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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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审慎监管,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行为,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现就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且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

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三、信托投资公司在履行报告程序时,至少应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5个工作日,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送达含如下内容的材料两份。推介地不是银监局所在城市的,除向推介地所属银监局报告

外,应同时向推介地银监分局报送一份材料。在此期间,受理部门无异议的,信托投资公司可进行推介。

(一)集合信托计划的名称、目的和规模;

(二)信托资金运用范围和运用方案;

(三)信托合同样本;

(四)信托计划执行经理介绍及简历;

(五)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适用时);

(六)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方案(应载明拟推介的具体城市);

(七)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适用时);

(八)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清算情况;

(九)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批文复印件(适用时);

(十)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集合信托计划合法合规性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四、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就委托人的资产状况(或个人收入)、收入稳定状况、投资经验、对金融风险的熟悉程度、风险承受能力、对信托制度和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进行尽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妥善保管,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五、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对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的尽职调查报告。无具体运用项目要求或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用途的集合信托计划,应在信托资金运用于特定项目前,对该项目履行尽职调查程序。对于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必须说明其投资策略、投资组合范围和风险控制策略(至少包括有关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等手段和电脑系统情况,逐日盯市的市场风险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的止损制度),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自的有效监控手段,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外部审计安排等内容,并按规定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的浮动损益状况。

在尽职调查报告中,除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风险审查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评估外,还应披露该项目是否涉及关联方交易。涉及关联

方交易的,应进一步披露关联关系的性质,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集合信托计划的比例、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允市场价格水平等。

前款所称“关联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财会字〔1997〕21号)及附件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的有关规定确认。

六、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信托资金应逐步试行托管制。对拟投向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或者投资于有价证券的,必须将该集合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合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托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托管人至少应对信托资金使用和收回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或有价证券投资的合规性情况)、信托利益计算和分配情况予以监督,并每季度提交书面托管报告,由信托投资公司按规定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银监局披露。遇有信托投资公司违规操作、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等重大情况时,托管人应当立即向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七、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交付托管时,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其他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与该信托公司、信托资金利用方没有利益冲突或关联关系,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二)具有3名以上熟悉信托业务和账户管理知识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信托资金托管账户管理系统;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并且交易条件不得劣于非关联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条件。此外,在达成关联交易前,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向全部受益人披露该关联交易条件和市场的一般交易条件。若代表全部受益权10%以上份额的受益人反对该关联交易条

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暂停达成该关联交易,但按信托合同约定的程序获得有效份额的受益人认可后,可达成该关联交易。

九、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投资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集合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可与商业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商业银行代为向投资者推介集合信托计划,但不得由商业银行代理信托投资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在商业银行网点放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在材料的显要位置注明商业银行不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集合信托计划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有关风险提示条款应经律师审核)。

十、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一个信托计划设置一个银行账户的原则,为每一个信托计划开立一个信托财产专户;异地推介的,应在推介地为该信托计划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推介期满时,将信托资金划转到该信托计划的信托专用账户。

十一、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将信托财产再委托给其他人管理,但信托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且在有关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推介材料中进行了专门风险揭示的除外。

十二、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向委托人、受益人和监管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集合信托计划完全向机构委托人推介的,经委托人同意,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适当减少《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披露内容,但被减少的信息披露内容必须在信托合同中逐一列明。

十三、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出现集合信托计划到期结束后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情形的,如果是由于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损失。

十四、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密的内控制度,且执行良好; (二)具有完备的信托业务操作制度,且执行规范;

(三)公司及资金信托业务均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且执行良好;

(四)在关键岗位上具备充足的专业人才,包括具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CFO)、资源运营总监(CRO)和信托执行经理。

(五)已在其注册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少于2个,且在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中,没有信托本金发生损失且应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

(六)最近两年自营业务未发生重大风险隐患,且按照银监发〔2004〕4号文件要求提足全部准备金后,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七)严格执行信托公司及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规定;

(八)最近两年内没有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五、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应当向其注册地银监局提交包括如下内容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发展规划;

(三)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两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

(六)信托投资公司对最近两年来经营各项业务合规性情况的申明;

(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文复印件、财务总监资格证明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发达国家和地区同类资格证书)、3人以上信托执行经理资格证明复印件(信托经理资格证书、发达国家和地区同类资格证书,如美国的CFA证书)。

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审查表》(见附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具备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不得在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

十六、各银监局应加强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协调和信息沟通工作。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负责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全面监管;集合信托计划推介地银监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内有关城市银行监管部门对异地集合信托计划在辖内的推介过程、资金划转和后续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管。对存续中的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注册地银监局应要求信托投资公司按月提交信托财产管理与运用的详细报告。

