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查封、扣押是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予以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实施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经费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适用情形】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或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实施查封、扣押。

第六条【具体对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不易移动的或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七条【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

第八条【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查封、扣押的证据主要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审批】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十条【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等;

(四)排污者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一条【执行】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第十二条【送达】《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场交付排污者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收,排污者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

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排污者负责人或受委托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执法人员应予注明,并可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保管】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第十四条【损失赔偿】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排污者承担;扣押的设施、设备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第三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申请解除】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证明其已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核查与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已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解除查封、扣押;

(二)未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维持查封、扣押。

第十七条【主动解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排污者不构成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不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第十八条【解除通知】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

扣押措施被解除的,还应当通知排污者领回扣押物,无法通知的,应当进行公告,排污者应当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逾期未领回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排污者自行承担。

扣押物无法返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法移送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及有关法律文书、清单。第二十条【检查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

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相关法规适用】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因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查封相关规定

查封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 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 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 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 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 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 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 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 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 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 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 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 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九、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 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 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 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二十、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 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侯登记参照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二十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 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XX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

[XX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的主要任务 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摘要】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努力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大力推进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按照全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纲要和县"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生态环境建设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环境保护和建设并重、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深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大局观念,正确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眼前与长

远、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以自然生态保护、生态安全为中心,以生态建设工程为先导,实施生态战略,推进全县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使全县人民群众尽快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之路,促进全县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质量要求,注重实效,因地制宜地进行区域布局,分类指导,促进生态良性循环。 2、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农艺、生物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封山育林与发展农村新能源相结合,退耕还林与发展养殖相结合,重点推广一批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实用技术。 3、坚持治理与开发并重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开发、农民脱贫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实现生态环境的根本改善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坚持建设与管护并重的原则。在合理开发利用各类自然资源,科学安排整治措施和建设内容的同时,依法对资源和建设工程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确保建设一片,成功一片。 5、坚持发挥科技优势,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行业技术指导和施工管理,大力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和技术,不断提高我县生态环境建设的科技含量的技术水平。

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监理实施方案 依据交通部的《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法律,结合过去在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的环境工作经验,制定环境监理的任务、方法和程序。 一、工程概况 珲乌高速公路吉林至荒岗段工程建设项目JS01合同段的路基、路面、桥梁工程施工。本合同段主线起点桩号为K4+700-K11+800,7.1km,吉林连接线K0+000-K4+641.84(K4+641.84=主线K4+700),4.642km;设大桥232m/1座,公铁立交桥2座(K2+565铁路桥607米,K8+451铁路桥307米),天桥1座,通道桥8座,跨线桥1座,匝道桥5座,涵洞31道(16道盖板涵、15道箱涵),圆管涵23道。路基挖方239.9万立方米,路基填方186.6万立方米,水泥稳定碎石基层35.9万平方米,面层40万平方米,其中:吉林北互通挖方总量122.7万立方米,现浇跨线桥1座,匝道桥5座,通道桥5座,涵洞17道。(工程量较大,需要边通车边施工,互通内还有石油管线2处,是我标段的重点和难点) 二、环境保护监理的控制目标: 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提高项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按交通部、建设部等部委和吉林省的有关规定,对工程施工所带来的生态环境、水土流失、景观影响及环境污染及施工后期的场地恢复等问题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达到环保验收目标。 三、环保工程监理概述 1、环保工程监理的内容 环保工程监理的内容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声屏障、排水工程、绿化工程等。 2、环保工程监理程序 3、环保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4、环保工程监理工作方式 以上内容类似于工程监理,只做简单叙述。 四、环保工程监理要点 (一)、声屏障工程监理要点 1、检查声屏障设计单位的环保专业设计资质。 2、检查声屏障两部分设计图纸(屏障、基础)的完整性。 3、声屏障的材质、尺寸检验 a、供货厂家提供监测报告,产品合格证;

