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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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的基本特征1.财产法:物权法是最主要、最基本的财产法。2强行法:物权是对抗性权利,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而且涉及其他第三人,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一旦准许当事人任意设定,这些利益就会受到损害。物权法的强行法特征,是民法中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财产法的一个典型特征。3 普通法,物权法规定的不是适用于特定区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时间限制的内容,而是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在时间上也没有特别限制的法律,因而是普通法而不死特别法。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民法的特别法。4固有法

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二、一物一权原则(即冲突物权不两立,其核心是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三、公示公信原则(一)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1、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基本规则。2、物权公示的方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这就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则须交付。(二)物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然取得物权的原则。

物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物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该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

(2)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因为物权对是对物的支配权,其客体如果不特定就无从支配,此外物只有独立才能对其完全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3)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4)物权是具有排它性的权利。在物权中,一个人享有物权,其他任何人都是这个权利的义务主体,对该物权都有不可侵的义务。

三、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物权的排他性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主要表现为:

1、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

2、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由于取得实效或者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则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

3、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的性质的用益物权成立。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1)优先享受其权利: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若都登记了,登记在先的优于登记在后的,若都没有登,则成立在先的优于成立在后的。2、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1)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2)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在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四)物上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这种权利为物上请求权,也叫做物权请求权。

四、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以下效力:1,物权公示效力2,物权变动的依据效力3,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即使有错误,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都应当是正确的登记,因此登记的最具社会公信力的事实4,善意保护效力: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时,其正当权利不会由于错误的登记而被追夺,从而使正当的社会秩序得到维护5,警示效力

物权的分类:1 自、他物权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 主、从物权4 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物权请求权种类:1 确权请求权2 返还原物… 3 恢复原状… 4 排除妨害…5 消除危险

6 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1 侵权人赔偿2 侵权人按照财产减损价值赔偿

七、所有权特征(1)原始物权性。所有权的原始性,是说所有权不是从其它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2)完全性和归一性所有权赋予权利人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所有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于一身,所有权又具有“归一性”,即一切权能的归一性(3)永久存续性法律不限制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也不因时效而消灭,所有权除标的物灭失转让、抛弃等法律事实外,是无限的存在的(4)弹性所有人部分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或者其他形式与所有权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权并不消灭。一旦加诸于其上的限制或者负担消除,所有权也就恢复其圆满状态。

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1劳动生产2收取孳息3国家强制4无主财产 5 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6添附7人体变异物继受取得1买卖2互易3赠与4继承与遗赠

六、善意取得1、概念: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2、要件:(1)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即善意;①处分财产的出让人须无处分权②受让人须出于善意(2)以合理价值有偿受让

(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转移占有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取得时效的构成 1 须有为自己取得权利的主观意思2须有符合条件的占有或权利行使的事实状态3须以他人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为取得权利的客体4须有占有或权利行使事实状态为一定时间的经过。

八、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客体具有整体性2,内容具有多样性:任何一个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于该建筑物都有部分空间的专有权和某些空间和共用设施的共有权,以

及对于整个建筑物的管理权3,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一个权利的组合,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不过是这个统一权利的内容和组成部分,离开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些权利内容都不会独立存在4,其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内容结构中,专有权是主导的权利,业主拥有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登记专有权即为设立了区分所有权,共有权、管理权随此而产生,不必单独进行登记

九、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构成条件*(一)建筑物能够区分所有—物质条件1,必须是能够出让给他人所有的住宅、公寓和写字楼等房屋2,在结构上能够区分两个以上独立的部分3,区分的各独立部分能够为业主所专有使用4,除区域专用部分外,还必须有共有部分(二)建筑物事实上已经被区分所有:建筑物在事实上已经被区分所有,应当由该建筑物建设的投资者将各独立部分的专用部分通过法律行为转让给购买者

十、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面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之间应当给与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非独立的物权

(一)相邻关系的性质: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对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以及占有人行使所有权、用益物权或占有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相邻关系的产生基于不动产物权,其本质是一种物权利益

(二)相邻特征:1,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人或占有人2,相邻关系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发生3,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互相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4,相邻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给予相邻他方以必要的方便(限制)

