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中核心制度,为各国所广泛采用。我国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率先在行政处罚领域规定了听证程序,

这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之后,听证扩展适

用至政府价格决策、城市规划、行政立法、行政裁决等领域。2002年

1月12日国家计委主持举行的铁路价格听证会,由中央电视台向全国

现场直播,使得听证会成为普通老百姓所熟知的话题。如今,听证制

度又一次被引入到行政许可领域,从而使听证制度在我国适用范围日

益扩大。行政许可听证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之前,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证以及行政许可机关听取意见、

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对应决定的程序法律制度。严格来说,听证并不是

一个独立的行政许可程序,它仅仅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程序。1虽然并不是每项行政许可都必须要经过听证程序,但听证在一些重大的行政许可尤其是涉及利害关系人正当权益时的适用却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通常认为,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体现了对许可申请人

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尊重,通过吸收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既有利于保障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实现,也能够为行政许可机关

作出准确的行政许可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增强行政许可决定的

可接受性。

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在第四节用了三

条的篇幅规定了听证的提起、范围和程序,声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公开和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

决定等一系列内容,但我们认为,该法相关听证的内容仍存有下列尚

待完善之处。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中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法规定了

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和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两类事项。对于许可

机关理应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规定为“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理应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听证事项”,从立法本意来看,是

基于行政许可行为繁杂、听证事项难以概括,将主动听证事项范围留

待单行法规定和许可机关自行决定,能够照顾到不同种类行政行为的

特点,为听证的范围持续扩大留下充分空间。但在实践中因为相关配

套的法律、法规滞后常容易导致听证无法可依。而且就我国当前的状

况来说,法律、法规、规章作上述规定的情形尚不多见,只有极少数

做了类似规定。例如,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对于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相关地方政府在作出决定前,理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政府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政府批准;而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政府在批准前,因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2

期望许可机关依据对公共利益影响的主观判断而主动举行听证又有一

定的难度。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往往充斥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的矛盾与冲突:对于某个具体的申请人来说,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许可

的决定意味着其能够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即属于一种受益性行政行为,申请人自然不会要求听证;不过此时行政许可决定常常会对公共

利益构成潜在的威胁,如征地拆迁许可、排污许可一旦北批准,广大

拆迁户及污染源附近不特定居民的利益就会受损,且这种不利影响往

往是长期的、全局性的。这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

保障。所以,一方面要在制定和修订行政许可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对是

否设定听证程序予以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我国应借鉴各国常用的两

大类标准,从广度和深度上拓展听证的适用范围。一是行为标准,其

依据是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种类;二是利益标准,依据是相对人在行政

程序中的利益范围。此两项标准是密不可分的。具体来说,在确定某

一行为是否适用听证程序时,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对当事人权益产生

不利影响,其次要看这种不利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最后还要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是否达到了严重水准。只

要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就可适用行政听证。3

对于许可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规定为“行政许可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对于此类事项,

相对人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即有组织听证的义务。行政许可法对于

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规定的较为原则,这给予许可机关较大的自由

裁量权,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但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它将会经常发

生相对人认为某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而许可机关认为不是的情况。下面所举的美国1946年“阿什巴

克尔广播公司诉联邦电讯委员会案”就是以上弊端的具体体现,该案

的基本案情如下:

联邦电讯委员会先后收到两个公司请求广播执照的申请,这两个公司

在邻近不远的地方,而申请使用的频率相同。因为两个频率互相干扰,所以电讯委员会只能批准其中一个申请。根据当时的电讯法规定,批

准执照的决定不用听证,而拒绝批准的决定必须举行正式听证。联邦

电讯委员未经听证,批准其中一个申请,同时通知另一公司举行听证,后者不服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联邦电讯委员会的决定侵犯了

被拒绝公司所享有的听证权利,因为对前一公司的实现批准使得给予

后一公司的听证形同虚设。为了维护两个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判决要

求联邦电讯委员会必须合并互相排斥的申请,举行比较听证,在听取

和审判各申请人的辩论和证据以后,才能作出决定。4

一般来说,“多人同时竞争的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给予申请人的

行政许可将直接影响其相邻权人、竞争对手甚至消费者重大经济利益、重大环境利益的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等”5,理应视为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但这在实

践中仍将可能被规避。这就需要借鉴行政处罚中对“较大数额罚款”