查封扣押相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

东太湖大道南侧,夏蓉街西侧住宅地块项目 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苏州绿地江城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绿地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1. 工程等级:二级,建筑使用年限为50年,建筑场地类别为Ⅲ类。建筑最大高度:33m。 1.2.本工程项目2#、3#、4#、8#、11#楼均为地上十一层,地下一层,高33m,建筑面积分别为5802.32㎡;5293.27㎡;5809.61㎡;7443.99㎡;5802.32㎡;5484.45㎡,框架剪力墙结构。32#、33#、37#、38#、39#、43#、44#、45#均为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建筑高度均为15.8m,均为异形柱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分别为2516.88㎡;

3358.29㎡;3366.45㎡;3360.11㎡;3356.19㎡;3358.67㎡;2525.97㎡;2523.46 ㎡;1866.89㎡。 二、监理工作依据: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1、监理控制要点:环境保护监理的主要任务一方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如噪声、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应达标、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另一方面对营运和施工期的环境而配套建设的环保工程进行施工监理,确保“三同时”的实施。 2、监理原则:由于环境保护监理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监理组在从事工程 3 1 了解建设过程的具体环保目标,对敏感的保护目标作出标识;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对施工方案中环保目标和 环保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3)审查施工单位的临时用地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临时用地的恢复计划是 否可行;

03-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

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 中国生态经济网来源:南宁市环保局网站 前言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和社会繁荣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南宁市生态环境,是改善投资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是我市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系统工程。要确保这一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完成,需要有一个具有长期指导作用并能广泛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为此,我们在《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广西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广西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指导下,制定本规划,并纳入南宁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这对于作为广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首府南宁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现状及发展趋势制定。 本规划确定规划期为30年,分近期、中期和远期规划。从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实际出发,本规划对全市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中的一些重要方面进行规划,主要包括:植树种草、水土保持、防治石漠化,防治酸雨,机动车尾气治理,噪声达标区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土地、天然林、珍稀动植物等自然资源保护,矿山生态恢复与建设,水资源保护等。 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概况 南宁市地处南亚热带,广西南部偏西,在东经107°45′~108°51′,北纬22°12′~23°32′之间,属南亚季风气候区,年均降雨量约1246毫米,常年平均气温21度左右。全市面积10029平方公里,辖兴宁、新城、永新、城北、江南五个城区以及郊区、邕宁县、武鸣县。1999年全市总人口281万,壮族占63%,市区人口为128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年月日桂环委字·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改、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注意布局的合理性,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厂址选择时,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参加,以便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批制度。 一、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同时提出。 二、按《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或总投资额计算,符合区计委、建委桂建设字()号文《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权限的通知》)所规定需报区建委(或由区经委)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书面材料征得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并报区环境保护局认可,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不排或很少排放污染物又无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粮食(不含粮油加工)、文教、科研、卫生、旅游、农林(不含围垦、垦荒、森林采伐)、城建(不含独立的煤气工程)等; (二)在特殊环境保护地区(即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等不影响自然景观和不造成环境污染的非工业性项目,并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的; (三)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均较少而且毒性低的工业项目; (四)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经过技术改造后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数量以及毒性将比原来明显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审批权限的通知》中除区建委(或区经委)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以及乡镇、街道企业,原则上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项目所在地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多而且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或能在生物体内蓄积以及强致癌的剧毒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二)在特殊环境保护区建设可能破坏自然景观或污染扰民的项目。 在执行前一、二款规定发生争议时,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与该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裁决。 四、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项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委托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的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查封、扣押的期限种类

查封、扣押的期限种类 核心内容: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涉案场所、设施、财物所实施的一种临时性处置行为,不具有最终处置性,因此,查封、扣押应当有明确的期限,主要有一般期限、延长期限、特殊期限及除外期限。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查封、扣押的期限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4种期限,即一般期限、延长期限、特殊期限和除外期限。法定期限届满,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及时归还当事人或另行处置。 1.一般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对查封、扣押期限的起算日期没有具体规定,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开始计算。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场制作并交付。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不在查封、扣押现场,行政机关只得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情形,查封、扣押的一般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2.延迟期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案件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查封、扣押的期限延长30日。 所谓情况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违法情形比较复杂,行政机关不能在30日内顺利完成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实体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行政相对人转移或者隐匿财物,逃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有必要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 由于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会继续限制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处置权,因此,期限延长决定不能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自行决定。一旦认为有延长必要,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30日期限届满之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延长的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在30日期限届满之前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这是对当事人知情权和寻求法律救济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查封、扣押的期限只能延长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案件处理的情况如何,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绿化环保监理实施细则(改)

