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初探

(黑龙江工程学院

产业处,黑龙江

哈尔滨

150050)

[摘要]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而言,现

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已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并带来了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相关问题,

相关部门应尽快实施电子税务工程,进行电子税务登记管理,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建立健全支付体系等,从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促进其快速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税务登记;对策[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

B

[收稿日期]2012-03-18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但是,我国目前互联网上网人数却在以年40%的速度增加。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运行模式,而且它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它将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种因素中,税法都在其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将直接影响和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下面就对目前我国实行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探讨如下:

一、建立电子税务工程

1.税务机关应尽快研究制定一套基于互联网的税收征管软件。短期内可先建立网页,设置税务登记、年检等可供下载的税务标识,为进行电子商务和一部分有上网条件的企业服务;建立一个严密、可靠、安全的企业密钥管理办法,保证密钥的正确使用和存储。税务标识用于表示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与否,由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得到确认后,自行下载并安置在其主页上。这种税务标识必须是只读方式,可以设置程序,在纳税人从事网上经营时,每一个记录自动加载该税务标识。这样便于将来税务机关追踪原始记录,进行筛选、统计和审核。

2.研制开发电子发票、电子税票、电子报表和税务认证系统。税务票证的电子化是税收征管改革的一大步,研制开发税收数字化管理程序,将使前期计算机软硬件的投入得到充分利用,可以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税务认证系统可以保证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运行中对纳税人及其基本资料提供可靠数据。

3.在网上税务局建立电子涉税票据中心,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印花税。使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能够在网上

方便快捷的完税并取得发票。同时,通过联网或安装税控装置的方式获取交易数据,以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进行电子税务登记管理

1.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进行登记管理。因为目前上网的三种方式(拨号、虚拟主机、专线)都必须经过1sp 的中介代理,通过对其进行登记,可以了解和掌握internet 用户注册域名、地域分布及其他有关情况。抓住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以便实行税源监控。

2.对网站进行登记管理,特别是一些综合网站,像中国的四大门户网站,其业务很大一部分是从事网络服务。掌握其从事电子商务的详细资料,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3.对用户进行管理。现在网上交易主要集中在BtoB 、BtoC 之间,CtoC 交易量还很少。但随着网络的发展,个人用户将不只是网络资源的消费者,也必然成为网络资源的提供者并取得相应收入,对这些收入也应纳入税务管理之中。

三、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

1.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税务、银行之间的虚拟专用外联网,而其他单位部门则不能登录。利用该网络共享信息,传递数据文件,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缴税或采取通知银行支付缴税方式完成税款的上缴。同时要求银行内部加快网络组建,在各银行之间建设一个统一的电子商厦和电子支付网络,解决好目前国内各种信用卡与税务征收机关缴款网络的兼容问题,以便纳税人可以在任一地点,任一时间将税款划入征收处,同时也能加强对企业开设银行账户的监控,以免漏征。

2.要求商务网站提供其所有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对商务网站来说,其开户银行和结算账户是相对稳定、公开

第2012年第4期(总第396期)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No.4,2012Total No.396

[文章编号]1009-6043

(2012)04-0081-0281--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电子商务正被越来越多的人看作是以信息产业为先导的新经济中又一个经济增长的亮点,电子商务表现出来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等特征,从理论上和技术上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产品交易对象基础上的税收政策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对现行的税收的冲击和挑战,各国政府、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税务学界在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引起的各种国际税收问题的基础上,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先后提出了不同的对策和方案。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2 、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3 、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加强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建议我国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从国内情况看,相对于传统商业创造的财富而言,网上交易仍只占相对从属的地位,当前为了尽快缩小我国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供宽松税收政策显得尤为重要。但从整个国际大环境看,我国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有可能是电子商务的消费国,如果免征互联网贸易的关税和增值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尽早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从税收

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二、日益凸显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三、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 1、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导致税收稽征管理难度加大 2、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进而产生国际避税 3、电子商务税收的课税对象更为复杂化 4、电子商务征税管理相对落后 四、电子商务活动对税种的影响 1.关于营业税 2.关于关税 3.关于增值税 五、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二)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效率原则。 (四)财政收入原则。 (五)充分进行国际合作与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原则。 六、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对策 1.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2.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4.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5.界定征税范围和税收管辖权 七、总结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所谓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网络互联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使得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借助电子方式联系,使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化,而无需依靠纸面文件完成单据的传输。也可以说,电子商务就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 二、日益凸显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同时还存在着技术与应用发展不平衡、网络安全等其它问题。据统计,美国2006 年电子商务销售额(不包括旅游业务)达到1465亿美元,而我国只有约312亿元人民币。另外,在我国访问电子商务网站的客户大约只有1% 有购物行为,而国际上的平均比例在5% 左右。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状态,通过网上交易的企业不多,但从长远来看,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近几年在我国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十分必要的,对电子商务征税也是国际税收惯例及我国税法原则的需要。 三、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 1、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导致税收稽征管理难度加大 传统的税收征管稽查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查,这些大量的纸质凭证为税收征管提供了详尽的资料。但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税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凭据,打破了税务部门以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稽查方式。在电子商务中,凭证、帐册和报表等均以电子形式填制,这样从数据输入、处理过程和财务信息输出等均做到了无纸化。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解析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

