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设部)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设部)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设部)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依据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通知)规定及国家有关建筑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规范房地产开发单位与物业公司对新接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使承接查验工作程序化、标准化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

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一)物业买卖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第十八条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二十二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第三十一条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第三十二条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第四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物业承接查验方案.pdf

1.目的 为了规范项目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确保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后续的物业管理服务奠定良好地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已建或待建项目。 3.职责 3.1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物业管理管理部负责本方案的制定、修 改、指导和监督; 3.2物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物业接管验收工作,严格按有关验收标 准进行查验,并建立书面验收档案,对不合格项目向地产项目部提出整改要求; 3.3分公司各项目积极配合服务中心做好验收工作,完成整改工作, 确保物业完好、完整移交。 4.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4.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 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 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4.3 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 计要求建成; 4.4 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 能要求; 4.5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门禁对讲、安防 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4.6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5.1 物业买卖合同; 5.2 临时管理规约; 5.3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及方法

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及查验方法 承接查验目的: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责任,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在法律上界定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物业管理中因物业质量责任不清而导致的纠纷,确保物业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物业承接查验应具备的条件: 1.需移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建设工程施工全部完成,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2.需移交的物业内供电、供气、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施能正常使用; 3.需移交的物业房屋幢、户编号经有关部门确认。 成立物业承接查验小组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安排物业整体承接查验,解决查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完善工作;按规范要求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跟进查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做好物业承接查验相关记录。1.图纸资料交接 交接时间:承接查验前20天 参加交接人员:行政客服人员、工程部人员 2. 房屋本体及公共设施承接查验 参加查验人员:客服人员、工程全部人员 3. 强电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小组 参加查验人员:工程全部人员

4. 安全防范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 参加查验人员:保安部人员、工程部人员 5. 消防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 参加查验人员:保安部人员、工程部人员 6. 综合布线设备设施承接查验 参加查验人员:工程部人员 7. 给排水各系统设备设施承接查验 参加查验人员:工程部人员 8. 绿化工程承接查验 参加查验人员:绿化保洁部人员、工程部人员 9. 钥匙承接查验 参加查验人员:客服人员、工程部人员 承接查验内容、要求及方法: 一. 图纸资料交接 要求:仔细清点图纸资料数量,交接双方在《图纸资料移交清单》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向物业公司移交下列图纸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以及房屋管线布线图。(纸质和电子) 2.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如: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3. (1)基建文件(A类)

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一、目的: 依据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及国家有关建筑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为明确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责任,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在法律上界定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物业管理中因物业质量责任不清而导致的纠纷,确保物业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规范公司对新接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使承接查验工作程序化、标准化。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新接项目、分期交付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 三、作业规范与标准: (一)工作流程:Array(二)、工作内容: A、承接查验前三个月成立承接查验小组

1、在公司确定新建项目或分期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间前三个月,由公司组织成立承接查验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 2、承接查验领导小组负责承接查验工作中的组织、沟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领导小组副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组员项目副经理。 3、承接查验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后勤部、护卫部、综合部组成,由后勤部负责人担任组长,护卫部、综合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各部门适当配置的相关业务人员组成。 B、制订承接查验计划与方案 1、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确定承接查验的具体时间和承接查验的范围、内容、进度、步骤等,并在《承接查验协议》明确规定。 2、由公司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后办理承接查验相关手续。 3、承接查验工作小组组长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物业交付时间计划安排,制定相应的《承接查验计划及方案》。 4、《承接查验计划及方案》经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确定后报公司备案。 C、承接查验准备工作 1、正式承接查验前三个月内,由后勤部工程人员参与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了解掌握设施设备安装质量,项目经理应予以协助,并与施工单位协调,方便公司对应业务人员参与。 2、工作小组人员对现场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发现问题每周进行汇总,工作小组组长形成报告,报告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由项目经理上报公司总经理,工作小组人员应跟踪处理结果。 3、对承接查验工作小组人员进行培训,正式承接查验前三个月内,承接查验工作小组人员学习、熟悉承接查验规范,了解熟悉接管项目设施设备情况。 4、工具和资料、表单的准备:承接查验前1个月内,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准备查验的测量设备和工具;准备查验的各种记录表单、文件。 5、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与会人员会签。 D、承接查验的实施 1、资料的承接查验 (1)、承接查验工作小组组长事先准备好拟移交的工程资料,并做好资料移交清单明细。在现场承接查验前20天,由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办理资料及承接查验工作的相关事宜;(2)、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对资料进行查验验收,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工作小组综合部人员应对接收的资料进行登记,记录在《资料移交清单》上。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 (1)、物业交付使用前15天,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办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的相关事宜。 (2)、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验收查对。