的界定方法,对适用范围以列举的方法作出较为细致、明确的界定并

确定评判的具体方法和制度,便于实施中的准确把握。

此外,随着媒体对听证会的介入和持续曝光,我们发现很多听证会都

流于形式,听政结果与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期望存有着

较大差别(如春运票价上涨听证会),这也极大的挫伤了利害关系人

参加听证的积极性。听证会作为现代决策形式,自推行以来至今少有实效,“听而不证”几成通病。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曾有一项调查表明:认为听证会对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没有作用”、“作用不大”和“是形式主义”的受访者三项合计竟占62.5%,其中15.5%的人认为“是形式主义”。虽然听证的本意是听取证据,但听证的内容不可能不涉及基于证据事实的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参加听证的目的,可能并非仅仅是因为事实问题,而是还希望通过听证,对作为决定根据的法律问题实行质证和辩论,从而影响行政许可决定。如果听证程序仅仅给予了当事人讨论案件的事实,而将拟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外,行政相对人就可能不知道行政许可行为是否或究竟适用了什么法律,是否应该适用该法律,这势必会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从而影响听证的公正性。所以,听证内容不但应包括程序问题还应包括实体问题。

二、适当扩大听证参加人的范围

为满足听证的公开和全面的要求,很多国家的听证主体的范围都有扩大趋势,比如日本《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即对非案件当事人的第三人,依照作出该不利益处分所依据的法令,认为其与该不利益处分有利害关系时,听证主持人可要求该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程序,或者许可其参加该听证程序的申请。依此规定,不利益处分中,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参加听证或参加听证的申请权均受到法律保护。美国在相关判例中也确认了此原则。6

当前我国有权参加听证的主体还较为狭窄,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权提请听证的只能是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某种意义上有权参加听证的只能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因为根据该罚48条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认为没有必要而不经听证会内容予以公告的话,其他人是没有机会参与听证的。这种规定显然不尽合理。因为行政机关的许可决定往往间接的甚至直接的影响到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间接利害关系人往往也因为许可决定而受到利益上的影响,如果这个影响已实质性的侵犯了间接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利益,那么就有必要

允许他们申请并参加听证。在实践中,尤其在市政建设、环境卫生等

行政许可中,如果发生行政机关偏袒或者放纵侵权人的情形,理应允

许被侵权人寻求行政听证这个救济途径。如果这些合法权益受影响的

第三者不能通过听证程序寻求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显然不公平,也

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应扩大听证申请人的范围,将行政听证的申

请人由原告和第三人的范围延伸到一切利害关系人。这样才能真准确

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符合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

在进一步讲,在我国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垄断

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案件持续增多的同时,相关在行政诉讼中公益

诉讼的案件也频繁出现。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一定就是与侵权案件

由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中哈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

属于人民”。各级政府的权力既然是人民赋予的,人民就有权监督政

府机关的行政行为,追求正义是每个公民的权利。由此可推,行政许

可行为也理应在人民的监督之下,对于可能导致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垄断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案件,每个公民都能够要求政

府就某项行政许可行为举行听证,而不必局限于与之有利害关系。

三、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与职能分离、回避原则

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作为听证活动中举足轻重的人物,其独立性是听

证制度的核心内容。程序公正的条件之一是程序中立,裁判应在争端

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对任何

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否则听证会就会表现出一边倒的形式,听证会

也会所以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于是出现了以下一幕:铁道部近

日发出通知,确定明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为硬座15%,其他席别20%(据各大媒体2004年12月

4日报道)。其实,铁路部门并没有决定春运铁路票价是否浮动的“资格”,因为铁路票价属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才是具有价格决策

权的法定行政机关。在这个问题上,经营者(即铁路部门)与消费者(即乘客)一样,都是利益的相关方。也就是说,听证会开不开、怎

么开,主要由价格主管部门决定,而之所以开或之所以不开当然也只

能由价格主管部门来“解释”。铁道部关于不再举行听证会的那番解释,是以“运动员”的身份扮演了“裁判员”的角色,确实有“越位”之嫌。今年,铁道部倒是没有再“越位”,不过“裁判员”为什么不