十一、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⑴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有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共同继承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无此限制。所以,共同共有人间有人的结合关系,按份共有人间则无此关系。⑵权利的享有不同。按份共有人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的权利,系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所以原则上应得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后方得就共同共有物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⑶处分应有部分不同。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共同共有,其应有部分无自由处分可言。

⑷分割限制不同。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的随时请求分割。⑸标的物不同。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除物以外,常并有以权利为标的的情形,所以常称为共同共有财产。而按份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单一物或少数物。

⑹存续期间不同。共同共有的存在通常有共同的目的,所以,其存续期间本质上通常较长,但是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是例外。而按份共有本质上就是暂时关系。

十二、共有权的特征1,主体具有非单一性2,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3,共有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绝对权-针对除主体外的其他人,作为物权的形态;相对权-针对内部主体之间)4,共有权具有意志或者目的的共同性

十三,共有法律关系发生和消灭的原因(一)发生:1,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产生(合伙—协议共有)2,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合伙、夫妻共有财产)3,基于财产的性质而发生(--强制共有,财产的性质具有不可分割性)4,基于公同行为而发生(--取得共有)5,基于原来共有关系而发生6,基于不动产相毗邻而发生(地役权)(二)共有关系的消灭:1,一般原因:凡是消灭所有权关系的一般原因,都可以消灭共有关系2,共有关系消灭的特殊原因:婚姻关系消灭;家庭关系解体-分家;合伙解散;共同继承人分割遗产;共有财产归共有人中一人所有;共有人之间终止共有关系的协议;共有人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约定共有关系、存款的期限已经届满;共有权利的存续期限届满;共有的财产权利已经实现;设置该财产权的目的已经实现

十四、按份共有的特征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3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十五、共同共有法律特征:1、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2、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3、共同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4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准共有法律特征1权利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2使用共有的基本原理3优先使用关于该权利立法的特别规定。

五、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 基本属性不同后者是具有价值权的属性前者为实体权

2 内容不同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之物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担保物权以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控制及就该标的物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主要内容

3 标的物不同担保物权较广泛动产不动产权利都可,用益物权只能是不动产

4 独立程度不同用益物权是完全独立的物权,担保物权必须与债权相伴相生。

5 权利实现时间不同权利人一经取得用益物权,其权利即时实现,在清偿期前的担保物权是具有附条件变价权的未成熟或未完全的物权。

十六、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1,他物权:用益物权是典型的他物权,其表现为权利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使用和收益权2,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的使用和收益,因此,用益物权的根本内容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取得他人所有之物的使用价值3,独立物权:用益物权在其存续期间内独立存在,不受其他权利的影响,能独立的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除了能有效的对抗第三人以外,也能对抗所有人4 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

十七、特许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特许物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得收益的准物权—自然资源使用权(二)特许物权的特征1,特许物权的标的是自然资源而不是土地本身2,特许物权的权力行使方式是对自然资源的摄取和开发的行为3,特许物权一般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4,特许物权的取得方式是行政许可5,特许物权的设定目的具有一定的公法意义

十八、概念和特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更低、林地、草地等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二)法律特征1,主体具有特殊性:主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或集体,其他非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或集体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2,标的物具有特殊性:与土地使用权一样,标的物是土地,在建筑物上不得设立此项权利3,目的具有特殊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具有特殊性在于,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进行农业活动4,产生方式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基于法律行为取得1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取得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而取得3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取得基于法律以外原因取得(主要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基于特定是由而消灭 1.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收回 2.提前交回 3.期间届满依照物权消灭的一般是由而消灭1.承包地被征收2.地灭失或使用价值丧失

3.权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弃权4 权转让

十九、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先进行征用,变为国家所有以后,才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地上权

分层地上权特征1性质是用益物权2是在土地的地上或者地下的空间中设定的用益物权

3 是可以与普通地上权重合的他物权。

二十、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地上权(二)特征1,宅基地

使用权是我国农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权: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的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2,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福利不可分离3,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在集体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4,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62,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因转让房屋所有权或者实现抵押而使宅基地发生转移的,原权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5,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地上权

