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于中国的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看法与分析

个人对于中国的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看法与分析
个人对于中国的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看法与分析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最近几年,拆迁活动进行的如火如荼,有从中受益的,也有从中受损的,违法违规之处屡见不鲜,例如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标准过低或者不到位,更有甚者直接进行强拆,严重侵害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以前的法律法规对拆迁行为规范的也是不完善,不能及时有效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2011年1月份开始实施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完善了拆迁各环节的规定,笔者在此也为大家做个分析。

一、房屋征收

以河北省廊坊市为例,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个人的财产,公共利益可以包括危房改造、旧城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等,政府要根据城市规划以及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等制定征收补偿方案,这里的征收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是两个概念,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变更问题,因此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政府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不需要这个程序,拆迁方案要公布,征求意见,公布期限不得少于30天,对于危房改造或者旧城区改造的,多数被拆迁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政府应当举行听证会,然后做出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包括征收补偿标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拆迁人不得进行新建、增建或者扩建等。

二、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是被拆迁人最为关注的问题,根据条例的规定,补偿应当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什么为标准呢?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被拆迁人有两种补偿方式可以选择,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置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当然就是拆迁人要支付被拆迁人的房屋补偿、安置费用等。选择产权置换的,政府要提供产权置换的房屋、地段等,包括回迁房。

对于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人进行协商,包括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里要提醒被拆迁人,拆迁协议约定的越详细越好。

三、遇到房屋被征收后,被拆迁人应当做什么?

首先提醒被拆迁人的是,房屋被征收决定后,千万不要六神无主,我建议被拆迁人首先要保全好证据,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然后和拆迁人进行补偿方式以及补偿标准的协商,千万不要担心如果协商不成会被强拆,因为首先这种强拆只有法院才能进行,其次由于你之前已经做好了证据保全,即使房屋被拆掉了,也是可以依法争取补偿的。

本人遇到过好多当事人打电话来咨询,自己的房子被列入拆迁,但补偿标准不合法,不知道怎么办?但又不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是认为自己的势力不可能和政府以及拆迁人抗衡,我要告诉大家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国家之所以出台这个条例,就是规避政府乱征收拆迁的行为,并且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以及诉讼进行解决,如果你自愿放弃,则法律不予保护,如果你积极主张,则你会看到天空晴朗,实现自己的权利,你必须无畏权势。

拆迁补偿的谈判需要相关技巧以及相关法律运用,如果被拆迁人不熟悉,遇到拆迁问题,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前,我国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城市房屋征收在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据了重要作用,它有利于城市的土地资源重新进行分配,促进土地的流转,充分利用城市的土地,促进城市土地的增值;而随着城市房屋征收和改建,也可以带动上下游行业的发展,比如,钢铁、建材等等,还可以增加就业岗位,减轻就业压力,增加人民收入;并且通过对于旧房、危房的改造,增加相应的配套设施,提高住房质量,改善居住条件。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旧房改造、房屋征收后的补偿问题,由于我国正处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关键时期,而相应的利益纠纷解

决机制仍不完善,因此,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的矛盾也越来越激化,现在到处可见因为征收纠纷导致强拆、自杀、自焚等恶性事件不断出现,这些已经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在2004年发生的轰动全国的湖南嘉禾事件则是以爆发群体性事件表达被征收人的利益诉求,发泄对征收人和地方政府的不满。于是人们纷纷指责现行的城市房屋征收制度,甚至有人指出现有的城市房屋征收制度是一种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2009年11月13日早晨,城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征收”事件,女主人

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送到医院后经检查属于重三度烧伤和吸入式烧伤,已行气管切开术,总医院烧伤科重症监护室,尚未脱离生命危险,11月29日晚11时许,医院宣布唐福珍死亡。对此,政府部门将其定性为暴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1这些只是所有征收事件中的一个缩影。从中分析可以看出,纠纷的根源就是双方对征收补偿款的议而引发的冲突。谁都知道,目前的中国房地产市场是一个暴利行业,任何纠纷的出现,都是由于利益的分配没有满足当事果没有巨大的利益诱惑,地方政府怎么会动用公权力、动用武警进行暴利征收,开发商怎么会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对被征收户胁。难道他们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吗?但是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这些都显得微不足道。马克思曾经说过:“一旦有适当的胆大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危险”。

