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准入制度

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准入制度
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准入制度

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为加强我县农业产业园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提升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一、以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逐步推进的原则,推动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

(一)畜产品类:猪肉、牛肉、羊肉、兔肉、禽肉、禽蛋等动物及其产品。猪肉检测项目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类等;禽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乙烯雌酚、土霉素等;牛羊兔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瘦肉精等;禽蛋检测项目为苏丹红、三聚氰胺等。

(二)水产品类:鲜活鱼类。检测项目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咹类代谢物。

三、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中,列入市场准入范围入市销售的畜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准入范围的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证明材料。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和由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2.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畜产品随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标识。

3.对于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养自食部分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 3 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 个月内禁止进入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市场销售。

(三)具备包装条件的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四、畜产品生产环节。

(一)园区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应按照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标准要求,大力推进养殖业标准化生产经营。

(二)执行标准化基地技术条件、养殖技术规程、养殖投入品使用准则等地方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

(三)建立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在生产环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开展检测工作,保障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制订、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五、畜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化建设及制度体系。

(一)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加快改造经营设施设备,增强服务功能,引导农产品经营向市场集中,改善经营环境,规范经营行为。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必须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把好农产品入市关口。

(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1.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凡是被列入市场准入的畜产品经营主体单位,都应设立或者委托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凡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畜产品市场准入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和配送中心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不能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以及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

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畜产品。

3.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制度:凡列入市场准入的各类市场,都要设立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员,负责本市场准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4.违规经营、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和优质畜产品推介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市场内违规经营者和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公示,并向消费者推介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品种以及诚信经营者名单或摊位号。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商部门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5.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都要与市场主办方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组织应当建立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严格执行畜产品休药期制度。同时,制订并实施严格的内控标准,开展畜产品产地认定和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畜产品。

6.标识和包装管理制度: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组织以及从事畜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对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畜产品,应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上要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内容。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按

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予以正确标识或标注。

7.质量追溯制度: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质量检测信息和生产者、经营者个人信息,对不合格畜产品实行质量追溯。对本地畜产品,直接追溯到基地和农户;对外地畜产品,以信函形式告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索要追溯结果,并对下批次产品重点跟踪检测。

8.主动召回和退市制度:畜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畜产品质量负责,发现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召回畜产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并向农业(畜牧、水产)、工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要对其经销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向消费者做出承诺,建立进销货台帐,记录保存相关票证,以便进行质量追溯。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负责。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不执行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不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伪造检测结果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企业将在6 个月内禁止进入宜宾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市场;商业零售单位经营的畜产品,凡连续三次抽检均有不合格农产品的,将实行停业整顿或劝其退出农产品经营市场,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10.考核奖惩制度:对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农业(畜牧、水产)、工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对遵规守法经营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五、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监督管理。

(一)县、乡两级政府对辖区内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对畜(水)产品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管,依法开展畜产品检疫检测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质监部门负责畜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的立项、审批、编号和发布工作;工信(商务)部门负责畜产品市场规划建设和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搞好畜产品流通市场的管理,指导市场主体方建立畜产品入市相关制度,依法处理、处罚畜产品销售企业和批发市场经营者销售违法畜产品的行为。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生产基地专职农产品质量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建立高素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队伍。

监管部门应大力发展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畜产品,加大认证审核和证后监管力度,不断提高“三品”公信力和品牌形

象。建立相对稳定的畜产品产销供求关系,实现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机结合。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观念,提高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畜产品市场准入的良好氛围,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四)。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共同抓好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各项工作。各监管相关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方面问题举报。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违反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规定的经营主体单位,由工商、卫生、工信(商务)、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准入制度

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为加强我县农业产业园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提升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一、以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逐步推进的原则,推动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 (一)畜产品类:猪肉、牛肉、羊肉、兔肉、禽肉、禽蛋等动物及其产品。猪肉检测项目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类等;禽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乙烯雌酚、土霉素等;牛羊兔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瘦肉精等;禽蛋检测项目为苏丹红、三聚氰胺等。 (二)水产品类:鲜活鱼类。检测项目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咹类代谢物。 三、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中,列入市场准入范围入市销售的畜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准入范围的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证明材料。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和由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2.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畜产品随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标识。 3.对于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养自食部分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 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 个月内禁止进入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市场销售。 (三)具备包装条件的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四、畜产品生产环节。 (一)园区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应按照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标准要求,大力推进养殖业标准化生产经营。 (二)执行标准化基地技术条件、养殖技术规程、养殖投入品使用准则等地方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 (三)建立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在生产环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开展检测工作,保障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 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无公害生产。 第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防治病虫害时,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以农业防治为基础,综合应用生物、物理和化学防治技术,严格控制化肥、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施用量。第三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农药使用原则。 1、禁止使用高毒、剧毒、高残留或致癌、致畸、致突变农药。 2、提倡生物防治和使用生物农药防治。 3、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4、严格按照国家《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使用农药。 5、使用农药应符合国家的“三证”(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执行标准号)要求。 6、每种有机合成农药在一种作物的生产期内避免重复使用。 第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禁止使用下列化学农药及其混剂。 1、有机氯类:六六六、滴滴涕、氯丹、林丹、艾氏剂、狄氏剂、五氯酚钠、三氯杀螨、杀螟威 2、有机磷类: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久效磷(纽瓦克)、磷铵、甲基异硫磷、甲拌磷(3911)、乙拌磷、治螟磷(硫特普、苏化203)、蝇毒磷、水胺硫磷、灭线磷、氧化乐果、高渗氧乐果

