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第一骗’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审判纪实

■?金融第一骗?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审判纪实

发布时间: 2006-06-22 16:41:15

中国“金融第一骗”国洪起因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骗3亿资金而案发,于3月15日走上被告席。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两天的庭审。6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国洪起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吴克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A、南辕北辙:检方指控其犯有两宗罪,辩方却作无罪辩护!

3月15日开庭审案。第一天的庭审时间从上午9点到晚上6点,第二天更是一直到晚上近7点才结束。合议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在两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激烈。检方指控其犯有两宗罪,辩方却作无罪辩护!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曾经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的起诉处副处长李营、检察员邓岩及代理检察员徐卫兵出庭支持公诉。

辩方律师的阵容相当强大,有国内知名刑辩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熟悉证券业务知识的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碧青和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羽正等8位辩护律师。

一边是额外承载了民众对国洪起之类“金融大鳄”愤怒情绪的国家检察机关;一边是代表了中国律师高水平的强大律师阵容;又一边是国洪起以“专家”自居,在指责控辩双方“拎不清”后进行的“精彩”自辩;且其辩题又关系到在“国债回购”这样一个证券市场中罪与非罪的判断。这一切,使该案注定会成为中国法律史上一个经典案例。

庭上,检方指控:被告人国洪起与因证券业务关系结识的时任广东证券公司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的被告人吴克夫。两被告人经事先商量,通过向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帐单,骗取了…宁禄投资?委托赛克赛思公司买卖国债理财的资产。

检方认为,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检方还指控,2003年2月间,国洪起在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2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被告单位山东九九有限公司、被告人国洪起刑事责任。

法庭辩论中,被告单位赛克赛思、九九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孙某某对检方的指控未提出意见。

庭上,实力雄厚的辩方为国洪起、吴克夫二人作无罪辩护,认为此案只是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为此均作无罪辩护。

辩方认为:从协议签订看,《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应…宁禄投资?的要求设计,赛克赛思公司参照既往业绩测算有期望收益的情况下订立,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赛克赛思公司具有履约的诚意。

从协议履行看,赛克赛思公司通过向广证融资方式向委托帐户存入3亿元资金,并交付了真实、有效的权利凭证,该权利凭证确认了委托帐户存入3亿元资金并享有该额度使用权及最终的所有权;国洪起以向广证的融资及向广证透支的标准券在委托帐户购买和回购国债,使委托帐户始终存有市值3亿元上下的国债;赛克赛思公司按约代偿了…宁禄投资?债务并支付了…宁禄投资?收益。

未能履约原因,是由广证方的行为造成,而赛克赛思公司具有偿付到期债务、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尚有能力履行到期义务;纠纷后亦积极采取措施,并变卖资产履行义务。

结果不可能发生。…宁禄投资?依据协议在合同利益不能实现时可以向广证主张权利,有救济手段,本案案发前,…宁禄投资?已将广证作为主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赛克赛思公司占有…宁禄投资?资产的结果不可能发生。

庭上,吴克夫提出,…宁禄投资?资产是交国洪起的,他没有占有、使用该资产,也未拿到任何好处。国洪起与吴克夫均提出,他们经事先商量进行合同诈骗不是事实。

B、检察官说:有证据证明,国洪起与吴克夫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庭上,检方指控国洪起与吴克夫经事先商量是事实。

检方举证,被告人国洪起作供述共有33次。如2004年12月23日,国洪起交代说:“我和吴克夫说过和…宁禄投资?合作的事情,也曾把协议给吴克夫看过,吴克夫觉得合作成本高一些,我说是帮朋友的忙。”

“2001年10月9日,我和妻子以及…宁禄投资?的人一起去西华路开户,吴当时在国外考察,我在电话里让他把先前谈好的事情落实一下,这样吴克夫就做了安排,当天就办好了开户手续。”

被告人吴克夫的供述共有28次,他多次予以承认。如2004年3月25日他交代:“实际上国洪起没有真正打入过资金,是我营业部做的假的保证金转入转出凭证,而没有实际

的资金进出,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做一个假的资金交割单给…宁禄投资?看,说明有3个亿资金打进他们帐户了,可以按照协议执行了。”

同日吴克夫又作交代:“国洪起打电话给我,让我先帮他打3个亿资金到宁禄帐上,早上打进去,晚上就收回来,不会造成公司损失的,这样协议就可以实施了,我就按照国洪起的意思打了3个亿到…宁禄投资?帐上,当时确实是欺骗了宁禄公司,因为根本就没有3亿元资金,只是在…宁禄投资?帐上空加,晚上再减去”。

“2002年3、4月份,…宁禄投资?公司电话约好要来,我就打电话给国洪起说:如果他们要打交割单,问题就暴露了。国洪起说:你打一份假的余额单给他们看就行了,其他的事他们是不会找你的。”

2004年8月25日,当检察官问到如何形成3个亿国债,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余额单给…宁禄投资?的情况?