但是,房屋征收后补偿款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能否有实力购买新的商品房,是否能够解决住房问题的关键,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城市化的速度加快,房屋越征越多,城市商品房的价格也一路飙升,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普通民众,特别是被征收人今后的生活质量,直接影响到被征收

人的切身利益。为了解决房屋征收产生的纠纷,国务院颁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一个好消息,然而,要想彻底解决城市建设中纠纷,从根本上保护被征收人的权利,仅靠一些行政法规是不够的,而是要认真理清法律法规,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要让司法及时、有效地介入其中,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以化解由于征收过程中的不公平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这样既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和社会和稳定,又有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高,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从我国目前城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求完善我国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补偿的含义。补偿,从词源意义上讲是抵消消耗或补足差额,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补偿,补偿是因为合法的行为而引起的。对于行政补偿具体的含义。众说纷纭,杨海坤给出了这样的定义:“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因正当原因和合法行为致使特定的相对人在经济上承受特殊损失或将遭到损失而进行财产上弥补的补救制度,又称行政损失补偿”。2胡锦光认为,“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的合法行为,使本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国家基于当事人事前的协商一致,以公平合理为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经济上、生活上、或者工作安置上等诸方面对其所受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过程或者制度。”3胡建森认为:“行政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指因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又前者对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予以弥补的责任。”4姜明安认为:“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行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补偿的法律

救济制度。”5王太高认为:“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依公平之原则,对遭此损害的相对人给予合理补偿的法律制度。”6以上定义虽然不尽一致,但是仍有相同之处的:第一,行政补偿产生的前提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行政补偿产生的原因是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业,否则,就关系到行政赔偿的问题;第三,行政补偿必须要有合法的权益受到损失,就是必须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能因为行政行为而盈利。所以,总的来说,行政补偿就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相对人的财产进行征收,并对相对人的损失进行必要的补偿。具体到房屋征收补偿中,就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对房屋进行征收,并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补偿。但是,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房屋征收补偿的含义做出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

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房屋征收补偿就是征收人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被征收人可以通过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方式来补偿其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民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纠纷会诉诸法院,让法院来解决,这使公众对司法公开公正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并且程序上的公开透明是公众能够切身体会到的,真是保证公正的关键。而我国目前的司法过程中,特别是二审案件中,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因此,很多二审法院为了省时省力,就不开庭审理,这样,就给当事人充分的想象空间,造成了不公开的感觉,而很多人到法院就是为了“讲理”的,如果连开庭公开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都没有,难免会让人产生法院在“暗箱操作”的想法,当事人感到自己的权利没有被有效的维护,就很可能会出现上访。

在这里,笔者认为是主要是由于整个司法的过程并没有完全对公众公开,没有达到真正的透明化,并且一些内部行为并不能受到公众的监督,而任何一个案件只要经过司法机关审判以后(除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就会有败诉方的出现,也就可能会出现对审判不服的一方,但是如果公众没有真正参与到审判过程之中,因此,对于审判结果,很容易让人产生怀疑的心理。我们现在虽然也有旁听席的座位,甚至有些做得比较好的法院还会邀请一些群众参与审判,但是旁听席上大部分都是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因为这些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评价,与法院本身的利益息息相关,反而那些与案件息息相关的当事人没有任何的话语权,更不可能参与到审判的核心,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但是并未将人民陪审作为强制要求。这就赋予了法院极大地选择权,是否邀请陪审。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多种原因,邀请陪审的法院并不是很多,这就导致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

再加上我国目前的判决文书只有审判结果,而案件的整个评议过程是不对当事人公开的,更不要说无关的群众。所以,并不是以前的法律就有多么的不好、不完善,而是由于司法过程不够公开化、透明化,不能让公众真正参与到审判中,群众不能有效地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

1、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缺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与《物权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存在多处矛盾,规定不明确,补偿没有具体的标准,比较模糊,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