说话?它又在哪里呢?很显然,全国范围的铁路票价是否浮动以及是

否举行听证会的“裁判员”是承担价格管理职能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就2004年春运铁路票价上浮是否举行听证会这个具体问题来说,价格主管部门应实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然

后才能作出决策。就价格听证制度这个宏观性的问题来说,发改委需

要做的工作更多,比如像春运铁路票价这样的重大政府定价行为应该

多少年举行一次听证会,应该怎样判断听证会的举行是否有必要等等。以上这个发生在价格听证领域内的案件向我们表明:听证主持人的素质、地位及权力对行政听证的效果有着直接影响,决定着行政听证能

否有效发挥作用。

为此,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听证主持人理应为“审查该行政许可

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申请人、厉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

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厉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职能分离与回避是

确定听证主持人的基本要求,是保证许可结果与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不过,本项规定采取的仅仅行政机关内部职能分离,即在同一行政机

关内部由不同的机构或者人员分别行使许可申请的审查与裁决权力的

一种制度。这种内部职能分离是基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所需要的行政

专业性知识,提升行政效率的考虑而设计的。这种做法比起职能不分

有较大的优越性。但是从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角度看,仍

存有违反自然公正的嫌疑。因为,我国的听证主持人是由行政机关内

部的非许可审查人员担任,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其职权仅仅是

具体组织和主持听证过程,而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地位的依

附性,这样会影响听证主持人的责任意识和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

使之很难不受外界影响而独立主持听证。另外,因为“审查行政许可

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的范围十分广泛,即能够是负责行政许

可审查部门的其他人员,也能够是机关首长,还能够是本机关其他部

门得人员,并且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将听证主持人定位于本行政

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这样,难以避免这类人员与调查人员的接触及受到影响,难以保证听证主持人处于中立和公正超然的地位。

此外,我国行政许可法虽然规定听证主持人要职能分离,但没能避免听证主持人设置中的临时性的缺陷,同时因为没能建立稳定的听证主持人队伍,听证主持人的指定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导致具有良好经验的听证主持人并不能将其积累的主持经验充分发挥。另外,根据权责相结合的原则,没赋予听证主持人对行政许可的建议权,却让其承担一定的责任,是显失公平的,也不利于调动其积极性。

鉴于听证制度对听证主持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听证制度的实施效果也与听证主持人的水平、水平有较为密切的关系,我国应借鉴美国的行政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美国的听证主持人称为行政法官。他们由文官事务委员会从具有律师资格和工作经验的人中,通过考试录用;行政法官具有独立性质,不受行政机关首长直接控制,除非有文官事务委员会所规定和确认的正当理由,否则行政法关不能被罢免。行政机关无权自己任命行政法官,只能从文官事务委员会所确认合格的人员名单中选择任命人员。他们在编制上是所在机关职员,在任免、工资等方面,不受所在机关控制,1981年修正的州示范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法官集中使用制,即在州行政部门设立行政听证局,行政法官根据听证局的指派能够在不同机关服务。8

有鉴于此,我国应建立一支相对独立、稳定的听证主持人队伍,要求听证主持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若干年以上行政管理工作经验,并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然后与其所在行政机关脱钩。设立专门机构对听证主持人实行统一管理制度,根据听证案件的具体要求,统一选派主持人,并负责参与主持人级别的晋升、罢免等。听证案件中的主持人不限定为一人,最好以听证委员会的形式出现,由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几方面的代表组成,这是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当然职能分离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领域,职能分离仍有若干例外。如在对申请原始许可证的决定程序,涉及价格的正当性与选用的程序,或

涉及公用事业、公共运输的设施和经营活动的程序中,理应允许相对

融合。

另外,《行政许可法》还应赋予听证主持人明确的权责,这是其相对

独立地位的表现,也是其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我国听证案件的

决定权在行政机关而不是听证主持人。行政决定应该基于听证的内容

作出,应赋予听证主持人的“决定建议权”和对行政决定行为以及实

际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权。这样,行政听证才有现实意义,基于听证笔

录作出的行政决定才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还可提升行政效率。四、听证形式应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而多样化

听证分为调查性和裁定性两种,又称为非正式听证和正式听证。正式

听证又称审判性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有权对另一方所提的证据发表

意见,实行口头辩论和质证,而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听证的记录作出决

定的程序。非正式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行政裁决时,

只需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提供行政机关参考,

行政机关不须基于记录作出决定9.非正式听证是行政公开制度的体现,一方面能够增实行政机关吸收各种不同的意见,使行政许可更加科学、适当;另一方面因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不受公众意见的约束,能够补

