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概要

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概要
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概要

互联网跨界金融是未来新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业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跨界金融业务。目前,通过不断的探索和试错,全世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已经形成了一个初步的监管框架。首先,对第三方支付有一个牌照的概念;第二,以网络形式存在、不依托物理网点的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小贷公司(比如阿里小贷),传统的金融监管仍然适用;第三,对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的监管;第四,互联网货币监管目前在美国、德国已经开始进行,对比特币的监管也已经出台了一套办法;第五,众筹监管的核心是对投资人数的限制,如美国的JOBS法案。

相较于其他行业,我国互联网行业处于宽松管制、市场为主的管理局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在技术、模式、市场化的效率方面多有接近,甚至处于持平或领先水平。我国从互联网金融萌发伊始,在监管上实际上就面临着双重维度目标。一方面是维护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保持国内甚至是国际竞争力的目标,这要求政策必须尊重互联网行业的特性,降低政策执行成本和不必要的反市场约束;另一方面,则是必须按照金融的基本规律办事,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避免得不偿失。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稳健发展,监管者必须寻求创新与风险的平衡。

工信部信息化推进司副司长董宝清强调,金融业的本质仍然是服务实体经济、创造价值,而风险控制是金融业的关键点。金融创新必须加强监管,中国的金融创新从全球看始终是“带着镣铐跳舞”的局面,所以要把金融创新和加强监管有机统一起来。“金融创新必须兼顾我国金融业和跨界产业之间的竞争功能定位,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互联网产业和金融业的融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张承惠指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秉承几项原则:首先应该进行分类监管。“互联网金融有很多种模式,不同模式的特点和风险特征、风险监控都不一样,所以无法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模式,应该具有针对性,特别是针对当前风险隐患最突出的行业,比如P2P 领域。”其次,应坚持自律监管和他律监管相结合。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行业有很大不同,包括技术基础、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等,所以不能完全套用传统金融机构监管模式。最后,对互联网金融不能采取“堵”的方式,而是要疏导现有的金融体系,要加快传统金融领域的改革,放开不必要的行政管制,使金融机构在自由的市场环境中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有很多种模式,不同模式的特点和风险特征、风险监控都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将互联网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模式,这是不太现实的,应该有针对性地,针对不同的模式,特别是针对当前风险隐患最突出的行业,比如P2P 行业,出台一些监管办法。

一、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互联网金融被称为草根金融,服务的是最底层的中小微企业和最为普通的百姓民众,正好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小额融资、小微贷款的金融短板。监管部门如果不遗余力地打压互联网金融,将会扼杀创新、保护守旧、损害百姓的利益。创新和监管虽是一对矛盾,但创新更难。

为鼓励金融创新,避免“一管就死”,英采取行业自律先行、监管随后跟进的方针,初期阶段暂未设立专门政府监管机构或出台适用法律,而是建立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之上的。但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监管也被提上日程。中国没有足够强大的行业自律体系,监管存在着很大的空白,监管层和行业自律的双双缺失,导致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乱象:起步速度快,规模扩张快,但发展不规范,违规操作多,操作风险隐患大,成功率低。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网贷公司的

纷纷倒闭:众贷网上线一个月即倒闭震惊业界,而在此之前,还有淘金贷、优易网等多家网贷公司先后爆出跑路丑闻...在中国,P2P 这一新型民间借贷渠道既没有明确的行业规则,也缺乏监管,频繁发生的倒闭事件,也让人们对这一模式能走多远产生了怀疑。

重视和扶持互联网金融。2012 年英商业、创新和技能部出台《增加企业融资来源》报告,提出要大力推动人人贷等金融创新,增加企业融资来源,并将其列入财政部“企业金融伙伴计划”。2013 年英财政部选择通过人人贷平台向英中小企业发放2000 万英镑贷款。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政府介入较少,也没有相应的支持措施,但随着其发展速度的规模的不断扩大,互联网金融越来越受到政府的关注。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征信体系齐备。信用是金融发展的重中之重,互联网金融对信用的要求尤其高。据2005 年创立的全球首家人人贷公司Zopa 介绍,目前英国互联网金融圈的征信体系以三家公司为主体架构,完全市场化运作,其数据系统庞大、可靠、专业。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较小成本即可购买客户信用信息。目前,Zopa 通过该体系对贷款人信用设和把关,拒贷率高达80%,有效避免了商业欺诈等风险。该公司成立8 年来,贷款坏账率不到1%。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中之重就是征信体系的支持。当前互联网金融对于客户信用等级的考核评定机制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仍然依赖于银行信息,信用评定制度的不完善无疑加大了网络融资的风险。

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对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积极作用。我们宜结合自身国情,充分借鉴国际相关经验和做法,重视并推动该领域健康有序发展。通过以上对英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经验借鉴: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树立明确政策导向,为其发展提供空间。政府应加强规范引导,既从全社会层面加快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又从行业层面推动龙头企业倡导并践行自律,确立规范操作的标杆。据悉,北京和上海已经成立了类似的自律组织,但权威性尚待观察。

二、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准入、资金流动与退出方面的规则,建立统一标准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同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规范,完善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以及交易证据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最终营造权责分明、法理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三、打破分业监管模式,促进部门间协作监管。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分业监管的模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的综合业务实施有效监管,不仅会造成重复监管,而且各部门间的信息协调问题也会影响到监管效果。应协调分业与混合两种监管模式,促进银证保监管机构的合作,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综合监管。

四、协调创新与监管。应坚持原则性监管,即防范风险的过度聚集,同时又要加大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既着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预备纠偏纠错手段,谨防重大风险,又掌握好监管尺度,避免行政管控过早、过严,限制行业发展。

五、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在权益的分配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承受载体之一,更是市场得以运行的基础,因而,监管者应格外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维持金融市场的信心。

一是互联网监管应该是以鼓励、规范互联网金融长期可持续发展作为基础原则,鼓励发展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适应了构建多元化融资体系、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在提高居民和企业存量资金配置效率、促进直接融资体系的发展以及促进传统金融创新发展等具有推动作用。从监管上,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同时引导市场主体防范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加强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披露,是较为合理的举措。通过发展互联网金融,建立和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和多元化融资体系,是满足经济发展和转型中的多元化融资需求和居民企业多元化、便捷化和低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的必然趋势。