首先,法律效力的层次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和《物权法》第42条规定,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这些规定,城市房屋征收这种对非国有财产征收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民众的财产权利,甚至可以说是对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影响。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律规定应当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是,目前在我国房屋征收领域中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仍是由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并且还规定了可以由各省、市、自治区自主制定各自的征收办法,行政法规也严重违反了法理中的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和法律保留的原则,所以它从根本上就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难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私有财产权,然而即使这样,刚刚颁布施行的关于房屋征收的规范仍是

以条例的形式出现。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公平补偿原则,但是何为公平补偿,并没有具体的标准,实行起来也有很大的阻碍,有人说美国也实行是公平补偿原则,人家因征收发生的纠纷就不多,但是,我们不应仅仅看到表面,还应看到这个公平补偿的背后的情况。首先,美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而私

人所有的土地在被征收时,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数额不满意或者就是不愿意将土地卖给政府,政府对此也无能为力;其次是美国的市场经济比较发达,

相对于公权力来说,更加注重对私权的保护,再加上“三权分立”,司法机关完全独立,所有权人能够利用手中的私权去对抗公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是其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备,政府为那些在经济上的弱势群众提供充足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在目前我国相应的保障措施仍不完善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房屋被拆后就没有了保障,因为由公平补偿原则得到的补偿款不能支付新房的高价,所以产生纠纷就理所当然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屋征收的顺利进行。我国从古至今,主流思想就是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为了国家利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正所谓:国家,国家,有国才有家,没有国哪来的家。因此,正是长期在这种思想的熏陶下,造成了我们长期忽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理念,实际上,被征收人因征收而返贫,或者低于原有生活水平,也显得不公平。当今社会正由权力社会转向权利社会,民众的私权更加受到重视,就世界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对于国家合法行为所造的损失,其补偿范围与标准均呈日渐放宽之势,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公正补偿原则或公平补偿原则或正当补偿原则,以便对人民所遭受的损失予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20。

如何完善我国分税制

如何完善我国分税制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我国现行税制是一个由多种税组成的复税制体系,这个复税制体系可以使我国税收多环节、多层次发挥作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实践证明,分税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更好地发挥了中央财政的再分配功能,实现了中央与地方、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双赢”。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应按照“财力和事权相一致”的方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体制。 一、现行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晰、不够合理。我国现行

法律对政府间支出责任只作了原则性划分,还不够清晰,也不够合理。一是一些应当完全由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地方也承担了一部分;二是完全属于地方的支出责任,中央也承担了一部分;三是部分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职责划分不够合理,执行中经常发生交叉、错位;四是各省、市、县、乡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更为模糊,地区之间差别较大。政府间支出责任不清、风险不明,为财政可持续发展留下了隐患。 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尽合理,基层政府分享的收入与支出责任不对称。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合理的首要问题是收入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不相匹配,基层政府收入来源有限,不利于基层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难以满足其正常的公共支出需要。其次是政府间收入划分覆盖面窄,相当数量的政府财政性收入游离于体制之外,既不利于政府间支出责任与收入的匹配,也不利于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此外,我国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占主体,流转税具有税基流动性强、地区之间分布不均等特点,也为我国政府间收入划分增加了难度。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不够合理,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目前财力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体系。但是,由于大部分转移支付项目都是出于配合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而设立的,随着各项新政策的出台,转移支付项目逐年增多,由此带来财力转移支付专项化、专项转移支付财力化的倾向。同时,转移支付资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浅谈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城市房屋拆迁是近几年中国最为流行和最为吸引人们眼球的词语之一,也是我国各大中小城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之一。通过大规模的城市房屋拆迁,使我国的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使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由于城市房屋拆迁所涉及的范围极广,而且是关系到老百姓自身的切身利益,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就此现状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并指明相应的解决策略。 标签房屋拆迁;现状;问题;对策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城市面貌更新及国有土地使用的合理布局等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拆迁工作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对被拆迁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明确界定,导致无法确定完善的拆迁补偿标准,直接影响拆迁工作的效率,严重者会引发大量的拆迁双方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多不利的影响。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现状 1.各种矛盾的集中体现,导致拆迁纠纷不断增多 随着城市房屋拆迁总量的上升,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也直接反映在房屋拆迁之中,直接导致房屋拆迁纠纷产生不断增多的趋势。首先,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债权债务的抵押、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影响拆迁工作的进程;第二,部分拆迁户以下岗或者失业等社会问题为理由,在拆迁时要求得到超出标准的补偿,将社会问题与拆迁问题混为一谈;第三,由于家庭内部未将补偿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拆迁无法完成。以上种种问题只是拆迁纠纷中比较突出的几点。 2.补偿标准与房产行情之间存在差距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要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的拆迁补偿。但是从实际情况分析,我国经济进入新一轮的增长周期,市场物价的飞速上涨,导致拆迁户无法购买到同样价值的房屋,因为现实与期望值存在的强大落差使被拆迁人产生心理上的比较和不平衡感,最终激化矛盾。 3.城市房屋拆迁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为了更好的实用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未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将大力发展我国的城镇化水平。而目前很多二三线城市仍有大量的旧房屋,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将旧房屋拆除。所以,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二三线以及中小城市的旧房屋拆迁将是城市拆迁工作的重点。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实用版

