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资料

一、受理范围

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盲人医疗按摩所、监狱医疗机构、看守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医务室、养老机构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二、申请资料

申请材料按以下顺序排序,同时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十四项内容。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基层小型医疗机构可不报告其中的(二)、(三)、(四)、(十三)、(十四)项内容);

3.选址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内容)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信证明(附表8);

5.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附表7);

6.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或需要经过特殊核定的,应提交相关核定依据;7.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原件;

8.涉及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投入及有偿使用的,应当符合《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字[2010]50号)有关要求,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原件;

9.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需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提供资料,提供外方具有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并附资料的中方公证书。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各类表格登陆(密码:8080870)下载。

2、所有呈报材料采用A4纸(正反面)打印或复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同一项目应前后填写一致。

4、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申报材料同时报电子版一份,并发送至邮箱:wj8080870@163 .com。

四、审批程序及时限

1.受理与公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事项的受理和公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及有关资料后,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送《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事项征求意见书》(附表7),征求是否同意设置的意见,对通过审核并征得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的,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形式可以采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站公示、在选址地点张贴公示等多种形式,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

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公示无异议后,审批机关正式受理,进入审批程序。

2.审批与备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填写《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附表2)。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附表3),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附表4),提交设置审批备案报告。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为45个工作日,港澳独资为20个工作日,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为1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及整改不计在期限内,下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出具《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附表5),对违规审批行为于30日内出具《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附表6)予以纠正。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清理整顿。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8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明确清理重点。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三、抓好整改建档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四、做好汇总上报。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医政科。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我局直接开展清理整顿。我局将在8月底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联系。 附件: 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部分附表的通知 二○○八年八月二日

附件1: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 (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

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 书; 2. 建筑设置平面图和科室分布 图; 3.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 4.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 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6. 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各科室人 员 名录,各科室人员的资格证书、 职称证书;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 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或变 更)申请表; 应的其他设备名录; 10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11 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处理合 格证明; 12 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 协议; 13卫生局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科室:医政科 事项 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 1.有设置医疗 机 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开展的业 务相适应的经费、 设施、设备和专 业技术人员; 5.有相应规章制度 6.能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 具备条件:

附表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被申请机关:

提交文件目录: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⑻ 设置单位(人):(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1.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2. 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4. 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6. 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a、全民b、集体c 、私人d 、中外合资(合作)e、其他;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9. 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10.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b 、内部;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12. 提交文件目录: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及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审批对象:申请设置管辖权限内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拟设医疗机构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 3、设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申请设置私人诊所的申请人应具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本市常住户口,年龄男性65岁以下,女性60岁以下。 申请设置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的申请人或单位其法人可以为投资

人,医疗机构负责人须满足的条件同私人诊所申请人要求。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报告及《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论证材料;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 (3)设置单位或个人情况证明;管理人员和卫技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4)《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5)房屋产权或租赁使用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内部医疗布局图; (6)医疗机构章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或协议书; (7)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 (8)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9)消防、污水处理、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可行性方案;区环保分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公安局消防支队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10)申请私人诊所或护理站的还应提交从事临床同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 (11)退休卫技人员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证明,待业人员提供待业证明。 (12)有关限制设置条件的证明 (13)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本局备案时需提交设置单

医疗机构设置流程(包含卫生审批和工商注册)

一、工商核名。 1、工商局网站进行名称登记。 准备: 确定投资人、投资金额、名称、选定准确地址,申请设置人为自然人的,必须以设置人的名义进行登记并领取核名书。 网登提交后5-7个工作日可确定是否通过 二、前置审批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许可。 程序:受理—审核--审定 需提交材料目录:(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打印,所有材料均需设置人签字或盖章,复印件用A4纸,需注明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一致): 一、通用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2、《授权委托书》(附表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办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委托内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授权委托。 3、《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3)A4纸正反面打印;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①); 5、《选址报告》(附件②); 6、建筑设计平面图(按比例绘制,标明房间长度、宽度、面积、用途、室内物品摆放等); 7、方位图(网上截图,不能手工绘制,应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标,农村地区应详细具体,附房屋及周边彩色照片) 8、申请设置单位的资信证明(附表4)或设置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证明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9、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0、设置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包含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附件③)所列情形的声明)(附表4);