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防范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定风险之外,更要防范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风险外溢效应,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互联网金融自身存在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监管失效等风险,需要监管机构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防范,杜绝监管漏洞和监管失败。虽然,互联网金融从总量上仍然是金融体系的一个小部分,但是,其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和空间传染性很强,将以银行主导的传统金融联系在一起,而中国仍然是一个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可能更加集中在银行业,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可能作为一个触发机制或者是“蝴蝶效应”的起点,最终导致系统性风险。这是需要金融监管当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外溢效应的跟踪、研究及应对。

互联网金融迎合并推动了当前金融脱媒化的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领域一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兴起,挑战了银行作为支付平台的地位,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功能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被不断弱化,不再是资源调配的核心主导地位。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一种努力尝试摆脱金融中介的行为。

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存在重大缺陷。比如,中国P2P网络贷款已经出现良莠不齐局面。部分P2P平台中,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没有有效隔离,出现了若干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案例;部分P2P平台营销激进,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人群(比如退休老人);部分P2P平台触及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的监管红线。再比如,比特币因为有很好的匿名性,被用在洗钱、贩毒等非法活动中。

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创新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的,不能脱离金融监管、脱离服务实体经济抽象地谈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中的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为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刘士余:对于网络信贷,有两个底线不能碰:一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另一个是非法集资。刘士余同时指出,互联网金融既然是创新,肯定会有失败和失误,防范风险仍是需要关注的一件事。互联网金融需要注意法律风险,尤其对P2P 来讲,如果做成线下,脱离了平台操作功能,就会演变成资金池。对于P2P 而言,有两个底线不能碰:一个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另一个是非法集资。除此之外,P2P 的平台内部已经出现了道德风险问题,有必要提醒注意操作和信用风险。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加强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风控体系立法,明确监管原则和界限。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如个人信息的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证书等。三是适时出台监管部门规章,界定互联网金融业务边界。对于融资类和理财类业务,应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触碰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红线;不设立资金池进行期限错配、短贷长投;不虚构债权,不进行长标短拆、大标分拆;不对产品虚假增信、不以企业自身名义向投资人承诺保证本息收益。对于支付类业务,应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统一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指标对异常交易进行记录,并报备央行等监测监管部门。

法律法规是国家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根本依据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其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需要及时修订金融法律、补充相关条款。其次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较为缓慢日前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的法律仅包括《刑法》、《电子签名法》等。要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逐步搭建起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体系。再次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广泛,有些领域发展起步早,制定法规、规章的时间早,因此相关内容、条款需要相应更新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有些领域出台政策及时且内容较为完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如网络支付、网上保险还有些领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风险点多,一旦出现问题负面影响很大应待出台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如网络借贷、网络金融超市。

中国首家省级互联网金融行业社会组织——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揭牌,这预示此前央行提出的互联网金融五大监管原则在广东省真正落地。该协会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了自律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大家互相协商,也有利于出台后的政策解读和完善,为监管和企业提供一个缓冲地带,促进行业实现自律、互律和他律。

2014年1月24日,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发起人大会在广州召开。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是全国首家由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互联网金融行业社会组织。它的成立,预示着此前央行提出的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五大监管原则在广东省真正落地。

引导金融业规范发展是控制风险的关键。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已经使原有的法规难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监管指标存在滞后甚至监管缺位。应及时调整更新监管规则和监管指标,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律监管框架。应在互联网金融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内控制度、规范运行等方面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有助于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监管指标。

在金融立法方面的法律层级比较低,大部分是金融监管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再往上一点

有一些部门规章,从法律和法规层面来讲,都是比较少的,这种层级比较低会出现一个问题,比如近期有一个案例一个很典型的案例,一家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后,从银行账户管理角度来讲,账户就只能进不能出,打官司以后法院判决银行败诉,法院认为企业作为法人主体资格丧失,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经济主体,作为民事主体,作为取款自由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商业银行两难,如果遵守了这种部门规章规定,被法院判违法了,如果相反就面临违规的尴尬局面,所以说法律在这方面存在薄弱地方。上述案例,在支付结算方面也涉及比较多。

在传统金融领域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从法律研究方面,主要还是有这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无法可依的问题,总体来讲在整个金融立法方面,我们的步伐还是比较滞后的,2011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银行,组织了对中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总体对我国金融基础设施评价还是比较高的,但是他提出来的问题,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对法律框架和监管制度这方面的不足提出了意见,从支付结算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在结算方面出了票据法,是一部专门的法律以外,其他在方面的层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我们通常会说,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人民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是同等重要的,但作为财产的转移机制,支付结算,至今没有一个法律保护,这就是一个现实的情况。

金融自由与金融安全的关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为自由,建立在合同自由基础上的自由竞争是维持市场活力、促进社会创新、推动物质财富增长的原动力。人民法院的任务之一是保护金融自由、维护市场竞争,以促进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主要体现为信用经济,金融市场更是以交易信用为基础,交易信用不仅关乎交易相对人权益的实现,也关乎整个金融市场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近年来,个别网上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兑付危机、负责人跑路等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互联网金融中,既要关注个人信用和资本信用等静态交易信用的作用,更要重视备付金、保险准备金、交易信用评级、信誉认证等动态信用机制的作用。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是维护市场规则,以保护交易安全、维持交易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于互联网金融形式开展的集资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毫无例外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合同效力不予认可。除司法干预外,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也是保证互联网金融安全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采取公平合理的自律措施,支持行政监管机关依法行使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权,并希望与立法机关、行政监管机关、金融业界和学界共同研究互联网金融交易规则,在维护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自由,推动金融创新。

目前,中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专门立法的条件尚未成熟,当务之急是要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加强信息披露,降低信息不对称,以最大限度保护借贷双方交易的安全性,具体可在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并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统计调查和风险监测分析体系。尽快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特别是把网络信贷资金纳入社会融资总量的统计范围,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定期报送有关资产负债、流动性以及财务资金状况等方面数据报表和重大事项报告,建立与之相关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同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日常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定期排查和消除风险隐患,对有关机构的风险行为及时进行提示和纠正,避免出现区域性金融风险。

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特点完善监管制度。例如建立统一的CA安全认证中心,加强对客户认证、电子货币发行与流通、网络金融犯罪等问题的研究,以实时出台电子签名、票据管理、反洗钱和征信管理等方面的配套规则;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信贷机构的身份和地位,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做出规定;提升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的法律层级,尽快出台备付金存款、预付卡发行与管理以及违规经营退市等配套管理办法。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一是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工商管理、通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防范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二是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监管改革。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微观审慎监管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推动银证保监管部门逐步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三是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四是积极与国外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交流与合作。互联网与金融的全球化发展使得跨境金融风险增加这要求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对跨国性的金融交易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共同打击跨境互联网金融犯罪保护本国用户在国外、外国用户在本国的合法经济金融权益。

