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考研物权详尽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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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物权总论――物权法概论

●物权法:是指通过规定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是国家对事实占有关系以法律上的确认从而形成的权利,至此,占有便不仅仅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上升为一种权利,即物权。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的占有关系,即物质资料在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掌握、控制、支配下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物的占有关系是静态财产关系。包括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法律规定和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构成物权法的重要制度――所有权制度。

物权法调整物的他主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物权法的另一重要制度――他物权制度。

●物的归属关系:是指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

●物的归属关系的特征。

⒈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是自主占有,即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处于所有人的地位。

⒉由物所生的经济利益归属于物的所有人。物的所有人为了实现物的经济价值可对物为任意支配。

⒊当标的物由他人占有、使用时,成立所有人的间接占有,物的归属不变,所有人仍以所有的意思间接掌

握控制标的物。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物的所有人基于其意思,将其所有物交他人有限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的利用关系是基于物的他主利用形成的新的财产关系。

●物的利用关系的特征。

⒈标的物上存在两个占有人。标的物的直接利用人形成对标的物的他物占有,同时所有人地位不因标的物

由他人利用而丧失,对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支配力。

⒉存在两个层面的财产关系,即自主占有人(所有人)与他主占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自主占有人和他主

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区分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各种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的原因和意义。

⒈物权反映的是社会的所有制关系,若允许人们自由创设物权,势必会危及社会的经济基础。

⒉物权具有对世性,必须受到每一个人的尊重,因此必须明确的规定每种物权的标准内容。

⒊物的交易在法律上直接表现为物权交易,实行物权法定原则才能为物权交易提供便捷的条件。

●物权法定原则的强制性并未否认其私权性质,不影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贯彻。

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任意创设物权的自由,从而使物权法有了一定的强制性。但是不等同于基于直接的行政权力而导致的行政法的强制性。

⒈在法律规定的各种物权范围内,人们仍然有根据需要任意选择创设某种物权的自由。

⒉实行物权法定原则也没有使物权法成为封闭的法律。物权法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规定新

的物权种类。并且物权法也不限制人们以债的形式来调整相互间的财产占有关系。

●不符合物权法定的情形及效果。

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不符合物权法定的要求便不能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但是并不是不能产生任何民事法律效果。

⒈违反法定物权类型的情形。当事人欲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但若具备了

债权行为的有效条件,即可产生债法上的效果。

⒉违反法定物权内容的情形。当事人意欲创设法律规定的物权,但其约定的内容有悖于法律对此种物权规

定的内容,该法律行为可以产生创设该种物权的法律效果,但其法律行为中有悖于该种物权法定内容的部分无效。

⒊不遵守创设和移转物权的法定方式的情形。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的立法原则。这是大陆

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的意义:在于明确物的最终归属,确立物的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建立以所有权为中心,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的物权体系。

●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种变动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展示,以获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在物权法上,不仅存在公示问题,而且存在公信问题。此原则不仅贯穿于物权变动制度当中,而且贯穿于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登记善意取得等制度中。

●公示原则:物权的存在和变动都应当具有法定的公示形式。物权静态公示是物权动态公示的前提和基础。

⒈物权的静态公示:即物权存在的公示。动产物权的存在以占有为公示形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

作的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形式。

若物权的存在不具有法定的公示形式,便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⒉物权的动态公示:即物权变动的公示。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形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作

为其公示形式。

若物权的变动不采取法定的公示形式,则或者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或者其变动后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公信原则。按公信原则,法律推定动产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据此,法定的物权公示具有了社会公信力。若公示错误,因相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的保护。

●实行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占有秩序,确保交易的安全。因为物权是对人权,要使所有义务人都能履行这一义务,须按法定的公示方式对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做出公示,以使物权的存在和变更具有可识别性。物权公示的法定性使其具有当然的社会公信力。因此使与公示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实现其维护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目标。

●区分原则:即赞成德国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将其解释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的原则,认为区分原则是在法律上将一个物质商品交易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两个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订立交易合同的行为为债权行为;而当事人按交易合同的要求接着实施的、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形式、以物权变动合意为内容的行为则为物权行为。

●区分原则的基本精神。

⒈债权行为的成立与有效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要件,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债权行为是负

担行为,其依法成立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果。

⒉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只有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的结合才能成立物权行

为。若当事人仅有物权合意,而其合意不具备交付或登记的法定形式,该物权行为不成立,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其合意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第三人。

⒊在交易关系中,以物权合意为内容、以交付或登记为形式的行为,既是物权行为,也是债的履行行为。

●区分原则的意义。

⒈在物权法范围之内,它要求把物权行为独立出来,将物权合意与物权公示结合起来作为物权变动的条件,

以此让国家对商品交易,特别是不动产交易保持适度干预。

⒉在债法范围内,不能将交付或登记作为交易合同的形式或有效要件,以此维护交易的自由、诚信和安全。

⒊在理论上,分清了物权法与债法对商品交换关系各自的作用范围。

13-2 物权总论――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是物权法调整物的占有关系的结果,是对物的占有的事实给予法律的确认并提供可能的救济而上升为的一种权利。

●物权的性质。

⒈物权所表现的经济实质是人对物的占有。因为物权就是法律对占有的确认和保护。

⒉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在物权关系中,物权人之所以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的支配作为其权利客体的物,是因为法律赋予了物权以排他效力,即限制其他人对占有该物、支配该物的意志。因此物权虽然直接表现为人对物的支配,但在法律赋予物权以排他效力的条件下,这种对物的支配隐含着对社会一般人意志的限制,即对社会一般人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

⒈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除了权利主体之外的其他任何人。任何人都有尊重他人物权且不为侵犯和干涉、妨碍的义务。

⒉物权以物为客体。

物权以物为客体,且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物权的客体也只能是物。这里的物是指人身以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质资料,排除了诸如精神产品、劳动力、劳务等为客体,即排除了与现有物、特定物、独立物、有形物相对应的将来物、种类物、非独立物、无形物等不是在特定主体的现实支配之下、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作为物权的客体。

⒊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这也是物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的根本特征。

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和行为,以对物的支配为手段实现享受物的利益的目的。

享受物的利益和对物进行支配,是物权内容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前者是物权的权益,后者是权能。享受物的利益一般表现在利用物的使用价值满足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的需要;利益物的交换价值进行信用担保,取得生产、生活所急需的货币资金。

⒋物权具有排他性。

一方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内容相同的物权(包括内容完全相同的物权和内容基本相同的物权)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即同一物上不容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物权。物权的排他性并不否认部分物权在同一物上并存的可能性。首先,他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可与所有权在同一物上并存;其次,就不同方面对物进行支配的他物权,也可以在同一物上并存。

●内容完全相同的物权(类型相同的物权)和内容基本相同的物权(类型不同的物权)。

⒈内容完全相同的物权。因其对物的支配完全相同而互相排斥,由此不能在同一物上数个并存。

双重所有权理论所主张的绝对所有权与相对所有权的并存、同一物上设立各种所有权,以及数人共有一物、一物之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等并不构成对这一特征的超越和否认。原因在于前两者的所有权不是同一意义上的所有权,它们都有各自的外延和内涵;而数人共有一物不是共有人对该物各自享有单独的所有权,而是平等的或按份的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至于一物之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则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量上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

⒉内容基本相同的物权。类型不同的物权若其内容基本相同的话也会因相互排斥而不能在同一物上并存。

13-3 物权总论――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在物权关系中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法力。

物权的效力包括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支配效力:是指物权人对物权标的物可以为一定支配行为的法力。包括直接支配力和间接支配力。

物权的支配效力因物权的类型以及在同一物上成立的物权状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直接支配力:是指物权人在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

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都具有直接的支配力。

⒈在未设定他物权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对标的物享有最为全面的直接支配力。

⒉在设定他物权的情况下,用益物权(不包括经营权人)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力不包括处分;占有标的物

的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清偿未届满前,对标的物没有使用效力和处分效力。

●间接支配力:是指物权人在不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通过与标的物直接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间接支配标的物的法力。

⒈在设定用益物权时,所有权人对所有物具有间接支配力。

a所有权人有权对用益物权人使用标的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b所有权人有权分享物的收益或要求用益物权人支付物的使用费。

c用益物权消灭后,所有权人有权请求用益物权人返还原物。

⒉在所有物交担保物权人占有时,所有权人对所有物具有间接支配力。

a担保物因担保物权人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b担保物权消灭后,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⒊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间接支配力。

a请求抵押人采取保全抵押物的措施。

b行使物上代位权。

c被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后,请求人民法院扣押抵押物,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从中优先受偿。

●排他效力:是指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侵占其物权标的物和干涉、妨碍其行使物权的法力。

●排他效力的表现:物权的排他效力集中表现在当物权标的物被他人侵占时,或者物权人行使物权受到他人非法干涉、妨碍时,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三项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和债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和物之支配权。

物上请求权是附从于物之支配权的权利。

⒈物上请求权的发生以物之支配权受到侵害为前提条件,因此只有支配权存在才有产生物上请求权的可能;

支配权消灭,产生物上请求权的可能性就随其而消灭。

⒉物上请求权服务于物之支配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服务于物之占有权能;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

权则共同服务于物之使用、收益、处分三项权能。

⒊物上请求权只有在回复物之支配原状有可能时才能行使。若物权标的物毁损灭失,回复物权人对原物的

支配已无可能,则物权人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只能依据损害赔偿之债的规定请求加害人赔偿经济损失。

●优先效力的表现。

⒈物权优先于债权。在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债权又存在物权时,即使物权后于债权成立,物权亦优先于先成立的债权。

⒉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基于其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就该特定财产的价值受清偿。

⒊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即在同一标的物上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而债权不具有优先性,具有平等性,即当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时,各债权对债务人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并无先设定的债权优先于后设定的债权之说。

