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

【内容提要】宪政制度是西方经济、政治和文化自然演化的结果。从救亡图强的目的出发,近代中国在学习宪政的过程中,未能深入分析宪政的涵义及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背景,而是将宪政作为救国图强的必经之路,进而甚至将宪政制度本身作为追求的目的,而忽视了近代中国缺少宪政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因而注定了这场轰轰烈烈的革命以失败而告终。【关键词】宪政/近代中国/制度【正文】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盼的宪政制度,也没有使近代中国走上富强之路。虽然保留了一些宪政的形式,虽然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华大地上渗透,但从这场运动的初衷来讲,宪政制度的移植基本是以失败而告终,或者说,最终被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制度所融化。这种失败,是由宪政自身的特点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而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采用的移植方法,也更加剧了这种失败的可能性。一、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来,是在19世纪下半期,在帝国主义用枪炮叩开中国大门的时候。先觉之士首先是看到自己物质文明的落后,于是有洋务运动的“师夷之长技”。继而很快就发现,腐朽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师夷长技”的绊脚石,于是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西方的政治制度。林则徐组织制《四洲志》,魏源著《海国图志》,介绍英、美、法、俄等国的政治制度,王韬则在〈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历数立宪制度和议会的种种好处,太平天国的洪仁容闳亦直接主张用西方的民主政治来改造中国。其中,王韬主张建立君民共主政治制度,得到了许多官僚知识分子的赞赏和支持。与此同时,清朝政府派出的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驻外使节也纷纷介绍他们所亲见的西方民主制度之优越,主张向西方学习,改良自己的制度。从表面上看,这首先是一场外来文化的传播运动,是不仅渴望学习西方先进的物质文明,而且同时渴望引进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而往深层分析,则不难看出这学习的渴望背后,是一种深深的民族忧患意识。最早接触西方宪政文化的这批人,不仅看到了自己的船炮不如人,而且“人无弃才不如夷,地无遗利不如夷,君民不隔不如夷,名实必符不如夷”。(注:冯桂芬语,见《戊戌变法》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0页。)这种忧患意识促成了向西方学习的强烈渴望,但是学什么?既然单纯地学技术、建工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落后的问题,反而要受自身制度的制肘,那么制度显然是决定物质文明发达程度的根本原因。于是就从制度学起,而且,要么不学,要么就学最好的,要向发达的英美看齐。特别是英国和日本的君主立宪制,颇合中国人的口味,既能行宪政,又顾全了皇上的面子,何乐而不为?(注:王韬盛赞英国君主立宪制,认为最适合中国:“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得以下逮”。《见@①园文录外编·重民说下》,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页。)[!--empirenews.page--]可见,“学宪”的出发点有两个:一是求富强,这是最根本的;二是认定富强源于宪政制度,这也是很关键的。某种意义上,是求富强的迫切性造成了以宪政制度为富强之本这种“误读”,而“误读”的结果就是试图将宪政这朵西方文明之树上开出的鲜花生硬地嫁接到近代中国的封建土壤之上。学宪是名,救国才是实。为救国而学宪,就顾不上去钻研宪政自身的特点及其经济、政治、文化背景,而只看到它的工具性价值,“拿来”再说。那么,“拿来”以后,究竟派上了什么用场呢?二、宪政的实践: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1898年的戊戌变法,可以看作是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第一个高潮。宪政的传播不仅仅停留在思想和文化的层次上,而且通过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的努力,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开始付诸实践。用今天的眼光来衡量,戊戌变法所取得的实际成果是极其有限的。首先,改良派不仅不想触动封建制度的深层内核,甚至连变法的大旗也不敢明目张胆地举出,而是小心翼翼地披上一层“托古”的外衣,挖空心思将一切新法都说成“古已有之”,反映出这场改良运动既缺乏社会基础,又缺乏权利和制度基础,更像是一场由先觉者所发动的悲壮的宪政启蒙运动,走的是一条乞求皇帝恩赐宪政的道路。其次,从变法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兴办教育和实业

