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文件】[闽建科〔2018〕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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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文件】[闽建科〔2018〕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规划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规划局:为控制我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使我省住宅符合“适用、经济、

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提升我省城乡住宅设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我厅组织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

《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现予以印发,自 2018 年2 月 1 日起实施。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技术规定》;若存在未执行《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的情况,将对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师记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予以动态监管记分。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0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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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专业

第一条高层住宅电梯设置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

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15]10 号)的规定。

第二条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候梯厅深

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 1.8m,候梯厅应设置设扶手。

[条文说明 ] :为实现在宅高龄老人或其他重症患者紧急送医的便利性,做出

本条规定。

第三条外墙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填充墙应严格执行《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闽建科

[2005]50 号)的技术要求。

2 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的相关要求。

3凸出于建筑外墙的水平构件(空调板、自由排水的雨披等)均应在与外墙交接

处设高度不小于 100mm 的混凝土反口。

4 迎水面外墙混凝土梁的下端应做企口型止水带(详见图1),企口高度不

少于 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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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外墙混凝土梁下砌体节点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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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迎水面外窗洞口四周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浇筑成封闭式企口型止水

带,企口高度宜为 40-60mm,若因窗框宽度较大等原因造成无法做成企口型的,

外窗附框应与洞口现浇混凝土同时成型(详见图2)。

[条文说明 ] :(1)福建省《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详细规定了我省外墙常用非承重砌块的材料性能、设计施工技术要点,是防止外墙渗漏的基本保证,应严格执行。 (2)根据《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JGJ/T 235-2011)附录 A ,福建省各地市年降雨量均为800mm 以上,且基本风压值均为 0.3kN/m 2及以上,台风暴雨中住宅建筑外墙出现渗漏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本条规定住宅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具体做法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

技术规程》的相关要

求。

图 2 外窗窗洞防渗漏做法

第四条内墙面、楼地面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生间墙面防水层应沿其内侧墙面设至距楼地面不小于 2.0m 处,以上至楼板底部分应设防潮层,与楼地面防水层应形成整体,满足《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 298-2013)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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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气(烟)道预留洞口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加强筋,且洞口周边必须上翻不小于

120 ㎜高 50 ㎜宽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挡水带。

3厕浴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穿楼板管道应预埋成品止水节(详见图 3)。

图 3 卫生间、屋面成品止水节预埋示意图

[条文说明 ] :(1)为满足住户采用非封闭式洗浴设施时卫生间内墙面防水性能

的要求,做出本条规定,同时规定墙面防水层、防潮层及楼地面防水层应形成整

体,避免水汽向相邻房间渗透。(2)用水房间楼地面及屋面预留洞口周边应设与

主体结构同时浇倒的钢筋混凝土挡水反口,避免水从洞口处流下。

第五条屋面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Ⅰ级。

2二道及二道以上防水材料组合使用时,应考虑不同防水材料的相容性,柔性防

水材料与刚性保护层之间应设置隔离层。

3屋面高低跨、上人孔、变形缝和出屋面管井等部位,沿墙与屋面板垂直

交接处应设置混凝土反口,高出屋面构造面层的高度不低于300 ㎜。

4 出屋面管道应预埋成品止水节(详见图3)。

[ 条文说明 ] :本规定将各类住宅屋面防水等级均规定为Ⅰ级,要求采用两道

防水设防,并提示防水材料间相容性及隔离层问题,具体做法满足《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5-2012)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安全防护 :

住宅阳台、上人屋面、平台走廊及室外楼梯等处的防护栏板,不得使用固定在主体结构上并直接承受人体荷载的玻璃栏板(即插夹式悬臂玻璃栏板)和外挂

式玻璃栏板。设有立柱和扶手,栏板玻璃作为镶嵌面板安装在护栏系统中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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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钢化夹层玻璃,其厚度应经结构计算确定,最小公称厚度应满足《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13-2015)表 7.1.1-1 的规定,并不小于 12.76 ㎜。

[条文说明 ] :本条依据《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规定了住宅室外玻璃防护

栏板的类型,强调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并要求玻璃厚度同时满足结构计算、《建

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表7.1.1-1、不小于 12.76 ㎜三个条件。

第七条防护栏杆应采用防攀爬的构造,其距楼地面0~800 ㎜范围均不应设横杆及可攀爬花饰或构造。

[条文说明 ] :本条是对防护栏杆防攀爬的构造做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应考虑栏杆扶手、墙体保温、墙面装修等对楼梯梯段、公共走廊、