此外,买卖不破租赁,也是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的表现。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内,买受人不能以其后取得的所有权对抗先存在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因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具有物权性质,因此后取得的所有权不能对抗之。

⒋与出卖人就出卖物具有物权关系的人对该出卖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

优于其他人购买。

●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于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物权人都得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追及效力的表现。

⒈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⒉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的所在行使抵押权。

●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这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⒈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的保护。当善意第三人按照即时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原所有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⒉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

⒊物权登记错误时,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的法律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无追及效力。

13-4 物权总论――物权的分类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物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

内的全面支配的物权。

所有权是物的归属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在物权的体系中属于上位性物权。

是指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他物权是财产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在财产的他主利用关系中,他人的所有人财产的有限利用,经法律的确认,便形成他人对所有人财产的他物权。

●所有权的意义。

⒈明确物在法律上的归属。在法律上,物归属于物的自主占有人,即所有人。

⒉明确所有人的权益。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完全的、独占性的利益,包括自己使用所有物的利益;将所有物交他人使用而收取对价的利益;以所有物作为举债的担保而融通资金的利益。

⒊明确所有权人为实现其权益而对物进行支配的权能。所有权人享有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能,包括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

●他物权的特征。

⒈就权利主体而言,他物权是特定的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物权。

⒉就权益而言,他物权人对标的物不享有独占性利益,他物权人须就标的物的利用向所有人付出相应对价。

⒊就权能而言,他物权为有限的物权,其支配权能是不完全或不充分的。

⒋就与所有权的关系而言,他物权是派生的物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结果。

⒌他物权是不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的物权。

●他物权法律关系。是一种包括特定的所有人、他物权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所有人与他物权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而不特定的第三人则同时是所有权和他物权的义务主体。

●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区别。

●根据他物权设立目的(分别针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设立)的不同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

⒈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为单方面利用的物权。

⒉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物的占有为前提,同时包括占有、使用、受益三项权能。

国有企业经营权是例外,它同时具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四项权能,但是企业经营者行使这四项权能须受所有者――国家一定的制约,其所有权的行使远不如财产所有人行使所有权那么充分。

⒊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也可以不动产和动产构成的综合财产为客体(如我国的企业经营权)。

⒋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的享有不以享有其他财产权为前提。

●用益物权的类型:国外民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地役权四种。我国民法规定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也属于用益物权,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和水资源使用权。

⒈地上权:是指使用他人土地营造建筑物并对其营造的建筑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权利。

⒉永佃权:是指以支付地租为对价,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长期或永久耕作、放牧的权利。

与农地、牧地、普通租赁比较,永佃权的期限较长甚至是无期的。

⒊用益权:是对他人所有之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使用和收益之权。特征在于用益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一项综合财产;用益权人对其用益财产中的消耗物有权处分。

⒋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所定的目的,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

●对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权性质的界定。经营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在理论上仍有争议。若不属于用益物权,那么我国的他物权就应该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外另外加上经营权。

●关于典权性质的界定。我国传统民法固有的典权也属于用益物权。但是典权又同时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

●担保物权的类型。在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担保方式中,有三种方式――抵押、质押、留置,都产生债权人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其中,抵押权、质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

⒈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性质表现在:

a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仍然具有一定的支配力。在债权清偿期届满之前,担保物权人可以限制担保物的所有人处分担保物;在债权清偿期届满之后,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处分标的物。

b担保物权人可以排除其他债权人,使自己的债权优先就担保物的价值受偿。

⒉担保物权是价值权。担保物权是就处分担保物所获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没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⒊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的成立虽然不以先成立债权为条件,但是担保物权的实行必以被担保的债权成立为条件。

⒋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的毁损、灭失若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

●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 根据物权的客体不同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由于不动产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其取得与行使会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何调整不动产的占有关系(包括归属和利用两个方面)历来为各国统治阶级所重视。

● 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区别。

● 根据权利依据的逻辑起点不同分为本物权和类物权。

● 区分本物权和类物权的意义。

类物权存在的必要性和起点在于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从所有权和各种他物权的逻辑概念出发对财产占有进行法律调整在稳定财产现实占有关系和确保交易安全方面存在某些缺陷。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所使用逻辑方法决定了不可能通过完善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本身的方法来弥补这些缺陷,于是产生了另建一套逻辑方法完全不同的制度的必要。这一制度便是占有制度。在占有制度中,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占有才是其逻辑起点。

● 普通物权和特别物权。

,是指兼有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的综合性经济法规,理论上又常常将它们称为民法、行政法的特别法或附属法。 ● 特别物权的物权性。

⒈它们都是针对一定物质资料的利益而发生的。

⒉它们都是对一定物质资料的支配权。

⒊它们都是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 特别物权的特殊性。

⒈它们一般按特别法规定的特殊程序取得。

⒉它们的行使受较强的行政干预。

⒊在法律的适用上优先使用特别法的规定。只有对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问题,才准用形式民法的有关规定。

●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

是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以约定方式设立的他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有期物权。有期物权之期限届满是其消灭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些没有存续期限的他物权也是无期物权,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定经营权,机关、企事业单位依行政划拨程序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等。无期物权不存在因期限届满而消灭的问题。

●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设立、变更、终止均须政府主管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另外某些动产物权,如以航空器、船舶、机动车为客体的物权,也属于登记物权。

●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定行为而取得,或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实发生,其发生与存在均与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无关。

物权从属于主体享有的主权利,其存在、转移和消灭均随从于主权利。

13-5 物权总论――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发生)、变更、丧失(消灭)。

物权的取得:物权就特定主体而发生。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物权的丧失:物权与特定主体的分离。包括物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物权的变更: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和客体的变更(不包括种类和内容的变更,因为物权采取法定主义,内容不能协商变更)。由于物权以特定物、独立物为客体,因此物权客体的变更仅仅为物的磨损,而主体变更也体现在物权的取得与丧失――原物权人物权的丧失和新物权人物权的取得。

●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物权的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

●物权的取得:是指物权就特定主体而发生。

●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的权利。

⒈通过生产而取得的产品的物权。

⒉通过收益而取得物的天然孳息的物权。

⒊国家通过税收、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而取得物权。

⒋国家按法定程序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

⒌集体组织取得其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的所有权。

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⒎取得添附物的物权。

⒏通过时效取得制度取得物权。

⒐通过即时取得制度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的权利。

⒈转移之继受取得:指原物权人的物权完整的转移给新物权人。

⒉创设之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之外的物权。

这种继受取得的方法有民事与行政两类方式

a民事方法:指所有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契约的方式为他人创设他物权。

b行政方法: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通过划拨或特许为法人、自然人创设他物权。

●物权的消灭:是指特定主体的物权不复存在。

●物权的绝对消灭:即狭义的物权消灭,指物权与特定主体分离,而他人又未取得其权利。

物权标的物灭失、物权人抛弃其物权,他物权与所有权混同等,都能引起物权的绝对消灭。

●物权的相对消灭:指物权与原主体分离而归于新主体。可视为物权之继受取得与物权主体的变更。

●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是引起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其他原因只能间接的通过物权行为的实施引起物权的变动。

包括双方物权行为和单方物权行为。

●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是主要的物权行为。动产物权契约为要物契约,须当事人的物权合意与标的物的交付结合起来才能成立。不动产物权契约为要式契约,须当事人的物权合意登记于国家的登记簿才能成立。

●关于在债权行为之外是否有物权行为存在的观点。

⒈肯定主义:于债权行为之外,不仅有物权行为存在,而且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无因性的特点。

独立性是说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立,独立存在。因为物权与债权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财产权,其发生、变更、消失要求不同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而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则只能依赖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说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当相应的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以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构成的物权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只是失去了法律上的原因。

⒉否定主义:不承认债权契约之外有物权契约的存在,也不承认交付或登记有为物权变动的要件,契约直接发生债的效果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⒊折衷主义:承认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但不赞成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折衷主义的合理性。

⒈以物权行为作为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之一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以交付或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

⒉否定主义在理论上有物权效果与债权效果不分之嫌,在实践上也有欠公允,且不利于维护交易和稳定现实的财产占有关系。买卖合同一经成立,出卖物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的结果。出卖人转移出卖物所有权的债务也就无从体现。

⒊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则忽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联系,脱离交易实际,同时对出卖人利益的维护也有欠公允。买卖合同无效或宣布撤消后,该物权行为并不因之而无效,出卖人仍丧失出卖物的所有权,不受所有权制度的保护,而仅受不当得利制度的保护。

⒋瑞士既承认物权行为,又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折衷主义观点弥补二者缺陷。

a交易的第一道程序是签订买卖合同。至此债的关系发生,避免把登记视为买卖合同成立要件所产生的弊端,稳定交易关系。

b交易的第二道程序是交付或登记。至此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维护他们各自利益的有效保障。

13-6 物权总论――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的享有及变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物权的公示对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均有重要意义。物的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在于物权公示的方法和物权公示的效力,因此分别考察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存在的公示方法、公示效力。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⒈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国家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也包括部分动产):是指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依法记载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

⒉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对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包括移转物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登记的性质:是当事人变动物权的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

●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国家对不动产交易进行适度的干预,明晰存在于各种不动产上的各种物权,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效益,维护不动产交易的秩序和安全。

●登记的分类。

⒈从登记管理角度可分为总登记和变动登记。

序,在对某种不动产的物权进行普遍清理、清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全面登记。

的登记。

●登记的效力。

⒈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变动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

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采成立要件主义(形式主义),即若仅有当事人变动不动产物权的意思表示而无登记的形式,其意思表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对实施登记的动产则采取对抗要件主义(意思主义),是指当事人一旦形成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未依法进行登记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⒉基于其他法律事实变动不动产物权。我国未区别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一律规定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在理论上,基于其他法律事实变动不动产物权时,登记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条件,而只是依这些物权变动而取得物权的人处分其取得的不动产物权的条件。这是因为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具有很强的客观性,法律不能不予以承认。而依照这种变动取得物权的人若要处分其取得的物权,则须进行登记才能产生处分的法律效果。

