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目录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一)综合

一九九九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

(二)营业税

二○○一年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1]21号

一九九八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l99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54号

一九九七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87号

一九九六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684号

一九九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

一九九四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644号

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一[1994]005号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一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42号

一九九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

国税发[1995]153号

(四)土地使用税

二○○三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

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2

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本通知自2000年1月l日起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

3

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1]21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近接部份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反映,要求明确房地产业中集资建房等行为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税营业额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该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单位由划拨地转为出让地,以转让土地价款补交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单位和个人以集资建房名义开发房地产业务征税问题

l、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凡纳入房改范畴,并提供房改批文等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后,对其向本单位职工个人按房

4

改成本价、标准价收取的售房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售房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经批准仍在实行房改的单位采取集资购房,即单位支付一部分资金,职工个人交付一定的集资款,由单位统一向房地产公司交款购买商品房的,对房地产公司的售房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能按省地方税务局闽地税政一[1999]18号文件规定的“委托代建房”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

5

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月25日国税函[l998]5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

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9月21日国税函[1998]5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一字[1998]041号)收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

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

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6月28日国税函[1997]387号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6号)收悉。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根据董事会决定,以其部分不动产(公寓、综合楼等)作价,作为中外合作双方的股、利进行分配,双方分得的不动产拥有产权,并可独立处置。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8

东亚公司将属于东亚公司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因此对东亚公司分配的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

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l1月22日国税函发[1996]68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接你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包销房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6]259号),反映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

9

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末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国税函发[1995]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0

根据各地在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学习、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规定,总局决定陆续编写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一、问:税制改革以前,原营业税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问: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11

三、问: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四、问: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

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

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

五、问: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这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如果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承担其所隶属单位(以下称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建筑安装

12

工程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则要看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根据这一规定,内部施工队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六、问: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

答: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七、问: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

13

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八、问: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如何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缴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

14

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九、问:银行贷款给单位和个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如果期满后借款者无力还贷,抵押的房屋归银行所有,对此是否应当征税?如果房屋归银行所有后,银行将房屋销售,是否应当征税?

答: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

15

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一、问: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时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记入“储金”科目,储金的利息记入“保费收入”科目,储金到期返还给用户。对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是向投保者收取的保费,还是储金的利息?对于到期返还给用户的储金是否准许从其营业额中扣除?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此项规定,第一,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的营业额为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而不是储金的利息收入。因为,就提供保险劳务而言,此项规定所说的“对方”是指投保者,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收取的是保费,而储金利息是保险公司向银行收取的,不是向投保者收取的。其次,应以保费金额为营业额,对到期返还给用户的储金不能从营业额

16

中扣除。

十二、问:邮政部门收取的“电话初装费”按什么税目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对“邮电通信业”税目的解释,为用户安装电话的业务属于该税目的征收范围。“电话初装费”是邮政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而收取的费用,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

十三、问: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点歌等业务,对此项收费按什么税目征税?

答:168台是具有特殊用途的电话台,其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所说的“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四、问:对邮电局(所)经营的邮电礼仪活动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如何确定?

答:邮电礼仪是指邮电局(所)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写有祝词的电报,或者使用客户支付的价款购买的礼物传递给客户所指定的对象。对于这种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邮电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所购礼物的价款在内。

17

十五、问:文化培训适用哪个税目?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其他文化业”是指除经营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此项规定所称培训活动包括各种培训活动,因此对文化培训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十六、问: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以上规定,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

18

营业税。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应否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十七、问: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

19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为执行好《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问题。 为贯彻执行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相关政策及要求作如下解读: 一、收入总额的计算口径 上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西部企业要享受低税率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但该文件并未明确收入总额具体范围,而此次下发的《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收入总额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在此之前,各省市对该政策执行中各有差异,而《公告》的出台统一了政策的执行口径。 二、税务机关的审核(备案)权限及流程 《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我省结合国税系统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房地产公司经营管理制度汇编大全

人事管理制度 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人事管理,使人事管理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人事管理机构及内容 一、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办公室在人事管理上直接向总经理负责,与各部门的关系是协调、指导、服务的关系。 三、人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协助公司领导制定、控制、调整公司及各部门的编制、定员; (二)协同各部门办理员工的招聘工作,为各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员工; (三)协助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做好员工的考查、任免、调配工作; (四)协同各部门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统一管理和调整员工的薪金; (六)保存员工的个人档案资料; 为员工办理人事方面的手续和证明等。 四、管理部门每半年对公司业务主管以上的管理人员进行一次考核,综合其基本情况和主要业绩,对各种能力做出评估,听其上下级对其的评估,填出《员工培训(考核)报告》,为公司储备和提供人才. 员工招聘