室内走廊净宽的影响。公共走廊的净宽不应小于 1.2m。

第九条住宅消防栓暗埋时,消防栓背面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且其性能

不低于规范中相应位置墙体耐火极限和隔声性能的要求。

二结构专业

(一)地下室部分

第十条地下室(包括0.000)水平构件(梁、板)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取

C30~C40;地下室侧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取C30~C40。

[条文说明 ] :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十一条地下室顶板厚度不应小于180mm(室内)、 250mm(室外),板

底板面通长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 180mm 板厚)、14(250mm 板厚),间距不应大于 150mm。

[条文说明 ] :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十二条承受水浮力的地下室底板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一层地下室的底板厚度不应小于350mm,板底板面通长钢筋,直径不应

小于14,间距不应大于150mm。

2 二层地下室底板的厚度不应小于500mm,板底板面通长钢筋,直径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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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16,间距不应大于150mm。

3三层地下室底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600mm,板底板面通长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8,间距不应大于 150mm。

[条文说明 ] :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十三条地下室侧壁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第一层地下室侧壁厚度不应小于350mm,第二层地下室侧壁厚度不应小

于 400mm,第三层地下室侧壁厚度不应小于550mm。

2地下室侧壁的竖向钢筋(受力钢筋)应按二排布置,单排竖向通长钢筋

不应小于14@150(侧壁 350mm 厚)、16@150(侧壁 400mm 厚 )、18@150(侧壁 550mm 厚 ),且单侧的通长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30%。

3地下室侧壁的水平分布钢筋应按二排布置,单排水平分布钢筋不应小于12@150(侧壁 350mm 厚)、 12@150 (侧壁 400mm 厚)、 14@150 (侧壁 550mm

厚 ),且单侧分布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0%。

[条文说明 ] :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十四条地下室(地下室底板除外,其柱帽通过加厚来解决抗冲切)和上

部结构采用无梁楼盖时,在满足抗弯和柱对柱帽的抗冲切承载力条件下(此时验

算未设置抗剪型钢),还应在柱帽处设置附加抗冲切十字型抗剪型钢,抗剪型钢

的尺寸按承担冲切力的80%确定,伸出柱边长度应满足抗冲切要求且不应小于

600mm。

[条文说明 ]:由于常有无梁楼盖在柱帽处发生冲切破坏的实例,提高无梁楼

盖的抗冲切能力,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二)剪力墙部分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主要剪力墙底部最小厚度:房屋高度小于60 米不应小于200mm;房屋高度 60~80 米不应小于 250mm;房屋高度 80~100 米不应小于

300mm;房屋高度100~120 米不应小于 350mm;房屋高度120 米以上不应小于400mm;剪力墙厚度沿着高度方向宜逐段变小,每段墙厚级差不宜大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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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根据高层建筑的高度,规定高层建筑主要剪力墙底部最小厚度。

第十六条剪力墙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00mm 且不应小于层高(无支长度)

的 1/20,剪力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条文说明 ] :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十七条剪力墙的端部(有搁置与剪力墙长度方向垂直的梁处,且梁跨度大于 5 米)

应设置端柱或翼墙,并满足局部受压和梁的钢筋的锚固长度,其端部配筋除了满足计算要

求外,还需满足框架柱的构造要求。

[条文说明 ] :提高短墙肢和剪力墙端柱的构造要求。

第十八条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应上下贯通。不应为满足底部剪力墙

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50%这一要求,仅在底部楼层增设剪力墙。

[条文说明 ] :剪力墙沿着高度方向不应终断。

第十九条剪力墙的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配筋率,一、二、三级时均不应小于

0.30%,四级时均不应小于0.25%,剪力墙的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间距均不应

大于 200mm,直径不应小于10mm。

[条文说明 ] :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二十条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的竖向钢筋除应满足正截面受压

(受拉)承载力计算要求和规范配筋率要求外,一、二、三、四级时分别不应少

于 8 18、8 16、6 16 和 6 14,纵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底部加强部位属

构造边缘构件时,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条文说明 ] :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二十一条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竖向钢筋除应满足正截面受压(受拉)承

载力计算要求和规范最小配筋量要求外,一、二、三、四级时分别不应少于8 16、8 14、6 14 和 6 14,纵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条文说明 ] :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二十二条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的箍筋一、二、三、四级时分别不应小于

