩建当期业绩 (12) 4. 价值低估,给予“买入”评级 (14) 4.1. 盈利预测 (14) 4.2. 估值分析 (16) 图1:实际控制人山东省国资委 (4) 图2:全国高速企业自有路桥资产里程统计 (5) 图3:山东省外路产长度占30.7% (6) 图4:山东省外路产收入占25.8% (6) 图5:山东高速过路费收入维持稳健增长 (6) 图6:全国高速网车流量近8年复合增长4.74% (7) 图7:济青高速改扩建前贡献40%多路产收入 (8) 图8:济青高速改扩建进程 (9) 图9:济青高速改扩建情况 (9) 图10:沪宁高速改扩建后车流高增长 (9) 图11:水官高速改扩建后车流高增长 (9) 图12:京台高速山东段情况 (10) 图13:京台高速改扩建进程 (11) 图14:京台相关路段收入及车流量情况 (11) 图15:威海商行利润情况 (12) 图16:东兴证券利润情况 (12) 表1: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4) 表2:股权激励行权情况 (4) 表3:山东高速路产情况 (5) 表4:重点高速企业路产状况表(截止2019年6月30日) (7) 表5:新修路产与改扩建对比 (8) 表6:房地产板块逐步退出 (12) 表7:股权基金情况 (13) 表8:收入拆分表 (14) 表9:成本费用拆分表 (15)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高速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需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八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第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分析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限期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道路,保障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水平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我省高速公 路服务区服务水平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高速公路服务区是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是提升高速公路服务供给质量的重要切入点。为加快服务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服务区转型升级,满足社会公众日益提高的出行需求,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高点定位,加强服务区建设和改造 1.优化服务区布局。 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经济实用,集约高效”的原则,对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科学布局,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各服务区功能定位和建设规模,着力打造区域中心服务区,整体提升周边服务区,在保障基本服务的基础上,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使服务区功能日益满足社会公众出行的多元化需求。 2.拓展服务区功能设置。 在提供旅客和车辆休憩、就餐、加油、如厕和车辆维修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拓展服务功能,提供物流、客运接驳、旅游咨询、旅游集散、旅游产品展示、地方特产交易、高速公路救援、医疗救助等延伸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公路工程设计规范,研究出台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相关规范,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规范初步确定占地面积、建筑规模,按规定进行节地评价,服务区具体功能和占地面积等指标在设计阶段确定。 3.合理确定服务区建设规模。

根据车流、客流情况及功能定位,分类提出各服务区建设规模并预留发展空间。服务区停车场、公共厕所、加油站、车辆维修站、餐饮与小卖部等基本功能区用地面积按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与服务区配套的客运接驳、物流中心、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应急保障、旅游咨询、旅游展示、特产经营、汽车露营地等拓展服务设施可与服务区统一规划、分别建设,根据实际需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确定用地面积并单独计列。新建服务区基本功能区与拓展功能区为同一法人投资建设的,原则上统一规划、立项、征地、设计、运营,统筹组织建设实施。 4.努力提高服务区设计水平。 坚持高标准设计,设计风格要体现当地自然和人文特点,融入当地特色和文化元素,防止千区一面。要因地制宜布设服务区基本功能区和拓展功能区,合理分配各功能区位置和建筑面积,提高人性化服务水平,使服务区功能布局更加完善科学。要加强方案论证,提前征求运营单位、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优化服务区建筑风格及设施布置,确保设计符合当地特点、符合实际运营需求。 5.有序推进既有服务区改造。 按照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布局规划和建设规范,突出重点,科学组织既有服务区改扩建工作。服务设施老化或不足的,要加快实施改造,重点解决停车场容量不足、建筑功能分区和公共卫生间配比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确保满足实际需求并预留适度扩充空间;有条件的服务区,应采用绿色建筑的建设标准,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实现污水处理、中水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交通量已经或趋于饱和的,运营主管单位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加快实施扩容改造,或在上、下游路段加密服务区,科学分流,满足不同服务需求。 二、坚持机制创新,加强服务区运营管理 6.加强专业化经营管理。 择优引进社会知名品牌,加快培育自主品牌,推进专业化、连锁化经营管理,统筹相邻