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有关监管信息。注册地银监局应按月就辖内信托投资公司当月申报的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情况与相应的推介地银监局沟通,并监督信托投资公司按规定向推介地银监局报送有关信息披露材料。推介地银监局发现信托投资公司违反规定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应及时通知注册地银监局,由注册地银监局作出处理决定。在收到有关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的报告后,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应当对该集合信托计划的情况进行交流,并就风险点作出判断,必要时应当约见信托投资公司有关责任人谈话,以指导

后续工作。

十七、信托投资公司出现集合信托计划到期结束时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情形的,其注册地银监局应当在获知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即刻要求该公司停止办理新的集合资金业务,并要求其提交风险处置预案,对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要监督信托投资公司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予以赔偿;如有违背,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中国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信托计划为异地推介的,其注册地银监局还应当与推介地银监局及时沟通,以注册地银监局为主,由推介地银监局协助,与推介地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信托投资公司风险处置预案的落实和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十八、已取得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出现不符合本通知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和第(七)款情形的,其注册地银监局应当立即暂停该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新的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出现不符合本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八)款情形的,其注册地银监局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暂停该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新的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

被暂停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须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重新申请并取得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方可重新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十九、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其注册地银监局应当责令其停止推介活动,并至少暂停其一年内办理本、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以注册地银监局为主,与推介地银监局共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将所接受的信托资金退还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承担;对尚未取得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至少在一年内不予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

二十、各银监局应当密切关注辖内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状况,对连续两个到期集合信托计划的信托本金出现损失且应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的、违背信托合同约定使用信托资金的、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未履行报告程序的、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异地推介的、不按要求履行尽职调查程序的、不按规定进行信托财产托管的、违规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资金的、擅自进行信托财产转委托的、具有重大操作风险的信托投资公司,应立即下达书面通知,暂停其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2年,并实施严格的整改措施。

二十一、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所报材料中若有与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不符的情形,或者不按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如实披露信息的,推介地银监局应向信托投资公司质询,要求其限期改正。超过限期未改正的,推介地银监局应当书面通知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由注册地银监局暂停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新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六个月;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共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将所接受的信托资金退还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承担。

二十二、信托投资公司停办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期满且导致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停办的原因已经得到纠正的,可向注册地银监局提交恢复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申请,同时提交新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经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二十三、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外,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理,责令信托投资公司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上述信托投资公司中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信托投资公司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二十四、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应当按月分别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有关集合信托计划违规推介情形的发生情况。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抄报中国银监会。

二十五、中国银监会负责受理其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审批和受理集合信托计划报告工作。

二十六、各银监局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将文件转发辖内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二十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 1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 次主 主席:刘明康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 将贷款管理各环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 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

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 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 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 第十条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完整版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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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示范文 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 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管 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 中,可能面临风险。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 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 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 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 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

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在签署本业务有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申明书表示已详阅本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法人)名称及公章: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在签署本业务有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公司

年月日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申明书表示已详阅本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 人: 受托人(乙方):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 人: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3.项目:指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 4.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制定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5.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6. 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7.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 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三条信托类型 本信托类型为确定用途的集合资金贷款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壹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运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俩个之上(含俩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壹)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和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壹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壹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壹,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壹)投资壹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于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关联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于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于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关联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和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于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方案。 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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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集合信托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披露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本规定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中国银监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有权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向监管部门披露更详细的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循本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的信息。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至少应当在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中披露以下内容: (1) 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摘 要)》; (2) 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以及信托财产评估的程序和方 法; (3) 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适用时); (4) 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和风险出现时的可能损失 程度; (5) 集合信托计划拟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监控手段, 并说明选择的理由; (6) 由信托资金使用方提供的、影响集合信托计划收益 的因素和敏感度分析,至少应提供盈亏平衡点分析 (适用时); (7) 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财产可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应当 披露该管理人的名称及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并作出专门的风险揭示; (8) 集合信托计划涉及证券投资的,应披露证券开户、 登记公司的名称; (9) 集合信托计划涉及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的,信托投 资公司需要披露利益冲突或关联关系的性质,可能 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集合信托计划的比例、定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9年第1号)

篇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年第 1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 次主 主席:刘明康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 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 将贷款管理各环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 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 不得恶性 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 经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 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 (八)还款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标准范本_1

协议编号:LX-FS-A20493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标准范本 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

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在签署本业务有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申明书表示已详阅本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 委托人:______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业基金信托计划概要)