等方面(如设立京师大学堂,设立矿务铁路局、农工商局、邮政局等),严格来讲,算不上是政治体制改革,因而“根本上未触动国家政体,旧的政治机构既未废除,新的政治机构也未建立。”[1](P177)而所设立的机构除京师大学堂外,均在变法失败后被撤消。戊戌变法的真正意义,恐怕不在于它做了些什么,而是在于它“做”了,在几千年封闭的统治中打开了一个缺口,让西方政治制度之风直接吹进了清王朝的政治制度之中,统治阶层在感到恐慌的同时,不得不开始作一些自我检讨,开始意识到了不变法就是死路一条。1901~1911年的清末政治体制改革,可以说是由戊戌变法直接促成的。与戊戌变法相比,清末政治体制改革是一场相对自觉自愿、相对谨慎、基础稍好一些的改良运动。清朝政府派出大臣去西方各国考察,对西方的宪政制度有了更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力图在封建王权与宪政制度之间作一些妥协,希望在实施宪政、增强国力的同时,仍能维持清廷的统治。从改制的内容来看,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君主立宪政体责任内阁,改革官制,筹备地方自治……等等,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几乎所有重要的方面。这场改制,并不是完全像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是一场纯粹的“骗局”。清政府企图借改革之名苟延残喘的确不假,但同时应当看到,借改革以图强的愿望也是真实的。问题在于他们不了解,或者说是不愿意承认,自己的存在本身就是“图强”的最大障碍。也正是这种内在的矛盾,造成了清末改制中“假立宪中有真改革。”[1](P193 )对于这场改制的意义,不宜全盘否定。“改制”的缓慢进程终于被辛亥革命所打断,腐朽的封建专制制度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然而,皇帝退位了,民主宪政却并没有“顺其自然”地登基。实际上,“顺其自然”的不是宪政,而是专制制度以另一种方式的延续。辛亥革命本身的不彻底性,为袁世凯篡权埋下了伏笔;而作为清廷重臣出身、军权在握、野心勃勃的袁世凯,打倒皇帝后所能想到的第一件事,恐怕就是自己作皇帝,这也是很“自然”的。正如清帝退位不必然带来民主一样,袁世凯的死也不必然结束专制。段祺瑞、黎元洪、曹锟等你方唱罢我登场,上演的不过是一出又一出封建军阀专制之闹剧,而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变成了没有着落的理论。孙中山的退让和受排挤,不是他个人的命运,而是中国资产阶级的命运。宪政思想在本世纪初已越来越为国人所熟知,而宪政制度却仍不过是封建军阀借以篡权谋利的工具。尽管“城头变换大王旗”,社会的实质内容却没有变。既没有真正的宪政,也没有预期中宪政所能带来的繁荣和富强。孙中山在晚年也愈来愈看到革命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于是设想分三步走:军政——训政——宪政(“还政于民”),这与严复的“开民智”(注:“果使民智日开、民力日奋、民德日和、则上虽不治其标,而标将自立”。〈严复集〉第一册,第14页。)和胡适的“造因工程”(注:“你想有益于社会,最好的法子莫如把自己这块材料铸造成器。”〈胡适文存〉第一集,第四卷,第902页。)有异曲同工之妙。尽[!--empirenews.page--][1][2][3]下一页管在宪政问题上,严复、胡适的看法是典型的学者角度,而孙中山更多地是政治家的眼光,但他们在“知其不可而为之”这一方面,则是完全相同的:首先是认定了宪政是通往富强的必经之路,然后就去拼命追求宪政。在行第二步(求宪政)时,又似乎把第一步(求富强)放在了一边,专心执著于宪政本身,宪政成了目的。“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宪政——富强’这个范式带来的理论困境”。[2](P534)在这个范式下,宪政日渐成为一个重要的制度形式,在这个形式背后所隐藏的深层内涵却被忽视了。三、宪政是什么中国没有“宪政”的概念。虽然古典文献中有“宪法”之说,但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和“宪政”的概念,则几乎是纯粹的舶来品。亚里士多德说:“……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3](P129),历来被认为是宪政概念的最早渊源。宪政概念在西方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融汇了斯多葛学派和罗马人的平等观和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思想与自然法理论的杂揉,布丹的主权理论,17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等丰富的内容,才形成了今天我们所理解的包括法治、有限政府和分权等基本原则在内的“宪政”。1.法治是宪政的前提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法