一、员工招聘 (一)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遵循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聘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聘用的基本条件 1、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者占2/3以上),并具有与所 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能力和技术知识、水平。 3、有开拓创新意识,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举止文明。 (三)招聘程序 1、员工的招聘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编制、名额进行,各部门增加人 员须向办公室提出用人计划,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应聘人员填写《求职申请表》,并附上工作简历,职称证书和最高文凭 (A4纸)复印件。 3、办公室面试、审查、签署意见。 4、部门经理进行面试、审查、签署意见。 5、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签署意见。 6、批准录用后,由办公室安排签订劳动合同。 7、具体程序按《员工调入、调出管理规定》有关条办理。 二、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新员工一般要经过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签订《用工协议》,待转为正式员工后签订劳动合同。

房地产产业政策

房地产产业政策 1、2010年全国房地产政策综述 2010年是房地产调控的大年,也被业界称为史上最严厉调控年。今年的房地产调控始于2009年12月7日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国务院办公厅1月7日印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国十一条")为标志,以"平稳发展"为总体基调的第一轮调控;第二轮调控以国务院4月17日印发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国十条")为标志,以"坚决遏制过快上涨"为总体基调;第三轮调控以各部委在9月29日前后下发的关于落实"国十条"为标志,其中财政部、国税局、住建部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住建部、国土部对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通知提出四项要求;央行下发《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住建部、国土部、监察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这轮调控以"巩固调控"为总体基调。 纵观2010年的三轮房地产调控政策,基本呈现以下特点: (1)三轮调控"一轮严于一轮" 三轮调控均是对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的一些积极的变化做出的及时反应。第一轮调控是针对金融危机过后2008年四季度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国务院出台"国十一条";第二轮调控是由于第一轮调控未取得成效,国务院对待房地产市场的态度由"平稳发展"转向"坚决遏制过快上涨";经过两轮调控的房地产市场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金九银十"的到来,市场又表现出积极的变化,因此第三轮调控出击,主要是国家有关部委针对"国十条"进一步严格要求地方政府出台细则进行落实,动用行政手段,表现在地方进行"限购"等。 而被业界很多称为"房地产新政"出台的三轮调控,实际上很多政策在几年前就已提出,如信贷政策,有些甚至在房改初期就已经提出,如住房保障政策。只不过很多政策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诸多因素,并没有有效的落实,才导致中央一轮接着一轮的重申。 (2)既调"需求",又调"供应" 调控--平静--反弹--再调控。2010年,房地产市场如此这般的反复了三次,热闹非凡。市场蠢蠢欲动,政策频频加码,市场与政策经过激烈的博弈和对冲。今年的三轮调控总体上从供应和需求两个面上进行调控: 需求端,首先是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在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的同时,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供应端,继续努力增加住房有效供给,调整供应结构,增加公租房和中小套型商品房。 (3)严"商品房",宽"保障房" 主要体现在对商品房的信贷、交易、税收等进行严格;而对于保障房的土地、税收、融资等方面放宽管理。同时在商品房的政策方面也有紧有松,以紧为主,房地产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方面,既有提高门槛,如对中小套型商品房的土地供应加大;也有降低门槛,但提高门槛远多于降低门槛的,如商品房二套房首付调高到50%,三套房停贷等。

房地产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房开优惠】房地产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房地产领域的财务人员,目前占所有财务人员的比重是40%。也就是说,10个会计人里边,就有4个是做房地产以及房地产周边的。考虑到房地产行业的财务人员这么多,今天就对房地产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个大汇总。(建议收藏) 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 1. 转让非自建不动产可差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

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转让自建不动产全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房地产管理制度汇编新