10@100、 8@100、8@100 和 8@100。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的箍筋一、

二、三、四级时分别不应小于8@100、8@150、8@200 和8@200;箍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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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肢距不应大于200mm。

[条文说明 ] :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二十三条应复核高层建筑在风荷载和中震标准组合下竖向构件的受拉

情况:

1风荷载和中震工况下竖向构件出现小偏心受拉时,应按抗震等级特一级

构造。

2剪力墙或框架柱出现受拉,当拉应力超过 ftk 时,拉力应由型钢来承担,型钢( Q345B)的拉应力不应大于 200Mpa。

3剪力墙或框架柱受拉配制型钢后,纵向钢筋按受力要求和原有抗震等级的约束

边缘构件配筋率取大值设置。

[条文说明 ]:规定高层建筑都要进行受拉竖向构件的复核,提高现有规范的

低限。

(三)框架柱部分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框架柱的截面尺寸的边长(直径)一、二、三、四级时分别不应小于 550mm、500mm、450mm、 400mm;框架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条文说明 ] :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框架柱底层的箍筋一、二、三、四级时分别不应小于12@100/200、10@100/200、10@100/200和8@100/200,箍筋的肢距不应大于 200mm。

[条文说明 ] :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二十六条框架柱二层以上的箍筋一、二、三、四级时分别不应小于10@100/200、8@100/200、8@100/200和8@100/200,箍筋的肢距不应

大于 200mm。

[条文说明 ] :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二十七条框架柱应按双向偏心受力构件进行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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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 :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四)框架梁部分

第二十八条框架梁净跨度超过6000mm,梁宽度应不小于250mm。

[条文说明 ] :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二十九条框架梁梁面通长钢筋,应拉通支座面筋的 2 根钢筋(两肢箍)

或 4 根钢筋(四肢箍)。

[条文说明 ] :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三十条梁宽大于等于350mm 时,应采用四肢箍。框架梁箍筋一、二、

三、四级时分别不应小于10@100/200、8@100/200、8@100/200 和

8@100/200。

第三十一条主悬挑梁根部的高度不应小于挑梁跨度的1/6,箍筋不应小于8@100。

[条文说明 ] :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五)楼板结构部分

第三十二条现浇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20mm,预制叠合楼板厚度不应小于

140 mm(梁式悬挑结构的板除外),且须满足单向板厚度不小于跨度1/30,双

向板厚度不小于短跨的1/35;

[条文说明 ] :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三十三条板短跨 L ≥4.00m 时,板底受力钢筋和板面支座钢筋不应小于8@100;板短跨L < 4.00m 时,板底受力钢筋和板面支座钢筋不应小于

8@150。

[条文说明 ] :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三十四条悬挑板的跨度不应超过1200mm,超过 1200 mm 时,悬挑跨度

应采用梁式悬挑结构;悬挑板最小厚度120mm,且厚度须满足悬挑跨度的1/10,悬挑板的板面受力钢筋不应小于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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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 :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第三十五条屋面板最小厚度不应小于130mm,应布置双层双向通长钢筋,

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 150mm。

[条文说明 ] :提高现有规范的低限。

三给排水专业

第三十六条水表的设置及安装应利于抄表、维修操作,水表后的管线不得穿越其他住户的套内。当管道和设施安装在公共区域时,应保证公共区域净宽尺寸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且不应影响住户的活动和出行。

[条文说明 ] :水表的设置与安装应安全可靠、便于读表、检修并减少扰民。

水表后的管线不得穿越其他住户的套内是为了避免与本户无关的管道穿越,引起计费和维修纠纷。当管道和设施安装在公共区域时,不得影响公共区域消防疏散、

家具搬运、急救担架使用,消火栓箱安装位置还要考虑用户的起居及风俗习惯,

嵌在墙体安装时,不应降低原墙体的防火性能。

第三十七条布置在楼面、屋面的给水排水管道不得影响防护栏杆的净高。

[条文说明 ] :栏杆的净高是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算起,楼面、屋面的给水排

水管道当靠近栏杆敷设时,可踏面是从管道顶面算起,将造成栏杆的净高不满足

标准要求,留下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温泉热水仅能供泡浴用水,同时不得与生活给水管道连接。

[条文说明 ] :温泉热水的水质未处理前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 GB 5749-2006 的要求,故不得与生活给水管道连接,仅能供泡浴用水,即放水在浴盆

