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证据指引

妨害公务罪证据指引

一、罪名:非法行医罪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妨害公务犯罪事实

1、有妨害公务案件发生。基本证据是110报警接警记录、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说明等材料;

2、发生了公务人员受伤、群众围观、交通阻塞或警用装备损坏的危害后果且达到追诉标准。基本证据是验伤单、医疗诊断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被损毁物品发票或维修单据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记录、路面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价格鉴定意见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3、国家工作人员系依法执行公务。基本证据是工作证件、任职证明、聘用合同、授权委托书和相关法律规定等主体身份和授权证明,执法记录仪记录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4、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基本证据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妨害公务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基本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共同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

(1)执法记录仪记录、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2)作案使用的刀具、棍棒等工具等物证;(3)被害人、证人指认辨认笔录;(4)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

1、犯罪嫌疑人对执行公务的明知。如执法者是否身着制服、有无出示相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证件、明确告知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等的供述;

2、犯罪嫌疑人追求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伤势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的打击方式、部位、力度、次数、持续时间,以及案件起因、动机,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情绪情况及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综合判断其主观意志。

针对上述情况,主要的基本证据包括:(1)执法记录仪记录、监控视频;(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3)犯罪嫌疑人供述;(4)伤情鉴定意见。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情况、工作情况、案件起因、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被害人执法的合法性、是否刑事和解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应当收集的证据是:

(1)证明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工作、工作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3)证明赔偿、谅解情况的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转账流水记录等;(4)证明被害人伤势、伤情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态度等情节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司法鉴定意见等;(5)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资料等;(6)证明被害人身份及工作状态的工作情况、工作证件、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7)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体现“被害人身份、职务”基本证据。包括(1)被害人户籍资料;(2)被害

人工作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务证明。

2、“作案手段及经过”要查明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具体手段及造成的结果。

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基本证据是:(1)执法记录仪记载的音频、视频,案发现场

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提取物品痕迹登记表;(2)被害人陈述;(3)现场目击或参与抓捕的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5)法庭科学DNA、足印、指纹、手印鉴定书;(6)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7)物证检验报告;(8)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赃证物品照片及辨认笔录;(9)价格认定结论书、车辆价值勘估表等证明财产价值的证据;(10)证实作案起因的证人证言。

3、“危害结果及其他定罪情节”要查明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伤残、死亡结果、财产损失价值以及是否造成群众围观、交通阻塞等结果,具体包括验伤通知书、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财物估价结论书及照片、现场监控录像、照片等。

4、“作案动机及目的”要查明作案人员的主观故意,出于何种动机、事先有无预谋实施妨害公务。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事先准备的犯罪工具等。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存在不合理、不正当等瑕疵的,应当收集证实上述情形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申诉决定书等书证。

5、犯罪嫌疑人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由于作案手段及造成危害结果的不同,可以认定为以下几种罪名:

(1)暴力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轻伤、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2)毁坏国家机关人员制服、车辆等装备、配备或者国家机关办公设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3)为了逃避检查、处罚,驾驶机动车辆、船只等强行拖拽、撞击、剐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使用非机动车辆、船只拖拽、撞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轻微伤,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或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以

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5)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以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6)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

(8)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又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

重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11)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抗拒铲除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定罪处罚。

(1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定罪处罚。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阻碍军事行动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以阻碍执行军

事职务罪定罪处罚,战时从重处罚。

(二)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在妨害公务案件中,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

(1)关于作案人员。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相关人员辨认笔录、各类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行为过程。执法记录仪所载音视频、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作案工具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关于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赃证物品辨认笔录及被害人伤害程度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动机与现场勘验检查、被害人伤势照片等证据是否吻合。

(2)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手段、方法、经过与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是否吻合。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之间是否吻合。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七环:案件线索来源;被害人身份、职务;锁定犯

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查证犯罪事实;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涉嫌罪名。