一、组织机构职能 第一章组织机构图 第二章各部门职能说明书 一、董事会 上述职能说明参照公司章程。 二、行政管理中心

1、负责编写制定公司管理制度,组织统筹管理并落实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和协调各部 门工作。 2、参与编制公司发展规划、经营计划,以及规划实施情况总结、完善、评估等工作。 3、负责公司综合性资料汇总,以及总结、计划、纪要等综合性文稿的编写工作。 4、负责公司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重大投资及经营情况)的上报、通知、 通报及传达工作;统一公司的公文格式。 5、负责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6、负责建立和管理公司的档案。 7、负责公司内部岗位定编、招聘、培训、考核及员工薪酬核定和调整。 8、负责制定公司办公费用和礼品费用计划,以及采购、管理并加以调控。 9、负责办理公司相关证照的申报、申领、年检、变更、注销事宜。 10、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协调工作,以及公司对外形象建设和维 护。 11、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维护、行政事务及日常接待工作。 12、负责召集公司办公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组织或参与筹备公司的重大活动。 13、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产品设计中心 1、负责建设项目前期考察、投资评估,调研分析,并负责前期申报、立项、审批、办证等 工作。 2、负责项目设计图纸的会审、修改、变更,做好方案设计及施工图形成过程中的成本控制 工作。 3、负责处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及有关技术问题。 4、负责景观及室内装修工程设计、成本控制、工程实施及效果控制。 5、负责甲供分包、甲定乙供材料设备招投标及合同谈判等工作。 6、负责制定工程项目施工总体进度目标及质量目标。 7、负责工程施工队伍及监理的选择及审核工作。 8、负责工程施工阶段进度及质量目标的控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规划,监督工程进 度及质量计划的实施,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9、负责各项工程的技术支持工作。

企业布局税收洼地,可能涉及的税收政策总结

企业布局税收洼地,可能涉及的税收政策总结 布局税收洼地是税务筹划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最明显的税收洼地是西部大开发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涉及的税收政策很多,简要总结如下: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4、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 8、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10、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鉴于政策很多,无法将内容全部贴到这里,有需要的朋友自行按文件号或文件名查询。

2020年(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 汇编

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制度汇编编号:SDGH5—01 版本:A版第0次修改 标题: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管理办法页码:第2页共9页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管理办法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实现房地产开发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减少或避免投资决策的失误,提高项目开发监视的综合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任务 可行性研究就是在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前,对与项目有关的社会、经济和技术等方面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对拟定的各种可能建设方案或技术方案进行认真的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和论证;对项目的综合效益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价。在此基础上,综合研究建设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经济合理性以及建设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由此确定该项目是否应该投资和如何投资等结论性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科学的依据。 2可行性研究的步骤 2.1筹备。可行性研究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开发设想,组建研究小组,制定研究计划和工作大纲等。 2.2调查。主要从市场调查和资源调查两方面进行。市场调查应查明和预测市场的供给和需求量、价格、竞争能力等,以便确定项目的经济规模和项目构成。资源调查包括建设地点调查、开发项目用地现状、交通运输条件、外围基础设施、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调查,为下一步规划方案设计、技术经济分析提供准确的资料。 2.3方案的选择和优化。在收集到的资料和数据的基础上,建立若干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反复比较和论证,会同相关部门采用技术经济分析的方法,评选出合理方案。 2.4财务评价与不确定性分析。对经上述分析后所确定的最佳方案,在估算项目投资、成本、价格、收入等基础上,对方案进行详细的财务评价和不确定性分析。研究论证项目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盈利能力。由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筹措建议和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 2.5编写报告书。经上述分析与评价,即可编写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一个以上的可行方案和实施计划,提出结论性意见、措施和建议,供领导决策。 3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由于房地产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不同,其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各有侧重。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3.1项目概况。主要包括: 3.1.1项目名称; 3.1.2项目的地理位置。包括项目所在地城市、区和街道,项目周围主要建

