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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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深中法民三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翠绿金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金经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翠绿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绿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金经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经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盖公司系Getty Images Inc.与中国百联优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 2007年7月12日,Getty Images Inc.执行副总裁向华盖公司出具《授权确认书》,《授权确认书》内容为"Getty Images Inc.明确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 Images Inc.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 Images Inc.知识产权的侵犯"。该授权书附件中载明了图片品牌,其中包括Digital Vision。

华盖公司于2005年8月4日在中国注册https://www.360docs.net/doc/524336450.html,/网站。

华盖公司提交《华绿投资》的宣传册,称该宣传册是在深圳市高交会馆举行的珠宝展华绿公司展位上获得。该宣传册主要是对华绿公司的业务介绍、宣传。在该宣传册其中一页介绍交易流程页面,插入了一张飞机的图片。该图片与华盖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524336450.html,/网站上图片(编号DV247XXX)一致。

金经公司在2005年5月2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宏软软件行购买了图库一册,单价人民币345元。该图库出版单位为台湾六X科技图片有限公司亚洲总代理。在该图库内编号为BK-XXXJPG的图片,内容为飞机。华绿公司主张该图片的权利人为图库上的台湾六X科技图片有限公司。该飞机图片与华盖公司

https://www.360docs.net/doc/524336450.html,/网站上图片(编号:DV247XXX)一致。

华绿公司主张其涉案的宣传册是由金经公司制作,华绿公司提交了由金经公司出具的《版权权责承诺书》,内容为金经公司承接华绿公司的宣传画册以及单位网站的设计业务,承诺所采用的图片文字系金经公司设计师原创或者拥有合法版权。凡因华绿公司宣传画册以及单位网站任何图片、文字涉及侵权责任的,其法律责任由金经公司承担。金经公司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另查,华盖公司曾于2007年4月与麦X·光明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华盖公司许可麦肯·光明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使用华盖公司享用著作权的图片1幅,期限2年,使用费为人民币10290元。华盖公司还与上海古X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华盖公司许可上海古原广告有限公司使用华盖公司享用著作权的图片1幅,授权日期为2007年9月4日,使用费为人民币20000元。

再查,华盖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涉案宣传册是否华绿公司发行,该图片与华盖公司网站上展示的图片是否相同;2、华盖公司是否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审认为,华盖公司提交的华绿珠宝宣传册,该宣传册介绍的是华绿公司的相关业务,并标示华绿公司是发行单位。在该宣传册上,有涉案的飞机图片,经与华盖公司网站上的图片比较,该图片与华盖公司网站上的飞机图片相同。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审认为,华盖公司提交了在其

https://www.360docs.net/doc/524336450.html,/网站上飞机图片的证据,华绿公司提交了其在2005年5月23日购买图库的证据,华绿公司购买该图库不能证明其合法拥有该图片的版权,但该证据可以证明在2005年5月23日之前,该图片已经在出版物上出现。美国盖帝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公司仅仅提供了其在中国注册的

https://www.360docs.net/doc/524336450.html,/网站上有飞机图片的证据,而华盖公司的网站设立时间为2005年8月4日,即在该网站设立之前,该飞机图片已经公开发表。在华绿公司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华盖公司的网站上展示了飞机图片,就认定华盖公司对该图片享有著作权。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华盖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华盖公司对涉案的图片享有著作权,华盖公司要求华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华盖公司负担。

华盖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09)深罗法民二初第39民事判决,改判两被上诉人向华盖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3万元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如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

https://www.360docs.net/doc/524336450.html,/在其网站上刊登了作品并进行了署名,而黄X公司提供的图库并非合法出版物,也没有任何个人、公司署名声称享有版权,上诉人认为该证据不能构成相反证据,不足以对抗上诉人。二、华盖公司是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设立的法人,其享有版权来源于美国盖帝公司的书面授权。华盖公司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524336450.html,/设立时间虽是2005年8月4日,但是美国盖帝公司网

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24336450.html,)是1995年设立的。经过公证涉案图片均来源于美国盖

帝公司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24336450.html,。华盖公司对其官方网站图片库中的图片享有著作权,华盖公司作为国际奥委会、北京奥组委的官方图片社,公信力极高,没有欺诈