内使用。

第三十九条阳台洗衣机和洗涤池的排水不得接入雨水管道。阳台雨水、空调冷凝水、水表间和管道井应间接排水。

[条文说明 ] :近年来,我省部分住宅小区住户为提高住宅使用率,擅自在住宅阳台安放洗衣机或洗涤池,导致洗涤废水混入城市雨水系统。为加强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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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治水系污染,福建省出台了《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阳台废水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17]6 号),规定住宅套内应按洗衣机位置设置洗衣机排水专用地漏或洗

衣机排水存水弯,排水管道不得接入室内雨水管道。福州、厦门前几年也有相应的规定出台。

阳台雨水、空调冷凝水、水表间和管道井地漏虽排至雨水系统,但雨水系统也存在有

害气体和臭气,排水管道直接与雨水检查井连接,造成臭气窜入楼内,污染楼内空气的工

程事例不少,故本条强调要间接排水。

第四十条卫生器具排水管不得重复设置水封,并有防止水封破坏的措施。洗脸盆、洗

涤盆的存水弯不得采用软管替代。需要设置排水地漏的卫生间及厨房内除淋浴器、洗衣机部

位外均应采用密闭地漏。

[ 条文说明 ] :规定卫生器具排水管不得重复设置水封,是为了防止二次装修时,施工单位重复设置水封。在目前施工中频繁发生采用软管替代洗脸盆、洗涤盆的存水弯,软管难以保证水封深度,应予以严禁。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

范》 GB 50368-2005 规定,住宅内除在设淋浴器、洗衣机的部位设置地漏外,卫生间和厨

房的地面可不设置地漏。就是为了防止这些部位地漏水封经常得不到补水,水封干涸后,

造成室内空气污染。我省属于南方地区,一些地区还有着冲洗

地面的习惯,所以特别强调需要设置排水地漏的卫生间及厨房内除淋浴器、洗衣机部位外均

应采用密闭地漏。

第四十一条给水管在敷设于垫层内时,管道应完全暗装在垫层内,管道及配件外径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管材不得有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给水管在套内明装时,不得影响用户使用。

[ 条文说明 ] :在现有毛胚房交房时,出现户内给水管半明暗安装的情况,给用户装修带来困难并留下漏水隐患,因此,本条规定在垫层暗装时,垫层厚度应不小于管道及配件

的外径。对于垫层内的给水管材、连接方式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2010(2015 年版)第 3.5.18 条是有规定的,应该得到严格执行。在垫层高度无法满

足要求时,目前给水管大多采用明装的方

式,明装的管道不应影响用户的使用,推荐管道贴梁顶板下安装,梁位处可穿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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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厨卫间内自上而下配水。

四暖通专业

第四十二条住宅的卧室、起居室、餐厅等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合理预留安装空

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条文说明 ] :根据福建省的地理位置、气象条件以及居民的生活条件,住宅

应在卧室、起居室、餐厅等主要活动房间配置空调设施。

第四十三条当住宅设有新风系统时,新风入口的设置应注意防污染,应与卫生间、厨房的排风出口保持必要的距离,同时注意室外风向对它的影响。新风管道需穿梁设置时,应与建筑及结构专业配合,做好孔洞预留。

[条文说明 ]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住宅内空气品质的要求也在

不断提高。住宅内设置新风系统成为趋势。气流组织应遵循新鲜空气从卧室、起居室送入,

从次要房间、卫生间排出室外的原则。通风管穿梁设置可以提高住宅的有效空间,若没有事先预留穿梁孔洞,住户自行在梁上开洞将对住宅的结构安全产生影响。

第四十四条空调室外机应设置在室外搁板(除 100m 及以上的高层住宅)、设备平台或阳台上。室外搁板及设备平台应满足空调室外机的安装维修要求。

[条文说明 ] :为了保证空调室外机安装维护安全、方便,空调室外机应设置

在搁板、设备平台或阳台上。

第四十五条设置空调室外机的搁板、设备平台或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1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阻碍通风的遮挡物。如加设通风百叶,应进行细化设计,规

定叶片的角度及间距。建议百叶开口 (通风 )率≥ 75%,百叶水平倾角

≤15°。

3可方便地对室外机进行维修和清扫换热器。

[条文说明 ] :由于空调室外机的需要有良好的对流条件,才能确保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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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常运行。故对室外机的设置环境作出相应规定。

五电气专业

第四十六条建筑高度大于 54m但不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的消防配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条文说明 ]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2008 第 13.9.13 规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为180min。