吴克夫回答:…宁禄投资?帐户通过空加2个亿的资金,空加2991000张标准券的手法形成了3个亿的国债。…宁禄投资?帐户上形成的国债是通过空加资金和标准券形成的,因而是虚假的,国债额是零。

C、法官审理查明: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罪不可赦

本案的审判长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张亚静担当,并由业务骨干孙炜、马小卫组成合议庭,进行精心审理。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市知名法官周云霞始终参与旁听庭审合议案件,对审案进行全程指导把关。经精心审理合议庭认为,国洪起犯有两罪。

一是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国洪起是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国洪起因证券业务关系结识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吴克夫。2001年初,…宁禄投资?以4.47亿元资金(其中1.47亿元是他方委托…宁禄投资?管理资产)人民币买卖股票理财。因股票价格下跌,2001年9月21日,…宁禄投资?股票市值为29526.33万元,另有资金人民币10037.71万元。

同月,被告人国洪起与…宁禄投资?董事长陈某某双方经过商谈,达成赛克赛思公司帮助…宁禄投资?买卖国债理财的意向。同年10月7日,被告人国洪起指派时任赛克赛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国红新(国洪起之弟)到南京,…宁禄投资?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协议规定:赛克赛思公司以3亿元资金存入…宁禄投资?开设在西华路营业部的资金帐户,置换…宁禄投资?以2001年9月21日为基准日的市值29526.33万元股票、10037.71万元人民币资金,其中的1.47亿元由赛克赛思公司退还原委托…宁禄投资?进行资产管理的他方;赛克赛思公司负责…宁禄投资?开设在西华路营业部证券帐户内的3亿元资金买卖国债理财,期限为三年三个月,自2001年9月2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赛克赛思公司以3亿元为本金计算支付9%的年收益以及前期利息1000万元,到期后赛克赛思公司将3.1亿元

归还…宁禄投资?;…宁禄投资?帐户内的证券不得设置抵押,由赛克赛思公司提供1亿元国债划入西华路营业部作为履约担保。理财协议由西华路营业部监管。

2001年10月9日,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经事先商量,在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没有实际资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吴克夫根据被告人国洪起的要求指使西华路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向…宁禄投资?出具了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以及资金对帐单,并于当日下午,在…宁禄投资?的有关人员离开西华路营业部以后,再将转入…宁禄投资?帐户内的3亿元资金转出。…宁禄投资?取得上述转入凭证和资金对帐单以后,误以为被告单位交付了3亿元的置换现金,即根据协议约定,先后将市值29504.718万元的股票和10037.71万元资金向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交付。

同月26日,赛克赛思公司与…宁禄投资?签收了置换资产交接表。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在西华路营业部…宁禄投资?帐户上,通过虚增资金和标准券存入购买和回购国债,制造有3.1亿国债并正在履行协议的假象。

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获取…宁禄投资的全部资产后,被告人国洪起将…宁禄投资?的全部股票抛售变现资金,将…宁禄投资?资产中的1.47亿退还他方,将1.85亿余元资金转入被告人国洪起开设在西华路营业部赛克赛思公司帐户后占有使用。后被告人国洪起以理财收益的名义分8次共支付…宁禄投资?人民币5400万余元,其余资金至今未归还…宁禄投资?。

二是虚报注册资本罪。

被告人国洪起为达到增加被告单位山东九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的目的,于2003年2月期间,再以被告单位九九公司购买原材料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贷款1.6亿人民币,并将其中的1.5亿元人民币打入广东正安发展贸易有限公司,然后指使他人将该款连同其他资金工2.15亿元人民币,汇入西华路营业部以孙某某个人名义开设的资金帐户,再将资金取出汇入九九公司帐户。后被告人国洪起以九九公司名义向山东省济宁市工商局开发区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获得变更。

