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4-12-21

浏览次数:3641

字体大小:大中小

德国民法典(德文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

BGB),1896年8月18日由德皇威廉二世公布,并于19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是继《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之后西方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注意,日本在大量吸收《德国民法典》前三编的基础上于1898年颁布了《日本民法典》,到了20世纪《德国民法典》在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罗地海三国、希腊乃至中国、韩国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对与其邻近的瑞士、奥地利、荷兰等国的民法学理论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使德国在民事实体法上走向了统一。19世纪的德国境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私法规则和体系,有法国法、普鲁士法、巴伐利亚法、萨克逊法、奥地利法、丹麦法和普通法(即罗马法)。这种私法上支离破碎的局面与当时不断增强的民族意识形成鲜明的对比,特别是这种私法不统一的局面严重阻碍了工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在

1860年的第一届德国法律人大会(der erste Deutsche

Juristentag)上,法律统一的要求被正式提出。1871年国家自由党的两位议员拉斯克(Lasker)和米克尔(Miquel)多次提出动议,要求赋予帝国议会在私法领域的立法权,从而为1873年8月24日开始的民法的法典化铺平了道路。1874年德国成立了民法典

起草筹备委员会(V orkommission),负责民法典起草的规划和方法。同年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erste

Kommission),成员有政府高级官员和法官(如普朗克Planck),也有大学教授(如温特夏德Windscheid)。德国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历经13年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稿草案,1887年12月27日送交德国宰相并于1888年1月5日提交德国联邦议院。该草案公布后即受到社会各界的猛烈批评,认为它内容繁琐、脱离民众、较少社会化内容、具有教科书的风格等,因而被否决。1890德国联邦参议院又召集成立了第二届民法典起草委员(zweite

Kommission),其中增加了日耳曼民族主义者,还有一些成员则是非法律界人士,该委员会对民法典第一搞草案进行了修订,到1895年完成修订,此次修订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普通法以及在此基础建立的潘德克吞体系(Pandektensystem)的束缚,并试图更多地考虑解决当代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后听取了司法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最终形成了德国民法典第三草案并提交给德国议会,1896年6月1日德意志帝国众议院经过讨论通过了该草案,1896年7月14日该草案也得到了参议院的批准。1896年8月18日德国皇帝威廉二室“以帝国的名义”签署了该法律,公布于1896年8月24日的《帝国法律公报》的第195页上。此后,德国人用了三年多的时间为这项法律的实施进行了准备,该法于19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

《德国民法典》共计2385条,分为五编,依次是:第一编,总则(第1条至第240条),主要包括对自然人和法人、物、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此外还有对期间和期日、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以及权利的行使和担保的规定;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241条至第853条),其中第241条至第432条

是债务关系法的总则性规定,包括债务关系的内容、基于一般交易条件形成的约定债务关系、基于合同形成的债务关系、债务关系的消灭、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多数债务人与多数债权人。第433条至第853条分别是关于个别债务关系的具体规定;第三编,物权法(第854条至第1296条),该编以占有和对物的权利为内容,共8章,分别是占有、土地权利的一般规定、所有权、役权、先买权、物上负担、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第四编,亲属法(第1297条至第1921条),共3章,分别是民法上的婚姻、血亲关系和监护;第五编,继承法(第1922条至第2385条),主要是关于一个人死亡后其财产的归属以及何人对遗产债务负责等问题的规定。为了配合《德国民法典》的实施,在《德国民法典》公布的同时还颁布了《德国民法典实行法》(Einführungsgesetz zu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 EGBGB),该实行法最初颁布时只有218条,现在已增加到245条。

《德国民法典》具有以下特点:(1)《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吞法学的产物。《德国民法典》不是针对普通人的,而是针对法律家的,是法律家为法律家而制定的法律。其语言和立法技术带有明显的潘德克吞法学派的痕迹。使用的语言不是简单明了的大众化的,而是艰深晦涩的,其构成体现了逻辑推理和体系化的思想。(2)《德国民法典》采用抽象的概括式的表达方式。考虑到列举式虽具有简单明了的优点,但这种表达方式往往挂一露万,难以全面,且多混杂不清,因此《德国民法典》》对事实构成的表述采取了抽象的――――概括式的表达方式。《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除了利用潘德克吞法学已有的概念,还通过法律定义自己创设一些概念,如第90条关于“物”的定义。(3)《德国民法典》创设了“一般条款’’。除了广泛运用抽象的概括式的概念外,《德国民法典》还创设了内容不确定、价值有待补充的“一般条款”,如第138条和第826”条使用的

“善良风俗”,第157条和第242条所使用的“诚实信用”,第314条和第626条所使用的“重大事由”等,这些一般条款要求法官结合不断变化的价值观念对其内容予以补充,体现法律的灵活性。(4)《德国民法典》通过“共同性规定”塑造了“总则”。为了避免重复和促进体系化,《德国民法典》采用将适用于多个领域的共同性规定放在特殊规定之前的逻辑结构,从而形成各级法律规范的总则。(5)《德国民法典》大量地采用“援引”技术。为了避免重复和尽可能做到规则的统一,《德国民法典》还大量地采用了“援引”技术,即处理某个特定案件时,其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除适用特定法律规范外,还须适用另外法律规范的立法技术。