物业承接查验内容及标准

1.交接房屋 页脚内容3 剑腾三期项目-房屋本体及公共设施查验标准 序号 查验内容和标准 一、防水现场查验的内容、标准与方法 1、房屋防水工程查验: 1)对房顶、外墙的查验,宜在雨天或雨后进行观察,若有渗漏部位,划出标记,做好记录; 2)对卷材、涂膜防水层,宜直接观察有否裂缝、翘边、龟裂、剥落、腐烂、积水及细部节点部位损坏等现状,发现前述现象,宜在雨后观察或蓄水检查 防水层大面及细部节点部位渗漏情况; 3)对钢性防水层,宜直接观察有否开裂、起砂、酥松、起壳;密封材料剥落等;排气管、女儿墙等部位防水层破损等现状,宜在雨后观察或蓄水检查防 水层大面及细部节点部位渗漏情况; 4)对瓦件,宜直接观察有否裂纹;瓦面、接缝及细部节点部位损坏等现状,宜在雨后观察瓦件及细部节点部位渗漏情况; 5)对清水、抹灰、面砖与板材等墙面,宜直接观察有否裂缝、接缝、空鼓、剥落、酥松及细部节点部位损坏等现状,宜在雨后观察和淋水检查墙面及细 部节点部位渗漏现象; 1 6)对厕浴间及楼地面,宜直接观察有否裂缝、积水、空鼓及细部节点不诶损坏等现状,并宜在蓄水后检查楼地面、厕浴间墙面及细部节点部位有无渗漏 7)对地下室墙地面、顶板,宜观察有否裂缝、蜂窝、麻面及细部节点部位损坏等现状,对现有慢渗或渗漏水点不明显的部位,宜辅以撒水泥粉来确定漏 8)卷材铺贴方法和搭接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搭接宽度正确,接缝严密,不得有皱折、鼓泡和翘边现象; 9)涂膜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层无裂缝、皱折、流淌、鼓泡和露胎体现象; 10)钢性防水层表面应平整、压光,不起砂,不起皮,无开裂;分隔缝应平直,位置正确; 11)加空屋面查隔热制品的质量无断裂和露筋等缺陷,蓄水屋面蓄水至规定高度查有无渗漏现象,种植屋面挡墙泄水孔的留设需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 2、地下建筑防水工程查验 1)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防水混凝土应密实,表面应平整,不得有露筋、蜂窝等缺陷;裂缝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水泥砂浆防水层应密实、平整、粘结牢固,不得有空鼓、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防水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卷材接缝应粘结牢固、封闭严密,防水层不得有损伤、空鼓、皱折等缺陷; 2 5)涂层应粘结牢固,不得有脱皮、流淌、鼓泡、露胎、皱折等缺陷;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塑料板防水层应铺设牢固、平整,搭接焊缝严密,不得有焊穿、下垂、绷紧现象; 7)金属板防水层焊缝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焊瘤、咬边、烧穿、弧坑、针状气孔等缺陷;保护涂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8)变形缝、施工缝、后绕带、穿墙管道等防水构适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门窗的查验内容、标准与查验方法 1、查验基本项 门窗安装牢固,配件齐全、安装位置正确,开关灵活,官迷严密、无倒翘;玻璃表面洁净,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应洁净、内层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 2、门木窗的查验 1)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2)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3)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4)木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寒冷地区外门窗(或门窗框)与砌体间的空隙应该填充保温材料。查验方法:轻敲门 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查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3、金属门窗的查验 1)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 2)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3)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4)有排水孔的金属门窗,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塑料门窗的查验 1 1)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2)塑料门窗扇的密封条不得脱槽。旋转窗间隙应基本均匀; 3)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4)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特种门的查验 1)特种门的表面应洁净,无划痕、碰伤; 2)带有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特种门,其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查验方法:启动机 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观察查验; 3)特种门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查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 4)特种门的配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特种门的各项性能要求。查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6、门窗玻璃的查验 1)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 2)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3)腻子应填抹饱满、粘结牢固;腻子边缘与裁口应平齐。固定玻璃的卡子不应在腻子表面显露; 4)门窗玻璃安装如单块玻璃大于1.5㎡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三、吊顶的查验内容、标准与查验方法 1、查验基本项 吊顶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无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平直、宽窄一致;饰面板上的灯具、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位置合理、美观,交接吻合 、严密;金属吊顶、龙骨的接缝均匀一致,角鏠吻合,表面平整,无翘曲,锤印;木质吊杆、龙骨应顺直,无劈裂、变形。饰面材料选安全玻璃或有可靠安 2、暗龙骨吊顶的查验 1)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1 2)饰面板上的灯具、感烟探测器、洒水喷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3)金属吊杆、龙骨的接缝应均匀一致,角鏠应吻合,表面应平整,无翘曲、锤印。木质吊杆、龙骨应顺直,无劈裂、变形。 3、明龙骨吊顶的查验。查验内容与暗龙骨吊灯的查验内容(1)、(2)款相同,不同的是,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擦伤 等表面缺陷。木质龙骨应平整、顺直,无劈裂。 4、金属吊杆、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木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四、轻质隔墙的查验内容、标准与查验方法 1、查验基本项 轻质隔墙的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无裂缝,接缝应均匀、顺直;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2、板材隔墙的查验 1)隔墙板材安装应垂直、平整、位置正确,板材不应有裂纹或缺损; 2)板材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接缝应均匀、顺直。查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物业管理前期承接查验表格模板

