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关于新时期进一步繁荣法学的研究意见

中国法学会关于新时期进一步繁荣法学的研究意见
中国法学会关于新时期进一步繁荣法学的研究意见

?中国法学会关于

?新时期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的意见

党的十八大是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的重要里程碑。为团结、组织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切实履行“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职责,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凝聚力量,团结奋进,不断以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现就新时期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时期繁荣法学研究的新形势、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求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同时,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并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这是党中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的新的任务,也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对我国法学界、法律界提出的新的要求,为新时期法学研究事业和法学会工作指明了方向。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学问,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息息相关。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肩负的职责使命,与时俱进,大胆探索,不断推进我国法学理论创新、法治实践创新、法律制度创新、法律文化创新,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贡献。必须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积极投身法治建设伟大实践,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不断增强法学研究工作的针对性、前瞻性、科学性,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提供理论支持,努力把法学研究事业推向新阶段。

二、新时期繁荣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法学研究的正确方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进程。

(2)发展目标: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始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开展法学研究,不断推出有价值、高质量的重大研究成果,服务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

——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进行系统的理论总结和理论概括,推进法学理论的体系化,推动法学学科建设的科学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宣传推广。

——高素质法学人才大批涌现。法学人才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治国理政的重要力量作用更加明显,队伍日益壮大,结构更为合理,整体素质过硬,人才培养方式多样,人才流动实现良性循环。——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能力整体跃升。各法学会、研究会的工作更加活跃,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工作机制更为完善,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形成并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对外法学交流继续深化,交流渠道更加拓宽,合作形式更加多样,交流内容更加丰富,交流质量明显提升,民间外交、学术外交、法律外交的独特优势进一步显现,扩大中国在构建国际法律规则和秩序方面的话语权。

(3)工作原则:

——鼓励创新,统筹发展。始终高扬创新旗帜,坚持不懈推进法学理论、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创新。坚持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并重,强化学研用紧密结合。增强问题意识,重视实证研究,既注重对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又重视在实践中检验理论成果。

——协同配合,汇聚力量。发挥法学研究主体和组织推动法学研究主体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各研究会和各法学会的上下联合、横向联合,强化与实务部门合作,加强与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新闻等各界合作,努力形成繁荣法学研究的最大合力。

——准确定位,重在引领。遵循法学研究自身规律、学科建设规律和学术研究规律,尊重法学、法律工作者繁荣法学研究的主体地位。以提升组织推动法学研究能力为核心,着力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重视各研究会、各级法学会的创新成果和探索实践。

——科学规划,循序渐进。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实现研究力量的合理布局,发挥研究力量的最大效用。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突出地方、学科和部门特色。区分长远目标与阶段性任务,整体谋划,有序推进。

三、新时期繁荣法学研究的重点

按照十八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新时期繁荣法学研究必须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和回答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此,要切实抓好以下方面重点问题的研究:

(1)围绕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科学内涵、主要内容、形成标志的研

究;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和各部门法理论的研究;加强对国外法学理论、主要法学流派最新发展的研究;组织编辑出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丛书》。

(2)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对重点领域立法的研究,并及时提出相关法律立、改、废的建议;加强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法制统一的研究,加强对法律实施问题和司法解释工作的研究,推动、参与法律的清理、编纂工作,推动民法典的制定和有关法律领域的法典化进程;编辑出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全书》。(3)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加强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法律问题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研究;加强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法律问题的研究;加强对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有关法律的研究;加强对改革财税体制、建立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法律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

(4)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加强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研究;加强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研究;加强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加强机构编制和行政程序法制化研究,推进行政程序法的制定。

(5)围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对规范司法行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深化司法公开,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研究;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完善社会监督的研究;加强对刑事诉讼法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研究;加强对国外司法制度、司法改革最新成果及司法工作前沿理论、理念的研究。(6)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问题的研究;加强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司法公信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强化网络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加强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法治保障的研究。

(7)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法律问题的研究。

(8)围绕平安中国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对社会管理法治保障的研究,加强对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和法律制度的研究;加强对依靠法律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制度的研究;加强对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户籍制度等法律问题的研究。

(9)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加强对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以及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加强全面促进资源节约法律问题的研究;加强对环境权利、环境正义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

(10)围绕“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加强对深化内地与港澳台经贸关系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完善与两个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法律问题的研究;加强对运用法律手段反制“台独”,推进两岸合作、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前景法律问题的研究。围绕应对国际和地区形势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加强对国际公法及有关领土主权、海洋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加强对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妥善解决经贸摩擦等法律问题的研究。

各地方法学会应当根据各地特色和法治建设的实际和需要,既放眼全局,又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有针对性地确定各自重点研究任务,不断取得高质量、有影响的研究成果。

四、着力抓好法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是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方面。必须把成果转化作为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重点工作来抓,着力拓宽转化渠道,着

力丰富转化形式,着力完善转化机制,突破瓶颈,增强实效,使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真正成为推进法治实践的“催化剂”、“牵引器”。(1)切实把好选题关,从源头上确保法学研究成果的应用价值。组织十大专项规划等重大专项研究,组织年度重大课题研究、委托课题研究和合作课题研究,以及地方法学会组织的课题研究等,选题一定要准,真正体现法治实践的需要。要加强课题研究的立项论证,既要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也要充分征求实务部门的意见,实现课题立项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2)拓宽研究成果转化应用的渠道。发展和深化与实务部门、法学院校以及社会各界的合作机制,更多地通过合作研究、接受委托研究等方式,促进法学理论研究与立法、执法、司法更加紧密的结合。通过《专报》、《要报》等形式,将重大成果、重要建议等直送有关部门和领导,推动研究成果向党和国家决策转化。进一步加强与法学院校合作,推动法学研究最新成果进教材、进课堂。