3、氨基甲酸酯类:呋喃丹(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铁灭威、速灭威、速扑杀 4、取代苯类:五氯硝基苯、二溴氯丙烷 5、其他:杀虫脒(克死螨)、西力生、赛力散、氰化物、敌枯双、普特丹、培福朗 第五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及时、准确、认真填写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记录。 开封县隆昌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药安全使用承诺书 为了确保我基地种植的农产品达到无公害生产的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郑重承诺: 1、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均符合无公害生产的相 关要求,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 2、按照农业部无公害农药使用准则的要求使用农药,严禁甲胺 磷、氧化乐果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它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的使用,积极使用生物农药。 3、农产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工具等无毒无害,符合有关卫 生要求,对农产品无污染。 4、本基地如不按照上述承诺操作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严重 后果由本基地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承诺人:杨振兴 2014年5月20日

产地证明范文

产地证明范文 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 第一篇:苗木产地证明样本第二篇:农产品产地证明办理须知第三篇:产地类证明文件第四篇:关于出具水果产地供货证明的流程第五篇:西洋参的产地更多相关范文 苗木产地证明(样本) 兹证明以下苗木系丽岙花木场(园艺场、苗圃、公司)自育苗木:以上情况属实、经办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责任;经办人(签字)丽岙花木场(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树木照片 样本 农产品产地证明办理须知 一、农产品产地证明有哪些? 1、《农产品产地证明》(以下简称《产地证明》);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 (保存期一年)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 产地:乡(镇、街)村(基地) 生产者: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数量:() 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 运销商:联系电话: 经办人: …………………………………………………………………………………………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正本)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 产地:乡(镇、街)村(基地) 生产者: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数量: 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 运销商:联系电话: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 和获得农业、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 等质量安全认证的有效证书复印件;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二、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后,种植业农产品凭哪些证明才能进入市场?

1、《产地证明》;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 (保存期一年)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产地:乡(镇、街)村(基地)生产者:联系电话:产品名称:数量: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运销商:联系电话: 经办人: 2、“三品”等质量安全有效证书复印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三、哪些机构可以出具《产地证明》? 1、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专业协会)。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洪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 3、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生产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由谁办理? 由本企业(专合组织)出具《产地准出证明》并加盖出具者印章。 五、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由谁办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洪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或委托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产地证明》并加盖出具机构印章。

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2655 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相关信息;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 2、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行政监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生产记录本,按照规定事项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安全间隔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捕捞日期,农产品销售去向等信息。 3、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禁止毁损、伪

农产品产地证明办理须知

农产品产地证明办理须知 一、农产品产地证明有哪些? ??? 1、《农产品产地证明》(以下简称《产地证明》);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 (保存期一年)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 产地:乡(镇、街)村(基地) 生产者: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数量: 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 运销商:联系电话: 经办人:…………………………………………………………………………………………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正本)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 产地:乡(镇、街)村(基地) 生产者: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数量: 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 运销商:联系电话: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和获得农业、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的有效证书复印件;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二、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后,种植业农产品凭哪些证明才能进入市场? ??? 1、《产地证明》; 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 (保存期一年) 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 产地:乡(镇、街)村(基地) 生产者: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数量: 收获日期:年月日 检测结果:认证类型: 运销商:联系电话: 经办人: 2、“三品”等质量安全有效证书复印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三、哪些机构可以出具《产地证明》? ??? 1、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专业协会)。

???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洪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 ??? 3、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生产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由谁办理? ???由本企业(专合组织)出具《产地准出证明》并加盖出具者印章。 五、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由谁办理?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洪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或委托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产地证明》并加盖出具机构印章。 六、“三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证明)由谁办理? ???由证书持有者办理出具,复印件应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证书持有者印章。 七、办理检测证明的机构有哪些? ??? 1、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设立的自律性检测机构; ???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 3、取得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八、在产地,蔬菜、水果找谁检测? ??? 1、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其质量安全由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设立的自律性检测机构自行检测或由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

