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报告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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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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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倡导诚信纳税、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和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认真、细致开展201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过在全市国、地税部门和广大纳税人的共同努力,本项工作于2014年X 月圆满结束,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为做好201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我市国、地税部门根据联合评定工作的特点,主动加强沟通,多次召开会议,在认真

学习《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就做好201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本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范围、时间进度和评定要求。经过全市国、地税部门的精心组织、细致安排,对全市范围内符合本次评定条件的纳税人进行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具体评定结果见下表:该评定结果显示,我市A、B、C、D级纳税人分别占参评纳税户的XX%、XX%、XX%和XX%,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和评出的A、B级纳税人比往次增加,表明我市广大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信用意识在不断提高。二、主要做法(一)国、地税部门联动,认真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作为优化纳税环境、提高纳税意识的表现形式之一,

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行等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依据,也是借以达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的重要手段。为此,我市国、地税部门联动,成立纳税信用联合评审小组,充分沟通,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彼此就工作方式、步骤、评定标准和程序等方面达成共识,统一部署、分头行动、集中商议决定,夯实了纳税评定工作的基础。(二)加强宣传,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我市国地、地税部门一方面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加深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业务知识的理解,认真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开展评定工作。另一方面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栏等渠道公开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与信息,将各个等级的评定标准以及奖惩措施告知纳税人,还通过税收例会和税收

管理员积极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企业形象和包装、企业业务拓展的重要性,明确依法诚信纳税带来的好处,从而配合和支持纳税信用的评定工作,为评定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三)严格把关,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为确保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质量,不断提高纳税信用等级的公信力,我市国、地税部门严格把关,结合税收经济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抓住税收管理的关键环节,严格评定程序、严格评定标准,把握好工作的程序和进度,做到规范、科学。在具体评定中,先评A级纳税人,次评C级和D级纳税人,最后评定B级纳税人。对A级纳税人的评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C 级和D级纳税人的评定认真把关,既不回避也不扩大,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以进一步推动我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我市国、地税部门充分利用和发挥信息化技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提供

数据支持,根据有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利用信息技术在系统中获取相关数据,作为评定依据。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作用,对企业诚信经营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审核,并做好书面记录,真实、完整提供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资料。在此基础上,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客观、真实地评定。(四)分类动态管理,夯实征管基础我市国、地税部门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动态管理,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征管工作中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A级纳税人在税务检查、税务登记证验证、税收年检、发票领购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激励优惠措施,鼓励其继续保持A级纳税人声誉;对B、C级纳税人加强日常的管理和辅导,提高其依法纳税水平,提升其纳税信用度;对D级纳税人则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行强化管理,督促其整顿改进,争取提高纳税信用度。与此同时,对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进行宣传,鼓励

其他纳税人向他们学习;对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进行重点辅导,督促其查缺补漏,规范纳税信用信息档案管理。还通过税务检查、发票供应等各种途径将纳税信用应用到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增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效果,使纳税人更加注重自身的纳税信用等级,自觉投入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从而夯实征管基础,维护税收正常秩序。三、取得成效(一)提倡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密切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鼓励企业依法诚信纳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在税收管理上实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既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收征管,同时也对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信用等级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不同级别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享受不同的待遇,提高了企业自觉纳税意识和纳税遵从度与荣誉感,积极主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有力推进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了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二)共同配合,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通过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我市国、地税部门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一方面对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优惠激励措施;另一方面合理配置征管力量,对纳税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列入重点检查对象,使税务检查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通过评定,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帐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以及违反税收法律情况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对纳税人的日常涉税动态和涉税违法情况有更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起到强化税源监控和管理的作用,有利于日后明确税务检查工作重点和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在开展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我市国、地税

部门共同配合,充分借用计算机的力量对征管数据、征管质量和征管力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整理和比较,对于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工作,堵塞税收漏洞,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基层分局在评定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通知各相关税管员及时下户核查,积极采取相关的管理措施。对属于国税建帐而地税定额的纳税户,认真下户核查实际经营情况,达到建帐标准的,将其改为核定征收,并将国、地税的申报收入进行对碰,需要补税的,则及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尽快入库。对属于国税有登记而地税无登记的经营户,对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补办税务登记,补缴未申报的税款。对在国税局正常申报而在地税局登记为非正常或注销的纳税户,对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补办税务登记并补缴未申报的税款。(三)密切征纳关系,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进行评定和分类管理,提高了我市国、

