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整体上市中的母子公司吸收合并

国企整体上市中的母子公司吸收合并
国企整体上市中的母子公司吸收合并

?国企整体上市中的母子公司吸收合并

? 2008-08-26 10:52:07 文/左宏、张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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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并购方式,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成本存续公司,而被吸收公司注销法人地位的合并形式。这种方式既有利于减少行业的竞争对手,提高行业集中度,又有利于缩短上市周期,提高上市效率。当前通过母子公司吸收合并实行整体上市已经成为整体上市的重要方式之一。经过多年剥离上市政策的实施,中国绝大多数国有集团形成了属下拥有一家或多家上市公司的格局,为母子公司吸收合并提供了条件。通过吸收合并实现整体上市,要求母子公司体系满足三个特定条件并符合政策规定。因此,选择使用吸收合并方式推进国企整体上市应格外慎重,还要力求方案设计的科学合理,保证方案定价的公平公开,充分考虑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一、以吸收合并为手段的国企整体上市模式

从已经发生的吸收合并整体上市案例看,操作手段主要为换股吸收合并,即通过“股份”的传递实现非上市股份与上市股份的“对换”。在具体操作中,母子公司双方究竟谁担当吸收合并的主体,谁担当吸收合并的目标并没有固定的要求,关键看如何便利。从实际案例看,既有母

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如上港集团(600018.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吸收合并上港集箱(原600018.SH);也有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如葛洲坝(600068.SH)吸收合并控股股东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还有子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如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旗下的东方电机(6 00875.SH)通过定向增发吸收合并东方锅炉(600786.SH)。但一般而言,由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更有利,能更好地利用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便利。从吸收合并主体的选择及定位看,以吸收合并为手段的国企整体上市可分为两类。

1、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担当吸收合并主体。在中国国有集团模式下,旗下拥有一家或多家上市公司并不少见。一般来说,上市公司位于国有集团母子公司体系的二级或三级上,即上市公司是国有集团的二级或三级子公司,而母公司则专门从事管理而非业务工作。在此基础上,要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就要把集团属下上市公司以外的非上市资产全部(或主营部分)注入上市公司。在吸收合并模式下,就是由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担当吸收合并主体,对母公司及其他非上市公司资产实施吸收合并,这样做的优点很多:(1)上市公司已存续一段时间,对资本市场融资及资本运作规范有丰富的经验;(2)换股吸收合并的对价股份来源更为广泛,既可以面向被合并对象或其他战略

投资者定向增发实现,也可以面向社会大众公开增发实现,还可以配股实现;(3)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拥有较规范的议事日程,从董事会到股东大会都已形成较成熟的议事规则。因此,以上市公司作为合并主体在吸收合并方案运行过程中会更便利、更规范、更迅速,从而为资本运作赢得宝贵的时间,并且形成的各类文本也能更加规范可行,成功的概率更高。

2、作为非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成为吸收合并目标。在一般的吸收合并中,吸收合并主体通常处于“主动”地位,主动搜集信息、召集谈判等,而吸收合并目标则“相对被动”,往往在吸收主体提出条件的基础上“讨价还价”。而在以整体上市为目标的母子公司吸收合并中,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经常担当吸收合并主体,作为非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非上市公司则经常成为吸收合并的目标,但二者的地位是对等的,并且吸收合并的谈判和交易往往是善意的,是集团公司统一的战略安排,服从统一的战略目标。需要说明的是,母子公司吸收合并要首先理顺股权关系,通过逐步的和多次的资本运作消除交叉持股等现象;其次,经过多次的改革以后,国有集团下属公司已发展成为统一目标下的“独立市场主体”,彼此之间并不是仅仅听命于集团公司,而是很大程度上依托市场和自身利益权衡做出资本运作决策;最后,吸收合并的实现可能不是一

次完成,需要前期一系列的资本运作和股权调增作铺垫才能实现。

二、适合吸收合并的国企母子公司类型

通过吸收合并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并实现国企整体上市的方式,是指在母子公司体系中,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含国企母体)之间吸收合并,一方存续另一方注销法人资格,从而实现将非上市公司资产植入上市公司而整体上市的方式,国企母子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实现整体上市通常采取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的方式。这种方式要求国企母子公司体系满足三个特定条件并符合政策规定:(1)母公司已经是比较规范的股份制公司;(2)母子公司各自的业务范围差异不是过宽过大;(3)国有股的持股主体已经明确并符合政策要求。

