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危险之家庭暴力

婚姻的危险之家庭暴力
婚姻的危险之家庭暴力

婚姻的危险之家庭暴力

婚姻家庭的暴力虽然在当前社会已经有一定的减少,但是还是存在于很多的家庭之中。我们现在理解的家庭暴力,已经不止局限于之前的男性用武力对待女性或者孩子等,现在更是发展到了冷暴力、软暴力等等形式。家暴是一种让人无法直视的行为,是一种痛苦的不堪回首的记忆,是一种无法磨灭的折磨。为建立良好的生存环境,我们都应该拒绝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原因

1.个人素养的缺失。由于性别的差别,男性在身体素质上相对高于女性,但是现在的家庭中,也有很多女性采用家庭暴力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地位。在现在社会中,个人素养得到很大的提升,但是还是有一些人对暴力有一定的倾向性,这是我们在接受社会伦理和规范的时候,没有树立起良好的作风的体现。个人素养主要是指我们能够尊重彼此,在婚姻中是一种举案齐眉的样子,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是我们应该坚持的,个人的素养是我们必须养成的,不管发生什么事,我们都应该培养自己的价值指标,正确面对现实。

2.原生家庭的影响。家庭是我们的第一个老师,对我们的影响是无法替代的。当前社会中的我们,生存和生活压力大,很多时候都是以一种戾气、暴躁等在生活中体现出来而没有避开孩子。在这种没有温暖,只有暴力、争吵等等冰冷的家庭影响下,成长起来的孩子注定也是悲剧的。他们的认知中,暴力是解决矛盾的最直接最快速的方式,这也成为他们成年后解决问题的方式。在他们的婚姻中,暴力,也在所难免了。

3.情绪的失控。我们的情绪都是有一定限度的,当这种失望、暴躁、痛苦、哀伤等等的负面情绪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后,就会达到我们生理和心理的极限。突破极限之后,爆发成为一种无法改变的方法。情绪的控制是一门学问,我们都应该好好学习,好好控制,学会发泄。

4.性格的缺失。我们的性格养成大部分是在童年时期,但是也有后期的改变。性格缺陷是一种我们很难意识到的。他们总是盲目自信,无法与他人沟通,无法接受否定。当他们在实际婚姻中因为某些原因导致他们性格的畸变,家暴就产生了。这是他们为维护自尊,保护自己地位的手段。

5.生存的压力。我们生存和生活压力都是很大的,特别是有了孩子以后,我们的生活压力就更大了。压力大了,我们能够承受的也就少了很多。生存下,如果

遇到种种的不顺心或者痛苦打击等等,暴力成为自己宣泄的手段。虽然事后,他们会后悔、会道歉,但不会改变。

6.自尊的打击。自尊心是每个人都有的,当有人完全不理会他的自尊和伤痛,而是以一种轻虐、嘲笑等方式表现时,特别是一些女性会说的:“你真没用”、“i 看谁谁谁怎么样”等等话语,这都是刺激对方的尖刀,杀人不见血。当对方无法忍受时,家暴的产生就合情合理了。

如何面对家暴

1.自我价值观的重塑。首先我们要知道,暴力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我们应该树立平等、尊重的意识形态,而不是充满负能量的。自我价值的体现主要是在我们能够换位思考,互相尊重,知道彼此都是为了一个目的而奋斗努力的。如果分不清对错,那我们就应该多看一些书,学习调节好自己的情绪,有一定的个人空间。

2.培养良好的家庭环境。当我们都已经成长了,自然是原生家庭的影响已经塑造。虽然我们无法改变自己的童年,但是我们可以改变我们下一代人的情况。身为父母,我们应该为子女负责,不应该让他们承担太多的压力和变成一种自卑的人。虽然我们无法改变父辈对我们的影响,但是我们作为独立的生物个体,我们要好好调整自己,将自己的认知重新刷新,建立符合现代社会背景的自我。我们应该知道,家庭是一种温暖的避风港,我们必须拒绝暴力,才能让我们心有所属,健康成长。