《德国民法典》在其颁布后的一百年里经受了一系列的变化,先后进行了150多次的修订,表明了其作为德国私法之中心法典的重要地位。这些变迁实际上也是一个世纪以来德国历史发展的一面镜子,特别是反映了百年来德国经济和社会的变迁。1990年10月3日随着德国重新统一,施行于民主德国近15年(1976-1990)的民主德国民法典(ZGB)失效,根据东西德统一条约(Einigungsvertrag)的规定《德国民法典》开始适用于原民主德国地区。《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往往是以颁布一项新法的形式进行的,并且并不增加或减少原有法典条文的数量。例如1990年颁布的《旅游合同法》即是对《德国民法典》的一次修订,是在原有法典的基础上增加一项“旅游合同”,附在第651条后,分别以651a—651m的形式出现。从而保证了法条序号的稳定性,使人们对民法典的认知呈连续性。但是2001年颁布的《债法现代化法》却打破了这一传统,此次修订涉及的法条较多,变动很大,虽然整个法条数目仍然维持在2385条,但个别法条(特别是债法部分)的序号已经发生了变化。这次修订的直接原因是德国履行对欧盟关于消费品买卖指令、迟延支付指令、电子商务指令转化为国内法的义务,实际上立法者并未限于此,而是利用这次指令转换的机会实施早已计划的债法改革。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德国即产生对债法进行改革的建议,历经20多年的理论准备,2001年10月11日经德国联邦议会批准通过了旨在进行德国债法改革的《债法现代化法》(Schuldrechtsmodernisierungsgesetz),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生效。除了上述欧盟的三大指令的转换外,《债法现代化法》还对给付障碍法、时效法、物和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等做出了新的规定;将原来作为特别法存在的民法典的从属法规,如《一般交易条款法》、《消费者信贷法》、《远距离销

售法》、《上门交易撤销法》等,纳入到《德国民法典》中;此次修订还将司法判例中发展成熟的理论和学说予以法典化,如缔约上过失责任、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交易基础丧失理论、积极侵害债权理论、持续性债权债务关系基于重要事由的解除等。可以说《债法现代化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对《德国民法典》的一场革命。

高中历史研究性课题:《中国百年社会风俗变迁》研究性学习课题

《中国百年社会风俗变迁》研究性学习课题 风俗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衣食住行、生产交通、婚丧嫁娶、节日喜庆…那一项也离不开民众的思想和生活需求,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和经济基础。风俗的变化可以说是全方位的,是近代社会变迁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近代社会转型相始终。涉及到社会各个角落、各个层面。 学校:江西省九江县第一中学 班级:高一七班 小组成员:谭浩 1 研究背景 社会风俗的变迁既是一百年来政治变迁,经济转型,外来影响等作用下的产物。又是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变革的表现。社会风俗不是细枝末节的小事,而是关系的社会发展的大事,很值得我们下一番功夫来研究它。 2 研究目的意义 (1) 了解近代以来人们社会习俗和生活变化的史实,探究其变迁的原因和背景。 (2) 分析比较历史现象理解历史发展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生活的影响。 (3)掌握社会习俗和近代服饰、餐饮、居室建筑与家具陈设的变化情况。通过归纳、比较社会习俗和生活的变迁情况,培养归纳发展特征的能力。通过思考“为什么近现代中国社会习俗和社会生活会有如此大的变化”等问题,培养站在历史发展的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 3 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比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历史事件或历史现象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其异同,探究其原因。这是历史比较的研究方法。 4 研究的重点及主要内容 (1)社会风俗和生活变化的原因、特征。 (2)中国社会变动对人们生活产生的影响。

