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食品安全法

浅议食品安全法

陈晓晓

(中国计量学院经济管理学院XXXXX)

【摘要】09年通过并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是基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其立法也有极其深远的意义,然而在现实当中的应用也存在一些缺陷。笔者将从社会背景、立法意义、在现实中的不足三个方面来阐述对食品安全法的认识。

【关键字】食品安全法立法意义立法背景

“民以食为天”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行业的不规范现象也日益严重。而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也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就个人而言食品安全与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相关,就社会而言,它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款,必须做好食品安全工作。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历经三年四审之后,终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同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代了自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

一、立法背景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基于一定社会背景,具体可从国内、国外两个方面来看。

(一)国内背景

1.适应时代的发展

2007年我国食品的总产值约为2.4万亿,约占当年GDP总值的10%。2008年我国食品的总产值约达到了2.75万亿,占GDP总值的9.2%。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食品产业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行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而政府在市场监管中的出现了大片的空白地带。在产业政策上,国际对食品工业良性发展的引导政策欠缺。而在95年以后,新类型的食品安全问题层现错出,这就说明从1995年开始实施食品卫生法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了。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制定法律来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状进行规范。

2.构建和谐社会的诉求

食品安全关系到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稳定。现代化的进程所带来的直接影响便是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改善,于此同时,伴随着的是人们需求层次的提高。食品消费也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和安全转变。过去要求的是能吃饱,再往后要求的是吃饱外加好吃,现在要求的是要吃出健康。法律与制度总是适应时代而变动,所以国家从保护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

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发,需要制定一部法律对现在乱象环生的食品市场进行整治。

3.食品安全问题频出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问题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最典型的就是为提高成色、改善味道、节约成本而掺入杂质,而所掺入的杂质甚至有可能是有毒有害物质。此外,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遵守原有的食品卫生法和其他相应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活动。二是,行业整体水平不高,规模、集约水平不高。三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涉及部门比较多,部门的段与段之间的衔接方面、在部门与部门职责划分方面存在一些重合地带,导致了一些混乱。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有一部适应时代的新法律去管辖食品安全。

(二)国际背景

1.国际贸易的发展

随着国际贸易急剧增加,食品进出口成为常态。食品的全球性流通,跨国贸易的开展,导致一个国家或地区生产的食品一旦被污染,可同时威胁其他国家乃至整个世界消费者的健康。任何一个国家的食物出现问题甚至发展成为国际性食品安全事件。所以我国要与国际接轨,保障食品在国际市场安全就必须制定一部新的食品安全法来调整我们食品安全问题。

2.国际合作的深入

从国际立法趋势看,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出台的食品质量领域基本法也都是以《食品安全法》命名的。我国也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召回等制度,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

方法规条例未颁布。同时进一步的细化食品安全标准的程序,明确制定的主体,加强实施力度。

(二)多部门分段监管的制度不完善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我国采取的是多部门分段监管的模式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它的主要弊端是各监管部门职责难以明确划分,职能衔接上也存在漏洞,较容易出现监管的空白区域且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的食品技术和方法的开发新的食品产业不断出现,监管部门无法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将其归入监管视野内,相关部门更是互相推诿我国虽然专门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但是在它的领导下,分段监管的漏洞并未堵住其中一个原因就是,领导小组只起到统筹协调的功用,并不直接承担监管职责,具体监管工作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去实行,其本身没有相应的执行机构。

(三)食品召回制度实施困难

这部法律对食品生产者的问题食品召回是强制性规定,而对应当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则是非强制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在努力追求最大利润他们非常有可能利用规定的空隙做危害百姓的事。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赋予他们自己严格监督自身的行为,做到这点是不容易的从另一方面说,如果真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由于政府监管不力是必然承担责任的,由于法律的这些规定,则非常有可能因为食品生产者未履行法律赋予其的强制性责任使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却转嫁到食品生产者身上,这是不公平的。

(四)赔偿金制度可行性不高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规定虽然说得很清楚,但在现实中的可行性并不高,因为有两个因果关系。如果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和赔偿金,首先要

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销售者根本不出示任何销售票据,消费者即使想维权也没有证据消费者要想获得赔偿损失和赔偿金,还须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以及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极其困难的。