充正式听证牺牲行政工作效率的缺陷……相比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

具有成本低、灵活性强、效率高的特点。听证本质上是行政机关提供

给相对人对将作出的行政决定陈述、申辩的机会和权利,非正式听证

和正式听证都能保障相对人这种权利的行使,区别在于正式听证对于

相对人权利的保障在形式上更为严格,更有利于相对人权利的行使,

更能增加许可机关保障相对人权利和依法行政的责任感。但是相比非

正式听证,成本较高。

《行政许可法》只规定事前的正式听证方式,听证形式单一。这既不

适合行政听证制度的自我发展,也不能满足现代行政管理的需要。我

国应在完善和规范行政许可正式听证制度的同时,视不同案件的具体

情况,采用更为多样的听证形式,而且规定多种形式的听证也可避免

因行政许可范围的扩大而导致效率低下。我们认为在行政许可中,对

于那些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授权必须采取正式听证程序的,行政机关应遵守规定采用正式听证形式。除此之外,在法律没有规定排除听证的例外情况和非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制定其他的法规、规章采用非正式听证。在程序运作中,行政机关应在公告中公布非正式听证的期间,公众既可用口头方式发表自己的看法,也可向行政机关提供书面意见、书面资料,行政机关应根据听证情况制作详细的笔录。

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知:我国听证程序缺乏事后听证的规定。事后听证程序的缺乏同样导致了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狭窄。建立事后听证程序的必要性表现在:借鉴世界上听证较为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能够发现,这些国家在实施听证程序之前,并不一概采取实现听证的形式,而是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实现和实后两种形式予以解决。甚至存有事后听证的比例高于事前听证的情形。10

绝大多数的听证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实现实行,以避免当事人陷入不可补充的损失之中。但是有些听证也能够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举行。例如,在紧急情况下,行政许可机关必须立即作出决定,否则将使公共利益遭受不可补充的损害;而行政决定的作出又不能违背最起码的公正程序,即不要任何形式的听证程序。此时,能够在实间上予以变通,举行事后的听证。即时强制的行为适于举行事后听证。例如,在我国抗击“非典”期间,相关部门批准建立专门收治非典病例和非典疑似病例的医院及特护病房时就可适11于举行事后听证程序。

五、小结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在于提升行政效率,行政听证程序提倡争当公正与效率结合的典范,但《行政许可法》中恰恰没有对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作必要的期限规定,这必然损害行政效率,没有效率的行政许可行为是不公正的。这显然违反本法的立法本意。所以,理应规定听证结束的期限和听证案件作出决定的期限。

综上暴露的行政立法问题,不应仅依靠某部法律的修补来完成。我们期待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将听证程序在内的行政程序实行统一全面的规定,也只有本着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精神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才能促使行政行为遵循公正、公开与民主程序,确保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提升行政效能。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2018年论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法论文(1)-易修改word范文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 论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法论文(1) [摘要]: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中的核心要素,可以给相对人参与许可 决策的机会,保证许可客观、公平、公正。从听证制度的渊源和《行政许可法》立法宗旨角度分析,该法有关听证的规定存在着不足,应在扩大听证内容和听证参与人的范围,建立稳定、高效的听证主持人队伍,以及丰富听证形式等方面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关键词]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职能分离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中核心制度,为各国所广泛采用。我国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率先在行政处罚领域规定了听证程序,这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之后,听证扩展适用至政府价格决策、城市规划、行政立法、行政裁决等领域。201X年1月12日国家计委主持举行的铁路价格听证会,由中央电视台向全国现场直播,使得听证会成为普通老百姓所熟知的话题。如今,听证制度又一次被引入到行政许可领域,从而使听证制度在我国适用范围日益扩大。行政许可听证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前,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证以及行政许可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的程序法律制度。严格来说,听证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许可程序,它只是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程序。虽然并不是每项行政许可都必须要经过听证程序,但听证在一些重大的行政许可尤其是涉及利害关系人正当权益时的适用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常认为,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体现了对许可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尊重,通过吸收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既有利于保障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实现,也能够为行政许可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许可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增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接受性。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在第四节用了三条的篇幅规定了听证的提起、范围和程序,声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公开和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等一系列内容,但我们认为,该法有关听证的内容仍存在下列尚待完善之处。一、从深度和广度上扩大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中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和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两类事项。对于许可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规定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听证事项”,从立法本意来看,是基于行政许可行为繁杂、听证事项难以概括,将主动听证事项范围留待单行法规定和许可机关自行决定,能够照顾到不同种类行政行为的特点,为听证的范围不断扩大留下充分空间。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滞后常容易导致听证无法可依。而且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法律、法规、规章作上述规定的情形尚不多见,只有极少数做了类似规定。例如,根据《公共文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998年1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照本规定进行听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由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的公务员担任。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第九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行政许可听证会笔录1