应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行业自律能力。建议国家和地方各级金融主管部门在密切关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加强与小额信贷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和联系,循序渗透或阐明国家的相关政策,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引导:一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推动自律组织或行业协会内部形成自律规范,明确业务性质、准入门槛、禁止性行为、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二是为降低投资人遭到欺诈的风险,便于外部监管部门或投资人判断机构的管理水平和风险状况,切实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行业披露;三是推动建立行业内投诉处理机制,由会员授权协会受理及协调处理投资人或借款人的投诉,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定期分析通报。

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抓紧推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大型机构在建立行业标准、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应起到排头兵和模范引领作用。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在其发展初期必然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此时由于市场并未发展健全,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可能无法实现优胜劣汰的筛选。因此政府机构可在初期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做出管理,设立基本的准入标准。这些标准既包括针对互联网金融

企业本身的要求,如是否具备合格的经营设施和条件,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具有良好的风险管控体系等,也包括针对高管从业资格和从业行为的要求,如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并能够通过一定的背景审查等。不仅如此,相关机构还可以在必要时引入一定程度的行政化手段,如实行牌照准入制,只有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信息技术水平、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符合准入标准之后,才可以进入市场。

最后,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例如英国三家最大的网络信贷机构Zopa、FundingCiecle、RateSetter从维护个人消费者和小型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成立了网络信贷融资协会,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弥补政府监管力度的不足。可以借鉴英国、日本的相关经验,采取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方式,填补在立法修订过程中的规范及监管空白,由自律组织充当“准政府机构”,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行为。

信息透明是确保任何一个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2008年金融危机中最为人们所诟病的问题之一,就是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的不透明,导致它成为各类高风险交易的土壤和温床。也正因为如此,2008年之后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无一不把增加金融市场透明度作为金融市场立法和监管制度完善的重要目标。

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规范中,我们可以借鉴这一全球性的金融监管趋势,努力提高互联网金融市场透明度。可以考虑建立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库机制,确保交易信息库收集、储存并向公众和监管者报告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全部数据。这些数据既应包括成交金额、期限、利率、服务费率等交易数据,也应包括客户融资申请资料、第三方信用评估等客户关联数据,且监管机构和公众应被允许便捷地利用该信息库获得自己所需的信息。监管当局可在必要时采取立法措施,消除限制信息收集和发布的法律障碍。

这样,通过信息库,监管者将能够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风险敞口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在市场出现混乱时,信息库所提供的权威信息能够帮助监管者及时控制市场风险并稳定市场情绪。不仅如此,信息库的建立还能够协助监管者打击互联网金融市场操纵、舞弊和其他市场滥用行为。而且由于它也对公众开放,投融资双方均可通过进入信息库来核对相关的交易细节,以降低发生争议的可能性。

七、积极推动监管合作

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两个行业的双重特征,且普遍存在跨界、跨领域经营的情况,从国际通行实践看,不宜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单一主题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方式,而是应以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为主,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同时保证监管的灵活性。例如,美国证券监管机构从功能监管的角度,将个人房贷人购买网络信贷机构的贷款份额、参与放贷的行为认定为证券投资行为而非普通的借贷行为,要求其接受美国证券法律的约束。

不仅如此,未来随着各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以及金融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必然不仅仅局限于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它的服务对象将遍及全球。这一方面有利于行业发展,使客户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

金配置,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金融风险跨境传播的速度将不断加快。届时如果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会不断突破监管底线,进行监管套利,增加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兴起的时间并不太长,目前各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均处于探索期,这为各国监管机构共同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提供了绝佳的契机。因此,亚洲各国应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国际标准制定和监管合作,充分利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等国际组织的纽带功能,依据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在互联网金融国际监管合作中的诉求,促使国际监管标准能够照顾各方关切、平衡各方利益。同时,监管机构应逐步完善双边或多边安排,以促进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交换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和参与者的信息,有效防范跨境市场操纵和监管套利行为。

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对于亚洲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它发展势头良好,发展前景广阔,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交易成本,促进金融脱媒,有利于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有希望为亚洲的经济增长带来新的活力与动力。但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它在发展过程中也将不可避免地经历一系列的问题,在冲击传统金融行业的同时,为金融监管和金融稳定带来一定的压力与挑战。各国政府、自律组织以及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应当齐心合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在把握机遇的同时加强风险防范,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使之充分发挥潜在优势,引领经济增长新时代。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_石松

■现代管理科学■2015年第2期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大量的金融创新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工具、P2P网络贷款平台、众筹融资、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和余额宝类理财产品等等。与传统金融中介提供的金融产品相比,互联网金融产品呈现“跨界竞争”、“参与者众多”、“无地域限制”等特点。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呈现上述特点: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实现了混业跨界,互联网企业以互联网为平台,利用自身的数据优势和客户群体,开发符合客户利益的金融产品,例如P2P网络贷款平台使用大数据为小微企业的贷款进行信用分析和定价,使得不能享受银行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贷款,弥补了现有融资体系的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弱化了金融中介的作用,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使得更多的人可以参与并享受到金融活动的福利。例如余额宝类的网络理财产品以互联网为渠道,使得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地购买和赎回理财产品,降低了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扩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使得老百姓能够将闲置资金进行投资。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把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直接渗透到传统的金融业态,从而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和迅猛发展。 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规模的扩大、参与人数的增加,互联网金融缺乏监管、法律定位不明确等问题日益凸显。这些问题和风险,不仅增加了监管的难度,而且可能对宏观调控产生影响,并最终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可能产生的负面冲击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对现有监管体系的带来更大的挑战。一是交叉金融业务使得监管重复低效,如阿里巴巴的业务范围从传统的淘宝、天猫扩展到支付宝、余额宝、娱乐宝和阿里小贷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使得监管重复低效。二是互联网金融产品没有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产物,有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模式。然而现有的监管体系和监管理论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速度,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模式。 2.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加大了反洗钱工作难度。一是互联网金融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以互联网为平台,使得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支付交易,增加了资金流动的监控难度,也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二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不严格为洗钱提供了更多的渠道。互联网金融产品对用户的身份和交易的审查和识别不严格,因此,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网络理财产品或者P2P网络信贷产品,通过虚假交易或者虚假借贷,从而将赃款转化为合法财产。如2010年快钱公司内部高层人员协助境外公司转移30亿元赌资。 3.互联网金融影响宏观调控效果。一是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影响货币传导效果。一方面,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如余额宝类网络理财产品,另一方面,这些产品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用于借贷,但是又缺乏存款准备金。因此,这部分产品实质上具有货币创造能力,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从而影响政府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二是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影响信贷调控效果。当国家希望通过信贷政策来扶持新产业、调整产能过剩产业时,通常会降低新产业的融资成本,增加产能过剩产业的融资成本。然而P2P网络信贷产品通过投资者的信用信息确定投资者的贷款额度和利息,因此,其融资可能与国家的信贷政策方向相反,增加了国家逆周期调控的难度。 4.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影响金融稳定安全。一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放大金融风险。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金融局部小风险可能迅速转变为全局大风险,最终导致市场风险失控。二是互联网技术风险可能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影响。互联网金融产品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因此互联网技术的某个漏洞可能对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影响,从而对传统金融产品产生影响,最终影响金融稳定。如2014年4月发现的心脏滴血漏洞,该漏洞被认为是影响最广、后果最严重的漏洞,基本上存在于所有的政府网站、金融证券网站、电子支付网站和邮件系统等。该漏洞使得用户的登录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易于被盗取,对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巨大的威胁,并对金融系统的稳定产生了潜在的影响。 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度增加。一是保障金融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石松孙谦 摘要:文章通过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范畴,以及分析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潜在风险,提出了分析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研究方法—— —分析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金融属性(互联网金融产品所替代的金融功能)和互联网属性(互联网技术在产品中发挥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文章构建了以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属性;互联网属性;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名家观察 21 --