山东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 来源:作者:日期:2010-04-09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以下简称路赔费)的征收和管理,确保受损路产及时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产赔偿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纳入省、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损坏路产的修复。 第三条路赔费的收取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96号)和《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和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172号)规定的标准。上述两个文件中未包括的路产损失项目,按实际损坏程度,协议赔偿。 第四条路赔费统一由专职路政人员收取,兼职路政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收取。路政人员应按规定领用、缴销票据。收取的路赔费累计达到2000元,由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填写缴款通知书,通过代收银行缴入财政专户。月度终了,公路系统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缴款通知书编制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收入月报表,并于下月5日前报上一级公路局,各市公路局审核汇总后于下月10日前报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交通厅公路局汇总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根据收入月报表与山东省财政厅核对路赔收入并申请资金。 第五条收取路赔费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专用票据”,由市公路局统一向省交通厅公路局领取、缴销,市交通局统一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缴销,并按有关票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该票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收据,第三联记帐,第四联路政报查。各单位一律不准使用其他收据或白条。各使用单位要严格做好票据的管理工作,确保票据专用于路赔费的收取。 第六条路赔罚款票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凭证,由各市交通局、公路局统一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并发放给各县(市、区)交通局、公路局。领取部门负责缴销并按规定将罚款解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七条根据《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路赔费是专项用于损坏路产的修复和管理的资金,其使用范围和标准确定为: 1、恢复路产支出:用于恢复损坏的路产和公路设施的维护,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此项支出不得少于年路赔费总额的70%。 2、路政管理经费支出:用于公路管理及公路法规的宣传、路政装备配置和更新、取证及办案经费开支等。此项支出控制在年路赔费总额的20%以内。 3、举报奖励及票据印制支出:用于奖励举报损坏公路设施人员和破案有功人员以及票据印制费。此项支出不得超过年路赔费总额的10%。 第八条路赔费应纳入单位路政管理经费预算,各市公路局应在上缴路赔费的同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按月报送路赔费收入、支出报表,由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按批准后的支出预算将路赔费按月及时拨付给省厅公路局,由省交通厅公路局拨付市公路局,市公路局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拨付公路设施损坏单位。 第九条路赔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纳入路政考核项目,各主管部门要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凡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性服务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整理)山东省高速公路网“五纵四横一环八连”规划方案

------------- 山东省高速公路网“五纵四横一环八连”规划方案 (2009-09-21 13:43:00) 转载 标签: 杂谈 山东省计划2012年时实现“五纵连四横一环八连”高等级公路网。根据规划,“十一五”期间,山东省公路总里程将达到90000公里,其中高速公路5000公里,一级公路6000公里,二级公路27000公里,二级公路以上里程超过37000公里,公路密度达每百平方公里57.7公里。到2010年,山东省将基本建成“五纵连四横一环八连”(即五纵四横一环)的高等级公路网。 五纵: 纵一:烟台-汾水(鲁苏界),北起烟台,经青岛至日照,在汾水与江苏相连,全长360公里。 纵二:东营-临沭(鲁苏界),北起东营、经潍坊至临沂,在临沭与江苏相连,全长393公里。支线临沭-东海(鲁苏界),全长30公里。 纵三:辛集(冀鲁界)-红花埠(鲁苏界),北起滨州,经淄博、莱芜、泰安至临沂,在红花埠与江苏相连,全长449公里。支线高青-广饶,全长52公里。 纵四:德州(冀鲁界)-泰安-张山子(鲁苏界),北起德州,经济南、泰安、济宁至枣庄,在张山子与江苏相连,全长370公里。支线泰安-新泰-红花埠(鲁苏界),全长259公里。纵五:德州-聊城-菏泽-商丘(鲁豫界),北起德州,经聊城至菏泽,在曹县与河南相连,全长318公里。支线临清-主线,全长28公里。 四横: 横一:威海-德州,东起威海,经烟台、平度新河、潍坊、东营、滨州至德州,与河北相连,全长659公里。支线一,新河-潍莱路,全长21公里。支线二,德州绕城线,全长8公里。横二:青岛-油坊(鲁冀界),东起青岛,经潍坊、淄博、济南、禹城、高唐,在夏津与河北相连,全长442公里。支线一,青岛-平度(新河)段,全长134公里。支线二,济南绕城公路北段,全长54公里。 横三:青岛-馆陶(鲁冀界),东起青岛,经诸城、沂源、泰安、平阴、东阿、聊城,在馆陶与河北相连,全长505公里。支线平阴-阳谷(鲁豫界),全长21公里。 横四:日照-东明(鲁豫界),东起日照,经临沂的竹园、济宁、菏泽,在东明与河南相连,全长423公里。支线菏泽-关庄(鲁豫界),全长62公里。 一环: -------------

