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听证制度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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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听证制度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听证,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行政听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信访听证以及其他行政事项听证。

第三条行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行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信访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行政听证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行政听证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鉴定人等。

前款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具体从事拟听证事项的机构。

第七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组织。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法律、法规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定听证员和记录员;

(二)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

(三)就听证的事实、理由、证据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辩论、质证;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就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七)决定中止听证和延期听证;

(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规则的行为。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规则,如实提供与听证有关的材料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禁止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的情况,听证主持人应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第十一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内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及地址;

(四)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听证参加人陈述、辩论或者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意见或者建议;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听证笔录应当交有关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有关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二条公开举行的行政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依据法定职责,主动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第十四条拟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下列事项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听证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一)涉及社会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行政决策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环境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事项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听证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行政事项。

第十五条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对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须知。

第十六条符合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申请听证人数众多的,可以推荐代表参加听证。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

序和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听证的代表。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可以根据听证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和学者参加听证。

第十七条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10日前将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第十八条听证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笔录。

听证代表应当真实反映与该行政事项相关的意见或者建议,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对听证笔录及相关材料进行整理,研究听证意见或者建议,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主要意见或者建议,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听证争论的主要问题及分歧意见;

(五)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听证报告中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以及其他听证的主要事项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根据其申请,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十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的罚款的;

(三)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将直接对相邻权人的环境、资源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直接影响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经济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四)多个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其他行政事项。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多个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

经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听证必要的其他行政事项,也可以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提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事项要求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代为听证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的名称、地址;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五)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记入听证笔录。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拒绝听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与所听证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记录员,认为自己与所听证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

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听证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以及记录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二)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情形消除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有关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不能在听证开始前确定其他听证主持人的;