解读2018两会关键词之互联网金融

导读:【报告摘要】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扩大金融机构利率自主定价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 【报告解读】 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已较明确,主要包含两层涵义:一是促进发展,作为“一池活水”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二是监管规范,对互联网金融中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监管层将出台政策予以规范,以期其更好地发挥正面作用。 【标准表述】 [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主动创新。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和客户流及原有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和生存模式等带来重大冲击。这就需要商业银行积极主动创新。 其次,互联网金融安全存在风险。传统商业银行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已建立起来较为严密的风险控制系统,而短时间崛起的互联网金融则缺乏应有的风险管控体系。一旦发生涉及面广的风险问题或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且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容易对金融市场、经济环境甚至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再次,金融监管仍有诸多挑战。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跨国界经营、高技术装备水平等,使其风险管理更复杂,监管难度更大。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监管缺位问题。毋庸置疑,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监管,而监管的核心,仍在于风险防范和管控。 [措施] 多年来,存在民间资本多、投资少的困局,中小微企业多、融资少。作为经济迅速发展的西部省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需要创新符合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制度安排,政府牵头企业主体,构建互联网金融体系,使宁夏中小微企业,支持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一,支持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建设。推进具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要素市场的发展,鼓励银行保险转型,设立电商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支持在区内注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第二,积极推进数据交易市场建设。数据交易市场实现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数据增值和定价三大功能。交易平台通过整合数据的生产者资源和数据的需求方资源,使生产与数据使用分离,实现便捷交易;数据增值是在用户授权和确保交易合法的前提下,通过数据清洗、整合、加工,提供数据衍生产品,完成数据的增值;定价功能是指对数据和数据衍生产品定价,实现数据的市场价值。 第三,建设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政府指导、企业建设运营、有偿数据共享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剖析

防灾科技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 题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专业 层次 学号 答辩人张全东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防灾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专科)****级*****专业 ***** 摘要: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综合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业已经进入互联网金融阶段。在这一阶段,随着互联网用户急剧增多,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习惯逐渐形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在2014 年,互联网金融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满足实体经济发展、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信息技术革新、普惠金融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这一新生金融事物也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更是显得尤其重要。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本文论述,以期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国金融业影响风险监管

目录 一、绪论 (1) (一)研究背景 (1) (二)研究意义 (1) (三)文献综述 (2) 二、互联网金融理论概述 (3) (一)互联网金融 (3)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3)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 (4)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分析 (5) (一)现有金融体制方面的不足 (5) (二)现实供需矛盾的存在 (5) (三)低成本高收益的盈利模式 (6)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6) (一)市场机制不完善 (6) (二)现行体制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适应 (7) (三)政府监督体系不健全 (7)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8) (一)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 (8) (二)创建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的行政管理机制 (9) (三)健全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9) 六、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实现中国金融的新发展 (11) (一)转变观念,认清互联网金融的价值 (11) (二)提高金融机构电子化 (11) (三)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性 (12) 结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解读互联网金融基本法

解读互联网金融基本法

然后作为理财,收益也是投资者考虑的因素,“民贷网”在这一块上有着很大的优势,虽然随着行业的规范发展利率有所下降,但是行业平均14%年化收益还是远远高于存款(3%—5%),这对于上班族来说是不小的诱惑。以“民贷网”为例,一款年化收益14%、期限3个月的标,投资了20000元,20000X14%/4=700,3个月下来的利息解决了我的一部分零花钱。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让网络支付、P2P、股权众筹、网络理财销售等行业终于被纳入监管。 自2013年5月,监管层乃至更高层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央行开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2014年初开始起草,其间十数次易稿,和业内密切沟通,不断完善,至2014年底,基本完成。 随着近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综合目前已经暴露的行业风险因素,衡量利弊,推动了《意见》的出台。据一位央行权威人士介绍,《意见》指导思想的一个重要的转变方向是从最初的侧重监管,到最终版本的鼓励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和监管并重。 财新记者获悉,“一行三会”针对各自分管的行业,还将分别出台细则。证监会正在编写股权众筹管理办法,银监会也正在编写P2P的管理办法,预计将于年内公布。 前述人士表示,《意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监管底线,给出一条向上开放式的红线,相当于负面清单原则,在此红线之上“法无禁止即可行”。他举例说,如果业务边界不清会面临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最典型的就是非法集资问题。 他强调说,观察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很容易放大为系统性风险。比如作为平台业务,不管是P2P或网络小额贷款,由于平台的性质,作为借贷双方的连接点,很容易将风险放大。

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2020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工作方向,互联网金融一时间快速吸引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要确保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健康,离不开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然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尚缺乏成熟的理念,各方对监管的功能、地位尚未达成普遍共识,因此,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确定各部门在监管中的位置以及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008年金融危机后,业界普遍认为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只针对理想的金融市场,这种情景认定市场参与者都是理性的,市场价格全面、正确地反映了所有市场信息。然而,现实生活中金融业特别是刚刚兴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并未达到这种理想的地步,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可控等非有效因素广泛存在,必须实施必要监管。具体来讲,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个体行为的非理性。在P2P平台中,投资者对于借款者信用风险的了解仍不能做到全面、系统,其投资行为仍属于高风险投资,同时,由于P2P门槛较低,一些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对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也了解不足。2.集体非理性。