调查问卷 一中国百年社会背景 鸦片战争,割地赔款,丧权辱国,农民起义,席卷中国,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军阀混战,日寇入侵,八年抗战,保家卫国,国共相争,三年内战,老,蒋,逃,台,大,陆,共,产,十年,文,革,一片混乱,小,平复出,拨乱反正,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百年中国,多灾多难,叹我中华,地大物博,何以至此,令人感叹! 二从衣食住行方面谈谈近代中国社会习俗的变化。 一服饰风俗的的变迁 1 进入近现代以后,服饰变化的趋向: 开始由拘谨、保守、呆板、等级森严,逐渐向美观、适体、方便、平民化转变。 2 服饰变化的原因: (1)A 在古代,服饰和阶级、身份紧密相联,有着繁复的制度和规定。 B 随着鸦片战争打开中国大门,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结构随之产生变动,西方文化、生活方式推动着个性的解放,首先体现在穿着上摆脱旧的规定的束缚。(2)内因:西方文化的传入。外因: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变革引起物质生活的社会习俗的变迁。 3 服饰变化的具体表现: (1)男子服饰变化的情况: A 长袍马褂是近代男子的通常服饰,20世纪上半叶仍然流行。 B 西装的传入在鸦片战争以后,民国成立以后流行开来,成为男子礼服之一。对中国服饰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揭开了“断发易服”的序幕。 C 辛亥革命后,中山装形成。中山装以特有的政治含义很快被中国的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接受并迅速推广开来。此后几十年,中山装大为流行,成为中国男子喜欢的标准服装。 D 在新中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都穿着千篇一律的灰色中山装或蓝色解放装。20世纪五六十年代列宁装、干部装流行。 E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服饰由单调走向五彩缤纷、款式多样。日新月异的时装令人目不暇接。 (2)女子服饰变化的情况: A 晚清普通女子着装宽松肥大。 B 触西式服装后,旗袍出现并不断革新。 C 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连衣裙流行。 (3)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服饰从封闭走向开放,逐渐与国际接轨。 二饮食风俗的变迁 1 近代中国菜系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是世界上饮食文化发达的国家,至清代已逐渐形成了川、粤、鲁、淮等各种菜系鸦片战争以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社会的饮食习惯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 2 西餐的传入以及对中国传统饮食的影响: (1)西餐传入的时间、原因: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蜂拥而入,来中国的洋人与日俱增,从而把西餐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作用,仍然存有不少疑问。 (二)债的关系法。在《法国民法典》中,债权和物权尚没有很明确的区分开来,相当于《德国民法典》的债的内容,被规定的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德国民法典》则将物权和债权明确的区分开来,同时将债权放在第二编,对其重要性的强调更甚于物权《德国民法典》债编的内容基本上就是我们所知道的传统民法的债的内容,包括债的总论和各论,债的种类除了契约之外,还包括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这与《法国民法典》没有大的区别。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是,《德国民法典》将债的担保,如质押、抵押等内容剔除出债法,归并入物法中。《德国民法典》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的思想源自于罗马法。物权规定“对物的权利”,债权规定“对人的权利”,“财产法所处理的是一个人关于一个特定物的、能对抗全世界的‘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用益权和质权。另一方面,在债法中,我们处理的是‘债权’,这种权利使一个人可以根据契约、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而向另一特定的人提出请求。”③严格区分的好处在于使民事权利体系变得清晰,理解和适用有其方便之处。但由于这种区分,《德国民法典》中许多本来关系密切的问题,不得不放在法典中相距很远的部分,在另一个方面造成理解和适用的不便。将契约和侵权放在同一编里是否合理,也大有疑问。所谓的债法总论,基本上是从契约里总结出来的,适用于侵权有不少生硬牵强之处。此外,侵权法对于民事主体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契约法,把它压缩在债法的一角,显然有些轻视了它的地位。 (三)物权法。物权法是《德国民法典》中被认为最有特色的一部分。《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的内容包括占有,关于土地权利的一般规定、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德国民法典》物权编基本上是按照罗马法传统理论所有权和他物权体系来安排自己的物权体系。除了这一脉络以外,《德国民法典》还按照不动产和动产来划分物权,并且对不动产给予了非常多的关注,其第二章、第四章、第七章和第八章都是关于不动产尤其是土地的规定,真正完全属于动产仅仅有第九章一章。《德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另一特色在于物权行为理论的采用。由于采用了物权行为,德国法上物权的移转采取了形式主义的做法。产生像第873条第1款和第929条那样的规定,即要求物权的移转要同时兼有合意和登记或交付。而经过这种移转之后,物权即绝对的无条件的移转。《德国民法典》将相当于《法国民法典》中债的担保的部分,作为担保物权规定入物权编中。这主要是因为立法者们认为担保物权具有对物的支配效力、对世效力和优先效力,同时又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作法被许多后世的民法典所依从,《日本民法典》是其中一个典范。依照动产不动产来划分物权,应当说是一种较为落后的方式。对土地等不动产给予特别多的关注,是和《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期德国的政治气氛有关系的。当时容克贵族仍保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力,他们与新兴资产阶级共同构成德国的主导统治力量。民法典的制定不得不照顾他们的利益,对土地给予特别的注意。《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后的一百多年,经济发生巨大飞跃,动产的价值急剧提高,其占社会财富总量的比例已经不能说较不动产为小,特别是动产是社会财富中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一部分,不能不对其更加重视。担保物权的概念虽然得到广泛接受,但是仍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其中核心的是,物权应当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而担保物权实际并不能实现对物的直接支配。担保物权对物的所谓“支配”充其量只是一种对物的价值的支配,而且这种“支配”是不一定会实现的。因此,担保物权究竟是否应当放在物权体系中,依然值得讨论。

西方政治学的历史发展

西方政治学的历史发展 西方政治学最早发源于古希腊,创始人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其所著的《政治学》被公认为是西方政治学的奠基之作。从《政治学》开始,按照历史顺序,可以把西方政治学的历史发展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古代西方政治学 公元前5世纪,地中海沿岸分布着数百个奴隶制城邦国家,这些城邦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打破了原始氏族部落社会的血缘关系,瓦解了人与人之间的宗法关系,较早地建立了权利关系和契约关系,促成了城市文明、商业文明和海洋文明的形成与发展,这些都为西方古典政治学说的产生提供了沃土和摇篮。古希腊的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撰写了《理想国》和《政治学》等著作,开辟了政治学研究的新领域。 柏拉图(前427~前347),古希腊思想家,其主要政治思想是对“理想国”的描述,主要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三篇对话。他认为“最好”的政体是“正义之邦”,即“理想国”。在这个规模不大的城邦国家中,分为三个等级,即哲学王、武士和劳动者。哲学王是治理国家的德高望重的哲学家,武士保卫国家,劳动者进行生产,这是柏拉图的理想政体。但如果这三个等级发生了混乱,理想政体的模式会被打乱,代之以军人政体、寡头政体,进而导致民众革命,产生民主政体。柏拉图后期的思想有了一些变化,他设计了“第二等好”的城邦:采用混合政体以取代有可能导致专权的哲人政体;以恢复私有财产和家庭代替了理想国的公产公妻制;按照财产的多少而非天赋划分等级。 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的学生,代表著作是《政治学》。他考察分析了150多个不同形式的城邦国家,从伦理和利益的角度,研究了国家的基本理论,即国家的起源、性质、目的和任务;研究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划分的原则,并对各种政治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了如何建立以及管理国家等问题,奠定了西方政治学研究的基础。具体内容有:①国家的形成如同雌雄结合,是自然的产物,“早期各级社会团体都是自然地生长起来,一切城邦既然都是这一生长过程的完成,也该是自然的产物,这又是社会团体发展的终点”。“事物的终点,或其极因,必然达到至善,那么,现在这个完全自足的城邦正该是至善的社会团体了”。所以,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国家是自然形成的至善的社会团体。②他认为伦理学研究个人的善,政治学研究人群的善,国家这一社会团体的目的在于达到最高尚、最广泛的“善业”。他指出:“政治学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恰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③政治权力的分配制度即政体决定着城邦的异同。亚里士多德对各类政体进行了区分和研究之后,认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与共和政体能够照顾公共利益,其差别只在于掌握最高统治权的人数不同;而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都只会为统治者谋利。④最好最易于实行的是共和政体,特别是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最为稳定。⑤政体发生变革基于人们对“正义”与“平等”的认识的分歧。寡头会认为基于财产多寡的政治权力不平等是正义的,平民则认为基于人身自由的政治权力的平等分配才是正义的。⑥私有财产和家庭是人本性和城邦的性质,不能取消,但要避免财富的两极分化。⑦城邦要实行法治,并由有公民权的人轮流执政。 亚里士多德时代,古希腊的奴隶制城邦制度已面临着严重的危机,所以,亚里士多德的任务在于努力维护并竭力赞美城邦制,把它看作是至善的化身;同时,