__________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对(项目名称)的承接查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接查验内容 一、基础资料移交:甲方已依法向乙方移交如下资料: 1、; 2、; 3、; 4、; 5、; 6、; 7、; 8、; 9、;

业交付使用后日内向乙方移交。 二、现场查验:查验范围为物业服务用房、设备设施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业主共有财产。 1、共用部位: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2、共用设施: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

物业服务用房等。 3、共用设备: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安防设备)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查验结论: 经乙方查验,甲方确认,上述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如下: 1、; 2、; 3、; 4、; 5、; 6、;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存在的问题确定解决方法如下: 1、; 2、; 3、; 4、; 5、; 6、; 第二条承接查验及交接时间 一、现场查验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物业交接工作: 物业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章确认。 甲方将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交接给乙方,按方式: 1、现场查验后即交接给乙方,不合格项目甲方另行整改; 2、现场查验合格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交付乙方。 第三条承接查验标准 承接查验标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经设计部门批准的建设图纸资料,及国家强制性法规和规范文件。 第四条不合格项目解决方法 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甲乙双方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为备案材料之一。 承接查验不合格项目,按以下方式解决: (1)存在人身安全隐患的,甲方于查验后7日内整改完毕;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功能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于查验后15日内整改完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及数量不符的,甲方应出示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