简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简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网上消费群体增长迅速。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超过10 万亿元,5 年翻了两番;网络零售超过1.85 万亿元,5年来年均增长率超过80%,市场规模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流通方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一)现行税收征管方式。根据税法和对税务局的业务调研,本文将我国的税收征管流程总结为“纳税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付——纳税评估——纳税稽查”六个步骤。审核机制归纳为“以票控税、银企对账”两种手段。税收征收方式的特点归结为四句话:“税责负”;“代扣代缴”;“抓大放小”;“实际收入来源地优先,居民管辖权并重”。(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主流观点是: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都应负担同等税收电子商务税收可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必单独开征新税,但要结合屯子商务的特点,进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研究,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征管;应从维护家利益和适当前瞻的原则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三)税收征管形同虚设。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缺乏统一认识,税收信息化程度也落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有的税务机关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但其

目的是商品买卖和劳务提供,只不过交易形式发生改变,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而有的税务机关则认为,电子商务是全新的贸易形式,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于数十年之前,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因此暂不征收;更多的税务机关则处于观望状态,不主动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再加上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纳税遵从度较低,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个人网店大多游离于税收监督之外,使得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形同虚设,跟不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步伐。(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及其原因分析。总体上,影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导致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纸化交易和网络支付影响税收的征收和管理;(2)个人金融和信用记录不健全造成税收管理的困难;(3)难以认定纳税人身份和税收管辖权;(4)数字化产品和交易的快捷性使得国际避税有所增加。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看法和建议(一)应澄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争论澄清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应明确电子商务仅是销售方式的变化基本属于我国目前的流转税的征收范围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空白”等不正确说法影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意识的养成。围绕着电子商务的特性和税收素,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应澄清以下电子商务的税收要素:第一,需要缴纳什么税一般而言,根据前述有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第二,按什么身份交税。对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但对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要求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第三,在哪

我国当前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当前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于20世纪最后的十年出现在人们的面前。和和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有很多优越之处,如它可以突破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使处于不同地区的人们自由地传递信息、互通有无、开展贸易,它的快捷、迅速、自由和交易的低成本为人们所乐道。但是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充分认识并积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促进电子商务进一步的繁荣和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问题;对策 1、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给人类带来了便捷和利益,但同时人类也不得不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如网络知识普及问题、法律问题、税收问题、安全问题、物流等问题。这些问题增加了电子商务开展中的不确定性,造成了人们对电子商务的疑虑,降低人们参与电子商务的热情,成为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障碍,阻碍着电子商务的顺利开展。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尚待完善,信息化进程发展缓慢,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从理论研究走向实际操作的摸索阶段。因此,我国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必将面临许多因素的制约,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计算机网络知识普及问题 在我国,不论是企业还是国民,对利用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获取能力认识不足,有的只限于从网上获取消遣性信息,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尽管国内对电子商务“炒”得沸沸扬扬,不少人(包括企业)对电子商务仍然持怀疑、犹豫、观望甚至拒绝的态度。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5年1月发布的《第十五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报告》,截至2004年12月31日,我国上网用户介于9138万和9662万之间,在用户上网最主要的目的中,网上金融占1.,2,网上购物占0.,1,商务活动占0.3,这与美国、日本等电子商务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 1.2、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 1.2.1、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隐患有:(1)篡改。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的修改,删除或重放(指只能使用一次的信息被多次使用),从而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2)信息破坏。包括网络硬件和软件的问题而导致信息传递的丢失与谬误;以及一些恶意程序的破坏而导致电子商务信息遭到破坏。(3)身份识别。如果不进行身份识别.第三方就有可能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以破坏交易.败坏被假冒一方的声誉或盗窃被假冒一方的交易成果等。而不进行身份识别,交易的一方可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进行否认,相互欺诈。(4)信息泄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或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的文件被第三方非法使用。 1.2.2、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需求: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需求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安全性的要求,表现为对系统硬件和软件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系统抵御非法用户入侵的要求等;另一方面是对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的要求。(1)信息的保密性、(2)信息的完整性、 (3)信息的不可否认性、(4)交易者身份的真实性、(5)系统的可靠性。 1.3、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这是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电子商务以其方便快捷的电子化,导致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