二十一、地役权法律特征*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他物权。2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3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他物权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必须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不能单独以地役权抵押出租等:地役权须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在一部份上单独存在(3)地役权发生和消灭上的不可分性(4)地役权享有或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1、取得方式不同,相邻权是法定物权,地役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设立的,或由时效取得。2、权利性质的区别,相邻权在性质上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扩大,它不是物权,而地役权属于物权3、对不动产是否毗邻的限制,相邻权发生在毗邻的不动产之间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而地役权则不受土地是否毗邻限制4、权利内容不同,相邻权的内容包括排水,通行、采光、噪音、通风等多方面权利,而地役权只是为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5、权利有偿性和期限不同:相邻权是无偿无固定期限的,地役权是有偿的有固定期限的

二十六、担保物权法律特征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2、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不动产或娶她财产权利3、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的物的处分权:4、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5、担保物权能够担保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和5保障债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2、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3、抵押权的标的物不需要转移占4、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5、抵押权的特别属性A、从属性B、不可分性C、物上代位权

共同抵押权也叫总括抵押权或聚合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2、共同抵押权的特征(1)共同抵押权所担保的是同一债权(2)共同抵押权的抵押财产是复数(3)共同抵押权的抵押财产对所担保的债权各负全部的担保责任——又称“连带抵押”或“物上连带担保”

三十一、浮动抵押法律特征(1)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是抵押人的全部财产(动产)(2)浮动抵押权在是先前,标的物处于变动之中(当实现抵押权时,标的物被确定)(3)浮动抵押权设定后,在抵押权实现前,抵押人仍得利用抵押财产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其财产的进出并不受限制。

三十二、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特征:1、最高额抵押权是为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与普通抵押权的差异:在量的方面,最高额抵押权划定一个担保债权的上限,在该上限内予以担保。在质的方面,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在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2、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的债权3、最高额抵押权以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4、最高额抵押权与所担保的债权的从属性有特殊性

三十三、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想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

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质权具有从属性。2、质权只能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设定。3、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未必要条件。质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对质押的财产享有留置的权利。

三十四、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1、质权人的权利:1留置质押财产的权利;2优先受偿的权利;3收取孳息的权利;4转质权5因质权受侵害的请求权

对于质押财产,无论在受到出质人还是第三人的侵害的时候,质权人都享有三类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质权保全权

1、质权人的义务:质押财产的保管义务;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

三十五、权力质权特征:1、权利质权属性是质权2、权利质权是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的质权。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物的权利要求:(1)仅以财产权利为限,自然人、法人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2)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不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依其性质不可转让的财产权利法律明确禁止转让的财产权利(3)必须是不违背现行法的规定及权利性质的财产权利不能设质的财产权利包括:不动产上的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3、权利质权的设定以登记或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生效的要件

三十六、留置权法律特征1、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留置权的物权性,表现在它直接以物为标的,具有物权排他性的特征。这种物权是他物权,是以他人的物而发生的物权,因此是限制性物权。2、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1)当事人自己不能约定留置权,当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时,留置权自己产生(2)留置权的使用范围由法律规定。3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1)第一次效力发生在留置权产生之时,债权人即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到清偿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享有继续占有的权利,并享有物上请求权至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该效力终止。(2)第二次效力是发生在第一次效力之后,留置权人于债务人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不履行其债务时,得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的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的物权,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部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5、留置权为从权利(1)债权消灭,留置权消灭(2)不可脱离债权而存在

三十七、留置权成立要件积极要件:(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成立的最基本要件)(二)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物权法》231条(三)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消极要件:(一)须当事人事先无不得留置的约定《物权法》232条(二)须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三)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相抵抵触(四)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所为的指示不相抵触:债务人于交付财产于债权人之时或之前,明确指示债权人于履行义务合同后将标的物交还给债务人,债权人不得留置。(五)对动产的占有须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三十八、留置权的消灭原因1、留置权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1)标的物灭失(2)标的物被征用(3)留置权与所有权混同2、留置权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1)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的实现(3)留置权被放弃3、留置权消灭的特别原因(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2)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3)债权消偿期的延缓

四十、占有的特征:1、占有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2、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