3.远离暴力倾向的影响。对于身边有家暴情况的时候,我们就应该选择远离。很多人的大男子主义、大女子主义都会通过家庭暴力来宣告自己的领地,保护自己的地位。这些人看上去是光鲜亮丽的,其实他们承担了很多的痛苦,经常和他们在一起,我们会被自己的攀比心理所影响。当我们还有良知的时候,应该选择离开这种环境,防止被潜移默化了。

4.守住自我的底线。当我们在家庭暴力的影响下,通过各种手段都无法改善的时候,我们就应该考虑自己的婚姻和感情是否值得。当家暴出现了一次、两次、三次,那么,我们就应该选择离开。家暴会造成一种无法弥补的伤害,不仅对自己身体的折磨,还有对心理的折磨。除了自己的痛苦,还会造成下一代的痛苦和无奈,让他们无法健康成长。这时候,我们根本没有能力再去面对折磨,离开,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但是却是一种正确的选择。

家暴,让我们的自尊、自信深受打击。在当前的发展中,离婚的概率还是很

高的,不仅是为了自己的生存,也是为了自己的子女能够健康成长。

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规则

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规则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均明文规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界定。本文在界定家庭暴力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论证家庭暴力的必要性,着重探讨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主要从三方面入手:一、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二、健全法律保护机制;三、健全社会综合保障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必要性家庭暴力的防治 《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而家庭暴力主要由婚姻法予以调整。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也存在很大的分歧。联合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义为: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虐待、强奸、剥削以及其他有害于传统习俗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显然,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过于狭窄。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对其预防和制止始终是个难点问题,本文主要问绕着家庭暴力的成因、预防的必要性和对策这三方面展开论述。一、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产生、存在并体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有其深厚的经济原因、社会背景、历史根源和法律因素。具体来说主要是:

(一)男女经济收入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受传统择偶观的影响,男性均愿择取经济收入低于自己的女性作为伴侣;此外由于家庭分工的不同,女性不得不较男性为家庭牺牲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最终导致丈夫通常的经济收入远远大于妻子。丈夫作为家庭的支柱,要求对方绝对的服从,否则家庭关系就不和睦甚至发生家庭暴力事件。 (二)社会变迁致使社会压力的增加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背景随着社会的变迁,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就业压力、工作压力、生活压力使得人们不堪重负,一旦婚姻关系不和睦产生矛盾,家庭暴力极容易成为压力宣泄的方式。 (三)历史上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的残余仍然存在 封建社会崇尚男尊女卑、父权、夫权,从而对女性要求三从四德,新中国成立后,取缔了传统的男性中心主义的思维定式,提倡男女平等、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益并用法律的方式确定了此原则。但是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并未彻底肃清,其残余仍然存在。男性借助其优越的家庭地位欺负女性,女性的权益无法维护,不得不逆来顺受,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和完善 制止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主要由婚姻法予以调整。此外,《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有禁止性规定。但是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比如,丈夫对妻子施暴造成身体损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是夫妻财产一般都共同所有的,这就使得对施暴者的制裁变得没有实际意义。此外,在对家庭暴力的举证上,现行

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

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 ⑴新《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⑵新《婚姻法》第32条第3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⑶新《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⑷新《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⑸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 针对家庭暴力界定,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诠释:一是从受害主体来分析,家庭暴力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性行为,狭义则专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我国法律应持广义解释。二是从暴力侵害的客体来分析,家庭暴力亦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侵害行为;狭义则仅指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侵害行为。新婚姻法的规定应属于广义。三是从暴力的空间角度来分析,有些国家的家庭暴力延伸到非婚同居及夫妻离婚后的暴力行为,而我国一般只局限于家庭共同生活中的暴力行为。由此可以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换言之,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方侵犯另一方的身体、性和精神等人身权利的故意伤害行为。在此界定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二点:其一,现实生活中,各种类型的家庭暴力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间存在难于割断的内存联系。首先,对身体的暴力中可包含对性的暴力,

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精神上的损害。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姻法民法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socialexclusion)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6%、%。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关于家庭暴力的论文课件.doc