●关于交付。交付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交付只能作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让于物权的公示方法,因为以其他方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者不发生交付,或者交付对其不具有法律意义。并且作为转移动产物权的交付须以交付人让与动产物权的意思为前提。交付人的意思可以由交付人在交付时明示,也可以根据引起交付的原因行为(债权行为)来推定。

●交付的方法。

⒈现实交付。在约定时间和地点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直接交接物品,以受让人点收后完成;根据受让人的指示将物品托运或邮寄的,自转让人办完托运或邮寄手续时完成。

⒉简易交付。即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将受让人原先的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自转让所有权的协议达成之时,或者协议约定的时间到来时,或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完成。

⒊占有改定。即依双方的协议将转让人的自主占有改为他主占有,自占有改定的协议达成时或协议约定的时间到来时完成。

⒋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于。占有人在转让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时,可以用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方式作为交付。

●交付的效力。我国采取的是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的立法,即非经交付不发生

动产物权让于的法律效果。当事人让与动产物权的意思表示直接具有转移动产物权的法律效力,交付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不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法――登记记载:是指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对各特定不动产上存在的物权状况所作的记载。

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法――占有:是指人对物的掌握与控制。

●登记记载的效力。

⒈推定效力:指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记载具有推定其记载的物权人合法享有其名下记载的不动产物权的效力。

⒉公信效力:是指物权登记机关在其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记载,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全面的法力。

因相信错误的登记记载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包括自登记名义人取得物权的人受到的法律保护和向登记名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人受到的法律保护。

●自登记名义人取得物权的人(简称“取得人”)受到的法律保护。

⒈自登记名义人取得所有权者,若登记名义人并非真正的所有人,取得人仍确定的取得其名义下登记的所有权,真权利人并因此而丧失其所有权。

⒉自登记名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者,若该财产上存在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则视该财产上不存在抵押权,取得人取得不负抵押权负担的所有权。

⒊自处分权受限制的登记名义人受让物权者,若此种限制未记载于物权登记簿,则受让人受让的物权不受登记名义人所收限制的影响,仍能确定的取得受让的物权。

●向登记名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人受到的法律保护:若登记名义人并非真权利人,而第三人基于登记信其享有权利而向他履行给付义务,第三人所作的履行有效,真权利人不得再请求第三人履行,其所受的损失只能请求登记名义人赔偿。

●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保护须具备的条件。

⒈须登记记载之错误不能从登记簿上发现。

⒉第三人须为善意。即第三人自登记名义人受让权利时或者向登记名义人履行义务时,不知且不应知登记记载错误。

●法律对真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⒈善意第三人自登记名义人取得权利前,真权利人有权向登记名义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否定登记名义人的权利,确认自己的权利。获胜后有权请求登记机关更正错误登记。在此之前真权利人还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登记,阻止错误登记的公信力。

⒉善意第三人自登记名义取得权利后,真权利人的权利虽然因此而丧失,但真权利人有权请求登记名义人赔偿损失。若登记机关对此有过失,真权利人还有权请求登记机关赔偿损失。

●占有的效力。

⒈推定效力:是指法律根据占有之事实状态,推定动产的直接占有人对其占有物行使的权利为合法享有的权利。

⒉公信效力:是指动产的直接占有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的公信效力。从占有的公信效力出发,就产生了善意取得制度。

13-7 物权总论――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运用各种法定方法保护物权人对物权标的物进行管领和支配的各种权利。

除请求确认物权必须以诉讼方式向法院提出外,其余四种请求既可由物权人向侵权人提出,又可由物权人以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出。

●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由民法、刑法、行政法共同保护。与刑法、行政法比较,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更为直接,具有回复物权或给物权人所受损害以经济补偿的作用。

●请求确认物权。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执时,由于其争执直接涉及本权(实体权)是否存在及其归属问题,因此通常不能在当事人之间解决,只能由有权确认其物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法院解决。

确认物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独立方法。因为只有通过在法律上重新明确物权人的物权,排除其他人的争执后,才能使真正物权人的物权重新回复稳定状态。确认物权是给物权以其他法律保护的前提。

●请求确认物权的种类。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在物之真正所有人与非所有人之间发生)和请求确认他物

权(在他物权人与所有人或他物权人与其他人之间发生)。

●请求排除妨碍的事实依据。依据在于他人行为构成了对物权人行使物权的妨碍。因此排除妨碍之请求不仅直接占有物的所有人可以提出,直接占有物的用益物权人也可以提出。

●“请求排除妨碍”与传统民法的“请求排除妨害”。二者是有区别的,传统民法中“妨害”的事实不仅包括对物权人行使物权的妨碍,也包括对物权客体的侵害。

●请求除去妨碍和请求防止妨碍。请求排除妨碍既包括请求除去已构成的妨碍,也包括请求防止可能出现的妨碍。前一种为“请求除去妨碍”,后一种为“请求防止妨碍”。除去妨碍的费用和防止妨碍的费用由妨碍人负担。

●请求恢复原状的提出人。请求恢复原状可以由物的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物的合法占有人与使用人提出。因为这些人负有维护物的完整性义务。

被损坏的财产经修复后,若其价值有所降低,所有人还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

●请求恢复原状的条件。

⒈须有财产损坏的事实存在。

⒉须财产的损坏出于他人的违法行为。

⒊须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否则只能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

●请求返还原物。

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基于某些既成的关系和公示公信原则,对请求返还原物设有若干限制,因此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并不能完全按照物权的排他性请求任何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请求返还原物的必要前提是原物须为特定物且必须存在。

●确定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是否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方法。

⒈首先,分清楚被请求的占有人是否是自所有人直接取得占有的人,即第二人。只要是非法占有(侵夺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的占有或其合法占有期满),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即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⒉若占有人的占有系基于第二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取得的,其利益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的保护。

●请求赔偿损失。

物权人赔偿损失的请求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在行使物上请求权时同时提出,既可以由物之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物之合法占有人提出。

在处理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案件时,注意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须具备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向善意占有人请求赔偿损失时,须受占有制度有关规定的限制。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的全面控制、支配而独享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特定的所有人和不特定的非所有人之间基于物质资料的归属和利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是特定的财产所有人(权利主体)和不特定的非所有人(义务主体);客体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物;内容是所有权人依法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非所有人不得非法以其行为阻碍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所有权的特征。参看13-4物权的分类中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⒈所有权为自物权,具有确认物的归属和定纷止争的社会功能。

⒉所有权为完全物权。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标的物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面支配,且所有人行使这些权能,除受法律限制之外,不受他人意志的限制,有充分的自由。

⒊所有权具有永续性,只要客体存在,权利就不会消灭。

⒋所有权是原始物权,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

⒌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权能可以产生他物权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受限,一旦他物权消灭,所有权即回复原有状态。

14-2 所有权――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是指权利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采取的手段。

包括积极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和消极权能。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支配的权能。

占有权能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是所有人行使其他权能的前提。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于所有权分离而由非所有人行使,同样受法律保护,所有人不得随意请求返还原物。

●占有权能与占有。二者是不同的,有无占有权能是区别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的标志。占有制度规定的占有与作为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占有权能相比较,内容更加丰富。

●使用权能: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损害和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对物加以利用的权能。

对物的使用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因此享有物的使用权能,必定同时享有物的占有权能。

使用权能既可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与所有权分离而由非所有人行使。对他人的物进行使用,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否则视为非法使用。

●收益权能:是指收取原物孳息的权能。现代的收益权能已成为所有权的核心权能。

收益权能可以与所有权分离,而由非所有人行使。

●行使收益权能的方法。

⒈让与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的同时,让与部分收益权,保留部分收益权。

⒉让与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保留处分权和部分收益权。

⒊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占有权、使用权和全部收益权而仅保留处分权。

●处分权能:是指决定财产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命运的权能。

⒈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使用消耗变更物的物质形态。

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将物上的权利加以变更。一般通过法律行为进行。主要有三种方式,即转让物的所有权取得价金;设定他物权获得收益;设定担保物权融通资金。

●消极权能:是指所有人得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进行非法干涉的权能。仅限于非所有人对于物实施不正当干涉行为使所有权处于不完全状态时方可行使。

●所有权的分类――以所有权标的物的物理特性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即对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其价值受到减损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动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其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

⒈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对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支配权利。

国家是充当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家虽享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但对国有土地不能直接使用、经营,只能通过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交由相关组织或个人使用。

⒉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各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不动产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房屋指土地之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房屋依附于土地,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必须统一。但房屋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房屋和土地不必同属一人所有。

⒈城镇房屋所有权:实行较为完善的登记制度。根据房屋所有权主体类型不同可分为国有单位房屋所有权、企业房屋所有权、公民个人房屋所有权。

⒉农村房屋所有权: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抵押,所以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受到较大限制。

●动产物权的特征。

⒈标的物为动产。

⒉动产所有权派生性较弱。派生性是指所有权派生出他物权的能力,由于动产物权流动性强、安全性较差,因此派生性比不动产物权弱。

⒊动产所有权受到的限制较小,可依自己的意志转移动产所有权,而无须登记。

●所有权分类――以所有权体现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民个人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公民个人所有权虽然体现的所有制性质不同,但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所受法律的保护也是一样的。

●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⒈权利主体的唯一性。

⒉所有权客体的无限广泛性。

●集体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⒈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

⒉集体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享有,集体成员不能处分集体所有的财产。

⒊集体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与限制性。

14-4 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基础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法。

⒈生产。产物和原料是完全不同的物,因此生产是原始取得的主要方法之一。在我国,经生产创造出来的产品通常由生产资料的所有人或用益人所有。

⒉取得孳息。孳息一般由原物所有人取得,但若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取得。原物所有权转移后,收取孳息的权利也随之转移。