行政许可听证会笔录 案由:设立个体工商户 时间:2015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地点:702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 记录员: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申请人:张三法定(委托)代理人:李四 利害关系人:无法定(委托)代理人:无 听证记录: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介绍参加人员并告知权利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先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略)。关于×××一案,本机关受理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依法指定×××为听证主持人,×××为听证员,×××担任记录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决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举行听证会。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放弃听证;2、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但必须说明理由;3、有权对本案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和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4、有权对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提出新的证据;5、在听证会结束前,有权陈述最后意见。请问,你(你们)听清了没有?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清了(有时可能未听清楚) 听证主持人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答:不申请回避(或者申请回避) 二、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听证主持人:现在由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2015 年10 月22 日,张三(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关于办理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的申请,经我们依法审查(有的许可要进行实地核查),认为该请求(即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法定标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可记录证据①、证据②……)。根据××法(或××条例或××规章)××条的规定,拟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或标准的记录:“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提纲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提纲

行政处罚听证会提纲 时间:2017年月日下午时 地点:XX县地税局五楼会议室 内容:县XX单位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拟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 申请人: 会前准备 (一)记录员检查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人是否到场? 2、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 (二)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 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5、现场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在振动状态。对违反以上听证会纪律的,听讲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三)记录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主持人,听证准备工作就绪”

(听证会正式开始) 一、本次听证会由本局局长指定担任听证主持人(自我介绍关出示委托书),担任记录员(自我介绍)。 二、下面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1、在案件调查人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2、在申请人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三、宣布本案案由: 申请人XXX对XX县地税局拟行政处罚一案申请听证,根据XXX单位2017年11月23日听证申请及12月8日的延期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XX县地方税务局决定组织本次听证。由于本次听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行政处罚,涉及个人隐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XXX院申请,县地税局确定,不公开听证。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本次听证的相关程序:1、听证调查:本案调查人员就申请人的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指控,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2、举证、质证: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申请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应当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辩驳,

行政处罚法试卷及标准答案.doc

行政处罚法 二、多项选择 1. 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包括ABC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开、公正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D.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 行政处罚决定原则的含义包括ABC A. 依据合法 B. 主体合法 C.程序合法 D. 处罚公正 3.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ABCD A. 陈述权、申辩权 B. 听证权 C.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 D.要求行政赔偿权 4.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D A. 警告 B. 罚金 C. 收容教育 D. 责令停产停业 5.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ABCD A. 着手地 B. 经过地 C 实施地 D. 危害结果发生地 6. ABCD 不予行政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范围是ABCD A. 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罚款 B. 警告 C.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D.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 8.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ABCD A.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和享有的权利 9.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ABD A.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B.抽样取证 C.将证人传唤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D.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0. 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ABCD A. 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11. 行政机关作出ABD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 责令停产停业C.行政拘留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D.较大数额罚款

1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BD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1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BCD。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D.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4.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ABC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A.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5.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AB。 A.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的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只要当事人愿意当场交纳D .对边远地区当事人予以处罚的 16.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规章可以设定CD 的行政处罚。 A.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B.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C.一定数量罚款 D .警告 17.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BC A.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 B.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C.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 者技术鉴定 D.与委托组织有业务联系 18. 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D A. 责令限期改正 B.暂扣驾驶证 C.暂扣物品 D.没收非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19.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ABC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 A.罚款B.警告C.行政拘留 D .劳动教养 20.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应包括ABC A.主体合法 B .有法定依据 C.程序合法 D .过罚相当 21.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有(ACD) A.吊销营业执照 B .行政拘留 C.大额罚款 D .责令停产停业 22.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C) A.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B.行政机关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实施处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C.对情节复杂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协调本机关的听证工作。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三)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 (四)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五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书面载入案卷。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可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若以口头提出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记录在案,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