最新房地产宏观政策

最新房地产宏观政策 宏观政策的出台对房地产行业的未来发展和走向起到了引领的作用,其影响力不可小觑,下面让带你们一起了解一下最新房地产宏观政策吧。 最新房地产宏观政策:购房限购政策 1、取消商业银行的差别化信贷,并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低首付、提高贷款上限,支持中间阶层置业。现行的差别化信贷政策违背商业银行的逐利本能,必须靠银监会三令五申才可实施,而限购令可基本禁绝利用信贷资源炒房和过度投资的行为。 2、取消限价房,逐步取消经济适用房。中产阶层可购买性价比更好的新建或二手商品住宅;住房保障体系从“以售为主”转向“租售并举”,将来可转向“以租为主”直至最终取消经济适用房。 3、原用于调整供应结构、抑制地价的90/70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可以取消。国有土地出让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尽量减少易导致暗箱操作的综合评标。 4、6月新建商品住房均价比去年年底涨幅超过或者接近全年房价控制目标的,上半年新建住房成交量同比增幅较高的,位于已限购城市周边,外地购房比例较高的,存在房价上涨过快、调控政策执行不严格等突出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的。 最新房地产宏观政策:增加土地供应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两会期间表示,将采取分类调控的原则,增加一线城市的土地供应面积。最近一线城市房价上升快,引起关注,为防止异常交易推高房价,全力支持一线城市地方政府调控措施。 记者了解到,由于此前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包括北上深等一线城市去年均大幅减少了土地出让的宗数和面积,与此同时,由于下半年以来土地市场的火爆,北上深等一线城市屡屡拍出高价地。姜大明关于将增加一线城市土地供应的消息一经传出,即在地产界引发了热议。 最新房地产宏观政策:整治“首付贷” 去年下半年以来,北上深等一线城市房价大幅上涨,以“首付贷”为代表的杠杆资金被认为是推动此轮房价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上海“链家事件”发生以后,记者曾在《地产中介链家的“金融风暴”》中提到“首付贷”给房地产市场带来的风险。在今年两会上,“首付贷”将何去何从成为委员代表和媒体记者关注的一个焦点。 两会期间“金融改革与发展”媒体发布会上,在回答“如何看待首付贷”时,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央行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结合即将开始的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活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与p2p平台合作开展的金融业务,开始进行清理和整顿,打击为客户提供首付贷融资、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 最新房地产宏观政策:房地产税立法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段光勋整理并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 (4) 1、营业税 (4) 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 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 (4) 对个人出租住房,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4)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 个人销售住房的营业税政策 (5) 2、企业所得税 (5) 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5) 3、个人所得税 (6)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 得税 (6)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 征个人所得税 (6)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 4、土地增值税 (7)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 税 (7)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7)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8) 个人转让原自用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8)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8) 合作建房、兼并、换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9) 转让回收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9)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滞纳金 (9) 5、房产税 (10) 房地产开发的房产税政策 (10) 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0) 单位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0) 6、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 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 7、耕地占用税 (11)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1) 8、契税 (12)

某地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

集团管理制度汇编

集团管理制度汇编目录 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内容与程序》 (1) 《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6) 《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条例》 (12) 《员工福利管理条例》 (14) 《集团薪资管理条例》 (17) 《考勤休假管理条例》 (21) 《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26) 《人才引进奖励制度》 (29) 《职能部门考核激励机制》 (30) 《员工月度工作评估流程》 (32) 《部门月度工作目标考核流程》 (33) 《内部竞聘机制》 (34) 二、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78) 《财务审批实施细则》 (91) 《集团内部银行管理办法》 (95) 《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年度预算编制方法》 (97) 《集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98) 《审计部岗位职责》 (102) 三、行政管理制度汇编