在货币市场大幅波动时,个人投资者出于理性可以赎回资金,但如果大部分投资者一致采取理性赎回,整个平台就会遭遇挤兑,表现出集体行为非理性。3.互联网金融创新仍存重大缺陷。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领域,部分P2P平台的客户资金同平台自有资金缺乏有效隔离,使得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事件频发,多数平台缺乏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管控,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能承担风险的人。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的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1.信息科技风险。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支付不安全、账号被盗等信息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表现尤为突出,这些风险或是由平台工作人员、投资人违规操作造成,或是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与互联网大环境导致,其后果往往较为严重。 2.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有效拓展了交易的可能性边界,使以往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也参与到投资中来(即长尾特征)。这部分人投资经验不足,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也相对欠缺,容易受到误导、欺诈,加之投资额较小且分散,一旦出现风险厌恶,极有可能造成挤兑。 二、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一)审慎监管 审慎监管就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采取限额监管等一系列

互联网金融商业计划书

互联网+金融 商 业 计 划 书 班级:国贸专1301 姓名:崔述楷 学号:133020164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认识互联网金融 (2) 1.2互联网金融案例 (2) 1.3互联网金融趋势 (2) 1.4互联网的发展 (2) 第二章市场分析 (3) 2.1宏观环境分析 (7) 2.2我国贷款行业市场分析 (11) 2.2中国汽车消费市场分析 (13) 第三章产品与服务 (16) 3.1贷款业务 (16) 3.2信用卡业务 (17) 3.3投资理财业务 (17) 3.4汽车服务 (18) 3.5论坛 (19)

第一章总论1.1认识互联网金融 1.2互联网金融案例 1.3互联网金融的趋势 1.4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1.1认识互联网金融 金融的这些日子以来,互联网金融成了一个热门话题。有的说这是对传统银行的根本性挑战,断言银行要被颠覆了。更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后,它将取代现有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形式,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将不再起作用,甚至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功能也会被取代,等等。于是不少人跃跃欲试,都想投身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认为这是难得的商机。有人则干脆说,就是要当金融业的“搅局者”。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目前这种状况,首先,应该肯定这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和互联网功能的迅速进步而形成的潮流,因而这些现象的产生有其历史性;其次,也需要指出,目前不少人对所谓互联网金融的认识还不够全面,了解也不够充分,市场上的一些说法和做法明显地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因而目前的不少现象也许只是阶段性的。实际上到目前为止,究竟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尚无统一的定义。按理说凡是通过互联网来运作的金融业务都应列入“互联网金融”的范畴。但我国市场目前似乎更多的是将互联网金融特指为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那些业务。对这些概念的研究和廓清可能还需假以时日。本文只是试图谈谈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银行已经做了些什么,互联网企业正在做什么。尤其是想谈谈某些互联网金融运作模式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谈谈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的必性和紧迫性。 1.2互联网金融案例 银行落伍了吗不少人认为银行尤其是我国的商业银行是个传统色彩很浓的行业,银行对互联网的了解和应用、对大数据概念的认识都是不够的。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失之偏颇。固然银行的业务处理流程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银行的服务效率也应该进一步提高,但坦率地说,在我国互联网企业出现之前,银行已建立了自己的全国性的计算机网络。之后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银行更是通过公共互联网与自己企业及全国网络的对接,现了业务运作和经营管理的全面信息化、数据化,并进而将覆盖面从国内延伸到了全球。就拿工商银行来说,虽然现在有17000余家营业机构,但目前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渠道处理的业务量已占到全部业务量的78%,相当于替代了30000多个物理网点。我们自主研发的核心应用系统支撑了海内外庞大经营网络的平稳运行,目前日均业务量为2亿笔,每秒处理业务的峰值达到6500笔。去年全年的电子支付结算金额达到332万亿元人民

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建设思路

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建设思路 在近些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大大的冲击了传统金融体系,同时也给我国金融产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契机。而发展迅速必然其中就会有弱点存在,而如何减轻问题,从而加快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我们所要认识并探索的问题,通过进行良好的建设,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朝现代化社会迈进。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已经在逐步形成一个体系,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建立,已将大大的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第三方支付监管主要具有是两个问题,首先是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在近些年连续的颁发了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都有效了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一些潜在风险,避免了一些由于监管不力而引发的金融漏洞。其次,支付清算协会针对目前的发展推出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效的预防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有效的进行。 (二)众筹融资的现状 我国近几年流行起一种融资形式,叫做众筹,而这种融资方式存在着不规范行为,我国在2014年推行了相关文件对重筹融资进行规范,这项文件的推出对于众筹融资具有很大的限制性,但是众筹已经是非常广泛的一项行为了,文件是难以杜绝的,因此,面对不规范和风险的地方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不是遏制。 (三)销售渠道业务的现状 销售渠道的业务主要指的就是电子商务,目前,随着生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购物,而一些金融支付机构与互联网销售进行有效的合作为销售机构和金融支付机构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个人会在利益驱使下产生不理智行为 以互联网作为媒介来进行金融交易本身不是面对面的进行交易,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网络上不能够准确的核对交易双方的信息,因此中间产生金融欺诈的行为是非常多的。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借贷机构,由于出资人不能准确的核对借资人的信息,因此这种交易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而如果被欺骗,那么就会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析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 析 互联网金融当前尚没有科学的定义、业务边界和明确的监管规则,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路径,已经快速演变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经历了两次大的发展浪潮:1990 年代中期开始,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银行等实体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了线上服务,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移动支付、网上保险等;进入21 世纪以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互联网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另类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第三方金融服务业务开始兴起。由于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推动,电子商务、互联网业与金融业三者之间的交叉业务日益频繁,三业融合趋势明显,派生了一种新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来的特征是便利、快捷、具有包容性(例如对服务对象没有收入歧视等),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理念和价值。有人认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不是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想以技术作为必要支撑的金融。也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各种金融业务与现代 IT、Web 技术的有机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 由于贷款人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对匿名网络环境下的贷款经验不足以及信息非对称性更严重等,面临的资金交易风险比传统金融业要高出很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除了改变传统金融格局竞争外,重要的是可以进一步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多层次发展的宗旨。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传统金融生态环境,给传统金融领域带来了新情况、新变化、新挑战。但在互联网金融繁荣的背后,最终的发展结果如何仍然存在很多变数。在此背景下,要冷静思考,联网金融因何而起?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是什么关系?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需要怎样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在哪里?