YF-ED-J8879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地址:法定代表 人: 职务:_______邮编:_______电话: _______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职务:_______邮编:_______电话: 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邮编:_______电话: _______ 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职务:_______邮编:_______电话: _______

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

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重整税收结构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重成为流转税的两大重要税种,且这个时间段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4年7月1日期,消费型增值税在东北三省的石油化工业、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试点征收;2007年7月1日,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的采掘业、电力业等八大行业也被纳入试点范围;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以及泣川地震中受灾严重的地区;2009年1月1日,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全面取代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断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消费型增值税在经济活动中的益处不断展现,反观营业税变动不大,越来越不适应当今经济的发展。 转型后的增值税能够有效消除重复征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分工,而这正是目前交通运输业在发展中所欠缺的。并且交通运输业本身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制造业之后另一重要环节,涉及到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与人们的生产、生活都息息相关。众多企业与交通运输业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原材料、产成品的运输均靠交通运输,各企业外购交通运输服务的规模不断壮大。可以认为,国民经济中的各部分都离不开交通运输业,包括经济资源要素的开发、运输以及配置等,因此交通运输业与国民经济关联度极高。现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也对与之配套的交通运输业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促使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因此,交通运输业的大发展必然是未来的趋势。首先应在税制上,对交通运输进行改革,使其缴纳更符合实际需求的增值税,并且结构性减税,可以进一步推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2012年1月1日,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先在上海试点。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11%,对交通运输辅助业(包括仓储、港口、机场等)以6%征收增值税。目前试点范围已经逐渐至北京、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省市,并且有望在两年内推广至全国。可以说上海的试点走出了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第一步,后来的试点正是根据上海试点情况不断修订政策。因此,此次针对上海交通运输业试点方案的解析是非常必要的。 1.1.2研究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概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加剧 目前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三个并存”: ★暴力拆迁与报复拆迁并存; ★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并存; ★侵害被征收人利益与个别被征收人漫天要价并存。 3、新出台的法律与原有的房屋拆迁条例发生冲突,制定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已成必然。2004年《宪法》第20条、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第42条、第148条,对房屋征收均作出了新的规定。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316077099.html,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重要提示:一定要弄清楚拆迁人合法吗?才能开谈!拆迁公司往往利用心理暗示来击败你的勇气.如:政府没有拆不掉的房子! 一、公告拆迁期间谈话技巧 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 二、精心设计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通过诉讼把拆迁人拖入泥潭,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合法