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工程概况 山西省山阴至平鲁(晋蒙界)高速公路是国家规划的“7918网”中荣成至乌海高速公路在山西境内的一部分,也是山西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三纵十一横十一环”中第二横的组成部分。它的建成将起到承东启西的作用,对加强山西省与东部发达省份的经济联系、改善山西省北部欠发达地区的公路运输条件,保持晋北乃至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提高我省的综合经济能力将产生深远影响。 项目起点位于山西省朔州市山阴界合盛堡,接灵丘至山阴高速公路,经山阴、吴马营、向阳堡、平鲁、小路庄、凤凰城,止于朔州市平鲁区二道梁,接内蒙古自治区拟建的十七沟至大饭铺高速公路,路线全长108公里。 路线主要控制点:大运枢纽、吴马营、平鲁、郑家营、省界二道梁。本项目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建设标准,设计速度100km/h,路基宽度26米,全线实行全封闭、全立交、全部控制出入,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1级。 本线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全段落包括匝道互通地段的标志、标线、隔离栅、护栏、轮廓标、防眩设施、里程碑、百米牌、公路界碑等。 第二章监理工作范围 1、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平山高速公路k224+000-k261+400段范围内的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监理工作。

2、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造价人才网自施工准备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和工程协调。 第三章监理服务的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2、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3、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4、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除对承 包人施工的质量、进度和费用进行监理外,还应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5、配合建管处的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工程移交工作。 6、本项目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GG10-2006)要求的工作内容进行。 7、其它建管处要求配合、工程监理协调的工作。 第四章监理工作目标 1、质量目标: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且质量评分不低于90分;竣工验收 的质量评定优良。 2、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无责任死亡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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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目录 1. 施工准备阶段环境保护 (1) 2. 路基施工阶段环境保护 (2) 3. 桥涵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要点 (3) 4. 路面施工环境保护要点 (5) 5. 环保工程细则 (5) 6. 生态环保、水土保持措施 (8) 7. 噪声防治 (9) 8. 大气污染防护 (9) 9. 水污染防治 (9) 10. 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1) 11. 社会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2) 12. 施工环境保护用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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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1.施工准备阶段环境保护 1、生活服务区 施工单位的生活区选址基本上应采取避让的措施,避开各种生态敏感点,尽可能租用当地的民居,尽可能避开农、林等生产用地。并规定:生活服务区污水和洗车污水,不得排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所规定的I、II类水域。生活垃圾堆放点应选择30m范围内无生活用水和渔用水体的废弃沟凹或废弃干塘。堆放点应无直通沟道与邻地相通。不得向垃圾点内排放生活污水。施工人员如自建宿舍,应配套建设简易厕所,简易厕所尽量建成有冲洗水和粪便回收装置的流动厕所。 2、临时施工便道 临时施工道路的周围环境的潜在影响主要是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和水土流失及扬尘等污染,主要防治措施有: (1)严格规划临时施工道路的路线走向,按照合同要求建设在征地界以内,并尽量利用现有道路,以减少植被破坏为首要原则。对于因地形限制等原因建于征地线以外的,施工结束后均应进行复耕,恢复其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 (2)施工便道应保持平整,设立施工道路养护、维修专职人员,及时洒水清洁保持运行状态良好,减少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控制为昼间75dB以下,夜间55dB以下。夜间在居民区附近禁止施工便道的作业。 3、临时材料堆放场地、搅拌场地和预制场 临时材料堆放场地及拌和场要求必须有明确的边界,并砌筑围墙,以便控制对临时借地外围土地的不合理占用。若对农、林等生产用地的占用无法避免,则在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场地四周应有疏水沟系,防止雨水浸湿,水流引起物料流失。水泥和混凝土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采用敞篷车运输时,应将车上物料用篷布遮盖严密,并要求:(1)拌和站距离学校、医院、疗养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不宜小于300m,减少拌和站对环境敏感点的粉尘和噪声污染。拌和场和预制场地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夜间55dB。不能达标时,夜间应停止作业。 (2)冲洗砂石料的废水其悬浮物含量大,需建沉降池,悬浮物进行沉精品文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八条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