D、法院一审判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理依法皆服天下人

针对被告人国洪起、吴克夫及其辩护人无罪辩护的意见,一审法院作出针对性的评判:

针对合同诈骗辩方理由: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和被告人国洪起没有欺骗的行为。法院经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亦规定,公司所有资金调度和支付均由公司董事长批准或授权后办理,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摘自调动公司资金,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资金划付手续。各证券营业部严禁向客户提供各类透支交易或提供融资。(2)证人证言证明广证公司没有参与三方合作的任何环节。(3)西华路营业部存款银行出具的存款对帐单显示,2001年10月9日前后西华路营业部帐户均无上亿元资金进出的记录。(4)广东3.19专案审计报告,

证明发生在…宁禄投资?帐户仅有营业部客户保证金存取凭证而无实际资金流入流出营业部。(5)、吴克夫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称3亿元、1亿元、1亿元是“空加”,并供认…宁禄投资?帐户上形成的国债是通过空加资金和标准券形成的,因而是虚假的,国债额是零”。(6)、辩方未提供广证公司向赛克赛思公司融资的有效证明。综上分析:赛克赛思公司通过广证公司融资履行理财协议既为法律及广证内部规范所不允许,与事实不符。赛克赛思公司虽向…宁禄投资?交付了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帐单,但该权利凭证系通过违规操作获取,而帐户未有实际资金注入,并且该虚存的3亿元亦于当日虚取。据此,法院认为:赛克赛思公司与吴克夫相互串通编造交易记录并出示不实的权利凭证,使…宁禄投资?交付合同约定的置换资产,通过违规操作在…宁禄投资?帐户形成了3.1亿市值的国债,该国债全部被质押回购,实际可用国债的资产为0,这些与协议约定的“赛克赛思公司须将3亿元现金存入…宁禄投资?帐户”及委托专户帐户里的“资产均不得转移和担保、质押”相违背,被告人国洪起诈骗的故意显然。该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辩方理由:《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应…宁禄投资?的要求设计,赛克赛思公司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并具有履约的诚意。法院认为:履约的诚意通过履行合同行为体现,《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中规定的赛克赛思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将人民币3亿元资金存入…宁禄投资?帐户,而其以不实的权利凭证造成履行该义务的假象,骗…宁禄投资?置换资产,至案发均未有相应资金注入…宁禄投资?帐户,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赛克赛思公司有能力履行归还义务,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其已履行协议约定的小部分义务,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该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辩方理由:《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执行受到证券公司监管,赛克赛思公司占有…宁禄投资?资产的结果不可能发生。法院认为:《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监管方为西华路营业部,而赛克赛思公司的犯罪是与西华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吴克夫共同实施完成,设置的监管已无实际意义,事实上,赛克赛思公司自协议约定的履行日期至案发未有相应资金注入…宁禄投资?帐户,而占有、处分了…宁禄投资?如约交付的置换资产,…宁禄投资?通过各种途径主张权利请求得到相应救济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该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辩方理由:国洪起、吴克夫没有诈骗犯罪的意思联络。经查:虽然被告人国洪起、吴克夫对共谋诈骗当庭否认,但根据被告人吴克夫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分析,应当认定国洪起、吴克夫具有诈骗犯罪的共同故意。该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辩方理由:吴克夫提出没有占有使用…宁禄投资?的资产,也未拿到任何好处。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克夫明知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为不支付理财协议约定对价而取得…宁禄投资?置换资产,而为赛克赛思公司出具不实的权利凭证,使…宁禄投资?误认为已取得应得款项,交付置换资产;其帮助赛克赛思公司通过虚增资金和标准券存入购买和回购国债,使…宁禄投资?帐户形成市值3.1亿被质押的国债;在…宁禄投资?查询帐户资产状况时,故意向…宁禄投资?出具余额单,隐瞒国债被质押回购的事实,致…宁禄投资?继续被骗。其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客观上亦有诈骗的行为,对赛克赛思公司骗取…宁禄投资?起到不可或缺的