11、所在地区居委会(农村地区为村委会和乡政府)或物业管理部门(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 1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及使用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协议)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3、消防合格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房屋的大消防)。 二、其他材料: 1、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和合法身份证明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2、由法人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同时提交设置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A4纸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不在职证明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2)、原医疗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证明及专业履历原件;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之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 4、自然人申请设置,须提交不在公职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 期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30日完成。 费用:不收费 附件①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问一答)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一、受理、审批范围: 辖区内设床位100 张以下的一级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个体诊所等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 二、设置单位(人)资格: (一)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满5年。 (二)具有本城区户口 (三)下列人员或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私立医疗机构投资人(不得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6、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7、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师。 8、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医务人员。 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

(一)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符合设置规划。 (二)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设置医疗机构的目的与其经营性质不一致的。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建筑物不符合医疗卫生要求。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人员、设备达不到规定标准。 五、法律法规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六、工作流程 设置申请→东昌府区卫生局医政科审核材料→材料不齐,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条件→受理后送市卫生局许可科备案→收备案回执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民营医院开办流程

民营医院注册开办流 民营除了通常所说的私营医院外,还包括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 股份合作制医院、 中外合资合作医院。 民营医院的开办注册流程一般 为:调研论证→设置申请→筹建→登记注册→执业。 1、了解兴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政策、条例规定、基本程序。《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法》对设置审批、机构名称、登记注册、执业、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构思申办医院的基本思路:性质、类别、规模、地点、投资额度。了解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状况,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基本态度。进行拟设医疗机构的可行性论证。 2、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及建筑设计平面图。申请设置单位(人)的资信证明,有的地方还规定,要提 供环境保护、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获得县以上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有关的原则、规定。 3、建筑装饰、设备购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管理架构。 4、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经过登记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 5、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有 制形式、服务对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规模等,须按规定申请办 理变更登记。 需要提醒的是:

具体在设置审批过程各地区对民营医院的限制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向当地卫生局或相关卫生、工商部门了解详细手续。 例:哈尔滨平房区申请民营医院流程:事项名称: 申请办理个体诊所、民营医院程序之设置审批 办事人类别: 本地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办理程序 申请条件: 1、本地户口、身份证 3、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3、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工作五年以上 4、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5、申请人必须为非在职人员 6、年龄要求男70周岁以下,女65周岁以下 提供材料: 以下准备材料一式两份: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平面图 4、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信证明 5、个体诊所须准备材料: 申请单位法人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离退休证书、退职或辞职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件)。

医疗机构设置、登记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 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1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形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形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形;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3、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形;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4、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 5、方位图(应详细具体,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标) 6、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7、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指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政府办医疗机构应提交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文件,样式见附件)。 8、设置医疗机构所在地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其中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同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出具意见(样式见附件)。 9、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包含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声明,样式见附件),并附设置单位法人证书或设置人身份证明,设置诊所的个人还应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表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申报材料 申请设置人: 联系人: 联系: 申报日期:年月日

申报材料目录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 四、建筑设计平面图及方位图 五、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及签署意见(红头文件形式) 六、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 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七、申请设置诊所的需提交设置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医师 书及体检证明。

资料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设置单位(人):(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1. 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2. 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3. 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4. 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5. 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的名称;6. 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的详细地址;7. 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的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a.全民 b.集体 c.私人 d.中外合资(合作) e.其他;8. 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9. 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10. 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 a.社会 b.部;11. 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12. 提交文件目录: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

资料2 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年龄、专业履历、;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资料3 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容: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范本

附表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被申请机关:瑞安市卫生局 设置单位(人):张三地址:瑞安市XX路20号联系人:张三联系方式:6666666 申请核定项目类别诊所 名称西医内科张三诊所 选址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路20号所有制形式私人 经营性质营利性 床位(牙椅)0张 服务对象社会 诊疗科目 西医内科

投资总额10万元 其他无 提交文件目录: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报告 5、建筑设计平面图(平面图上标面积、科室布局及比例)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 7、申请人资信证明 8、法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复印件;不在岗(未注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证书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9、申请人无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情形的声明 设置单位(人):张三(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1.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2.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a、全民 b、集体 c、私人 d、中外合资(合作)e、其他; 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9.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10.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 b、内部; 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12.提交文件目录: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