(3)建立科学的成果评价体系。把能否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对我国法治建设实践贡献的大小,作为成果评价的第一位的标准。充分依靠地方法学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实现从选题到成果转化的课题研究全过程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的跟踪和反馈工作,加强对成果应用转化的动态分析。继续组织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

(4)完善研究成果的新闻发布制度,依靠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推广法学研究成果的力度。加快“法学法律文库”建设,定期结集出版课题研究成果。

五、推进法学研究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

法学研究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是繁荣法学研究的根本保障,适应新时期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的需要,必须下大力气加强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提升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能力。

(1)充分发挥研究会作为法学研究主力军、主阵地的作用。根据我国法治建设和法学学科发展的需要,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以及涉及国家核心利益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学研究领域,依托实务部门或高校,组建新的研究会或专题研究中心,加强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的综合研究。地方法学会要加强所属研究会的建设,完善各具特色和优势的研究会组织体系。

(2)加强研究会管理活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研究会组织规程、活动规则、管理机制等,基本实现研究会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支持各研究会依法和依据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加强和规范中国法学会主管的研究会和地方法学会所属的研究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形成法学研究的互补和整体合力。

(3)进一步完善论坛机制。认真选题,精心策划,加强调研,继续办好中国法学家论坛及六大区域法学法治论坛、法学创新讲坛、青年

法学论坛等,提升论坛的水平、实效和影响力,切实体现论坛在引领研究方向、服务中心工作、强化区域合作、加强横向交流、加速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4)加强学术委员会的建设。优化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年龄和学科结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制订法学研究规划、课题评审、成果鉴定、优秀法学成果和优秀法学人才评选等活动中的作用,使学术委员会真正成为学术咨询和学术评议的工作机构。

(5)完善法学研究经费保障机制,力争财政对法学研究的经费支持逐年有一定幅度的增长。扩大经费资助来源,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通过设立法学研究基金、成果转化应用基金等多种形式和渠道支持法学研究事业。

六、增强参与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和实效

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要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作出新的努力。(1)继续组织实施好“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中国法学会直接组织的“双百”报告会,应以各级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重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继续把宪法宣传教育作为“双百”活动的重点内容,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

宪法的自觉意识;更好地依靠地方法学会将“双百”活动向基层拓展。继续组织实施好以大专院校学生为主要对象的“爱祖国、学法律、创和谐”大型青少年普法活动,重在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以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地方法学会要通过多种活动方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2)继续组织撰写并发表《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及时向国内外介绍我国法治建设的新进展、新成就。

(3)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为主要依托,注重发挥网络等新兴媒体的特点和优势,采取合办、协办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扩大对全社会的法制宣传,提高法制宣传活动的覆盖面、影响力。

七、切实加强法学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是繁荣法学研究的关键,必须继续把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团结人才、用好人才、服务人才,建立人才培养的常态化机制,作为中国法学会的一项战略任务。

(1)加强对法学工作者的国情教育和实践教育,定期举办国情报告会和理论骨干培训班,定期组织法学专家特别是年轻学者深入基层和实际进行调研。

(2)加强对优秀法学人才的支持力度,十大专项研究规划项目、年度课题招标的重大研究项目、地方法学会组织的重大研究项目,要向有实力的研究团队倾斜。创造条件设立青年法学研究基金,支持有潜力的优秀年轻人才成长。加强“法学人才库”建设。继续评选“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积极开展地方法学会评选优秀法学、法律人才活动。

(3)主动参与中央政法委会同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双千计划”,加大对优秀法学、法律人才的推荐使用力度。与相关院校合作建立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培训基地,定期选送青年法学理论骨干受训。加强高端法学人才培养工作,支持法学界、法律界人士更多地到国际法学、法律组织任职。

八、对外法学交流实现新的跨越

开展对外法学交流是中国法学会一项重大的战略性任务。新时期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必须拓宽交流渠道,深化交流内容,提升交流实效,使中国法学会成为高水平的开展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1)中国法学会组织对外法学交流与合作,既要注重学习借鉴国外法学优秀成果和有益经验,又要积极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双边、多边交流合作渠道,保证建立定期交往关系的法学、法律组织有持续稳定增长。

(2)健全和完善区域法律合作机制,丰富合作方式,扩大合作成效。积极参与国际法学、法律组织的活动,在有影响的国际法学、法律组织中积极争取更多的领导席位。努力以我为主组建若干地区性或国际性的法学、法律组织,扩大我在国际法学、法律界的影响。举办若干次大型国际会议和中、小型专题会议,邀请外国知名法学家来华访问。(3)制订进一步加强同台港澳地区法学、法律界交往的规划,深化和扩大与台港澳地区法学、法律界的合作与交流,继续组织台湾法政专业青年学生夏令营、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研讨会、香港青年律师内地法律制度研修班等。

(4)努力把《中国法学》、《中国法律年鉴》的英文版办成对外介绍我国法治建设情况、宣传我国法学研究优秀成果、扩大中国法治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话语权的权威平台和阵地。

(5)继续推进对外法学交流体系化建设进程,指导和支持各研究会、各地方法学会依照规定开展多形式、多领域的对外法学交流工作。九、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意见》实施

制定和实施《意见》,是中国法学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法学研究事业和法学会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地方法学会、各研究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意见》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1)各地方法学会、各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门,要根据《意见》提出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落实《意见》的具体规划和工作安排,扎实推进。

(2)即将制订实施的新十大专项研究规划,以及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年度部级课题招标立项,都要围绕《意见》提出的重点研究任务,确定好研究项目和研究课题。