的先例。一审不确认华盖公司对相关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是错误的。华盖公司请求

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华绿公司书面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黄X公司提供的《图库》和票据足以证明在2005年5月23日之前,就已经有涉案图片在市场上出现、出版

及流通。在此情形下,华盖公司有义务举证证明其所谓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完成日期

早于2005年5月23日,否则无法排除华盖公司抄袭其他著作权人图片的可能性。二、华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图片上传网站的具体时间,因此应视为上传时间不早于

华盖公司中国网站的成立时间,即2005年8月4日。三、华盖公司自述其并非原始的著作权人,其仅仅只是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华盖公司证明美国盖帝公司对相

关图片享有著作权也仅仅提供了所谓的John https://www.360docs.net/doc/524336450.html,phamⅢ的声明,该John https://www.360docs.net/doc/524336450.html,pham Ⅲ身份如何,能否代表美国盖帝公司,该授权的真实性如何均无证据证明。四、华

绿公司与金经公司已签署协议,约定:相关网站、图片由金经公司提供,如有任何

侵权,由金经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即使华绿公司确有侵权,也应由金经公司

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所述,华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金经广告公司口头答辩:一、赞同华绿公司的答辩意见。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品上的署名人即为作者,其作品是指原始作品,而华盖公司主

张著作权所依据的却是在网站上展示的图片,该图片属于传来、复制品,二者不应

混为一谈。我方提供的图库证据具有合法性,这一证据足以证明在华盖公司成立之

前图片即已存在。以上事实说明华盖公司的著作权权利明显存在瑕疵,华盖公司没

有完成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华盖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四份证据:1、深圳市超

景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称超景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证明超景公司的经

营范围以及主体资格。2、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的(2005)大中证民字第2XX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授权证明书",证明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Getty Images (us)Inc.)授权超景公司从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0日"在中国境内及授权有效期内对我公司图像素材发生任何侵权事宜",有权行使追溯权及索赔权。华盖公司以此证明涉案图片有可能被他人非法使用。3、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的(2004)大中证民字第XX号公证书,其内容为《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许可人: Getty Images UK Limited Co.,Ltd,被许可人:深圳市超X图片有限公司,合同期限: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许可内容:图像素材、连续镜头及其他视觉内容的市场营销及授权,合同进行备案。4、广东省高级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63号判决书,证明本案与省院判决的案件案情相同,但本案一审的判决与省院判决相反。

华绿公司、金经公司认为华盖公司所提交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本案一审两次开庭现已进入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对上述证据不应采信。并且,(2004)大中证民字第XX号公证书中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许可人是Getty Images UK

Limided Co.,Ltd,不是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Getty Images (us)Inc.],该证据也没有显示有涉案摄影作品。即便这份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以及华盖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样,(2005)大中证民字第2XX号公证书("授权证明书")仅显示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为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部分品牌图片的非独有性合法代理和专有使用权人,但具体涵盖哪些作品并不清楚。因此,该证据亦无法证实与本案有任何关联性。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情况,从理论上说,没有两个案件是完全相同的。华盖公司提供的判决书与本案并不相同,不具有可比性。

本院经查: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21日,经营范围:冲印器材、摄影、企业形象策划、图片代理等,经营期限至2007年11月21日,现已被吊销。

(2005)大中证民字第2XX号公证书("授权证明书"),显示授权人为美国盖X 图像有限公司(Getty Images (us)Inc.),但在授权的图片素材中没有显示有本案诉争图片。

(2004)大中证民字第XX号公证书中《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许可人是Getty Images UK Limided Co.,Ltd,该公司名称与华盖公司所称的美国盖X图像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Getty Images (us)Inc.不符,华盖公司承认该公司是美国盖帝公司在英国的公司,是另一家公司。《著作权登记证书》也没有具体显示有涉案图片。

另查,2008年11月13日,华盖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华绿公司、金经公司侵犯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华绿公司、金经公司:1、赔偿华盖公司损失人民币三万元;2、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内公开登报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3、没收、销毁侵权图册;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查明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根据华盖公司的上诉请求和华绿公司、金经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Getty Images Inc.)、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著作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转让。我国著作权法虽然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也同时规定,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华盖公司为证明其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主要提交了《确权授权书》以及其对www. Getty https://www.360docs.net/doc/524336450.html,中涉案摄影作品所作公证,但本院亦注意到,《确权授权书》系由相关人员单方面所作声明,并且《确权授权书》附件A未详细列明相关图片作品,华盖公司提交其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直接证据仅有对https://www.360docs.net/doc/524336450.html,网站的公证,但该网站系华盖公司设立,网站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同于合法出版物,网站内容以及形成时间难以固定。因此,仅凭公证书不能证实涉案摄影作品原始权利人、形成、公开时间以及权利流转情况。另一方面,华绿公