衣食住行的变迁

衣食住行的变迁 或许,站在已经拥有的角度看变化,往往产生很正常、很自然、以为本该如此的感觉。然而,当我们的目光穿越时光隧道,回放曾经走过的每一步,用心感知其坎坷与艰难,就必定为一个民族的艰难成长而唏嘘莫名,必定为我们祖国的巨大进步而倍感骄傲和自豪。 我们为经历过的一切而感动,甚至为自己能够亲身参与和伴随而感动。60年相对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弹指一挥间。相对于中华民族百年强国梦想,亦不长久。然而,正是在这相对不长久的时间里,却获得了昭彰日月的成长与进步,可喜可贺。 为了了解百姓生活水平、质量变化情况,以10年为界,从衣食住行四个方面进行对比。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百姓的生活水平日新月异,总体水平在不断进步,但各个地区的变化情况大小不一。我主要调查沈阳市一些家庭的生活水平变化情况,和参照一些资料,对其进行了总结。 衣——时尚的风向标 服饰不仅是物质生活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政治和文化在人们升上的直观体现。“穿”越了60年的风风雨雨,人们的服饰经历了从单调统一到绚丽多彩的华丽转变。那么多熟悉又亲切的服饰词语渐渐消失,我们在记忆里慢慢盘点,却永远不知道在下一个驿站,流行风会往哪儿吹。。。。。。 (1)新中国刚成立时,男性穿中山装,显得庄重、精神。中山装十分正统,上衣的纽扣很多,四个口袋也都平平整整,但样式过于呆板,缺乏创新。后来演变成经过一定改进的人民装。也就是从那时起,一种来自苏联的双排扣制服——“列宁装”,在参加工作的女性中流行起来。 (2)50年代的人们崇尚劳动最光荣,朴素是时尚。年轻姑娘们曾一度爱上了男式背带工装裤和格子衬衣。1956年,色彩鲜艳的布拉吉裙成了各大中城市最亮丽的风景。还有一种稍加改进的中山装,就是将领口开大,翻领也由小变大,很受人们的欢迎。当时,共和国的领袖毛泽东就特别喜欢穿这一款式的中山装。以后,国外有人便将这一款式的中山装称作“毛式中山装”。从那时开始,中山装的流行持续了近30年的时间。 (3)60年代初期,是新中国历史上最艰苦的时期,由于三年自然灾害,1959年到1960年棉花大幅减产,艰苦朴素还是那时最主流的时尚。当时的顺口溜是这样说的: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 (4) 70年代,这一时期,服装的等级意识和档次概念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阶级意识。青少年喜欢穿一身草绿色的军装,头戴草绿色军帽,肩挎草绿色书包。 (5)81年的确凉,硬领、色彩艳丽,穿在身上“的确凉”,那时要10元一件,不雅于现在的限量时装;83年的西装热,在党的十三次代表大会上,政治局常委集体穿西服亮相,掀起全国的西服热;85年的蝙蝠衫,印度电影《迪斯科舞星》的上映引发了一股蝙蝠衫、红嘴唇、夸张的塑料耳环的流行热潮:87年的黄裙子,一篇《北京流行换裙子》大热,反映灵敏的个体摊贩迅速推出一批黄裙子,色彩鲜艳的裙子成为了女性追求时尚的标志。 (6)90年代,人们的生活向小康过渡,思想观念更为开放。人们的服饰在急速变化,穿衣打扮讲求个性和多变,很难用一种款式或色彩来概括时尚潮流,

德国民法典BGB

第一章人 第一节自然人 第1条【权利能力的开始】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第2条【成年】 满十八周岁为成年。 第3条至第6条(已废除) 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1)持续居住于一地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2)住所可同时存在于数地。 (3)如果以废止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废止。 第8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2)已婚或者曾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第9条【军人的住所】 (1)军人以其驻地为住所。国内无驻地的军人,以其在国内的最后驻地为其住所。 (2)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履行兵役义务而服役的或者不得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10条(已废除) 第11条【儿童的住所】 未成年的儿童以其父母的住所为其住所;儿童不与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共其住所。父亲和母亲均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该儿童与享有此项权利的人共其住所。儿童保有此住所,直到他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该住所为止。 第12条【姓名权】 有权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另一方争夺该姓名的使用权,或者因无权使用同一姓名的人使用此姓名,以致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消除此侵害。如果有继续受到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 Buch 1 Allgemeiner Teil Abschnitt 1 Personen Titel 1 Natürliche Personen, Verbraucher, Unternehmer § 1 Beginn der Rechtsf?higkeit Die Rechtsf?higkeit des M enschen beginnt mit der Vollendung der Geburt. § 2 Eintritt der Vollj?hrigkeit Die Vollj?hrigkeit tritt mit der Vollendung des 18. Lebensjahres ein.§§ 3 bis 6 (weggefallen) § 7 Wohnsitz; Begründung und Aufhebung Ein Service des Bundesministeriums der Justiz in Zusammenarbeit mit der