物业承接查验标准(附全套表格)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物业承接查验标准(附全套表格) 目录 1室内专业部分查验标准(给排水设施) (1) 2室内专有部分查验标准(天然气、暖气设施) (5) 3室内专有部分查验标准(土建部分) (6) 4室内专有部分查验标准(电气设施) (8) 5 楼内共有部分查验标准(给排水、水暖、消防设施) (9) 6楼内共有部分查验标准(土建部分) (10) 7楼内共有部分查验标准(电气系统) (11) 8地下室共有部分查验标准(给水系统) (15) 9地下室共有部分查验标准(污水泵排污系统) (18) 10地下室共有部分查验标准(通风系统) (19) 11地下室共有部分查验标准(采暖系统) (20) 12地下室共有部分查验标准(消防水系统) (21) 13 消防报警系统现场查验记录 (24) 1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现场查验记录 (28) 15 电子巡更系统现场查验记录 (31) 16 停车库(场)系统现场查验记录 (32) 17楼宇对讲系统现场查验记录 (34) 18 入侵报警系统现场查验记录 (36) 19 出入口系统现场查验记录 (40) 20地下室共有部分查验记录(车库系统) (42) 21电气设施设备查验记录(变配电设备) (43) 22 电梯检查验收记录表 (50) 23楼外共有部分查验记录(给排水系统) (54) 24楼外共有部分查验记录(采暖系统) (56) 25楼外共有部分查验记录(土建部分) (57)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1室内专业部分查验记录(给排水设施) 初验□复验□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物业承接查验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本细则实施前已出售尚未交付的物业,临时管理规约中未约定查验事项的,视同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本细则实施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九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欢迎阅读 1.目的 为了规范项目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确保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后续的物业管理服务奠定良好地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已建或待建项目。 3.职责 3.1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物业管理管理部负责本方案的制定、修 改、指导和监督; 3.2物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物业接管验收工作,严格按有关验收标准进行查验,并建 立书面验收档案,对不合格项目向地产项目部提出整改要求; 3.3分公司各项目积极配合服务中心做好验收工作,完成整改工作,确保物业完好、 完整移交。 4.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4.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 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4.3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 要求建成; 4.4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 要求; 4.5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门禁对讲、安防系 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4.6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5.1物业买卖合同; 5.2临时管理规约;

承接查验标准资料

承接查验标准 一、承接查验条件 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下列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手续。 (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能够正常使用; (四)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 二、承接查验内容 (一)基础资料: 1、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小区规划详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绿化 平面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文本; 4、供水合同; 5、供电协议书; 6、供气协议书; 7、供热协议; 8、消防设施合格证; 9、电梯准用证; 10、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和设备保修 卡、保修协议; 11、业主购房合同文本; 12、维修基金交纳明细; 1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文件、资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资 料。 (二)房屋本体: 1、房屋部位:包括屋顶、外墙面、内墙面、地面、厨房、卫生间、楼地面 和楼道等。 2、房屋设施设备:包括各种管线、表具、电器设备及有关设施设备。

(三)共用配套设施设备: 1、共用配套设施:道路、绿化、雕塑小品、路灯、检查井、化粪井、机动 车停车场、非机动车车棚、信报箱、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会馆和消防等 设施。 2、共用配套设备:变配电设备、安防监控、楼宇自控、电梯、水箱和水泵 等设备。 三、承接查验程序 (一)书面通知验收。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上述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工作。其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工程竣工进度情况,分期进行承接查验。 (二)成立验收小组。承接查验前成立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的验收小组,根据工程竣工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好承接查验的相关工作。(三)移交基础资料。验收小组应当对基础资料进行查验。资料完整齐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及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不齐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移交的时间和明细,待资料齐全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查验房屋及设施设备。验收小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承接查验标准逐项对验收内容进行查验,并作好查验记录。对符合接管标准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接管。 (五)限期组织修复。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修复的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其中,对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限期进行修复;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可行自行修复,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修复,委托修复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六)签订承接查验文件。验收小组对验收内容逐项验收后,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签订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文件。 承接查验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验收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修复责任和参加验收的人员、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并附移交的基础资料明细。 (七)资料保管。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后,应当将基础资料、承接查验文件由物业管理管理企业妥善保管。 四、承接后维修责任