家庭暴力 软开1434班赵振杰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在论述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和产 生原因,并从伦理学角度就如何消除家庭暴力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伦理道德调控婚姻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 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 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 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 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 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 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国在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后,法律上人人平等。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 经济、社会地位。但是家长制的残余还在一些家庭中存在并发挥作用。它剥夺了人的 人身自由和权利,严重影响到家人的感情,家庭的稳定。据《中国妇女报》调查显示 我国目前也有33.9%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

有暴力行为。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事件也有11.5%的家庭存在。特别是离异者中,强 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比较普遍。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和产生原因 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的 特征归纳如下: (一)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 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 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 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 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家庭暴力的 对象除了受害人的身体、精神以外,是否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如使 用暴力行为将妻子的高档陪嫁品毁损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探讨 的问题。 (二)行为的普遍性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 4 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 女的总和,平均每天三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仅以2003 年为例,全国妇联共收到 1 万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广东省妇联在广州 等11 个城市1389 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 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 3 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 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2003 年接待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 件,比2002 年上升了33.3%,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刑事案件也逐年上升。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在2003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的恶性案件达14 起,占全市审结的重大刑事 案件的3.9%。 (三)行为的违法性在民主、法制社会里,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具有严 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 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 力法》,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普遍涉及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我国20 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这是一个 可喜的现象。但是,由于各地区间的社会环境、执法现状的差异,没有全国统一制止 家庭暴力的基本法律规范,不利于司法的统一。因此,制定国家级的专门反家庭暴力 法,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最基本的人权,理应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 以及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思考。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篇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敏,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枣矿集团陶庄矿职工,住薛城区八一小区 高亮,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枣庄集团高庄矿职工,住址同上。纠纷主要经过: 双方于1992年经介绍相识,1994年9月25日登记结婚,1999年6月26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王敏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希望离婚,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双方争执焦点: 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归谁,以及相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原因特点: 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婚生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并已经分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件处理: 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子由王敏抚养,高亮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篇二: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15年11月19日14:35 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

论婚姻中的家庭暴力

论婚姻家庭暴力中的司法干预 摘要: 从"不要跟陌生人说话”电视剧的热播到“李阳家暴丑闻”的网络热议,家庭暴力作为破坏夫妻感情,影响家庭安全的违法行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其本身具有的普遍性和隐蔽性,也需要更为详尽的法律解释加以规制,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本文将通过经典案例从婚姻法中家庭暴力的概述、家庭暴力的界定、司法干预措施以及对家庭暴力的处理等方面的法律现状进行分析。 关键词:婚姻法家庭暴力法律规制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其原因 1、家庭暴力的特征 ①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人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 ②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冷暴力。 ③后果的严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人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 婚纠纷和家庭纠纷都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这是我县最常见的一类纠纷,由于离婚纠纷的特殊性单列出来.包括夫妻之间、父母、成年子女之间、未成年人监护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它的特点是当事人间有血亲和姻亲的关系,只有很特殊的情况下涉及到其他人和组织。处理这类型矛盾,基层调解人员都有一定的经验,就是"以和为贵",作为新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把握好这一点,既要对错误的行为批评教育,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情况,不 "上纲上线",就是遇到有轻微的违法侵权行为,也要以适当的方式,防止矛盾升级 1、坚持"两个原则" 一,坚持自愿、合法原则。首先调解并非必经程序,需在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调解的情况下方可开展.任何一方反对调解的,都不得开展调解.其次,调解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二,公平调解,不偏不倚。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地方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还考验着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其自尊会受到伤害,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抵触与怨恨.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调解之大敌,一旦被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衡.坚持公平调解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2.调解的步骤 一般而言,婚姻调解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接触阶段、深入交流阶段、总结结论阶段。 第一,初步接触阶段。在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委托调解时,一般调解员就会记录另一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如电话、手机等,即开始与对方当事人接触。一般而言,对于一调解员的传唤,另一方一般会有三种回应模式:第一种:冷漠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20%左右.比如,当调解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态度非常不配合,说:"我不想给你谈,有什么事你让男他或女她直接找我",然后"啪"将电话扣掉.甚至有的当事人一听到是调解员,随即就会干脆地将电话扣掉.遇到这种情况,调解员要抱着理解和宽容的心态。本来,处于离婚边缘当事人的心态就烦躁易怒,(有点象更年期女人),对方脾气大了一些,也是性情所致.对于冷漠回应的当事人,应婉言告之协商离婚是有利于双方的处理模式,希望对方考虑几天,过一些时候再与其联系。第二种:消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30%左右.比如,当调解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并不拒绝,而是直接问:"那你们现在的方案是什么?条件是什么啊?财产怎么分啊?"一般情况下,初次与对方沟通,不要直接就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因为对方刚刚知道自己的身份或来意,思想上敌意很大,并且回复往往不是理性的,因此,只要初步接洽就可,而正式的协商,最好还是给对方几天的思考时间,再另行约谈最好。第三种:积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50%左右.比如,另一方非常配合调解员的传唤,并同意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协商和交流.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开始,当然并不意味着调解成功概率的增加,但对于找到双方的差距,自然是非常有利的。

