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资金拆借

关联企业资金拆借
关联企业资金拆借

企业之间如何进行资金拆借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及其合法化的途径等问题随之成为很多中小企业关心的问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此问题的处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从现有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相关规定。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4.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已经被国务院废止。

从以上规定来看,对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以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法院在处理时一般认定合同或者行为无效,借款方应当归还本金。对于约定已经取得的或者尚未取得的利息,予

以收缴,其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但是,现在包括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上述司法解释和规定(尤其约定利息的处理和处罚办法)在实践中基本不适用或者被灵活运用。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法院一般判令归还本金,还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约定的利润(或利息)不论取得与否不再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二、认定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

企业之间借贷行为从法律层面上来理解,法律关系非常简单,1.民事行为;2.借款合同关系;

3.企业(法人)行为。从以上三个要点来看,规范调整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应该是《合同法》和《公司法》。

从相关的法律规范来看,目前,对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制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由于规章并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的依据,因此真正作为法院确认企业资金拆借无效的法律依据其实只有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核心思想即是:企业借贷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合同行为是否无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第五十二条规定来看,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无效,应当适用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该解释实际上是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进一步解释,进一步明确要认定合同无效,只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排除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性文件,目前认定企业之间拆借行为无效的依据,均是最高院或中国人民银行的司法解释或批复,这些规范性文件都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列,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顶多能算部门规章,还达不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层面。

而公司法中也没有明确的禁止企业之间借贷的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现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只能是依据的上述第四款的规定,即企业间的借贷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公共利益指的就是正常的金融秩序。

由于《公司法》并没有明确否定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甚至认为只要不违法特定情况,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有效的,而在《合同法》层面,在借款合同章节,对借款合同的主体并没有进行限制,没有认为企业之间不允许借贷,因此就目前而言,国内关于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在法律层级上只是部门规定和国家政策,至多是最高院司法解释,而这是不够的,所以对企业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一直有争议,但又确实存在。

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措施——以北京法院判决为例

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面临两个问题:第一,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是否有效;第二,是否支持利息的主张。

1.关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北京地区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在《北京万和欣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万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北京江新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新源涂料厂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北京红蓝服装集团与北京绿顿乳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北京市顺义区地方工业公司与北京华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自贡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天门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渔阳兴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京华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北京三江宏利牧业有限公司与长江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燕冰、杨贺远企业借贷纠纷案》等案件中法院的态度皆认为相关借款协议为无效协议,都支持原告要求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例如,在《北京万和欣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万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一案中,法院判决:“万和欣公司与金万象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虽意思表示真实,但因双方均不具有金融借贷许可资质,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借款协议无效。”

2.是否支持利息的主张

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关于利息收缴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很少有判决完全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法律后果处理。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资金拆借行为无效后,往往会判令返还本金,但对于借款协议的相关利息是否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在《自贡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天门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北京三江宏利牧业有限公司与长江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燕冰、杨贺远企业借贷纠纷案》中法院未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但并未对此说明具体理由。在《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与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中,法院鉴于亚奥数码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了该资金,依照公平原则酌定亚奥数码公司应自2006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向北辰集团支付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在《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华恒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从以上判决来看,企业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在北京法院的处理中存在争议,有的法院不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有的法院是要求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从全国范围来看,其他地方法院也有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

针对上述对利息的处理,各地法院(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在处理过程中意见不一,建议企业在遇到相关问题时,注意了解纠纷地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以便采取相关的措施。

四、企业借贷的合法化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企业间借贷,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但企业之间借贷的可以通过一些途径

使其合法化。以下方式仅供参考!

1.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虽然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会增加交易成本,但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2.信托贷款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

3.其他途径

除上述两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以外,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变通方式:

(1)改变法律上的借贷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除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因此,可以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具体操作方式为,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此种方式在适用时要注意不要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一旦违反上述规定,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集资或非法向公众发放贷款,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

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的借贷成本。

(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实现企业之间融资

企业可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购条款成就时,又向卖方收回货物、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通过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基于企业之间融资的实际需求,在不危害整体金融秩序的前提下,企业不妨尝试一下上述几种方法。但上述方法在使用过程法律关系复杂,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建议在使用过程中征求专业人士的意见。

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效力如何

一般来说,企业资金拆借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某些情况下,在一些特殊行业中企业的资金拆借有效,具体分析如下:

(一)企业间资金拆借因违法而无效

从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来看,目前限制或禁止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个,一是最高院1996年出台的关于企业资金拆借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二是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就企业借贷为题的答复,该答复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二)企业资金拆借有效的情形

1.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2004年,在新《公司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中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确定了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企业之间拆借的合法性,并认可了借款可以不承担经营风险,并收取固定回报的房地产开发模式。

2.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从《公司法》来看,通篇条文并没有直接规定企业拆借行为的合法性,但是从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可以看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他人应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果说央行处出于金融行业监管的需要禁止企业的资金拆借,那么按照以上理解,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得以法律保护。

法律风险控制建议基于以上分析,我司如确有必要采取直接借贷的方式将资金借予其他企业,则为保障资金安全,至少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1、尽量将相关合同的管辖地约定为北京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2、应要求借入方提供保证担保,担保人可以是借入方的关联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独立担保意思的内容。3、可以要求借入方提供质押担保,包括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等

企业间资金拆借合同

甲方(出借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借款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亿元,并于将该笔款项转入乙方指定帐户。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当日出具借条,其中写明所借款项数额、用途、还款日期等内容。 二、乙方声明与承诺 (一)声明 1、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在;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3、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影响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 A、与乙方或其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B、乙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C、乙方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D、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E、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二)承诺 1、乙方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 合资、合作;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进行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经营方式的变更),需事先通知甲方,如上述行为将对乙方 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保证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拟抵押的其所拥有的项目用地并 未也将不会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押权、其它任何第三者权利或任何形式的不利权利, 且不会转让给除甲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三)若乙方违反上述任一项声明或承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清所借款项及相应利息并解除本合同。 三、借款期限为年,自款项交付之日起至年月日。 四、借款用途 乙方所借款项仅能用于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的竞拍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清所借款项及相应利息并解除本合同。

企业资金管理办法

XXXX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指公司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财务审计部负责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 岗位分工及授权标准 第五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规范货币资金业务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见附表1)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财务审计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需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十条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一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附表1 资金管理审批权限一览表 (一)审(核)批权限 1、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个别重大事项,还需经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二)审批顺序: 按附表1”中所标的顺序审批,若遇有关审批人员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批,但事后必须请有关人员追认。 (三)计划外固定资产购置,专项资金和对外担保的使用须经董事会通过。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现金开支范围 现金开支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由于现金具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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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合法性问题

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合法性问题 作者:曹英来源:找法网日期:2012年04月24日 改革开放政策使得我们的市场体制从计划经济逐步转变为了市场经济,在经济变革的过程中各类性质企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随经济的变革、发展,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也随之产生,到目前来看已是非常普遍。据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调查,仅在温州地区民间流动资本大致有6000亿元的人民币,温州估计投资在房地产上的资本就达到了2000多亿,光在上海和北京两个城市,就几乎达到1000个亿的民间资本。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经济之际,各个国家的紧缩银根,控制流动性,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也是如此,从银行贷款难、利息高、手续多、周期长,使得众多中小企业处于资金链断裂的窘困中,而无法从银行方面能融到资。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显得异常活跃,企业间资金拆借也司空见惯。企业间拆借如此普遍,说明这种金融活动具有这强大的生命力,也说明了这种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 企业间拆借俨然如同游离在国家合法金融活动之外的一种金融活动。 企业间的拆借或再说大一点的概念民间借贷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我想任何懂一点法律或财务知识的都会一致认为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观点不能说错,但也不能说全对,以下就这个问题进行详细剖析。 第一、从现行制度方面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相关规定。 1、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