山东省高速公路命名和编号规则

山东省高速公路命名和编号规则 高速公路7月全换新路标胶州湾高速"一分为二" 2010-06-03 来源:半岛都市报

胶州湾高速公路一部分改为青兰高速公路,编号为G22,一部分划为山东青岛前湾港区1 号疏港高速公路,编号为S7611……6月2日,记者从市交通部门了解到,《山东省高速公路命名和编号规则》6月1日起正式实施,青岛所有高速公路将与全国接轨,全部启用统一的新编号和名称。据介绍,目前青岛青兰高速、青银高速和荣乌高速等已改名并悬挂新路标,剩余高速公路更换标识牌有望在下月底完成。市民以后开车走高速公路一定要看清新路标。 多条高速路已换路标 “目前我们所管理的几条高速公路都已进行了更名,不少路段都已悬挂上新的标识。”6 月2日,记者从市公路局了解到,目前青岛高速公路分属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其中市公路局管辖的高速公路包括青莱高速(青兰高速一部分,亦称济青高速南线)、栖莱高速(同三高速一部分),荣乌高速支线青岛段、荣乌高速青岛段等。 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命名和编号规则》规定,青兰高速编号为“G22”;同三高速编号为“G15”,并改名为“沈海高速”;荣乌高速编号为“G18”,其中荣乌高速支线青岛段编号为“S24”,“截至去年底,我们已经对以上高速公路进行了更名,并更换了新的路标。”市公路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同时,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济青高速公路很多地方已经悬挂上“G20”标识,但是具体路牌更换工作都是山东高速集团在做,而根据去年版的《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规则》,济青高速属于青银高速的一部分,编号为G20。胶州湾高速部分归青兰 记者从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了解到,属于他们管理的高速公路包括青兰高速公路(原胶州湾高速公路),编号为G22;青银高速公路(青岛段)编号为G20;青岛流亭机场高速公路(原双流路)编号为S61;沈海高速(原同三高速,起于莱西市西北韶村北,止于青岛与日照交界的两城),编号为G15;青岛前湾港区1号疏港高速公路(原胶州湾公路一部分),编号为S7611;青岛前湾港区2号疏港高速公路(原疏港高速)是前湾港连接沈海高速的连接线,编号为S7612;青新高速公路(原即平高速),编号G2011。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鼓励开展高速公路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建设和养护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编制省高速公路规划。 省高速公路规划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项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具体筹集资金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政府投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依法成立的单位负责建设,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与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合作建设。 社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人。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拟建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核定。

