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环境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重要的赔偿形式,它不仅可以赔偿因环境破坏导致的损失,更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本文将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进行浅析,分析其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

一、惩罚性赔偿的实施现状

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已经出现了一定的实施现状。以最高法院之前审理的山西古交市露天煤矿环境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例,法院判决除了要求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实际损失外,还要求被告支付环境污染赔偿金、环境管理费用和生态修复费等,并且法院还强调环境损害赔偿金应当包括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表明我国法院对惩罚性赔偿已开始重视,并在具体案件中予以具体实施。

2015年环境保护法修订后,惩罚性赔偿也被纳入到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中。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环境损害赔偿金中应当包括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标志着我国法律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其在实践中的进一步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

虽然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实施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规定和具体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并不明确。这为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提供了较大的裁量空间,容易导致赔偿量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目前还存在赔偿金额低、执行难等问题。一些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巨大,但在诉讼中被判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却较低,无法真正达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执行机制不够健全,惩罚性赔偿的执行也面临一定的难度,导致赔偿款难以兑现,无法真正实现其应有的效果。

三、对策建议

为了更加有效地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应当加强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的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可以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结合国情进行研究和制定,使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更加科学、合理。

应当加大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的力度。法院在判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的恶意程度、环境破坏的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以达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惩戒效果。

应当建立健全的惩罚性赔偿执行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惩罚性赔偿款的及时兑现,让环境违法行为者真正承担起其应有的责任。