(3)要加强《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每年年中、年末各督促检查一次,并注意研究贯彻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以解决;对成功的做法和好的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

(4)各地方法学会、各研究会贯彻实施的情况、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中国法学会反映。

2019中国教育产业研究报告

01 教育产业前沿综述 教育产业发展分析 教育产业发展趋势 02 03

中国教育政策演进三阶段 2015年以前 2015年-2017年2018年至今 以纲领性文件为主推动教育改革 2010《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2《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 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细分领域顶层设计逐步完善,并推动其发展 2010《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2011《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2014《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推进民促法修订,扫清教育资产上市障碍2015.08《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2017.01《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09 新版《民促法》实施进一步推动细分领域发展2016.06《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2015.04《义务教育法》修订推进新版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送审,规范民办教育发展2018.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2019.02《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 各细分领域顶层设计逐步完善、规范2018.08《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2018.11《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18.11《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05《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人工智能赋能教育产业升级 科技与技术的发展推动教育的加速进步,AI+教育成为行业内的新浪潮,塑造出新形态。AI 老师、AI 批改作业、人脸识别、个性化推荐等技术被众多教育企业运用在自身业务场景中,提升学习效率的同时为用户创造新的体验。 作业批改AI 老师 个性化推荐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可以取代老师做一部分基础工作,如作业批改、打分等; 还可以根据系统对用户进行口语评测,发音纠正;帮助老师从重复性工作中解放出来。AI 老师拥有全面的知识储存技术,可以24小时在线为用户解决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解决了人工不在线问题的同时提升了用户体验。人脸识别技术可以分析用户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的微表情变化并输出智能评测数据,侧面反映出用户的专注度及课堂表现,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用户状态。AI 技术与大数据的结合可以识别不同用户的特点及需求,并定制相应的学习计划;另外可以从海量的学习资源中匹配出符合用户学习的内容,使每位用户获得适合自己知识 程度的教学系统。 人脸识别

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一)

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一) 一、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一)导言 在中国与西方国家,大学法学教育职能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自1949年以来,中国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未经大学法律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历来是极为普遍的情况。相反,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门户。法律职业人士的专业化是西方法律至今仍然保留的最为重要的传统特征之一。如此巨大的差异包含着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西方法律如何形成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传统?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如何?哪些原因促成了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这种分离对中国当代法学教育产生了何种影响?中国进入法治社会的过程是否应伴随着法律职业人士的专业化?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合与分,既不是当代中国特有的问题,也不是脱离一定过程而突发的问题,相同或类似情况不止一次在不同国度、不同时代出现。因此,重温被忽视的经验而得到启发,或许要比当今层出不穷的新思路可靠一些。本文试图在前后关系的背景下,显示法学教育制度的成因,探究现实存在的问题。通过回顾沿革过程而求知,寻求现实与历史的,是本文的主要方法。 (二)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与西方法律 罗马是古代法学教育的发源地。正如梅因描述的那样,法学一度独占了罗马共和国的“集体智力”,法律职业吸引了众多睿智之士。除军事生涯之外,习法是通向财富、名誉和权势的主要途径。因此,法律学校遍布罗马社会。当时的法律职业有:法律顾问(jurisconsultus)、辩护人(orators)、诉讼代理人(procurators)。在公元四世纪之前,罗马社会一直没有公立法律学校,私立机构孕育了最初的法学教育,而且长期处于主导地位。据此,似乎有理由认为:最初的法律职业产生于民间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并将私人业务作为它的主要领域;在法律人士专业化作为制度形成的过程中,私立法学教育机构显然是它的起点 美国学者沃森和伯尔曼都注意到:中世纪的法学教育完全脱离所在地法律而自成一体。在11世纪到13世纪的波伦亚法学院,罗马法教授们讲授的法律“完

中国教育研究学会

中国教育研究学会 目录 学会简介 学会职责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制度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与解释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八章附则 学会简介 中国教育研究学会,英文全称为:The Chinese Education Research Society,缩写为:CERS。正式成立于2006年9月10日。中国教育研究学会由从事教学研究与热心教育事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愿组成,是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性民间社团组织。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繁荣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本会会徽图案为圆形徽章,由科研 图标、书册、萌芽、麦穗及学会中英文 名称组成;背景辅以中国地图和世界地 图。徽标以蓝色和绿色为基调,辅以橙 黄色的麦穗。释义:书能启迪智慧,是 理想的基础,是智慧的源泉,是科研活 动的原动力,产生的能量促使萌芽充满 生机和活力;橙黄色的麦穗象征我们的 研究工作收获硕果累累;寓意所有教育 工作者植根中华大地,团结一心,充满 希望,默默地为人类最光辉的事业增光

添彩、贡献力量;呵护我们一代又一代的幼苗茁壮成长。会徽形象生动,简洁明了,寓意深刻。 中国教育研究学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尊师重教传统,宣传“科教兴国”思想,团结组织广大教学研究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开展教学研究与创新活动,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促进教学科研人才的成长,增强我国教学研究工作者的科研能力,转化科研成果,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 学会职责 中国教育研究学会职责:接受政府委托,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教学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教育信息和教研成果,为广大教学研究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宣传中国教学研究专家,展示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辉煌经历,吸收会员、建立教育人才库,向有关教学团体、机关单位举荐人才。聘请优秀知名学院院长、学术期刊编辑、教育企业家、教学研究专家担任学术顾问和荣誉理事,成立专业委员会,由各优秀学校组成教学研究中心。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是中国教育研究学会。英文全称为:The Chinese Education Research Society,缩写为:CERS。 第二条本会由从事教学研究与热心教育事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自愿组成,是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性民间社团组织。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繁荣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尊师重教传统,宣传“科教兴国”思想,团结组织广大教学研究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开展教学研究与创新活动,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促进教学科研人才的成长,增强我国教学研究工作者的科研能力,转化科研成果,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本会职责:接受政府委托,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教学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教育信息和教研成果,为广大教学研究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宣传中国教学研究专家,展示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辉煌经历,吸收会员、建立教育人才库,向有关教学团体、机关单位举荐人才。聘请优秀知名学校校长、学术期刊编辑、教育企业家、教学研究专家担任学术顾问和荣誉理事,成立专业委员会,由各优秀学校组成教学研究中心。