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概要

互联网跨界金融是未来新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业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跨界金融业务。目前,通过不断的探索和试错,全世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已经形成了一个初步的监管框架。首先,对第三方支付有一个牌照的概念;第二,以网络形式存在、不依托物理网点的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小贷公司(比如阿里小贷),传统的金融监管仍然适用;第三,对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的监管;第四,互联网货币监管目前在美国、德国已经开始进行,对比特币的监管也已经出台了一套办法;第五,众筹监管的核心是对投资人数的限制,如美国的JOBS法案。 相较于其他行业,我国互联网行业处于宽松管制、市场为主的管理局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在技术、模式、市场化的效率方面多有接近,甚至处于持平或领先水平。我国从互联网金融萌发伊始,在监管上实际上就面临着双重维度目标。一方面是维护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保持国内甚至是国际竞争力的目标,这要求政策必须尊重互联网行业的特性,降低政策执行成本和不必要的反市场约束;另一方面,则是必须按照金融的基本规律办事,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避免得不偿失。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稳健发展,监管者必须寻求创新与风险的平衡。 工信部信息化推进司副司长董宝清强调,金融业的本质仍然是服务实体经济、创造价值,而风险控制是金融业的关键点。金融创新必须加强监管,中国的金融创新从全球看始终是“带着镣铐跳舞”的局面,所以要把金融创新和加强监管有机统一起来。“金融创新必须兼顾我国金融业和跨界产业之间的竞争功能定位,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互联网产业和金融业的融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张承惠指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秉承几项原则:首先应该进行分类监管。“互联网金融有很多种模式,不同模式的特点和风险特征、风险监控都不一样,所以无法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模式,应该具有针对性,特别是针对当前风险隐患最突出的行业,比如P2P 领域。”其次,应坚持自律监管和他律监管相结合。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行业有很大不同,包括技术基础、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等,所以不能完全套用传统金融机构监管模式。最后,对互联网金融不能采取“堵”的方式,而是要疏导现有的金融体系,要加快传统金融领域的改革,放开不必要的行政管制,使金融机构在自由的市场环境中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有很多种模式,不同模式的特点和风险特征、风险监控都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将互联网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模式,这是不太现实的,应该有针对性地,针对不同的模式,特别是针对当前风险隐患最突出的行业,比如P2P 行业,出台一些监管办法。 一、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互联网金融被称为草根金融,服务的是最底层的中小微企业和最为普通的百姓民众,正好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小额融资、小微贷款的金融短板。监管部门如果不遗余力地打压互联网金融,将会扼杀创新、保护守旧、损害百姓的利益。创新和监管虽是一对矛盾,但创新更难。 为鼓励金融创新,避免“一管就死”,英采取行业自律先行、监管随后跟进的方针,初期阶段暂未设立专门政府监管机构或出台适用法律,而是建立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之上的。但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监管也被提上日程。中国没有足够强大的行业自律体系,监管存在着很大的空白,监管层和行业自律的双双缺失,导致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乱象:起步速度快,规模扩张快,但发展不规范,违规操作多,操作风险隐患大,成功率低。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网贷公司的

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问题

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问题 目录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其繁荣发展的原因 (2)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 (2) (二)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的原因 (2)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3) (一)第三方支付 (3) (二)P2P网络贷款平台 (3) (三)大数据金融 (3) (四)众筹 (4) (五)信息化金融机构 (4) (六)互联网金融门户 (4) 三、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 (4) (一) 互联网金融的一般风险 (4)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 (5) (三)人为因素形成的风险 (5) (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放大效应 (5)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 (6) (一)金融监管模式滞后于金融创新实践 (6)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 (7) (三)互联网金融应采取的监管方向 (7) 五、总结 (8)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其繁荣发展的原因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狭义上讲,是指通过计算机连接终端和网络服务平台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所形成的虚拟金融市场。广义上讲,还包括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的实体金融机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二)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的原因 1. 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基础条件。 图表1:2012-2013年网民总数及手机网民数变化图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份,我国网民的数量已达5.91亿人,其中手机网民数达4.64亿人,而2012年底的数据分别为5.64亿和4.2亿,增长量分别为2700万和4400万,手机网民数的增长速度远远大于总的网民数增长速度。移动互联网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这也为互联网金融业提供了一个发展的基础条件。 2.网民的网上购物习惯已经形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社会条件。 图表2:2012-2013年网上支付用户增长趋势图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析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 互联网金融当前尚没有科学的定义、业务边界和明确的监管规则,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路径,已经快速演变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经历了两次大的发展浪潮:1990年代中期开始,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银行等实体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了线上服务,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移动支付、网上保险等;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互联网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另类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直 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第三方金融服务业务开始兴起。由于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推动,电子商务、互联网业与金融业三者之间的交叉业务日益频繁,三业融合趋势明显,派生了一种新金 融形式一一“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来的特征是便利、快捷、具有包容性(例如对服务对象没有收入歧视等),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理念和价值。有人认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精神相 结合的新兴领域,不是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想以技术作为必要支撑的金融。也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各种金融业务与现代IT、Web技术的有机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形 式。 由于贷款人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对匿名网络环境下的贷款经验不足以及信息非对称性 更严重等,面临的资金交易风险比传统金融业要高出很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除了改变传统 金融格局竞争外,重要的是可以进一步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多层 次发展的宗旨。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传统金融生态环境,给传统金融领域带来了新情况、新变化、新挑战。但在互联网金融繁荣的背后,最终的发展结果如何仍然存在很多变数。在此背景下,要冷静思考,联网金融因何而起?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是什么关系?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需要怎样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在哪里? 一、互联网金融兴起缘由及基本特征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析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析 互联网金融当前尚没有科学的定义、业务边界和明确的监管规则,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路径,已经快速演变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经历了两次大的发展浪潮: 1990 年代中期开始,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银行等实体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了线上服务,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移动支付、网上保险等;进入21 世纪以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互联网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另类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第三方金融服务业务开始兴起。由于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推动,电子商务、互联网业与金融业三者之间的交叉业务日益频繁,三业融合趋势明显,派生了一种新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来的特征是便利、快捷、具有包容性(例如对服务对象没有收入歧视等),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理念和价值。有人认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不是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想以技术作为必要支撑的金融。也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各种金融业务与现代 IT、Web 技术的有机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 由于贷款人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对匿名网络环境下的贷款经验不足以及信息非对称性更严重等,面临的资金交易风险比传统金融业要高出很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除了改变传统金融格局竞争外,重要的是可以进一步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多层次发展的宗旨。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传统金融生态环境,给传统金融领域带来了新情况、新变化、新挑战。但在互联网金融繁荣的背后,最终的发展结果如何仍然存在很多变数。在此背景下,要冷静思考,联网金融因何而起?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是什么关系?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需要怎样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在哪里? 一、互联网金融兴起缘由及基本特征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 经济人”,它通过提供金融服务,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天性,是金融创新的金融市场中介是“原动力。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有原金融业内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有像阿里巴巴余额宝、支付宝,及众筹,2P 等新型金融服务中介。 迎合公众对金融创新的客观需求。融资方追求成本最小化,资金提供者追求收益最大化,以及融资双方对高效率的追求,是金融创新产生的基础。无疑,满足这一需求的产品与服务将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恰好具备了这种潜质。 金融监管当局寻求政治支持的努力将为金融创新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在金融创新出现时,对新事物采取默许、包容的态度将有效促成这一创新的自然生长。这有助于实现金融业在创新中发展,发展中规范,做大做强 联网金融的发展源于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和金融具有天然的似合性,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大地降低了金融业信息采集、处理、存储的成本,通过平台和移动智能终端将各主体连接在一起,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产生与传统金融相比的低成本、高效率优势。 规避监管的努力。利率管制较严的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恰好有效地将中小企业的融资