结语

网络上流行一句话:中国人的胃很结实,它负责消化一切:皮革奶、瘦肉精、三鹿粉、甲醇酒、地沟油、罂粟汤。这虽然一个调侃但同时也显露出消费者对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与无奈。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在某些地方仍有些不足,不过笔者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食品安全法会越来越完善,而有关部门也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让食品安全法真正能保证食品安全。

浅议食品安全法

浅议食品安全法 陈晓晓 (中国计量学院经济管理学院XXXXX) 【摘要】09年通过并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是基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其立法也有极其深远的意义,然而在现实当中的应用也存在一些缺陷。笔者将从社会背景、立法意义、在现实中的不足三个方面来阐述对食品安全法的认识。 【关键字】食品安全法立法意义立法背景 “民以食为天”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行业的不规范现象也日益严重。而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也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就个人而言食品安全与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相关,就社会而言,它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款,必须做好食品安全工作。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历经三年四审之后,终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同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代了自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 一、立法背景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基于一定社会背景,具体可从国内、国外两个方面来看。 (一)国内背景 1.适应时代的发展 2007年我国食品的总产值约为2.4万亿,约占当年GDP总值的10%。2008年我国食品的总产值约达到了2.75万亿,占GDP总值的9.2%。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食品产业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行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而政府在市场监管中的出现了大片的空白地带。在产业政策上,国际对食品工业良性发展的引导政策欠缺。而在95年以后,新类型的食品安全问题层现错出,这就说明从1995年开始实施食品卫生法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了。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制定法律来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状进行规范。 2.构建和谐社会的诉求 食品安全关系到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全)

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全) 一、单项选择题(共90道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 C )制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C ),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A、整合执法队伍 B、建立健全以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工作机制 C、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D、成立统一食品检验机构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C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A、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B、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 C、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D、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C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A:申请人要求B:各级政府要求C、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5、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C、《河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 A )。 A、餐饮服务场所 B、私人住宅 C、家庭餐桌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办理工商登记。 A、食品生产许可 B、食品流通许可 C、餐饮服务许可 D、工商登记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B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浅谈《食品安全法》施行过程中的五个理解误区(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浅谈《食品安全法》施行过程中的五个理解误区(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浅谈《食品安全法》施行过程中的五个理 解误区(新编版) 《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施行为工商部门强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改变了基层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方法。这就要求基层监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更要深入理解《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 然而,在《食品安全法》施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理解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没有真正理解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 不少基层监管人员对食品概念的理解仍停留在传统食品的范围内,认为《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品仅限于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像大米白面、油盐酱醋等。这种理解缩小了食品安全监管的

范围。 《食品安全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也就是说,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也应当归于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如具有保健功能的减肥茶、提高免疫力的饮料等保健食品。 二、对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适用法规上存在误区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十条规定,工商所对辖区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之一就是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因此,工商部门有权对食品经营者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 但是,《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其中“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表明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为特许行业,所以基层工商所在查处经营者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时,应当适用作为上位法和特别法的《食品安全法》,而不能一概以无照经营查处。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等,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着广大群众的神经。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通过一系列文件明确,重典治乱,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与此同时,国家立法部门也在充分调研论证的情况下,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典,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行《食品安全法》颁布于2009年,缘何实施5年就要大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它都体现了哪些理念和原则,做了哪些主要修改?“最严”体现在哪些方面?

对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发展以及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有何影响? 修订背景及过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被立法部门提上日程。

2018年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和答案解析

2017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90道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 C )制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C ),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A、整合执法队伍 B、建立健全以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工作机制 C、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D、成立统一食品检验机构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C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A、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B、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 C、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D、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C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A:申请人要求 B:各级政府要求 C、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5、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C、《河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 A)。 A、餐饮服务场所 B、私人住宅 C、家庭餐桌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办理工商登记。 A、食品生产许可 B、食品流通许可 C、餐饮服务许可 D、工商登记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B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C );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A、注销相关许可 B、加强质量抽查频次 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C )。 A、学籍管理制度 B、固定培训机构 C、培训档案 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A )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A、甲型 B、乙型 C、丙型 D、丁型 12、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 A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A、可以继续销售 B、不得继续销售 C、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决定 13、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B)。 A、需说明结论 B、最终检验结论 C、供执法机构参考结论 D、自行选择结论 14、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 C )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浅谈《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与完善