1、母公司已经是比较规范的股份制公司。要求母公司已经是比较规范的股份制公司,是因为资本市场是各国竞争的高级形式,要求规范而有竞争力的主体上市,只有规范公司的上市才能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促进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因此,整体上市国企必须是已经完成改制的,没有历史遗留问题和包袱的规范公司。而从中国国有集团发展历史看,绝大多数国企从一开始就承载了许多“非市场非企业”的职能,如人员安臵、社会稳定、社会福利等等,实践证明,这样的国企没法长久生存,更没法参与国际竞

争。因此,要推动国企全面改革和全面转型,做好“五个推进”:一要推进国企经营机制转换和股份制改造;二要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将国有资本集中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三要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解决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状况;四要推进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出资人制度、财产组织形式及法人治理结构;五要推进政企分开,引进竞争机制,实现规模经营。然而,当前中国国企全面改革和全面转型并未完成,许多国企仍存在主业不清晰、历史包袱重、冗员多等问题。如果不先完成规范的股份制改造,而“带着历史包袱去整体上市”,不仅不能发挥整体上市的优势,反而会拖累国企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2、母子公司各自的业务范围差异不是过宽过大。要求母子公司各自的业务范围差异不是过宽过大,是因为整体上市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关联交易,有效整合资源,而吸收合并的最大优点在于减少竞争对手,提高行业集中度。只有保证整体上市国企的资产完整性和业务链的有效衔接,才能真正实现提高国企竞争力的目标。要做到这一点,国企母子公司各自的业务范围差异就不能过宽过大,否则,难以完成资产的有效整合和业务链的有效衔接。然而,中国国有集团的形成有其特殊性,“马铃薯堆堆式”的集团化改革造就了巨无霸式的企业集团,但其本质仍是“一堆

堆独立的马铃薯”,资产的业务独立不相干,且业务范围过宽过大。这种集团公司的迅速成立虽然实现了规模的“跳跃式增长”,但却无法直接带来竞争力的同等提高,相反,过于多元化的战略使集团公司找不到主业方向,分不清产业链骨干,影响了整体竞争力的提高。经过多年改革,绝大多数国企的业务已经清晰,主业已经突出,但仍有少数国企的业务范围差异过宽过大,不利于实现资产的有效整合和业务链的有效衔接。这样的国有集团暂时不宜整体上市,而要首先对资产和业务充分整合,保证资产完整和业务链的有效衔接。

3、国有股的持股主体已经明确并符合政策要求。要求国有股的持股主体已经明确并符合政策要求,是因为不论是推进国企全面改革和全面转型,还是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深化,都必须明确国有股的持股主体。只有明确国有股持股主体,才能保证整体上市国企的国有资产有针对性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而当前在中国,国有股的持股主体并不明确,这带来系列后续问题。一方面,缺少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通过吸收合并实现整体上市后,国企变为国有上市公司,应该由代表国家的机构持有股份,而当前中国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有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资部门和汇金公司,前两者属于政府机关,很难承担公司投资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后者

则主要针对金融资产而言,不能在全部公司推行;另一方面,各地对国有股持股主体确定的操作方法互不相同,都处于不断摸索和试点的阶段,既有部分地方国资委直接持有的,也有委托投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持有的,如不及时规范可能导致新一轮的“国有资产产权不清晰”。因此,在国有股的持股主体尚未明确或者尚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不能通过吸收合并推动整体上市,否则,结果适得其反。

三、吸收合并上市的定价及小股东利益保护

通过母子公司吸收合并实现整体上市的操作存在两个难点问题:一是如何确保定价公平合理,保证国有资产价值得到公允反映;二是谁代表国家持有国有股的股份,这都是母子公司吸收合并方案应该重点明确的问题。此外,还要注意明确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措施,如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信息知情权、优先认股权、用手投票权和用脚表决权、委托投票权、资产处臵权、引导中小股东远离二级市场的投机危害等。可以说,要成功实施吸收合并,就要保证吸收合并上市方案的科学合理,保证吸收合并上市定价的公平公开、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1、吸收合并上市方案设计的科学合理。设计科学合理的吸收合并上市方案是顺利推进吸收合并整体上市工作的重要步骤。一份科学的吸收合并上市方案至少应该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吸收合并后谁持有存续上市公司股份,是实体国有集团还是国资委或国资经营公司应该明确并且符合政策要求,否则难以通过,如东软股份拟吸收合并东软集团实现整体上市最终未获通过,很大程度上缘于“员工持股会不能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见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的限制;二是换股价格和换股方式的确定,这涉及到交易的公允和公平,通常集团国有资产按1元/股计算,而上市公司股价按照某一基准日收盘价或基准日前3 0天的平均价溢价一定比例计算;三是现金选择权的设臵,将股东明确分类,区别不参与实施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强制实施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和自愿选择是否实施现金选择权的股东三部分,保证股权清晰并不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四是大股东承诺,包括在既定期限内不转让、不托管、不收购股权以及达到一定的业绩承诺等等。