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论述,开辟了西方思想史上的法治传统。但真正把法治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确定下来还属英国人的专利,其矛头同样是指向封建君主的“人治”,为此,他们提出“要法治,不要人治”(government of laws and not of man )十八世纪,美国人接过法治的口号以反对的殖民主义,在1776年独立宣言中控诉了大不列颠王国破坏法治的罪行。及至今日,法治观念中至少包含如下三层意思:(1)程序的稳定性“一定的基本程序不能时常任意变动,公民必须了解政治活动的基本准则。今天认为是合法的和符合宪法的行为,不能到明天就被谴责为是违法的”[4](P153)。可以说,没有稳定的程序就不可能有法治。朝令夕改是人治社会的典型特征,有法律绝不等于有法治。只有稳定的法律和稳定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程序才能保证法治原则的真正贯彻。(2)有宪政的存在宪法(无论成文或不成文)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约法的产物,是一切国家机构所赖以产生的依据,一切国家机构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宪法。(3)宪法的至上性一国的任何其他现实法律都不得与宪法及其精神相冲突。2.有限政府是宪政的表现形式从理论上说,由于政府是通过与人民立约而产生,它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利的让与,这种权力从根本上说不应是“统治权”,而应为“服务权”,则它不可能是无限制的,而只能局限于人民所“让与”的那一部分,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应有严明的界限。这既是社会契约论所必然引向的结论,也是法治的当然要求。从实践发展来看,在近代宪政制度的滥觞地英国,有限政府的概念是在国王与国会的长期斗争中被逐渐确立起来的。在这个漫长并且不断反复的历史进程中,经济的近代化始终是先于法制的近代化进程。15世纪以来的贸易扩张和圈地运动,不仅为资本主义发展积累了原始资本,而且造就了新兴的资产阶级和由被赶出家门的农民充任的自由劳动力,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大前提下,无疑更大地刺激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进程。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不仅要保证其既得利益,更要扩大其经济利益,则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莫过于政治斗争。“在英国,在资产阶级已经干涉国家事务的地方,自由的问题首先是经济自由:贸易自由,生产自由,尽可能以最低价格购买劳动力的自由,以及保护本阶级来对付工人结盟与造反的自由。”[5](P88)法制的变革只是经济地位的改善以及为此而进行的斗争的成果的体现。君主立宪制度在英国的确立,与其说是一场法律革命,不如说是经济革命的政治表现或法律表现更为恰当。这个成果的最终体现就是:贵族和资产阶级组成的议会两院有了真正的立法权,执行权(行政权)交给了对议会负责的内阁,国王逐渐退隐为一种权利的象征,虽然名义上享有执行权,实际上却是由内阁在具体操作。原先集中在国王手中的权利被“下放”了,“下放”的权利被分割并交由不同的人去行使,社会各阶级按照其经济实力在权利机关中占领各自的席位,各方的利益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即表现为任何一种权力的动用都必然受到其它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限权力的总和仍是有限,政府作为一个整体,其拥有的权力也是有限的。这在美国宪法里体现的更为充分鲜明。美国宪法不写公民有权如何如何,而是写政府不得干涉公民的何种权利。[!--empirenews.page--]3.分权是宪政的核心内容“有限政府”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力和权利的划分,二是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划分。第二个问题就涉及到了通常所说的分权问题。现代意义上的分权,指的是将政府按其职能划分为立法、执行(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并由不同的人来分别行使三个部门的职权,以达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和防止权力被滥用的目的。虽然最早在近代意义上阐述分权理论的非洛克和孟德斯鸠莫数,但分权的理论和制度渊源如同法治一样古老。当亚里士多德讨论政体中的议事、行政和审判(司法)三种职能的区分时,[3](P214~218)中国的思想家们却把注意力集中在了对“为政以德”(注:《论语为政》)的伦理境界的追求上。在西方,即使是在“黑暗的”中世纪,教会内部也存在着职能分工,在俗界,王权则被划分为统治权和司法权。教权通过干涉世俗的王权而造成一种实质上的“分权”或“宪政”(注: The Constitutional Law Dictionary,Vol.2: Government Powers. ABC-Clio Inc.,Santa Barbara,1985.)。经过了布丹的主权概念和马西利对立法权的阐述,到17世纪,近代意义上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重职