西方法学论文

从西方法学的发展论述西方法学的未来 西方的法学主要分为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 (一)自然法学的主要观点和内容是: 1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研究自然法学也有其存在的巨大的启示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价值表",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和内容 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另外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

中国百年社会风俗变迁

研究性学习论文 ————《中国百年社会风俗变迁》 1 研究背景 社会风俗的变迁既是一百年来政治变迁,经济转型,外来影响等作用下的产物。又是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变革的表现。社会风俗不是细枝末节的小事, 而是关系的社会发展的大事,很值得我们下一番功夫来研究它。 2 研究目的意义 (1) 了解近代以来人们社会习俗和生活变化的史实,探究其变迁的原因和背景。 (2) 分析比较历史现象理解历史发展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生活的影响。(3)掌握社会习俗和近代服饰、餐饮、居室建筑与家具陈设的变化情况。通 过归纳、比较社会习俗和生活的变迁情况,培养归纳发展特征的能力。通过思 考“为什么近现代中国社会习俗和社会生活会有如此大的变化”等问题,培养 站在历史发展的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 3 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比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历史事件或历史现象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其异同,探究其原因。这是历史比较的研究方法。 4 研究的重点及主要内容 (1)社会风俗和生活变化的原因、特征。 (2)中国社会变动对人们生活产生的影响。 5 研究步骤 (1)确立选题 (2)根据确定的题目内容,调查对象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 (3)搜集有关社会变化的资料、图片、走访老人、社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了解社会变迁的基本情况。 (4)分类整理所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对比分析,探究百年社会风俗变迁的原因和影响。 (5)将成果整合或制成演示文稿进行展览。 6 资料收集手段

依据研究内容,通过图书馆,博物馆,互联网,家庭等搜集资料,在收集资料 的过程中要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典型性。 调查问卷 一中国百年社会背景 二从衣食住行方面谈谈近代中国社会习俗的变化。 三引起中国百年有哪些原因。 四社会风俗变迁的影响有哪些。 五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怎样的变化。 六社会的变迁对我们当代人有何启发。 《中国百年社会风俗变迁》研究性学习课题开题报告 风俗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衣食住行、生产交通、 婚丧嫁娶、节日喜庆…那一项也离不开民众的思想和生活需求,离不开与之相 适应的政治和经济基础。风俗的变化可以说是全方位的,是近代社会变迁的重 要组成部分,并与近代社会转型相始终。涉及到社会各个角落、各个层面。 一服饰风俗的的变迁 1 进入近现代以后,服饰变化的趋向: 开始由拘谨、保守、呆板、等级森严,逐渐向美观、适体、方便、平民化转变。 2 服饰变化的原因: (1)A 在古代,服饰和阶级、身份紧密相联,有着繁复的制度和规定。 B 随着鸦片战争打开中国大门,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结构随之产生变动,西方文化、生活方式推动着个性的解放,首先体现在穿着上摆 脱旧的规定的束缚。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一、法典组成部分 法典共有五编, 1.总则(Allgemeiner Teil) 2.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ltnisse) 3.物权法(Sachenrecht) 4.家族法(Familienrecht) 5.继承法(Erbrecht) 二、概说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风靡于当时的欧洲的大部分。欧洲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在开创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一点,德国民法典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国民法典确有胜过法国民法典的地方。有的比较法学家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例如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与H.克茨合著的《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一书),从而使德国民法典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在历史地位与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以及思想精神方面,德国民法典是无法与法国民法典比拟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典型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而德国民法典则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旧的法典。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正在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可是它并没有表现出这个时代的特色(这些问题,本文将在下面详论)。对于德国本国说,德国民法典只完成了一个任务——统一德意志帝国的私法,并未能把德国社会向前推进。不过德国民法典较法国民法典迟出一百年,它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特别民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的基础上,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较法国民法典有显著的进步。这是我们研究两部法典时应该注意的。这两部法典各从不同方面对法学作出贡献,并得到本国人民的爱戴和各国法学家的称赞。因此两个法典都成为寿命很长的法学杰作。

高中历史研究性课题学习_研究报告范文

《中国百年社会风俗变迁》研究性学习课题 学校: 班级: 小组成员: 1 研究背景 社会风俗的变迁既是一百年来政治变迁,经济转型,外来影响等作用下的产物。又是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变革的表现。社会风俗不是细枝末节的小事,而是关系的社会发展的大事,很值得我们下一番功夫来研究它。 2 研究目的意义 (1) 了解近代以来人们社会习俗和生活变化的史实,探究其变迁的原因和背景。 (2) 分析比较历史现象理解历史发展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生活的影响。 (3)掌握社会习俗和近代服饰、餐饮、居室建筑与家具陈设的变化情况。通过归纳、比较社会习俗和生活的变迁情况,培养归纳发展特征的能力。通过思考“为什么近现代中国社会习俗和社会生活会有如此大的变化”等问题,培养站在历史发展的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 3 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比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历史事件或历史现象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其异同,探究其原因。这是历史比较的研究方法。 4 研究的重点及主要内容 (1)社会风俗和生活变化的原因、特征。