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益,特修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了保证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并使公司银行沉淀资金压缩至最少,各业务部门使用资金必须加强计划性。20万元以内的用款(包含20万元),业务部门应提早5天通知财务职能部门;20万元以上的用款需提早10天通知。由财务职能部门组织资金,并尽可能满足业务需求。 1、本部资金的筹集和安排统一由财务部负责,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出借资金。 2、各业务部门资金均为有偿使用,资金占用利息计算办法为:由财务职能部门按各业务部门的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收票据、库存商品金额确定每天资金占用数,逐日计算利息。 二、商品购进环节资金管理 为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使购进商品适销对路,必须加强进货合同的会审制度,严格进货资金的管理。 1、各业务部门购进的商品必须签定进货合同(协议)组织进货,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的生产经营、资金信用情况,以及产品质量标准,由业务、财会、法律人员会审,对签约进货、结算等环节加强控制和管理,防止发生损失。财务职能部门应加强进货资金管理,参与进货合同会签,严格按进货合同(协议)的规定付款。 2、严格控制预付款,原则上不得预付货款,对经营上确需预付货款的,必须充分了解对方信誉,在取得某种经济担保的前提下,签订进货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在一个月内能收到商品的业务,由分管经理审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一个月内不能收到商品的,经会审后,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预付。预付款项均要落实责任人催收清帐,以确保资金安全。未签订合同或对方属初次往来单位,严格禁止预付货款。 3、进货审批程序如下:

往来款项的处理影响企业的纳税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往来款项,对于某些往来款项企业没有正确的进行会计处理或者虽然进行了正确的会计处理但没有考虑涉及的税收问题,这会给企业带来各种税务隐患。 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 某企业缺少资金向兄弟单位或外单位拆借资金,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直接将款项从对公账户转账,或虽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不收取利息,或签订了借款合同也约定了利率并不支付利息。发生以上业务,企业在会计上一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对方企业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并不做增值税的处理,特别是关联企业内部资金拆借。 根据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企业借给其他企业的款项,如果约定利率的,债权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未约定利率或根本未签订合同的,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会计处理为:支付往来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年末按以上方法计算的利息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关联企业内部资金拆借除符合集团统贷统还业务外,均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很多集团内部关联企业相互之间大量长期挂账其他应收款,除需要补缴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增值税外还会涉及到滞纳金和罚款。 二、企业与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往来款项

企业与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往来款项在会计上也在其他应收款核算,长期挂账,年末也不清理。除了同样涉及企业与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的增值税税收风险外,企业与股东挂账的其他应收款还会涉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风险。 根据(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年末,企业往往也不处理对股东的其他应收款,既产生了企业增值税纳税风险,也产生了股东个人纳税风险。 三、应收预付款项与坏账准备 企业会根据自身对应收预付款项的信用管理制度对应收预付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假设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企业想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提供一定的凭据,否则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对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要求及需要提供的资料都有严格的规定。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想要在税前扣除一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第一债务人主体消失:法人破产、关闭、解散等,自然人死亡或宣告失踪,第二无力清偿:要有确凿证据的,一般是法院的执行文件,第三债务重组,第四不可抗力。这几种情况都需要特定的证明文件。即使有文件也需要专项申报扣除。 四、会计处理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目录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第1—2页 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第3—4页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天健审〔2014〕861号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东磁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1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横店东磁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1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横店东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横店东磁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横店东磁公司201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相关资料编制汇总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横店东磁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发表专项审计意见。

有关企业资金管理制度大全

有关企业资金管理制度大全 对于企业发展来说,财务管理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而企业财务管理又必须要加强对于 企业资金的管理和控制,这是财务管理的核心要点所在,需要制定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做好资 金管理工作。 下面爱汇整理的有关企业资金管理制度,供你参考。 有关企业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 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公司管理的要求并参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货币 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为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管理、约束 全体财务人员,并对他们的工作负全面的责任,同时财务部部长应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出纳人员应时刻保证帐面货币资金金额与实际存有的货币资金金额相互一致,如 有差异,在查清差异原因后属于出纳人员的责任的则追究其经济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二章现金管理第五条:公司专门设立出纳人员 1 名,负责货币资金的日常业务的管理、 核算,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公司各项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财务部部长负责。 第六条: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的要求,出纳人员严格禁止办理会计稽 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涉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涉及现金的收入,出纳人员应当面清点,并注意辨别现金 的真伪,在确定现金金额与应收金额一致的情况下,应填开公司统一印制的 "现金收款收据" 给交款方。 第八条:出纳人员应按照公司内部票据的管理规定申请领用"现金收款收据","现金收款 收据"连续编号,出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撕毁,如因某种原因需作废时应在"现金收 款收据"上加盖"作废章"并保留全部联次,待每本"现金收款收据"用完后到财务经理处定期缴 销时备查。 第九条:为了保证现金资产的安全,防止出现被盗损失,出纳人员应严格控制每日现金的 库存量, 每天下班前应保证现金库存量不超过 2 万元, 超过部分应及时解交到公司银行帐户上。 且库存现金必需全部保存在公司的"保险箱"内。 第十条:对于涉及到现金支付的采购、工资发放、借款暂支等业务时,出纳人员应严格审 核报销的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合法,审核数据的计算是否正确、审核报销的审批程序是 否符合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各级审批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备,在确认上述事项无误的情况方可以 付款,并应取得收款方的收款收据(报销业务除外)。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应及时将所有现金的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帐",每日应结算当天现 金的收、支、存金额,编制"现金日报表",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及时查找、纠正差异,以确 保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每月会计结帐日后,出纳人员应及时与负责帐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 日记帐"和"现金明细帐"进行相互核对一致,并编制"现金核对记录表"由财务部部长和出纳人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01 号)、《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凡是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销售行为,不得采取赊销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