能的划分已初步形成。在西方宪政的历史上,权力的分立更多地体现了一种对理想政府结构的追求,而社会各阶层的代表分别在不同政府机构中占有各自的地位,则反映了利益团体之间的妥协这一现实。(注:MJC维尔认为,纯粹的分权只是一种“理想型”,由于结合了混合政体理论、均衡观念、制衡理论等,才构成多重复合的政制(constitution)理论,为现代西方政治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参看维尔:《宪政与分权》第一章、第二章,三联书店1997年版。)特别是英国近代史上国王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斗争,体现了分权与制衡理论和实际的现实结合。而美国的三权分立更完美地体现了孟德斯鸠的理想,更集中地体现了资产阶级内部各利益集团间的妥协。分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亦即防止人治,可见分权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如果将法治看作是一种状态(尽管这种状态本身也在不断发展,因而从本质上看实为一种“动态的状态”。这里考察其相对静止时的状态),则有限政府就是这一状态的外形,分权是支撑这种状态的基本结构或支柱。分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有限政府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有限政府也不是目的,它是法治的内在要求。那么法治是不是目的?进而,宪政是不是目的?四、为什么会淮橘为枳对宪政的涵义及其来龙去脉作一简单回顾后,对照中国的国情,就不难看出近代中国的先驱者们所进行的是一场怎样地艰苦卓绝的革命。在西方文明的发展进程中,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由生产方式的进步而推动的社会进步的结果,而不是原因;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不是内容。当宪政登上历史舞台,开始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这种作用在本质上是上层建筑的反作用,是第二性的)时,对于国家的富强而言,它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一言以蔽之:宪政上一页[1][2][3]下一页与富强之间,没有当然的因果联系。相反,宪政本身倒是富强所带来的一个副产品。由是观之,近代中国对宪政的追求,不是出于对宪政的充分了解,而恰恰是由于对宪政及其背景的不甚了解甚至误解,才引发了巨大的热情。[!--empirenews.page--]从宪政本身来看,近代中国缺少可以容纳它的几乎一切背景:首先是没有法治基础。中国有法律、有法制的历史很长,但真正的法治建设恐怕只是从20世纪即将结束前的十几年才开始。在此之前是漫长的“礼治”或“德治”的历史,强调的是伦理规范以及思想教化,但无论如何,这与法治的精神是背道而弛的。而法治却是宪政赖以存在的基本前提。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宪政。其次,由于没有法治的背景,几乎不可能对宪政的表现形式——有限政府——有真正的理解,而是把它改写成了“开明政府”,讲求上情下达,体察民情,终究没有跳出“民为贵”的老套子,宪政本身所蕴涵的平等和民主的思想几乎被排除的一干二净。进而也就更不可能有真正的分权与制衡。戊戌变法和清末改制套用了“集思广益”的旧价值[6],自然是非驴非马,辛亥革命后的“三权分立”也由于缺乏可以相互抗衡的利益集团而流于形式,后来孙中山所提出的“五权宪法”则有“可口可乐+宫廷御膳”的味道,试图将封建制度中的一点残余(考试院、监察院)生硬地加到资产阶级的宪政制度中去,分权——制衡的本意已面目全非。跳出宪政这一层,从更深更广的层面上看,则近代中国缺少宪政制度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文化历史背景。这个原因是最深刻、最根本的,是决定一种制度不同于另一种制度、一种文化不同于另一种文化的根源所在。任何制度都有它自己所赖以产生和生存、发展的土壤,在这个意义上,制度的“移植”是没有意义的。真正有意义的是如何将一种外来制度外来文化消化吸收成“自己的”,使其为自己服务。在这个意义上,移植不是目的,发展自己、壮大自己才是目的。实际上,近百年来中国的历史,一直是求独立、求富强的历史。为求富强而先求宪政,只不过是图强史上的一个小小的迂回过程。而如果在这个迂回过程中迷失于宪政耀眼的外表,就会主观上夸大宪政作为一种制度、一种形式的作用,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倒因为果。制度是历史选择的,而不是人创造的,准确地说,不是仅靠人的主观愿望就可以任意创造的。人所能作到的仅仅是认识规律,并使自己的创造顺应规律。