地税部门的税收征管质量,进一步树立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促进各项税收工作的发展。纳税人通过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增强了自律意识,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积极争评守信纳税人,自觉珍惜和保持A级信用等级荣誉。纳税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通过评定,提高了认识,有改进工作和加强管理的念头与实际行动,争取提高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密切了征纳关系,建立了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激励竞争机制,既为构筑综合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也为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四、存在问题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经过我市国、地税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好成绩,达到了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初衷与目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和提高。一是《办法》中纳税信用等级量化评定项目和指标设置有待改善,打分方式较为简单,未能完全反映出纳税人

实质性的问题,给正确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带来一定困难。二是计算系统中没有纳税信用评级模块,评定等级的量化指标不能够快捷而准确地从操作平台上较好体现,影响了评定工作的效率。三是不同地区在评定中某些标准统一度不够,加上各等级户数比例不受限制等因素,造成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够平衡,容易影响部分纳税人的情绪,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的公信力。四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续管理还跟不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没有完全把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与征管部门的日常管理相互挂钩,影响了以后纳税人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积极性。五、工作要求(一)我市国、地税部门要充分运用评定结果,完善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和分类服务制度,提高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公信力,使纳税人珍惜已取得的纳税信誉等级要根据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服务环

境、涉税审批等方面给予有针对性服务,特别是要把A级纳税人的专业化、个性化、“直通车”、“绿色通道”等服务措施落实到位,扩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影响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氛围。(二)我市国、地税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信用的动态管理,建立纳税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对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在教育处置的基础上要降低其信用等级,震慑违反纳税诚信、违法违规的纳税人。对A级纳税人要鼓励其珍惜荣誉,保持纳税信用,为其他等级纳税人起到表率作用;对C、D级纳税人要加强管理,帮助其改进纳税管理,增强纳税信用意识,争取下次评定中提高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报告责任编辑:杨雪阅读:人次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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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其中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不足两年的纳税人、非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暂不进行评定。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有效期限二年,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以日常管理信息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分别进行评定。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各项评定指标的内容分值和评分标准进行细化,按以下评定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一)税务登记情况:分值10分。按以下列举项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项进行考评,有不符合规定的按设定分值扣分,扣完10分为止。 1.开业登记,分值1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一次性扣完1分。 2.扣缴税款登记,分值1分。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有

纳税信用等级扣分细则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考评说明 考评指标考评 评标准扣分标准考 分值 一、税务登记情况15 分 (1)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并已办理税务登记;(2)不符合标准一项1、开业登记 2 分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扣 税务登记;( 3)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等。 1 分,扣完为止。 (1)依法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已办理扣缴税款 不符合标准一项 登记;(2)自发生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 2、扣缴税款登记 2 分 ( 3)如扣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扣缴税款登记; 1 分,扣完为止。 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等。 (1)纳税人名称变更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变更;(2)核算形式变更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不符合标准一项3、税务变更登记 2 分理了变更;(3)法人变更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扣 理了变更;(4)地址变更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 1 分,扣完为止。 理了变更;(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 公开悬挂;(2)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不符合标准一项4、登记证件使用 2 分务人遗失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了扣 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3)没有转借、涂改、1 分,扣完为止。 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 (1)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 不符合标准一项 理了验证手续;(2)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 5、年检和换证 2 分扣 管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3)如实提供有关证件、 1 分,扣完为止。 资料等。 (1)自开立存款账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不符合标准一项6、银行帐号报告 2 分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 2)开户银行及账号发生变化扣 的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 分,扣完为止。 (1)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2)按规定办理 不符合标准一项7、纳税认定情况 2 分扣 其他认定;( 3)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等。 1 分,扣完为止。 二、帐簿、凭证管理情况15 分 (1)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 日内,将其财务、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不符合标准一项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 3 分备案。( 2)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扣 算软件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1 分,扣完为止。 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1)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 日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 2)自扣缴义务发 不符合标准一项生之日起10 日内,按税种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扣 3 分 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收账簿;( 3)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 1 分,扣完为止。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 年; (4)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领购、保管、 3 分(1)按规定条件向税务机关领购,手续齐全;( 2)不符合标准一项

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纳税信用级的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纳税信用级的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纳税信用级的评定标准 一、纳税信用评价方式 1、根据《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2、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深圳市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 3、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4、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另行规定。 二、纳税信用等级标准 1、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2、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3、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4、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三、哪些企业本年底不能评定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按月申报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或按季申报纳税人连续2个季度或者累计3个季度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四、获得A级纳税信用享受税收激励政策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放宽发票供应限量; (三)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四)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优先办理退税,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所属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五、哪些涉税行为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一)未按规定申报 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每次扣5分(按税种按次计算); 2、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期抄报税的、提供虚假涉税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涉税资料的,每次扣3分、5分或11分不等。 (二)欠缴税(费)款