司对华盖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提出质疑,并为此提交了《百X图库》作为抗辩证据。该书购买时间为2005年5月23日,由此可判定在华盖公司的网站设立(2005年8月4日)之前,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出版物上刊登,而该出版物没有标注华盖公司或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是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所提交的(2005)大中证民字第246号公证书、(2004)大中证民字第XX号公证书也均不能证明其或美国盖X图像有限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权利人。相反,上述公证书说明涉案摄影作品的权利人可能为另一主体即Getty Images UKLimited C

O,Ltd,甚至其他案外人。鉴于此,本院认为,华盖公司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华盖公司就诉争图片享有著作权权利,原审法院认定华盖公司主张其或Getty Images.Inc.对涉案图片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不足,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华绿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是否合法使用是另一法律关系,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并无不妥,应予以维持。华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曾丽燃

审判员陈文全

审判员罗映清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春泷(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统一劳动争议裁判标准,现制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体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三项指导意见。 该三项指导意见是在对二000年至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进行汇编整理的基础上,依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制订的,以往相关会议纪要、综述、指导意见未被收录部分,不再适用。 该三项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市人民法院办案时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第一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二条) 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二条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一条)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四条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五条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说明:将调解组织从省院05年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扩大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从而与我院大调解的相关规定一致。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 原告左伯良,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庄丽凤,女,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陈宏芝,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略),系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大谷联兴五金家俱厂业主,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丁亚妮,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原告左伯良诉被告陈宏芝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 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伯良的委托代理人庄丽凤、被告陈宏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前,原告于200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了保全的裁定并于同年12月2日作出了诉前禁令的裁定。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椅脚,并于同年10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 03 3 20526.4。被告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企业资料,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身份证、企业资料,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3-5,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专利检索,证明专利合法有效;证据6,(2005)穗证内经字第7070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证据7,(2005)穗白内民证字第554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持续恶意侵权;证据8、被控侵权实物,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被告辩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不同。被告于2003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脚架(虎爪),并于2004年7月7月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 2003 3 0114906.9。被告的产品是按照上述专利进行生产的,因此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 2003 3 0114906.9)、专利权公告书、专利年费发票,证明被告的专利合法有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524336450.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524336450.html,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三宗近期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典型案例,涉案6人(含法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据被法院采取了罚款措施。 案例一:曹某、张某诉邓某、齐某哲、第三人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 被告邓某在法庭中作虚假陈述,先后两次恶意串通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情节恶劣,应予处罚;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其分支机构服务中心对该物业提供经纪服务的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未经核实,先后两次开具虚假居住证明,而该居住证明系被告邓某做出虚假陈述的关键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以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二:安某与陈某、深圳市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事实,为安某的诉讼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发放证明等虚假证据。安某为农村户籍,其本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受案外人蛊惑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傅某作为职业律师及原告的代理人,未履行律师职责,未核实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虚假陈述,妨碍司法公正;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安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傅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三:詹某与莫某离婚案 詹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不同的结婚证原件。詹某承认其中有一份结婚证原件是虚假伪造的。詹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詹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524336450.html,/kx1866.html

法院判决书样本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定中民三初字第01号 原告张爱祥,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个体户,住通渭县平襄镇北街56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礼,男,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个体户,住定西市汽车站立交桥对面交通宾馆左侧“弘古斋”古玩店。 委托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爱祥与被告张礼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张守忠系通渭县人,2007年1月16日(农历2006年11月28日)去世,系甘肃省及定西市的著名国画家,擅长禽鸟画。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在其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明目张胆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张守忠名字的禽鸟画牟利,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如果按被告每年最低出售25幅画,每幅画为1200元计算,年侵权