⒊国家采取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只有在因维护社会公益所必要的情况下,方可采取此种手段,对于因此受到损失的公民,须给予一定的补偿。

⒋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

⒌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⒍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须满足无主物(排除遗失物)、动产和占有人有所有的意思三个条件方取得所有权。

⒎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

⒏取得添附物。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和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利用他人之物加工成新物的事实状态,并且恢复各个物的原始状态已不可能,或者即使可能而在经济上花费过巨极不合理。

●添附――附合:是指一物与他物相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花费较大的事实状态。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时,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动产和动产附合时,若附合之动产有主从之分,有主物的所有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若无主从之分,则由各动产所有人共有附合物。当然附合物的归属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添附――混和: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混杂在一起不能识别的状态。

混合物既可由当事人共有,也可由一方所有。若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则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但必须给予对方相当的补偿。

●添附――加工:是指将他人之物加工成新物。

加工物一般由原材料所有人取得所有权,但若因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原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归加工人所有。

●添附物的归属。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避免经济不利,必须重新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但是上述确定原则是任意性规范,若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则应优先适用其约定。

●添附双方当事人的补偿问题。当添附物归一方所有时,取得添附物的一方和失去原物的一方之间就存在利益补偿问题。处理关键看添附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即: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取得原所有人转移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的方法。

⒈买卖:是指一方以支付价金为对价而取得他人之物的所有权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这是继受取得的最重要的方法。

⒉互易:是指双方以物易物,相互继受对方财产所有权的方法。

⒊赠予:是指一方无偿转让财产与他方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⒋继承和遗赠。

⒌其他继受取得方法。

●继受取得中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⒈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⒉依法律特别规定的时间转移。这主要针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从登记时转移。

⒊依双方约定的时间转移。只能约定动产所有权和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财产所有人丧失所有权的法律现象。

⒈财产所有权的转让。

⒉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消灭。

⒊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⒋抛弃所有权。可以以单方的意思抛弃其所享有的所有权。

14-5 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个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用部分的专有权,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三部分组成。

●关于区分所有人的管理团体。基于区分所有人形成了共同体关系,因此有必要成立管理团体。关于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的性质是否具备法人人格,由30人以上区分所有人成立的管理团体具有法人人格的规定较为合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⒈复合性: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共有权、成员权三要素构成,且区分所有人的身份也是具有多重性的,既是专有所有人又是共有所有人,还是管理建筑的成员权人。而一般的所有权构成则是单一的,所有权人的身份也是单一的。

⒉整体性:是指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三者共为一体,不可分离。

⒊专有权的主导性。

a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取得和丧失取决于专有权的取得和丧失。

b区分所有权登记时只登记专用权,而共有权及成员权不能单独登记。

c专有权的大小决定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类型。

⒈纵切型区分所有权:是指以纵切方式区分建筑物产生的区分所有权。

⒉横切型区分所有权:是指以横切方式区分建筑物产生的区分所有权。

⒊混合型区分所有权:是指上下切、左右横切区分建筑物产生的区分所有权,各区分所有人的专有部分是一个由分间墙地板构筑而成的封闭空间。

这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要形态,也是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主要的规范对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专有权:即专有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予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支配的权利,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要素。

●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能明确区分的,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是构成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基础。

⒈构造上的独立性:即一个专有部分与另一个专有部分在物理结构上各具独立性。

⒉功能上的独立性:即能单独使用,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

●专有部分范围:在处理内部关系即区分所有人之间采用空间说;在处理外部关系即和第三人的关系上,采壁心说和粉刷表层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共有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同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共有权较之一般共有所有权的特点。

⒈主体身份具有复合性。

⒉客体具有广泛性,不仅限于一项财产。

⒊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而不仅指各共有所有人因共有同一财产而发生的权利义务。

a全体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所共同享有的权利义务。

b对建筑物某一部分共同享有的权利

c因对建筑物地基的利用而与土地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⒋权利变动上,区分共有权的取得、消灭取决于专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而不产生于各共有人的独立行为。转让时,其他区分所有人一般没有优先购买权。

⒌区分共有权可依照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而不仅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⒍区分共有权的标的物不得请求分割。

●共有所有权人的权利。

⒈共有部分的使用权。这是共有所有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⒉收益权。是指共有权人可依规约或其共有份额,取得因共有部分所生利益的权利。

⒊共有部分的修缮改良权。但不得影响或损害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固有功能。

●共有所有权人的义务。

⒈依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有部分,即依照共同部分的固有属性、构造特点或规约规定的共有部分的目的和用途使用共用部分。

⒉共同承担共用部分的费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成员权:是指各区分所有人为管理共用事务而享有的权利。

●成员权的特征。

⒈成员权是独立于专有权和共有权之外的权利,不是基于财产共有而发生的,而是基于管理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⒉成员权是基于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产生的权利。

⒊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是与专有权、共有权密不可分的权利,与共同关系相始终,具有永续性。

●成员权人的权利。

⒈表决权。

⒉参与订立规约权。规约是全体区分所有人为协调相互之间关系而制定的自治规则,对区分所有人具有普通约束力。

⒊选举及其解任管理者的权利。

⒋请求权。作为管理团体的成员有权管理公共事项并请求获得共同收益的应得份额。

●成员权人的义务。遵守管理规约,接受管理团体的管理,执行管理团体作出的决议。

14-6 所有权――不动产相邻关系

●相邻权:是指相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便利自己对不动产的利用,有请求他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方便的权利。

相邻权是相邻关系的权利部分。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基于财产的充分有效利用,而在相互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的角度看相邻关系即为相邻权。

●相邻关系的特征。

⒈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⒉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a不能通过调整地理位置来克服权利行使上的局限。这是相邻关系得以产生的前提之一。

b必须相互毗邻,即毗连和邻近,只要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直接影响到另一方利益,均可认定为毗邻,从而产生相邻关系。

c主体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

⒊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关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所追求的利益。

⒋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不动产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要求对方为其行使权利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对方接受此种必要限制的义务。这里的必要方便是指一方当事人若不能从相邻方得到这种方便就不能正常行使其权利。

●相邻关系法律制度的沿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地役权。《民法通则》完全废弃了地役权的提法,采用相邻关系作出相应的规定,至此,相邻关系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正式得到确认。

●相邻关系产生的意义。地理关系毗邻使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权利支配范围出现了重合和交叉。而不可移动性又无法克服权利行使的局限(自然前提),物权的排他性又排斥这种重合的交叉(法律前提)。因此,相邻关系是为调整权利冲突而产生的。

●相邻权的本质及性质。

现代民法价值评判的一个重要倾向是在平等基础上强化效益的地位。在相邻关系的局部,一方权利的扩张与另一方权利受到限制是不平等的,但对于不动产乃至社会经济而言,则是一种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讲,相邻关系则是效益和公平权衡的结果。

在相邻关系中,国家在权衡效益和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定的道德要求,规定了对相邻关系进行最低限度调节的法律制度,注重了物的充分有效利用,又避免了对他人权利的非法侵犯。相邻关系体现国家意志在一定程度上对意思自治的左右过程,其目的在于达到当事人利益之间,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相邻关系的本质从相邻权利来讲,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度扩张;从相邻义务而言,这是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度限制。相邻权权能是在为充分利用自己不动产的情况下,在一定限度内合理使用邻人的不动产,并在邻人限制其使用或为此使用设置障碍时,有权请求取消限制,排除障碍。

相邻权是一种自物权,首先它是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其次,其目的不在于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相邻关系之――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被相邻土地包围以至与公用道路隔离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通行邻地以直达公用道路。此时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并依法赔偿邻人遭受的相应损失。

●相邻关系之――相邻土地的使用关系。

⒈相邻管线安设关系。他方应当允许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安设并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并于事后恢复原状。

⒉因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人土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他方应当允许,占用方应按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并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的损失应给予经济赔偿。

●相邻关系之――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⒈相邻用水关系:相邻人应征得他方同意,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于适当的补偿。

水流经过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遵循由近及远、由高至低的原则依次用水,否则他方有权请求排除障碍,造成他方损害的应赔偿损失。

⒉相邻排水关系:

对自然流水,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承水的义务,若给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损害的,如果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对于人工流水,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将其人工流水安全通过低地,给他人造成或存在损害危险的,受害方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及赔偿损失。

其中,屋檐滴水属于人工流水,因此不得将屋檐滴水向邻人屋面排流。

●相邻关系之――建筑物相邻关系。

⒈因建筑人通风、采光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应不妨碍邻近建筑物的通风和采光,若对修建新建筑物时不提出异议,而建筑完工后又受到损害,受害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不能请求排除妨碍。

⒉因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的通行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对于一方所有的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通道,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堵塞或拆除。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⒊因相邻建筑物共用墙而发生相邻关系。仅当共用墙仅为一方所有时方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共有墙的所有人应承受历史现状,允许相邻方在原有的使用范围之内继续合理使用。若共有墙为双方共有,则适用共有的相关规定。

●相邻关系之――相邻环保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并要求赔偿损失。

●相邻关系之――相邻防险关系。相邻人从事作业时,应注意不妨碍邻人财产的安全。

●相邻关系之――相邻地界关系。相邻人对于相邻他方土地上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并影响己方土地使用的,有权请求对方割除越界的竹木根枝。若经请求仍不予割除,相邻人可以自行割除。

●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在遵守民法通则基本原则之外,还适用特有原则。

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规定相邻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发挥相邻不动产的使用效益,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既不能单纯强调保护民事主体的个人权益而影响或阻碍生产建设,也不能借口有利生产

而任意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利。

⒉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须尊重邻人的权利,为邻人的权利行使提供方便;当对方的权利受到明显的不利限制时,受益的一方应给对方赔偿损失或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以谋求公平合理。