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问 题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问题 一、委托代销商品和代销手续费 企业委托电子商务平台代销商品,支付代销手续费,其税务处理如下: 1、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收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 2、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增值税。 二、税率 1、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购进额)/×17% 2、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低于80万元以下的商贸企业。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3% 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的免税,2017年12月31日以后,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的免税。 三、其他 1、电子商务平台代销商品,收取的货款一般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快捷支付渠道,全部进入企业对公银行账户,这意味着,货款全部进行纳税申报。 2、国家工商局现阶段允许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暂不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意味着,个人网店暂时免于被征税。 四、结论 电子商务平台代销商品,办理了工商登记,货款进入公司对公账户,按代销商品收入总额征税。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一)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一)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迅速扩大,无疑将成为各国政府一笔巨大的潜在税收来源。政府应否对其征税,众说纷纭,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应该征收“比特税”;有的主张开征一种电子商务税。不管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已是一种必然趋势。如果对电子商务征税,具体操作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电子商务引发税收问题的复杂化主要是因为网络没有地域的限制,使得商务活动由传统的迂回模式变为直接模式。同时,由于网上交易被无纸的操作和匿名所取代,也使税收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制度难题、征管难题和技术难题。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负担明显不公。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的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取得的相似的经济收入同样征税,不能因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生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正在构筑,传统的征管手段又相对落后,使得互联网经营企业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税负不公的情况。这种税负不公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现行税制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制定的,从事“虚拟”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免纳税义务,导致从事互联网贸易的企业的税负明显低于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二是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流走,采取新的举措导致新的税负不公,如欧盟对网络传送和实物传送作了区别,若一个基地在德国的公司对欧洲的医生销售技术杂志,只需缴纳较低税率的增值税,但若该杂志是通过网络传送的则需按最高税率缴纳增值税。结果实质相同的两单交易,税负却明显不同。 2.税款流失风险加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迁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制定相应的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导致大量税款流失。 3.常设机构等概念难以确定。“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领域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是1963年在OECD范本草案中提出的。常设机构是指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等。现行税制判断是否应课税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受到了严重限制。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的经营没有所谓的“场所”、“基地”或人员出现,大量消费者和厂商在互联网上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本国出现,因而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征税。 4.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很难界定。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原则并不统一,有的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有的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合并实行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因此,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刚好相反,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地域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使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从而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和协调遇到难题。在网络空间中,很难确定活动者的国籍和登录者的准确地址,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的“属地”或“属人”两个方面的连结因素,使得确定由哪一个国家或地区行使哪一种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非常困难。 5.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于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作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销售商品的课税取决于商品所有权在何地转移或销售合同在何地商议并签定;劳务课税取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与对策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完善,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电子商务时代,而这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征管问题已成为各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崭新而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并日渐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 一、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严重滞后 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税收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与现行税法中的相关规定难以对接。由于目前90%的电子商务不提供发票,而法律上对此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使得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控变得举步维艰。 (二)电子商务纳税对象难以确定 在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中,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 就电子商务的先驱者淘宝而言,卖家只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就可以在淘宝网站上开店,根本就不需要营

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这样税务机关就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 (三)电子商务征税基础难以可靠计量 “无纸化”是电子商务的最主要的特征,“无纸化”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无纸化,买卖双方的合同、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发票是以网上数子这种无形的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和不留痕迹的可能,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 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使征税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收入来源难以确定 目前,税法上采用的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标准是提供劳务所在地或者机构所在地,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者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使得他们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受限制,如果劳务提供地和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和地区,就会发生劳务提供地与实际收入来源地不一至的情况,使一国对实际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无法征税,造成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分析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分析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代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电子商务与税收新理念的探析