最新 农产品产地准出试行方案-精品

农产品产地准出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规模种养大户等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做到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生产记录、质量检测、包装标识等“五个”到位,保障城乡居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三、实施范围、对象与时间 市域范围内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年12月底前全面建立产地准出制度。 四、实施内容 1、制定管理制度。按照保障不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生产记录审核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明确标准化管理要求,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2、完善管理体制。县级农业部门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配备2―3名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农产品生产活动指导、质量安全日常巡查、产地农产品抽检及各项监管措施的督促落实等。农产品生产主体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从业人员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地准出放行审核等工作。 3、建立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格式,真实全面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操作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对象,记录保存二年以上。各地要统一记录格式,印制记录文本,加强指导培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建立生产记录。农产品上市前,应当对即将出售的农产品生产、用药等记录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生产标准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的,经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上市。 4、开展质量检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区域农产品生产实际,按照“就近、便民、有效”的原则,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检验检测人员,承担本区域内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出具产地准出证明。鼓励有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办公场所悬挂工作职责阳光台、制度牌并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监测制度、检测室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职责(已述)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 1、制订实施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计划和年度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建立培训档案。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在农产品生产基地、交通要道、集镇和农民集中场所,制作悬挂宣传标牌,张贴宣传标语。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应当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每年组织对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培训40课时以上。 5、组织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加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 1、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经营条件和经营产品审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3、加强农资市场巡查监督,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经营使用高峰期为重点开展经常性巡查,巡查情况记入监管巡查记录。 4、指导监督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规范建立进销台账,督促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店须公示产品使用范围、方法,严格落实专柜经营、实名购买等规定。 5、协助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药兽药等投入品质量抽检、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农业投入品经营“黑名单”管理。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1、制订实施年度巡查计划,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监督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2巡查范围和内容包括农资经营门店的农业投入品经营状况,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生产记录情况、农业产地环境保护情况等;以农药兽药使用高峰期、农产品上市期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收储运环节和农业产地污染源(点)的巡查监管。. 3、对巡查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格督促整改;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应即时报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

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市场开办者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二、信息公布制度 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一)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上述农产品,须提供生产记录并经质量安全检验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的自律性检测合格后(畜禽及畜禽产品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由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产地证明。经查验使用了违禁投入品(违禁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或其他违禁物质、施药间隔期(或休药期)未满或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不得出具产地证明。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上述农产品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1.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上述食用农产品,必须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2.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3.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对上述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抽检。 湖北省______ 市(州)______县(市、区) 种植业农产品产地证明(正本)[式样] 发证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编号: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镇(乡、街办)________村(社区) 生产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 数量:______ 收获日期:_______ 质量安全状况:____ 运销商:_______ 电话:________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湖北省______ 市(州)______县(市、区) 种植业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式样] 发证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编号: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镇(乡、街办)________村(社区) 生产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 数量:______ 收获日期:_______ 质量安全状况:____ 运销商:_______ 电话:________

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

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 (一)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一、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二、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在“三品一标”农产品的生产必须按照相应规技术程规范实施标准化生产。 三、建立标准化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格式,全面真实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情况,专人管理记录,记录保存二年。生产记录必须载明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要详细记载生产活动中购置的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二要详细记载生产过程中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防治情况及农业投入品使用、停用的日期;三要如实记载种植业产品收获、畜禽屠宰、水产捕捞的日期。各地要统一记录格式(样式附后),印制记录文本,加强指导培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标准化生产记录。农产品销售前,应当审核其生产、用药等记录,确认符合生产标准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的才能上市销售。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在其生产的农产品采收上市前,进行农产品质量

安全自律性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应当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由生产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具有检测条件的生产单位,需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质检员,并建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建立检测记录档案并存档2年。 五、规范农产品包装与标识。根据有关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上市销售前,必须进行包装(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和标识;获得“三品”认证的农产品,应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在包装、保鲜、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过添加剂的,必须标明使用过的添加剂名称;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我国从2005年开始开展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建设,首先在北京、江苏、陕西、福建、天津、浙江等省启动试点工作。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建设路子,在建立产地编码、生产基地档案、规范包装标识、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实行农业投入品档案管理。 加强用药安全管理,实行农药专人负责保管制度,建立了农药统一购买、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和剩余农药回收等制度,确保了农药安全使用。 二是建立田间档案,推行良好农业规范标准。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积极推行建立田间档案。在无公害蔬菜基地实行了“蔬菜基地档案卡”制度,档案上详细记载了从蔬菜栽培管理到产品收获、加工全程的所有活动,一旦蔬菜生产出现质量问题,就能很快从档案上查到出问题的环节。 我市要想打造特色品牌,就要组织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了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种植前对生产基地产地环境的土壤、灌溉水、大气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保种植环境安全达标,种植过程对种子、肥料、农药实行动态监督,建立详细的出入库制度和使用档案,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间隔期,保证了生产全过程每个环节都有详细记录,并且关注了人员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是实行包装标识,树立品牌。 各种标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追溯的重要表现形式。在质量管理中强化产品认证和包装标识,创新使用双商标管理,即实行证明商标+