的强拆,这叫釜底抽薪! 三、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个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个诉讼,咱们的目的就是要:拖时间!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研究 迟艳霞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研究迟艳霞 发表时间:2018-06-05T16:01:43.44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9期作者:迟艳霞 [导读] 摘要: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制度问题得到了业内的广泛关注,研究其相关课题有着重要意义。 烟台市莱山区宏大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山东烟台 264003 摘要: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制度问题得到了业内的广泛关注,研究其相关课题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相关内容做了概述,分析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以及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缺陷,并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分别从多个角度与方面就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展开了研究,阐述了个人对此的几点看法与认识,望有助于相关工作的实践。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研究 1前言 作为一项实际要求较高的实践性工作,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特殊性不言而喻。该项课题的研究,将会更好地提升对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分析与掌控力度,从而通过合理化的措施与途径,进一步优化该项工作的最终整体效果。 2概述 城市房屋拆迁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城市房屋拆迁有利于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需要对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进行改善,首要的则是改善居住条件,居住条件的改善必然会产生建房问题。建房需要占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因为建房而占用耕地、林地,建房通常是在拆除原有房屋的土地上进行。因此,城市房屋拆迁符合国家对土地的合理管理和利用,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其次,城市房屋拆迁有利于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拆除旧房,建造公共设施齐备、交通便利、环境更好的住宅小区,为老百姓改善居住水平创造条件。最后,城市房屋拆迁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旧区的改造及新区的拓展,城市环境会越来越好,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将得到提高,更有利于国家对城市实施科学的规划和合理的布局,彰显城市功能的最大化。 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 3.1执行拆迁工作成本高、难度大 以我国某经济发达城市为例,土地缺乏情况越来越严重,房价不断上涨,这是保证土地资源能够发挥出最高的价值的必然情况。拆迁成本在前期费用较大,例如征地的补偿费用,拆迁户的安置费用,补偿的平衡费用,以及相关部门的配套费用。拆迁工作的成本高、难度大,会阻碍拆迁工程的进展,这种现象也说明了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房地产开发商与被拆迁户之间的矛盾,导致很多社会问题出现。 3.2强制拆迁工作与拆迁户之间矛盾升级 以近期的某地的拆迁工程为例,一户李姓居民与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进而发生武斗,因为李姓一家都会武术,所以在场的6名拆迁人员都被打倒,还造成一人轻伤,这起事件已交由警方进行查办。这种现象在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矛盾不断升级的情况下,并不少见,双方发生争执甚至动手的情况也经常发生,所以相关人员应引起重视,及时处理这种现象,缓解拆迁双方之间的矛盾。 3.3房屋拆迁工作没有合理的管理政策 我国并没有建立全面的拆迁法律制度,仅有的几部并没有统一完整的概念,这种情况导致拆迁工作在法律上很容易出现问题,给居民一种错误的认知,会导致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法律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治理效果,甚至还会引发社会问题。居民得到的补偿与法律的有关规定有一定差异,会造成心理落差,所以,相关单位要注意房屋补偿制度的制定,应结合实际情况,找出双方都能获利的平衡点。 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缺陷 4.1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并没有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具体的法律界定。立法者在设计这一制度之初,确实是为了国家城市建设的需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借着“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名,征收公民的房屋、土地,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这一制度缺陷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社会冲突。 4.2拆迁程序不规范 实际拆迁过程中,常常出现程序不规范的情形:比如拆迁公告没有及时张贴、不在拆迁时效内拆迁、随意断水断电、听证会不按程序进行等等。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拆迁过程没有贯彻执行公开原则,缺乏公众参与机制来保证拆迁行为的客观公平公正;其二,没有独立的裁决机构,实践中,由于各方利益的博弈加上政府部门的干预,房屋拆迁机构不能处于独立地位,救助机构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总之,在程序实施层面上存在较大的问题。众所周知,公开原则是法律救济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任何救济措施都应该向社会公示,同时保证当事人的听证权利。但是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尽管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我国法律却没有规定公开的听证制度。 4.3无法保证实质公平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一规定体现了等价交换原则。表面上看,采取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款是非常公平的,但具体操作中却并不一定能够真正做到实质公平。由于拆迁范围内的城市居民,大多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房屋一般比较简陋,如果根据市场评估机制来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款,被拆迁人拿到的补偿款很难达到市场商品房的价格。所以完全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拆迁补偿,并不能够保证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甚至导致被拆迁人生活水平的下降,难以与拆迁前的生活水平相提并论。 5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 5.1在立法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公共利益”是造成实际拆迁活动矛盾纠纷的源头所在,一方面,拆迁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公共利益又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明确其含义是有效避免被拆迁人合法利益被侵犯的保障,即要将公权力控制在一定的合理的范围内,保证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协调发展。对拆迁活动应进行严格审查,并论证其可行性。必要时召开听证会,由公众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5.2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 首先,总体上我国法律没有对房屋拆迁程序做系统规定,造成实际操作中的混乱局面,对于这一问题,立法者应全面考虑,制定一套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模板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模板 拆迁方(甲方): 被拆迁方(乙方): 安置方(丙方): 见证方(丁方): 为发展企业和搞好地方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东地方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和丙方、丁方组织协调,就甲方因探采矿工程需要拆迁乙方房屋并使用乙方土地的相关拆迁补偿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住宅,房屋所在地点:会东县老口乡老炉房村社,共_____层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有证建筑面积 _____平方米,房屋使用面积 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农村住宅__,房屋的产权性质_______,房屋的结构土墙土木结构,附属宅基地及附属院落土地平方米。 乙方有正式户口人,分别是 (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见附表)。其中年满18岁的有人,分别是。