浅谈《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与完善 【摘要】目前,随着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相关部门也正在全面整合食品安全保障的不足。在食品安全的保障中,政府监管无疑是关键的核心。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落实,《食品安全法》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核心问题,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健全、处罚机制不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存在严重缺失是关键因素。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 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今,食品安全不仅仅和人们的身体健康有关,而且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无论是发达的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食品安全无疑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 1.《食品安全法》修改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监管之前是分段监管的,在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里也是入法的。但这种分段监管制度,并没有实现各个阶段监管的无缝对接,出现了“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件。暴露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协调:尽管《食品安全法》对监管部门职权有了明显的划分,还制定了国务院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整合协助各部门安全监管的执行工作,但是,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监管合力机制等各个方面没有实现有效的进展。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相关部门分别管理、真空地带没人管理,呈现出法律监督的空缺,最后形成行政执法严重的资源流失。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改革之后,食品安全法需要抓紧进行修改。要把改革的成果通过修改法的形式巩固下来。修改法本身也是改革,改革就是变法,就是要通过改革解决法当中不合理的问题,然后经过一段实践把改革成效看得准的,实践当中有效的这些,通过修改法再纳入到法里面,最后再按照法律来运行。改革后,修改法律后,是为了更好的依法行政,更好地保障老百姓的食品安全。 2.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具体构想 除了对政府机构改革的相关成果写进法律外,还需要完善一些监管制度。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摘要 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不断拓宽,但是食品监管的能力还相对薄弱。由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严密,许多食品问题和食品法律、法律与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衡,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间断发生。建立的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法律体系,以法律调整的手段达到食品相对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生产、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屏障。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

遵守《食品卫生法》,包括外国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 和个人。明确了调整(监控)对象和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关就有了根本的依据和可靠的保证;二是食品安全效应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是政府依法对食品安全卫生实行的一种行政监督,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预防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的采购、经营索证制度,进出口食品审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食品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等,以上监督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和规范的食品卫生行政监 督体系,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这样,我国就基本形成了由《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和规章、食品卫生标准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与食品卫生有关的其它法律规 范所组成的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新食品安全法有什么亮点和不同.doc

2019年新《食品安全法》有什么亮点和不同新《食品安全法》有什么亮点和不同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三、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四、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五、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六、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七、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八、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最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带答案解析]

食品安全法试题 部门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道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 C )制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C)起施行 A、2015年6月24日 B、2015年9月1日 C、2015年10月1日 D、2015年11月24日 3、新《食品安全法》对原法(D) 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A、10% B、30% C、50% D、90% 4、新《食品安全法》共有(C)。 A、10章104条 B、9章154条 C、10章154条 5、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B): A、不允许在食品工厂工作 B、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C、允许在食品工厂工作 6、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C、《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才能组织生产。 A、食品生产许可证 B、食品流通许可证 C、餐饮服务许可证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B )。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我们政府,新闻媒体及广大群众的高度。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新的法律,对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进行了相关责任的明确,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行为所受的力度也在逐步增强。食品安全新的法律,新的管理体制,新的责任追究,在实际运用与管理中都仍然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对如何适用法律,如何加强相关立法建设,做以探讨。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自古有言“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命权、健康权也是公民不言而喻的基本权利。而随着生产生活和科技的进步,食物也越来越多样化、精细化。为了增加食品的色香味、延长保质期,降低成本等需要,在生产、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食品添加剂,掺杂掺假等问题日益突出,食品安全已然是其中危害因素最多样复杂,监管最困难的一个,严重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而要改变这一现状,还是得从具体源头抓起。我国政府也已高度重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从“卫生”到“安全”,这是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重要转变,也反映了政府从抓经济到抓民生的政策转变。新法律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其法律意义重大。但是在实际实施中,能否真正起到实效?通过国家现有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发现在实际运用与施行中的一些问题,促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使我过的食品安全问题取得成效,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与生命健康。 一、我国食品安全与相应法律责任现状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1.初级农产品受到污染 我国的种植养殖业多以分散的个体农户为主,导致种养分散,监管难度高。加之农民的食品安全意思差,种植中往往过多使用农药进行除虫除草,只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对环境及农产品本身的污染。同样的问题也在饲养猪牛羊等肉畜上发生。养殖中滥用抗生素激素