中国法制史之宪政制度历史

中国法制史之宪政制度历史 1908年8月27日,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将其视为最后的救命稻草。之后不到三月,光绪、慈禧相继辞世;不到三年,宣统帝被迫退位。最后的救命稻草压垮了虚弱的骆驼。一百年来,对晚清宪政改革的认识从完全否定到部分肯定,但不约而同地仍然认为,这是一场失败的改革。 《大纲》尽管欺世骗民,欲借宪政外壳维护专制王权,以图延续王朝脉息,二十三条中维护君上大权的就有十四条,不过仍然规定了“议院”、“言论”、“自由”、“财产”等对当时中国民众较为新鲜的概念。这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而是中国的宪政启蒙由理论到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十年之前,被慈禧亲手镇压下的维新派之主张,又被慈禧重新拾起,并且比维新派更为进步。 1911年,眼看革命烽火无法扑灭的清政府,再次试图以宪政挽回败势,公布了第二个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废除了《大纲》中的荒唐条款,代之更有宪政精神的条文,但正如张謇所言:“大局土崩,事机瞬变。因不充分之立宪,致不得已之罪己,亦不能取信。”这一切来得太晚,已不能取信于民。它所能起的作用,反而是激起更大的民愤。

考察晚清宪政改革,不能简单视为虚假的愚民之法。从兴办学堂,废除科举,改革六部及官制到各省筹立谘议局,清政府为预备立宪做了切实的工作。尽管清政府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改革,但借鉴西方各国经验,先推行地方自治,各地相继颁发自治章程,选举产生议事会和董事会,到1909年各省谘议局陆续成立。清政府采取的分权方式是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力,谘议局事实上成为地方议会,各省谘议局集中了行政、财税、司法等权力,甚至各省可自设关卡收税。自从太平天国运动起,地方权力便不断扩大,逐渐走上台面并制度化。依清政府的的政治体制设计,谘议局只是地方立法机构,监督地方政府,但谘议局的过于强势,动辄集体辞职,使得三权剥离过慢,权力之间缺乏制衡,甚至出现各省谘议局“大串联”,直接叫板中央政府。被立宪派视为天经地义的“先开民智再开国会”,却在“夺权”的动机下彻底变样。宪政成了地方分割中央权力的工具,各省谘议局极大推动了地方的分离主义。铁路等必须依靠中央统筹的重大项目,在地方分离主义倾向下开始各自为政,甚而以邻为壑。当初四川保路会成立后的第一项任务就是在川鄂边境设卡,严防湖北人修铁路进川。这可并非是怕破坏风水、祖坟,而是已认识到修铁路赚钱,因而各省纷纷成立地方铁路公司,集资修铁路。 在乱世,中国人的国民性问题暴露地最为彻底。清政府为推行宪政改革下放中央权力,各省官绅便流露出权力贪欲纷纷夺权。这固然是由于中国缺乏宪政文化的土壤,在国民的宪政意识中并没有对法治