(一)房屋拆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行补偿价格包干,甲方只支付补偿费用,不承担安置及搬迁等相关责任。 (二)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选择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价格的方式。 (三)经协商一致,拆迁补偿的补偿办法及标准按每人元包干,按乙方家庭xx年12月底有效户口人数确定。经协议各方审定,共计应补偿人。 (四)被拆迁房屋、附属构筑物、宅基地及附属院落土地,及各种搬迁补贴等,共计补偿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其中: 1、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附属院落土地等的货币补偿金额小计 ________元; 2、各种搬迁费用、临时过度性租房补偿等包干补贴______元。 (五)拆迁期限及补偿款项按如下办法支付:

1、本协议签订并支付首付款后 60 日内,乙方完成搬迁并拆除其需搬走的所以附属物,并将搬迁后无争议的场地交付甲方使用。 2、本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含乡、村两级)后三日内首付 % ,乙 方拆除其需用物品并完成搬家后付 %,乙方搬迁后交场地给甲方使用时付 %,共计100%。 3、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一致签字同意。_______作为乙方家庭代表人,授权其作为家庭代表人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字上签字。 4、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统一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搬迁安置、财产分配、补偿费用分配等事务安排及纠纷,一律不承担责任。 (六)因实行货币补偿,甲方对乙方不再承担安置责任,由丙方 对乙方提供安置办法及安置用地,组织临时过度安置和正式安置工作,丁方监督指导。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累计计算。

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确认 一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⒈被征收人持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上述证件的,在199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檐口高在2.2m以上的正房,下同)。 ⒉199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无标注,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有标注的按1:0.7打折计入总面积。 ⒊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无标注,2009年12月31日航测图上有标注的:属2009年8月3 1日(全县拆迁动员会)以前建成的房屋按1:0.5打折计入总面积;属2009年9月1日至2 009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不予产权确认,根据实际情况,经征收部门核实后,给予适当的建筑材料补助。 ⒋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无合法证件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产权确认和补偿、安置。二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⒈被征收人持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上述证件,在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房屋。 ⒉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无标注的,2009年12月31日航测图上有标注的:属2009年8月31日前建成的,按1:0.8打折计算;属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不予产权确认,经征收部门核实后,给予适当的建筑材料补助。 ⒊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无合法证件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在2009年12月31日前未经依法批准,被国土、建设、行政执法等执法部门立案查处,仍未拆除或已处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四在没有航测图的地区,可依据相关资料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类型、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征收安置类型及补偿标准 ⒈住宅房屋、商业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由被征收人任选一种。 ⑴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经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按照市场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公示,公示不少于七天。 ②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出房地产等相关证件,经房屋征收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⑵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费政策实例分析一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费政策实例分析一文章来源:中国税网文章作者:赵国庆发布时间:2008-05-28 [案例1]A房地产企业通过拍卖方式受让取得一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该块土地为毛地出让,A企业负责该土地上原有被拆迁户的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A房地产企业对被拆迁户实行货币补偿,经市场评估,A房地产企业按5900元/平方米向被拆迁户支付货币补偿,补偿面积按照被拆迁户原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算。拆迁户用取得的货币补偿直接到市场购买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可以购买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 [解析]这是一个城市房屋拆迁中一个比较标准的货币补偿案例.被拆迁户给予拆迁户货币补偿,拆迁户用取得的货币补偿直接到市场购买新商品房。由于其中涉及的关系比较简单,而且又是货币性质补偿,税务处理方法也比较明确。 这里,我们首先来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1、毛地出让与净地出让 “毛地”和“净地”都是俗称。从形态上看,毛地指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净地指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 从产权和法律关系上看,毛地和净地有明显不同。毛地出让往往是政府出让土地时尚未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补偿工作,涉及多方法律和经济关系,需要衔接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和出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净地出让则往往是政府已经完成了出让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补偿工作,法律关系相对简单。 毛地出让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还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与《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程序等衔接问题,同时,出让后拆迁和开发也往往容易出现纠纷。 毛地出让的实施步骤: 毛地出让,需要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权收回、拆迁补偿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关系。一般是按照如下步骤