《总裁办岗位职责》 (35) 《行政部岗位职责》 (36)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37) 《发文处理流程》 (41) 《会议管理办法》 (42) 《接待来访工作程序》 (45)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46) 《工作车管理制度》 (48) 《档案管理制度》 (51) 《印章管理制度》 (60) 《员工行为规范》 (65) 《公司客户信息管理办法》 (66) 《公关管理办法》 (68) 《合理化建议管理条例》 (71) 《对外信息披露办法》 (74) 《危机管理办法》 (76)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内容及程序 入职管理 一、入职手续 1、社会招聘新员工凭《新员工录用通知书》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同时交验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以及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证明;应届毕业的新员工凭学校开具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同时交验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关系迁移证。 2、按人力资源部的统一格式填写《员工信息表》。 3、人力资源部为新员工办理员工卡并开具《新员工报到通知单》。 4、新员工持《新员工报到通知单》到指定部门报到或参加培训中心组织的入职培训。 二、签订劳动合同 1、公司聘用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2、公司在新员工提供个人档案的托管证明或转入个人档案后,与员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聘用关系,有特殊需要的,同时签订《培训合同》或《保密协议》。 3、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合同。 三、试用期员工管理 1、所有新聘员工都需经历试用期,试用期视所签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岗位不同而设置,一般为六个月,可视特殊情况适当缩短试用期。 2、试用期满之前,员工的直接主管将对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直接主管将评估意见报至区域或部门责任人,由责任人决定试用期员工是否转正、延长试用期还是解除劳动关系,转正后员工薪资由责任人在授权薪资总额范围内确定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试用期内员工和公司都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试用期将计入员工在公司的服务期。 四、其它关系接转 1、户籍关系 应届毕业生至公司报到时应持有原毕业院校发放的“派遣证”和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户籍关系迁移证明,如为杭州生源,则取回户口迁移证,并自行将户口迁入家中;如为非杭州生源,需按户口申报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集体户口入户手续。 培训 一、培训目的 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不断提高公司和员工的业绩,增强员工的综合素质及工作技能,同时满足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公司为每一位员工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机会。 二、培训内容和形式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税收优惠在整个税款征收中的占比很少,但它却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机关通过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从而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发展。然而,有些纳税人受利益驱动,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编造不实鉴定,办假外资企业和虚假的申报骗取税务机关的减免税优惠,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堵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税收漏洞,笔者本着税务机关便于征收管理和维护,税收优惠政策准确执行的原则,分析在实际征管中导致税款流失的根本原因,就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策,以期达到规范税收优惠的目的。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原因1、个体工商业户的销售收入难于确定。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制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虽建帐但大多虚假不实,帐证不全更是随处可见。不建帐或者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由于个体经营者普遍知识水平较低,根本不懂财务制度,许多个体户经营收支与家庭的其他费用混为一体,致使无法记帐。二是为了降低进货价格,个体户在进货时,如向供货方索要发票,供货方就会抬高货物的出售单价,故一般不要原始发票,这样在客观上造成原始凭证缺乏,因此进货登记簿和凭证粘贴簿等也就形同虚设了。帐证不全的直接后果,导致了申报数据的不准确。税务机关只能以保本法或以其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销售收入,而推算出来的销售收入与实际的销售收入必然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有些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免征了增值税,而低于起征点的却征收了增值税,从而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正性。2、农业产品出售者的身份难于确定。农业生产者到外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一般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地税务机关查验后、免征增值税;但农业生产者在本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因出售者数量众多,且流动性强,一般不会持《自产自销证明》,致使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对出售者的身份无法辨认,从而使一些临时商贩或无证经营农产品的个体户无形中享受了免税的待遇,逃避了应缴的增值税。3、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难于在确定。纳税人将用于非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待享受到免税待遇后,即改变其用途,这样就会使国家税款白白流失。4、外商投资企业的真假难于确定。在所有税收优惠中,要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最多,有著名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二免三减半”;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及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优惠税率;还有先进技术企业、“双密”型企业的减半征收;以及购进国产设备的所得税抵免和再投资退税等等,如何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更好地促进外向型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是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关键所在。现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就我市而言,平均每年就以25.8%递增,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我们发现一些规模较大,销售较多的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摇身一变,变成了独资或合资的企业,然后堂而皇之地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享受完“二免三减半”之后,企业的销售就会明显减少,甚至会出现零销售,从此或变成一个空壳企业,或变为另一个外资企业的附属关联企业,待经营期满10年,即申请注销关闭大吉,而一个由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的新外资企业又会出现,接着便会继续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了。5、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难于确定。原有一些属国有、集体性质或乡镇办、村办的福利企业,通过改制成了股份制企业,名称上虽然是股份制,而实际上已为一人或数个股东所控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如果只按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来核对其性质而忽略了其实际性,那么,税收优惠的范围就会在疏忽中扩大。另外要注意假报“四残”人员名单的情况,有些企业的“四残”人员占比根本达不到标准,而以虚假申报的方式来骗取税收优惠照顾。6、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用料掺比签定的真假无法确定。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有有权机关批准,其生产的产品.通过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废旧资源的用料掺比达到规定标准,并发给鉴定证书。然而,税务机关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有的产品根本达不到规定的比例,但因其有有权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仍给予办理了税收优惠。