而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在刷防火涂料的金属槽盒内敷设往往达不到180min,因此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第四十七条柴油发电机房与变电所(配电室)不贴邻时,作为供电给一、

二级负荷消防用电设备的柴油发电机至变电所(配电室)的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

母线槽或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耐火母线槽应满足持续供电时间180min 的要求,并通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9978.1-2008 及行业标准《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阻燃、防火、耐火性能的试

验方法》 GA/T 537-2005 的试验。

[条文说明 ]:作为消防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的配电线路耐火要求不能低于消防

设备的配电干线

第四十八条建筑高度大于 54m 但不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套内应设置

火灾探测器。

[条文说明 ]: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4 第 8.2.4 条规定:一

类高层住宅建筑的住户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由于住户内一般有老年人和小孩

等,老年人和小孩行动不便,逃离火场困难,设置火灾探测器可为他们赢得逃生

的时间。

第四十九条消防水泵控制柜(箱)及其双电源末端互投电源柜(箱)应设

置在消防水泵房的专用控制室内,控制室内严禁无关的管道通过。

[条文说明 ]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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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由于控制柜在施

工安装完成后,其防护等级往往达不到IP55,一旦受到水的侵害,将可能造成

控制柜内的电气元件损坏无法启动消防水泵,后果严重。因此设置专用控制室确

保控制柜不受到水的侵害。

第五十条电涌保护器应选用当出现危险的工频续流或工频漏电流时能迅速脱扣的专用外部SPD 脱离器,并应依据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外部 SPD 脱

离器技术要求及对应的短路电流耐受能力”表进行外部 SPD 脱离器的选型。

[条文说明 ] :SPD 后备保护器采用断路器或熔断器,若 SPD 损坏产生小电流时,小电流往往达不到让断路器或熔断器迅速跳闸的电流值,这样SPD 将烧毁甚至引起配电箱燃烧,从而有可能引起建筑物火灾造成重大损失,而专用外部

SPD 脱离器可以兼顾对短路电流和工频续流的保护。因此应采用专用外部SPD 脱离器。

第五十一条住户内的照明、空调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照明和插座回路不应共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不同相

序的单相回路不应共用保护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的 4 极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条文说明 ] :由于现行规范没有强制要求照明、壁挂空调回路应装设剩余电

流动作保护器,住户装修时照明线路有可能没有穿管直接暗敷设,导线老化有可能漏电,照明线路相线有可能没有进灯开关一旦灯具漏电,光源损坏更换光源时

有可能触电;空调室外机有可能安装在阳台等人能够触及到的地方。一旦触电后果严重,而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以大大提高用电安全性,并且还可以有效

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第五十二条住户配电箱、弱电箱等暗装箱体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不包括与阳台或公共走道相邻的外墙)。

[条文说明 ] :住户装修时往往会在配电箱、弱电箱的墙体上开槽,造成墙体

的损坏和松动,若是外墙极有可能在下雨时渗水,因此不应设置在外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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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建[2009]2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09]12号文)要求,强化各个环节管理,完善报告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巡查检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特点、施工周期,实施重点监管,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模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3]47号)、《关于加强建筑模板工程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4]3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5]38号)、《关于印发〈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2007]32号)中,涉及到需要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有关模板支撑系统中的施工总荷载和集中线荷载、深基坑开挖深度及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规定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有不一致之处,均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 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事厅 湘建人教函…2010?15号 关于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 业 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原省建设厅《关于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4?74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事厅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巡视、督查。各市州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监督、

指导。全省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二、报考条件 1.初级报考条件:土建类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类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者高中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中级报考条件: (1)获得土建类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土建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土建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取得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三、专业设置及考试科目 1.专业设置。初、中级考试设置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给水排水、建筑环境与设备等7个专业。 2.科目设置。考试科目为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等3个科目。 四、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2010年度考试定在5月15日,上午8:30—11:30考专业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连在一起考试,中间不再安排休息时间),下午2:30—5:00考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其中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20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满分150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满分150分。今年,各专业考试大纲已重新编写,可访问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查阅(https://www.360docs.net/doc/549118162.html,)。 2.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10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3.报考程序。今年开始实行网上报考和现场报名相结合。报考人员于2010年3月22日前登陆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考试报名”界面,在网上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附件1)中有关个人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须为JPG格式),并打印在网上填报的考试登记表,由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附件2),并由所在单位携带报考人员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网上填写并打印好的《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和《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到市州报名点报名。所有报考人员需另交与上传网上一致的免冠彩照两张。