(2)中国社会变动对人们生活产生的影响。 5 研究步骤 (1)确立选题 (2)根据确定的题目内容,调查对象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 (3)搜集有关社会变化的资料、图片、走访老人、社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了解社会变迁的基本情况。 (4)分类整理所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对比分析,探究百年社会风俗变迁的原因和影响。(5)将成果整合或制成演示文稿进行展览。 6 资料收集手段 依据研究内容,通过图书馆,博物馆,互联网,家庭等搜集资料,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要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典型性。 调查问卷 一中国百年社会背景

衣 食 住 行 的 变 化

衣食住行的变化 学校:栾川县实验中学 班级: 七一班 组长:吴冰洁 组员;李鑫党钦鲁会强 搜集资料:李鑫 整理资料:吴冰洁党钦 打印文字:鲁会强 拍摄图片:吴冰洁 辅导老师:贺玲

一九七八年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了神州大地,全国人民脱贫致富走上了小康之路;到今年,我国改革开放已经整整三十年了。接下来我为大家讲述一个个时代的变迁所引发的故事吧。 时代的巨轮已经进入2012年。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不断提升着百姓的生活质量百姓的衣食住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生活更加的丰富多彩。从栾川这一个角度,我们就可以看到巨大的变化。 衣注重追求品牌和时尚 衣食住行。服装是一种时代的标志,也是一幅幅穿在身上的历史画卷;从衣着穿戴上,就可以寻找到时代变化的脉搏。听父母说,他们小时候穿的衣服都是母亲一针一线亲手做的,所用布料是凭布票到供销社购买的。大人们做衣服时尽可能缝制的宽大一些,让孩子随着身体的成长能多穿几年,是在穿不成了就缝补一下再给小一点的孩子穿;所说的‘‘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正是那个年代的真实写照。他们一年四季的服装都是当时农村最具特点的对襟袄,大裤裆,脚上穿着千层底;颜色更是单调,基本就是黑,蓝,灰,绿,等几种颜色;在膝盖处,袖肘处,往往会补上补丁,补丁上在摞上补丁。为了省布料,一身衣服吧,可以拆补着穿。春天将棉衣拆成夹衣,夏天把夹衣改成单衣,秋天单衣再改成夹衣,冬天把夹衣改成单衣。然而这一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家乡人衣着打扮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他们开始四季穿着分明,开始随时代而变换款式,开始追求时尚,几乎和城里人没有了区别。过去穿衣上的捉襟见肘,已成历史不复存在。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繁荣,商业信息的发达,人们穿衣的

高中历史研究性课题百年社会风俗变迁研究性学习课题

高中历史研究性课题百年社会风俗变迁研究性 学习课题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中国百年社会风俗变迁》研究性学习课题风俗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衣食住行、生产交通、婚丧嫁娶、节日喜庆…那一项也离不开民众的思想和生活需求,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和经济基础。风俗的变化可以说是全方位的,是近代社会变迁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近代社会转型相始终。涉及到社会各个角落、各个层面。学校:江西省九江县第一中学 班级:高一七班 小组成员:谭浩 1研究背景 社会风俗的变迁既是一百年来政治变迁,经济转型,外来影响等作用下的产物。又是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变革的表现。社会风俗不是细枝末节的小事,而是关系的社会发展的大事,很值得我们下一番功夫来研究它。 2研究目的意义 (1)了解近代以来人们社会习俗和生活变化的史实,探究其变迁的原因和背景。 (2)分析比较历史现象理解历史发展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生活的影响。(3)掌握社会习俗和近代服饰、餐饮、居室建筑与家具陈设的变化情况。通过归纳、比较社会习俗和生活的变迁情况,培养归纳发展特征的能力。通过思考“为什么近现代中国社会习俗和社会生活会有如此大的变化”等问题,培养站在历史发展的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 3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比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历史事件或历史现象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其异同,探究其原因。这是历史比较的研究方法。 4研究的重点及主要内容 (1)社会风俗和生活变化的原因、特征。 (2)中国社会变动对人们生活产生的影响。 调查问卷 一中国百年社会背景 鸦片战争,割地赔款,丧权辱国,农民起义,席卷中国,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军阀混战,日寇入侵,八年抗战,保家卫国,国共相争,三年内战,老,蒋,逃,台,大,陆,共,产,十年,文,革,一片混乱,小,平复出,拨乱反正,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百年中国,多灾多难,叹我中华,地大物博,何以至此,令人感叹! 二从衣食住行方面谈谈近代中国社会习俗的变化。 一服饰风俗的的变迁 1进入近现代以后,服饰变化的趋向: 开始由拘谨、保守、呆板、等级森严,逐渐向美观、适体、方便、平民化转变。 2服饰变化的原因: (1)A在古代,服饰和阶级、身份紧密相联,有着繁复的制度和规定。 B随着鸦片战争打开中国大门,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结构随之产生变动,西方文化、生活方式推动着个性的解放,首先体现在穿着上摆脱旧的规定的束缚。

《德国民法典》读书笔记

《德国民法典》读书笔记 《德国民法典》读书笔记 一、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德国民法典》所称的法律行为,是指一个人或多个人从事的一项行为或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某种私法上的法律后果,亦即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每个人通过法律行为的手段,来构成他同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是实现《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工具。 我们说法律行为的目的是引起法律后果。这一表述的意思是:法律行为之所以产生法律后果,不仅是因为法律制度为法律行为规定了这样的后果,首要的原因是从事法律行为的人正是想通过这种法律行为引起这种法律后果。当然,法律制度承认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条件。 一般说来,行为人想取得法律上的效果(如移转物的所有权、承担义务或使他的合同当事人承担义务)是为了达到经济上的效果。 旨在使某种法律效果产生的意思是通过某些行为来实现的。这种行为通常就是这一意思的“表示”,即“意思表示”。 从上述所引的内容来看,意思表示是由一下部分构成的:一、目的意思,二、效果意思,三、表示意思。比如,我想给父母买套房子居住,那么,让父母居住就是目的意思,即动机,于是我就想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这是效果意思;我将我的这些想法通过行为表示出来,这是表示意思。但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主张三要件说的,有主张四要件说的。 在这一节中,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意思表示不同于法律行为。有的法律行为只需一个意思表示即可,有的法律行为则需要两个和多个法律行为构成,比如,契约的成立,就须双方当事人意