2、吸收合并上市的定价公平及公开。通过吸收合并实现国企整体上市的操作中,换股吸收合并用得最多,主要因为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是一种市场交易定价机制,通过总市值的对比确定一定的换股比例,进而实现资产与股份的对换。在吸收合并上市中,如何做到定价公平及公开十分重要。一方面,要严格遵循市场化定价的原则,确保定价公平。不论是非上市的母公司资产还是已经上市的子公

司资产都要按照市场定价机制确定其价格,具体表现为市场实际买卖中的每股市场价格。值得注意的是,母公司在未上市前并没有实际交易的每股市价概念,但应该进行适当的价值评估,体现为相对原始资本股的适度溢价,不能简单按照1元/股折算,这样的定价大大低估了国有股多年的经营增值;另一方面,要保证信息披露,确保定价公开。价值评估有较大的主观成分存在,往往容易引发争议,如果能将定价的原则及程序方法公开,则会大大增加信息的透明度,赢得投资者的认可与支持,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并为吸收合并上市方案的顺利实施增加印象分和可能性。

3、吸收合并中的中小股东利益充分保护。吸收合并尤其是国企整体上市中的吸收合并作为一种高级的资本运作形式,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大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谈判或者说是“管理层”和“管理层”之间的谈判,涉及大量的关联交易,并且过程和程序相当复杂,操作难度较大。在此过程中,如果不能明确措施充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则小股东很容易失去知情权和话语权。具体来说,吸收合并中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做好小股东利益保护工作:一是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充分保护小股东的知情权,不论是方案的具体内容还是定价的具体操作都应当让小股东知悉,从而保护其准确决策;二是做好方案设计工作,充分

保护小股东的表决权,这主要表现为现金选择权的设臵。通过设臵现金选择权让小股东自愿选择是否继续持有公司股票,还是卖掉公司股票表现,这不仅保护了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从小股东的行为也可以反映二级市场对整体上市的态度;三是引导小股东理性投资,防止投资者盲目炒作“整体上市概念”,形成过高的价格预期,进而承受价格巨大落差的风险;四是在方案中引入优先认股权、委托投票权等设臵,保证上市以后小股东可以享受更多的利益保护。

作者:左宏金海泰资产市场研究中心

张晓杰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

时间:2008年第6期

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程序及注意事项

页眉 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具体操作步骤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吸收合并程序,第二部分是登记程序。具体如下: (一)吸收合并程序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1)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对合并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公司法没有规定。对此可以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以下简称合并与分立规定)第21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即: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通过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我国公司法第39条、第66条、第106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并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合并公告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登记程序 1、因合并而保留的企业(A公司)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因合并而终止(解散)的企业(B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的吸收合并

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改制成为合伙企业? 网友咨询:请教各位专业人士,数年前,几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类的)。现在根据国家政策,须转变为事务所,是合伙企业。其中只有位股东有资质成为新事务所的合伙人。但是,新事务所使用的依然是老公司的资源,包括名称,注册资金,工作场地和员工。请问: 、新老公司之间是否还有任何关联? 、老股东(非合伙人)的利益,如何依法保障呢? 公司重组改制律师解答:提问中提到“现在根据国家政策,须转变为事务所”,不知道是什么政策,能否提供该政策?根据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无法转变为合伙企业,只能是注销该有限责任公司,然后新成立合伙企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没有关联性;至于如何保障非合伙人的利益问题,公司重组改制律师认为可以根据合伙合同进行约定。 公司合并纠纷来源: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合同转变为一个公司行为。 ★公司合并纠纷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司吸收合并全流程

公司吸收合并全流程 公司吸收合并:是公司合并的一种形式,即公司兼并,一个公司主体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与公司新设合并不同,公司新设合并是公司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所需提交文件: 一、存续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后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各合并公司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后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3、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4、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国有企业合并程序