《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仿真模拟题及答案.docx

基础知识——系统性风险仿真 一、单选( 1-15 ) 1.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准入标准、运作方式的合法性、()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 尚无详细明确的法律规范。 A. 从业者 B.管理者 C.开发者 D.交易者 2. 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其义务的风险。 A. 不履行 B.不完整履行 C.不完全履行 D.选择性履行 3. 有关信用风险,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已经比较完善 B.借款人的资料和信息很容易造假 C.p2p平台能够获取的信息非常有限 D.可以通过大数据等方式获取信用数据 4.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与制度风险,说法正确的是() A. 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尚不明确 B.监管体系尚不健全C,交易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D.以上都是 5. 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主要模式是() A.p2p 平台 B.p2p的债权转让模式 C.p2p的纯中介模式 D.p2p引入担保公司模式 6. 法律规定,当互联网金融平台因为破产、兼并等情况退出时,消费者的资金怎么办?() A. 全额退回 B.暂无相关具体规定 C.清算后看情况退回 D.不退回 7. 通过扫描未知来源的二维码而丢失银行卡内资金的风险,属于() A. 信息数据风险 B.技术风险 C.支付的风险 D.系统性风险 8. 非法集资有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的四个基本特征。 A. 隐蔽性 B.利诱性 C.集资性 D.传播性 9. 以下不属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是() A. 流动性风险 B.利率风险 C.法律风险 D.信用风险 10. 以下不属于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的方法的是() A. 数据加密 B.加强投资人教育 C.数据备份 D.完善网络完全体系建设 11. 导致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的原因有() A. 模式创新过度 B.盈利模式模糊不定 C.模式扭曲 D.以上都是 12. 以下不属于非法集资的特征的是() A. 私密性 B.非法性 C.利诱性 D.社会性 13. 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某个时点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需求的风险。 A. 投资 B.提现 C.存款 D.贷款 14. 以下属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是() A. 流动性风险 B.法律风险 C.盈利模式模糊 D.系统性风险 15.2012 年,我国最大的程序员网站CSDN的万个个人信息和邮箱密码被黑客公开,引发连锁泄密事件;2013 年,()80 万名客户的个人保单信息被泄露。 A. 国华人寿B,泰康人寿 C.中国人寿 D.中国太保代 二、多选题(16-27 ) 16. 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明确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责和规则,增强监管的() A. 适用性 B.合理性 C.针对性 D.有效性 17. 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有() A. 业务许可 B.注册登记 C.强制性信息披露 D.资金监管 18. 美国 JOBS法做出了哪些规定?() A. 适当放开众筹股权融资 B. 保护投资者利益 C.客户资金管理 D.风险防范 19. 英国通过哪些方面开展对网络信贷的管理()? A. 机构管理 B.行业自律 C.功能管理D,政府管理 20. 互联网金融监管国际经验有() A. 纳入现有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 B. 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 C. 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D. 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对应的 监管机构负责。 21. 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措施,有哪些方面工作?() A. 明确法律地位和监管职责 B. 构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和推出制度 C. 推出互联网金融的统计监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 基础性工作 D . 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工作 22. 网络时代金融监管方式和内容的变化有() A. ”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B. 注重客户权益维护 C. 网络安全成重要监管内容 D.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和合作不断加强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极大地便利,对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通过对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针对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标签: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 1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是指通过现代信息科技,例如互联网、移动支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来实現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其目前发展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模式多样且彼此之间竞争激烈 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移动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贷、众筹金融和第三方金融平台这六种模式构成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其中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尤为激烈。目前我国居民使用较多的第三方支付主要有微信支付、支付宝以及财付通。根据数据显示,在2016年新年期间,微信支付收发红包78.5%,支付宝收发红包33%,但在2017年新年期间微信退出红包大战,支付宝一家独大。由此可以看出网络移动支付巨头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例如,2016年春节前期支付宝推出的“集五福”活动,2017年又推出“扫福集福”活动,通过加支付宝好友取福、好友之间转赠、扫福字等方式进行集福活动,操作简单,吸引许多人参与其中。这种方式在使得增加支付宝用户的同时也将支付宝推进社交关系领域。虽然,目前支付宝和财付通占据第三方支付的大部分份额,但是一些新的支付方式仍然在不断房展,不断创新,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断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各种新模式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 1.2交易规模扩大,发展前景可观 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速度非常的快,普及程度也不断提高。此外,智能手机的使用也十分普遍。这些社会新变化使得我国的网上银行、p2p网络借贷以及第三方支付等新金融模式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根据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和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达到了12亿元,相当于我国人均收入水平的20%,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体系中的重组成部分。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P2P网贷的交易规模达到842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8倍。其他模式的交易规模亦十分可观,且不断扩大,随着国内居民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移动支付的使用率大大提高,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觀。 1.3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存在弊端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困境与反思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困境与反思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困境 面对互联金融风险,现有的约束机制无法实现宏观审慎监管,造成风险溢出,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以P2P为例,根据贷之家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截至20XX年7月,我国共有P2P贷平台1283家,较6月份的1184家平台,上月新增平台数量99家,环比增加%,总成交量达亿元,环比上涨%。其中实际跑路的有150家,平均到每个月约有6-7家跑路。 以互联金融中发展最为迅猛,问题暴露最多的P2P络信贷服务业务为例,P2P平台目前至少存在小额贷款征信风险、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财务信息披露风险、欺诈风险、合同诈骗或集资诈骗风险、违约与不履行超出银行四倍贷款利率风险、庞氏骗局风险等七项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详述如下。 (一)小额贷款征信风险 小额贷款征信风险是指P2P平台由于不具备合适的小额信贷技术,进而无法筛选具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及融资项目。P2P平台的融资方和融资项目往往是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低收入群体或中小微,且多数贷款既没有抵押又没有担保,融资方在资信能力影响了平台的经营风险。尽管孟加拉国的穆罕默德尤努斯在20XX年格莱眠银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寻求破解小额信贷困境的路径。但基于络平台数据的小额贷款征信技术仍在探索中,不完备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不成熟的客户金融行为推高了征信能力测算的难度和风险,络信贷只能通过线下的尽职调查来掌握借款人资信能力和还款风险,但由于推高了平台的运营成本,因此往往会省掉线下尽职调查环节,从而增加了融资项目违约和平台运营风险。 (二)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 P2P平台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是投资者最主要的担忧,其之所以会出现,在技术上主要是因为交易使用的中间资金账户缺乏监管。而中间资金账户归属P2P平台所有,资金可被平台独立支配。中间资金账户的开设是为了交易核实与过账。P2P平台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资金账户,实现交易中的转账结算。目前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的局面,P2P对账户资金享有支配权,有可能利用资金划拨和到账的时间差擅自转移账户资金,所以容易出现较高比例的捐款跑路现象。 此外,中间账户缺乏监管,容易导致投资者难以控制资金使用方向和移转,