股东拆借企业资金规定

一、股东拆借企业资金规定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二、认定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

企业之间借贷行为从法律层面上来理解,法律关系非常简单,1、民事行为;2、借款合同关系;3、企业(法人)行为。从以上三个要点来看,规范调整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应该是《合同法》和《公司法》。 从相关的法律规范来看,目前,对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制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由于规章并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的依据,因此真正作为法院确认企业资金拆借无效的法律依据其实只有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核心思想即是:企业借贷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三、是否支持利息的主张 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关于利息收缴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很少有判决完全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法律后果处理。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资金拆借行为无效后,往往会判令返还本金,但对于借款协议的相关利息是否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广西创新港湾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快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保证资金安全,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是指公司的资金流入、流出等全过程的控制。 第四条实行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公司所有资金收支必须纳入预算; 2、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 3、严格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收入必须上交公司财务部,支出必 须经过公司财务部支出。 4、公司严格禁止其它部门受理现金收支业务。 5、各项资金收支必须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公司财务制度 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一条公司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奖金、补贴。 2、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向个人收购公司用于生产的其他物资价款

4、向公司批准的个体配件经营者采购备品备件。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7、公司批准使用备用金结算的职员的现金支出。 8、采购金额在元以下的紧急采购 9、其他经财务部批准的现金支出。 第二条库存现金的管理 1、公司总部库存现金限额由财务部提出,总经理批准。 2、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由项目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财务部审 核,总经理批准核定。一般要根据申请部门3-5天的日常零 星开支情况,核定其库存现金限额,如果项目部驻地附近没有 银行,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周。 3、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后,出纳负责严格按限额保管现金,不得超 限额保管现金。超限额保管资金,经查实后按超限额数%给 予处罚。 第三条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办理的收款凭证必须盖“现金收讫”章和 收款人个人印章;付款凭证必须由有关领导签字批准、报销 人个人签字、经会计审核无误签字后,办理现金付款,并同 时加盖“现金付讫”印章。 第四条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月处理帐务。 第五条每天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财务部经理定期检

资金集中管理的五种模式!

资金集中管理的五种模式 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模式选择综合考虑公司的战略规划、资金管理需求以及过往的资金管理模式等因素进行评判。贸然选择过于集权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可能导致其与公司 的经营管理模式不相适应,导致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因而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模式选择应该是一个从“分权”到逐渐 “集权”的过程。 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采用集中的资金管 理方式来加强协同和控制,并提高集团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率,集中式资金管理模式主要有统收统支模式、拨付备用模式、内部银行模式、结算中心模式和财务公司五种模式。 一、统收统支模式 在统收统支的情况下,集团成员企业(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账号,所有现金收入都必须集中到集团总部的财务部门,一切现金支出都由母公司财务部门来执行。实践证明统收统支的方式有助于企业集团实现全面收支平衡,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减少资金的沉淀。但是,统收统支不利于调动成员企业开源节流的积极性,以致降低整个集团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效率。 二、拨付备用模式 拨付备用金是指集团总部按照一定的期限拨给成员 企业一定数额的现金备其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成员企业的