14-7 所有权――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所有权同时为数人共同享有。

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但一个所有权可同时由数人享有。

权利可以进行质的分割和量的分割。前者指将一个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由非所有人享有和行使,产生非所有人的他物权;后者则形成共有。

●关于准共有。除了对所有权共享的共有外,还存在着数人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共同享有,即准共有。适用各种财产权制度的规定外,相应的还准用所有权共有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共有的特征。

⒈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个公民、法人或其他主体。

⒉客体是同一项财产。只要在某种法律意义上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就可视为一项财产,不要求形式上是一个整体的财产。

⒊内容具有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内部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并非完全独立的,要受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限制。其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为共有人与非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绝对性。

⒋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各共有人的份额为应有份。

●按份共有的特征。

⒈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⒉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虽然各个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但其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并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

⒊在法律无限制或不违背共有协议、不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的份额可以自由处分。

●按份共有产生的原因: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对混合物的共有。

●按份共有人权利的行使。由于各共有人权利的行使会涉及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因此各共有人对其按份共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时,应遵循事先达成的协议;事先没有协议的,应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按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这种处理办法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利益。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对其他共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由擅自处分人负责赔偿。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⒈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其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各共有人行使权利时应遵循所有共有人的合意,并且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⒉按份共有人退出共有,有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分离出来的权利。在不影响其他共有人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分出实物,否则只能由其他公寓人作价补偿。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预先达成的协议规定且不得违反法律对此的禁止性规定。

⒊处分应有份额的权利。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但其处分行为必须遵守预先达成的协议规定,不得违反合同或法律对此的限制。

⒋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必须在同等条件下和规定期限内行使。其他共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为购买的承诺,即丧失优先购买权。但出售其份额的按份共有人不为出售的通知而暗自出售,其行为无效。

●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按自己的份额分担义务,且及于全部共有财产,不能只对共有财产的一部分承担义务。

在内部关系中,各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在对外关系中,各按份共有人分担义务的形式则以义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若义务是可分的,则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义务。若义务是不可分的,则共有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

●共同共有的特征。

⒈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因此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划出共有份额的行为无效。

⒉各共有人平等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⒊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共同共有的类型。

⒈夫妻共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⒉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共有形式。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中,各个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财产,以及共同经营收入中用于扩大经营的投资和共同消费和积累的财产,均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⒊遗产分割前的共有:是指在继承开始以后至遗产分割以前这段时间里,多个继承人基于继承遗产而发生的共有关系。任何继承人都不能单独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也不能确定各继承人对遗产的份额,只有在分割遗产时,才能依照法律或遗嘱确定各自的份额。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

各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其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但其行使须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共有人的协议可由某个人代表全体共有人管理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人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

●共同共有人的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共同承担义务。内部关系中产生的义务由各共有人平均分担,外部关系中产生的义务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有财产的分割的原则。

⒈遵守法律的原则。分割共有财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⒉遵守协议的原则。

⒊平等协商的原则。若不能达成协议,在考虑共有人实际需要的前提下根据等分原则处理。

●共有财产的分割的方式。

⒈实物分割。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以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采取此种分割方式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

⒉作价补偿。适用于不可分物和不愿意分割的可分之物。

●共有财产分割的效力。

共有财产分割后,共有关系消灭,各共有人按其份额取得单独所有权。但分割后的财产因之前的原因为第三人追夺或出现瑕疵,原共有人须承担责任。

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若该财产与其他份额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北大法学考研参考书是什么

北大法学考研参考书是什么 北大法学考研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这里凯程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 A 卷部分: 宪法: 《宪法学》,北大出版社,魏定仁等著,第二版 《宪法》,高教北大版,周叶中主编,第二版 《宪法的司法化》《选择宪法》王磊 《宪法学导论》张千帆 行政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大高教版,姜明安主编,第二版 刑诉:《刑事诉讼法学概论》北大版,汪建成著 《看得见的正义》或者《问题与主义之间》陈瑞华 刑法:《中国刑法论》北大版第三版,双杨著。 《刑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陈兴良著国际法 《国际法》北大版远程教育系列,白桂梅,朱丽江主编。 B 卷部分 法理:《法理学》北大版远程教育系列,周旺生著。 《法理探索》周旺生著 经济法:《经济法学》北大版,张守文主编 《经济法》杨紫煊,北大高教版第2 版, 《企业与公司法》北大版,甘培忠著,第四版 《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刘剑文主编,第三版 《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张守文著 《税法基础理论》,北大版,刘剑文,熊伟著 《金融法概论》北大版,吴志攀 民诉:《民事诉讼原理》北大版,潘剑峰著 民法:《民法》北大高教版,魏振瀛主编 《民法总论》梁慧星, 《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 《债法》张广兴, 国经:《国际经济法》北大高教版第二版,余劲松,吴志攀主编 以上参考书比较多,实际复习的时候,请按照凯程老师指导的重点进行复习,有些内容是不考的,帮助你减轻复习压力,提高复习效率。 北大法学考研难度分析 本文系统介绍北大法学考研难度,北大法学就业,北大法学专业方向,北大法学考研参考书,北大法学考研专业课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法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法学考研机构! 一、北大法学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西政考研历年试题

2000年法理 一、多项选择(1×5 1、法的继承的内容包括() (1)法律原则 (2)法律制度 (3)法律技术 (4)法律术语 (5)法律传统限制自由 (5)在特定情况下取消自由 3、全国人大有权() (1)制定和修改宪法 (2)修改宪法 (3)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4)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律外的其它法律(5)撤销国务院的不合宪的行政法规 4、法典编撰() (1)可以改变原有法律的内容 (2)不能增加新的内容 (3)是重要的立法活动 (4)可以由非立法机关进行 (5)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重要方式5、法律关系() (1)是国家意志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2)是法律规范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4)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 (5)由法律行为引起其产生、变更和消灭二、概念及其比较(5×4) 1、法学与法理学

2、法律体系与法系 3、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 4、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 5、国际条约都是我国法的渊源 四、简述题(5×2) 1、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含义 2、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的意义 五、论述题(10×2)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2、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2001年法学综合(法理学部分) 一、判断分析(4×2) 1、“法律至上”与“法律万能”是同义异词。 2、实行法治离不开人的作用,所以“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并用 二、简述(6×2) 1、法律意识的相对独立性 2、为什么要加强法律监督 三、论述(10×1) 试述“权利本位” 2002年法学综合(法理学部分) 法理学部分(30) 一、概念比较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二、简述 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三、论述 民主与法治的一致与冲突

考研经验及心得体会分享

我的研究生报考 肖同学 1.什么时候决定报考研究生; 大三上学期的时候考虑是否报考研究生,在大三学年结束后的暑假才决定报考研究生。 2.专业和学校选择决定; 选择专业的时候,主要考虑自己是否还想继续学习本科的专业,或者是想要跨专业进行学习。就我而言,我想要继续学习心理学的知识,我首先去了解在研究生阶段心理学的专业里包括哪些,然后了解不同专业的学制,比如专业型硕士,学制为2年,更重视操作能力,学术型硕士,学制为3年,以学习理论为主;接着向考上的师兄师姐了解不同学制的优势(就业、考博),据我了解3年制的硕士无论是就业还有考博都更有优势,此时我就锁定了报考3年制专业的目标,剔除2年制的专业。 选择学校的时候我主要是根据自己对城市的喜爱程度去选择学校,首先筛选出自己喜欢的城市,再从筛选出的城市里找出有心理学硕士点的学校,然后通过多方面去了解该学校心理系的师资力量以及被重视程度,最后结合自己的实际能力去选择报考的学校和具体专业。 3.考研准备和复习经验;

考研准备:我认为决定考研后最需要做好的是心理准备,决定考研就意味着放弃一切娱乐活动,全身心地投入一场枯燥、漫长的学习生活中,这时候要摒弃无效的社交以及一系列懒惰的思想和行为,也要不断地鼓励和激励自己,一旦决定开始考研,就不能半途而废,不能在意别人的看法,必须坚持到底。我认为考研前最难转变以及最大的障碍就是思想观念的转变,这时候很容易受到别人的影响,他人的任何话语和举动都会让自己产生放弃考研的念头;宿舍环境也是影响考研准备的重要因素,看到别人安逸地呆在寝室自己也会产生懒惰的念头;恋爱关系的妥善处理对考研也至关重要,在决定考研的时候一定要提前与伴侣沟通自己的想法,决定维持或者断绝关系一定要当机立断,不然备考过程中出现的恋爱问题会影响考研的心情。 考研经验:作为本科学习心理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考研的知识点并不难,难的是如何静下心去理解和记忆。大四的时候课程很少,但是依然有很多事情占据着自己的时间,比如撰写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毕业答辩等等,这时候合理安排时间就显得尤为重要,琐碎的事情很多,但是也要抽时间复习,养成每天学习的习惯。 备考过程中需要处理好自己的人际关系,放弃了无效社交以后,剩下的就是舍友、研友、伴侣。我和我的舍友考同一个学校同一个专业,存在竞争关系,所以我没有选择和她们一起复习考研(并不是不进行交流),而是选择与其他专业的考生一起复习考研,这使得我的备考过程相对轻松。大四是毕业季也是分手季,处理好恋爱关系也很重要,稍有不慎可能会影响整个备考的心情甚至决定是否考研成功,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科目有哪些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科目有哪些 本文系统介绍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北大考研机构!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及方向介绍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总额1.6万元,学制2年,按学年缴纳学费。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方向如下: 01.经济法理论 02.财税法学 03.金融法学 04.竞争法学 05.企业与公司法学 0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 其考试科目如下: 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202俄、203日、253法、254德任选一门 648经济法学 871法学综合卷 注:考试科目③满分为150分,内容涉及5个部分,每个部分30分:经济法总论;财税法学(含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学(含银行法、证券法、会计法);竞争法学(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与公司法学。考试科目④法学综合卷考试内容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刑诉、民法。 一、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多不多? 最近几年法学考研很火,特别是北大这样的名校。北京大学2015年经济法学考研研究生计划招收11人,招生人数相对较多,从这方面来讲考研难度不大,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课复习较为容易。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考试科目里,法学综合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即使本科学法学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二、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怎么样? 作为名牌院校的北京大学,本身的学术氛围好,有良好的师资力量,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硕士毕业生社会认可度高,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2014年北京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86%。就业率居于全国同类专业院校的首位。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三、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及方向介绍