物业的承接查验重点要求

物业的承接查验一、新建物业承接查验 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企业于业主入住之前,对物业进行承接查验。 一、准备工作 (一)人员准备 . 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各自确定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 (二)计划准备. (1)与建设单位确定承接查验的日期、进度安排; (2)要求建设单位在承接查验之前提供移交物业详细清单、建筑图纸、相关单项或综合验收证明材料。 (3)派出技术人员到物业现场了解情况,为承接查验做好准备工作。 (三)资料准备 在物业的承接查验中,应做必要的查验记录,在正式开展承接查验工作之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资料准备工作,制订查验工作流程和记录表格。 (1)工作流程一般有《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流程》、《物业查验的内容及方法》、《承接查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流程》等; (2)承接查验的常用记录表格有《工作联络登记表》、《物业承接查验记录表》、《物业工程质量问题统计表》等。 二、物业查验的主要内容与方式 (一)物业查验的主要内容 1.物业资料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物业管理企业应接受查验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物业共用部位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对物业共用部位进行查验。主要内容包括: (1)主体结构及外墙、屋面; (2)共用部位楼面、地面、内墙面、天花、门窗; (3)公共卫生间、阳台; (4)公共走廊、楼道及其扶手、护栏等。 3.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种类繁多,各种物业配置的设备不尽相同,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主要内容有:低压配电设施,电气照明插座装置、防雷与接地,给水排水,电梯,消防水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排烟送风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空调等。 4.其他公共配套设施 物业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查验的主要内容有:大门、值班岗亭、围墙、道路、广场、活动中心、停车场(库)、游泳池、运动场地、物业标识、垃圾屋、休闲娱乐设施、信报箱等。 (二)物业查验的方式 对建设单位移交的物业资料,有关单项验收报告,以及对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和其他公共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精编版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近日从有关方面获悉,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最近,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该“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在程序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移交有关图纸资料;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确认现场查验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对检查验收的内容,“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三)共用设备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在责任方面,“办法”规定明确,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交接后,发现隐敝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章-物业项目承接查验

第章-物业项目承接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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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业项目承接查验 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物业承接查验分为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和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承接查验两种类型,前者发生在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的过程中,后者发生在业主大会或产权单位向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的过程中。物业的承接查验是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前必不可少的环节,直接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今后能否正常进行,以及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责任的确定。 第一节新建物业承接查验 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于业主人住之前,对物业进行承接查验。承接查验与竣工验收的主体、目的、性质等不尽相同,但是它们的中心环节都是质量验收。为了将物业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降到最低程度,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参与竣工验收,为承接查验工作打下基础。 一、物业承接查验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区别 物业承接查验是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再检验。而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具体而言,物业承接查验与竣工验收有以下三个不同。 1.目的不同 工程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认物业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能否交付使用,取得进入物业产品市场的资格。物业承接查验目的主要在于分清各方责任,维护各方利益,减少矛盾和纠纷,以利于业主使用和物业管理顺利进行。 2.参与主体不同 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将建设的物业项目交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物业承接查验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业主参与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的。 3.对象不同 工程竣工验收是对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物业承接查验是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接管查验。 二、物业承接查验的依据和原则 (一)物业承接查验的依据 物业承接查验的依据分为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其中物业承接查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承接查验的内容与标准主要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该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 物业承接查验的合同依据,根据物业的不同情况有所区别,主要原则是不应超出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与内容。对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其交接双方是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承接查验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所进行的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以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1)《物业管理条例》; (2)《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3)物业买卖合同; (4)临时管理规约; (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承接查验 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建房[2010]16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 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承接查验的程序和方法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承接查验的程序和方法 一、按照以下分类整理资料; 1、项目规划资料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及红线图复印件 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复印件 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 规划报建图复印件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物业各分项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复印件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复印件 工程建筑埋放线、验线、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施使用证复印件 通信管线等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书/验收报告复印件 供水协议书复印件 供用电合同复印件 同意供电通知复印件 申请门牌呈批表复印件 通邮申报表复印件