应当加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向社会大众普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知识,提升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从而形成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普遍抵制和监督力量。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环境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重要的赔偿形式,它不仅可以赔偿因环境破坏导致的损失,更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本文将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进行浅析,分析其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 一、惩罚性赔偿的实施现状 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已经出现了一定的实施现状。以最高法院之前审理的山西古交市露天煤矿环境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例,法院判决除了要求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实际损失外,还要求被告支付环境污染赔偿金、环境管理费用和生态修复费等,并且法院还强调环境损害赔偿金应当包括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表明我国法院对惩罚性赔偿已开始重视,并在具体案件中予以具体实施。 2015年环境保护法修订后,惩罚性赔偿也被纳入到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中。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环境损害赔偿金中应当包括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标志着我国法律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其在实践中的进一步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 虽然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实施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规定和具体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并不明确。这为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提供了较大的裁量空间,容易导致赔偿量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目前还存在赔偿金额低、执行难等问题。一些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巨大,但在诉讼中被判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却较低,无法真正达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执行机制不够健全,惩罚性赔偿的执行也面临一定的难度,导致赔偿款难以兑现,无法真正实现其应有的效果。 三、对策建议 为了更加有效地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应当加强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的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可以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结合国情进行研究和制定,使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更加科学、合理。 应当加大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的力度。法院在判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的恶意程度、环境破坏的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以达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惩戒效果。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逐渐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 之一。其中,惩罚性赔偿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项重要内容,发挥着重要的法律效果。本文将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进行浅析。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特点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涉及到有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以外,依照特定的法律规定, 对行为人作出附加惩罚性赔偿的一种手段。与一般的民事赔偿不同的是,惩罚性赔偿不仅 是为了赔偿被侵权者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起到制约和警示作用。惩罚性赔偿能够使得行为 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从而遏制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外,更多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根据环保法第八十五条 第四款的规定:“大气、水、土壤、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环境物质造成环 境污染,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 惩罚性赔偿。”可见,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并且依法可 以得到合法的执行。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下,法院通常会在判决中将惩罚性赔偿上限提高,以此对违 反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制约,同时加大其赔偿的经济压力。例如,2019年广东省佛山市对一起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一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将被告的惩 罚性赔偿金额由律师提出的8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使得赔偿金额相应增大,从而更加有效地起到制约和警示的作用。 (一)保护环境与生态系统的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不仅能够实现对被侵权者的损失赔偿,更重要的是能够惩罚违法者,保护 环境与生态系统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触犯法律法规、侵害环境与生态系统的行为人,惩 罚性赔偿的制裁将是他们作出了违法行为的代价。同时,惩罚性赔偿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 了环境污染事件的再次发生,从而切实保护了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二)塑造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惩罚性赔偿能够加大行为人的赔偿压力,从而使得企业意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 后果,进而树立起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为企业提供 了一种通过经济压力来实现环保的路径,也为企业更加主动地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提供 了动力。 (三)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兴起和发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进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以捍卫公共利益和环境权益为目的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诉讼,其目的在于通过司法手段维护环境权益,促使环境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兴起,为环境保护赋予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更为便利的途径,极大地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惩罚性赔偿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赔偿方式,对环境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促使其改正违法行为,对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的贯彻具有重要意义。惩罚性赔偿的引入也有助于提高环境法的法治性和可操作性,促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 二、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因侵害公益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支付适当的惩罚性赔偿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包括“侵害环境公益出于恶意行为或者过失行为,因此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 除了法律依据外,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还需满足一定的适用条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例如具有诉讼资格、诉讼代表权等。被诉行为必须构成了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例如:出于恶意行为或者过失行为,因此造成的环境损害等。对于惩罚性赔偿的申请,法院也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裁决,确保赔偿数额合理、有力地促使环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也要兼顾对环境损害的补偿和公共利益的捍卫。 三、惩罚性赔偿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尽管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门槛较高,需要充分保障原告的诉讼权益,同时也需要进一步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相关标准和程序,确保环境权益的充分保障。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标准不明确,缺乏具体的数额标准和计算方法,导致在判决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构建更为完善的环境违法行为预防和惩治制度,提高环境法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作者:兰敏 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15期 摘要:《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作用是对因环境侵权的受害人进行救济,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恶意侵权人进行制裁,预防生态环境侵权的发生。但法条只是原则性地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生态环境领域侵权的适用,没有将重大过失列为主观责任要件。借鉴英、美、澳大利亚等国的有关经验,建议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将重大过失、消极不作为纳入主观责任要件考量范围;以基本损失为计算基础,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损害后果、经济状况等影响因素采用不同的倍数计算,同时设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从而真正发挥其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故意 中图分类号:D925.1;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5-0130-03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的重大突破,也是对实践中探索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大肯定。但该规定比较原则,对主观要件的认定严苛,对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使用和管理也没有进行规范。本文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探讨完善我国生态环境领域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方法,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理论阐释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定位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普遍适用的是补偿性赔偿机制。补偿性赔偿机制,顾名思义,就是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补偿,称为损失填平原则,或是“同质补偿”。环境侵权案件与普通侵权案件不同,有明显的二元性,它不仅代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更重要的是代表整体环境公共利益的生态受到了损害。因此,我国在环境侵权方面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定位与制度构建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定位与制度构建 作者:张旭东颜文彩 来源:《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01期 摘要:源于私益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因环境公益保护需要,渐入环境民事公益领域。私益属性惩罚性赔偿侧重于损害填补和救济功能实现,公益性惩罚性赔偿更强调公益保护和惩罚威慑功能实现。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公益、私益不分的倾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环境公益保护目的,决定了应构建与其属性相耦合的公益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赋予公益诉讼原告公益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比例原则作为确定公益惩罚性赔偿金的标准,以保障公益效能实现作为执行公益惩罚性赔偿金的指引。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公益属性;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22)01-0044-08 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2019年)提出的改革要求,明确规定在破坏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中,可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由此,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具备了正当性依据,该规则的出台也将平息此前学界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争议①。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生成突破了传统民法责任补偿原则的现实需求,契合现代风险社会“普遍侵权”与“分散损害”的运行机理。[1] 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执法效果[2],遏制恶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同时警示潜在违法行为人。然与消费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规定②相比,生态环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则稍显简略,仅《民法典》第1232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一条。相关规定的缺位使得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困难重重。源于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具有救济、惩罚和威慑三大功能。[3]中国现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私益诉讼中个人提起赔偿而设,以损害填补为目的,主要体现的是救济功能,公益诉讼的性质则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及路径优化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及路径优化 已经施行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又被称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这一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为《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增加了新的内涵和意义。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方面是在生态环境被损害后,以损害填补规则(即填平原则)为指引,另一方面又在一定范围内加重了恶意侵权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提高了实施环境侵权的违法成本,使恶意侵权者增强了放弃环境侵权的意图。惩罚性赔偿是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是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数额为基础,在填平被侵权人的损失后仍需承担一定赔偿数额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对侵权人的额外惩罚,以防止其重复实施环境侵权行为,并警示他人不要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环境侵权根据侵犯的法益不同,可以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因产业活动或个人行为,致使生态环境被污染或破坏,并因该行为的影响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或公共利益等受到损失的或有受到损失的危险的事实行为。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到了环境侵权领域,为我国环境侵权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提供了立法基础,但是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也应该重视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分析和理解。 一、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案例——司法适用上的不同理解 (一)全国适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首案 H 公司酸性废液处理系统设备损坏,导致大量酸性废液无法正常处理,于是该公司将1124 吨的酸性废液在附近的山上倾倒,造成了附近8 亩范围内的环 境和地表、地下水受到了污染,妨碍了当地居民的饮水。该行为直接导致环境受到损害,造成了严重后果。人民法院判决H 公司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0 余万元。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的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首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研究 一、引言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保护事业逐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手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控制和制约环境违法行为,恢复受损的环境,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然而,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旨在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公益性、群体性、民事性。首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公益诉讼人,其主张的是公众的利益,而非单个个体的私利。同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以一定的群体为主体进行的,诉讼结果将对更广泛的社会利益产生影响。最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其目的在于保护公众的权益。 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指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者,除了承担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外,还需承担适当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能够行为的主体,并有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其次,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等损害,有明确的损害后果;再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了牟取利益采取了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最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已受到行政处罚,但损害后果仍未得到合理的补偿。