近年房地产业重要政策法规

近年房地产业重要政策法规 2002至2004年房地产业重要政策法规一览 11号令 2002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签发11号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文件叫停了已沿用多年的土地协议出让方式,要求从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此前,北京市近90%的土地是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的,11号令的颁布,被业界称为“新一轮土地革命”的开始。 33号文件 为具体实施11号文,2002年6月底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也就是33号文件),该文件重申了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外,同时却又为土地协议转让留出了“四个口子”,即绿化隔离带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开发带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国家级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外非生产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项目用地。这个文件使协议转

让得以延续,相当多的项目都套上了这四类名目,实际上是一个“缓期执行”的做法;截止彼时,已有大量土地流入房地产商手中。121号文件 2003年6月5日,央行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此文件对高档房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引起业界反对声一片。 18号文件 2003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即“国务院18号文件”,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明确提出要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4号令 2004年2月,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四部门制定了《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4号文件),短短6条700多字,将原先留的口子一一堵死,整个北京土地市场原有的游戏规则被完全改变。 4号令明确了经营性用地全部入市交易、堵上“四个口子”的同时,也规定按“33号令”可以协议出让且发改委或规划委已立项或回复

对当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看法和建议要点

国家对作为再生利用资源的废旧物资给予了一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资源浪费,提高了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但通过近几年的政策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较多的利用废旧物资偷逃增值税现象,有悖于国家出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策规定中有不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是一些纳税人钻政策空隙,大肆侵占国家税款,同时也有一些是税务机关未能严格加强管理的原因。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经济秩序,正确理解、贯彻和执行国家的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今年,我们对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共检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22户,经营规模也各自不同,有国有企业,有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为个人企业),注册资金大多为30万到50万元(个别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注册资金几百万元),但经营收入数额却非常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有的年度增长幅竟达十几倍,由上年的200万左右上升到2000—3000万元左右;另一方面,实际经营场所与其经营收入额明显不相适应,财务核算不正规,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商品的种类大多集中在废旧金属上,如废旧钛材、废钢铁。在税收政策方面,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定期核定纳税人的免税资格,符合条件的即享受免税,相反则不享受免税。 归纳之,有以下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能严格执行税收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不健全。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件“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4]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税发[2005]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四户,其余的十八户属小规模纳税人,有近二十户未设置销项税金、应交税金帐簿,一般纳税人企业未进行应交增值税的核算,这样就形成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销售收入成为含税收入,同税收核算的会计收入口径形成差异,从而影响税收核算;另一方面由于不按规定进行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分别核算,造成有些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正确反映,影响增值税的管理和征收。在调查中就发现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核算中就如上述所存在的问题相同,未按规定对免税项目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造成本应交增值税项目的,反而以营业税项目开具地税发票缴了营业税。 二、发票开具混乱,不能严格按规定开具。由于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因此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货物时开具发票的货物价格、数量与自己应纳税额无直接联系,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时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购货方需要开多少发票,完全是自己说了算,一些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为了能提高货物价格、从购货方拿到好处费,他们可根据购货方的意图随意开具普通发票。为购货方虚增购货数量、扩大进项税抵扣金额、偷逃增值税提供了便利。收购发票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用于收

房地产置业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XXXX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治理制度汇编

二〇〇八年二月

目录 XXXX(中国)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治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财务治理机构设立及治理职责 (1) 第三章要紧制度与方法及其修订 (3) 第四章对外会计报表的编制 (3) 第五章财务检查与监督 (4) 第六章附则 (4) 附件5 附件1 XXXX(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1) 第一章总则6 第二章中国会计准则下的要紧会计政策6 第三章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下的要紧会计政策7 第四章会计科目的设置 12

第五章会计凭证和账簿 12 第六章资产 14 第七章负债 21 第八章所有者权益 22 第九章收入 23 第十章成本费用治理 26 第十一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28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 29 第十三章附则 30 附件2 XXXX(中国)置业有限公司集团财务人员治理方法

(32) 第一章总则 32 第二章财务人员的任命、聘用与培养 32 第三章财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3 第四章财务人员的轮岗 34 第五章财务人员的工作交接 34 第六章财务人员业务处理及报表的上报时刻安排 35 第七章附则 38 附件 3 XXXX(中国)置业有限公司预算治理及操纵方法 (40) 第一章总则 40

第二章编制预算的原则 40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 41 第四章预算的内容 43 第五章预算的执行和操纵 44 第六章预算的调整 46 第七章预算的反馈、分析和预测 47 第八章附则 48 附件4 XXXX(中国)置业有限公司销售收款治理方法.. 1第一章总则 49 第二章认筹、退筹 49

