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X发〔X〕153号)精神,切实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和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现就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我省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四个转变”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和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经办能力,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中履行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

坚持市场选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推进简政放权、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

坚持质量为本。建立科学的质量和招标评价机制,把服务质量放在重要位置,避免因单纯追求“价低者得”而损害服务质量。

坚持便民惠民。立足满足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基本需求,综合利用社会资源,增进部门协同,优化救助程序,方便困难群众,打通民生保障“最后一公里”。

坚持分类实施。以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和效率为重点,综合考虑农业区、牧业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区域差异,分类指导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坚持绩效评估。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绩效考评机制,加强承接主体开展社会救助服务全过程的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目标任务。到X年,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相关政策机制进一步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全面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一)明确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的内容。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是指政府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帮助基层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或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各类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

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医疗救助结算、基础信息系统录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

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社会救助政策的制定完善、救助对象审核审批认定、资金分配等应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因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

(二)界定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的购买和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逐步形成与政府购买服务协同推进的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制度体系。

(三)完善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的方式和程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服务需求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内容、数量、服务标准、购买服务方式等内容,报上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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