实施合并的国有企业一般要经历如下程序: 1.参与合并的国有企业在合并前,应各自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2.合并的报告经批准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谈判,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商谈合并的有关事宜。 3.经批准被合并的国有企业,应对其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在此基础上,被合并国有企业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清册一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4.被合并国有企业应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估价,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 5.被合并国有企业应以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依据,综合考虑国有企业职工、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底价。 6.被合并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转让的成交价低于底价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7.合并成交后,合并国有企业和被合并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签署产权转让协议,包括价款的支付方、付款日期等。合并国有企业的应付价款一般应在合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资格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合并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合并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8.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被合并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后,应编制合并成交日的财务报表,报其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合并国有企业接收被合并的企业的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后,应及时组织入账,并编制合并成交日的财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在企业合并协议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论采用何种合并方式,由于合并后企业的股本数量、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都发生了变化,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在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情况下,被解散的企业,还必须向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的登记手续。 以上以参与合并的至少一方是国有企业为例,说明了企业合并的一般程序。在会计上,主要工作包括:①核实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②确定拟成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③确定拟成交的净资产的支付方式与时间;④法人消失方的销账,续存方的立账。

(完整版)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程序及注意事项

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具体操作步骤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吸收合并程序,第二部分是登记程序。具体如下: (一)吸收合并程序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1)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对合并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公司法没有规定。对此可以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以下简称合并与分立规定)第21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即: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通过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我国公司法第39条、第66条、第106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并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合并公告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登记程序 1、因合并而保留的企业(A公司)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因合并而终止(解散)的企业(B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3、合并登记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根据广东省工商局的登记指南): 第一部分:公司合并的有关材料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基本原理及作用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基本原理及作用 摘要:在我国资本市场制度逐渐成熟以及并购国际化的潮流背景下,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这个经济环境的优势,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好的平台,也取得了更高的经济效益,开拓了市场。在“新兴加转轨”制度的支持下,我国上市公司有了更好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市场和制度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上市公司需要规范地进行吸收合并,切实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司制度,主要包含立法原则、股东义务、程序制度以及市场监管等。 关键词:并购法律;吸收合并;公司并购;并购监管 Abstract:In China's capital market system gradually mature and merger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background, listing Corporation make full use of the economic environment, bringing a better platform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but also has higher economic benefit, to open up the market. In the "system of emerging and transition" support, China's listing Corporation have a better development, but there also exist some problems, mainly in the market and the system of the two aspects of the problem. Listing Corporation needs to carry on standard absorption merger, earnestly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to establish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company, mainly includes legislative principles, obligations to shareholders, system and market supervision. Keywords: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law; merge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merger regulation

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存在问题环节梳理

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存在问题环节梳理 第一部分外资企业合并的流程 外资企业合并开始准备阶段须知 一、公司合并,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审批。 二、因公司合并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 三、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 四、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 五、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因为A吸收合并B后的企业性质仍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那么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A和原B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原A 和原B公司投资总额之和。 A吸收合并B,需要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商务部颁发批准证书。 具体的合并手续

一、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报送合并协议、董事会决议、合并后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等文件。公司合并协议应包括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合并形式、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等。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 二、审批机关应自接到上面的有关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复。 三、拟合并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做出初步批复之日起10 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四、拟合并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A)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 (二)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三)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合并。 六、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A)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加入方公司(B)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七、公司合并的申请人的公司(A),应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之日起30日内,就因合并而解散、存续公司的事宜,到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有关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手续。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 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2015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015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 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委同意。 禁止投资范围: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 权不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合资,向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或注资、注股(经国资委批准除外)。 限制或控制投资范围:非金融类企业审慎对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控制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 (二)立项 1、可研: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委托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重大和境外项目应招标选定可研编制单位。 2、投资分析: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分析报告,产