中国房地产行业政策汇总分析

2015年9月中国房地产行业政策汇总分析 中国指数研究院10月8日发布《2015年9月中国房地产政策跟踪报告》,9月百城住宅均价继续双涨。根据中国房地产指数系统百城价格指数对100个城市新建住宅的全样本调查数据,2015年9月,全国100个城市(新建)住宅平均价格为为10817元/平方米,环比上涨0.28%,涨幅较上月收窄0.67个百分点。均价较去年同期上涨1.36%,涨幅较上月扩大1.21个百分点。北京、上海等十大城市(新建)住宅均价为20061元/平方米,环比上涨0.50%,涨幅较上月收窄1.45个百分点;同比上涨5.64%,涨幅较上月扩大1.81个百分点。 一、市场情况:百城均价继续双涨主要城市同比回升明显 2012年1月-2015年9月百城价格指数 9月百城住宅均价继续双涨。根据中国房地产指数系统百城价格指数对

100个城市新建住宅的全样本调查数据,2015年9月,全国100个城市(新建)住宅平均价格为为10817元/平方米,环比上涨0.28%,涨幅较上月收窄0.67个百分点。均价较去年同期上涨1.36%,涨幅较上月扩大1.21个百分点。北京、上海等十大城市(新建)住宅均价为20061元/平方米,环比上涨0.50%,涨幅较上月收窄1.45个百分点;同比上涨5.64%,涨幅较上月扩大1.81个百分点。 9月各级城市成交同比继续回升。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9月市场成交持续回暖,其中一线及二三线城市月度周均同比依然呈现增长趋势。具体来看,一线城市月度周均成交继续回升,同比增幅75%,环比微幅下降23%%,其中上海同比增幅达121%领先其他三市。二三线城市月度周均同比多呈现两位数增长,环比小幅上涨6%.从全年累计同比来看,一线城市累计增幅在50%以上,二三线城市累计增幅超四成。 二、中央地方政策再宽松助力库存去化活跃市场 首套房商贷首付降至五年内最低。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从上年930新政以来,已有三轮信贷政策放松(930、330、831新政),到三季度,其政策效应减弱,主要城市成交量和同比均出现回落。此次商贷门槛的降低将进一步扩大首置刚需和部分改善型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房地产行业企业纳税意识不强。目前,大多数房地产行业企业是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开办的,这些企业曲解地方的优惠政策,甚至有的认为自己是招商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优惠、得到“照顾”理所应当;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有关税收政策不清楚,特别是对预收房款、以房抵顶工程款、代收款项等特殊税收政策更是知之甚少。以高唐县为例,该县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7家,其中,高唐本地企业仅有1家,其他均为招商引资的外来企业,这些企业在高唐的累计经营期限都超过了180天,按规定均应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但是,除本地一家企业外,没有一户主动到国税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经国税部门多次上门催办,目前已4家企业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另2户企业仍在催办过程中。 2、房地产行业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一是财务制度混乱。帐务不全,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帐。二是收入不实。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售房款的形式,因未开具正式发票,预收款长期挂在帐上,不作收入,有的甚至无账可查。三是虚列成本。多数房地产企业由于工期长,与建安施工企业结算不及时,成本核算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遵循配比原则,有的仍然按收付实现制即对成本采取支付多少,就列支多少;对未售房面积,收入未转但成本已提前列支,造成收入、成本不配比,因而无法核实其真实成本,也就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情况。有的按预计数开具收款收据入帐,造成成本虚增,同时存在大量的不合法凭证或没有取得凭证。 3、房地产行业流动性强。流动性强是房地产行业的共同特点,目前高唐的6家外来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是外地的固定业户,往往以回总公司汇总纳税为由,不愿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但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他们中无一符合回总公司汇总纳税的条件,并且在高唐累计经营期限都超过了180天,应该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流动性强的特点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困难,稍有疏松,极易形成漏征漏管。 4、易造成其他偷逃税行为。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供货商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证和税务登记证,开具虚假发票行为严重,经营行为隐蔽、流动性大,如果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不到位,这些供货商偷逃税更有了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管理办法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实现房地产开发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减少或避免投资决策的失误,提高项目开发监视的综合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 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任务 可行性研究就是在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前,对与项目有关的社会、经济和技术等方面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对拟定的各种可能建设方案或技术方案进行认真的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和论证;对项目的综合效益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价。在此基础上,综合研究建设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经济合理性以及建设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由此确定该项目是否应该投资和如何投资等结论性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科学的依据。 