(三)听证参加人提出新的理由、事实和依据,听证主持人认为有待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听证的情形。听证延期的情形消除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有关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报告作出行政决策和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据听证笔录,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经过听证、公示案件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听证机构组织听证所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应当给予保障。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论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法论文(1)-易修改word范文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 论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法论文(1) [摘要]: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中的核心要素,可以给相对人参与许可 决策的机会,保证许可客观、公平、公正。从听证制度的渊源和《行政许可法》立法宗旨角度分析,该法有关听证的规定存在着不足,应在扩大听证内容和听证参与人的范围,建立稳定、高效的听证主持人队伍,以及丰富听证形式等方面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关键词]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职能分离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中核心制度,为各国所广泛采用。我国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率先在行政处罚领域规定了听证程序,这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之后,听证扩展适用至政府价格决策、城市规划、行政立法、行政裁决等领域。201X年1月12日国家计委主持举行的铁路价格听证会,由中央电视台向全国现场直播,使得听证会成为普通老百姓所熟知的话题。如今,听证制度又一次被引入到行政许可领域,从而使听证制度在我国适用范围日益扩大。行政许可听证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前,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证以及行政许可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的程序法律制度。严格来说,听证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许可程序,它只是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程序。虽然并不是每项行政许可都必须要经过听证程序,但听证在一些重大的行政许可尤其是涉及利害关系人正当权益时的适用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常认为,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体现了对许可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尊重,通过吸收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既有利于保障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实现,也能够为行政许可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许可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增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接受性。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在第四节用了三条的篇幅规定了听证的提起、范围和程序,声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公开和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等一系列内容,但我们认为,该法有关听证的内容仍存在下列尚待完善之处。一、从深度和广度上扩大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中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和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两类事项。对于许可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规定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听证事项”,从立法本意来看,是基于行政许可行为繁杂、听证事项难以概括,将主动听证事项范围留待单行法规定和许可机关自行决定,能够照顾到不同种类行政行为的特点,为听证的范围不断扩大留下充分空间。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滞后常容易导致听证无法可依。而且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法律、法规、规章作上述规定的情形尚不多见,只有极少数做了类似规定。例如,根据《公共文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Q/YNYC 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企业标准 Q/YNYC(BS).G12.106—2011 7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2011-06-15发布2011-06-15实施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附录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对重大决策听证工作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提出,属公司级标准。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归口。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绍祥、张立武、赵连润。 本标准2011年首次发布。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1 范围 适用于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2.2 《保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工作职责 4.1 拟作出重大决策单位(部门)具体负责听证的组织实施。 4.2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行,并会同纪检监察部对市局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听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的听证工作。 5 内容与要求 5.1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在作出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5.2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组织重大决策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5.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5.4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依专卖管理行政职能作出可能产生影响行政相对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下列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5.4.1 起草和制定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 5.4.2 制定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规范性文件; 5.4.3 制定加强或放松专卖行政管制措施可能会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5.4.4 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5.4.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中的听证不属重大决策听证。 5.5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听证由拟作出重大决策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行,并会同纪检监察部对市局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听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的听证工作。 5.6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在拟举行重大决策听证前,应当经市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或县区局专职法制人员进行法律审查。 5.7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5.8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区烟草专卖局内设职能部门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该职能部门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该职能部门或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法规机构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也可以向市、县区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法规机构或者拟作出决策的部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的若干建议定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会计管理制度的若干建议 杨晓旭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逐渐显现出来。但是现阶段我国的中小企业会计管理制度并不合理,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中小企业的会计管理结构不合理,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不完善,财务内容和处理方法不规范以及中小企业的会计人员专业素养不高等方面。本文首先提出了企业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我国的会计管理制度改进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若干中小企业会计管理制度完善措施,希望对我国中小企业会计管理制度的完善起到积极作用,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全面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会计管理制度;问题;完善措施 我国中小企业大部分都是相互合作、相互配合的关系,一般都是处于刚起步或者是高速发展状态,因此其公司内部资金和人力资源相对而言还是比较缺乏的,而其监督管理制度处于一种落后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经济的发展,再加上很多中小企业还没有意识到会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因此,很多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都不是很健全,其会计人员也都不是很专业,从而影响了企业管理的综合质量。对此,中小企业应当深刻分析其会计管理制度中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的地方,并加以改进,最后建立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会计管理制度。 一、我国中小企业会计管理制度设计现状 (一)企业主体存在限制,容易引发财务管理混乱 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是合伙企业或合作制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对外往往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一旦遭遇经济纠纷,经营者与企业由于财务管理上的混乱局面,缺乏有效的会计核算,不利于责任的明确划分,不利于问题的及时解决。 (二)会计机构设置简陋,会计人员不专业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会计机构设置较为简陋,导致职责范围不明确,总体上难以形成一套实用的会计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时,多数中小企业没有专业化的会计人员,更谈不上专业化的会计队伍,往往由非专业人员来兼职,更有部分企业的会计工作由企业主一人揽下,缺乏明确的分工,工作上往往顾此失彼。

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局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做到奖惩分明,结合各部门的执法责任,指定本制度。 一、考核评议范围 局内有具体执法职能的科室都应纳入本考核评议制度。 二、考核评议原则 奖罚分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正。 三、考核评议机构 局党组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综合科负责。 四、考核评议办法 (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科室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局只考核到科室,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过错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各科室应相应制定“以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方法:各科室设考核分100分,并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科室 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五等:优(100分以上);较好(95-100分);一般(90-95分);较差(85-90);劣(80分以下)。 (四)采用日积累、季评议、年总评的方法:即,日常由负责考核的科室积累情况,季度终了后送交局党组进行评议并做出结论。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五)实行评议工作群众化方法:每年对内、对外实行一至两次问卷摸底方法,具体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局内部对有关科室、人员执法情况的评价,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之中。 五、考核指标 (一)各科室考核分100分 1、法制学习、考试(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学习认真,学有所得计满分。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凡听课不认真经批评无效者扣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规考试,成绩较好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补考也不能参加者加扣5分,不及格者经补考仍未及格的扣5分。 2、法制宣传(5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 3、执法形象(10分)。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盛气凌人者扣10分。凡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行政、不利用各种权力和关系为亲朋好友讲情的得满分。凡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讲情发现一次扣5分。 4、严格遵守法定程序(20分)。行政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一次扣10分,凡发现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扣10分,凡发现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的扣5分。 5、各种行政许可管理(20分)。凡未按规定时间、程序进行各项申请审批工作的,一次扣5分,由于审批不及时或审批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 (二)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1、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且经验在局以上交流的加10—20分; 2、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献计献策,堵塞执法漏洞,取得显着成果的,加20一30分; 3、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查处重大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加30—40分; 4、凡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畏艰难,取得重大成果,在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 40—50分。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听证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6]10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9 【实施日期】201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9日 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针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化管理,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根据同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和实际情况,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年度目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政府门户网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年度目录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条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