四、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依据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个案判决和行政处罚决定。首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再次,个案判决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重要依据,法院可参考与本案类似的判决结果。最后,行政处罚决定是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重要参考,法院可以参考环境违法行为主体已受到的行政处罚。 五、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效益与问题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对于环境保护具有一定的积极效益。首先,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主体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其付出应有的代价,避免再次犯罪。其次,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可以为受损的环境提供相应的补偿,维护受害公众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数额难以确定、实际赔偿难以执行等。 六、完善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首先,加强法律规定,明确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标准。其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完善司法机关的赔偿计算方法,确保赔偿数额的公正合理。最后,加强对惩罚性赔偿责任执行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赔偿责任得到充分执行。 七、结论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重要意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若干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若干问题 摘要:虽然《民法典》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了具体的处置措施,但在生 态环境公益损害的归责原则、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的赔偿原则、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在顺序上的适用选择,在当前 “国家规定的机关”“法律规定的组织”等没有明确的定义,导致了在具体司法 实践的应用中存在争议,不能使其发挥真正作用。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若干问题 引言 我国于2019年修正《土地管理法》时,将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原则之一 “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修改为“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这种修改是对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因没有对生态用地作出规定而遭受批评 的回应。同时,这种修改使生态用地首次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成为与生产用地、生活用地并列的土地利用类型。此外,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要求将土地 利用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以实现“多规合一”。 1惩罚性赔偿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论争 有关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理论探讨,环境法学者与民法学者中分为赞成者与反对者,而这一讨论的前提是大多数 学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种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环境法学者中 主张环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可以扩张适用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其主要 理据认为惩罚性赔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性质相契合,有利于弥补行政执 法中按日计罚的实施困难,发挥加强环境刑事、民事责任体系等作用。反对方如 王树义认为,《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已不限于填补功能,并兼具风 险预防,已没有必要在公益诉讼中另行设置惩罚性赔偿。那么,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制度是否能够适用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属 性到底是什么,其私法解释路径是否能够逻辑自洽;第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 围) 引言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 公益诉讼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上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的政权机构远没有近代这样健全和周密,仅依靠官吏的力量来维护公共利益是不够的,故授权市民代表社会集体直接起诉,以补救其不足。[2] 然而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制度,则被普遍认为诞生于美国。1863年美国《反欺骗政府法》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美国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1890年《谢尔曼法》和1914年《克莱顿法》均规定对反托拉斯法禁止的行为,检察官、任何个人及组织都可以起诉。[3] 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起步则更晚一些。美国在1970年密歇根州《环境保护法》中首次创设“公民诉讼”的概念。该法律规定,为保护自然资源等不受污染和损害,任何个人或法律实体,都可以提起诉讼。[4] 同时期的英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也开始突破,建立了由公共卫生监察员代表公众进行群体诉讼的制度,英国的《污染控制法》亦为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5] 在德国,1979年不莱梅州率先在修改《自然保护法》时赋予了环境团体公益诉权,开启了德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先河,此后德国在全国范围逐步确立了环境团体公益诉讼制度。[6]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发展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在近几年才开始发展。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 但是所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当时还不明确,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公益诉讼制度尚不具备操作性。2023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明确了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条件。202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以及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程序等。 202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分别增加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在没有社会组织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发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和法律分析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 和法律分析 1.案例一:某公司非法倾倒有害物质案 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非法倾倒了大量有害物质,导致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包括支付罚款、赔偿受害人损失等。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基于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旨在通过增加违法者的经济负担来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2.案例二:某村镇污水处理厂违规排放污水案 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村镇污水处理厂在处理污水的过程中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导致当地的水质受到了严重污染。法院判决该污水处理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修复受损的环境。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因为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促使企业加强环保