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管理

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管理 发表时间:2018-09-14T10:43:30.610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2期作者:王增录 [导读]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具有时间跨度比较长、涉及范围比较广、投资规模比较大、点多面广技术复杂。 宁波大榭开发区宏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 315192 摘要: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交通行业实现了良好的发展进步,高速公路的建设数量也逐渐增多,形成了完善的交通网络体系。高速公路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公路交通的重要形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我国也正在积极加强交通建设的投入,高速公路的规模、数量等逐渐扩大,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质量没有达到预期标准,因此必须要加强高速公路的施工现场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益。本文就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管理措施进行阐述分析。 关键词: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管理 1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管理体系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具有时间跨度比较长、涉及范围比较广、投资规模比较大、点多面广技术复杂、参建单位多等特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工程建设的诸多因素如质量、进度、造价等相互之间存在辨证统一的关系,无不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项目建立一套完整的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各参建单位可以根据各自的角色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有据可依,各尽其职。 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主要有建设业主方、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个参建方共同协作完成。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行的是项目管理制,安全管理体系由参建各方派出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各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既要符合本项目安全管理的要求,又要满足其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般来说高速公路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有建设业主(建设业主方派驻)、设计代表(勘察设计单位派驻)、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监理单位派驻)、各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各中标施工单位派驻)。这些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以项目法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机的结合起来,这样才真正意义上形成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 2安全生产的过程管理的几点建议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是指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业主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为预防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而建立的安全管理系统,包括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系列活动。安全生产管理体现“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思想,在施工管理过程中表现为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施工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2.1强化落实“一岗双责”,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全员安全职责,采取严格的奖罚措施,加大建设业主主导力度。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是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建设业主是重要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是工程施工建设的第一步,是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和前提条件;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安全监理是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应要进一步加强参建各方“一岗双责”的落实工作,在明确参建人员安全职责的前提下,营造“人人管安全,人人要安全”的良好氛围,并通过安全生产月、“平安工地”活动、安全竞赛、安全评比等方式,依靠严格的奖罚措施,充分发挥业主安全管理主导作用,调动参建各方安全管理积极性。 2.2以示范施工合同段内业管理为基础,完善项目各施工单位制度内容,通过检查督促、奖优罚劣等手段,确保制度执行力。 首先,选取本辖区内业资料做的最好的施工合同段为基础,结合上级主管单位及项目业主等相关要求,联合监理规范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内容,树立项目内业示范标段。 其次,以示范标段制度体系为模板,推广应用,督促各标段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制度修编,完善相关制度内容。 再次,在日常检查及各类综合检查中,以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为核心,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建立示范制度体系过程中应重点注意:要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监理、施工单位关于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批流程及审批人员要求;要规范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申报范围,理顺费用申报签认流程;要对特种设备及人员台账更新频率、报备流程,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内容提出相关要求;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内容、频率、范围;要规范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检查频率、范围、内容等。 2.3要针对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难点,严防死守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项目安全生产。 首先,各参建单位要对本辖区的重大危险源要有清晰的认识,业主、监理、施工合同段要相互联动管理,“对症下药”解决相关问题。 其次,业主应结合项目特点,在与监理和施工单位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推行相应安全标准要求,控制关键点完善现场管理。 如提出桥梁高空作业工作平台铺设,安全护栏设置要求;要求隧道掌子面用电箱,采用双箱体电箱,防止飞石破坏;规范炸药库安全管理、隧道内逃生管设置,急救箱内物资储备等内容;要求龙门吊、汽车吊、架桥机等特种设备必须由监理、施工单位采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经检查签名确认后方可进行;提出施工现场防雷、防风措施及日常检查要求等等。 再次,就是要发挥业主方强有力的管理手段,通过日常检查、抽查及专项检查,检查各项安全标准落实情况,督促相关合同段整改落实,确保本辖区施工现场生产安全。 2.4用电安全问题是现场施工环节存在的普遍问题,要充分发挥业主强有力的管理手段,制定相应标准解决用电安全问题。用电安全管理在现场安全工作较易被忽视,特别是涉及高墩施工、隧道施工处的用电安全极易导致次生事故的发生。 用电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电箱破损、电箱接线一漏多闸、电箱未接地或接地无效、电箱用漏电开关代替闸刀开关、电箱高度不符合要求、电箱日常维修养护不及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混接、临电架空走线不规范、走地电线未设置保护套,工人宿舍用电乱搭乱接等方面。要通过日常检查管理,督促各施工合同段规范现场用电管理。 2.5要全面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在本项目内宣贯“平安工地”建设活动要求和部署“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要求各参建单位认真解读考核评价标准,按“平安工地”活动的各种要求,各司其职开展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确保平安。

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管理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和专项工程的管理,省局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大修工程包括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大规模周期性综合维修、某项功能全面恢复或接近原设计标准而进行的养护维修改造等作业。 中修工程包括高速公路及沿线附属的一般性损坏修补加固、部分设施更新和完善、重要养护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作业。 专项工程包括紧急情况的抢险救灾、高速公路完善服务功能和提高服务水平的特殊作业。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列入省厅计划的高速公路大修工程省厅公路局为 业主,中修工程,市公路局为业主,省厅公路局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应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社会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模式。 第六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 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要遵循以人为本 理念,突出服务功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力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应根据全省 交通公路发展规划(或计划),以公路路面管理系统和

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结果为基础,按照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先急后缓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编制。 第九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应由市公路局于每年十月底前编制年度建议计划,报省厅公路局汇总和审核后,报省交通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要求按年度计划完成,当年完不成的,调减本年度投资计划,列入下年度续建计划,工程项目未实施的,取消本年度计划,根据需要重新申报下一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应专项上报审批,在该年度计划调整时列入。 第三章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要遵循“分段设计、分类处理,分期实施,合理决策”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其中,大修工程的勘测设计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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