中国会计发展史

中国会计发展史 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会计制度古代、近代、现代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从原始记录计量到单式簿记再到复式簿记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变革过程。 关键词:原始计量单式簿记复式簿记 1.古代会计阶段 中国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劳动产品的分配、交换及消费等问题凸现,“计数”逐渐成为社会生活的必要,人们逐渐形成数量观念,并尝试着以实物、绘画、结绳、 刻契等方式来表现经济活动及其所反映的数量关系。由实物记事(计数)、绘画记事(计数)、 结绳记事(计数)、刻契记事(计数)等方式所体现的原始计量记录行为基本代表着同时期 的“会计”行为,或者说,原始计量记录行为是会计的萌芽状态,成为会计的直接渊源。 奴隶社会取代原始社会后,在原始计量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最早的会计制度。中国有关会 计事项记载的文字,最早出现于商朝的甲骨文;而“会计”称号的命名、会计的职称则均起 源于西周,其含义是通过日积、月累的零星核算和终的总合核算,达到正确考核王朝财政经 济收支的目的。据《周礼》记载,西周国家设立“司会”一职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月计 岁会”,又设司书、职内、职岁和职币四职分理会计业务,其中司书掌管会计账簿,职内掌 管财务收入账户,职岁掌管财务支出类账户,职币掌管财务结余,并建立了定期会计报表制度、专仓出纳制度、财物稽核制度等。这表明大约在西周前后,我国初步形成会计工作组织 系统。当时已形成文字叙述式的“单式记账法”。 春秋以至秦汉,在会计原则、法律、方法方面均有所发展。孔子提出了中国最早的会计原则:“会计当而已矣”,意思是会计要平衡、真实、准确。具体说是要求会计的收付存平衡 正确无误,它与目前的“客观性”原则相似。战国时期,中国还出现了最早的封建法典--《法经》,其中包含“会计”方面的内容,如在会计簿书写真实性和保管方面,规定会计簿书如 果丢失、错讹,与被盗数额同罪;在会计凭证和印鉴方面,规定券契(当时的原始凭证)如 有伪造、更改等情,重者与盗贼同罪论处,轻者以欺诈论处,如上计报告不真实,有欺诈隐 瞒者,根据情节轻重判刑;在仓储保管方面,规定对于账实不符的,区分通盗、责任事故、 非责任事故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在度量衡方面,规定度量衡不准者,按情况不同实行杖打 等处罚。秦汉时期,中国在记账方法上已超越文字叙述式的“单式记账法”,建立起另一种 形式的“单式记账法”,即以“入、出”为会计记录符号的定式简明会计记录方法。它以“入 -出=余”作为结算的基本公式,即“三柱结算法”,又称为“入出(或收付)记账法”。西 汉时采用的由郡国向朝廷呈报财务收支簿——“上计簿”可视为“会计报告”的滥觞。南北 朝时期,苏绰创造“朱出墨入记账法”,规定以红记出、以墨记入。 唐宋时期,我国会计理论与方法进一步推进。首先,产生了《元和国计簿》、《太和国计簿》、《会计录》等具有代表性的会计著作。《元和国计簿》和《太和国计簿》分别为唐人李 吉甫、韦处厚所撰,收录了唐代人口、赋役、财政、税收等方面的统计资料,按照国家财政 收入项目分别记载其收入数字。《会计录》为宋人所编,是一种按照国家规定的财计体制和 财政收支项目归类整理,并加以会计分析的经济文献。其内容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会计、

乡镇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乡镇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篇一:xx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xx政发[20xx]8号 关于印发《xxx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 通知 各行政村、镇直各部门: 《xxx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xxx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七日 xxx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全面贯彻实施,健全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定适用于侯集回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