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常务副会长: 周占华 副会长(姓氏笔画为序): 朱勇朱克辛刘斌肖周录 易孟林赵晓耕赵晓谦侯欣一 副会长单位: 国家信访局 中部战区有关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法制日报社 中南大学 秘书长: 朱克辛(兼) 常务理事(姓氏笔画为序): 于德魁王伟华王运声王恒勤毛磊尹树东 叶为宝伍彪刘巍刘亚军刘树根刘宪国 兴安(蒙古族) 孙江孙宪忠苏洪波杜东桂杜建林 李丹林(女)李迪李勃李锐忠李德顺杨桂峰(女) 连继民肖黎明时群吴高盛余进军张彭发 张景进陈建祖陈玺林亨富周刚志庞克 柯岚(女)姚广宜(女)姚泽金耿树明(蒙古族)高云峰郭文丽(女)黄必方喻中谢丹谢新洲慕明春颜如玉(女) 理事(姓氏笔画为序): 丁钟文于小村(女)马兴宇马志刚马岭(女)王文科 王志强王宝卿王建武王建琦王晋军(土家族)王晓歧 王健王梓晖王媛媛(女)云大慧(蒙古族)云翀(蒙古族)仇岳刚文兵方亚军左芳(女)左新杲龙翼飞布仁巴图(蒙古族) 田湘白玉民边宪华(女)吕丽(女)吕绍华朱春阳 朱福惠乔兆姝(女)乔素玲(女)刘升宏刘仁文刘邦潮 刘百军刘光超(土家族)刘星刘娜(女)刘徐州刘朝阳 刘雄辉齐红威关玺华孙永鲁苏伯发李玉忠

李玉清李可杰李明治李晓重李璇杨小秋 杨军杨建青杨春钱杨盛吴凤军吴国亮 余光邹永胜张双平张亚张兴翠(女,土家族)张运雁张建斌张维辉张强陆小华陈先岩陈里 陈岗陈绍云陈甦苗力中范玉吉范琪 易伟季成周正平周祖成孟勤国郝在今 胡仁智(女)胡红湘相国军贾大伟徐迅(女)徐苏林徐爱国徐涛(回族)郭律成郭锋郭新磊黄先元 黄海星黄新华黄震云曹义孙曹会军崔世海 崔蕴华(女)康焕龙隋彭生绳建廷葛行军葛昕厂 葛辉董燕(女)蒋卫岗蒲建安廖隆章阚敬侠(女)熊文钊熊红祥熊剑樊新河颜永江霍春彪 穆剑志(女)

法学会会长在区法学会成立暨第一届会员大会上的讲话

法学会会长在区法学会成立暨第一届会员大会 上的讲话 各位会员, 同志们: 刚才,大会审议通过了区法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了区法学会第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承蒙大家的厚爱、信任和支持,选举我为区法学会会长,我深感荣幸。在此,向出席今天大会的全体会员、各位理事,表示诚挚的感谢!区法学会的成立,得到了市法学会的关心和大力支持,市法学会xxx会长、xxx副会长今天也亲临会场,给予指导;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也非常重视,区委书记专题会、区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区法学会筹建工作的情况报告;各镇乡(街道)和部门积极配合、广泛参与,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可以说,区法学会的正式成立,是我区法学研究工作的一件大事,一件盛事,对我区全面推进“质量新xx”建设、顺利实现“二三四”目标以及深入开展“平安xx”和“法治xx”建设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这里,我就做好区法学会工作,谈三点希望和要求: 一、坚持服务大局,在促进学会发展上下功夫。我们xx正处于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质量新xx”、实现

“二三四”目标,对我区的法学研究和法学实践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应该说,区法学会的成立,应运而生,顺势而为,对于我们既是机遇,也有挑战。我们一定要抓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同时,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大格局、大趋势,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国法学会章程》,充分认识法学会的性质、地位,明确法学会的工作职责,切实发挥好法学会“思想库”和“智囊团”的功能。坚持把法学会的建设,同“平安xx”、“法治xx”相结合,积极推动执法、司法各项工作发展进步,主动开展各类法学理论研究,积极参与“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等系列活动,切实发挥法学会在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法学会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争做思想先锋,在推进法学研究上求突破。法学会是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引领和繁荣法学理论研究方面负有重要职责。因此,繁荣法学研究是法学会的中心任务,也是衡量法学会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区法学会要充分发挥联络、引领、服务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加强学术阵地建设,提高学术研究水平,争取创造更多的法学研究成果。要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服务经济社会实践,加大对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研究。要侧重于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多从法理角度来分析问题、研究对