2 可行性研究的步骤 2.1 筹备。可行性研究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开发设想,组建研究小组,制定研究计划和工作大纲等。 2.2 调查。主要从市场调查和资源调查两方面进行。市场调查应查明和预测市场的供给和需求量、价格、竞争能力等,以便确定项目的经济规模和项目构成。资源调查包括建设地点调查、开发项目用地现状、交通运输条件、外围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调查,为下一步规划方案设计、技术经济分析提供准确的资料。 2.3 方案的选择和优化。在收集到的资料和数据的基础上,建立若干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反复比较和论证,会同相关部门采用技术经济分析的方法,评选出合理方案。 2.4 财务评价与不确定性分析。对经上述分析后所确定的最佳方案,在估算项目投资、成本、价格、收入等基础上,对方案进行详细的财务评价和不确定性分析。研究论证项目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盈利能力。由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筹措建议和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 2.5 编写报告书。经上述分析与评价,即可编写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一个以上的可行方案和实施计划,提出结论性意见、措施和建议,供领导决策。 3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由于房地产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不同,其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各有侧重。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3.1 项目概况。主要包括: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应分析与思考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应分析与思考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 一、“十一五”时期荆州市税收优惠执行效果明显 “十一五”时期,是荆州国税系统执行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减税让利最多最大的五年,也是地方经济发展最好、税收收入增长最快最多的五年。“十五”时期,全市共组织国税收入 亿元,税收优惠累计亿元,占国税收入的比重为。而“十一五”期间,税收优惠累计达亿元,占同期国税收入的。五年间,税收优惠总额增长了两倍, 占国税收入的比重提高了近个百分 点。“十一五”期间,全市国税系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共计户次。按税种分,其中增值税减免亿元、所得税减免亿元、车辆购置税减免万元、办理出口退税亿元。据统计,上述亿元税收优惠充分发挥出政策导向和税收调控职能。其中,用于固定资产基础建设投资亿元,用于技术改造亿元,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亿元,用于改善民生等支出亿元。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引导性作用。从政策时效性和区域经济特色考虑,我们选择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转型和农业产业化等三个重点优惠政策项目,通过采集相关数据,运用评估模型,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 (一)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增值税转型改革两年多来,荆州市企业共计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万元,占同期申报抵扣进项税总额的,占同期应纳增值税总额的,历年抵扣税额相对均衡。同时,固定资产抵扣的行业性、项目性、区域性集中现象十分突出。分行业看,占比最大的是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共抵扣万元,占抵扣总额的; 其次是化 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共抵扣万元,占抵扣总额的。这三年间,我市固定资产抵扣相对集中在荆州城区,集中在几个大项目上,带动城区的抵扣额占到全市的。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年新《所得税法》颁布以来,全市共有家企业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其中国税部门管理的有家,均为工业企业,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领先优势,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认定时间分,年度认定家、年度认定家、年度认定家。按所属类型分,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户,资源与环境技术户,新材料技术户。户企业中,有户企业在实施新法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新法实施年来,家企业累计享受所得税减免万元;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额万元,其中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万元,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摊销万元。新法施行前后,企业减免税额和加计扣除额增加的幅度相当大,年减免税额较年增长; 研发费加计扣除额较年度大幅增长。根据企业实际发生数计算,户企业近三年平均所得税税负率为。 (三)农业产业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到年底,荆州已建成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个,省级龙头企业个。其中国税部门管理的省级以上的企业家。全市农业产业化优惠具有“范围广、数额大、不平衡”等特征。“范围广”指农业产业化涉及的一揽子非专有税收优惠类别和项目,在全市企业中均涉及。“数额大”指税收优惠的额度相当可观,在“十一五”期间,家企业共实现免征增值税销售收入亿元,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亿元,所得税减免亿元,出口退税亿元。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德炎水产享受出口退免税万元。“不平衡”指税种优惠的不平衡,目前所得税直接减免的力度相对薄弱; 企业享受优惠的不平衡,由于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经营能力方面的差异,有户龙头企业几乎没有享受到直接的税收优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