作用,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共犯。其实际没有占有、使用骗取财产,不影响其行为性质。吴克夫的该项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虚报注册资本辩方理由:九九公司实际注入2亿元用于验资,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法院认为: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认缴的出资额,九九公司在新增股东未缴资金的情况下以其贷款1.5亿元作为新增股东的出资,其实际资本并未因此增加,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系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实际资产状况不影响其行为性质。此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在被告人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不实的权利凭证骗取…宁禄投资?置换资产,并出示不能反映实际资产状况的资金对帐单,致使…宁禄投资?继续被骗,至案发未归还;被告人吴克夫明知赛克赛思公司和国洪起为骗取…宁禄投资?置换资产,仍为其提供不实的权利凭证及不能反映实际资产状况的资金对帐单,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被告人国洪起、吴克夫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达1.8亿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单位九九公司在被告人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以其贷款1.5亿元作为新增股东的出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被告单位九九公司和被告人国洪起的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国洪起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在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克夫在合同诈骗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侦查机关已查封、扣押、冻结赛克赛思公司相关资产,赛克赛思公司积极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归…宁禄投资?人民币500万元,对赛克赛思公司及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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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xx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xx年9月16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LFPX1ACA4A5XXXXXX”)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xx系被告赵xx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 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xx发放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之约定,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并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故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剩余本金9247.64元;2、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利息71.62元(暂计算到20xx年5月6日);3、被告赵xx、李xx支付自20xx年5月7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4、在被告赵xx、李xx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 “LFPX1ACA4A5XXXXXX”)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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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2014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另计);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借贷及从属担保关系,2012年2月,原告拟向被告二贷款人民币4000000元,应被告二要求,原告与被告一佛山分公司接洽,委托被告一对原告向被告二借贷人民币4000000元提供担保,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2012]金启委担字第[003]号《委托担保合同》,并同时签订《履约金保证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与被告二的借贷债务提供担保,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担保费人民币240000元,并约定了每日0.5%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同时向被告一交付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该保证金用于被告一提供担保时向被告二提交,不得挪为他用,原告履行完毕贷款偿还及其他义务后,上述保证金应予返还。2012年2月23日,原告将上述保证金向被告一交付完毕。 2012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成字第19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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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有义务及时更正错误征信信息 ——陈某与甲银行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信用是社会成员对民事主体经济上的评价,以其经济生活中的可靠性或支付能力为内容。侵犯个人信用利益,并不以错误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为构成要件。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监管规定,不及时更改错误征信信息,造成相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事实】 甲银行与陈某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银行于2013年3月13日向陈某发放贷款人民币422万元(以下币种同),借款期限为12个月。涉案贷款到期时,陈某未按时偿还本息。双方于2014年5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就涉案贷款的本金、利息、费用等还款金额及还款期限重新作出约定。陈某在2014年6月、7月、8月均按此《和解协议》偿还了欠款。至2014年9月底,陈某尚欠部分逾期利息、律师费,但甲银行告知其可以减免部分律师费和罚息。2014年9月30日,账户状态为“结清”。2014年10月17日,甲银行以“贷款还清”为由注销涉案抵押权。 2015年10月22日,因办理贷款业务,乙银行向征信系统查询了陈某的征信信息,查询的结果显示陈某仍有79,353元贷款逾期未还。陈某要求甲银行更正其征信信息,但甲银行未予更正。陈某遂起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XX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这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至________年我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数分别是: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目前各国均在寻求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在当前金融货币政策适度放宽,贷款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我们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笔者试就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解决对策提出如下思考:一、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出借方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合)、XXXX(以下简称XX)、XXXX(以下简称XX)和发展XX(以下简称发行)。借款方有农民个人、农村粮库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服务业等。________年108件有发行78件,有信合30件。________年42件,有信合17件、XX23件、XX和住房公积金办各1件。________年的399件有信合39件、书件、XX359件,XX这359件全是集中处理涉及农民的奶牛贷款案件。现在大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只有一部分的债权得已实现。近________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数分别是:90153 1,涉案标的为1360 2.4万 7.3万15 7.6万。通过统计发现:出借方中没有涉及XXXX的。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 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有些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