思表示一致。由此可见,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 除此之外,还需其他的要件,如,一些形式上的要件。 拉伦次在论述法律行为时,还提到,“无论是法律行为本身,还是加上其他组成部分(如另外的实施行为),至少都包含一个旨在 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而合同则包含两个意思表示。然而,除 此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法律行为,这些法律行为并不是由一个或若 干个意思表示组成,而是体现为一种简单的意思实现。 所谓的意思实现是相对于意思表示而言的。它是指行为人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并不是通过行为人表达法律行为的意思的方式而使 法律后果产生——从‘受领对象’角度看也不能确定它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以创设相应的状态的方式,使行为人所希冀的法律后果 产生。这就是说,意思实现纯粹是一种实施行为,而不是表示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有先占无主动产和抛弃动产上的所有权等。”“承诺 行为是意思实现的主要表现形式。”他的这些论述体现了德国法学 家的类型化思维,把我们通常讲的承诺是与要约相对应的意思表示 再进行细分,但关于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的具体区别,我还不能充 分的领悟。 二、法律行为的种类 这部分内容与我国的现有理论冲突不大,我主要就其中的对我启发较大的知识点,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是关于处分行为、取得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划分。“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权利上设定某项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 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 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 设定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等。一旦所有权人在其所有权上设定了 某项限制物权,她就放弃了一部分所有权限,而将同样的或相似的 权限让与了他人。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行为,有债的免除、债权让 与以及预告终止通知等。在所有这些情形中,处分的对象是一项权 利或一项债务关系。处分权利的权限是该权利的组成部分,因此处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精)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① 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 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 或相互吸纳, " 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 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 。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 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 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 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 20世纪特 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 各不相同, 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 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 法律 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 " 程序自然法 " 、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 " 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他 们的手中都有一份 " 价值表 " , 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 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 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启示意义

德国民法典中文版

德国民法典中文版 德国民法(98年修订)(完,未加亲属继承)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人 第一节自然人 第,条【权利能力的开始】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第,条【成年】 满十八周岁为成年。 第,条至第,条 (已废除) 第,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持续居住于一地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住所可同时存在于数地。 (,)如果以废止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废止。 第,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已婚或者曾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第,条【军人的住所】 (,)军人以其驻地为住所。国内无驻地的军人,以其在国内的最后驻地为其住所。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履行兵役义务而服役的或者不得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条 (已废除) 第,,条【儿童的住所】 未成年的儿童以其父母的住所为其住所;儿童不与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共其住所。父亲和母亲均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该儿童与享有此项权利的人共其住所。儿童保有此住所,直到他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该住所为止。 第,,条【姓名权】 有权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另一方争夺该姓名的使用权,或者因无权使用同一姓名的人使用此姓名,以致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消除此侵害。如果有继续受到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 第,,条至第,,条 (已废除) 第二节法人 第一小节社团 一、一般规定 第,,条【非经营性社团】 不以经营为目的的社团,通过在主管初级法院的社团登记簿上登记而取得权利能力。 第,,条【经营性社团】 以经营为目的的社团,在帝国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因邦的许可而取得权利能力。许可权属于社团住所所在地的邦。 第,,条【外国社团】 在帝国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在任何一个邦内都没有住所的社团,因联邦参议院决议许可而取得权利能力。 第,,条【社团住所】 除另有其他规定外,社团的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视为其住所。