历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复试)

历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复 试) 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 西南政法大学复试一般都是从题库里抽的,每年的真题就是题库的一部分。虽然不知道今年的具体情况,但按照惯例走应该没问题~ 有不少同学抽到自己复习过的真题,考了不错的成绩。为大家整理了历年真题,赶快收藏啊,就算不考西政,看一眼,对你去其他学校复试也有借鉴意义 刑法 1.罪与非罪 2.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因素有哪些? 3.危害行为 4.如何区分修正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5.公序良俗可以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么 6.刑法的原则 7.特殊主体的类型; 8.直接故意概念 9.法定符合说的含义 10.行为偏差及打击错误(注意与对象错误相区别) 11.如何理解单位犯罪单罚制?举出分则中的一个例 12.犯罪故意如何理解?犯罪故意和故意犯罪有何区别? 13.单位犯罪 14.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共犯吗? 15.犯罪集团的特征 16.主犯的类型(区别于首要分子) 17.谈谈数罪并罚 18.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特征 19.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20.附加刑 21.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22.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23.缓刑制度 24.一般累犯特殊累犯 25.何谓特殊假释?何谓特殊减刑?有何程序? 26.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27.什么是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的成立标准?

28.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关键区别是什么? 29.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 30.女性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么? 31.强制猥亵妇女罪 32.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33.走私罪 34.侵犯商业秘密罪 35.假冒商标罪 36.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有几种行为表现?刑法177条之一 37.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38.如何理解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39.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 40.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41.如何理解转化型抢劫? 42.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43.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其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有哪些? 4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分? 45.如何理解斡旋受贿罪? 46.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界限?加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47.渎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罪 48.保险诈骗罪的方式有那些 49.合同诈骗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50.如何理解非法经营罪 5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52.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53.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54.伪证罪的主体有那些 55.妨害公务罪有那些行为表现 56.谈谈数罪并罚 57.分析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58.携带凶器抢夺如何认定 59.滥用职权罪 60.牵连犯的概念与要件 61.交通肇事罪 61、谈谈你对刑法中类推解释的认识 62、刑法基本原则中,你认为最重要的原则是哪个 63.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64、貌似单位犯罪,实则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的情形 65、你如何理解刑法中的犯罪行为的“着手” 66、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67、谈谈刑法中行为触犯罪名时的“包容评价”的思维 68、你如何认识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这一事由 69、不作为犯的着手的认定 70、抢劫信用卡的处理方式

考研心得总结

终于有时间梳理一下自己在近一年的考研时间里的点点心得。回首这一年的路,不是只言片语就能说得完的,经历了选择是否考研和选择专业的迷茫,泡馆静坐的枯燥,心情郁闷时的低迷,进入考场的紧张与忐忑,苦苦的等待成绩,查寻分数后的兴奋,一切又是如此的自然。每一个考研的人都有自己的奋斗历程,都有自己的经验与教训,都在不断的超越自己与超越他人。我希望把自己的考研的点点经验写出来跟大家一起分享,希望它能对后面考研同学有所启发,有所帮助! (一)心理篇 考研不仅是考学习能力的问题,更是考学习态度和心理承受能力的问题。考研是一个长久的心理历练过程,心态始终是最重要的,或许觉得那是老掉牙的话题,但是它确实在磨练我们意志的过程中具有事关全局的的地位。 从我决定考研的那一刻起,就不断的给自己打气,首要是相信自己能够坚持下来,相信自己一定能突破心理的承受极限。大学前三年都是在极其松懈的状态下度过的,一下子就把状态调整到高三学习的那种紧张学习情绪中,难度确实很大。所以,从一踏入图书馆开始,就不给自己找借口,不给自己留后路,要有置之死地而后生的这种心态。没有什么可以阻挡我前进的步伐,没有理由不去朝自己既定的目标靠近,我们应当有这种决心和毅力。 在开始的一个月中,我在逐步适应学习的过程,因为很久不在图书馆了,开始心里很惶恐,怕如果考不上,不但心理上承受痛苦,而且会错失好的工作机会,所以我并没有找准方向。这个时候,就必须要学会用自信去拯救自己,相信自己即使不是最好的,那也要朝最好的那个目标靠近,争取成为最好之一。每天早晨在图书馆都写下当天的激励话语,当心理彷徨、心情低落的时候,就翻开属于自己的那几句话,祛除心中的障碍。 当心态走上正轨的时候,你考研已经成功了三分之一,每天在良好的心态指引下,不学东西都很困难。考研是寂寞的苦旅,在期间,能找到志同道合的同学与之一起努力,能够互相激励,相互监督,在枯燥的泡馆生涯中是最能平静心态的凉茶。我当时在图书馆就是与其他五位同学一起战斗,和我也不是一个学院的,在一起可以相互鼓励,共享学习的资料,一起借鉴对方的学习方法,增强自信,而且在图书馆位置紧张的时候,是相互占位置的。我的这种做法也不是自己想出来的,是在听海文张锐老师全程策划班时他说的,考研需要组建考研团队,有研友的支持,考研的生活将不至于很枯燥和烦闷。我按照这种方法做了,发现效果不错。 在最后的冲刺阶段,我曾有想放弃的感觉,觉得自己肯定考不上了,看到同学们一个个的找到工作,也想投入到他们的大潮中去,最后,理性告诉我,坚持就是胜利,再坚持一下就到胜利的终点,这个时候最需要和以前考研的高分同学交流,和主管顾问沟通,他们的经验和鼓励告诉我,挺过了这个阶段胜利必将属于我们。 (二)公共课的复习 1、政治 对于文科同学来说,公共政治不要复习得过晚,在六月份前能够把基础知识过一遍就是了,主要的参考资料用历年考试真题、考试大纲和考试分析以及一本完整的复习标准全书,这里我推荐海文的政治复习书系列,知识点的阐述写的比较准确。如果觉得自己的逻辑体系很不强,或者是基础不好,政治的强化班将对你有很大的帮助。我上的是新东方正英全程联

法律书籍读后感

岁月古都,永恒之城 ——读《罗马法》有感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他所指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罗马法,由此可见,罗马法对后世各国的影响很是深远。 意大利首都罗马,是世界四大文明古都,是古罗马帝国的发祥地,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因建城历史悠久而被称为“永恒之城”。初读《罗马法》是带着一份对古罗马的好奇与探究而阅读的,与想象中不同的是,在读的过程中并未觉得索然无味,而是渐渐地融入其中、置身其地。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它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其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而到了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则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紧接着《罗马法》就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通观全书,它的基本内

容包括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家庭法。 自然人包括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和法律上的人两种。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在当时,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这在当时已经是一种进步。《罗马法》的法人种类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而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此外,《罗马法》还规定了法人设立的条件:物质基础;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在《罗马法》家庭法中,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其规定包括: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婚姻有“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两种。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令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其中的物权法。

考北大法学考研须知

考北大法学考研须知 近年来,研究生考试越来越热,而国内几大法学院更是成为了考生们的热衷。不过,要通过残酷的研究生考试选拔,并非一件易事。在考研的考试科目中,专业课相对于公共课来说分值更高,各个学校的特点更加明显,但是其变化性和对基础的高要求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报考一些好的院校如北大这类高校的热门专业法学的时候,最困难的往往就是专业课,通常一门专业课所包括的内容会非常多,以至于许多人只是看到大纲中列出的书单就开始打退堂鼓,更不说看到每本都是厚厚的参考书了。所以如何把握专业课就成为了决定考研成功与否的最关键因素。为此,凯程专业课辅导中心在经过精心的研究和比较后,专门撰写了此文,文章包含国内几大法学院法学硕士招生专业课试题的特点,并将重点对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考试专业课及答题方式加以分析和讲解,藉此为考生们成功顺利实现梦想助一臂之力。 在北京地区,学子报考法学院的选择有几大知名高校,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其中,政法和人大题目相对来说,比较死板和基础,且有大量的客观题,所涉及的考试科目也不是很多(如人大考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诉讼法和民法六科)。清华大学考试科目少,但是题目较深、灵活,需要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北京大学法学院考试科目最多,俗称“十项全能”(指考试科目包含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商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经济法等),题目全部以主观题形式出现,同时由于学校知名度高,招收人数少,和至今依然是公费等特点,导致竞争异常激烈,所以总体来说,考北大法学院难度较大,却是很多学子的梦想寄托之地。 本文以下重点为大家分析一下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试题的特点和应对方法。通过分析近十年的试题,可以看出,北大法学院对于考生的考察还是比较全面的,其试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基础知识的考察;另一类题目则较为灵活,但是又并非不知所云,而是和基础知识联系较为紧密。总体言之,其就是兼顾基础性和灵活性,兼顾对考生必要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问题的综合能力二者的考察。其可以通过基础题目考察考生分析问题的综合能力,同时也通过分析综合性问题来考察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二者之间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因此,要应对考试,有两个方面相当重要:第一、熟练掌握必备的基础知识;第二、学会高技巧的答题方式。也就是说,要锻炼养成良好的思维模式,即分析问题的模式与能力。在辅导学生的时候,凯程经常举这样一个例子:答题犹如炒菜,基础知识就像炒菜的原材料,而答题方式则是每个厨师的炒菜技术。如果没有原材料,即使“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空有技术,并无用武之地;如果没有技术的话,即使燕窝鱼翅一大堆,可能也达不到高手一份蛋炒饭的效果。而如果考生能做到二者兼备,则可以在考试时,为评卷老师摆上一桌诱人的佳肴。 下面我们就从如何掌握基础知识和如何进行有效的答题两方面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首先,在掌握基础知识方面,根据凯程总结的经验,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注意:第一:教材的选择。在教材选择方面,我们建议大家要根据北大法学院的出题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下面我们为大家一科一科的展开叙述。 宪法学:宪法的考试特点为基础加热点,并且出题老师考察的偏好非常明显。所以针对