篇一:借款判决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诉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30号。 负责人田永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焦元章,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家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许花玉,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朱昌奎,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欧香红,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以下简称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社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焦元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称,2009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每个月还本息8997.54元,12个月还清;3、担保人对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至2010年5月7日止,欠本金73269.71元、利息985.44元未还(含已逾期借款本金5025.81元)。故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偿还贷款本金68255.15元(扣除2010年5月18日还借款本息6000元); 3、判讼被告朱昌奎、欧香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均未予答辩,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3、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每个月还本息8997.54元,12个月还清;4、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应在每月还款日当天16时前将应还的贷款本息存入指定的帐户,由原告扣收当月应还的贷款本息;5、被告朱昌奎、欧香红对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损害债权人的情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7、被告彭家旺、许花玉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09年12月18日向被告彭家旺发放贷款100000元。还款期限届至2010年12月18日。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至2010年5月7日止,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已连续2个付款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另查明,诉讼中,被告彭家旺、许花玉于2010年5月18日返还原告借款本息6000元。截至2010年5月18日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欠原告借款本金68255.15元未还(含未到期的借款)。再查明,被告彭家旺与被告许花玉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供与四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身份证明、被告彭家旺与被告许花玉的结婚证、被告彭家旺出具的借据、被告彭家旺经营的衡阳市雁峰家旺油漆店营业执照、贷款本息清单等证据证实。对原

201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word版本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引导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 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状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 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 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1X)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1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X年10月21日作出(201X)登民一初字第2113 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1X 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 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 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 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 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 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 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 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 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续。合同被解除后, 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明确支持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 和清理条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

最高院商事审判金融相关31个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二)

最高院:商事审判金融相关31个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二) 15、当事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不构成票据保证,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延伸到基础关系 ——成都市商业银行、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银通电脑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票据、债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1)民二终字第21号) 【裁判摘要】 一、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才构成票据保证。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因此,保证人抗辩权可以延伸到基础关系及买卖关系。 三、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主合同实际履行时有关标的物或履行期限有所改变,担保人也并非一概免责。 16、进口押汇行为的性质 ——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新疆国标经贸有限公司、新疆金邦钢铁有限公司、新疆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世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山口世达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新疆天基钢铁有限公司、孙新云、鲁新民、鲁新安、鲁建新票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2005)民二终字第32号) 【裁判摘要】 金邦公司在与中行新疆分行签订的两份进口押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因金邦公司不履行《开立信用证合同》中要求的如期付款义务,中行新疆分行在保留或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代金邦公司对外付款;金邦公司作为中行新疆分行的受托人,代中行新疆分行保管有关单据,办理该单据项下货物的存仓、保管、运输、加工、销售及保险事项,代为保管货物出售后的货款或将货款存入中行新疆分行指定帐户。其中,双方有关因金邦公司不履行如期付款义务,中行新疆分行保留或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约定,不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物的担保方式。因此,中行新疆分行在保留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委托金邦公司销售货物,也不构成《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物的担保的放弃。原审判决认定进口押汇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以货物抵押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完整版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完整 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案情 1993年3月5日,被告王振民因业务需要经陕县药材公司担保,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85万元,月利率为9.63‰,期限为6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85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购进医药缺乏资金,又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素表模板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素表 ()苏民初号提示: 1.为了帮助您更好的参加诉讼,保护您的合法权利,特发本表。 2.本表所列各项内容均系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如实填写。 3.您在本表中所填内容属于您依法向法院陈述的重要事实,并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4.被告对原告填写内容确认的填“√”,不予认可的填“×”,对于本表中遗漏的项目,您可以在本表中另行填写。 案件事实要素原告填写被告确认1.合同名称及签订日期《》年月日 2.诉请借款本金金额本金元,已归还元,尚欠元 3.借款期限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4.利率、罚息约定 年利率%,逾期上浮%,罚息% 5.付息、还款方式已付息元,还款方式为 6.诉请利息、罚息金额截至年月日,利息元,罚息元 7.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元,费元,其他元 8.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保证期间债务到期之日起月 保证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债务到期之日起月 保证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债务到期之日起月 保证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原告签名:被告签名: 9.抵押人?及抵押物, 抵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抵押人?及抵押物, 抵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抵押人?及抵押物, 抵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10.质押人?及质押物, 质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质押人?及质押物, 质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质押人?及质押物, 质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11.放弃举证、答辩期限是□、否□是□、否□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被告对异议项依次说明或另行补充: 被告签名: 原告签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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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 再审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杨家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文贵,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书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枫,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鹤,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尚朝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湛鸿,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舒,该行员工。 再审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口泉乡煤矿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一、原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缺乏证据证明。三份《借款协议》中的三笔借款最迟于20XX年12月31日到期。20XX年12月投资公司起诉口泉乡煤矿,口泉乡煤矿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投资公司于20XX年自动撤回起诉。20XX年10月,投资公司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投资公司提交的《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复印件,原审庭审中没有出示原件,也没有签名、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认定为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材料。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不是口泉乡煤矿的主管单位,根据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口泉乡煤矿的主管单位是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经济管理委员会。因此该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