食品标准与法规讲解

高纲1139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 01965食品标准与法规 江南大学编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一、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与要求 (一)课程性质和特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是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课。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是从事食品生产、营销和贮存以及食品资源开发与利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它是研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与法治管理的科学,是食品科学与质量管理交叉形成的一门新学科。本课程要求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掌握食品法规、标准,认证等的基本概念,熟悉法规、标准与市场经济和食品安全体系的关系,了解并熟悉我国和发达国家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标准,并逐渐培养学生分析和处理食品违标违法事件的基本能力,为学生今后的学习及工作实践打下宽厚的基础。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选用“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吴晓彤、王尔茂编,科学出版社,2010年),全书分九章,教材篇幅适中,通过学习考生应掌握以下的内容。 1. 了解食品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掌握食品法律法规的概念。 2. 掌握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及应用。 3. 了解国际和发达国家食品法律法规,能够借鉴国外先进的法规体系来改进我国的法规体系。 4. 掌握标准和标准化的概念、分类、标准的结构、制定、编写和实施。 5. 了解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熟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保健食品的标准,掌握食品安全生产控制标准。 6. 了解主要发达国家有关食品标准,掌握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和方法,掌握ISO22000和ISO9000及HACCP的联系与区别,了解国际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7. 了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掌握质量安全的认证程序,了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8. 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及基本特征,认证的过程和原则,有机农业生产的基本原理,了解地理保护产品的申报。 9. 了解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的内容,掌握HACCP 体系,学会实际生产中应用HACCP 体系。 (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先修课程有食品质量控制与管理、食品卫生学、食品工艺学

浅析如何做好食品安全

浅析如何做好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需从源头做起! 前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每个人生存的必需品,“舌尖上的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牵动着亿万人民的神经,更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却频频出现,地沟油、三聚氰胺、抗生素、毒米粉、毒大米、问题猪肉、假牛肉、速生鸡、口水油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让老百姓不敢吃,不知道怎么吃才放心。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健康,必须严抓、狠抓、从源头抓起。要建立完善监管体制,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各方责任,坚持源头控制、产管并重、重典治乱,坚决把好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每一道关口,要严防死守食品安全底线,从源头确保食品安全。 一、政府出手宏观调控 1、建立健全各级监管队伍 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开展农业综合执法,深化实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 2、标准化生产全面启动 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基本覆盖我国常用农兽药品种和主要食用农产品。制定发布农业行业标准和各地制定农业生产技术规范。 3、执法监管深入推进 持续实施农药、“瘦肉精”、生鲜乳、兽用抗菌药、水产品、生猪屠宰、农资打假等专项治理行动。各地例行监测工作全面启动,监督抽查和专项监测依法开展。 4、应急处理水平大幅提高 对隐患大、问题多的农产品品种和环节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评估,

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咨询、科普解读、热点回应、宣传培训等工作。建立全天候舆情监测制度和上下联动、区域协同、联防联控的应急机制,妥善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问题。 5、监管制度逐步理顺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理清职责分工,建立无缝衔接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各地开展追溯试点,努力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监管体系。 二、当前食品安全还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仍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凸显和食品安全事件集中爆发期,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1、源头污染问题突出 一些地方工业“三废”违规排放,农业生产环境受到污染;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当,农兽药残留问题尚未解决;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制假售假等问题依然存在。 2、食品安全产业基础薄弱 生产经营企业普遍“多、小、散”,在全国1180万家获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绝大部分为10人以下小企业。企业诚信观念和质量安全意识普遍不强,主体责任完全落实尚需时日。此外,互联网食品销售迅猛增长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 3、食品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标准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基础研究落后,科学性和实用性不高,农兽药等相关标准缺失、检验方法不配套。 4、治理能力尚难适应监管需要