妨害公务罪的案例分析

妨害公务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酒后在本溪市平山区站前德克士快餐店门前,无故殴打行人郑某,之后郑某与其同伴拨打110,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站前派出所民警盖某等人接到报警后,即前往现场制止。到达现场之后,被告人陈某明知民警盖某等人是依法执行职务,而与执行公务的民警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用拳击打民警盖某眼部,致使被害人盖某左眼眶下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陈某被审查归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7日作出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因之前就先行羁押了将近九个月,所以在判决生效之后,即被释放出来。 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由刑法来惩治的程度。 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为妨害公务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中需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执行职务。那么本案中重要的是对于暴力、胁迫的如何认定。辩护人认为只要当暴力,胁迫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使职务难以执行的现实可能性时,才可以用刑法来惩治。在本案中,被告人只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二至三拳,危害性有限。如果对其给予刑法上的严厉处分,是违背刑法立法目的的。 二、鉴定书的效力问题。 受害人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本身鉴定机关与被害人之间就存在利害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数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被告陈某的行为,在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存在多处不一致。 四、讯问笔录与询问笔录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回避的规定,被害人为派出所工作人员,那么侦查活动则应当由其他侦查机关进行。并且《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应当讯问其有无犯罪行为,并让其做辩解。而讯问笔录中并没有相关 记载。所以是违法程序规定的。 点评: 辽宁省本溪市XX律师事务所接到此案之后,便委派郎慧君律师做为陈某的 辩护人。 郎慧君律师在接手此案以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详细做询问笔录,查阅案卷,积极寻找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在与受害人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时,受害人要求给付五万元。在郎慧君律师的努力下,本案在庭审中,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诉。并且受害人对赔偿数额也做出了让步。检察院重新起诉之后,被告人家属也与受害人达成了协议,给付其医疗费等一万元。法院也做出了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判决,在判决之后的数日被告人即被释放。 通过本案例,发现妨害公务罪与一般治安处罚案件的界定是值得探讨的。

妨害公务罪证据指引

妨害公务罪证据指引 一、罪名:非法行医罪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妨害公务犯罪事实 1、有妨害公务案件发生。基本证据是110报警接警记录、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说明等材料; 2、发生了公务人员受伤、群众围观、交通阻塞或警用装备损坏的危害后果且达到追诉标准。基本证据是验伤单、医疗诊断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被损毁物品发票或维修单据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记录、路面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价格鉴定意见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3、国家工作人员系依法执行公务。基本证据是工作证件、任职证明、聘用合同、授权委托书和相关法律规定等主体身份和授权证明,执法记录仪记录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4、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基本证据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妨害公务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基本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共同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 (1)执法记录仪记录、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2)作案使用的刀具、棍棒等工具等物证;(3)被害人、证人指认辨认笔录;(4)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

1、犯罪嫌疑人对执行公务的明知。如执法者是否身着制服、有无出示相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证件、明确告知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等的供述; 2、犯罪嫌疑人追求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伤势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的打击方式、部位、力度、次数、持续时间,以及案件起因、动机,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情绪情况及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综合判断其主观意志。 针对上述情况,主要的基本证据包括:(1)执法记录仪记录、监控视频;(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3)犯罪嫌疑人供述;(4)伤情鉴定意见。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情况、工作情况、案件起因、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被害人执法的合法性、是否刑事和解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应当收集的证据是: (1)证明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工作、工作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3)证明赔偿、谅解情况的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转账流水记录等;(4)证明被害人伤势、伤情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态度等情节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司法鉴定意见等;(5)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资料等;(6)证明被害人身份及工作状态的工作情况、工作证件、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7)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体现“被害人身份、职务”基本证据。包括(1)被害人户籍资料;(2)被害 人工作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务证明。 2、“作案手段及经过”要查明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具体手段及造成的结果。 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基本证据是:(1)执法记录仪记载的音频、视频,案发现场

妨害公务辩护意见

蒋汉卿妨害公务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蒋汉卿母亲赵丽洁的委托,指派魏强、李明律师担任蒋汉卿妨害公务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通过阅卷,约见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调查等活动,对案件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本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汉卿犯有妨害公务罪,事实严重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了维护被告人蒋汉卿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免受法律的追究,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蒋汉卿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理论方面: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