意识,遵守环保法规。 3.案例三:某化工企业偷排废气案 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偷偷排放有害气体和固体废物,严重危害了周边居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院判决该化工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由于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惩罚性赔偿可以给违法者以经济上的制裁和打击,同时也可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4.案例四:某矿山开采企业破坏生态案 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导致山体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法院判决该矿山开采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恢复生态环境。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由于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惩罚性赔偿可以促使企业重视环保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生态。

生态环境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综述

生态环境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综述 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民法典新增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惩治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新期待,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以法治方式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审理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现代社会工业化快速发展带来的重大社会风险之一。当前,我国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突出,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仍呈高发态势,也给社会公众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巨大损失。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具有专业性强、举证难、鉴定贵、评估周期长等特点,传统侵权法中的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也难以遏制、震慑和预防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故民法典在总则编规定绿色原则的同时,又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值得注意的是,生态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同时,也在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就业。在《司法解释》起草调研中,多数意见亦提出,惩罚性赔偿作为对传统侵权法填平原则的突破,具有私人执法属性,针对同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有可能造成过度、重复惩罚。 鉴于此,《司法解释》明确了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

度应遵循的原则,以更好地实现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和民法典新增此项制度的目的。 一是严格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统筹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防止被滥诉滥用。 二是注重公平公正,在依法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侵权人尤其是生产经营企业的生存发展需要。 三是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辩证关系,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实践中,关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认为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环境私益诉讼,另一种认为应同时适用于环境私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不应适用于公益诉讼的理由主要有:一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使用了“被侵权人”的表述,该表述的文义解释表明,受害人应是特定的主体;二是该条文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之前,体系解释表明,其主要针对私益损害的情形;三是由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取得该部分赔偿金缺乏正当性。 经研究认为,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因侵权人的邪恶动机或其他莽撞地无视他人的权利而具有恶劣性质的行为而作出,其适用与否不应过多地受被侵权人影响。单纯就“被侵权人”的文义解释而言,难以得出受害人是特定主体的唯一结论。且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位列侵权责任编第七章最后两条,可谓全章的特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 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分类】司法解释解读 正文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刘竹梅刘牧晗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目次 一、《解释》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二、《解释》起草的指导思想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应遵循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三)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 (四)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五)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的量定因素和倍数 (六)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一并提起、一并解决 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民法典、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一、《解释》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要“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除在总则编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在第一百七十九条继续沿用民法总则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原则性规定之外,还专门在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力回应了社会发展所提出的环境问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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