中国当前法律教育的现状与反思

中国当前法律教育的现状与反思 当前我国法律教育的现状 在我国当前,法律教育开始于大学阶段,无论是本科院校亦或专科都设有法律类的专业,当然所谓正规的法律教育应该是在本科院校里进行的。在本科阶段,采取老师台上讲课、学生堂下听课的这种板书式教学,属于一种“通识性”与“基础性”的教育,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外,毕竟学生是初涉法律领域,懂得的仅仅是一些杂乱的法律意识与心理,没有一套经过系统训练的法律思维和一定量的法律知识。但是如果经过了四年的大学法律教育进入研究生之后,还是依然如此哪就有点问题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吕忠梅教授,在其《从本科生到硕士生》一文中谈到:一般来说,本科生培养目标是学习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完成法律的“通识”教育或“共性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则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是什么”到“为什么是”,从“知识”走向“能力”,它培养的是学生的观察、思考、分析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要完成法律的“专业教育”或个性养成,个人“学风”、“文风”初显。接着作者指出:令人十分痛心的问题是,有的学生虽然进入硕士生行列,但各方面依然停留在本科阶段,不能理解为什么都是要给学生开列书单,满足于课堂上听课获得的知识,很少自己读书,从来不做笔记,更不动手写文章。其实这种令人十分痛心的问题,不仅仅是学生个人的问题,更有我们国家现存教育体制以及学校和导师等方面的问题。 我国近几年来,随着大学生就业率的连连下降以及毕业生收入的减少,社会对大学生生,尤其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本科生及研究生)的前途尤为关注。今年6月10日,由麦可思(MyCOS)——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撰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9年就业蓝皮书——《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在京发布。报告介绍,2008届本科毕业生的收入明显下降,就业率最差的专业是法律和哲学,更是将近几年的这种关注引向深入,从某种程序上讲,如果哲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率低,还可以从专业理论性强方面寻找理由的话,哪作为一个实用性的法律类专业,法律是一门“世俗”的学科,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推进的大潮下,需求量必定大增,应该不至于此。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武汉大学法硕(JM) 佛山班 作业:中国法制史(书评) 姓名:王亮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内容摘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之一,该书主要是通过对家族、婚姻、生活方式、婚丧祭祀、法律特权等方面研究,阐述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和社会的状况。并从礼与法、德与刑和以礼入法几个角度,阐述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影响以及中国法律逐步走向儒家化的过程。 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庭婚姻阶级 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家族;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续);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本书有三大特点:一是在研究法律制度演变过程的同时,重视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研究;二是注重家族、阶级、宗教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三是比较法家和儒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揭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过程。 本导论部分概括了主要内容,指出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强调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本书的基本观点即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如作者所言,本书的第二的目的是讨论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即溯及法律的发展过程并注意法律的变化情况。这样的思路遍决定了本书在写作体例上的一大特点,即将汉代至清代两千余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在各章、各节的不同题目下加以讨论,以便进行比较,看法律在法典体制和内容、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刑罚及各种罪名的处分都有所不同。 除此之外,本书还有两个明显特点:其一,作者并不注重各朝法律那些琐碎差异,而是“试图寻求共同点以解释法律之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其二,不仅仅是研究法律条文,该书非常注重法律的实效问题,故而在论证过程中加入了许许多多的个案和判例。 在论证时,作者沿着家族主义和阶级这两个中心问题展开,分六个专题,前两个是家族和婚姻,旨在阐述家族主义的法律特征;三四两个专题则论述阶级,由于宗教与法律关系密切,又列了巫术与宗教一章,最后一个专题是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由此可见,全书虽不是按照朝代顺序论述,但以家族主义和阶级这两个问题进行了非常具有逻辑性的阐述,将两千多年的历史融会贯通,尽显大家风范,打消了我先前对这种体例会不会杂乱无章的怀疑。 家族这部分,讲的是关于家族范围、父权、刑法与家族主义、亲属复仇及行政法与家族主义几个问题。在中国古代社会家庭可谓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和细胞,也可

2019中国教育研究前沿与热点问题年度报告

2010中国教育研究前沿与热点问题年度报告2010年是我国教育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这一年,新世纪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这一年,教育研究也取得新的进展。教育研究者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理论成果众多,对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报告根据有关文献,对2010年中国教育研究前沿与热点问题进行评析。 一、育人为本与教育的价值取向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坚持育人为本,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就是要在教育过程中把人的全面发展放在中心地位,构建育人为本的教育发展观和教育价值观。 (一)育人为本: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 育人为本是教育的生命和灵魂,是教育的本质要求和价值诉求。学者们普遍认为,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深刻反映了当今时代发展的要求,反映了教育的本质特征,强化了教育培养人的重要使命。 有学者指出,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要求教育不仅要关注人的当前发展,还要关注人的长远发展,更要关注人的全面发展;不仅要关注被育之人、育人之人,还要关注服务对象——国家和人民,不断满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需要。育人为本教育思想的深刻内涵体现在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人的全面进步和发展为本;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为本;关注人人接受教育机会的公平性;不断满足每个人接受教育的个性需要和期望。[1]有学者指出,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必须充分发挥教育的育人功能,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社会都要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着力培养学生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2]

中国法学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章程 ( 1月21日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团结中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

持。 第六条参与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第八条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和论证工作。 第九条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家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一条参与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三条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指导、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履行主管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_心得体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本文是关于心得体会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感谢您的阅读!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家族、婚姻,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得描写了吾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杂胄獭⒁岳袢敕ǖ确矫娌述影响吾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见微知着。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与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吾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态的核心,是吾国社会的基础,也是吾国法律所注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对于本书在传统社会现实形态上的考证,此处暂不赘述。且讨论传统的意思形态的演变以及其对现阶段吾国法律思想的影响。总所周知,吾国虽然已然迈进了21世纪,吾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早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主导社会的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也逐渐脱离了吾国传统的藩篱。但这一过程是剧烈的、不自主的同时也是畸形的。再加上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在城市地区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或领导的重视或可缓解,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发生了那么多危害社会的恶性事件。而同时在吾国广大农村地区,根本没有现阶段先进法律意识观念的存在,主导他们生活的还是数千年来的老一套。 而在吾国历史上,凡是涉及法律思想方面问题的争辩,就难以绕开儒法而家的争辩。儒家讲道德、法家讲法律;儒家是德治、而法家是法治。显而易见的是二者在实现方式上是不同,而其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上是共通的。若将法分为准则法与技术法,则儒法二家所争论的实际上集中于技术法层面,在准则法层面上其实是一致的,如《礼记。经解》云:“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故衡诚县,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欺以奸诈。”而法家的代表管子曾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钜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二者俱言绳墨规矩,所谓的绳墨规矩其实就是社会的准则法。要求许多