家庭暴力

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11.25国际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日”法律讲座 一、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定义 1993年,联合国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即不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私人生活中,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引言: 美国《侨报》2月5日文章,原题:李阳案判决应成反家暴的起点。 ?一段知名的中美跨国婚姻终结了。“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与美国妻子Kim因北京法院认定李阳存在家庭暴力行为,2月3日被判离婚。法院认定,李阳在婚后对Kim进行多次殴打,一年回家仅20天,存在“家庭暴力”与精神暴力,随之走近人们视野的便是家暴这一全球性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定义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家暴”是指亲密伴侣或前伴侣的行为导致身体、性或心理伤害,包括身体侵犯、强迫性行为、心理虐待和控制行为。它是一个跨越了国界、意识形态、阶级和族群的全球问题。据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它在中国存在,在美国同样。 ?中国妇联近日发布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可以说中国家暴问题并不乐观。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表述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一定伤害后果” ?一是表现在家庭暴力的持续时间上,如果对方长期存在家庭暴力情形,可以认定对受害方造成伤害,从而认定构成家庭暴力;

婚姻的危险之家庭暴力

婚姻的危险之家庭暴力 婚姻家庭的暴力虽然在当前社会已经有一定的减少,但是还是存在于很多的家庭之中。我们现在理解的家庭暴力,已经不止局限于之前的男性用武力对待女性或者孩子等,现在更是发展到了冷暴力、软暴力等等形式。家暴是一种让人无法直视的行为,是一种痛苦的不堪回首的记忆,是一种无法磨灭的折磨。为建立良好的生存环境,我们都应该拒绝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原因 1.个人素养的缺失。由于性别的差别,男性在身体素质上相对高于女性,但是现在的家庭中,也有很多女性采用家庭暴力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地位。在现在社会中,个人素养得到很大的提升,但是还是有一些人对暴力有一定的倾向性,这是我们在接受社会伦理和规范的时候,没有树立起良好的作风的体现。个人素养主要是指我们能够尊重彼此,在婚姻中是一种举案齐眉的样子,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是我们应该坚持的,个人的素养是我们必须养成的,不管发生什么事,我们都应该培养自己的价值指标,正确面对现实。 2.原生家庭的影响。家庭是我们的第一个老师,对我们的影响是无法替代的。当前社会中的我们,生存和生活压力大,很多时候都是以一种戾气、暴躁等在生活中体现出来而没有避开孩子。在这种没有温暖,只有暴力、争吵等等冰冷的家庭影响下,成长起来的孩子注定也是悲剧的。他们的认知中,暴力是解决矛盾的最直接最快速的方式,这也成为他们成年后解决问题的方式。在他们的婚姻中,暴力,也在所难免了。 3.情绪的失控。我们的情绪都是有一定限度的,当这种失望、暴躁、痛苦、哀伤等等的负面情绪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后,就会达到我们生理和心理的极限。突破极限之后,爆发成为一种无法改变的方法。情绪的控制是一门学问,我们都应该好好学习,好好控制,学会发泄。 4.性格的缺失。我们的性格养成大部分是在童年时期,但是也有后期的改变。性格缺陷是一种我们很难意识到的。他们总是盲目自信,无法与他人沟通,无法接受否定。当他们在实际婚姻中因为某些原因导致他们性格的畸变,家暴就产生了。这是他们为维护自尊,保护自己地位的手段。 5.生存的压力。我们生存和生活压力都是很大的,特别是有了孩子以后,我们的生活压力就更大了。压力大了,我们能够承受的也就少了很多。生存下,如果