占有的标的物仅限于物,因此,对于那些不因物的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是占有3、占有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判断某人是否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管领力的标准:(1)占有人与物之间具有空间上的结合关系(2)占有人与物之间具有一定时间上的结合关系(3)占有人与物之间具有某种法律关系上的结合

准占有的要件1标的物为法律所允许的财产权利2标的须是不以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的财产权3必须事实上对该项财产权具有管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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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物权概念特征 (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 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 (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实质上无效)。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 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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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德国民法二笔记

2015/07/24 鉴定的方法: 首先是一种大的可能性/假设,在这种大的可能性问题下,细分出若干种细小的可能性。 裁判的方法: 只需要寻找一个请求权基础,并得出答案即可。只有在原告提出的请求权不能得到支持时,才会考虑其它的请求权。 之所以我们需要使用第一种方法而非第二种方法,是因为法官拿到案子就能妥当的得出结果,而我们需要逐步检视案件;同时,案件可能存在多种请求权基础,需要周全考虑。 § 433 II ↓ § 108 § 142 § 275 § 346 … 产生 e.g. § 362 I形成权 1. 成立(合同) e.g. § 214 I 2. 效力阻却? e.g. § 108 一个虚拟的例子, 1.A或许得向B请求1,000元价款,433 II。 1.1买卖合同成立 1.2效力阻却 a.撤销权的行使,142 I -还需要对撤销权行使的来源法条进行说明 一个错误的示范: 1.A可能可以撤销掉合同 这样的提前句的错误在于,相当于什么都没说。没有意义。因为撤销本身不是(终局意义的)法律后果。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与欧陆民法的制定思路是紧密关联的,德国人采用了潘德克吞体系。在

潘德克吞体系中,已经考虑到了请求权产生、消灭的情况,事实上请求权问题与潘德克吞体系相伴而生。在普鲁士法时代就已经在使用这样的方法了。 1. HF 或许得向S 主张运输费,依承揽合同,§ 631 I ,§ 632 I II ? 1.1 有效的合同? 前提: a. 要约 → + HF 公司的直升飞机飞过来接S ,就是要约,这与taxi 停到面前相似。 b. 承诺 S 的意思表示 aa) 表示: 上直升机 → + bb) 意思: i. 行为意思 → + ii. 表示意识 → - 因为表示意识的欠缺而认为意思表示不成立是对于表意人的 保护,在理解缺乏表示意识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涉及到交往的风 险分配的问题。表意人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认识到做出的 这项行为被受领人理解为是一项意思表示。如果尽到了足够的 注意义务仍然不能认识到这会被理解为意思表示,在此时保护 表意人(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一般的,在符合以下两个要 件,可以在没有表示意识时仍被认为是有效的意思表示:其一, 未能尽到特定交往环境下自己行为不被误解的谨慎义务;其二, 相对人对表意人的行为具有信赖保护的价值。 本案中的情形没有被认为意思表示有效的情形(我不这么认为) iii. 法效意思 2. HF 或许得向S 主张价款,无因管理,§ 683, § 670? 2.1 为他人利益 → - 3. HF 或许得向S 主张价款,不当得利,§ 812 I 1 Aet. 1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翟云岭 第一章物权总论 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制定 二、~ 三、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广义:同概念。 四、物权: (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 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 5、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 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 (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 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 ②知识产权 ③} ④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 (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 (1): (2)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 (3)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1、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 (二)…

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知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全国人大审议并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共5编19章247条,涉及公私财产平等保护、住宅建筑用地70年后自动续期、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对我们的生活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本文结合《物权法》条文,就老百性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以期读者有所收益。 一、什么是物权? 物权的概念以法律形式加以界定还是首次。《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对物权的法律属性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即一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二是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就是对物权所有人对其所享有的物权信息公开表示;三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动产或不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标的物,优先保护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通俗地讲,大到房屋、车子,小到一针一线都属于物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破坏、哄抢、私分和截留。 二、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公示制度对老百姓会有什么好处? 此次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此外,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同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有了严格的物权登记规定,开发商想要“一房多卖”基本没戏,而购房者在产权登记的保护下,无疑将大大地避免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另一个细节就是,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三、70年后,老百姓的房子怎么办? 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话题,特别是近两年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办的讨论日益热烈。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用地均为50年,商业用地则为40年;而对于到期后的各类型物业该怎么办却没有规定。 作为“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的一个重要体现,施行的物权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尽管物权法中并没有对续期的