互联网金融监管5大原则

互联网金融监管5大原则 最近一段时间,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话题引发社会广泛热议,央行[微博]官方网站日前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作出回应。央行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采访时称,央行对有关机构拟推出的二维码支付业务和虚拟信用卡业务只是暂停,不是终止。 有关国家中央银行、银行卡组织和金融机构等出于风险顾虑,对二维码支付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均较为谨慎,全球尚未有在金融服务领域大规模应用的案例。近年来,国内已陆续发生了许多关于二维码支付的风险案件,客户因为扫描二维码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账户资金被盗。在没有建立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安排的情况下,拥有上亿用户的支付公司全面推广二维码支付可能引发的多种风险难以想像。 “虚拟信用卡”的发卡流程全程网络化,省略了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突破了现有发卡面签审核等基本管理要求,对反洗钱法律制度和账户实名制度产生较大冲击。同时,由于办卡流程无法有效确认客户本人办卡意愿,在目前个人身份信息非法买卖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还存在较大的冒名办卡风险,极易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此外,“虚拟信用卡”发行与实体信用卡发行的监管标准不一致,必然引发发卡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针对市场上央行打压互联网金融的质疑,央行声明指出。“人民银行[微博]一直重视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各种金融创新,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的理念、方向、政策始终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强调防范风险、强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与鼓励创新是并行不悖的。” 与银行妥协助推利率市场化 央行近年积极推动利率市场化,央行行长周小川日前表示,存款利率最终要放开,这也是利率市场化的最后一步。存款利率放开也是在计划之中,其个人认为在最近一两年能实现。 以余额宝[微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务方式对现有银行业务不可避免地造成冲击,在维护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也不能向银行再施加太大压力。央行目前就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五大原则。这5大原则,首先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其次,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第三,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五,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历程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2019年3月20日Mar.20 2019 第39卷第3期 Vo1.39 No.3 doi:10.3969/j.issn.1008-9640.2019.03.118 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历程 杨楚昕 (中国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摘?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导致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不断积聚和叠加。为了实现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与监管规制的良性互动,保障金融市场效率和公平,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亟待构建与时俱进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本文将从包容性监管、原则性监管、专项整治三个阶段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历程。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创新;监管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640(2019)03-0275-02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互联网为我国经济创新发展、实现动力变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近些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出多种表现形式以及快速发展趋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的同时,促进了中小微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了金融资产配置的效率,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极大的服务。 一、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到“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 通常认为,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2013年6月,天弘基金与支付宝合作,推出首只互联网基金余额宝。余额宝规模快速扩张,成为国内单支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基金。自2014年起,“互联网金融”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被反复提及。互联网金融指由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而发展的金融新业务,具体业务类型有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2015年11月,互联网金融发展被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 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在提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制时表述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6年,措辞转换为“规范发展”。2017年,表述改为“高度警惕”。2018年更是提出“健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了防范和化解各种金融风险,有关监管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在2017年密集出台。因此,也有媒体将2016年或2017年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到“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相关表述的变化,是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顺其发展、包容监管到主动介入监管的写照。互联网金融发展伊始,有短期内获得显著效益的阿里余额宝等产品的成功范例,也出现了诸如e租宝、善林金融等一系列经济或社会事件,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逐年递增的发展走向促使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督规制的反思。2017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了“深入扎实整治金融乱象,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的要求。反思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过程,探索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努力方向,实现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与监管规制之间的良性互动,对保障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公平,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从包容性监管模式、原则性监管模式到专项整治模式的发展转变 (一)包容性监管阶段(1999—2013年) 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和发展明显滞后于发达国家,针对这一现状,为支持金融创新,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部门将“金融包容”理念嵌入金融监管体系,采取了“新治理”的创新监管范式——包容性监管方式。这种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的低门槛政策。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属于金融抑制性监管,对金融业市场的准入门槛设置较高。而包容性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入金融市场几乎不设门槛,有些业务甚至只要求备案,无须注册,更不需要主管部门发放牌照。 包容性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风险波及范围广、隐蔽性高、不可控性强等特征。包容性监管模式在促进互联网金融进入快速发展的同时,其业态风险也频发。 (二)原则性监管阶段(2013—2015年) 各种互联网金融类型中,由于其业务的不同特 收稿日期:2019-03-05 基金项目:2019年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P2P网贷长效监管机制构建研究”(课题编号:XSP19YBZ181)。 作者简介:杨楚昕(2000—),男,湖南长沙人,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学专业2018级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学、金融法。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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