论婚姻法中于家庭暴力的圆与缺

论婚姻法中于家庭暴力 的圆与缺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论《婚姻法》中于家庭暴力规定的圆与缺 内容概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培养丰富人性的土壤。家庭对社会对个人都有深刻影响。家庭是否和睦,关心到社会的兴旺与发达,关系到国家的繁荣和发展。家庭对于我们,我们之于家庭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不可分离。然而家庭氛围各有千秋,有幸福美满,有濒临崩溃,有风平浪静,有暴力连连的家庭。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而在我国家暴事件的发生则数不胜数,那家暴在我国发生有何特殊原因?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又有什么不足之处?如何做到真正的保障人权及妇女的尊严?诸如此类等等,下面就以鄙生之拙见,稍作阐述。 关键词:婚姻家庭暴力冷暴力立法与执法完善概念 自人类慢慢觉醒之时,那潜藏在大脑中的荷尔蒙注定在萌芽,在生长,也许,从人类最初的沟通交流中,婚姻这个名词不会出现,但它的代名词早已伴随着人类的觉醒而出现。而家庭的存在则是以婚姻的存在为前提。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提到家庭暴力,也许大家并不陌生,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发生频率最高,而其主要受害对象则是处于弱势群体中的妇女,这就必须想当然的引起国家和立法者的注意,然而在以往,我国对于家庭暴力主要套用《刑法》的故意杀人罪,伤害罪或虐待罪等条款,但由于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达不到刑事处罚的最低标准而使执法机关

难以介入,随着时间的前进,案件频繁发生,后果和影响逐渐扩大。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3条规定了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救助措施和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对受害者的社会救助,对施暴者的行政处罚,对受害者的民事救济,然而,这对于解决具体的家暴事件来说,仍然是微不足道的。 在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出的,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以此概念来定论家庭暴力,有些不妥,特别是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的前提,不一定非有行为参与。在第48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一条规定(一下简称宣言):为本《宣言》的目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是可能造成身心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虽然此条比较广泛,但它全面的阐述了,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我国对家庭暴力概念立法时应当借鉴国际立法的优点,这样才会更加全面的解决家庭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更好的维护人权及尊严,能进一步改善立法的缺点,让那所谓的“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再成为立法的缺陷。 在我国《婚姻法》中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五条中都有规定有关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硬性规定。虽然自1995年以来,各省、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

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婚姻法考察课论文)

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 【摘要】我国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只规定了身体暴力的行为,其实现实生活中不仅仅只存在家庭暴力,还有冷暴力、性暴力。家庭暴力的存在对受害人、家庭、社会有着严重的危害结果,针对此,笔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具体形式和危害结果。结合目前法律对其规定并提出一些法律建议,【关键字】家庭暴力危害结果法律建议 家庭暴力在当代社会是一个普遍的话题,尤其是对于法制国家而言。家庭暴力就犹如社会发展的一颗“毒瘤”,会对社会产生阻碍作用。为此笔者从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具体形式、危害结果、以及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及笔者我提的一些法律建议等来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立法不完备和执法的可操纵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执法原因。我国的法制发展到现在还没有一部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相关内容都是分散在各法之中,如民法、宪法等,而且都是很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操作不强。 2、国家机关的态度是家庭暴力孕育产生的社会源泉。国家机关认为家庭暴力产生于家庭内部,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国家机关介入只会使得事情更加模糊不清。正是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思想,给予家庭暴力提供了机会。 二、“家庭暴力”的具体形式、危害结果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家庭暴力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进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东西进行进攻等。 (2)语言暴力(冷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性暴力:存心进攻性器官、强迫产生性行为、性接触。 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1、侵犯基本人权,危害身心健康。家庭暴力对受害人造成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但由于精神上的创伤是内在的,更容易被忽视,但精神上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 2、破坏家庭正常生活,妨碍孩子健康成长。家庭暴力除了对孩子身体上造成不同程度的直接伤害外,对正在成长的孩子还造成许多负面影响,将会影响到他们最终成为成熟的大人、成熟的父母。 3、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发展。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无论是对受害者本人,还是对整个家庭,抑或是对社会而言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所以,禁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就就显得尤为迫切。