北大 物权法笔记考研研究例证

物权法 ?一、法律体系:公法与私法 ?例:甲醉酒驾车,致路人乙重伤。试问: ?1、乙可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2、甲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3、交通管理机关是否可以吊销甲的驾照? ?在一个具体案例,如何去寻找可以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有其体系,其主要功能就在于指引我们去发现对具体案例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 ?将众多的法律,依一定的标准,加以归类组织而形成的秩序,构成法律体系。自罗马法以来,法律在传统上分为二类:公法与私法 ?划分标准: ?(1)利益说 ?(2)隶属说 ?(3)主体说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公共团体,以权力服从为原则者,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均为私人,以权利平等为原则者,为私法。 ?公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宪法? ?私法:民法(商法) ?民法的主要特征在于私法自治,即个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自由的决定、自我负责的形成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法的体系 ?1、《法国民法典》的体例 ?2、《德国民法典》的体例 ?3、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1)民商分立 ?(2)民商合一 ?我国理论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但这绝不意味着将传统商法的内容全部纳入民法典,而是应贯彻制定统一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相结合,逐步形成一个以民法典为基础,以单行民商法相配套的严谨、科学的民法体系。 ?民法典:总则、物权法、债法总则、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人身权法和侵权行为法。?民事特别法的特征在于:“它们作用于特别的职业群体或生活领域,这些群体和领域因其复杂性和特殊性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则。它们在历史上源于民法,但已作为技术、经济和社会的在某一生活领域内发展的反映而制定出来。” ?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信托法、知识产权法属于民事特别法。?三、房地产法与物权法 ?1、所谓房地产法,是指调整房地产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内容包括作为物权法分支的不动产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就房地产发生的各项财产关系为其内容)和作为行政法分支的房地产管理法(以调整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为其内容),是私法和公法的结合体。 ?2、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物权法阙如的情况下,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房地产法律法规。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9年《城市规划法》、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从这些法律的立法精神和调整机制来看,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更强调的是国家对房地产关系的规划、管理、

物权法笔记

第一部分:物 一、物的特征 (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 (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 (四)独立性: 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A、空气 B、掉在地上的假牙 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 D、商标 二、物的分类 (1)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历年真题】:2005-3-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主物、从物: 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概述 A掌握 一、物权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 利。即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 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区别) 1、物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或对人权。 注意:债权的相对性不是绝对的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 3、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1)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2)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标的区别 物权的标的是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5、在期限上的区别 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 6、效力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和优先的效力。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 范围为标准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 4、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存续期间为依据 5、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法律依据 6、主物权和从物权——独立性为依据(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下,“从随主”。) 7、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四、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2、一物一权原则(客体只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 只为一个独立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外、一个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动产采用占有(交付)推定,不动产 采用登记形式。公示原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 况,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如建造或拆除房屋,继承或遗赠。公信: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B框架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概述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 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 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物的特征: 1. 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 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 3. 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 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5. 必须是特定物 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 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 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 ③纠纷管辖不同 二.主物和从物 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 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 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 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 _____________ 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 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 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 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 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 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 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 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 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 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 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 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 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 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 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 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 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 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 可独立发生作用 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 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 九.原物、孳息