2020食品安全法解读_规章制度

2020食品安全法解读_规章制度 2020食品安全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10导语:食品安全问题值得我们去关心,下面小编整理了食品安全法解读,欢迎阅读!解读: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首先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是本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除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1项是对场所的要求。主要有三个:一是场所的大小和布局应当与其生产经营的规模相适应,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该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二是场所应当整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干净整洁。三是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食品安全。第2项是对设备、设施的要求。主要有两个:一是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的要求,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与设施。二是应该配备其他保证制品安全的设备或者设施,如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3项是对人员和制度的要求。要求:一是要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知识,可以对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二是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既可以是企业的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员工。三是要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通过规章制度管人、管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保证食品安全。第4项是对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设备布局和工艺应当合理,避免引起前道工序的原料、半成品与熟食品的交叉感染。每道工序的容器、工具和用具应当固定,并有相应的标志,防止交叉使用。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以及杀虫剂、灭鼠剂应当远离食品,存放于专柜,并有专人管理,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的物品,保证食品安全。第5项是对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使用前,对餐具和、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清洗干净,并进行消毒,消灭病原体,降低细菌数量,防止使用者互相传染,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对使用过的炊具、用具等应当及时清洗,保证清洁,防止病菌滋生。第6项是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要求。本条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影响食品安全。二是对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有特殊要求,应当在合适的温度、湿度等环境下进行,防止食品腐烂变质、脱水变形变味,影响食品安全。三是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防止交叉感染,影响食品安全。第7项是对直接入口的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如餐具、饮具等。第8项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衣着整洁,指甲常剪,头发常理,勤洗澡等。在生产经营时,应当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避免容易、售货工具和设备污染食品,影响食品安全。第9项是对用水的要求。生产经营用水标准为2019年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9)第10项对洗涤剂和消毒剂的要求。保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第11项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兜底条款。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多、链条长,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所以对未提及到的法律要求也要同时遵守。解读:第三十四条第1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三类:第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如使用甲醇兑制的酒,用纸板做的肉包子馅等。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如吊白块、三聚氰胺。三是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如地沟油等。第2项除禁止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外,还禁止生产经营该类食品的添加剂、食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 完善

浅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摘要 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不但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不断拓宽,可是食品监管的能力还相对薄弱。由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严密,许多食品问题和食品法律、法律与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衡,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间断发生。建立的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法律体系,以法律调整的手段达到食品相对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一、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生产、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屏障。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正式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

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包括外国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了调整(监控)对象和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关就有了根本的依据和可靠的保证;二是食品安全效应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是政府依法对食品安全卫生实行的一种行政监督,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预防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的采购、经营索证制度,进出口食品审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食品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等,以上监督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和规范的食品卫生行政监督体系,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这样,中国就基本形成了由《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和规章、食品卫生标准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与食品卫生有关的其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二、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5年《食品卫生法》有效实施后,中国食品安全形势趋于好转,一度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

浅谈《食品安全法》施行过程中的五个理解误区(新版)

浅谈《食品安全法》施行过程中的五个理解误区(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78

浅谈《食品安全法》施行过程中的五个理 解误区(新版) 《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施行为工商部门强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改变了基层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方法。这就要求基层监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更要深入理解《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 然而,在《食品安全法》施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理解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没有真正理解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 不少基层监管人员对食品概念的理解仍停留在传统食品的范围内,认为《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品仅限于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

食品,像大米白面、油盐酱醋等。这种理解缩小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 《食品安全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也就是说,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也应当归于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如具有保健功能的减肥茶、提高免疫力的饮料等保健食品。 二、对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适用法规上存在误区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十条规定,工商所对辖区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之一就是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因此,工商部门有权对食品经营者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 但是,《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其中“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表明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为特许行业,所以基层工商所在查处经营者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时,应当适用作为上位法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解读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条解读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填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 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住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 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入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 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 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解读】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34 条明确规定了13 种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都是性质恶劣、一旦生产 经营就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本条第1 款前五项内容是生产经营必然会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单独列举出来,在本条中规定了最为严格的法律责任。第1 款第6 项是本法第 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34 条中性质尤为恶劣,旦违法 38 条中明令禁止的内容,食品中添加药品的也应给予最严格的处罚。第2 款增加规定了明知从事第1 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第3 款增加规定了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者的法律责任。为了确保食用农产品源头安全,本法第49 条对农业投入品包括农药的使用作出了严厉的禁止性规定。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一)关于行政处罚针对第1 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 F拘留。这里要说明以下四点:一是执法主体调整。修订后 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取代了原来“有关主管部门”的表述,与监管部门职责调整情况相一致,体现了统一综合执法的新态势。 是关于处罚种类。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较多,既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的财产罚,又有吊销许可证的资格罚、实行拘留的人身罚。相比于财产罚,吊销许可证或者拘留的处罚更为严厉,适用于情节严重的上述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详解