【行业文件】[闽建科〔2018〕4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规划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规划局: 为控制我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使我省住宅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提升我省城乡住宅设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我厅组织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技术规定》;若存在未执行《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的情况,将对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师记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予以动态监管记分。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01月

一建筑专业 第一条高层住宅电梯设置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15]10号)的规定。 第二条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m,候梯厅应设置设扶手。 [条文说明]:为实现在宅高龄老人或其他重症患者紧急送医的便利性,做出本条规定。 第三条外墙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填充墙应严格执行《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闽建科[2005]50号)的技术要求。 2 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的相关要求。 3 凸出于建筑外墙的水平构件(空调板、自由排水的雨披等)均应在与外墙交接处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反口。 4 迎水面外墙混凝土梁的下端应做企口型止水带(详见图1),企口高度不少于50mm。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企业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

目录 一、系统环境 (1) 1.1. 硬件 (1) 1.2. 软件 (1) 1.3. 互联网 (1) 1.4. IE7浏览器的设置 (1) 1.5. IE8-IE11浏览器的设置 (7) 1.5.1. 设置兼容模式 (7) 1.5.2. 浏览器设置 (8) 1.6. 分辨率 (15) 二、注册用户 (15) 2.1. 选择企业类型 (16) 2.2.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17) 2.3. 上传附件 (19) 2.4. 申请内部用户 (22) 2.5. 确认注册信息 (23) 2.6. 查询用户注册 (24) 三、登录系统 (25) 四、变更用户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申请修改用户信息 (35) 3.2. 检查用户信息 (35) 五、首页 (27) 4.1 政策文件 (28) 4.2 消息提醒 (28)

4.3 系统操作手册 (28) 4.4 咨询解答 (28) 4.5 申请开通事项 (29) 4.6 系统意见和建议 (29) 4.7 案卷列表 (29) 六、办理业务 (30) 5.1 首次申请 (30) 5.2 资质变更 (35) 5.3 附件操作说明 (42) 5.4 查看办理情况 (44) 七、企业综合服务 (45) 6.1. 企业用户管理 (45) 6.1.1. 岗位授权 (46) 6.1.2. 删除企业内部用户 (46) 6.1.3. 暂停使用和恢复开通 (46) 6.1.4. 新增企业内部用户 (47) 6.2. 事项申请 (47) 6.2.1. 事项申请 (47) 6.2.2. 已开通事项 (48) 6.3. 基本信息维护 (48)

福建省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 诉处理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3.04.07 【实施日期】200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 (2003年4月7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以及对投

诉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监督机关)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以下简称投诉)。 上级监督机关收到投诉,可以转交下一级监督机关处理,也可以会同下一级监督机关处理。 第四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包括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投诉,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材料应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投诉材料应署真名,并注明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法人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监督机关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 (一)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答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建[2010]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一并计入。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 安全文明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通知 福州、厦门、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建设局,泉州、漳州市房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下简称“两书”)内容及格式,更加全面地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等要求,我厅对原省建委颁发的“两书”内容进行修改充实,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每套商品住宅应发放“两书”各一式两份,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住宅购买人各留存一份。 二、《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由省建设厅监制,委托省房地产业协会统一印制,各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需求数量直接向省房地产业协会订制,2005年2月1日前应申报首批订制数量。联系人:黄忠武,电话:0591-87543735。 三、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认真检查监督“两书”的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两书”的,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第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住宅应全面使用修改后的“两书”。原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闽建房〔1998〕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 2.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1 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福建省建设厅监制 2005版 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xian委、政府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住建局工作职能,努力建设清廉、为民、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三、住建局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住建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副书记、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 五、住建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住建局的工作。其它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六、住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九、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在住建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局长报告。 住建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住建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工作职能 十、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建筑市场质量与安全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中供热等服务职能。