物权法读书笔记

法律的表现、发现与实现 一、法律的表现 法律是国家意思,是以权利义务形式规制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以国家暴力为其实现后盾,权利是主观的法,法是客观的权利。 1、国家为社团法人,人民为共和国家基础。国家由人民通过宪法契约设立,一国家一宪法。国家为主权法人,领土为国家法律效力(通常)所及地方。 国家无自然人的能力,须通过其设立的机关来行使其主权,国家为保护人民而设,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依宪法规定。依宪法分权原则,国家设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国家机关由自然人充任,立法代表为立法机关,行政首长为行政机关,法官为司法机关。 2、法律的表现(法律渊源) 法律或依成文法表现,或依非成文法表现。 非成文法(习惯法),为人民有法的信赖之习惯,实乃人民直接创设之法。成文法为立法机关依程序所形成国家意思。成文法与非成文法地位平等,新的习惯法可以废止古老的成文法,新的成文法可以废止古老的习惯法。 判例(判决)为司法机关所为国家意思,判决体现法官对国家法律之理解,非国家法律本身。判例有助于新的习惯法的明确和形成。学术研究(学说)表现为研究者对法律之理解,亦非法律本身。但两者对他人理解法律有启示作用,故称为解释渊源。 法官遵守法律,但不服从其他法官(的判决)。将最高法院(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司法解释)视为法律,有违宪法分权原则。 行政机关获得立法授权可以立法。 地方公共团体依宪法分权原则,确定有无立法权。 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国际条约为国家附条件单方立法。 二、法律的发现 1、法律规范 立法者将其意思做抽象概括的表达,既不能过于简单全部委诸于法官解释,也不能过于繁琐失之于机械,故立法者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发展的立法技术,对生活事件分类,抽取抽象的构成要件,结合法律效果形成法律规范。 为追求立法简洁,法律常借助准用与视为(拟制)手段来表达。 2、法律的发现 立法者的法律永远无法对非富多彩的生活给出具体的指示。法律对某一事件是如何规定,离不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就是发现法律的过程。 法律是立法者的意思。立法者的意思很多,有明确表达出来的,也有未明确表达出来的,立法者的意思是无矛盾的。 解释法律应将立法者意思做整体的考虑,从宪法出发(合宪性解释),从整体出发(体系解释),从逻辑出发(逻辑解释),从目的出发(目的解释),从人民信赖出发(文义解释)。当法律发生表面冲突时,从整体上(不同位阶关系、一般特别关系、新旧法律关系)理解立法者意思。 法律作出原则规定与规则规定,原则与规则相互限制相互补充,以帮助人民准确理解法律。法律原则是为,人们更好理解法律(包括填补法律漏洞)而设的。 法律对法律职业人做了大体的方向指示,有共同专业背景的法律人对法律理解不应有太大偏差,但理解不一致时无法避免的,因此法律要求法官法定原则。 三、法律的实现 法律规定由法律事实+法律效果构成。生活事实能产生法律意义,也既引起法律评价,

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整理版)

第一章房地产法规概述 1.1房地产 1.1.1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理解记忆) 自然属性:①房地相对不可分性②不可移动性③经久性④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属性:①商品性②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的二重性③土地自然资源、建筑地段与建筑物有不可分离的偶性 社会属性:①公平性、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②建筑物质整体性与产权多元化的使用分散性 ③房地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1.1.2土地和房屋 房屋构成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理解记忆) ①必须有上盖②必须固定于土地上,有建筑基础③必须是合法的 1.1.3地产和房产 地产和房产的区别(理解记忆) ①地产可单独存在,而房产离开地产则不能单独存在,没有所谓的“空中楼阁”。 ②房产具有使用寿命,会不断损耗甚至自然灭失,作为一种资产存在折旧率;而地产却可永久利用,一般不贬值,更很少发生物权灭失的情况。 ③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地价明显受级差地租规律的支配;而房价则取决于建筑成本和地价。 1.1.4房地产的分类 房地产按照不同分类方法进行的分类(理解记忆,能够举例)

⑴按用途分类 ①居住房地产:住宅、集体宿舍 ②办公房地产:写字楼 ③商业房地产:商业店铺、购物中心 ④旅游房地产:宾馆、饭店、度假村 ⑤餐饮房地产:酒楼、美食城、餐馆 ⑥体育和娱乐房地产:体育场馆、保龄球馆 ⑦工业房地产:厂房、仓库 ⑧农业房地产:农场、林场 ⑨特殊用途房地产:医院、汽车站、教堂 ⑩综合用途房地产:商住两用楼 ⑵按经营使用方式分类: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营业房地产、自用房地产 ⑶按开发程度分类: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现房 1.2房地产业 1.2.1房地产业的概念 房地产业的定义(理解记忆) 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区别(理解) 1.2.2房地产业的结构 房地产业的行业结构(记忆)