上海金山法院发布涉银行案件金融商事审判和执行白皮书

上海金山法院发布涉银行案件金融商事审判和执行白皮书 (2019年11月3日) 两份白皮书分别对该院2018年度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金融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归纳,深入剖析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旨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则引领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完善风险预防体系和提供抗风险能力,切实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涉银行案件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2018年度)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辖区内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现将金山法院2018年度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一)收案量额整体回调 自2013年至2018年,收案数量逐年回调,2018年收案数量为106件,同比上升14%。2018年收案标的额总计近2.11亿元,同比下降31%。 (二)涉讼银行及对应案件类型相对稳定

在银行传统型资产负债表内业务产生的纠纷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与信用卡纠纷案件仍然占据前两位。 2018年受理的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中,涉及金山法院辖区内8家银行,收案标的额总计2.11亿元。各个银行涉及的案件类型相对固定。 (三)调、撤率同比上升 2018年度审结的106件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调撤案件占比60%,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2018年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仍然以信贷案件为主,该类纠纷因合同条款约定明确、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调、撤率较高。 二、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总体特点 (一)个人贷款纠纷数量同比减少 自2016年以来,金山法院受理的个人贷款纠纷案件数量有所减少,2018年共受理个贷46件,同比减少了8%。 (二)企业贷款纠纷标的额呈高位运行

金融借款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7846-37 金融借款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金融借款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依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

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目前,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法律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额贷款一般额度较小,利率较低,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小额贷款多用于扶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大学生创业等等。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借款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商业银行 被告:张A, 被告:张B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A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及罚息元(计算至XX年4月20日);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损失5200元; 上述合计元; 2、判决被告张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A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张A以装修店面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12月23日至XX年12月23日;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为确保债务如期清偿,被告张B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B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

种理由推托,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已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商业银行 XX年月日 篇二:金融借款纠纷起诉状作业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路二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行长 电话:010-******** 传真:010-******** 邮编:100876 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九路八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董事长 电话:010-******** 传真:010-******** 邮编:100876 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二十三路九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女,董事长 电话:010—67890654传真:010—12345678

强化金融审判服务实体经济 防范金融风险座谈会发言材料-积极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积极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是法院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新时代命题。今年年初以来,范县人民法院共受理金融类民事案件2570件,审结2194件,结案标的额1.2亿元。 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现代化水平。健全完善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做到金融案件当日立案、当场立案、申请人“最多跑一次”立案。充分利用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提高首次送达成功率。对系列案件集中快速审理,统一裁判尺度。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金融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35天。提供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网上送达等服务,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诉讼事项,金融案件网上立案率达80%。开设保全绿色通道,对金融机构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不要求其提供担保;对提供财产保全线索的,金融审判团队作出保全裁定后,及时移送立案庭进行网络查控,鼠标一点即可对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有效提高了执行效率,降低了执行成本。在诉讼服务中心提供最新的诉讼文书样本,供当事人查阅、参照。使用诉讼

费管理系统完善缴费服务,全面实现当场立案、当场缴费,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全方位构建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一是结合当前开展的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等专项活动,开展金融法官送法到企业、送法到基层、送法到社区活动。二是大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主动开展征求金融机构及民营企业意见座谈会,听取不同群体对金融审判工作及司法服务的意见和建议,逐一落实整改。三是每月定期为金融机构员工授课培训,补齐金融机构员工法律知识短板。在重大金融案件审判时邀请银行员工或群众参与旁听,提高公众防范能力。四是强化金融商事案件诉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主动融入到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格局中,为加快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示范文本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示范 文本 In order to solve or prevent disputes, through establishing certain legal relations and realizing some common interests and wishes, all parties to the cooperation reach an agreement after consultation, and all parties signing the agreement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bound.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解决或防止纠纷,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并实现某些共同的利益和愿望,合作的所有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签字的所有方具有法律效力并受约束。,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原告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村信用社。住所地: 修武县西村乡西村。 负责人郭松枝,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雪丽,女。 被告张战稳,男。 被告黄爱平,女。 被告许奔艇,男。 被告李有富,男。 原告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西 村信用社)与被告张战稳、黄爱平、许奔艇、李有富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昕独任审 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村信用社委托代理人付