家庭暴力如何解决

家庭暴力如何解决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父母对子女或者对自己的亲兄弟姐妹施暴也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心理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反家暴和谐婚姻“六字诀” “信任、理解、宽容”三个词,信任被排在首位。 信任,相信而敢于托付,这是夫妻感情的基础所在。没有信任,不但不能保证爱情的专一,还会破坏对方的心理平衡,对家庭生活感到厌倦,对爱人产生反感,其结果只能使婚姻破裂。 理解,站在对方的立场看问题。每个人的爱好不同,尽可能满足对方的心理需求并为对方提供方便。否则,失落感便会油然而生,不满、烦恼、怨恨也会接踵而至,进而导致各种不和谐因素。

论《婚姻法》中于家庭暴力的圆与缺

论《婚姻法》中于家庭暴力规定的圆与缺 2013级政法学院法学1班程续涛201340320144 内容概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培养丰富人性的土壤。家庭对社会对个人都有深刻影响。家庭是否和睦,关心到社会的兴旺与发达,关系到国家的繁荣和发展。家庭对于我们,我们之于家庭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不可分离。然而家庭氛围各有千秋,有幸福美满,有濒临崩溃,有风平浪静,有暴力连连的家庭。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而在我国家暴事件的发生则数不胜数,那家暴在我国发生有何特殊原因?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又有什么不足之处?如何做到真正的保障人权及妇女的尊严?诸如此类等等,下面就以鄙生之拙见,稍作阐述。 关键词:婚姻家庭暴力冷暴力立法与执法完善概念 自人类慢慢觉醒之时,那潜藏在大脑中的荷尔蒙注定在萌芽,在生长,也许,从人类最初的沟通交流中,婚姻这个名词不会出现,但它的代名词早已伴随着人类的觉醒而出现。而家庭的存在则是以婚姻的存在为前提。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提到家庭暴力,也许大家并不陌生,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发生频率最高,而其主要受害对象则是处于弱势群体中的妇女,这就必须想当然的引起国家和立法者的注意,然而在以往,我国对于家庭暴力主要套用《刑法》的故意杀人罪,伤害罪或虐待罪等条款,但由于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达不到刑事处罚的最低标准而使执法机关难以介入,随着时间的前进,案件频繁发生,后果和影响逐渐扩大。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3条规定了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救助措施和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对受害者的社会救助,对施暴者的行政处罚,对受害者的民事救济,然而,这对于解决具体的家暴事件来说,仍然是微不足道的。 在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出的,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以此概念来定论家庭暴力,有些不妥,特别是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的前提,不一定非有行为参与。在第48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一条规定(一下简称宣言):为本《宣言》的目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是可能造成身心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虽然此条比较广泛,但它全面的阐述了,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我国对家庭暴力概念立法时应当借鉴国际立法的优点,这样才会更加全面的解决家庭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更好的维护人权及尊严,能进一步改善立法的缺点,让那所谓的“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再成为立法的缺陷。 在我国《婚姻法》中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五条中都有规定有关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硬性规定。虽然自1995年