公告2014 40号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07-04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计分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计分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计分标准》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计分标准序号评定项目评定指标分值计分标准1 一、税务登记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情况;10分(扣完为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扣2分;2 纳税人依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况;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每次扣1分;3 纳税人依法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1)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证件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行为之一的,每项扣4分;(2)纳税人未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的,扣1分;(3)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税务登记证件的,扣1分;(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未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扣2分。 4 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账号的情况;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立(变更)全部账号的,扣1分。 5 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认定的情况。 (1)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认定(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税务认定的,扣3分;(2)发现纳税人因提供虚假资料被取消税务认定资格的,扣5

分;6 纳税人依法办理停(复)业登记的情况;(1)纳税人虚假停业的,扣4分;(2)纳税人在停业期内,提前恢复生产经营,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扣3分;7 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情况15分(扣完为止)(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扣3分;(2)使用计算机记帐的,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扣3分;8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情况(1)纳税人应设置未设置账簿的,扣减6分;(2)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设置账簿的,扣减2分;(3)纳税人的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扣减3分;(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扣减3分;(5)据以入账的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扣减4分。 9 三、发票管理情况发票开具情况;25分(扣完为止)(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每次扣3分;(2)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每次扣1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扣15分;(3)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每次扣2分;10 发票取得情况;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每次扣3分;11 发票保管情况; (1)未按规定保管发票,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每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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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报告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倡导诚信纳税、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和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认真、细致开展201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过在全市国、地税部门和广大纳税人的共同努力,本项工作于2014年X 月圆满结束,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为做好201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我市国、地税部门根据联合评定工作的特点,主动加强沟通,多次召开会议,在认真

学习《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就做好201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本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范围、时间进度和评定要求。经过全市国、地税部门的精心组织、细致安排,对全市范围内符合本次评定条件的纳税人进行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具体评定结果见下表:该评定结果显示,我市A、B、C、D级纳税人分别占参评纳税户的XX%、XX%、XX%和XX%,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和评出的A、B级纳税人比往次增加,表明我市广大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信用意识在不断提高。二、主要做法(一)国、地税部门联动,认真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作为优化纳税环境、提高纳税意识的表现形式之一,

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七个要点

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七个要点 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七个要点 1、ABCD四个等级直接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状况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 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 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采取扣分制,根据最后得分确定级别)和直接判D级方式。A级: 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B级:纳税 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 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2、评价对象不涵盖所有纳税人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即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范围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 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 人合伙企业。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 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此外,纳入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还分为参评企业和不参评企业。 3、5类企业不参评,其中3类可申请补评级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被D级或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关联的企业不受此限制,直接判D级);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 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 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附件: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三章激励与监控 第四章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