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案中 1.江警官的行为是否为公务行为? 依法行政、合法行政是国家工作人员为公务行为的原则,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为的公务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本案中,江洋警官在二楼值班,听到楼下有争吵声,下楼进行解劝,请问这种由于双方的不理解,发生争论后,警官进行劝解行为被认为是公务行为的法律依据何在?此种行为如果能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中所指的公务行为的话,那凡是涉及到和民警争执的案件,都可以放入此框,入罪的范围未免过于宽泛了。而且,江警官推人的行为应该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2.蒋汉卿用脚踢江警官的行为,是否有阻碍其执行公务的故意。 在本案中,江洋警官伸手阻止蒋汉卿上前,由于动作较大,致使欲上前劝解朋友的蒋汉卿摔倒在地,且头部受到严重撞击,其起身后出于激愤伸腿进行了还击。他出腿的目的是对江警官推他的行为进行还击,而绝非寻求阻止江警官办案或工作。在派出所内,面对众多训练有素的警官,只要是正常人都不会在没有原因的情况下做出如此不理智的行为,这种行为无异于以卵击石。事实也就是这样,蒋汉卿踢到江警官后,立刻被众警官上了手铐。 3.蒋汉卿的行为不应由刑法来调整。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进行公务的正常活动,有时还侵犯了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所谓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军事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各项职能活动。本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一,其对象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第二,正在依法从事公务。其有二层含义。其一是依法从事公务,即指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公务活动。其二是正在执行,即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是指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暴力方法,是指实施殴打、冲砸、强行留置与阻挠干涉等行为,一般是对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体使用有形力量,也可以是不针对从事公务人员而对物品使用有形力量,比如推翻办公桌、砸碎办公用品等。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即暴力方法不包括杀害、重伤从事公务人员的方法。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的过程中,杀害、伤害有关工作人员的,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所谓威胁方法,是指以侵犯人身(殴打、伤害、杀害)、侵犯财产(毁坏、盗窃、抢劫)、破坏名誉(捏造或散布谣言、暴露或宣扬隐私)等相要挟,从而对从事公务的人员实行精神强制,意图在其心理上产生恐惧感,从而达到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目的。这种威胁多是直接进行的,但间接进行也可以,比如行为人经第三者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转告威胁等等。威胁可以是口头发出,也可以是书面发出。但是,威胁方法不包括一般性的吵闹与谩骂。如果吵闹、谩骂包含人身侮辱性的语言,直接侵犯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侮辱罪。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使上述人员不能正常履行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不仅表现在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停止执行职务,还表现在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迫变更依法应当从事的公务的内容,并且变更后的内容,既可以是合法的,如本来应执行甲公务,却被迫变更为先执行乙公务;也可以是违法的,如迫使公安人员放走依法已予以行政拘留的违法分子。此外,对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结果的,即使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也构成本罪。故意阻碍而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是指在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采取种种非暴力、非威胁的手段,如采取置之不理、拖延等方式,故意不为国家专门机关提供便利条件;在国家专门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 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9.01.08 •【文号】公通字〔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1.08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 正文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 导意见 公通字〔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有的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反响强烈。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 事诉讼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 案外人。2.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比较刑诉)构成要件:主体,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其他案外人;行为人实施了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在诉讼过程中。 3、排除妨碍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排除妨碍的主 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与停止侵害的 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为动态,一为静态。 4、一般要件是所有法律行为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 的实质要件,才能使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民事诉讼构成要件即意思表示。5、民事诉讼构成要件是什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 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 特别要件。一般要件是所有法律行为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6、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如下:(1)被妨害 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 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干扰他人作证纪律处分的情形 1、法律分析:干扰证人作证罪的条件:行为人有以暴力、威胁、贿买等形式阻碍 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如果满足上述条件的话就属于干扰证人作证清醒, 构成妨碍作证罪。 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3、法律分析:党纪处分中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 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等等。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6种纪律列出负面清单:违反政治纪律:①在 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 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妨害公务罪法律意见书

妨害公务罪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律师: 我写此法律意见书是针对妨害公务罪的案件进行的,请仔细阅读。 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之一,主要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或者侮辱、诬陷、诽谤、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我对此案件的审查,了解到以下情况: 该案件中,被告人××以暴力方式阻碍了警察局工作人员进行 执法行为。根据相关证据,事实很清楚。根据我对此案的分析,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对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素,即使用暴力方式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基于此,被告人应承担妨害公务罪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案的情况,建议如下: 1.根据《刑法》第277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应当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方式进行处理。 2.在刑罚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

程度,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等因素。如果被告人属于首次犯罪,并且态度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对于被告人的惩罚需要进行具体评估,确保量刑的合理性和 公正性。考虑到案情严重,可以考虑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以起到威慑效果。 4.此外,可以视情况加重处罚,例如对于妨害公务的行为对人 民警察造成了较严重的伤害,可以在判决中加重其处罚。同时,对于与被告人共同犯罪或起共同作用的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独立追究。 总结而言,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全面收集、梳理相关证据,以确保量刑合理、公正,并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同时,应依法追究与被告人共同犯罪或起共同作用的人员的责任。 以上是我的法律意见,希望能对该案件的进一步处理提供帮助。 谢谢。 此致 敬礼!