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院: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精华版) 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 小编熬夜总结整理出来30个案例的审判精华,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2、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网恋”时代,更应惜缘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网恋”、“闪婚”已不再罕见,“千里之外”的异地恋也逐渐盛行,但随之而来的大量离婚纠纷,尤其是子女出生后产生家庭矛盾而引发婚姻矛盾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年轻人本身感情经历少,心气过重,对待婚姻关系不太严肃,稍有矛盾就诉诸离婚并不是明智之举,法院在审理时亦应当以引导当事人互相谅解、共同维护婚姻关系,不应轻易判决年轻夫妻离婚,而更应注意给闹矛盾的双方留下缓冲和解的空间。法院判决不离婚时亦在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中要注重多沟通和磨合,增强责任意识,在面临冲突时多相互体谅和宽容。同时,也要引导上一辈老人注意不可过多干涉子女的婚姻生活,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多放手让子女自行处理婚姻中的问题,为维护子女小家庭的和谐努力。 3、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莫把婚姻当作获利工具 典型意义:伴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的步伐,围绕农村土地的各种纠纷也出现上升趋势。如本案中的情况,张某一家把获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这样的仓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础而极不稳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也都是极度不负责的做法,更存在着法律和财产上的风险。金钱买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终

《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及案例分析

34岁的李女士如今有两个小孩,大的3岁,小的1岁。丈夫在外经商。按理说,李女士本该过着幸福和乐的生活,但是,由于丈夫的火爆脾气和屡次对她实施的家暴的行为彻底让李女士对这段婚姻失望透顶。 李女士的丈夫秦某在外经商,家里的经济生活还算富裕,所以李女士为了照顾孩子和公婆就安心的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可是好景不长,秦某在外经商经常遇到不顺心的事,最开始回到家只是一句话都不说,后来发展成一不顺心就对家里的人大吼大叫。最终,演变成了可怕的家暴。 据李女士回忆:丈夫第一次打我,是他外出做生意的时候。那时候,我们还没有生第二个孩子。儿子半夜啼哭,他说我不哄着孩子,吵他睡觉。我辩解了几句,他从床上下来踢我,差点把我踢倒在地,还踢到我剖腹产的伤疤处。他说:“嘴巴那么贱,再顶嘴我还会打你!” 就这样,有时候仅仅因为一点小事,秦某都可能控制不住自己的脾气对刘女士是有踢又打。更严重的时候,他还会打孩子。一般秦某打孩子的时候刘女士都不能上前维护,否则秦某就认为是刘女士把孩子惯坏了。 对于秦某多次对刘女士的打骂,秦某的父母多次劝导刘女士要多多包涵和忍耐,说秦某脾气一直不好,等事情过去就好了。 可是事情没有想象中发展的顺利,接二连三的家暴和对孩子的打骂终于触碰到了刘女士的底线,她决定带孩子回娘家,并且与秦某离婚。但是秦某的父母始终不肯让刘女士把孩子带走。刘女士决定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律云律师观点: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危害家庭中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也极易引起青少年的性格扭曲和心理创伤,更是对人民生活的安康、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近年来家庭暴力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这一严峻的社会问题。 诸如像刘女士这样的遭遇在现实生活中不在少数,通过法律渠道对家暴的处理我们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弱者的女方一定要有举证意识。其次不要在发生家庭暴力后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忍气吞声,白白被打、被欺负。现实中很多案例证实,一再忍让的后果,往往会使施加暴力一方更猖狂、更肆无忌惮。 其次受害方应当积极注意收集证据,这主要包括经常被法院所认可的证据,如:报警记录、验伤报告、证人证言、认错书等。 最后要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

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婚姻法考察课论文)