我的考研复试经历

我的考研复试经历——七项注意点 参加南开大学经济学的复试过去都十多天了,突然想起来应该把复试的经历写出来,给所有将要复试的战友们参考一下,至少可以放松一下紧张的心情。 先是4.1号参加了英语笔试,英语笔试30分,是用两个小时的时间翻译3篇英语文献。难度不是很大,其中一个是关于人民币汇率升值的,一个是凯恩丝的三大心理规律方面的,另外一个~~~不好意思,忘记了 4月4号参加了学院组织的面试,面试的程序是把参加复试的人分为两批,我当时在第一批,是一个刚留学美国回来的女博士进行口语面试。说实话,她英语口语实在太好了,实在太流利了,而且人也太漂亮太有气质了,以至于我被她深深的吸引,当时没有明确的听明白她问我的问题,新亏我比较机敏,从她问我的几个关键词里知道了她问我的几个问题:你是哪个学校毕业的?学的什么专业的?(如果你回答的不是经济类专业,她会继续问你为什么要转学经济专业)毕业后有什么打算,从事什么职业?谈谈你在学经济学的一些感受。当时准备的材料几乎都可以用的上,谈了5分钟左右。后来她又念了一篇200字左右的英语文献,第一步让你用中文说文献的意思,第二步用英文复述一遍。这个过程是最有难度的,我记得我当时听的是关于名义汇率和实际汇率的英语文章,大体听懂了几个关键意思,然后就把定义背了上去。可能是老师猜测到我没有完全明白意思,她问我“你刚才说的是自己的确听明白了的还是猜测的?”我很诚实的告诉她,我是大体猜测的意思,没有完全听明白。(态度非常诚恳)后来老师告诉我,虽然我没有完全把文章复述出来,但是我比较诚实,她让我放心我的口语成绩。这样,口语面试结束了~~~ 第二步是到会议厅进行专业知识面试。当时一大批国内知名学者坐在一起,看到他们还真有点腿哆嗦,还好,老师们的笑容把我的紧张情绪缓解了。 第一个问题是:请说说这两年国内的经济热点问题有哪些? 第二个问题是:从亚当.丝密到大尉.李加图到马歇饵到凯恩丝到现在的新古典经济学派,综合派,新凯恩丝主义等各个流派中,说说

依法治国学法守法读后感500字六篇

依法治国学法守法读后感500字六篇 《依法治国学法守法》读后感一 我们现在还小,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学习。只有好好学习,不断充实自己,以后才会有所作为,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我觉得态度很重要,不能因为小小的进步而骄傲,也不能碰到一点点困难而退缩。我们要记住学习是没有止境的。你的成绩不好不要太沮丧,只要努力学习,掌握正确的方法,就能进步。作业也是一样的,只有静下心来,认真地写,才能更快更好地完成。 除此之外,我们在渐渐地长大,必须学会独立生活的本领,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能总是依赖父母,有时还可以帮助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比如;洗碗、拖地、洗菜、整理房间等,可以让父母在工作之后有休息的时间,还能享受到劳动带给我们的成就感和快乐。 我们现在是小学生,同时也是中国的小公民,我们中国人要爱自己的祖国,别的国家的人才会尊重我们。我认为爱祖国,可以从爱护国旗和每天佩戴红领巾做起,经常清洗红领巾,不乱扔,不损坏它。我们还要爱护周围的公共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不随便乱扔垃圾。 我们要好好学习,热爱劳动,更热爱祖国,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小公民,以后才会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依法治国学法守法》读后感二 拾金不昧,品德高尚。今天,我在《依法治国》这本书中看到了天柱县凤城镇第二小学的三位同学拾金不昧的感人故事,心中漾起了阵阵的暖意。

2013年5月7号,曹辉,杨光雨,吴松键三位同学在操场上捡到一个钱包,里面有厚厚的一沓100元现金和许多证件。他们交给了门卫袁爷爷,袁爷爷称赞他们的行为非常棒。后来,三人在班主任和领导的帮助下找到了失主。当记者问道为什么要这么做时,三人回答:“别人的东西不能要,如果不还给失主,这跟我们偷来的有什么两样呢?” 说得真好啊!小小年纪,就懂得传递正能量。拾到钱物本是平常事,但面对诱惑能做到不动心,是多么可贵啊!为此,黔东南文明网“身边好人”栏目专门详细介绍了曹辉、杨光雨、吴松键的事迹,称赞他们是拾金不昧的好少年。 其实,在我们身边有许多这样的人,比如我们班的尤丽锦,张磊,六(1)班的徐嘉蒋和李杨锐丁。就说说张磊吧,两周前大课间活动时,突然地上出现了一道亮光,张磊眼尖,跑上前一看,是一枚五角硬币。他捡了起来,问周围的人:“谁掉的钱啊?”没人回应,大家都忙着活动呢!他又把硬币举过头顶,加大音量说:“谁掉的钱啊?”还是没人回应。张磊急了,扯着嗓子大喊:“谁掉的钱啊?”我正好在一边,被这突然的一嗓门吓了一跳,拍了一下他的脑袋:“这么大声,吓我一跳,没人回应可以去交给老师呀!”“对啊对啊!”他欣喜若狂,也拍了一下自己的脑袋:“我怎么没想到呢?”说完他转过身,迅速奔向杨老师,还差点把我撞飞。 古人说“勿以善小而不为”,的确,五角钱虽小,却折射出张磊同学美好的心灵,值得大家学习。五角钱不多,也是别人的,别人的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笔记怎么整理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笔记怎么整理 本文系统介绍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北大考研机构!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笔记怎么整理 (一)参考书的阅读方法 (1)目录法:先通读各本参考书的目录,对于知识体系有着初步了解,了解书的内在逻辑结构,然后再去深入研读书的内容。 (2)体系法:为自己所学的知识建立起框架,否则知识内容浩繁,容易遗忘,最好能够闭上眼睛的时候,眼前出现完整的知识体系。 (3)问题法:将自己所学的知识总结成问题写出来,每章的主标题和副标题都是很好的出题素材。尽可能把所有的知识要点都能够整理成问题。 (二)学习笔记的整理方法 (1)第一遍学习教材的时候,做笔记主要是归纳主要内容,最好可以整理出知识框架记到笔记本上,同时记下重要知识点,如假设条件,公式,结论,缺陷等。记笔记的过程可以强迫自己对所学内容进行整理,并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有效地加深印象。第一遍学习记笔记的工作量较大可能影响复习进度,但是切记第一遍学习要夯实基础,不能一味地追求速度。第一遍要以稳、细为主,而记笔记能够帮助考生有效地达到以上两个要求。并且在后期逐步脱离教材以后,笔记是一个很方便携带的知识宝典,可以方便随时查阅相关的知识点。 (2)第一遍的学习笔记和书本知识比较相近,且以基本知识点为主。第二遍学习的时候可以结合第一遍的笔记查漏补缺,记下自己生疏的或者是任何觉得重要的知识点。再到后期做题的时候注意记下典型题目和错题。 (3)做笔记要注意分类和编排,便于查询。可以在不同的阶段使用大小合适的不同的笔记本。也可以使用统一的笔记本但是要注意各项内容不要混杂在以前,不利于以后的查阅。同时注意编好页码等序号。另外注意每隔一定时间对于在此期间自己所做的笔记进行相应的复印备份,以防原件丢失。统一的参考书书店可以买到,但是笔记是独一无二的,笔记是整个复习过程的心血所得,一定要好好保管。 一、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多不多? 最近几年法学考研很火,特别是北大这样的名校。北京大学2015年经济法学考研研究生计划招收11人,招生人数相对较多,从这方面来讲考研难度不大,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课复习较为容易。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考试科目里,法学综合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即使本科学法学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二、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怎么样? 作为名牌院校的北京大学,本身的学术氛围好,有良好的师资力量,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硕士毕业生社会认可度高,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2014年北京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86%。就业率居于全国同类专业院校的首位。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