关于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A级评定的公示

江津区国家税务局江津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A级评定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江津区国家税务局、江津区地方税务局以日常税收管理、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拟评定重庆潍柴发动机厂等61户(其中共管户45户)纳税人为重庆市江津区201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级单位,现予以公示: 重庆潍柴发动机厂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电力线路构件厂 重庆江增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三五三三印染服装总厂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智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四维卫浴有限公司 杜拉维特(中国)洁具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西部石膏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华珞粉煤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腾辉地维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金凯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 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 泰山石膏(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长宏木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韩氏酱园厂 重庆市江津米花糖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电力公司江津供电局 重庆市江津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禾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 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江津分公司 重庆长风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江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太极集团重庆中药二厂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永川销售公司江津经营部重庆市江津区龙祥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新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扣分标准).doc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评定指标评定 分值评定标准 扣分标准 一、税务登记情况15 分 1. 设立登记3 分(1)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 (2)如实提 供有关证件、资料等。 不符合标准一项扣 1.5 分,扣完 为止。 2. 扣缴税款登记2 分(1)自发生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了扣 缴税款登记;(2)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等。 不符合标准一项扣 1 分,扣完 为止。 (1)纳税人名称变更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2)核算形式变更三 3. 税务变更登记2 分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变更;(3)法人变更三十日内向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 了变更;(4)地址变更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变更;(5) 如实提供有关 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 (2)纳税人遗失 不符合标准一项扣 1 分,扣完 为止。 4. 登记证件使用2 分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在十五日内 书面报告了主 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3)没有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 伪造税务登 记证件的行为。 不符合标准一项扣 1 分,扣完 为止。 (1)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验证手续;(2)在规定 5. 年检和换证 2 分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3)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不符合标准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料等。 6. 银行帐号报告2 分(1)自开立存款账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 号;(2) 开户银行及账号发生变化的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不符合标准一项扣 1 分,扣完 为止。 7. 纳税认定情况2 分(1)按规定办理认定的;(2)按规定办理其他认定;(3)如实提 供有关证件、 资料等。 不符合标准一项扣 1 分,扣完 为止。 二、帐簿、凭证管理情况15 分 (1)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 1. 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4 分 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 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不符合标准一项扣 1 分,扣完 为止。 2.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3 分 (1)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 日内,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置 帐簿。(2)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 日内,按税种设置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收 账簿;(3)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 他有关涉 税资料应当保存10 年;(4)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1)按规定条件向税务机关领购,手续齐全;(2)妥善保管不得 丢失,存根联 不符合标准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3. 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缴销3 分 保管 5 年;(3)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 实。(4)按 规定取得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②取得不符 合规定的发 票。()按规定缴销发票 5 不符合标准一项扣 1 分,扣完 为止。 4. 税控装置的安装、保管、使用。 2 分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保管、使用。不符合标准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5. 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3 分 (1)设备安装符合要求;(2)妥善保管有关资料文件;(3)税控 IC 卡与专用发 票分开专柜保管;(4)不得擅自改动系统软、硬件。 不符合标准一项扣 1 分,扣完 为止。 三、纳税申报情况25 分 1. 准期纳税申报7 分准期进行纳税申报未按期申报,一期扣3 分,扣完为止。 2. 纳税申报准确率5 分纳税申报准确率为: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 额+税务机关 查补的税额)×100% 申报不准确,一期扣 2 分,扣完 为止。 3. 代扣代缴准期申报 3 分代扣代缴按期进行申报未按期申报,一期扣1 分,扣完为止。 4. 代扣代缴准期申报准确率 5 分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为:扣缴义务人按期申报的数额/ (扣缴义务 人按期申报的 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100% 按期申报不准确,一期扣 2 分,扣 完为止。 5. 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5 分 (1)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2)按期报送其他纳税资料;(3) 如实提供财务 会计报表;(4)如实提供其他纳税资料。 不符合标准一项扣 2 分,扣完 为止。 四、税款缴纳情况25 分 1. 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10 分应纳税款准期入库=当期准期如库税款/ 当期应入库税款未按期入库,一期扣 2 分,扣完为止。 2. 欠缴税款10 分不发生欠缴税款考评期发生欠缴,一期扣 3 分,期末发生 欠缴扣 6 分,扣完为止。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规则详解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规则详解 大麦 前言 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 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 我国现有的纳税人信用评定及管理体系由以下政策文件构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纳税信用评定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 我国最早确定纳税人信息等级事项是由家税务总局2003年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该文件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之后失效。原 92号文件和现行 41号公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是标题含义,原文件标题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而41号公告为“纳税信用管理”,可见41号公告范围更广。 二是评定周期发生变化,92号文件规定为评价周期为两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41号公告调整为一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报告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报告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报告 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倡导诚信纳税、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和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XX-XX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认真、细致开展XX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过在全市国、地税部门和广大纳税人的共同努力,本项工作于XX年X月圆满结束,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做好XX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我市国、地税部门根据联合评定工作的特点,主动加强沟通,多次召开会议,在认真学习《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XX-XX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就做好XX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XX-XX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本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范围、时间进度和评定要求。经过全市国、地税部门的精心组织、细致安排,对全市范围内符合本次评定条件的纳税人进行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具体评定结果见下表: 该评定结果显示,我市A、B、C、D级纳税人分别占参评纳税户的XX%、XX%、XX%和XX%,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和评出的 第 2 页共 9 页