《德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人 第一节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 第1条权利能力的开始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时。 第2条达到成年年龄 满18岁即为达到成年年龄。 第3条至第6条(已废止) 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1)在一地常住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2)住所可以同时存在于两个以上地方。 (3)居住被以抛弃的意思停止的,住所即被废止。 第8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既不得设定住所,也不得废止住所。 (2)已结婚或曾结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和废止住所。 第9条军人的住所 (1)军人以驻地为其住所。最后的国内驻地视为在国内无驻地的军人的住所。 (2)前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兵役义务而服兵役的军人,或不能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10条(已废止) 第11条子女的住所 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有相同的住所;未成年子女不与无照顾子女的人身的权利的父母一方有相同的住所。父母双方均不享有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的权利的,该子女与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有相同的住所。未成年子女保有该住所,直至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它。 第12条姓名权 权利人的姓名使用权为他人所否定,或权利人的利益因他人无权地使用同一姓名而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该他人除去侵害。有继续受侵害之虞的,权利人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 第13条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既非主要以其营利活动为目的,亦非主要以其独立的职业活动为目的而缔结法律行为的任何自然人。 第14条经营者 (1)经营者是指在缔结法律行为时,在从事其营利活动或独立的职业活动中实施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或有权利能力的合伙。 第二节法人 第一目社团 第一分目一般规定 第21条非经济社团 非经济上的营业经营为目的的社团、因登记于有管辖权的区法院的社团登记簿而取得权利能力。 第22条经济社团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4-12-21 浏览次数:3641 字体大小:大中小 德国民法典(德文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 BGB),1896年8月18日由德皇威廉二世公布,并于19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是继《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之后西方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注意,日本在大量吸收《德国民法典》前三编的基础上于1898年颁布了《日本民法典》,到了20世纪《德国民法典》在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罗地海三国、希腊乃至中国、韩国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对与其邻近的瑞士、奥地利、荷兰等国的民法学理论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使德国在民事实体法上走向了统一。19世纪的德国境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私法规则和体系,有法国法、普鲁士法、巴伐利亚法、萨克逊法、奥地利法、丹麦法和普通法(即罗马法)。这种私法上支离破碎的局面与当时不断增强的民族意识形成鲜明的对比,特别是这种私法不统一的局面严重阻碍了工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在 1860年的第一届德国法律人大会(der erste Deutsche Juristentag)上,法律统一的要求被正式提出。1871年国家自由党的两位议员拉斯克(Lasker)和米克尔(Miquel)多次提出动议,要求赋予帝国议会在私法领域的立法权,从而为1873年8月24日开始的民法的法典化铺平了道路。1874年德国成立了民法典 起草筹备委员会(V orkommission),负责民法典起草的规划和方法。同年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erste Kommission),成员有政府高级官员和法官(如普朗克Planck),也有大学教授(如温特夏德Windscheid)。德国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历经13年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稿草案,1887年12月27日送交德国宰相并于1888年1月5日提交德国联邦议院。该草案公布后即受到社会各界的猛烈批评,认为它内容繁琐、脱离民众、较少社会化内容、具有教科书的风格等,因而被否决。1890德国联邦参议院又召集成立了第二届民法典起草委员(zweite Kommission),其中增加了日耳曼民族主义者,还有一些成员则是非法律界人士,该委员会对民法典第一搞草案进行了修订,到1895年完成修订,此次修订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普通法以及在此基础建立的潘德克吞体系(Pandektensystem)的束缚,并试图更多地考虑解决当代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后听取了司法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最终形成了德国民法典第三草案并提交给德国议会,1896年6月1日德意志帝国众议院经过讨论通过了该草案,1896年7月14日该草案也得到了参议院的批准。1896年8月18日德国皇帝威廉二室“以帝国的名义”签署了该法律,公布于1896年8月24日的《帝国法律公报》的第195页上。此后,德国人用了三年多的时间为这项法律的实施进行了准备,该法于19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 《德国民法典》共计2385条,分为五编,依次是:第一编,总则(第1条至第240条),主要包括对自然人和法人、物、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此外还有对期间和期日、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以及权利的行使和担保的规定;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241条至第853条),其中第241条至第432条

法学在西方社会的起源和发展

法学在西方社会的起源和发展 自然和社会构成了人所栖居的世界。作为知性的存在,人不能满足于对来自外在世界的各种刺激作单纯的条件反射,而是永不休止地致力于从纷繁复杂而又变幻莫测的世界中探寻出某种规律,从而有助于对自己的生活做一种有序的安排。对自然界的不懈探索孕育出了科学和技术,使人们得以驯服自然。这一过程自18、19世纪以来获得突飞猛进的进展,以至于超出了人类自身条件所允许的界限,使人们在这个世纪即将结束之时不得不重新思考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类对社会规律的探索则经历了一个更为曲折复杂的过程。古希腊德尔菲神庙中的那句铭文——“认识你自己”——成了人们永远都在追求、却永远也难以达到的目标。西方有一句古谚:“习惯是第二种自然”,这句话很好地道出了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奥秘。人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从来都不是个人自己选择的结果,他/她被放置到这种环境中去,他/她的出生在很大程度上便决定了他/她今后可以选择的范围。人们对社会规则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事后的“合理化”(justification),而不是一种事前的论证。而且,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因时、因地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他/她们使用着不同的象征性符号、遵循着不同的仪式、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交流、以不同的方式维护着不同的社会秩序。在探究社会时,人们往往无法刨根问底,因为社会现实是人类集体行动的产物,作为这一社会建构过程的无数个参与者之一,研究者无法置身事外,客观地观察和分析这个“生活世界”。正像一位当代历史学家所说的那样:“无论宗教和哲学提出什么样的建议,自我认识都要求人类根据自身的条件、在自身局限的约束下、通过自己不完备的理性创造出自己的衡量尺度这种在语言的限度内寻求自身衡量尺度的活动同人类的历史一样源远流长。 从古希腊开始,西方人对自然和社会的探索就分别选择了两种不同的路径,以至于形成了C·P·斯诺所称的“两种文化”、海因里希·李凯尔特所区分的“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依曼纽尔·康德所说的“繁星密布的苍穹和我心中的道德律”以及恩斯特·特罗齐所揭示的“自然主义与历史主义之间的战争”。可以说,自然与文化之间的辩证关系一直伴随着西方人走过漫长的文明史,体现在他们的语言和思维习惯中。这种二元论被里查德·罗蒂表述为一种“心智集合”(mental sets)或者是“话语共同体”(communities of discourse)之间的差异。[注释title=‘跳转到该注释’ name=‘[注释’>[[注释]]通过这两种不同的智识努力,西方人发展出了两套系统的知识体系,一套是关于“自然规律”(physis)的知识体系,另一套则是关于“社会规范”(nomos)的知识体系。法学是后一种知识体系中最早出现的系统学科,而且一直占据着这一体系中的霸主地位,直到19世纪近代社会科学兴起。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法律本身便是人类为自己创造的尺度或“规矩”(measure),而法学则是对这一规矩进行理论建构、并在它的限度之内研究人类行为的一门学科。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与哲学不同,法学并非产生于追求知识的“纯粹”动机,它的历史一直是与法律职业的历史密不可分的。人类的集体生活需要秩序,不同的人类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发展出了不同的秩序范式,这些秩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