雪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战稳等4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 3.344万元用于养牛,双方约定借款利率7.5‰,还款日期为20xx年2月15日,被告许奔艇、李有富自愿为其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20xx年2月15日被告张战稳、黄爱平借款到期后,以没钱还款为由拒不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认为借款人张战稳及其担保人许奔艇、李有富应承担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张战稳立即归还 20xx年2月28日在原告修武县西村信用社借款3.344元元及20xx年11月30日前利息14385.97元,20xx 年11月30日以后按月息13.2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许奔艇、李有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被告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近日,丰县法院对2010年以来审理的10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纠纷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案件特点 个人借贷案件比例高。2010年以来,该院个人借贷案件占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3%。涉案被告人借款多用于购房、购车和做生意。 转贷的现象增多。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及时诉诸法律,而是通过转贷的方式缓解,以致丧失收贷良机。不但损害了自身合法利益,也加大了法院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借款人主动违约现象多。很多借款人为个体户,诚信度不高,主动违约现象多,宁可违约也不愿还款,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拒不承担义务。部分担保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清楚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不少担保人认为自己没有用银行的款,不应由其还钱。 缺席判决案件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多数被告虽知必然承担法律责任,也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使缺席判决案件增多。2009年缺席判决案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85%。 二、主要原因 金融危机的影响。金融危机直接削弱了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履行能力的弱化导致借款人还款不能,金融机构为追回大量贷款,多数选择向法院起诉,导致该类案件增多。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借款人逾期还款,仅承担部分罚息。某些借款人在一家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后,又到另一银行贷款,从而出现同一借款人在多家银行欠款的现象。

金融机构放贷审查不严、催收监管不力。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身份、住址、资信状况、偿付能力等未尽全面审慎的核查义务;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能力等审查不严,部分担保人和财产均下落不明或对多家金融机构负债,致使金融机构无法从担保人处得到清偿。 三、对策建议 要强化信贷风险防范意识。各银行和担保公司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能力,对可能存在还贷风险的应要求其提供不动产抵押或其他有较高价值的抵押物。 要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机制,改进信贷风险监控方式,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检查与控制。 加大对内部人员的监督,坚决杜绝违规贷款或弄虚作假。 加大对逃避还款义务当事人的制裁力度,在审理中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依法制止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宣传、调研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相关法律指导,全力化解当前经济形势下的矛盾纠纷,增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标准范本

协议编号:LX-FS-A33844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标准范本 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20xx)浦民六(商)初字第3189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座。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x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赵xx(曾用名李xx),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被告李xx,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

员顾权独任审判,于20xx年5 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x、李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xx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赵xx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xx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xx年9月16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LFPX1ACA4A5XXXXXX”)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xx系被告赵xx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引导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 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

11.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十大案例

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十大案例 目 录 1.陈某出售假币、张某购买假币案 (1) 2.广贸公司、陈某骗取金融票证案 (3) 3.宁某、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5) 4.刘某等伪造金融凭证、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8) 5.汤某等7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11) 6.王某泄露内幕信息、徐某内幕交易案 (13) 7.李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5) 8.刘某信用卡诈骗、雷某洗钱案 (17) 9.任某等贷款诈骗案 (20) 10.许某等非法经营案 (22)

陈某出售假币、张某购买假币案 【裁判要旨】 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出售,数额巨大的,构成出售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购买,数额巨大的,构成购买假币罪。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张某经事先电话联系,谈妥由陈某以12元真币兑换100元假币的价格,将10万元百元面值 的假人民币出售给张某。当日16时许,陈、张碰面后,在上海纪鹤 公路、嘉松北路西北侧村庄内的一辆轿车内正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 员当场抓获,并当场在车内缴获百元面值的人民币1,000张。经中国 人民银行鉴定,上述缴获的1,000张人民币均为假币。 张某还曾于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①三千元,同年8月7日刑满释放。 【审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伪造的人 民币而予以出售,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予以购买,数额 巨大,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陈某、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 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①全文除特别注明外,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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