新《食品安全法》详解——食品企业的必修课 发布日期:2015-05-20 发布单位:法制处阅读次数:582 来源:食品论坛发表于2015-5-19 08:23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陈兵杨玥 与中国很多的法律法规的出台相似,2009年2月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从一开始即承载着特定的背景和期望。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给中国食品监管体系敲响了警钟,作为众多措施之一,《食品安全法》在事件发生后半年内迅速出台。实施了近四年后,食品安全法于2014年进入全面修订。历经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于今年4月24日颁布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如此短时间内对一部上位法律进行重大修订,反映了中国复杂食品安全状况,也凸显了中央政府强化食品监管的强烈意志。 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上位法,《食品安全法》全局性统领食品监管法律体系。对于该领域的各个主体,包括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包括食品生产者、销售方、运输方、和其他食品相关方),新法都将带来重大的影响。 本文将从食品行业市场主体的角度,为企业理解和应对新《食品安全法》提供思路和策略上的建议,同时,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对于企业影响程度,为企业梳理新法带来的实质性变化。 企业应如何看待新《食品安全法》? 新《食品安全法》对原法90%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条款数量增加了50%。如此多的变化,企业应如何去繁取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我们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分清变化和继承。新法条文的改动甚多,但实际上,新法一方面有突破,另一方面是大量继承和吸纳已有的制度和规定(比如对新食品原料申请、剧毒农药不得使用、转基因食品标签说明等等),并在继承中进行调整。因此,企业需要透过大量条文更改的背后,了解哪些修订是实质性变化,哪些修订是继承性吸纳。对于实质性变化,企业要根据就其带来的新义务、新要求采取新措施;而对于继承性条文修订,尽管没有产生新的义务要求,但由于新法采取了更严的法律责任体系,企业需要评估继承性条文是否带来责任的变化。 2.史上最严和风险评估。史上最严是对新法的一个标签式形容。新法大幅度加重了违法责任,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行政处罚责任,均体现了惩罚性的立法思路。对于整个食品行业企业而言,直接的影响是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尤其对于大型食品经营企业,有必要在加重责任的大背景下,系统对企业进行风险再评估。 3.更新企业防火墙。在上述两点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自身从事的具体业务,更新企业的食品安全防火墙,防火墙更新应突出两个方面,一是新法中实质性变化而带来的新要求,如食品经营企业自查义务、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要求、经营者索证和记录保存新要求等等,另一方面是由于责任加重带来的风险领域。 4.关注持续的新变化。《食品安全法》作为上位法,在引入很多变化和突破时,很多采用原则性规定,新法给予5个月左右的时间作为生效时间,一方面是为食品行业主体提供适应和准备期,另一方面也在等待新的执行性条例的调整和到位,比如保健食品的备案制度等等。企业应当在准备的过程中,持续关注食品安全领域的新变化。 新《食品安全法》的实质变化解读 1.大幅加重法律责任,健全责任机制 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法律责任、重罚治乱是《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思路,也是新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加重法律责任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除此之外,新法在严厉执法的同时还新增食品经营者豁免条款。 (1)完善民事赔偿机制

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浅议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摘要】“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关系到每个食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严峻,大量的不安全食品严重威胁着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是现今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特别是在全球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的形势下,从刑法角度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规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必要性 一、从食品安全的现状看加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威胁我国居民的健康。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业得到了持续快速的发展,各种食品日益丰富。然而,在我国食品工业取得骄人业绩的同时,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掺杂掺假、滥用食品添加剂、用工业原料和病死畜禽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使得我国食品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不安全食品严重威胁着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有迫切的现实需要。 (二)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食品安全不仅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到个人和国家的发展,忽视食品安全会对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加强刑法的强力干预是人们正常的心理需要。食品安全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障碍,需要法律包括刑法及时介入,否则将造成人们对法律和国家公权力的信任危机,进而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制约我国对外贸易。食品安全不仅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作为一个农产品出口大国,食品的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近年来,由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对外贸易遭到了严重的困扰。我国食品被进口国拒绝、扣留、退货、索赔和终止合同的事件时有发生。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不仅使我国失去了良好的质量信誉,也给我国的国民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可见,我国要想保持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强食品对外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必须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以法律(包括刑法)手段治理是首选。 (四)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也是顺应国际趋势的需要。目前,在任何国家食品安全都是一个共同关注的主题。随着食品生产的机械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以及化学品和新技术的广泛使用,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否完善,都存在着随时爆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因此,世界各国都在下大力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包括刑法)。 二、从食品安全的自身属性看加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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