吸收合并重组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吸收合并重组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一、吸收合并及其优点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其他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合并。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同时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简单的说,有A、B两个公司,A是吸收合并方,B是被吸收合并方,那么吸收合并完成后,A公司存续,B公司注销,最后只剩下A公司一个法人主体。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的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企业内外资源的整合,减少同业竞争 通过吸收合并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内部同业竞争和资源整合问题,减少企业管理层级,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2、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公平,减少不公正的关联交易 不公正的关联交易过多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痼疾,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关联方获得收入、转移利润的现象屡见不见,这不但违背市场定价的公允性,而且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通过吸收合并,有利于减少竞争对手和关联方,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减少关联交易。 3、有利于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拓宽融资渠道 通过吸收合并完善公司的业务发展,企业可以迅速的做大做强,实现与我国我国资本市场的顺利对接,这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4、有利于完善公司产业链,提高核心竞争力 大部分公司往往专注于单一的行业,公司会面临产品单一、业务单一的风险。为了延长产业链,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通过吸收合并,可以解决上下游的产业整合,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和一体化经营的公司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二、吸收合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不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实物资产; 3、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实物资产转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移; 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二)营业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是转移无形资产要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通过案例看公司如何吸收合并

通过案例看公司如何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成为存续公司,而被吸收公司注销法人地位的合并方式。目前,国内集团公司或者母公司实现整体上市时多采用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这种方式不涉及现金流动,无论存续方是上市公司还是母公司或集团公司,都不必通过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来购买被合并方的全部资产和股份, 由此可以避免因吸收合并过程中大量的现金流出,保持合并 方企业即存续公司的企业实力,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种并购形式,关键是确定发行与换股价格、换股比例、换股方式、换股数量等,所以,通过换股吸收合并实现整体上市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下面我们讨论吸收合并的相关问题,为了便于读者的理解,通过案例分析使复杂的问题尽量简单。 (一)吸收合并的主要形式 1.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上市公司注销 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于母子公司发展的需要,便于股权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将实现在证券交易所整体上市,同时注销原上市公司。如2008年10月,上海电气集

团股份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输配电股份公司实现整体上市。在这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母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与吸收合并上电股份同时进行,母公司发行的A股全部用于换股合并上电股份,不另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吸收合并完成后,上电股份公司的股份(母公司持有的股份除外)全部转换为母公司发行的A股,其终止上市,法人资格因合并注销,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母公司。 2.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 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随着集团公司的业务发展,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提高集团整体运作效益,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法人地位。如2008年1月,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软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这次换股吸收合并,东软股份作为合法存续公司,东软集团法人注销,股东对集团公司的出资按照一定比例全部转换为东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全部并入东软股份。这种吸收合并是以上市公司存续,通过换股改变上市公司股东的过程,集团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相对前一种吸收合并,这种方式程序略简单、时间更快、成功率更高。

企业吸收合并注意的问题

所谓企业吸收合并指一个企业完全兼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吸收合并的结果是吸收方发生股权变动,也发生资产上的变动,被吸收方丧失法人资格,资产包括负债并入吸收方,被吸收企业的股东成为吸收企业的股东。 吸收合并在我们主要有购买式和承担债务式两种形式,后者是前者的变体,实质上以承担的债务作为购买的对价。这两种形式极容易与企业收购相混淆,有时候几乎不能分辨。严格说,这两种形式都属于企业收购后再合并,被吸收的企业股东出局,不再成为存续企业的股东。 企业合并的经济形式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横向合并是指生产、销售同一类型产生或提供同种服务的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之间的合并;纵向合并指统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实际上相互间有买卖关系的各个企业的合并;混合合并指经营领域相互独立无关联的企业的合并。企业合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企业增长来说,合并是一种比扩大生产更快的方式,可以增加厂商的规模,有利于管理者利益。合并可以使合并企业获得紧张的资源,如专利权,甚至是被合并厂商的现金、市场。避税也是企业合并的另一好处。税法和会计制度允许合并减少纳税,比如亏损厂商被高利厂商合并,其利润可以在两个厂商之间分享并可大量减少纳税义务。 吸收合并导致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吸收,兼并企业必须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这是企业吸收合并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不得违反。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均作了规定,本条解释也进一步给予了明确。在学理上,企业兼并后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三种学说:第一种协议说,认定兼并企业承担债务是兼并协议约定的结果;第二债务转移说,认为企业兼并导致债务转移,债权人如无异议,债务转移发生法律效力;第三种债务继承说,认为企业兼并导致被兼并企业消灭,其资产包括负债由兼并企业继承。三种学说各有千秋,但均反映了企业兼并债务承担的不变原则,即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当然由兼并企业承担,理论上称为彰武的当然转移、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等。