水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水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案由××× 时间:地点: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案件调查人员: 案件当事人:法定(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法定(委托)代理人: 听证记录: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介绍参加人员并告知权利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略)。关于一案,本机关受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依法指定×××为听证主持人,×××为听证员,×××为记录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决定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要求放弃听证;2、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但必须说明理由;3、有权对本案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和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4、有权对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提

出新的证据;5、在听证会结束前,有权陈述最后意见。请问,你(你们)听清了没有? 当事人:听清了(有时可能未听清楚) 听证主持人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答:不申请回避(有的可能申请回避)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听证主持人:现在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调查人员:年月日,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也可以由举报发现等),当事人××于年月日在×××地点实施了×××违法行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可记录证据①、②……),根据××法(或××条例或××规章)××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三、当事人申辩和质证 听证主持人:现在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当事人:(针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提出相反意见,可能举出相反证据证明他未实施违法行为,也可能要求从轻处罚,记录时要逐项记录清楚。) 四、听证参加人审核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现在请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最后陈述:(陈述内容) 最后陈述完毕,听证主持人:现在,听证笔录已形成,请各位听证参加人审核后签名。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日期:2004-12-16] 来源:江苏省政府作者: [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机关确需拟定高于或者低于上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当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并公布后方可实施。 按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有关部门按照其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四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报本级或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章听证参与人 第六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第七条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或聘请的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非本案件调查人员。 记录人是指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的人员。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将听证通知书按时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 (二)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 (一)、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___、__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 2、记录员:当事人(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 请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提交主持人查验。 (二)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对违反以上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三)记录员:主持人,听证参加人均己到场,听证可以开始。 二、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 (一)主持人:当事人---因对-----一案之行政处罚告

知不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本听证会由本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由----担任记录员。 (二)主持人:现在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 1、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权利: (l)有要求或放弃听证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 (4)有核对听证笔录权利。 2、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义务: (1)依法听证;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遵守听证纪律。 (三)主持人:(1)案件调查人员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2)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四)主持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你们是否对主持人、记录员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证调查阶段(陈述申辩和质证) (一)各方简要陈述观点

执法听证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听证,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行政听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信访听证以及其他行政事项听证。 第三条行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行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信访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行政听证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行政听证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鉴定人等。 前款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具体从事拟听证事项的机构。 第七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组织。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法律、法规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定听证员和记录员; (二)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

(三)就听证的事实、理由、证据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辩论、质证;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就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七)决定中止听证和延期听证; (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规则的行为。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规则,如实提供与听证有关的材料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禁止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的情况,听证主持人应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第十一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内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及地址; (四)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听证参加人陈述、辩论或者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意见或者建议;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听证笔录应当交有关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有关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05-12-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市药品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含分局)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听证由市药品监管局或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 第五条市药品监管局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 (三)听证主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市药品监管局在案件调查终结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拟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由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 (三)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告知听证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内,或者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九条当事人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要求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听证主持人由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主管局长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二人以上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由(首席)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开始前或者听证开始时提出。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听证主持人决定。

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行政许可文书)

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行政许可文书) 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施行政许可机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理由和证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论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之缺陷与完善 摘要:随着社会法治化的不断深入和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政府的行为及政府的决策越来越关切,参与意识越来越强。特别是对于行政听证制度更是如此,因为行政听证制度主要涉及人民生活中较为具体的方面,对其权利与义务有较为实际的影响,特别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因而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建立及完善有较为现实的要求。本文从行政听证这一制度着手研究,从历史现实及理论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及重要性,结合西方听证法理渊源的合理内核,重点分析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的同时,从行政听证制度的含义、形式、内容、意义以及听证制度产生、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积极学习西方各国的成功经验,并将之改造成切合我国国情的相关制度设计,为构建一个完备的行政听证制度提出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听证制度缺陷完善 一、行政听证的概述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渊源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制度。 听证并非原生于行政法上的一种独特法律制度。听证作为一种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制度,最早是以司法权运作的模式出现的。它源于英国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则之一,即“听取另一方证词”。20世纪之后,许多国家通过行政程序立法确立了行政法上的听证制度。(二)行政听证的形式 行政听证的形式可以分为正式的听证与非正式的听证。这一分类