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租住或使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搬迁; (二)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该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

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三)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产权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 (四)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可将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费补偿给租(住)户; (五)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协助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依法搬离租(住)户。 第三条历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国有房产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 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完整版)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以及拆迁过渡费达成协议, 乙方对于本协议签订前因房屋拆迁引发的误解、争议表示谅解,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就房屋拆迁事宜不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 第一条房屋拆迁依据 建设项目名称_ __,建设地点_ _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下中央与地方财政间的平衡关系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经济0901 魏光继关键词:分税制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税源差异联系 引语: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正蓬勃发展。“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的思想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我国借鉴西方发达国 家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特殊的国情,制定出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制度。然 而,一个制度的制定到实施并然存在曲折性,受文化因素,政治因素,经济环境等诸 多方面的影响。那么,本文就将针对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展开讨论。 正文: 一:分税制的定义 首先介绍一下分税制的定义: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 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 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 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 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 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 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我 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 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国家与 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国际上的分税制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分权为主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德国、 原南斯拉夫为代表。另一种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美国、日本为 代表。两者各具特色。而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又有何不同呢? 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 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 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 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 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 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其特点主要是: 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 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 地方税。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 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 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浅谈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316077099.html, 浅谈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作者:娄春芳 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26期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拆迁也变得日益频繁,然而在此过程中所引发的一系列矛盾与冲突也是不绝于耳,并且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本文 分析了当前我国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更好的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拆迁补偿问题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化建设的展开,城市建设也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许多城市的拆迁量也大大增加了,比如,新城区的建设、旧城改建、城中村的改造等等。但是,伴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在城市拆迁的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并且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在前不久发生的唐福珍事件就可以印证这种潜 伏于社会,隐藏于拆迁中的“不安定”。下面仅就政府拆迁补偿评审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及解决办法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政府拆迁补偿是政府在城市拓展、市政建设、旧城改造及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土地占用、建筑物、附属物拆除及因此而影响的经济效益等,按照 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或实物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通过对秦皇岛市政府拆迁项目的评审,我们感到城市拆迁工作难度非常大。结合拆迁项目预算及跟踪评审情况,对城市拆迁整治项目现状分析如下: 一、拆迁政策滞后,给拆迁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补偿的项目和补助标准已经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例如:如一些形成规模、历史沿用的临时房(无产权房),按文件规定只能按无证房标准补偿,或民用房实际用途是 商用房,按文件规定只能按民用房标准补偿,但如果不相应补偿,拆迁工作将无法进行。 二、评估方法不完善,不能适应当前形势 目前,现行的评估方法主要以房、地及附属物等实物进行评估,没有考虑被拆迁人的无形利益,例如:方便的公共交通、良好的受教育环境、便利的购物和就医条件等。因此,可以说目前的评估方法是不完善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否则拆迁工作的难度会越不越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前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之后,法制办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

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l条和37898条。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先后共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工作组在研究、起草条例和分析、处理各方面意见的过程中,力图缩小分歧、扩大共识,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时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地方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和实际困难,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强制,才能统筹兼顾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还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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