所有现金收入必须集中到集团财务部门,成员企业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必须持有关凭证到集团总部的财务部门报销以补 足备用金。与统收统支方式有所不同的是成员企业在集团总部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之内,可以对拨付的备用金的使用行使决策权。但是集团所属分支机构(成员企业)仍 不独立设置财务部门,其每一笔支出仍必须通过集团财务部门的审核,超范围和超标准的开支必须经过集团总部的批准。统收统支和拨付备用金均属高度集权的资金管理模式,仅适用于集团总部管理同城或相距不远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至于远程子公司通常不宜采取这种高度集权的资金管控方式。 三、内部银行模式 企业内部银行是引进商业银行的信贷与结算职能和 方式于企业内部,来充实和完善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的办法。在运用和发展责任会计基本功能上,将“企业(基础)管理”、“金融信贷(银行机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三者融为一体。一般是将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统筹运作,在内部银行统一调剂、融通运用,通过吸纳企业下属各单位闲散资金,调剂余缺,减少资金占用,活化与加速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与目标成本管理、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有机结合,并监督、考核、控制和管理办法。内部银行引进商业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调控、

公司年报审计关联方占用情况专项说明

公司年报审计关联方占用 情况专项说明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20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天职京审字[200×]第××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 年12 月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于20×1年×月×日签发了××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公司编制了本专项说明所附的20×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公司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公司20×0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除了对××公司实施于20×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的相关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或其他程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公司20×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此页无正文]

中国·北京 二○○×年×月×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浅析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责任(完整版)

浅析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责任 浅析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责任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资金拆借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在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今天我要与大家分享的是: 浅析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相关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浅析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责任全文如下: 目前企业借贷纠纷在审判决实践中均以无效来认定合国效力,在现实经济交往中,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比较普遍,借贷纠纷案件有上升趋势,而对企业借贷合同效力的如何认定,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调整,本文拟借一案件的处理就企业借贷关系的效力作一探讨。 甲企业借给乙企业现金五百万元,借款由丙提供担保,期满未偿还,被诉至某法院,法院以合同无效判决企业偿还本金五百万元,丙因担保无效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甲企业如果执行到位仅能获得五百万元,如果甲企业不能偿还,则只能向丙请求赔偿30%。还需损失利息和承担的因无效而承担的诉讼费用。那么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一律无效呢?本文对此持否认态度。 《合同法》中,并未指出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无效,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并不必然会出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关企业借贷是否无效的法规,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

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找到这样的说法: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企业为了便捷快速融资,往往直接与其他企业发生借款业务。企业间借款在社会上已是公开存在的民间经济行为,但其效力问题,却在法律界有着很大争议。这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以后,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与之前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规章之间存在冲突。本文拟进行相关法理分析,以求教于大家。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涵义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本文中所指企业间拆借资金,其内容是非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企业间借款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订立借款合同,形式联营或投资而实质进行的资金借贷等。 二、确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依据 首先,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

公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第三条存款管理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第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

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帐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01X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01X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第五条其他业务的审批 (一)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三)利息的减免压滤机滤布厂家。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第六条资金管理和检查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关联资金拆借的处理

拟上市公司关联资金拆借 案例:吉爱科技IPO 吉爱科技报告期内存在较频繁的关联资金拆借(主要为拆入),主要处理方式如下: 1、结清关联资金拆借 公司2008 年12 月31 日对吉艾石油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4,700,000 元,上述其他应收款是吉艾石油向公司借款产生,吉艾石油已于2009 年向公司还清。至2009 年12 月31 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收关联方款项。 公司2008 年12 月31 日对高怀雪、高登平的其它应付款余额为3,802,000 元,2009年12 月31 日对高怀雪、高登平和吉艾石油的其它应付款余额为 14,700,000 元,上述其他应付款是高怀雪、高登平和吉艾石油借款给公司产生,公司已于2010 年将上述其他应付款还清。至2011 年6 月30 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付关联方款项。 2、详细列示了报告期内(2008-2011年)关联方拆借资金的每笔借款、还款金额,发生的时间,资金余额等。 3、解释说明 上述报告期内吉艾博然从关联方借入资金的原因为补充流动资金。吉艾博然与关联方之间的上述资金往来情形中,借出方均未收取借款利息,亦未收取资金占用费,吉艾博然从关联方所借款项均已于吉艾博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即发行人前全部偿还完毕。由于吉艾石油经营中出现流动资金短缺,因此报告期内存在吉艾博然与吉艾石油的资金往来现象。上述资金往来也不存在资金占用费或借款利息,吉艾博然借出款项已于2009年5 月14 日全部收回。 上述与关联方间的资金借入、借出行为均发生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前,吉艾博然当时的公司章程并未规定关联交易需要履行审议批准程序,因此吉艾博然的执行董事、股东会未曾就上述与关联方间的资金借入、借出行为进行决策,而是由当时的吉艾博然管理层决定和实施上述资金借入、借出行为。吉艾博然从关联方处借入资金不存在资金占用费或借款利息,没有损害发行人的利益。 由于上述资金借入、借出余额占发行人当期期末净资产余额的比例较低,其中:2008年末借入资金余额占2008 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7.01%,2009 年末为15.35%,2010 年末为0;2008 年末借出资金余额占2008 年末净资产余额的比例为8.67%,2009 年末为0,2010 年末为0,而且上述资金借入、借出在发行人有限公司阶段均已清偿完毕,因此上述资金借入、借出行为对发行人目前的财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发行人未再发生关联方资金借出或借入行为。为