金额为3万元,原告父亲去世三年半则侵权金额为10万元。因被告及其他人非法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名字的书画作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父亲张守忠著作权的侵害;二、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向原告公开在《甘肃日报》、《定西日报》上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失44500元,实际支出5500元(律师费5000元,租车500元),共计1500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事实。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在被告处的国画,是被告从书画爱好者丁珍瑞处交流来的。并且被告不是从事书画交流的,对于收到藏品的真伪没有能力鉴定,往往是凭借双方的经验判断。至于说在被告处的国画,是否属于仿制品,被告也不清楚。故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明显的证据证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张守忠常住人口登记卡1张,证明张忠守系通渭县人。 2、张守忠高级职务资格证书1份,证明张守忠生前系中学高级教师。 3、张守忠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证1份,证明张守忠系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352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德先,男,汉族,1950年10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居民,住址香港九龙湾太平洋贸易中心616室。身份证号:D297247(7)。 原告(反诉被告):蔡林礼,男,汉族,1949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苑1栋802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伟国,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山四路248号信德商务大厦1708-1712室。 法定代表人:宋楚明。 委托代理人:邹苑青,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成柱,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德先、蔡林礼诉被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先、蔡林礼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伟国,被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苑青、吴成柱到 .1.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原名称为“广州市正大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底被告为吸引原告投资,自称是正大集团附属的企业,并向原告提交了一系列以正大集团名义招商的宣传资料。原告相信被告作为正大集团附属公司作为“有一居”项目的经营者具有的信誉和潜力,决定投资参与合作。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5月23日,原告分别和被告签订了《“有一居”投资协议书》二份。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投资人“乙方”分别对广州市新粤新酒店有限公司和深圳海联招待所“有一居”项目向被告(甲方)投资,由被告利用原告的投资资金经营管理,双方按约定的方式由甲方每月向乙方结算并支付当月收益。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实际投资人民币249.98万元(此外新粤新项目有部分投资收益转为海联项目的投资),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将原名称中的“正大”二字删除)、股东和股份、地址,上述重大变故使得现在的被告和正大集团没有关系。自原告投资后至起诉前,被告根本没有经营“有一居”项目的能力,尤其是正大集团退出“有一居”项目后,被告已无力和无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没有依约定期向原告呈送财务报表,也未定期举行沟通会,自2005年8月开始也未按期向原告支付收益款项,私自截留扣押原告的投资收益。被告的高层管理人员变动频繁。2006年底,被告打算将企业和“有一居”经营项目另行转让,通知包括原告在内的“有一居”相关投资人与案.2.

深圳市中院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1、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2、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4、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5、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7、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8、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违约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9、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0、劳动者在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后,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对其未在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其在行政部门已提出过的请求不应受理。 二、主体问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标注版)

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l1)宁知民初字第60号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善浦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62l号 法定代表人:杨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根云,男,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