教育重演论与中国教育改革教育研究

教育研究1998年第2期教育重演论与中国教育改革 ●张红霞 聂克?福斯克特 一、教育重演论的概念与历史 教育重演论(R ecap itu la tion theory of ed u2 ca tion)的基本原理是,第一,一个人的教育发展是一个过程。进入高一级的教育阶段一定是以通过了低一级的教育阶段为前提,阶段不可跳跃或颠倒。第二,现代学生的学习过程是对人类文化(原仅限于欧洲文化,本文将其引伸为整个人类文化)发展过程的一种认知(Cog n i2 tive)意义上的重演,即现代人的认知发展(Cog2 n itive d evelopm en t)是对其祖先认知水平长期演化过程的浓缩,①恰以生物学上胎儿在母体内的发育过程重演祖先的进化过程。根据对儿童语言发展及语言文化发展的研究成果,伊根将人类社会的文化发展划分为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四大阶段:神话(敏感)阶段(4、5岁—9、10岁),浪漫(敏感)阶段(9、10岁—14、15岁),哲学思辨(敏感)阶段(14、15岁—19、20岁)和隐喻批评(敏感)阶段(大于19、20岁)。② 处于神话阶段的儿童,其思维特征与历史上使用神话阶段的人类相似。他们的智力工具和知识成份不是理性的和逻辑的,而是情感上的和道德上的。据前人研究③,神话的特殊作用有四,一是提供使用者智力上的肯定感、安全感。而神话阶段的儿童也恰好要求精确、具体、肯定的概念。第二,神话和孩子们一样缺乏时 空观,规律观,缺乏逻辑联系和因果关系。第三,神话忽视世界的客观性和统一性。第四,神话故事往往建立在简单的二元论的基础上,生死,好坏,勇敢与胆小,自然与文化等等。这和孩子们的精神生活中最原始的二元化概念相同。 随着年龄的增长,认知水平的提高,孩子们的兴趣进而开始注意现实中的二元对立物与神话中的二元对立物的差异。现实中的能力有限的英雄会比神话中的能力无比的英雄更有吸引力。这标志着他们已进入了“浪漫阶段”。通过对现实的观察,孩子们又开始懂得,界于二元对立体之间还存在着一个连续体;他们开始注意事物的规律性。这已是进入“哲学思辩”阶段的标志。在此基础上,他们还会发现某些既定的定律不能完美地解释所有相关的现象,因此他们要发明自己新的模式去解释世界,这就是隐喻批判阶段。这里要稍加说明的是,此外“浪漫”和“哲学”二词是广义的、超出我们常用的含义。 教育重演论还进一步指出,为了符合学生的认识规律,学习内容应该放在一定形式的文化背景之中。以读、写教学为例,对于孩子来讲,没有内容的纯粹的读、写技巧的训练不仅是低效的,而且破坏了学生对学习的兴趣。因此,不要作大量的认字和默写生字的训练,而要作大量的读故事、写故事的练习。大量的阅读不应该被看做是课外的任务,而应该是包括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514944338.html,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作者:唐良艳 来源:《课程教育研究》2017年第25期 【摘要】当前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教学体系,必须立足于目前我国的国情及实际情况,在不断深化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提下加强我国法学学科建设,构建并完善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下面具体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学模式的各项特征进行阐述。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学模式基本特征 【中图分类号】G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25-0014-02 法学体系是我国法制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从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一直都非常重视法学教育,并在法学理论研究上投入了很多,旨在推进法学学科及教材体系建设。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开始了有关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及世界政治方面的研究。 1.多层高等法学教育体系趋于成熟 中国法学教育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在学历层次上主要由中转、大专、本科等部分构成,随着近年来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开始形成,中专层次渐趋取消,大专教育也逐渐缩减,目前该教学体系主要由法学学士、硕士及博士阶段教育构成,法学专科教育仅起到补充性作用,目前该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基本发展成熟。中国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主要定位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培养研究型的人才,该专业毕业的学生为学术法律人,并非实务法律人,从当前的法学二年级学科专业招收现状可以看出,法学硕士教育的学术性指向非常明显。中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经历了从专门招收法学本科生,发展到了法学与非法学本科生均招收,旨在培养行政执法、立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高层次管理与专业人才。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快速扩大,法学博士教育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逐渐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力量。 2.多元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基本形成 中国大学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提供理论基础,其目的并不在于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其人才培养模式特点在于,既要传授法律知识与法学理论,同时还体现出了一定专业特性的法学特色教育,它贯穿于整个法律职业生涯中。法学基本教育在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虽然当前法学教育机构多种多样,体系中也有很多不同的层次,法学教育开展的过程差别也很大,但是法学基本教育是相同的,其最基本教学内容都是法学基本理论及基本知识。这里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例,专业课程设置上共设置了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刑事诉讼法等14门课程,是国家统一的核心课程,也是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重点内容。法律大专、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也有层次、学科上的不同,但是目前其整体上的统一性基本形成。 3.多轨制法学教育制度初步完善