可以使行政听证适应行政实践的多种需要。正式的听证形式一般都有法律的严格规定,而非正式的听证法律一般仅作原则性的规定,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原则规定裁量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启动。 1、正式听证。正式听证是借助于司法审判程序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听证形式,其内部结构为三角形程序模式。在这种程序模式中,听证主持人居于独立,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各执一方,指控与抗辩交涉。这种模式讲究形式,按部就班,它可能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且不适应效率的需求。因此,虽然正式的听证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正式听证在许多国家立法中只是作为一种例外,适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的听证是一种正式的听证。 2、非正式的听证。非正式听证程序是指不采用司法审判程序听取意见,且不以笔录作为裁决的唯一依据的一种程序模式。在非正式听证中,行政机关对如何进行听证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它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程序的进展,或者终止、终结程序。 (三)行政听证的程序 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行政听证程序是否合理、正当决定了行政听证的质量。正式的行政听证的主要内容是: 1、通知。通知的基本内涵是指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之前,将有关听证的事项依法通知到有关当事人的一种行政行为。这里的通知是一种要式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通知的目的在于让行政相对人了解与听证有关的事项,为其及时、有效的行使听证权利提供保障。

听证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听证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听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法规科负责具体承办听证事宜: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四)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向本局法规科提交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申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情况; (三)申请听证的有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举行听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除涉及国家涉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

进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局法规科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 (二)听证的主要事项;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代表人。 第六条听证正式举行前,听证申请人可以撤回听证申请。撤回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举行的听证,应当于听证的10个工作日前,在本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需要送达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公告、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 (五)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回避的条件; (六)旁听席位数。 第八条听证代表按有关规定产生,一般由相关社会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专家和学者代表组成。听证会代表为20人左右。

行政处罚听证会提纲 (1)

行政处罚听证会提纲 时间:二○一二年月日 地点:邵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518会议室 内容:一案的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温小铭听证员:罗晖 记录员:罗晖 当事人: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住 证人:工作单位: 案件调查人:李雪瑛局工作人员 案件调查人:陈玲琼局工作人员 听证程序 一、听证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记录员)。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___、__有否到场? 2、记录员:当事人(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否到场?(二)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现场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在振动状态; 6、对违反以上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三)记录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主持人,听证准备工作就绪,听证可以开始。” (四)主持人宣布案由及听证组成人员 主持人:当事人因对一案之行政处罚告知不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第一款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邵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本人温小铭担任主持人,罗晖担任听证员、记录员。 (五)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 现在开始听证,下面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当事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代理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案件调查人姓名:李雪瑛年龄工作单位:邵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陈玲琼年龄工作单位:邵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三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

陕西省西安市政府法制局:浅谈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 来源:主站时间:2007-03-29 10:28 阅读次数: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也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有效机制,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其特点在于程序便捷,主要表现在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书面审查”方式。无论行政复议的“书面审查”方式,还是行政诉讼的“开庭审理”方式,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近年来,行政争议呈上升趋势,其中涉及拆迁安置、城市规划、土地确权、劳动保障等复杂、疑难案件越来越多。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书面审查”方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复议工作,很有必要对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进行探索和研究,实践中确有必要参考和借鉴行政诉讼中的“开庭审理”方式,以解决有关行政争议案件。我们认为,行政复议听证会是审核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重要方式,我们每年约有1/3的复议案件(40至60起)召开听证会。本文拟从工作实务出发,探索和完善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 一、建立行政复议听证会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工作实践对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复议活动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进行的,由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或者业务领导关系,行政复议机关易于全面掌握行政争议情况,一般不需要讯问双方当事人即可查明案件事实。所以,行政复议活动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有其客观条件。但现在的复议案件涉及面广,证据