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笑巴喜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鲁丽莉,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上海笑巴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根云、被告苏果超市的委托代理人陈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仪公司诉称:汉仪公司成立干1993年,是中国最早的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和销售数字化中文字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汉仪公司于l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对该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该作品经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9-F-020548。近来,汉仪公司发现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为此,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上的被告苏果超市处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型号为MC638的笑巴喜全实木婴儿床一张,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该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始自2006年,距今已使用五年。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生产使用“笑巴喜”商标的产品,销售范围广(遍及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销量巨大(销量居全国前三位)、侵权时间持续长(涉嫌侵权商标,ijiI年申请注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笑巴喜”注册商标:2、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 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第三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本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类别分别在一、二、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原则上均采取摇号等随机指定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在一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普通破产案件在二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小额破产案件原则上在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但本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小额破产案件进行分流。 第五条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是指: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本辖区、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四)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 (五)本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六条普通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七条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八条管理人等级的评定,由本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人的执业能力、职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进行评定。 第九条本院对管理人实行晋级和降级制度,三级管理人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管理人的晋级、降级、淘汰由本院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管理人名册缺额达6名时,本院依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规定补充管理人,申报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经评审合格后可以先编入三级管理人名册,符合晋级条件后可以逐级晋升。 第十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院决定管理人晋级、降级或者淘汰的主要依据。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doc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6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 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2A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文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仰坤,男,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晖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序,男,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24楼1206号。 原审被告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2号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香。 上诉人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凯立德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8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凯立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石磊、侯仰坤; 被上诉人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地万方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晖春、杨建序到庭参加诉 讼,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简称中微恒业中心)书面表示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长地万方公司对自己制作完成的《“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简称《道图》)享有著作权,在他人侵害其权利时有权请求给予著作权保护。现其主张凯立德公司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 子地图(335城市)》(简称《335图》)抄袭其《道图》,凯立德公司予以否认,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 实作出判断,经将《道图》与《335图》比对可见,《335图》中至少99处错误与不规范之处与《道图》 相同,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作品的雷同,但前提是需经作者各自创作完成,而不是基于未经许可对他 人作品的使用。就涉案导航电子地图而言,虽然相关的道路、结点、行政区划、地物要素、道路名称等 信息要素是客观的,属于公共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等具有创作的属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关导航电子地图的信息采集和注记国家没有明确规范,企业据自己作业情况制作完 成,即会体现出企业自己的制作风格、特色。外业采集中因不同人对相关信息感受不同,决定了对同一 区域采集、选取信息和注记的不同,不同的企业不可能存在大量基本信息之外的雷同,如在信息筛选取 舍数量、内容、表达方面,特别是在错误及不规范方面的雷同。由于当事人双方属于国内为数不多几家 从事电子导航的企业,企业间相关的产品信息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均有公示,凯立德公司有能力接触并了 解到长地万方公司的《道图》作品,对于上述雷同事实是否源于创作,其有责任提供证据给予证明。凯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伟,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于南京市秦淮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胜利路25号2幢503室;2013年1月2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局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南京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现在进行公开宣判。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6日、8日,被告人张伟两次与王胜、李豪等人一起吸食冰毒并在吸毒后驾驶车辆。1月9日15时许,张伟与王胜、李豪在白下区长谷镇幸福村张伟家老宅中再次吸食冰毒。17时许,张伟驾驶悬挂南FE0555号牌(假车牌)的本田雅阁轿车携王胜、李豪、刘兵、刘宁沿环湖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返回南京。当行至白下世纪公园东侧约500米处时,张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超速行驶,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南LB7191号奇瑞轿车,致该车驾驶员章龙及车内乘员汪清、胡萍、曹喜、杨龙五人全部当场死亡,南FE0555号车内乘员王胜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豪、刘兵、刘宁及张伟均受伤。经鉴定,死者章龙、杨龙、汪清、胡萍、曹喜、王胜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多发伤死亡,损伤死亡成因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车内损伤)。被害人李豪、刘兵、刘宁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的损伤特征。被告人张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驾驶人位置损伤的特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下大队认定,被告人张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丰月、李佳艳、李汉、陈云的证人证言,被害人李豪、刘兵、刘宁的陈述,物证明仁牌苏打水瓶一只,书证接警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记录、公安机关提供的交通违章纪录、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区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张伟身份证件等,鉴定意见书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补充强调经现场勘验显示两车前部相撞,两条制动印分别长10.3米和10.2米(南FE0555号所留)有现场勘验笔录、手绘的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据认定。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于本案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因果联系均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这是区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方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理解、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统一裁判的标准,审理好各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两级法院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本意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向商品房权利人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该条是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商品房的流转划分有两种,一种是房地产发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俗称一手房买卖合同。另一种是出卖人将向商品房权利人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买受人的合同,俗称二手房买卖合同。一手房买卖合同特征为:1、出卖人是特定的即房地产开发企业;2、标的物是出卖人开发建设的现房或者期房;3、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手房买卖合同特征为:1、出卖人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法人也以是公民个人;2、标的物不是出卖人建设的,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原所有人购买得来的;3、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卖人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房地产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该条是关于商品房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下能否再转让的问题。 该条的说明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条真实的立法意图不在于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而在于方便行政管理,不属于合同效力取缔性规范。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从该条可以看出,该法并不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企业负有将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移转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享有取得预售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权。我国已全面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且随着《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的逐渐施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后,预购人即取得对房屋的准所有权,有权对其所预购的房屋进行处分。 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可以转让房屋,其和受让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07号 原告迪斯尼公司(Disney Enterprises,Inc.)。 授权代表人玛丽·B·福西埃(Mary B. Fossier)。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伟峰,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迪开音像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黎。 原告迪斯尼公司与被告上海迪开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迪开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11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迪斯尼公司委托代理人杜伟峰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迪开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国家宝藏》(National Treasure)、《超人特攻队》(The Incredibles)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上述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2006年7月18日,原告代理人从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大沽路505号被告处购得前述电影作品的盗版DVD影碟。原告认为,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告上述作品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销售上述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电影作品著作权。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音像制品;2、被告在《新民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137元,合计人民币140,137元。 审理中,原告将公证费和购买碟片的费用进行分摊,本案相关费用为人民币136元。 被告迪开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1日,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出具(2006)沪黄一证经字第7355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戴马克(Roland Mark Day)作为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及美国电影协会负责中国事务的首席法律顾问,确认其已获得原告迪斯尼公司授权,并确认原告是《国家宝藏》(National Treasure)、《超人特攻队》(The Incredibles)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并同时提交了相应的DVD光盘。 2006年7月18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傅强国在上海市静安区大沽路505号被告处,购买了DVD光盘若干,并当场取得了“Ka De Club”名片一张,《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三张(编号为06118165)。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以上购买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购买结束后,公证处对其中的DVD光盘粘贴封条交申请人保存,并于同年7月25日出具了(2006)沪黄一证经字第5736号公证书。庭审中,法庭对公证封存的上述物品进行了开拆核查,其中包括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前述两部电影作品DVD光盘。经本院开拆检查,上述两部电影作品DVD盘芯无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 深中法函[2008]66号 龙岗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委会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院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差额认定等三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即: 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 1、《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基本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应举证证明其曾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加班工资差额而被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4、如果劳动者请求的加班工资差额包含《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和实施后的时间,在是否支持劳动者请求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上,分段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处理原则。 二、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在工资表中可以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在此情况下,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用人单位根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则认定用人单位已经全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三、关于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差额认定的问题 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的,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 此函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 第三,书写项目要完整。 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