政府)所属工作部 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本镇行政区域内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镇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和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镇政府为各工作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成立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镇政府全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镇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对镇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副镇长负责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协调本机关的听证工作。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三)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 (四)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五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书面载入案卷。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可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若以口头提出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记录在案,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

我国会计准则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112462662.html, 我国会计准则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作者:赵一彬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5年第23期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跨国公司的发展速度加 快,当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建立一个高标准高、全球化的会计准则,这也是世界上各个国家所要面临的共同问题。也就是说会计发展的重要趋势就是建立一个国际化的会计准则。本文通过对我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现状分析,认为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方向是国际协调与趋同。进一步分析我国会计准则在以后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我国会计准则向国际化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对策 一、中国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现状 会计制度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分析,广义是指在会计工作中要遵循的所有的规则、方法和程序。而狭义的方面就是指仅仅适用于一种企业的或是一种组织的会计核算原则、政策和规定等,此外,还包括会计科目和报表等使用说明。 1.现行会计制度 我国财政部在2000年1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将制和行业的所有界限都打破,重新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统一标准的会计核算制度。与之前划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不同,《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划分行业,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核算一般规定、会计科目及运用、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等。 2.现行会计准则 (1)基本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就是指《企业会计准则》在这项准则中一公分共10章66条,基本内容由总则部分、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准则,以及财务报告准则组成。 (2)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是在基本会计准则颁布之后才开始制定的,分别在1995年4月、7月、9月批颁布了30个具体会计准则征稿要求。 我国财政部对于如何区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当前并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我们采取同时存在制度和准则的原则,以会计准则为准,对于在会计准则中有相关规定的,都是以准则为主,对于那些没有会计准则规定的,按照会计制度来办理。这样一来,就可以在完整的会计制度体系形成之后,慢慢的向会计准则开始过度。 3.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执法听证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听证,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行政听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信访听证以及其他行政事项听证。 第三条行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行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信访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行政听证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行政听证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鉴定人等。 前款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具体从事拟听证事项的机构。 第七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组织。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法律、法规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定听证员和记录员; (二)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

(三)就听证的事实、理由、证据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辩论、质证;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就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七)决定中止听证和延期听证; (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规则的行为。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规则,如实提供与听证有关的材料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禁止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的情况,听证主持人应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第十一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内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及地址; (四)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听证参加人陈述、辩论或者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意见或者建议;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听证笔录应当交有关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有关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试题库 一、判断题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4.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5.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必须要当场作出决定,并作出书面或口头的行政许可决定。╳ 6.对于数量有限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在申请人中任意选择一人,准予行政许可,这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范围。╳ 7.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便民原则以及公众参与等。√ 8.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76.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并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11.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1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13.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是:(C ) A.知识产权局授予某发明人专利权 B.产品质量认证 C.发给采矿证 D.授予荣誉称号 2.某市政府为了加强管理,经常制定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则这些规范性文件:( D ) A.对于某些不是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公示听证制度

海安县商务局公示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局行政决策的听证和公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决策听证和公示,应当坚持适当与及时、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或向社会公示: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商务局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三)对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的制定、修改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组织听证和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和公示,应当根据决策事项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联度和决策事项的影响范围确定。 第五条需要组织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有关处室或者单位应当在决策事项公示前5日内报主管局长决定,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内容与决策事项公示同时 向社会发布。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条听证程序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过程、听证结果形成听证报告。 第七条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说明、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结果; (五)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 (六)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七)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行政决策事项公示的方式按照《海安县商务局政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公示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应当如实、全面,并及时形成公示情况说明书。 公示情况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十条行政决策听证和公示应当于决策会议召开前完成,并提前2个工作日将听证报告、公示情况说明书送达到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行政决策听证报告、公示情况说明书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 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中队和镇政府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镇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