A、B级纳税人比往次增加,表明我市广大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信用意识在不断提高。 二、主要做法 (一)国、地税部门联动,认真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作为优化纳税环境、提高纳税意识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行等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依据,也是借以达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的重要手段。为此,我市国、地税部门联动,成立纳税信用联合评审小组,充分沟通,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彼此就工作方式、步骤、评定标准和程序等方面达成共识,统一部署、分头行动、集中商议决定,夯实了纳税评定工作的基础。 (二)加强宣传,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我市国地、地税部门一方面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加深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业务知识的理解,认真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开展评定工作。另一方面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栏等渠道公开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与信息,将各个等级的评定标准以及奖惩措施告知纳税人,还通过税收例会和税收管理员积极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企业形象和包装、企业业务拓展的重要性,明确依法诚信纳税带来的好处,从而配合和支持纳税信用的评定工作,为 第 3 页共 9 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信用A级企业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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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信用A级企业评定管理工作的通 知 【标 签】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纳﹝2010﹞212号 【发文日期】2010-12-03 【实施时间】2010-12-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信用等级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A级信用企业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评〔2007〕486号)文件,现就2010年度纳税信用A级企业评定管理工作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由纳税服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2010年度纳税信用A级企业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A级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填写《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资料包括: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各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与同级国税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交换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对同一纳税人国、地拟认定信用等级不一致的,应按照“从低原则”确定拟评定名单,报送市局。 (三)纳税人国、地税务登记不在同一区域内的,由受理申请资料的税务局将交换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分别报送市国、地税局,由市国、地税局转交主管税务局进行审核。 (四)市局抽取适当比例对拟定A级纳税人评定期内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五)将拟定A级企业名单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TAX861)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六)公示期内无重大异议的,各局将A级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报市局备案,将《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送达纳税人。

深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一、评价指标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二、级评分类及标准 1、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 2014年10月1日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提出,新增M级。 2、扣分标准: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5分 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5分 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3年的11分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5分 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11分 3、等级分类

纳税信用等级扣分细则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考评说明考评扣分标准评标考评指标准考 分值 分15 一、税务登记情况 (1)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并已办理税务登记;(2)不符合标准一项

1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开业登记2 分扣1 3)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等。分,扣完为止。税务登记;( )依法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已办理扣缴税款(1不符合标准一项)自发生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2登记;(、扣缴税款登记2扣分2 (3)如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扣缴税款登记; 1 分,扣完为止。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等。 (1)纳税人名称变更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核算形式变更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2变更;(不符合标准一项3)法人变更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税务变更登记2 分理了变更;(3扣 1 )地址变更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分,扣完为止。理了变更;(4 )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理了变更;(5 (1)税务登记证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 公开悬挂;(2)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不符合标准一项 4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了、登记证件使用2 分务人遗失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扣 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3)没有转借、涂改、1 分,扣完为止。 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 (1)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不符合标准一项)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理了验证手续;(25、年检和换证扣2 分

管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3)如实提供有关证件、 1 分,扣完为止。资料等。 (1)自开立存款账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不符合标准一项 6、银行帐号报告(2)开户银行及账号发生变化2 分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扣 1 分,扣完为止。的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不符合标准一项)按规定办理()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1 2、纳税认定情况7扣2 分 其他认定;(3)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等。 1 分,扣完为止。 分15 二、帐簿、凭证管理情况 (1)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 日内,将其财务、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不符合标准一项 )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2分备案。(3 扣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 1 分,扣完为止。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算软件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3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5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日(1 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2)自扣缴义务发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2不符合标准一项日内,按税种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10 生之日起

税务信用评级办法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一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计分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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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计分标准》

附件1: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计分标准 序号评定项目评定指标分值计分标准 1 一、税务登记 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 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 登记的情况; 10分(扣完为 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 款登记的,扣2分; 2 纳税人依法办理变更税务 登记的情况;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每次扣1分; 3 纳税人依法使用税务登记 证件的情况; (1)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证件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行为之一的,每项扣4分; (2)纳税人未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 公场所公开悬挂的,扣1分; (3)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税务登记证件的,扣1分; (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未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 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扣2分。 4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报 告银行账号的情况;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 面报告开立(变更)全部账号的,扣1分。

5 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 理税务认定的情况。 (1)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认定(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 定),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税务认定的,扣3分; (2)发现纳税人因提供虚假资料被取消税务认定资格的,扣5分; 6 纳税人依法办理停(复) 业登记的情况; (1)纳税人虚假停业的,扣4分; (2)纳税人在停业期内,提前恢复生产经营,未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告的,扣3分; 7 二、账簿、凭 证管理情况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 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 算软件情况 15分(扣完为 止) (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 理办法的,扣3分; (2)使用计算机记帐的,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 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扣 3分; 8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 凭证情况 (1)纳税人应设置未设置账簿的,扣减6分; (2)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设置账簿的,扣减2分; (3)纳税人的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 不全,难以查账的,扣减3分;?(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 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扣减3分; (5)据以入账的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扣减4分。 9 三、发票管理 情况 发票开具情况; 25分(扣完为 止)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每次扣3分;?(2)未按规定开 具发票的,每次扣1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扣15分; ?(3)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每次扣2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一)评定内容与标准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1、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2、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3、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4、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1、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3、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4、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5、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1、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3、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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