201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我代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我市两级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根本,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0863件,结案56136件,比上年分别增长30.3%和35%;结案率为92.2%,比上年提高3.2个百分点;结案标的金额321亿元,占全省四分之一,基本实现了收、结案良性循环的目标。全市法院所取得的成绩,是市委的正确领导、市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一、贯彻"重典治乱"方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全市法院共依法受理一审刑事案件4918件,审结4380件,比上年分别上升22.6%和10.1%,判处犯罪分子5100人。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依法对4名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深入开展"两打一扫"、"扫黑除恶"等专项斗争,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绑架勒索等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犯罪、"黄、赌、毒"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犯罪分子1341人。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依法审判了一批有影响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大要案,判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分子52人,朱文辉、彭虎、何初本等一批腐败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了走私贩私、偷税抗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共判处犯罪分子287人,通过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和判处追缴赃款赃物,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202万余元。 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贯彻惩办与宽大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3刑初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住江苏省海门市。 辩护人陆卫钢,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恒贵,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辩护人陆卫钢、程恒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毛某某从新加坡搭乘MU566航班,并于次日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员在对毛某某携带的行李过X光机查验时,发现内有疑似象牙制品,遂将其拦住并开箱检查,从箱内查获疑似象牙制品2件,侦查人员接报后至现场将毛某某抓获。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物品系现生象象牙制品,重4.78千克,价值人民币199,16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象牙制品现均扣押于上海海关缉私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侦查机关的《侦破经过》、海关的《旅检现场查验记录》、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被告人毛某某持有的《登机牌》《行李票》等书证,证人褚某某、臧某某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毛某某从新加坡携带象牙制品入境未经申报被海关关员查获,并被侦查机关抓获的事实。 2、侦查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证实涉案象牙制品的外观特征、藏匿情况及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等事实。 3、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证实涉案珍贵动物制品的性质、重量和价值等事实。 4、上海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倪某、杨某某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毛某某携带象牙制品入境的目的和用途。 5、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侦查机关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毛某某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状况。 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 施办法 【法规类别】量刑 【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0.03.03 【实施日期】201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 (2010年3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确保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刑事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第二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量刑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查明全部量刑情节,并引导控、辩双方进行量刑辩论。 第三条下列案件可以不适用本意见: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外国人犯罪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对事实、定性争议较大及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出。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也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意见。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说明具体的量刑情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提出有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意见时,应当说明相关量刑情节及理由。 第七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并经审判长同意,也可以出示相关的量刑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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