XX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业务概要 一、业务模式要点 1、信托名称: XX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规模: 预计总规模不超过30亿元,受托人可以分期募集,首次募集规模不低于5亿元。 其中由普通投资者认购的受益权占信托募集规模的80%,XX集团及投资顾问认购其余20%受益权(其中XX集团认购10%,投资顾问认购10%),并承诺在信托存续期内不赎回、不转让。 3、信托期限: 2年,信托计划期限满2年时,经与投资顾问协商同意,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信托计划期限,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 4、委托人及受益人: 集合信托计划投资者(认购金额单笔不低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亿元) 5、受托人: 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6、投资顾问: 天津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运作形式: 本集合信托计划成立后,由受托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该公

司为主体进行对外投资。由投资顾问负责推荐投资项目,受托人负责投资执行。投资顾问负责项目的选择和调查、向受托人提交投资项目、协助受托人执行投资,并负责项目的投后管理和投资退出的全程运作。 8、投资方向: 信托资金用于组建公司型的产业投资基金,以基金参股、收购目标企业股权或目标资产,通过将目标公司优质资产打包装入上市公司为盈利方式,目标资产主要定位于具备增值潜力的旅游景区、酒店、旅游服务等私募股权相关设施。 9、退出方式: 以注入上市公司为主要目标。其他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股权、目标资产的出售转让。 10、受益人预期权益: 1)优先级受益人在2年的信托期限内享受每年11%的年化收益率,每年9月份分配收益。 2)信托计划延期2年的,在延期的2年期间,继续持有的优先级受益人可享受13%的年化收益率,每年9月份分配收益。 3)如信托期限期满时,信托计划未完成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目标的,则劣后级受益人全部受让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权益(即由劣后级受益人回购优先级受益人的持有份额,以确保优先级受益人的本金)。 4)如信托计划完成注入上市公司目标且信托计划收益大于固定收益率(信托期限2年时为年11%,信托期限延长2年时为年13%)时,优先级受益人按超额收益(超过11%或13%的部分)的20%享受浮动收益。 11、信托报酬: 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分为固定+浮动,以信托财产承担。

单一资金信托定义、特点、与集合资金信托区别及单一资金依托之间(精)

单一资金信托定义、特点、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及单一资金依托之间能否合并运用一、定义单一资金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二、特点(一)差异性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都可以体现在不同的信托合同上,因此,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差异性特征非常明显。(二)私密性在信托公司的业务中,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就信托业整体而言,其重要性实际上高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之所以外界的印象并非如此,主要原因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三、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从交易主体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如下:(一)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公司设计创制的产品,信托公司起着主导作用,而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许多情况下都更多地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愿。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典型的信托公司制造的产品,信托公司在其间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由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信托合同等所有的信托业务文件均由信托公司拟定,集合资金信托的交易主体的差异和资金运用方式的差异等深受信托公司主动设计的影响。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中以及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其他当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非常消极被动的地位,投资者不能对信托公司拟定的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只能在全盘接受和拒绝之间作出选择。但是,单一资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例如非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运用方式等,全部由受托人决定,这里,受托人的地位是主动的,积极的,委托人则是消极的、被动的。在指定用途信托中,受托人的地位是消极的,委托人的地位则是积极的,甚至起着主导作用的。委托人可以指定资金运用方式,也指定资金运用对象,例如特定用途信托,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的方式、范围和对象都有明确、具体、特别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无不体现了委托人的个性要求和主导作用。因此,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

资金信托投资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资金信托投资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 (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 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 __________ 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简易版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 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 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管理信托 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 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 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____国际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 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 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 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

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在签署本业务有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申明人即受托人: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申明书表示已详阅本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审慎监管,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行为,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现就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且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 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三、信托投资公司在履行报告程序时,至少应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5个工作日,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送达含如下内容的材料两份。推介地不是银监局所在城市的,除向推介地所属银监局报告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3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 会2007年第3号) 来源:作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9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令 2007年第3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公布,根据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

mbo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内控文件

MBO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内控文件 」、内部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能 (一)内部管理机构框图: 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二)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1、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要职责: 1) 制订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及运用原则、方向、策略; 2) 确定信托计划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 意 见 反 馈 ③ 就 相关投资信息征 询 意 见 ② 投 资 决 策 ④ 独 立 的信托计划 资金管理部 门 信息回馈⑥ ------ ? 划款指令⑤ 信托计划资金托管部门 日 常 业 务 风 险监控⑦ 日常业务风 险监控⑦