十一、严格建筑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 第四章工作决策 十二、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参与、局班子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三、局里各部门提请局里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论证、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四、住建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住建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里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依法行政 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七、以住建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住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政务公开 十九、住建局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住建局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局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制度 二十一、住建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11]514号 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随着我省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发生了较大幅度变化,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上涨的实际,经调查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统一上调30%的基础上,再次上调10%(建筑装饰工程除外)的系数。 二、抗震加固维修工程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暨“甘肃省安装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17号)中“综合人工单价”的基础上统一上调10%的系数。 三、人工单价的调整系数按照甘建价[2009]358号文规定的计算程序计算,调整后的人工费差额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本通知的人工单价调整系数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六、凡未办理《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的建筑业企业,一律不得执行本次调整人工单价的通知。 七、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文章录入:宋晓虹责任编辑:宋晓虹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2011-11-16 17:22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闽建筑[2011]3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经会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我省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下: 名称人工预算单价 土石方、拆除、搬运工程用工56元/工日 建筑装饰工程用工91元/工日 其他工程用工75元/工日 本次人工预算单价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2月31日(含3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签订施 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蓝精灵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质〔2010〕487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郭五代副厅长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 讲话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推动专项整治等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形势稳定,2010年8月19日我厅在昆明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郭五代副厅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认清形势加强工作 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郭五代 (2010年8月19日) 同志们: 今年4月我们在这里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今天再次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总结今年以来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分析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和指标控制目标。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今年以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努力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和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探索提高监管实效的方法措施,大力推进建筑

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排查治理了一大批施工安全隐患,有力地促进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改善,保持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基本稳定的态势。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厅始终坚持把安全发展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臵,切实加强对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为扎实抓好今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及环节的监管,叶建成书记、罗应光厅长在厅党组会议、厅务工作会议、中心组理论学习及干部职工大会上,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工作要求,提醒各部门强化责任落实。厅党组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主要领导亲自主持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带队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加强与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工作,形成了部门间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工作部署和指导。今年以来,我厅根据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尤其是针对昆明新机场“1.03”事故,及时转发、制定下发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汛期预防灾害等一系列工作文件,系统指导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整治等工作。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建【2011】2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0日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管理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应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包括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住房公积金其它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八条违反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管理中心应立案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可在媒体上将单位或职工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第十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按下列处罚裁量基准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内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内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罚款: 1、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2、单位逾期不整改,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3、单位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4、单位在管理中心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妨碍公务行为的; 5、单位发生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书面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对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管理中心应事先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的通知 闽建建〔2004〕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提高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工作质量,各地应当尽快完善评标专家库专家专业结构,扩大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家人员。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 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 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招标人不得设定超过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资格要求,不得限制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担任二、三等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招标文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结合工程的类别和规模,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监理收费不得高于或低于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幅度,不得故意抬高工程规模或投资额以压低工程监理收费费率,应当以工程实际规模或投资额确定监理收费标准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琼建质…2012?190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确保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及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81号令)、《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部[2009]8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有关质量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1.建筑边坡:边坡高度≥8米 2.深基坑:基坑深度≥5米 3.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稳定性差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 4.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

5.已发生过事故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 6.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 二、对上述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要求: 1.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应随主体工程一并进行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并应满足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勘察的深度和要求,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作为建筑边坡和深基坑支护设计的依据。 2.建筑边坡和深基坑支护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专家由省勘察设计协会从我厅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设计类)”中选取。通过专家论证并修改完善设计方案的项目可将正式施工图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图审机构不得受理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附件1准备相关论证材料。 3. 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施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或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委托海南省建筑业协会)对施工方案组织召开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论证会,专家由省建筑业协会从我厅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选取。施工方案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不得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附件2准备相关论证材料。 4.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按规范要求进行变形监控。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现场监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2016年全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2016年全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现场观摩会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闽建办建[2016]1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4.11 【实施日期】201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2016年全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现场观摩 会情况的通报 (闽建办建[2016]1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部署及省厅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全省住宅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省厅于2016年3月28~29日在宁德市召开了全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地消防)标准化现场观摩会(以下简称“观摩会”)。现将观摩会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通知要求,全省共有1738名代表参加了观摩会。与会代表通过现场观摩、互相交流等方式,进一步增强感性认识,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现场签到情况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大多数企业均能按照通知要求派出代表参加观摩会,部分单位还自行增加参会人员,特别是宁德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及中建海峡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能自行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及项目参建各方现场管理人员参加观摩。但是仍然有部分企业未按照通知要求派员参加观摩,对未派员参加观摩会的单位,现予以全省通报批评(详附件1)。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高度重视本次观摩会,积极协助做好观摩项目的选点推荐、观摩会前期筹备和现场组织等工作;观摩项目(宁德市逸涛侨苑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准备观摩内容,精心组织观摩现场,为观摩会的顺利举办提供了保障。对上述单位予以全省通报表扬(详附件2)。 二、典型经验做法 本次观摩的宁德市逸涛侨苑项目,在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同时,还抓好以下几项特色工作: (一)努力探索管理技术创新。项目部积极探索“互联网+工程管理”的模式,创新工程管理方法,将网络“二维码”技术运用到工程实践中。借助网络信息化技术的普及发展和智能手机的广泛使用,通过引进主体结构实测实量信息二维码扫描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对结构构件进行实测实量,记录实测数据,在结构构件上标记二维码,项目管理人员可随时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获取构件的实测实量信息。 (二)广泛运用绿色施工技术。项目部严格按照省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图集》,积极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各项措施,还充分结合施工现场特点,积极推行绿色施工措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 邮编:210036 区号:025 部门电话(区号:025) 办公室 值班: 51868826 信访:51868829 文秘: 51868813 行政: 51868823 政策法规处: 51868846 计划财务处: 51868828 城市规划处: 51868855 住房改革与发展处(研究室): 51868548 住房保障处: 51868819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51868878 城市建设与管理处: 51868508 村镇建设处:51868503 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建设科技:51868861、51868871、51868859 建设标准:51868863 勘察设计:51868862、51868833、51868578 住房公积金监管处:51868513、51868549 风景园林处: 51868511 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 51868607 建筑市场监管处: 51868629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51868868 行政审批办公室 工程建设类窗口:51868217 房地产类窗口:51868212