企业商标的母子商标的管理模式。通过“母子标”管理模式,定期不定期进行质量跟踪检测,不符合标准的生产者,限期改进和不准使用证明商标。(比如响水大米) 四是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建设。 这方面有大量的示例,实践证明,建立这两项制度也是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管理职责、加强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如通过推行,,卡,在产地实行产品质量检测,产品检测合格证后方能流出产地。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辟了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产地专销区,对持有“两卡”即无公害蔬菜销售胸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准出卡的菜农优先进入无公害专销区销售。 五是设计开发了追溯信息查询平台。 建立了蔬菜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采用国际通行的EAN,UCC编码技术,以生产履历中心为管理平台。 对策: 目标: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为重点,以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标准、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为抓手,紧紧依托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制度。 工作指导原则: “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全程监管”的工作指导原则,以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全程监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将质量安全理念贯穿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 薄弱环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未实现强制性管理,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投入品未实现强制性管理,农药未实现可追溯; 农产品生产过程分散,从田间到餐桌链条长;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保护产地环境,控制环境污染,使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准要求。 二、认真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生产,保证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 三、规范化采收和安全贮运,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大农产品的检测检验力度,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无公害产品的标准。 五、做好基地和产品的认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加贴和管理。 六、健全记录和档案,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追踪服务体系。 七、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自检,逐步推行产地产品检测合格准入和准出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办公场所悬挂工作职责阳光台、制度牌并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监测制度、检测室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职责(已述)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 1、制订实施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计划和年度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建立培训档案。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在农产品生产基地、交通要道、集镇和农民集中场所,制作悬挂宣传标牌,张贴宣传标语。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应当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每年组织对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培训40课时以上。 5、组织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加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 1、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经营条件和经营产品审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某区农业农村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工作方案[推荐5篇]

某区农业农村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工 作方案[推荐5篇] 第一篇:某区农业农村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工作方案X XX 区农业农村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工作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 2020 年至 2023 年,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建立“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有效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通过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促进各部门强力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民众能吃到安全放心的食用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要落实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做好生产档案记录,从生产源头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对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1.自检合格; 2.委托检测合格; 3.内部质量控制合格; 4.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统称“三品一标”农产品)证书; 5.检验合格证明; 6.二维码等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标签; 7.自我承诺合格。 (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包括三种方式: 1、标识型。产品有包装,且在包装上有二维码等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可视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2、粘贴型。产品有预包装,但包装物上没有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可在包装物上加贴农产品合格证。 3、纸张型。产品无包装,则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见附件。 (五)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完善生产档案和开具合格证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三、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监督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651-76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本合作社成员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检查组织 由合作社理事、监事组成,合作社自查小组,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定期对水产品及生产管理进行自检,务必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监督检查内容与措施

(一)定期对合作社成员水产生的产投入品、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作社社员养殖过程中饲料、渔药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三项纪录填写情况及产地准出入制度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二)定期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定期对本合作社产品进行送检。 (三)督促合作社社员对每批次即将上市产品进行自检、送检,产品合格方准进入市场; (四)定期对社员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向社员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增强社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 (五)制定完善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自查制度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自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本经营单位(档口)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本经营单位(档口)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检查。 三、每两星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三个月实现对食用农产品的贮存场所、贮存设备及温度、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进销货台账等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全方位检查。 四、检查的内容 (一)经营环境,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是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经营条件,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三)经营行为,检查是否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四)标签标识,检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1.销售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包装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3.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是否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五)证明文件,检查是否持有所销售食用农产品来源可靠的证明文件,包括: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是否有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仓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五、检查实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销售者是否定期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是否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产地准出制度

各有关单位: 《新沂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府同 》业经市政意,现予印发试行。 2012 年4 月10 日