3)任免内部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4)解决信托计划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 2、独立的信托计划资金管理部门(新财源) 主要职责: 1)信托计划推介 2)合同管理; 3)客户开发与服务; 4)信息披露; 5)信托计划资金及收益返回; 6)拟定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7)按信托文件规定运作信托计划资金,并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 3、独立的信托计划资金托管部门 主要职责: 1)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 2)执行信托资金管理部门的指令; 3)实施信托计划利益分配方案; 4)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 5)发现信托计划资金管理部门的指令违反信托合同规定时, 6)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4、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日常风险管理; 2 )监督与核查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于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3)针对业务过程中异常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报告。 (三)各职能部门间的工作关系及程序 1、信托计划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申请及尽职调查结果,结合综合分析及研判,提出投资目标及计划。 2、信托计划资金管理部门将投资计划书提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计划书内容,结合信托计划的投资理念及策略,做出项目选择。 3、信托计划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令,结合对该项目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二、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三、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四、本信托产品按照投资性质来划分,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一、前言 1. 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下称“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编写。 2.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3. 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信托计划说明书是信托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托人承诺信托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5.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信托计划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信托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信托计划的要约邀请文件。信托投资者自签署信托文件、交付认购资金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或受益人。 6. 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二、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 利;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报告

华融·志远大厦房产收益权转让暨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〇一〇年第二季度信托财产管理报告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您好!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华融·志远大厦房产收益权转让暨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现将本信托自成立到2010年第二季度末运行情况披露如下: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华融·志远大厦房产收益权转让暨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受托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保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信托规模:4500万元人民币 信托计划成立时间:2010年3月25日 信托预定期限:一年 信托专户信息: 户名: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白云路支行 账号: 0200 0200 2920 1000 194 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一)自本信托计划成立起至本日,受托人恪尽职 1

守、勤勉尽责、谨慎管理,忠实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项目信托文件的规定。 (二)本报告期间,融资人富民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正常。 (三)本报告期内,按照信托合同约定,2010年6月21日我公司共支付保管费5,500.00元,共提取848,026.65元放在信托专户,准备在信托利益支付日向受益人分配。 三、其他事项 本信托计划由融资人(富民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志远大厦7-11层共5层房产做抵押担保。云南中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该五层房产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3月11日,评估总价值为9812.43万元,抵押率为45.86%。 本期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未发生信托资金运用变化、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受益人利益等情况。报告期内,信托经理没有变更。 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将严格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审慎处理本信托计划的各项事务。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概要

XX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打算 业务概要 一、业务模式要点 1、信托名称: XX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打算 2、信托规模: 可能总规模不超过30亿元,受托人能够分期募集,首次募集规模不低于5亿元。 其中由一般投资者认购的受益权占信托募集规模的80%,XX 集团及投资顾问认购其余20%受益权(其中XX集团认购10%,投资顾问认购10%),并承诺在信托存续期内不赎回、不转让。 3、信托期限:

2年,信托打算期限满2年时,经与投资顾问协商同意,受托人能够依照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信托打算期限,延期的时刻不得超过2年。 4、托付人及受益人: 集合信托打算投资者(认购金额单笔不低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亿元) 5、受托人: 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6、投资顾问: 天津XX股权投资基金治理有限公司 7、运作形式: 本集合信托打算成立后,由受托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进行对外投资。由投资顾问负责推举投资项目,受托人负责投资执行。投资顾问负责项目的选择和调查、向受托人提交投资项目、协助受托人执行投资,并负责项目的投后治理和投资退出的全程运作。 8、投资方向: 信托资金用于组建公司型的产业投资基金,以基金参股、收购目标企业股权或目标资产,通过将目标公司优质资产打包装入上市公司为盈利方式,目标资产要紧定位于具备增值潜力的旅游景区、酒店、旅游服务等私募股权相关设施。 9、退出方式: 以注入上市公司为要紧目标。其他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股权、目标资产的出售转让。

10、受益人预期权益: 1)优先级受益人在2年的信托期限内享受每年11%的年化收益率,每年9月份分配收益。 2)信托打算延期2年的,在延期的2年期间,接着持有的优先级受益人可享受13%的年化收益率,每年9月份分配收益。 3)如信托期限期满时,信托打算未完成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目标的,则劣后级受益人全部受让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权益(即由劣后级受益人回购优先级受益人的持有份额,以确保优先级受益人的本金)。 4)如信托打算完成注入上市公司目标且信托打算收益大于固定收益率(信托期限2年时为年11%,信托期限延长2年时为年13%)时,优先级受益人按超额收益(超过11%或13%的部分)的20%享受浮动收益。 11、信托酬劳: 受托人收取信托酬劳分为固定+浮动,以信托财产承担。 1)固定酬劳,信托规模的2%/年,每信托年度收取一次; 2)浮动酬劳,当信托打算到期,收益率大于固定收益率时,按照超额收益(超过固定收益率的部分)的20%收取浮动酬劳。信托打算到期后一次性收取。 12、治理费用: 投资顾问收取治理费用分为固定+浮动,以信托财产承担。 1)固定治理费用,信托规模的0.5%/年,每信托年度收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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