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瞿同祖成书于1947年,但是时至今日《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以下称(《法律与社会》)这本书仍然是中国法制史方面的重要著作,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学术专著。这主要得益于瞿同祖老先生扎实且雄厚的知识功底。瞿同祖早先在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但同时他又对法律有着浓厚的兴趣,正是基于对这两方面的学习和深入研究,瞿同祖才写出这样一本不朽之作。对于瞿同祖先生本身而言,虽非著作等身,但他在法制史研究方面的贡献不可小觑。 本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家族;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续);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在导论中作者提到了本书的写作目的:本书主要的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那么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什么?而其主要特征又是怎么样的?读完这本书以后,我找到了这些问题的答案。另外本书还在研究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但与其他学者的研究角度不同,本书重在探寻各朝代法律的共同点,从而解释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作者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因此法律的制定、实施、修改、废止等都有着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背景,法律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同时进行、相互影响的。所以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与社会有关的。究其根本,法律是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而制定的一系列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律的根本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一点在《法律与社会》得到了很好的印证。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中。这也是儒家思想所强调和坚持的,所以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大影响。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是维持古代社会有序进行的基础。本书更是详尽得从这两方面对当时的法律以及社会进行的阐释与分析。 自汉代至清代,家族一直是社会中基本的团体,家族包括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的同一宗族的所有人。家族中的父祖控制着家族中的族人、法律、经济等一切权利。关于此,瞿同祖从父权、亲属复仇等各方面,援引古文,结合具体事例作了具体阐述。父祖即家族中的家长,对子孙的权力是绝对而永久的。首先,父祖因扑责子孙致使子孙死亡的问题,在汉代父祖无权将子孙杀死。若父祖将子孙杀死,只要说子孙违犯教令,法司便会不问具体情况不论;至于父祖因气愤将无错子孙杀死,法律会减等处罚。另外如果父祖请求朝廷处死子孙,法司也会照令执行。由此可见父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限制,但限制的只是一小部分,在很大程度上父祖仍拥有对子孙的生杀权,只是不自己执行而已。除此之外,父母、祖父母可以通过将自己的意志告知法律而控制子孙的身体自由。这一切都源于父祖对子孙的绝对亲权。宗族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是家族中居于最长地位的男子。族长拥有宗族祭祀权、财产权、主婚权、生杀权等。对犯错族人,族长予以一定惩罚。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族长或家长担当统治之任,对国家负责。以上所讲均为家族内部情况.一旦家族中出现不能自决问题,便要诉诸法律。杀伤罪中,子孙对长辈如有杀伤行为,不论父祖辈是否有伤死,子孙均治不孝重罪,而古代不论哪朝哪代,均把不孝列为十恶重罪,所以子孙一旦违背父祖,轻则面临牢狱之灾、流徙之刑,重则斩立决、绞立决,即使父母因子孙意外死亡或自杀,子孙亦不能被赦免。另外,与现今法律不同的一点是,古代强调亲属相容隐,即一人犯罪,除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亲属有权利为其容隐,同时法律不要求亲属作证。长辈对晚辈的容隐可以说是一种权利,但是晚辈对犯罪长辈的容隐就变成一种义务,如若告发父母,则会被判处不孝;告发其他亲等亲属也会处罪。对于犯罪者,如若其子孙兄弟请求代刑,皇帝为伦常孝弟之道,常常加以特赦或减刑,这条无法律之根据。还有一个方面是家族中有人受他人的凌辱伤害,家族中其他人有义务为其报仇,有的时候朋友自愿承担这样责任。法律虽明文规定不得复仇,但是这一习惯以深入人心,人民往往对复仇者表示赞扬与同情,所以这一习惯并不能根绝。各朝代(除元外)对违反这一规定都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有时竟至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11803 【发文字号】组通字[1996]35号 【发布部门】a05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8.15 【实施日期】1996.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组通字〔1996〕35号) 中央已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现将《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按照本方案执行。地方各级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办法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

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法学会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要通过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法学会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1996年8月15日 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中国法学会机关建设,实现机关人事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中国法学会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中国法学会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摘要: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目前正处于改革创新阶段。主要介绍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首先探讨了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状况,主要包括从清朝末年到北洋政府时期再到南京国民时期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状况;其次探讨了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段法学教育发展过程;再次探讨了改革开放之后至今的中国法学教育状况;最后讨论了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法学教育;历史发展;发展趋势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特指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而进行的系统化、理论化的专门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教育。中国法学教育历史悠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急需改革。本文就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据现有的史籍记载,早在春秋时期,便有著名讼师邓析开设私塾,传授法律知识。但作为国家兴办的法学教育来讲,则始于三国时期的魏明帝。据《三国志·魏·卫顗传》记载,魏明帝即位,卫顗上书“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这时,中国便出现了专门负责研究律的部门和官员——律博士,形成了比较正规的法学教育。

当然,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世纪末的“清末修律”运动是中国法律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律革命,它不仅打破了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也直接导致了清末法学教育的产生。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所比较正规的法学院校的诞生。到1909年,全国共设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282人,占当时全国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32%。 在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法学是比较热门的专业,法科学生的数量无论在全国大专院校的学生总数中,还是在综合性大学的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高的,一般均占50%左右。 南京国民政府进一步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联系起来,强化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按照1933年的《考试法》和1935年的《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司法官的考试列为十三类高等考试之一,与此同时,国民党政府对法学教育直接控制,司法院有权审批法学院系,规定统一的必修课程,审定年度教育计划,颁发毕业证书。这种直接控制,使法学几乎成了“官学”,后来竟限制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从而导致了法学院系数量的下降。另外,他们又调整和优化了法学专业的课程结构,模仿日本、欧美,逐步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并出现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朝阳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法律实务为重点的院系;另一种是以东吴大学、中央大学、湖南大学法学院为代表队的以理论研究为重点的法学院系。 二、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法学教育