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 【摘要】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只规定了身体暴力的行为,其实现实生活中不仅仅只存在家庭暴力,还有冷暴力、性暴力。家庭暴力的存在对受害人、家庭、社会有着严重的弊端,针对此,提出一些解决的方法,但是这些方法都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 【关键字】家庭暴力冷暴力弊端解决方法 一、家庭暴力在现当代社会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尤其是对于法制国家而言。家庭暴力就犹如社会发展的一颗“毒瘤”,会对社会产生阻碍作用。从十六大开始我们国家就提倡要建立法制国家,所以对家庭暴力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至今为止我们国家没有一部单独规定关于如何惩罚家庭暴力的法律,家庭暴力的有关内容散于其他的法律之中,主要有婚姻法、民法、宪法等。因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之中,而婚姻法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其必须对家庭暴力要作出有关的规定。本文就对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进行阐述。 一、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民法院对离婚调解无效,且有此项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此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现行的《婚姻法》有三处规定了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可以作为法定的离婚事由,可以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孕育产生的历史文化泉源。由于长时间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也已经在人们的内心深处烙下了深深的印记,人们很难在短时间将此思想摒弃,接受我们现在所提倡的“男女平等”的思想。尤其是封建礼教对女性自由的扼杀,“三从四德”就是最好的体现。三从四德完全剥夺了女性的自由,其依附于自己的父亲、丈夫、儿子,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权,以至于出现男性对女性身体、人身侵害时,在当时的社会都认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久而久之,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已经把男性对女性的侵害视为合法的、合理的。 2、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孕育产生的经济原因。一般而言,男性的工作能力较之女性要更强,所以男性经济收入一般高于女性也是必然的。女性有了婚姻之后最多的选择是呆在家中处理一些家庭中细琐的事情,这就使得女性与外界联络、沟通的机会大大减少了。前面两个原因的出现会使得女性产生一种自卑的情绪,所以很多女性在内心里老是想着自己的丈夫在外面工作很辛苦,回到家对自己发发脾气也是很正常的。正是因为此种现象的存在,使得家庭暴力的发生更加猖狂。 3、立法不完备和执法的可操纵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执法原因。在前面本人已经提到过,中国的法制发展到现在还没有一部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祁阳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2015年,县妇联、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共同成立了祁阳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并于2015年11月10日举行了挂牌仪式。自婚调委成立以后每天都有1位“和事佬”坐班。2016年婚调委主要向规范化发展,制定学习制度、例会制度、培训制度。截至目前,共召开例会3次,参加法院旁听庭审培训2次,心理学、开设婚姻家庭关系学讲座2次;另外,调解委员会注重情法并融,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大量民间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目前共受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183起,接待来访当事人364人,其中和好71对,表示暂缓离婚56对,顺利协议离婚56对。笔者身为该婚调委的兼职调解员,总结了如下具体作法和经验: (一)掌握接待的尺度,给来访者一个温馨宽松的环境 婚调委的办公地点设县民政局一楼,分别设立接待室和调解庭。接待室设在婚姻家庭矛盾高发地——婚姻登记处旁边。调解室也叫“离婚缓冲室”,给到离婚登记处准备离婚的夫妻,缓最后一口气。若夫妻俩还是犹豫不决,比如说有一人不愿意离婚,就可以去坐一坐。离婚缓冲室的布置比较温馨,人在里面容易静下来。通常到我们这里来访者有以下表现:有的大呼小叫、有的哭哭啼啼、有怨声载道、有命令式、也有心平气和来的,面对这些来访对首先我们要调整好心态,笑脸相迎给于温暖,老话说得好巴掌不打笑脸之人,一杯清茶可以让你成为她们倾说对象,但是现实工作中也有些来访对象不管你怎么样

处理或接待她们都不如意,面对这样的来访者,我们的做法冷处理,让你有充分说话的机会,待她们情绪稳定了再和她们慢慢谈,如我接访一个来访者,一到我们妇联办公室,就大呼小叫,指手划脚的说话很不礼貌,面对这样的来访者,我们采取的措施是冷静处理,先将其搁置一旁不急于处置,让她们自我感觉一下她们的做法不够妥当,待她们情绪稳定下来、心情平静下来,再和她们慢慢交流,这样才能有更多机会了解到事情真相,因为她们发泄的过程也是吐露真情的时刻。对那些老弱病残的来访人员,我们会给她们一个微笑、一张凳子、一杯开水、一声问候、一个简单的搀扶,让来访者能与我们心贴心的交流,更能积极配合我们一同来处理事情,为我们顺利协调打下基础。对那些寻求帮助的弱势人群,我们总能感同身受的去体谅她们,设身处地为她们着想,让她们能够感受到我们不歧视她们,是她们值得信赖娘家人,能为她们办事的。 (二)掌握调解的技巧,最大限度保证家庭和睦 1.矛盾缓和 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情绪疏导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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