妨碍公务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妨碍公务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福建漳州中院判决陈两成妨碍公务案 裁判要旨 区分妨碍公务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考量被告人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表现特征。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应以妨碍公务罪定罪。 案情 2019年2月2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两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闽ECA791号五菱牌小客车运载5包粗盐,从福建省漳浦县赤湖镇南峰村沿513县道往漳浦县马坪镇方向行驶,途经马坪镇文安村水吼水库路段时,遇漳浦县公安局马坪派出所民警陈水泽及协警蔡小军等人在此开展交通纠违检查。陈水泽示意陈两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陈两成减速靠右并降下驾驶室车窗玻璃后,协警蔡小军上前将手伸入车窗内要求陈两成出示证件接受检查,陈两成突然加大油门强行冲关,蔡小军被迫徒手攀在该车左侧驾驶室车门外,并多次要求陈两成停车接受检查。陈两成不顾蔡小军的停车要求继续驾车逃窜,沿513县道横穿马坪镇文安村居民生活区行驶了1.8公里后至天美加油站路段时,车辆冲出路外发生侧翻,造成蔡小军4处轻伤,并造成8级伤残。同年4月14日,陈两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两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依法判处。 裁判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两成在遇公安民警纠违检查时为逃避执法人员检查,强行冲关,并在执法人员蔡小军攀挂车体外的情况下仍在交通干道上强行驾驶,最终导致车辆侧翻、执法人员蔡小军4处轻伤,并造成8级伤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公安罪。案发后,陈两成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两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两成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两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同时还严重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人身与财产的安全,其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公安罪,属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据此,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陈两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被告人陈两成不服,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没有证据证明案发时陈两成为逃避执法人员检查、强行冲关的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故原判对陈两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陈两成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据此,依法判决:一、撤销漳浦县人民法院(2019)浦刑初字第64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陈两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上诉人陈两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犯罪行为。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性极大,直接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因此,妨害公务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妨害公务行为 妨害公务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行为。 二、主观方面 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明知故犯两种情况。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公务,却仍然实施了相关行为。明知故犯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具备妨害公务的直接故意,但是在实施行为时明知可能会妨害公务,却仍然实施了相关行为。 三、客观结果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结果是指妨害公务行为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影响行政管理、

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进行。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和打击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的严重程度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严重程度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一般来说,对于威胁、恐吓、暴力阻挠等严重的行为,公安机关应该及时立案侦查和打击。而对于一些轻微的干扰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劝说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客观结果的影响程度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结果的影响程度也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如果妨害公务行为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公安机关应该及时立案侦查和打击。 三、主观方面的证据 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也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一般来说,公安机关需要收集行为人的口供、物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明知故犯的情况。 四、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 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也是妨害公务罪立案的参考标准之一。如果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比较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立案标准,优先处理一些严重的妨害公务案件。 总之,妨害公务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二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选择题 1.一般情况下,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方法是〔〕。 A.欺骗方法 B.胁迫方法C暴力、威胁方法 D.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 2.某甲受过某乙的羞辱,一直想报复某乙。一天,某甲邀集了某丙等十几人与某乙等六人在一酒吧内相互斗殴,结果造成某乙重伤。对某甲的行为应当依照〔〕定罪处罚。 A.寻衅滋事罪B聚众斗殴罪 C.故意伤害罪D过失致人重伤罪 3伪证罪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A.民事 B.刑事 C.行政 D.民事、刑事或者行政 4某甲明知某乙是盗窃某仓库的犯罪分子,但当侦查人员向其调查时,他却谎称犯罪发生时,某乙正在与自己一起吃饭玩耍,不在犯罪现场,没有作案时间。某甲的行为〔〕。 5.某甲采取暴力方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造成法院执行人员某乙重伤。某甲的行为构成〔〕。 6脱逃罪只能由〔〕构成 7.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伤害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处罚。 A.故意伤害罪 B.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C.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从重 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故意伤害罪合并 8.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造成被组织人死亡的.应当依照〔〕处罚。 A.故意杀人罪 B.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C.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从重 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故意杀人罪合并 9某甲把自己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一件珍贵文物私自卖给美国华人某乙,得款6000余元。某甲的行为构成〔〕 10.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显著区别在于〔〕。

11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对象是〔〕 A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B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树林 C他人承包、所有权归承包人的林木 D.本人承包、所有权归本人的林木 12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是年满〔〕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3中学教师甲因患病在家休养,闲居无聊,自编淫秽小说两本,锁在柜子里供自己欣赏,一日偶然被其妻发现,将其取出放在床垫下。某日,其子翻找东西时发现此书,于是偷走给同学传看,后被老师发现制止。甲的行为〔〕 14.引诱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应当以〔〕论处。 以下各项中,能够成为伪证罪的主体的有( )。 A.刑事诉讼中的翻译人 B.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 C.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 D.刑事诉讼种的记录人 15.司法工作人员犯的( ),应当从重处罚。 A.伪证罪 B.打击报复证人罪 C.妨害作证罪 D.帮助消灭、伪造证据罪 16.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 )。 A.指使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自杀的 B.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绝食、自残、自虐,致人死亡的 C.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自杀的 D.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 17.刑法规定在主观方面除了要有故意外,还以“明知”某项事实为要件的犯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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