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

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 责任人:承办人A、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依据 (一)《xx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下列审查权限报批:二级医疗机构和地、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康复医院,二百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疗养院,以及县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审批条件 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四、需提交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设置申请人资信证明; (五)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六)名称申请核定表; (七)设置申请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证明。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到“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向承办人A提出申请,“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根据申请许可项目,提供相应许可的一次性告知单和申请表;“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对申报材料初审,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二)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由“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制作相应文书,上报市卫生局。 (三)相关审查材料上报市卫生局,经局党委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具体设置意见,局长签批,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无异议材料返回“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经全面审核不合格的,“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根据市卫生局提出的具体意见履行相应程序。 (四)“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加盖市卫生局公章。 (五)申请人到“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向承办人A领取相关资料。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通过牡丹江政府门户网页(https://www.360docs.net/doc/542407229.html,)长期公布。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牡丹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上长期公示。 八、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资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资料 一、受理范围 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盲人医疗按摩所、监狱医疗机构、看守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医务室、养老机构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二、申请资料 申请材料按以下顺序排序,同时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十四项内容。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基层小型医疗机构可不报告其中的(二)、(三)、(四)、(十三)、(十四)项内容); 3.选址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内容)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信证明(附表8); 5.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附表7);

6.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或需要经过特殊核定的,应提交相关核定依据; 7.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原件; 8.涉及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投入及有偿使用的,应当符合《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字[2010]50号)有关要求,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原件; 9.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需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提供资料,提供外方具有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并附资料的中方公证书。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各类表格登陆wj8080870@https://www.360docs.net/doc/542407229.html,(密码:8080870)下载。 2、所有呈报材料采用A4纸(正反面)打印或复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同一项目应前后填写一致。 4、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申报材料同时报电子版一份,并发送至邮箱:wj8080870@163 .com。 四、审批程序及时限 1.受理与公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事项的受理和公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及有关资料后,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向属地

医疗机构申请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流程 一、行政许可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3、《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11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4、《湖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2008年12月10日鄂卫发[2008]74号)。 二、受理范围: 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县以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急 救站,护理院,医疗按摩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站)等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受理审批;乡镇卫生院、门诊部、个体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卫生局设置审批,报市卫生局备案登记。 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的综合医院,20张床位以上(含20张)的专科医院, 县及县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戒毒医疗机构,体检医疗机构,保健医疗机构等医疗机构需经市卫生局初审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三、设置条件: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设置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设置医疗机构的各项规定; 3、符合国家及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材料: 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填写《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企业申请设置的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一式4份);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 年月日发布 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玉溪市江川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的许可申请。 (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诊所除外) ()书面申请书和《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医疗机构选址报告、医疗机构设计平面图、位置图(需专业软件制作) ()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以上材料(申请书除外)每页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二)执业注册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执业登记书面申请;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查验制度原件,留存制度目录);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及执业人员名录和身份证、职称证、退休证、资格证、执业证书复印件;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以及符合规定的消防、供电供水、场所、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等必要设施的证明材料;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以上材料(申请书除外)每页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投资不到位;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范本)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范本一) 被申请单位(人):xx省卫生厅 设置单位(人):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 申请核定项目类别:xxxxx 名称:xxxxx 选址:xxxxxxxxx 所有制形式:xxxxxxxx 床位:xxx张 服务对象:xxxx 诊疗科目:xxx.xxx.xxx.xxx.xx.xx. 投资总额:xxxxx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金(资本):xxx万人民币 其他: 提交文件: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其他 设置单位(人)(章)年月日

设置地 的区(县) 卫生局 意见 年月日(章) 审查 人员 意见签字 年月日主管 领导意见签字 年月日 局长 核批签字 年月日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承办单位简介1.1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名称 xxxxxxxxxxxxx 1.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

第二章所在地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2.1xxx市人口情况 2.2xxx市经济发展情况 2.3xxx市社会发展情况 第三章市场分析及需求预测 3.1医疗机构现状分析 3.2医疗机构发展趋势分析 3.3需求预测

第四章项目概况 4.1拟设医院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名称:xxxxxxxxxx ◆选址:xxxxxxxxxxx ◆功能:xxxxxxxxxx ◆任务:xxxxxx ◆服务半径:xxxxx 4.2医院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影响 第五章环境保护 xxxxx医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以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5.1环境保护依据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1987年3月国环字第2号文);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须知