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 环境保护监理细则 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年*月

监理实施细则报审表工程名称: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1、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等。 3、施工区、生活区等区域环境基本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中有关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处置、水土流失、生态影响等的基本资料和经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 5、环境保护监理合同、环境保护监理规划、施工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条款。 6、施工设备、材料等的出厂技术资料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文件和资料。 三、监理工作流程

图1环境保护监理基本信息流程

四、工作范围及工作重点 1、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核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环境保护措

施及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符合要求。 3、督促施工单位与当地环保部门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了解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标准,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支持。 4、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跟踪检查,对环境保护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及验收。 五、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 1、环境保护监理范围内污染源调查细则 (1)通过对施工区污染源分布情况调查,根据污染源分布的总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好环境监理工作。 (2)对原地形地貌的破坏,施工完成后必须予以恢复。临时便道的修建,如对地表水系造成影响,施工中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对原来的地表水系要予恢复,防止地表水土流失或造成堵塞,排泄不畅。 (3)取土场,弃土场的使用和恢复。施工弃碴不得弃入当地河、湖,不得影响现有地表水系,应集中在指定弃碴场地。 (4)污水处理完要经有关部门检验达标后再按设计要求处理。施工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地表,也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中,应设污水沉淀池、气浮池,施工中产生的废碴、废液应按有关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排放;施工营区的生活污水,必须建立适当的污水处理措施,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之中。 (5)施工营区的环境保护。施工营地要进行适当绿化,以便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放置运至当地的垃圾处理点,不得随意丢弃。施工营区有专人进行卫生清扫,搞好环境卫生。 (6)施工影响区的恢复。施工结束后,应按照原地貌特点,进行土地复耕,地貌恢复并进行绿化,清除一切施工垃圾;硬化的地面、地表临时建筑予以凿除。

《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技术指南(导则)》

《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技术指南(导则)》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促进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融合,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明确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编制的任务、程序、内容和成果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市级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编制。 2 术语和定义 2.1三区三线 “三区”指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三线”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1。 2.1.1城镇空间 城镇空间是重点进行城镇建设和发展城镇经济的地域,包括已经形成的城镇建成区和规划的城镇建设区以及一定规模的开发园区2。 2.1.2农业空间 农业空间是主要承担农产品生产和农村生活功能的地域,以田园风光为主,分布着一定数量的村庄。农业空间包括耕地、基本农田、园地、畜牧与渔业养殖等农业生产空间,以及农村居民点等生活空间3。 2.1.3生态空间 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4。 1《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厅字[2016]5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4]2477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4]2477号)

2.1.4城镇开发边界 是指为防止城镇无序扩张和无序蔓延、优化城镇布局形态和功能结构、提升城镇人居环境品质,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城镇集中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空间边界5。 2.1.5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6。 2.1.6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7。 2.2资源承载力 指在可以预见到的期间内,利用本地能源及其自然资源和智力、技术等条件,在保证符合其社会文化准则的物质生活水平条件下,该国家或地区能持续供养的人口数量8。 2.3环境承载力 指在某一时期、某种环境状态下,某一区域环境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支持能力的限度9。 2.4生态安全格局 指由事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关键性保护地构成的结构完整、功能完备、分布连续的生态空间布局10。 2.5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5《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2019年6月稿) 6《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2019年6月稿) 7《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9王金南,蒋洪强等. 环境规划学[M]. 中国环境出版社, 2014.