勘察设计类窗口:51868216 (不含省外备案,省外备案请查看科研设计栏目中的办事指南)执业注册类窗口:51868218 建筑施工类窗口:51868213 安全许可:51868215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51868213 人事教育处: 51868845 直属机关党委:51868891 离退休干部处:51868751 纪检组、监察室:51868885 省建设工会:5186879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联系方式 抗震办公室:51868528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51868990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51868708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 办法》的通知 (闽建建[2009]4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行为,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适用可行,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 09]87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行为,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适用可行,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中,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及其论证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为全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展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提供专家资源。根据实际需要在设区市设省专家库分库。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家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省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专家的论证工作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取消省专家库专家资格。同时根据论证工作需要,适当补充符合条件的专家进入省专家库。 第六条省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次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省专家库专家按下列分部分项工程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一)深基坑、高边坡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证照生成管理系统

附件 2018年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 一、做好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政策。推进绿色建筑立法,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写入《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制定我省实施《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规定,进一步细化我省装配式建筑技术路线和发展时间表,先推广成熟的构件,如梁、楼板等水平构件和内隔墙,外挂墙等非承重竖向构件,并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推动竖向受力构件装配式。专业技术人才多、科研能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先行先试。督促各地制定出台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方案。 二、推动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全年全省新开工建设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少于600万㎡,其中福州市240万㎡、厦门市120万㎡、泉州、漳州市各65万㎡、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各20万㎡、平潭综合实验区10万㎡。 三、修订装配式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指导意见。 四、加快建成产业基地。指导各地做好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建设,全年新增PC产能100万立方米以上。推动龙岩、莆田、南平、宁德、平潭等地加快建成投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实现全省基地全覆盖。引导理性投资,支持对设计、生产、施工全过程具有较强统筹能力,有专业技术人才、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业

企业投资设厂。 五、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出台文件,在保障房、学校、医院、办公综合楼、监狱、停车楼等新建项目中推广使用楼梯、楼板、内墙板、空调板、阳台板;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广使用小跨径桥梁梁片、管沟、窨井、管道垫片、检查井、河道生态坡岸砌块、栏杆、路缘石;在建筑工地推广使用临时地面和临时围墙等部品部件。 六、加快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启动我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绿色建造关键技术与产业化示范应用研究”重大科研项目。组织评审发布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地方标准体系研究报告。编制通用部品部件标准设计图集和应用技术指南,鼓励行业社团和企业编制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增强标准有效供给:修订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推进装配式内隔墙、外墙及建筑构造标准图集、装配式厨房、卫浴标准设计图集、装配式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装配式斜支撑节点钢框架结构技术规程、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部品部件评定标准、装配式建筑围护墙体结构技术规程、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装配式结构构件生产和安装信息化技术规程、装配式建筑密封胶应用技术规程等标准、图集。出台推广结构主体部件、内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的装配化集成技术文件。编制《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将BIM、拆分设计增量成本计入建造成本;调整装配式建筑安全措施费费率,完善计价依据;及时发布相关部品部件价格信息。 七、促进绿色发展。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应用;组织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质[2009]1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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