证件: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论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之缺陷与完善 摘要:随着社会法治化的不断深入和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政府的行为及政府的决策越来越关切,参与意识越来越强。特别是对于行政听证制度更是如此,因为行政听证制度主要涉及人民生活中较为具体的方面,对其权利与义务有较为实际的影响,特别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因而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建立及完善有较为现实的要求。本文从行政听证这一制度着手研究,从历史现实及理论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及重要性,结合西方听证法理渊源的合理内核,重点分析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的同时,从行政听证制度的含义、形式、内容、意义以及听证制度产生、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积极学习西方各国的成功经验,并将之改造成切合我国国情的相关制度设计,为构建一个完备的行政听证制度提出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听证制度缺陷完善 一、行政听证的概述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渊源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制度。 听证并非原生于行政法上的一种独特法律制度。听证作为一种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制度,最早是以司法权运作的模式出现的。它源于英国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则之一,即“听取另一方证词”。20世纪之后,许多国家通过行政程序立法确立了行政法上的听证制度。(二)行政听证的形式 行政听证的形式可以分为正式的听证与非正式的听证。这一分类

可以使行政听证适应行政实践的多种需要。正式的听证形式一般都有法律的严格规定,而非正式的听证法律一般仅作原则性的规定,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原则规定裁量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启动。 1、正式听证。正式听证是借助于司法审判程序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听证形式,其内部结构为三角形程序模式。在这种程序模式中,听证主持人居于独立,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各执一方,指控与抗辩交涉。这种模式讲究形式,按部就班,它可能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且不适应效率的需求。因此,虽然正式的听证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正式听证在许多国家立法中只是作为一种例外,适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的听证是一种正式的听证。 2、非正式的听证。非正式听证程序是指不采用司法审判程序听取意见,且不以笔录作为裁决的唯一依据的一种程序模式。在非正式听证中,行政机关对如何进行听证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它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程序的进展,或者终止、终结程序。 (三)行政听证的程序 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行政听证程序是否合理、正当决定了行政听证的质量。正式的行政听证的主要内容是: 1、通知。通知的基本内涵是指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之前,将有关听证的事项依法通知到有关当事人的一种行政行为。这里的通知是一种要式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通知的目的在于让行政相对人了解与听证有关的事项,为其及时、有效的行使听证权利提供保障。

听证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听证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听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法规科负责具体承办听证事宜: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四)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向本局法规科提交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申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情况; (三)申请听证的有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举行听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除涉及国家涉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

进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局法规科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 (二)听证的主要事项;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代表人。 第六条听证正式举行前,听证申请人可以撤回听证申请。撤回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举行的听证,应当于听证的10个工作日前,在本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需要送达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公告、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 (五)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回避的条件; (六)旁听席位数。 第八条听证代表按有关规定产生,一般由相关社会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专家和学者代表组成。听证会代表为20人左右。

行政许可听证会流程

行政许可听证会流程: 一、启动方式: 1.依职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主体认为需要的涉及公共利益 的重大行政许可的事项。 2.依申请: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要利益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主体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二、程序上 1.听证通知:行政主体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地点、时间通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申请回避:程序原因。行政主体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主持。 实体原因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现听证会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 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4.听证公开:行政许可听证会应该公开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 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理由;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对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七)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委托代理书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5.听证笔录: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该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昌宁县旅游局贯彻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解析

昌宁县旅游局贯彻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 四项制度实施方案 县人民政府督查室: 根据《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发〔2009〕41号)文件要求,为确保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工作的有效推进,结合旅游局实际,特制定《昌宁县旅游局贯彻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 询四项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全面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进一步转变职能,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努力实施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公众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信息查询便捷化、多样化,推动旅游局自身建设迈上新台阶,促进旅游业平稳较快 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严格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及《实施办法》为依据,切实规范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和政务信息查询工作。

(二)公开透明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重大决策制定、重要项目实施、重点工作进展以及政务信息都要实行全程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 权和监督权。 (三)便捷高效原则。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多渠道、多形式为社会公众参与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和政务信息查询提供最大方便,提高公众参与度。 (四)突出重点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将涉及公共、公众直接利益的事项和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的“窗口”单位作为推行 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重点。 (五)监督问责原则。对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动态监督和行政问责,确保推行工作见实效、出成果。 三、主要内容及目标要求 (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实施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主要目的在于加快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旅游局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极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都要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听证;听证会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保证听证的合法性;听证会结束后,要形成书面听证报告,经审查后的听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依 据,并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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