关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自查总结报告

证券代码:002161 证券简称:远望谷公告编码:2008-029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27号公告、深圳证监局《关于做好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8]62号)等文件精神,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对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过程 公司于2008年7月1日收悉深圳证监局深证局公司字[2008]62号通知后,立即将文件转发至公司董事、监事及各相关部门,监事会会同董事会秘书组织财务部展开全面检查,我们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是否存在“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等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也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未发现大股东及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 三、公司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完善情况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完善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一步制定了制止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

公司资金拆借合同完整版

公司资金拆借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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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 出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短期借款,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借款金额: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 整(Y 二、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 三、 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按期归还借款本息,逾期偿还,须按每天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 逾期还款而乙方选择法律途径解决, 因此造成乙方支出的所有法律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全部由甲方承担。 四、担保: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还款义务由丙方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 该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合同而产生的债务本金、 利息以及甲方根据本合同 应该 承担之全部违约责任 借款方: 元)。

五、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 择以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裁决 六、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丁四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共同协商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 借据 兹借给人民币大写元整(Y 元),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我方保证于借款到期当日一次

有关企业资金的管理制度方案

有关企业资金的管理制度方案 资金是影响集团公司未来发展的主要瓶颈,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需要制定完善的资金 管理制度,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下面爱汇整理的有关企业资金的管理制度,供你参考。 有关企业资金的管理制度范文一 1.每次用款前要上交资金申请表及支票申请单,各部门 签字后才能付款,并且付款前必须提供发票,发票单位名称必须与付款单位名称一致。 2.股份制项目必须在签完股份制协议后预先估计前期至少一个月内需先垫资的金额并在 协议后的一个星期内所有股东按比例把资金存入公司账户,项目上所有用款(包括备用金、工 资、材料款等等)都应向公司申请并支付给项目部或相应的单位。 3.股份制项目部人员应记现金流水帐(包括所有现金支出)和项目总资金流水账。 以便于各股东及时了解资金动向等。 4.项目上的工资由项目提出计划然后报至公司,有各相关部门签字后公司统一发放。 发放前各班组准备好工资单及借条!5.项目上小额备用金应该先提出申请,然后有项目上 专人保管。 单据应该有相关经办人,项目经理,各在现场的股东签名才能支付!每月上报公司。 6.项目上的收入(押金、罚款以及废品买卖)应开具收据,收据有公司提供并盖公司章,办 理收入收据时至少有 3 人签字(经办人、材料经理、项目负责人),并且每月上缴公司并入账。 有关企业资金的管理制度范文二(一)资金日常管理 1、资金定义: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 一切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2、库存现金的管理:原则上公司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实库存限额规定。 现金的支出须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 出纳人员须将公司库存现金存放至公司保险柜处,并妥善保管其密码和钥匙。 每日需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账实相符,财务经理应 至少每月对库存现金进行一次盘点抽查。 3、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遵照银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每日需编制银行存款 日记账,按月取回各银行对账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作为会计档案进行装订存档保管。 (二)资金支出管理 1、财务部是货币资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馈的职能部门。 其它职能部门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部。 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应向财务部提交一份原件,以便根据有关合同、 协议办理手续。 无合同、协议的(或无有效合同、协议),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2、资金支出必须依据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中金额进行支付,严禁“无票支出,严禁“白 条抵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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