电子商务与税收新理念的探析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 电子商务给传统税收体制及税收治理模式带来了庞大的挑战,甚至让人措手不及。问题还不仅表现在是否应该对它征税的问题,更大的挑战是,如何监督、治理由于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如同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税收体系及其征管手段还不足以对电子商务进行成熟和有效的治理。比如:消费者直截了当在互联网上观赏音乐,完成商品消费,征税机构能否征收“比特税”?随着互联网上匿名电子货币和精湛密码技术的进展,纳税对象如何确认?能否把公司或个人设立的服务器作为征税对象?横跨信息技术、通信技术、金融服务领域、生产者、消费者和各国政府部门的电子商务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系统工程之一,以它为主体形成的网络经济冲击着包括税收法规在内的某些旧有规则,而新的规则既无前车之鉴又来不及制定,由此必定导致电子商务的征税盲点。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峻。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峻。网上贸易进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专门是跨国公司)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税务机关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显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量,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账簿、发票均可在运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截了当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样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形,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运算机加密技术的进展,纳税人能够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爱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最新范文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重。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包括:税收中性原则、财政收入原则、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和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是要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二是要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三是要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原则常设机构税收征管体系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

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高科技下将日益激烈。 4、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4800字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4800字 一、电子商务对税务登记管理的影响与对策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工商登记和相应的管理,但税务登记和管理没有跟上,新征管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控等于一张白纸。为此,在即将出台的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应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以企业的法人代码或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注册从事网上经营,并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计入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标明于网站主页上,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银行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实现相互联网,定期将纳税人的登记情况和电子账户设置情况进行核对,从源头上掌握和控制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此外,还可以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和ISP处获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网址、机构地址和居住地址等资料,从CA(验证字管理机构)处获得交易者在因特网上的真实身份、密匙、数字签名等信息。我国对国内企业的税务登记包括一般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两种。尽管注册税务登记地不一定是申报纳税地,但注册税务登记对于纳税人