多,各种法律关系往往相互交织,仅凭“书面审查”难以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掌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何况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素质越来越高,新的行政行为不断产生,面对日益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书面审查”方式就显得“势单力薄”了。 其次,行政复议立法为建立行政复议听证会提供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有学者认为,行政复议法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实行书面审查为主、口头审查为辅的审理原则。结合原行政复议条例第37条关于“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原则,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的规定,这一其他方式应当包括听证会方式。同时,由于行政复议法关于“口头审查”程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采取行政复议听证会方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是可行的。所以,现行立法为适用行政复议听证会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学者认为,听证会程序与口头审查(听取意见程序)程序是存在差异的,主要表现在听证会程序要求有言词辩论环节。我们认为,这一区别正说明了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较口头审查(听取意见程序)程序更为规范,更为完善。同时,言词辩论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全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查清案件事实,以准确适用法律。所以,建立并完善的行政复议听证会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再次,行政复议听证会增强了行政复议审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行政听证制度

我国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中确定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这就是我国第一次确立听证制度,意味着我国在公平,民主得道路上不断改进,抛弃错误得、不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得法律制度,吸收先进得法律制度,填补空缺得法律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得目得就就是讲求事实,发现事实,尊重人权,倾听民意,充分保障每个公民陈述申辩得权利,缩小公民处于弱势地位与行政机关得地位差别。到现在为止,我国得听证制度不断发展,扩展到立法听证、许可听证、价格听证、征收听证等领域,它得发展还就是值得肯定得。但我国第一次吸收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得还经历了一段小波折,它就是经过我国法学界各位前辈得极力挽留,[1]最后才仓促上台,时间紧任务重,现行得听证制度任然有很空缺。法律得不完善也制约着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前进得道路,使其不能更好得发挥其保障人权得功能。 本文从行政处罚制度角度探讨听证。因为听证得设立就是为更好得保障与救济我们得权利,它涉及我们得生活得方方面面,更易侵犯我们得权益。从此方面出发,探讨听证制度得完善,才能贴近人心,深得民意。也期望中国听证制度能越来越完善。 一、行政听证制度得基本概况 如果追溯听证制度,,应想到“圣经”中上帝在伊甸园问亚当与夏娃就是否吃苹果,她们承认蛇诱骗她们得故事。此后,听取各方得意见成为以后坚持得原则。 (一)行政听证制度得概念及基本特征 1、行政听证得一般概念 听证制度已广泛应用于行政领域,实际上各国理解这一概念还就是不太相同。例如,美国,行政听证不论就是非正式会谈或审判式听证或其她类型,只要涉及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得程序,统称为行政听证。[2]在英国,行政听证与公开程序有所不同,但一般就是指小规模得调查。而在日本,听证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与利益得行政决定时,就该行政决定在尊重相关得事实并基于此问题得法律适用,提出申述意见,提出证据得程序。可见,由于各国得法律文化与历史发展得不同,对概念得理解与界定范围也就不同。 而我国得听证制度概念也就是众说纷坛,从我国大力提倡依法行政,构建与 [1]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90192、 [2]王静.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7、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姚斌 近年来,随着听证制度在立法和决策程序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听证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式各样的听证活动实际效果如何,这些听证究竟对科学决策的作出产生了多少积极的影响,现结合北京市实施听证制度的情况,就目前听证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谈看法,并就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听证制度在首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作用。 一、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 (一)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听证制度的国家。我国的听证程序产生于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主要是在借鉴美国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我国目前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引入,为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程序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化途径。以程序制约实体,以程序的自然公正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的合法公正,从而达到发扬民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是听证程序设置的初衷。民主、公正、科学的程序不仅是实体公正、准确的保障,而且其本身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现代化中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二)有利于促进私权利的保护。权利通常可以分为两种:公权

和私权。在法律体系中,维系公平精神,平衡公权与私权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施。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也等于零。与西方国家重视法律程序的现象相比照,我国的法制建设,过去较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在近些年才对法律程序在现代法制的重要地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理解。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立,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从而能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 (三)有利于扩大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依据人民主权原则,凡属人民自己的事情,由人民自己决定。这一点在立法听证中表现得尤为直接、明显。所谓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就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建立听证制度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赋予公民的参与权,从立法和执法这两个方面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提供法律保障。听证制度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事务部门查明事实根据和说明理由,还应在当事人参与下查明事实真相,使决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并对所适用的法律、政策及自由裁量作出解释和说明,从而避免主观随意性。听证制度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参与行政程序的过程,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证据,进行质证辩论,说明自己的利益受影响的程度,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比较和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理性的裁量。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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