通州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须知 第一程序选址测量 一、受理范围:综合、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疗美容、整形外科、普通专科(皮肤性病科、产科除外)门诊部。 二、需提交材料 1、《通州区拟设医疗机构测距申请书》。 2、方位图:标出主要道路及周边标志性建筑并明确门牌号码。 3、法人单位设置须提交设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书》,企业等单位设置的要提交《企业法人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齐全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出现场进行测量,并现场出具距离测量备案单。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通州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0-2015)》的进入下一个程序。 第二程序设置审批 一、受理范围: (一)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内部医务室、村卫生室等; (二)符合第一程序要求的综合、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疗美容、整形外科、普通专科(皮肤性病科、产科除外)门诊部。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通用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单位设置的提供法人代表证)复印件;合伙或合作申请的,还需提交合伙或合作的协议书及复印件。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或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在“门诊、急诊、巡诊、住院、家庭病床及其他”服务方式中任选,选其他的要注明具体是什么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从附表1中选择)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人员配备情况见附表2) 组织结构中要明确法人、主要负责人,并提交法人、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每个工作阶段都应有证明人)、不在医疗机构岗位证明(可以是以下的一种:档案存储证明、离退休证、辞职证明、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卫生技术人员的,同时提供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职称证书。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规范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申请项目 医疗机构(盖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写说明 一、医疗机构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申请许可内容由医疗机构填写。 三、表中“负责人”,法人医疗机构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 医疗机构,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五、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 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六、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场 所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七、“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 准计算得出。 八、对于籽粒插植治疗,在密封型放射源同位素一栏中填写年最大使 用量。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登记机关服务提供过程记录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GDL-QW7.5.1-WS/QR-002 : 经审核,你单位提交的放射诊疗许可的申请尚缺以下材料(以“×”表示),请于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齐后报我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需补充材料目录如下: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6、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7、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2006年3月1日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8、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9、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要技术准入的项目,要提供相关准入批准文件; □11、放射工作场所设计平面图; □1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签章: 年月日 签收人:时间: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卫生局保存,一份交申请者。

浙江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

附件1 浙江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 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其中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等相关事项申请,根据情形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已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见附件2,下同); 2. 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4.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5.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二、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4.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审批阶段 1.提交材料 (1)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汇编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法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审批范围 1.设置床位100-499张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卫生院; 2.设置床位不满300张的专科医院; 3.除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以外的其他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 (三)办理流程(时限:20个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1.设置申请书(原件,详见附表1)。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⑴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⑵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⑶所在地区人群健康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⑷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⑸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⑹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⑺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及结构、人员配备; ⑻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⑼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⑽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⑾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⑿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⒀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⒁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⒂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复印件,需出示原件审核,详见附表7)。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复印件): ⑴选址的依据; ⑵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⑶地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⑷占地和建筑面积。 4.设置人身份证明或设置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6.合伙设置的请递交全部合伙人签名并签章的合伙协议及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范本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设置单位(人) (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被申请机关:昆明市卫生局。 2、设置单位(人):个人申请的填写申请人姓名,合伙申请的填写所有合伙人姓名(所有合伙人均应符合申请人条件),单位申请的填写单位名称。 3、地址:填写申请人或主要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4、类别: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医疗机构的类别;常用的类别有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医疗美容门诊部或诊所等; 5、名称:申请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由工商局核定,未经工商局核定的填写:待核定,申请内部医疗机构名称核定为:申请单位名称+类别。 6、选址: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具体地址,无具体地址的应填写地址方位,应附方位图。 7、所有制形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应为全民、集体,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为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等; 8、床位和牙椅:类别为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卫生院填写床位数量,设置有口腔科的医疗机构填写牙椅数量。 9、服务对象:内部医疗机构填写内部,面向社会人群的医疗机构填写社会。 10、诊疗科目: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填写,常用的诊疗科目有: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口腔科等, 11、投资总额:应满足医疗机构运营并与提供的资信证明相符。个人或无上级主管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2、注册资金(资本):营利性医疗机构填写,由工商局核定,本表不填写,工商局核定完毕后报卫生局登记。 13、经营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14、其他: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5、提交文件目录:向被申请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等名称。 16、设置单位(人):申请人为单位的单位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盖个人人名章,合伙申请的盖主要申请人的人名章。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新办) 上海御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编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新办)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

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四章(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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