国企整体上市中的母子公司吸收合并

?国企整体上市中的母子公司吸收合并 ? 2008-08-26 10:52:07 文/左宏、张晓杰 ? 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并购方式,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成本存续公司,而被吸收公司注销法人地位的合并形式。这种方式既有利于减少行业的竞争对手,提高行业集中度,又有利于缩短上市周期,提高上市效率。当前通过母子公司吸收合并实行整体上市已经成为整体上市的重要方式之一。经过多年剥离上市政策的实施,中国绝大多数国有集团形成了属下拥有一家或多家上市公司的格局,为母子公司吸收合并提供了条件。通过吸收合并实现整体上市,要求母子公司体系满足三个特定条件并符合政策规定。因此,选择使用吸收合并方式推进国企整体上市应格外慎重,还要力求方案设计的科学合理,保证方案定价的公平公开,充分考虑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一、以吸收合并为手段的国企整体上市模式 从已经发生的吸收合并整体上市案例看,操作手段主要为换股吸收合并,即通过“股份”的传递实现非上市股份与上市股份的“对换”。在具体操作中,母子公司双方究竟谁担当吸收合并的主体,谁担当吸收合并的目标并没有固定的要求,关键看如何便利。从实际案例看,既有母

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如上港集团(600018.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吸收合并上港集箱(原600018.SH);也有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如葛洲坝(600068.SH)吸收合并控股股东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还有子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如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旗下的东方电机(6 00875.SH)通过定向增发吸收合并东方锅炉(600786.SH)。但一般而言,由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更有利,能更好地利用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便利。从吸收合并主体的选择及定位看,以吸收合并为手段的国企整体上市可分为两类。 1、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担当吸收合并主体。在中国国有集团模式下,旗下拥有一家或多家上市公司并不少见。一般来说,上市公司位于国有集团母子公司体系的二级或三级上,即上市公司是国有集团的二级或三级子公司,而母公司则专门从事管理而非业务工作。在此基础上,要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就要把集团属下上市公司以外的非上市资产全部(或主营部分)注入上市公司。在吸收合并模式下,就是由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担当吸收合并主体,对母公司及其他非上市公司资产实施吸收合并,这样做的优点很多:(1)上市公司已存续一段时间,对资本市场融资及资本运作规范有丰富的经验;(2)换股吸收合并的对价股份来源更为广泛,既可以面向被合并对象或其他战略

公司吸收合并流程及方法三篇

公司吸收合并流程及方法五篇 篇一:公司吸收合并流程需要材料及办理收费标准 公司吸收合并:是公司合并的一种形式,即公司兼并,一个公司主体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与公司新设合并不同,公司新设合并是公司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 (注:登报要求省市级公开发行报刊电话 010-5267728813811212117)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提交文件: 一、存续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后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对国有企业融资平台公司吸收合并进行市场化转型的业务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a18277928.html, 对国有企业融资平台公司吸收合并进行市场化转型的业务探讨 作者:赵立莉 来源:《中国市场》2019年第30期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竞争加剧,企业发展模式也随之变化升级,国有企业脱离固步自封的束缚,走出企业自身的局限性,把能够促进企业发展的资本技术引进来成为国内众多企业谋求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企业吸收合并提升资源整合水平,加强资产的深度融合,实现协同发展已经成为主流,文章正是基于这种背景下,对国有企业融资平台公司吸收合并民营企业的相关业务进行阐述,对吸收合并在促进国有企业转型、优化财务管理、发挥协同效应等方面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融资平台;企业吸收合并;国有资产保护 [DOI]1013939/jcnkizgsc201930038 1吸收合并的战略意义 国有融资平台企业一直承担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责任,尽管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平台公司是特殊时期的特有产物,具有生命周期。其承载的压力、风险、引起的社会矛盾问题不容小觑。因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作为地方进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的非财政投资方式主体,其存在资金的可承载能力、资源配置效率、投入产出效果、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地方经济意义重大,去平台化运营势在必行。 平台企业一般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资金充裕,发展前景广阔,将国有企业建成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的现代化企业,通过吸收合并市场发展前景较好的民营企业,一方面可实现互相学习、渗透彼此不擅长的领域,将优良资源整合,起到共同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国有身份与民营思维相辅相成,将国企的雄厚资本优势和民企的机制灵活优势集中,能够有效增强国有企业的市场活力、业务竞争力。从国企与民营相结合资源优势互补、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市场化股权运作。为了更好地顺应变化,力求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实现实体化、市场化和规范化转变。平台公司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吸纳资源,实现强强联合的目的,培育现金流,增强自身造血能力和市场化竞争实力,实现顺利转型。 2吸收合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保护 企业合并作为经济社会中资本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及快速提高企业规模经营效益的重要方法,为更好实现国有资本的放大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吸纳民营企业的敏锐