手把手教你考研我的410+考研经历

手把手教你考研~我的410+考研经历 第一章序2012年考研初试已落下帷幕,回想这10个月的风风雨雨,感触良多。去年的自己,也是在3月份开始自己的征程,在学长学姐的指点下,开始了漫长的考研之旅。现在的你们,或许也和当初的我一样,迷茫,甚至不知所措,那么,希望我接下来的文字能够起到授业解惑的作用,也希望我的经验能够指引你们走向成功!废话不多说了,开始手把手教你们考研备考。 第二章备考前的准备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考研备考之前,我们得先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有些同学决定考研,一开始上来就开始看书,没有计划,没有决心,这样子,复习的效率必然也是不高的,那么,考研之前,我们应该做一下准备: 1)定计划。这一步是考前准备至关重要的一步。有了好的计划,才会有好的行动,才有可能收获好的结果。所以,一开始准备考研,首要任务就是应该定好计划!具体说来,一份好的计划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报考的目标学校(如果现在没法定,至少在五月份之前得定下来,不然后面的复习会很被动),预期的目标分数(包括单科分数),总的复习规划(包括复习分为几轮,每一轮复习什么内容,起止的时间),最后就是现阶段每日的作息时间表,以及每周每日的目标。如果你的计划能包括这些内容,那么,可以说,你前期的复习将会异常有动力,有效率,也会有方向。 2)找信息。这一步可以与定计划一同完成。在定好学校之后,就应该上那个学校的网站去查找信息,包括考试的科目,参考用书,以及历年分数线。同时,也可以在考研论坛上查找以往学长学姐的经验贴,搜集复习的经验,有了这些东西,你的备考计划的制定将会更加容易。顺便说一句,如果能找到你想报考学校的师兄或者师姐,那么,他们的帮助将会很重要,所以建议至少要找一个师兄或者师姐。 3)信息汇总。查找到信息之后,就将信息分门别类,哪些是英语经验,哪些是政治经验……这样,将便于以后需要的时候能方便查找。 4)写下自己考研的理由和鼓励自己的话!这个千万不要小视,很多人觉得自己考研的理由没必要写下来,记在心里就行了。其实,只有写下来的东西,自己才会真正记得住。建议大家把理由写下来,贴在最醒目的地方(像我就是贴在自己睡觉的墙边),每天醒来看一看,很多人中途放弃了,但是我最后坚持下来了,这个东西功不可没。 5)这是备考之前的准备的最后一步:休息一个星期。很多人一上来变玩命的学习,我比较反对这种做法。毕竟,过了几年颓废的生活,一下子重回正轨还是很困难的,所以,先好好休息一周,把想看的电影,想玩的游戏都过把瘾,正式开始考研之后,生活就不容许你再那么颓废了!很多人准备考研,考到一半的路上就开始坚持不下去了,就放纵自己!与其这样,还不如在开始先放纵自己,之后在更加努力!所以,大家先开开心心休息一周,正式的战斗在休整好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 ——读《政府论(下篇)》有感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虽然洛克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兴起时对财产保护的要求,但对今日的中国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当今我国正在经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波移民潮。不同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偷渡客”,也不同于上世纪80、90年代的留学移民,此次移民潮的主力可称得上是中国的精英阶层。根据胡润研究院11月1日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显示,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中国富豪们有46%正在考虑移民国外。另外14%已经开始了这一动作。约三分之一的受访富豪称他们已在国外拥有投资。因为一些国家会为提供大额投资的外国公民提供永久居留权甚至是国籍,所以这批人随时可以移民。由此可见,象征社会中坚的一国之财富精英,正降落至一个精神和财富双层游离的境地。这一现象造就的危害显而易见。首先,先富集体出走,成为他乡创造价值的中坚,对中国本土而言是知识精英与财富的双重流失。更值得忧虑的是,先富者急于移民最终会破坏开放之初所建立 1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2 2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3 3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53 4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73

北大考研复试班-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复试经验分享

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复试经验分享初试排名靠前并不等于录取,压线也并不等于没戏。考研复试,其实就是综合素质的竞争,包含学校,本科成绩,复试外语,个人自述,科研经历,论文,笔试,面试。 考研复试是初试过线学生关注的重中之重,因为复试决定着考研的成败,无论是初试中的佼佼者,还是压线者,大一或盲目自大,就意味着自我放弃改变命运的机会;相反,把握好复试机会,就能通过复试翻盘逆袭,成功实现自己人生目标。 但是,考研复试备考时间短,缺少学长导师及内部信息,个人自述及笔试面试无从下手,加上各校面试没有显性的统一标准,以及复试淘汰率较低,一般再1:1.2左右(具体还需根据学校及专业情况查证),造成复试难的局面。 面对这一情况,启道考研复试班根据历年辅导经验,编辑整理以下关于考研复试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广大复试学子有所帮助,提前预祝大家复试金榜题名! 专业介绍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法学领域内的一个重要学科,在我国属于法学学科中的二级学科,二级学科"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主要研究方向有中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中国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学。其中中国宪法学方向主要研究中国宪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在中国社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比较宪法学方向主要研究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的宪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宪法案例,既作国别性的研究,亦作比较性的研究;中国行政法学方向主要研究中国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实践问题;比较行政法学方向主要研究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的宪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重大案例,既作国别性的研究,亦作比较性的研究。主要培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人才、高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师及实际部门的高级研究人员。 招生人数与考试科目 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属于法学院,不区分研究方向,2019年计划招收全日制学生7人,拟接收推免数4人。 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初试科目为: 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 英语一或202 俄语或203 日语或253 法语或254 德语 ③676 宪法与行政法

西政民法考研历年真题

民法考研历年试题 2002年 一、判断分析题 1、《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因此凡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的民事行为应当一律无效。 2、按我国《担保法》第43条的规定,某些动产抵押可以自抵押合同签订时发生抵押效力,因此这类动产抵押权无须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但一方违约时,加害一方既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可以要求执行定金罚则。 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二、概念比较题 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 三、简答题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我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与基本内容 3、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案例分析题 王某乘甲运输公司的客车去某地,途中被混入客车的五名歹徒持刀抢劫致重伤。司机在歹徒的威逼下开车门将歹徒放走,之后紧急将王某送医院抢救,但终因伤重,抢救无效而死亡。王某亲属状告甲运输公司,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内部有应当赔偿不应当赔偿两种意见。你认为甲运输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什么? 2003年 一、概念比较: 1、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01年曾考过) 2、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 二、简答: 1、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不可分债权与连带债权的区别及规定不可分债权的意义。 三、论述: 1、试论物权的区分原则。2004年 一、概念比较题(共20分,10分/题): 1、抵押权和质权 2、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二、判断分析题(共20分,5分/题) 1、企业法人对其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2、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3、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的,违约后可以同时主张。 4、共同继承中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是连带债权,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是连带债务。 三、简答题(共27分,9分/题):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行使方式及效力 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效果 四、论述题(20分):论意思自治原则。 五、案例题(13分):16岁的少年甲,向其邻居乙借了1000元钱,打算购买一辆自行车。在借钱之后去买车的路上,1000元钱不慎丢失。邻居乙得知情况后,要求甲的父母偿还1000元钱。甲无奈之下,便将实情告知父母。甲的父母认为甲尚未成年,乙不应该将1000元钱借给甲,拒绝偿还。 问:乙是否有权要求甲的父母偿还1000元?理由是什么? 2005年 一、概念比较题(共20分,10分/题) 1、抵押权和质权 2、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二、判断分析题(共20分,5分/题) 1、企业法人对其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2、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3、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的,违约后可以同时主张。 4、共同继承中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是连带债权,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是连带债务。 三、简答题(共27分,9分/题)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行使方式及效力 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效果 四、论述题(20分)

考研感悟一年的经历一年的收获

考研感悟:一年的经历一年的收获考研已经结束快一个月了,所有关于考研的经历与回忆似乎都在离我渐渐远去。或许很多年后,成功与失败也已不会像现在这般刻骨铭心,但曾经那段没日没夜拼搏的日子却会让我一生铭记。一直打算将自己考研的整个历程用文字记录下来,纪念自己去年一年的考研时光,纪念那一段简单而充实的日子。这次刚好有这个机会,写一下我的考研经历,就与大家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后面考研的学弟学妹有所帮助。 打算考研从大二就开始了,那时候对自己本科所读的学校一直不满意,所以希望通过考研能圆自己一个名校梦,真正开始考研却是从大三下学期开始。我的本科专业是物理学,物理学大多都是理论分析和计算,自己不太感兴趣,所以跨考了微电子专业。一志愿报考的是中科院微电子所,但由于中科院微电子所录取分数非常高,最终没有进入,心里着实有些遗憾。不过很幸运地调剂进入了广州的一所211学校,专业和导师都很不错,算是圆了自己的一个考研梦。 对于一个刚开始考研的人,心里面一定有着许多的迷茫和困惑,包括自己是不是应该考研,专业和学校应该如何抉择,考研复习应该如何规划等。下面我通过自己一年的考研心得向后面考研的人说说自己的体会,如果你们能从中有所收获,我也会感到莫大的欣慰。 首先是应不应该考研的问题,这是许多应届本科生以及一些已经参加了工作的人都迷茫的问题。其实对我们来说,考研或许不是最好的选择,但绝对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大家都知道,国家现在年年扩招,本科生开始走以前专科生的路线,比起十年前本科生来说,已经贬值了许多。我们虽然在大学

期间学了很多门专业课,但大多内容宽泛而深度不够。如果希望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有进一步的发展,那么读研能够真正让你有所收获。 有的人考研是为了继续钻研学问,有的人考研是为了找一份好的工作,有的人或许仅仅是弥补自己心中的遗憾。我想说不管你考研最终是为了什么,但你一定要给自己找一个能让自己为了目标坚持下去的理由。在考研的过程中,我见过太多半途而废的人,有的人刚考研一两个月就退出了,觉得吃不了考研的那份苦;有的人到半路就消失了,认为自己不适合考研;有的人是到了最后放弃了,觉得看不到一丝希望也离开了。真正经过一年考研,对我来说最大的收获不是考研最终的结果,而是其中所经历的过程。如果你真正经历了考研的整个过程,我觉得不管是你在专业知识的理解上还是自己的心志和毅力方面,都会有这巨大的提升。考研这个过程会让你对自己的人生有着新的感悟。 下面是关于如何选择自己的专业和学校的问题,很多人在确定专业和学校的时候,不知道是先确定专业还是先确定学校。这一点我和大家说一下,考研一般是先确定自己所要报考的专业,再确定学校。除非是你对某个学校有着特殊的情结,非他不读。在你确定自己的专业后,通过上网查询哪些学校研究生阶段开设这门课程,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学校。在确定学校时,可能也会让人很纠结,因为如果是第一次考研,大家都不知道自己实力如何,所以很多人想报考好的学校又不敢选择。其实学校的确定不一定要那么早,只要是在网上报名之前选择就可以了,那时候根据自己的复习进度,其实你心里面对自己的实力应该大概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了。不过学校的确定还是越早越好,因为这样你可以更好的复习你的专业课,不同的学校哪怕是同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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