2019-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精选多篇)-word范文 (1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精选多篇) 第一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荒唐的霸道 张之洞曾经说过:世运之明晦,人才指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是时,国 运颓危,列强环伺,传统频遭质疑,西学新知亟亟而入,中华现代学术的转型 完成于该混沌时期,于切磋琢磨、交锋碰撞中不断前行。学术与思想的新变, 带动了社会各领域的全面转型,为中华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正是怀着这样一种精神,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的法 律作为整体进行剖析,加以讨论与比较,以达到阐释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 主要特征的目的。除此之外,本书还讨论了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的重大变化,介绍了巫术与宗教,儒家与法家思想,使中国现代学术的成功转型向前迈了一 大步。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正如本书 第一章所阐述的有关“家族”的相关法律。中国古代历代法律关于不孝罪的处 置几乎都是以加重主义为原则。不分故意过过失,不分违犯的性质如何,也不 考虑出发点如何,只要有了伤害长辈的行为,一律以重罪论处。甚至长辈的自 杀只要与晚辈有关,晚辈都逃不了同样严重残酷的刑事责任,都属于背礼违法、罪有应得。儒家思想对“孝”的重视与强调,在本章关于亲属的刑罚制度中有 了很好的体现。我们不难看出,古代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息息相关,中国古 代的人治化,是与封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 1 页共 4 页 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是密不可分的。 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这种不平等表现在政治、社会、生活等各 方面。本书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妻子地位的描述。《说文》中写到,“妻与 己齐者也”,名义上,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古人的传统思想是“男女 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女子始终受男子的意志和权力支配,自生至 死可谓都处于“从”的地位。在夫妻之间伤害对方的刑罚制度中,妻子伤害丈 夫受到的处罚比伤害常人所应受的处罚更为严重。甚至强调了:不论是否有理由,妻皆不能行使自卫,即使在情势危急之下也不例外。然而夫过失杀妻例得

关于国内义务教育研究现状的分析

关于国内义务教育研究现状的分析 近几年来,随着一系列教育政策的颁布和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随之国内对义务教育的研究也如火如荼。本文试图运用文献内容分析法对2000~2007年义务教育的研究论文进行总结,通过梳理纷繁复杂的义务教育研究来分析国内义务教育研究的现状、趋势及不足。 一、问题的提出 义务教育是社会发展的积极推动因素,是提升国民素质、弘扬本民族文化、传播人类科技和文化基础知识、提升国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开始受到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在2006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及“二免一补”政策实施之后,义务教育更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 二、研究方法的运用 本文运用的是内容分析法的发展分析模式,即A-X-T模式。发展分析模式是对同一对象不同时期内容资料量化结果的比较,分析该对象的发展过程、发展规律及其发展趋势的一种模式。本文试图运用此模式来分析国内义务教育研究的现状、趋势及不足。在本文中,A表示选取的样本来源,即CNKI中国学术期刊网中的核心期刊,X为同一内容变量,即有关义务教育论文,T表示抽取样本的不同时间,T1~T8分别表示2000~2007年。具体操作是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以“篇名”为检索项,以“义务教育”为检索词,时间分别设为2000年到2007年,范围为核心期刊。本文主要从研究的发展趋势、研究的问题领域、研究性质、作者单位、研究形式、研究方法等五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 三、统计研究及相关结果 1.义务教育研究的发展趋势 本文对每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有关义务教育的论文数量进行了统计,统计

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中国法学会 2008年3月21日 主题词:研究会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各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室、委和各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会建设,规范研究会活动,促进研究会发展,发挥研究会的作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是团结与组织相关法学研究领域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骨干队伍和依靠力量。 第三条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研究和学科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与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评选优秀法学成果,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章研究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研究会设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通过研究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五条研究会理事应从本学科、专业学术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学者、专家中产生,应具有高级学术职称或处以上行政职务。

研究会理事应当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不是会员的,应当履行入会手续。 第六条研究会理事候选人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填报由中国法学会统一制作的《理事候选人登记表》,并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 第七条研究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研究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会长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研究会理事人数的10%。 会长对外代表研究会,主持召开由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有奉献精神、有协调能力,能团结带领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的学者、专家中产生,应具有正高级学术职称或司局级行政职务。 上述人员的分布、结构要合理,要有代表性。 第十条研究会会长一般不兼任中国法学会所属的其他研究会会长职务。 第十一条研究会可设名誉职务,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并聘任。 第十二条研究会可以在港、澳、台地区产生理事,候选人事先应报中国法学会,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研究会理事应当参加研究会年会及其他学术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或本届期内有三年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研究会。 第三章研究会的设立与撤销 第十四条设立研究会要根据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对某一领域法律研究的需要和学科理论研究的需要,并且该学术领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研究力量。 批准设立新的研究会,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设置。 第十五条设立研究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五名(含五名)以上的学科带头人发起,组成筹备组,向中国法学会提交申请报告、研究会章程草案和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研究会理事候选人员的构成方案。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人选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由中国法学会主管部门对拟设研究会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必要时,可邀请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关学者专家对设立该研究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初审意见提交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会长办公会作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决定后,予以书面批复。 (四)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的,在筹备组主持下选举产生研究会首届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第十六条研究会拟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应事先向中国法学会提交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设立。 第十七条研究会失去存在必要时,由中国法学会决定撤销。 第四章研究会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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