新沂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为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保障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产地与市场的有机对接,根据农业部《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结合新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菜篮子”基地建设为契机,以产地准出为切入点,实现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为目的。 二、工作目标以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规范使用水产品投入品管理、水产品检测等为重点,逐步达到“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检测、包装有标识、质量可追溯”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水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机制。 三、组织分工 (一)市水产办职责: 1、负责制定全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规则,贯彻实施水产品准出制度。 2、负责全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本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落实情况。 (二)镇渔业主管部门职责:各镇渔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作为承担产地准出制度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域内出具产地证明各

项工作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及宣传工作,组织村委会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具体开展实施。 四、实施准出制度的有关规定 1、按照自愿申请、典型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2、凡列为准出制度试点单位的水产养殖场,必须符合档案记录完整、抽检合格率高的要求。 3、在养殖水产品上市前 1 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颁发准出证明。 4.准出证明具备以下功能:作为市场准入需提供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5、市水产办负责试点工作,水产技术指导站提供技术支撑。 6、水产养殖企业和个人,按照申报工作流程,提出参加“准出”试点申请,提交《“准出”证明申请表》,由企业法人签署承诺“未使用违禁药品”的书面承诺书。 7、市渔政站、水产技术指导站按照审核细则审查,并公示,由市水产办出具《水产养殖场食用水产品准出证明》 (简称《准出证明》 )。 8、准出证期限: 3 个月。 9、水产养殖场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标准化养殖场管理制度,加快水产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10、准出获得的水产养殖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完成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

农产品储备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农产品储备制度 篇一:农产品市场管理工作措施 今年以来,尤其自7月份起,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我市近期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水平呈逐月上升趋势,对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生活带来影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措施:一、加大农产品生产供应。一要加快蔬菜基地建设。农粮部门要落实今年全市新建3000—4000亩,以后每年新 建xx亩以上高标准商品蔬菜生产基地的任务,稳定和增加 蔬菜种植面积;要按照常住城镇人口每人每天至少有500克鲜菜规划生产基地,推进公司加农户一体化的生产体制,提高本地应季蔬菜的自给能力。二要加快商品蔬菜产业化建设。要优先在一小时交通圈内的章贡区、赣县、南康、于都、兴国、信丰、大余、上犹等县(市、区)建设一批中心城区商品蔬菜基地,重点发展常年性商品蔬菜,每个县要扶持建设

1-2个集中连片在500—1000亩的商品蔬菜基地。要加快“短、平、快”蔬菜品种的生产,满足市场需求,平抑市场价格。三要设立商品蔬菜生产发展基金。各县(市、区)特别是章贡区、赣县、南康、于都、兴国、信丰、大余、上犹等县(市、区)要设立专门的商品蔬菜发展基金。市本级要发挥好每年1000万元发展基金的作用,专项用于商品蔬菜基地开发和产业发展。各县(市、区)要保证有300-500万元的资金用于商品蔬菜发展。四要建立农产品储备制度。各地要保持地方储备粮油的投放力度,落实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制度,提前做好粮食、食用油、蔬菜等应急保障预案。要根据需求和季节变化,建立适合本市的蔬菜储备制度,保证重要的耐贮存蔬菜品种5至7天消费量的动态库存,以满足市场应急供应的需要。二、建立平价蔬菜直销点。商务部门一要以“农超对接”等工作为抓手,积极引导大型零售流通企业以及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产地蔬菜生产合作社、批发市场和龙头企业等直接对接,引导产区和销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二要会同城管、工商和章贡区政府,在12月底以前在 中心城区建立10个以上的蔬菜供应直销点。三要实施“三限”(限时、限点、限蔬菜范围)措施,为蔬菜销售在特定 地段、时段,开辟临时或流动销售区域,鼓励本地菜农进城直销自产蔬菜,鼓励蔬菜经营批发企业进农贸市场直销蔬菜,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三、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

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

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根据农产品生产情况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 二、没有达到安全间隔期的产品不能作为农残检测样品、也不得收获上市交易。 三、农产品即将上市前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主要采取速测方式,通过抑制率进行判定,样品检测合格的,出具检测报告单,产品可上市。检测不合格的,立即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立即进行定量检测,在定量检测未出结果前,产品不予上市。对定量检测不合格产品,立即上报农业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四、检测报告单与生产记录同步保存,通过检测报告单生成农产品二维码或农产品产地证明,农产品上市交易时凭二维码或持产地证明销售。 五、检测记录存档并保存2年以上。

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理制度为了加强本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不合格农产品退出市场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食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单位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处理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 二、发现所销售的农产品属不合格农产品,或接到农产品加工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农产品召回程序。通知农产品加工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立即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 三、实施召回的不合格农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农产品数量必须准确记录。 四、召回的农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食品召回应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食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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