环境保护监理规划与细则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理(管理)规划及细则 一、工程概况 二、职业健康安全监理(管理) 1、施工现场安全监理 详见本工程《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自我管理 (1)总监理应对项目部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危险源辨识的能力和自我防意识; (2)对施工现场危险源进行辨识,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和目标、指标、管理方案一览表; (3)制定应急响应和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4)配备应急设施,灭火器、急救药箱等; (5)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如绝缘鞋、绝缘手套、棉鞋、防寒衣、耳塞、口罩、凉帽等; (6)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做出健康指导。 三、环境保护监理(管理) 1、环境保护监理的围 工程环境保护监理的围包括施工区域和工程影响区域。指承包人及其分包商的施工现场、工作场地、生活场地、施工道路,建设单位项目部办公场地,项目监理部工作区域以及在上述围施工可能会对周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区域。 2、环境保护监理的目标 满足环保排放要求,节约能源,杜绝恶性环境事件。 3、环保监理的任务

工程环境保护监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施工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4、环境保护监理的职责 (1)项目监理部是对建设项目相关方施加影响的责任部门;(2)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项目监理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是对相关方施加影响的主要责任人; (3)项目部监理人员人人都有对相关方施加影响的权利和义务。 5、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理(管理)容 (1)熟悉工程资料,了解环境现状; (2)编制监理规划、细则中环境保护监理的相关容; (3)工程开工前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及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4)在监督检查承包人的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责任落实情况;(5)对施工现场和环境影响区域的环境因素进行辩识、评价,制定重大环境因素一览表和目标、指标、管理方案一览表; (6)对施工现场、工作、生活及施工影响区域进行检查,对没有按有关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监督相关方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恢复; (7)及时掌握环境监测成果,并作为向承包人发布环境保护监理指令的依据之一; (8)编写监理月报(含环境保护监理容); (9)评价工程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是否已经达到相关法律、法规

实施查封扣押不可缺少四种执法文书

实施查封扣押不可缺少四种执法文书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这一规定赋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安监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必须规范使用执法文书,2010年7月15日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规定的执法文书式样,仅仅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种,在具体操作中,还有四种文书不可缺少。 一是查封扣押审批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封扣押职权,从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来说,行政强制应当经行政机关首长批准;对重大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行政强制,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即使是实施暂时查封或者暂时扣押这种即时强制措施,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也应事先报批,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事先报批时,应当在即时强制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而且在危急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取消强制措施。《安全生产法释义》在第五十六条解读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指出,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要经过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因此,实施查封、扣押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制作查封扣押审批表。

查封扣押审批表由案件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和领导审批意见三部分组成。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由、当事人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等),承办意见主要包括基本事实、法律依据、物品拟查封扣押地点、承办人签名、时间等,审批意见包括领导意见、领导签名以及时间等。 二是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实施查封、扣押这种强制措施时,在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同时,必须当场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当场将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收。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一般要写明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产地、特种等物品基本信息,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必须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盖章,一式两份,有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留存。 三是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审批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

环保法实施细则

环保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下文是新环保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共6章,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内容有:①适用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规定应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 电磁波辐射等。②通过规定排污标准,建立环境监测、防污设施建 设三同时,交纳超标准排污费等制度,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 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 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 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

***********改建工程一标段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 二○一六年十二月

签署页

目录 1. 建立环保监理体系 (1) 2. 施工准备阶段环境保护监理 (3) 3. 路基施工阶段环境保护监理 (4) 4. 桥涵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要点 (5) 5. 路面施工环境保护要点 (7) 6. 生态环保、水土保持措施 (7) 7. 噪声防治 (8) 8. 大气污染防护 (9) 9. 水污染防治 (9) 10. 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1) 11. 社会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2) 12.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用表 (13) 13. 附环保体系框图

1.建立环保监理体系 为了更好的落实G220阜南会龙至洪河桥段改建工程第一合同段工程建设环保管理工作,规范环保管理的工作程序,贯彻国家环保政策,降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我办成立G220阜南会龙至洪河桥段改建工程第一合同段总监办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环保工作办公室。 1、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监理环保管理体系框图:

总监办环保组织体系框图

2.施工准备阶段环境保护监理 1、生活服务区 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生活区选址基本上应采取避让的措施,避开各种生态敏感点,尽可能租用当地的民居,尽可能避开农、林等生产用地。并规定:生活服务区污水和洗车污水,不得排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所规定的I、II类水域。生活垃圾堆放点应选择30m范围内无生活用水和渔用水体的废弃沟凹或废弃干塘。堆放点应无直通沟道与邻地相通。不得向垃圾点内排放生活污水。施工人员如自建宿舍,应配套建设简易厕所,简易厕所尽量建成有冲洗水和粪便回收装置的流动厕所。 2、临时施工便道 临时施工道路的周围环境的潜在影响主要是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和水土流失及扬尘等污染,主要防治措施有: (1)严格规划临时施工道路的路线走向,按照合同要求建设在征地界以内,并尽量利用现有道路,以减少植被破坏为首要原则。对于因地形限制等原因建于征地线以外的,施工结束后均应进行复耕,恢复其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 (2)施工便道应保持平整,设立施工道路养护、维修专职人员,及时洒水清洁保持运行状态良好,减少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控制为昼间75dB 以下,夜间55dB以下。夜间在居民区附近禁止施工便道的作业。 3、临时材料堆放场地、搅拌场地和预制场 临时材料堆放场地及拌和场要求必须有明确的边界,并砌筑围墙,以便控制对临时借地外围土地的不合理占用。若对农、林等生产用地的占用无法避免,则在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场地四周应有疏水沟系,防止雨水浸湿,水流引起物料流失。水泥和混凝土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采用敞篷车运输时,应将车上物料用篷布遮盖严密,并要求: (1)拌和站距离学校、医院、疗养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不宜小于300m,减少拌和站对环境敏感点的粉尘和噪声污染。拌和场和预制场地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夜间55dB。不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所需资料清单

xxx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5-2030) 资料清单 环保局: 收集近5年的大气环境质量现状(SO2、NO2、PM10、PM2.5、CO、O3),大气监测站位图;水环境质量;地表水地下水的监测资料,监测图;噪声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区域环境噪声(工业区噪声、居住区噪声、商业区噪声、文教区噪声)及交通干线噪声监测资料;近5年的xxx环境质量报告书。 xxx主要污染源分布现状,各污染源的分布图;主要工矿企业的排污资料;各单位危险固废产生量、处理量;工业固废排放总量年度计划,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统计;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年度计划(SO2,烟尘,粉尘,COD,氨氮);十二五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责任书,主要污染物削减途径(总量控制与减排计划);xxx环境功能区划;xxx生态功能区划。 大型项目的环评资料(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工程和环评报告);各企业环评执行情况及环保验收情况;环评审批情况。 自然保护区规划报告(现有的及规划建设的)及图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环境污染控制目标及控制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大气、水、噪声、固废);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报告;xxx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近五年的环保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作计划;环境宣传教育材料及工作实施方案;群众来信来访、热线电话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

协委员提案的受理、登记、督办和反馈情况。 计划取缔关停企业名录;环境管理队伍建设情况;近五年来xxx 企业监管情况总结;12369环保热线日常管理情况;排污费的征收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督情况;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环境检测网络标准化建设规划。 关于法规方面的制定或执行情况总结;未来的计划安排。 园区近5年的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资料;园区近5年的xxx环境质量报告书;园区主要污染源统计资料;园区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报告;园区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及“十三五”规划;十二五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责任书,主要污染物削减途径(总量控制与减排计划)。 节能、环保、生态保护、工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十二五、十三五)。 国家级湿地保护区建设实施方案或建设规划(十二五、十三五)。 各园区年、项目验收报告产审核工作的报告。 城区内重点企业的环评、环保规划、清洁生产报告、项目验收报告。 热电厂(能源梯级利用;炉灰、炉渣制建材项目;生物质热电余热大棚;蒸汽管网铺设等)相关项目等项目立项书、科研、初设、实施方案、项目验收报告等。 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涉及指标:(规划基准年2014年)空气污染指数<100的天数超过275天;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交通干线噪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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