物权法复习资料

6、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一物不容二主 2)优先效力:物权之间:先设立的优先于后 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3)追及效力:天涯海角都要找到你 例外:善意取得 4)物上请求效力 6、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7、无需登记: 所有权:国有的自然资源、法律文书确定或征收、继承、合法建造或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票据质权(除知识产权外的质权) 一、所有权的权能与特征p52-56 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特征:权能完全性、原始物权性、弹力性、永久存续性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劳动、收取孳息、国家强制(征收)、无主财产、先占、添附(加工、附合、混合)、人体变异体p57 2)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p60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合理价格+登记/交付+善意 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定义p75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特点:整体性、多样性、统一性、主导性 3、性质:独立的所有权p77 4、构成条件:建筑能够区分+已经被区分 三、相邻关系 1、概述:1)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实质:不动产物权的合理延伸和限制。 3)产生的原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所有权的延伸(限制) 4)特征:发生以不动产的毗邻为条件 主体为相邻不动产的利用人 客体是相邻方的不动产 内容是为了自己的便利使用相邻一方的不动产 性质为法定物权 6)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及后果 原则一: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原则二: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后果: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 (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 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

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即冲突物权不两立,其核心是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内容: 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 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1、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基本规则。2、物权公示的方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这就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则须交付。 (二)物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然取得物权的原则。物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物权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归纳-完整部份集锦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二级考试要求考生掌握的法律、法规涉及范围较广、内容较多,应采取恰当的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复习建议: 1,吃透教材、构建体系 2,掌握重点、理解难点 3,记忆精准、重视细节 4,注重真题、研习领会 (一般不考)★★(一般不会每年都考)★★★(一般每年考一题)★★★★(一般每年必考至少一题)★★★★★(一般每年必考一题以上);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020 P4) 1020是指该部分内容在大纲中的编号2Z201020的最后四位数字;P4,该内容见教材第4页 1.1.1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简表(1021P4)★★ 将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和原则(主要是根据调整对象或者适用领域)划

【真题示例】 (2009-0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筑法》属于()部门。 A.民法 B.商法 C.经济法 D.诉讼法 2 二级2009-01-C 1.1.2法的形式(法律渊源)(1022P5)★★★ 法的形式也称为法律渊源,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把握原则:位高-权重-法力高 1.1. 2.1我国法的形式

【口诀】 宪、法、行,地、行、司,还有国际与其他 1.1. 2.2规范性文件效力的一般原则 不同机关制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下具有相对性)。——位高—权重—法力高 同一机关制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1. 2.3规范性文件效力冲突的解决 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不同机关制定: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

王利明物权法笔记

王利明物权法笔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 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是法律地位的平等。2是适用规则的平等性。3是保护的平等性 物权法定原则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种类法定。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第二,内容法定。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概述物权保护,就是指在物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 的各种保护方法 确认物权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是一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

6.物权法必考知识点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 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 考点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一、理论精炼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例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C.确定无效 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答: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例2: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甲违约,乙向法院起诉,行使质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乙能胜诉吗? 答:不能,质押行为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无效。 考点2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

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例: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 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 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 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答:DA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B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C是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于公示的信任,取得该屋所有权。 【角度2】交付方式。 选择题: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 答:D详解参见下述考点穿联动产交付方式。 三、考点穿联 (一)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 1、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物权法形考任务1

物权法 第一次学习任务(1-6章) 题目1 正确 获得2分中的2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选择一项: A. 物权是对人权 B. 物权是支配权 C. 物权是绝对权 D. 物权是对世权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物权是对人权 题目2 正确 获得2分中的2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选择一项: A. 地上权 B. 抵押权

C. 留置权 D. 质权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地上权 题目3 正确 获得2分中的2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选择一项: A. 阳光 B. 电力 C. 人身 D. 电子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电力 题目4 正确 获得2分中的2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的有选择一项:

A. 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 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 C. 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D. 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题目5 正确 获得2分中的2分 标记题目 题干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选择一项: A. 建设用地使用权 B. 典权 C. 土地承包经营权 D. 海域使用权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典权 题目6 正确 获得2分中的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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