其它相关资料 2、物业产权资料 拆迁资料复印件 销售资料(业主、产权、位置、建筑面积等)复印件 *小区业主清册与地籍测绘报告 其它相关资料 3、建筑工程技术资料 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 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复印件 建筑施工图(结构、建施、水施、电施、防雷、弱电等)原件 图纸会审记录复印件 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复印件 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复印件 沉降观察记录复印件 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 主要建筑材料质量保证书(钢材、水泥等)复印件 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复印件 建筑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图、建筑、结构、水、电、防雷、弱电、设备安装、附属工程及地下管网隐蔽管线图等)原件 其它项目竣工图(绿化、景观、装修等)原件 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资料复印件 各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表/测试报告复印件 其它相关资料 4、设备资料---供电系统(含发电设备)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一、目的: 依据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通知)规定及国家有关建筑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规范事业部与物业公司对新接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使承接查验工作程序化、标准化。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事业部与物业公司/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新接项目、分期交付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 三、作业规范与标准: (一)工作流程:

(二)、工作内容: A、承接查验前三个月成立承接查验小组 1、在事业部确定新建项目或分期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间前三个月,由事业部汇同物业分公司成立承接查验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 2、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事业部工程负责人担任,由物业分公司责任人担任付组长,成员由事业部工程相关人员、物业分公司责任人、服务中心责任人、物业分公司工程负责人组成; 3、由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组建工作小组,承接查验工作小组组长由事业部项目工程负责人担任,服务中心经理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人员以项目双方工程管理人员为主,适当配备其他相关业务人员。 B、制订承接查验计划与方案 1、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确定承接查验的具体时间和承接查验的范围、内容、进度、步骤等,并在《承接查验协议》明确规定。 2、由事业部与物业分公司共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参见附件三)。《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办理承接查验手续; 3、承接查验工作小组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物业交付时间计划安排,由物业分公司人员制定《承接查验计划及方案》; 4、《承接查验计划及方案》经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确定后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物业公司总部备案; C、承接查验准备工作 1、正式承接查验前三个月内,由物业服务中心工程人员参与机电设备

工程部承接查验全程指南知识讲解

一、承接查验概述以及内容和依据 1、什么是承接查验? 物业的承接查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接管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它分为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和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承接查验两种类型是。 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承接查验,是指根据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新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物业的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对已入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和接管。 2、承接查验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于业主入住前,对物业进行承接查验。 其目的是: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明确交接双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责、权、利关系。 其意义主要是:确保物业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充分维护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后期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3、承接查验有什么特点? 物业的承接查验是物业管理中一个十分关键和重要的环节,其工作质量对后期物业管理服务至关重要。物业承接查验完成是物业开始投入使用、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全面启动的标志。物业承接查验具有覆盖面广、技术含量高、时间紧、任务重等特点。 (1)覆盖面广,涵盖规划设计列时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大方面,主要包括: ①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②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系统、给排水系统、防雷系统、消防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电视系统、发电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暖及空调系统、智能化系统、安防系统、网络及通讯系统、中水处理设备等。 ③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游泳池、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2)技术含量高,需要工程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熟练操作检测工具设备。 (3)时间紧、任务重,承接查验工作一般在物业交付业主使用前一至三个月陆续进行,在此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接管验收以及物业交付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展开,因此承接查验对物业服务企业来说,时间相对紧张,任务较重,物业服务企业需根据承接查验计计划及物业交付方案合理安排,确保承接查验工作按计划顺利推进行。 4、承接查验一般采用什么方式? 承接查验不同于工程项目建设的竣工验收,是物业服务企业在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移交的物业资料进行接收,包括有关单位验收报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园林绿化工程和其他公共配套的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同时对物业公共部位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等进行核对查验。承接查验还应对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行,并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查验的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是进行必要的复核。物业服务企业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安排验收。建设单位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材料,物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重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

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的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物业承接查验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承接查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本细则实施前已出售尚未交付的物业,临时管理规约中未约定查验事项的,视同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容。 本细则实施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九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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