生产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并与其注册地税务机关沟通情况是十分必要的。物流配送是网上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中国大多数是卖方自己配送,美国大量是第三方配送。对从事网上贸易的企业在外地的物流配送中心的税务登记是一个极待明确的问题。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或委托第三方的配送中心应分别视同为其分支机构或营业代理人,在当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总机构应将其在外地设立的或委托第三方的配送中心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上注明。其配送中心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将配送中心的配送情况通报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供其汇总监控总机构电子商务的经营情况。而对于从事网上服务和销售数字化产品的企业,由于其业务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不需要设立传统意义上的机构或场所的特点,使得劳务活动发生地或机构、场所的认定发生困难,但由于不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利益,本着简化的原则,对这类企业可以其注册地或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税务登记地点。二、电子商务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与对策发票是企业会计记账和纳税申报的原始凭据。由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历史习惯,我国的税务管理一直十分重视发票的管理,以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的关键和重心,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统一发售,统一管理。电子商务对这一传统的发票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对此,解决方案有三个:一是彻底摒弃传统的发票管理模式,改为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即发票由纳税人自行印制和保管,税务机关只规定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观察思考 E CONOMIC TRIBUNE 主持人:耿惠斌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周晓明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字通信手段为基础、依靠网络来完成商品交易全过程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的浏览、选择一直到订货、付款均采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交易中使用电子货币;二是交易基于IP地址;三是交易通常跨国界进行。电子商务的以上特点给传统的税收体制提出了法律上和政策上的挑战,如何通过税收来规范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已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一、网络税收的复杂性 在基于网络的电子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身处异地,有的甚至是身处异国,而国与国之间有关电子交易的税法更是千差万别,这就使通过网络完成的电子交易要比传统的现实交易面临更为复杂的税务问题。假如美国软件供应商Mars公司,该公司网址为WWW Mars,该公司在美国本土和香港分别设有软件销售服务器Mars1和Mars2来提供网上的软件服务。M ars1的IP地址为216 1 250 16,Mars2的IP地址为221 1 241 47。如果用户在中国购买了该公司的软件并从其位于美国的Mars1服务器上下载软件,那么是在软件供应商所在地美国缴纳税款,还是在购买者所在地中国缴纳款呢?再进一步,如果用户通过位于香港的服务器M ars2下载了该公司的软件,那究竟由那个国家来征税,按照何种比例来征税,提供服务的香港地区是否也要征收一定税款呢?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 即使以上问题通过国家或地区之 间的协商得到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 管辖权依旧难以确定。对于公司来说, 仅凭WWW M ars2 com这个网址无 法确认它与某个管辖区有着物理上的 关联,即使再加上它的IP地址也不能 断定它作为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 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如果 按照服务器的IP地址所在地收税,那 么M ars公司可以很方便地将服务器 转移至像百慕大群岛这样对数字产品 不征营业税的地方,而其业务不会受任 何影响。同理,对公司按法人居民身份、 法人注册地、法人实际管控中心和法人 机构总部所在地征税效果也并不理想。 对用户来说,进行远程登录时使用的 IP地址与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根据IP 地址无法进行居民身份确认,无法确定 他的居所、住所、居住时间和国籍,因而 以用户进行登录时所用的IP地址作为 征税依据不能成立。是否可以对用户的 每一次购买活动进行征税呢?答案同样 是否定的。由于征税国无法对发生在国 外的银行付款进行监控,所以他无法对 本国公民通过网络购买外国软件产品 和服务进行有效监督,征税更是无从谈 起。 由以上分析可知,电子商务的高速 发展和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使网络活 动本身几乎体现不出与网络活动者有 稳定联系的传统因素,这就使根据属人 原则和属地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显得 十分困难。再加上电子货币的使用使得 逃税变得更加容易,这就更加大了政府 税收流失的可能。显然,用工业经济时 代的老方法来解决信息时代的新问题 是不可能了。 二、征税还是免税 在美国,网上交易与邮购采用的是 同种税法,即如果经销商拥有的商店与 购买商品的顾客不在同一辖区内,他们 就不必向该地区缴纳营业税。这种方法 被人们认为很不完善,并且提出了许多 改进方案。一种观点认为,基于互联网 的电子商务与一般的商业贸易没有区 别,应按同样的税率缴纳税款。另一种 观点则认为网络是可能给政府带来额 外收入的新财源,因此除了对网络公司 征收营业税外,还应该设立专门针对网 络的新税种。还有的人认为,由于电子 商务使用的电子货币容易引发经常性 的逃税事件,所以应对电子商务征收额 外税款。 与征税呼声同样高涨的是给电子 商务以免税的呼声。美国总统克林顿在 1998年初就向世贸组织提出建议,敦 促该组织所有成员国对有关互联网的 产品、服务和贸易实行免税。1998年5 月,世贸组织达成一项为期一年的禁止 对互联网上的交易征收关税的暂时协 议,但通过电子方式定购并实际交货的 交易不在此列。1998年6月,美国众院 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三年内免 税。但法案中也存在争议,即允许执行 过去制定的条款,而且这个暂停征税法 案不适用于各州在1998年3月前开征 的互联网访问税和在线服务税。 经济论坛1999 21 12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因特网为载体、以 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 的全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正以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和不可逆转 的趋势,极其迅速地改变着传统商务活动的运作模式。作为一种新的 商务活动方式,电子商务将带来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其影响已远远 超出商务活动本身。它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将带来十分深刻 的影响。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 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 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据国际数据集团的预测,今年全球与电子商务相 关的税源将达1500亿美元;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制度、 政策和国际税收等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时 间很短,但发展速度异常迅速,今年电子商务的交易额预计可达8亿元,2002年预计可达100亿元。中国被看作世界上发展电子商务最有 潜力的国家之一。面对扑面而来的电子商务发展大潮,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已变得刻不容缓。现行税制的改革,既要借鉴发达 国家的先进经验,又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使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 政策在保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能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 并持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主要主张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祥地,也是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最快、影响最为显 著的国家。美国政府始终对电子商务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先后颁发 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1997年通过了《全球 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指出“对Internet商务只适用现有的税务制度,而不对Internet商务开征新的税种”;1998年通过的《网络征税自由法案》规定对网络接人税延期三年征收以及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 或加以税收歧视等;今年年初美国众议院又以352票赞成,75票反对

电子商务与税收论文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产生的网络经济,极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有的生活方式。而在网络经济中,电子商务起着核心作用。电子商务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基础,具有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交易虚拟化等诸多特点,促成了传统贸易模式的转变,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原动力,从而成为目前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心和国家战略性支柱产业。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网络已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经济的发展,如:现今盛行的“淘宝”、“天猫”“京东”,电子商务贸易方式广受人们青睐。但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为税收征管,税法规定提出了新的挑战,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成为近几年争论话题。 【关键词】网络经济贸易电子商务挑战税收征管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network economy largely changed people's existing way of life. In the network economy, electronic commerce plays a central role. Electronic commerce based on digital and network into, with lower transaction cost and transaction efficiency, virtualization, and many other features, contributed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trade pattern, provides the motive power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become the focus of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t present and the national strategic pillar industry. With the constant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ety of our country's national quality enhances unceasingly, the network has gradually into people's lives, follow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economy, such as: nowadays prevalent "taobao","tianmao","jingdong", e-commerce trade way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get the favour of people. But a coin has its two sides,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rapid development as well as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tax law put forward new challenges, whether it should be a tax on e-commerce, how to tax on e-commerce Keywords:Networkeconomy; Trade; E-commerce; Challenge;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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