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范本

吸收合并协议 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住址: 邮编: 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住址: 邮编: 本协议于2008 年月日于签订。 鉴于: 1、甲、乙双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甲、乙双方拟实行吸收合并,甲方拟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拟解散并注销。 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吸收合并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基本情况 甲方基本情况如下: (一)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三)企业住所:北京市[]; (四)法定代表人:[]; (五)甲方截至200[]年[]月[]日经审计并经乙方确认的资产负债表(见附件一),评估报告(见附件二)。

第二条乙方基本情况 乙方基本情况如下: (一)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三)企业住所:北京市[]; (四)法定代表人: (五)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六)盈利状况:2005年、2006、2007年……[盈利/亏损]; (七)乙方截至200[]年[]月[]日经审计并经甲方确认的资产负债表(见附表三),评估报告(见附表四)。 第三条合并总体方案 双方就合并方案达成如下共识: (一)甲乙双方同意实行吸收合并,甲方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解散并注销; (二)甲乙双方合并后,存续公司甲方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即合并前甲乙双方的注册资本之和; (三)甲乙双方应于______年__月___日前完成合并及所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但,合并手续于该日前不能完成时,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办理时限。 第四条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继承安排 甲乙双方完成合并及完成所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之日起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甲方无条件承受,原乙方所有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债权由甲方享有。 与本次吸收合并相关的对债权、债务人的告知义务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执行。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全部资产及相关的全部文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书、各种账目、账簿、设备技术资料等;

公司吸收合并方案

吸收合并办理工商登记提交材料 一、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股东出资信息》 (三)合并各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五)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六)依法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七)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八)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九)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十)验资报告 (十一)新增加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十二)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十三)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五)存续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合并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规定提交的文件、证件。因合并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二、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列文件: (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四)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五)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六)依法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七)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八)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九)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关于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问题

关于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问题Questions :吸收合并有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那么在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应税合并与免税合并有什么不同呢?我最近看书,发现无论是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都会产生递延所得税,应税合并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是这样的吗?为什么会这样呢?免税合并是按账面价值转的,应税合并是按公允价值转的。而同一控制下采用账面价值,非同一控制采用公允价值。所以我觉得不应该是“无论是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产生递延所得税,应税合并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这同样的情况的。。。 请教各位哈~~~ Answer:首先,抛开会计和税务上对“企业合并”的概念界定差异不谈(会计上强调的是控制权转移,并且被合并方构成业务的情形;税务上强调的是法律形式上的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假定就同一事项,会计和税务都认为是合并,则由于“免税合并/应税合并”和“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是从不同角度所作的划分,即免税/应税合并是按照59号文规定的口径,从对价支付方式等方面来定义;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是从参与合并各方是否在合并前后都受到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角度来定义,因此是会存在交叉的,可能会形成四种组合:(1)会计上作为同一控制下合并,税务上作为免税合并;(2)会计上作为同一控制下合并,税务上作为应税合并;(3)会计上作为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税务上作为免税合并;(4)会计上作为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税务上作为应税合并。 再假设被合并方的原帐面价值与原先的计税基础一致,或者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应税合并下的新计税基础一致,则上述四种组合中: (1)在会计和税务上都以帐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依据,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 (2)在会计上以帐面价值为依据,而税法上以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计税基础,并需要被合并方确认所得,此时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但这似乎又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不得确认新的资产和负债的原则相矛盾。个人理解这是新准则没有衔接好的一个地方,有待以后改进。因为国际准则并未规范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IAS12中对“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的讨论,都是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为背景的;中国准则规范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但所得税准则在讨论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时,却没有就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留出相应的接口,导致出现矛盾。 (3)在会计上以公允价值为依据,税务上以帐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此时应按所得税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

外资企业吸收合并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 法律法规汇编 2004-11-12 目录

1、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3)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32) 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 (43) 4、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9)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51)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52) 7、海关总署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通知 (54) 8、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55) 9、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61)

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o第一节设立 o第二节组织机构 o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章股份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o第一节设立 o第二节股东大会 o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o第四节监事会 ?第四章股份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o第一节股份发行 o第二节股份转让 o第三节上市公司 ?第五章公司债券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 ?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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