管理主义与宪政主义

管理主义与宪政主义: 公共行政学作为政府管理领域的一门应用性学科,诞生于20世纪初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迄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并发展形成了蔚为壮观的学科理论体系。在公共行政学科的发展进程中,先后形成了宪政主义、管理主义、政策主义等不同的研究取向和理论范式。 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舍弃了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分的政治学传统,对威尔逊提出的政治-行政二分法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和发挥。提出政治是民意的表现,也即政策的决定,行政是民意的执行,也是政策的执行。他这种创造性的主张对后来行政学的独立研究有着很大的贡献。 二、主要思想内容 由于受时代的影响,古德诺并没有把自己的主要注意力集中在行政部门的具体事务上,而是分析了行政有效展开所涉及到的外部环境问题。其行政学思想主要体现在其著作《政治与行政》中。通过该书,古德诺总体上关注如何才能即实现民主治理(政府的民治性),又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民主与效率要兼顾,而其认为方法是政治与行政的协调,并指出了政治与行政协调的几条具体途径。〈一〉、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进一步阐释 古德诺以提出政治—行政二分法而闻名。 所有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或基本的政府功能: “政治”——国家意志的表达; “行政”——国家意志的执行 古德诺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贡献,并不在于他提出的这个“政治—行政”两分法本身有什么新意。其贡献在于:他通过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进一步阐释:①第一次澄清了这种“二分”的提法而容易造成的一种误解。——这种误解认为:一种政府功能只存在于一种政府机构之中。 ②第一次指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分权原则的极端形式不能作为任何具体政治组织的基础”。“因为这一原则要求存在分立的政府,每个政府机构只限于行使一种被分开了的政府功能。然而,实际政治的需要却要求国家意志的表达与执行之间协调一致”。这种进一步的阐释为其后来所提出的一些具有独创性行政思想奠定基础。 古德诺的第一个基本观点:政治与行政是两种不同的功能,但这种区分只是是纯理论上的,而不可能是实践性的。实践中,这两种功能不能被截然分开并分别委以给不同机关;而且这两种功能之间必须取得某种协调。 对政治与行政应如何协调的途径的探讨 政治与行政二者之间必须以某种方式取得协调。 1、政治与行政协调的道路之一: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 (1)政治必须取得对行政的某种程度的控制:他认为,政治对行政的某种形式的控制是政治与行政协调的基础。 控制方法:A、通过法定制度达到的,如:英国内阁必须对议会负责;B、通过法外途径——如政党体制——实现的。例如,在那些“把分别主要承担这两种功能的机构在法律上分开”的政府中,如美国,这种控制就是由政党来完成。(2)政治对行政的控制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政治”对“行政”的控制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因为这种控制一旦超过某种限度,就不仅会妨碍有效的行政执行功能,而且还会损害建立这一控制的目的。

立宪君主制与_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_的选择

收稿日期:2007O 03O 12作者简介:颜 翔(1981-),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立宪君主制与5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6的选择 颜 翔,陈 剑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 英国的立宪君主制是最为典型的,其建立与发展对近代中国宪政历程产生了重大影响。清末各种立宪思潮风起云涌,在资产阶级立宪派与革命派的双重压力下,清廷以英国议会君主制政体为模式制定了5宪法重大信条十九信条6。这是中国第一个议会君主制宪法文件,是中国宪政发展的巨大进步。但其还没来得及实施清朝就灭亡了。5十九信条6命运的背后是中国几千年以来形成的文化传统对西方宪政文化的排斥。 关键词 立宪君主制;立宪;内阁制;十九信条;议会制 中图分类号:K 25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O 3456(2007)04O 0006O 04 Constitutionalism Monarchy and C hoice of Nineteen Significant Creeds of the Constitution YAN Xiang ,CH EN Jian (School of law ,X iangtan Univer sity ,X iangtan,H unan 411105,China) Abstract Br itain .s constitutionalism monarchy is the most ty pical.Its establishm ent and dev elo p -m ent of the constitutional pro cess had a g reat influence o n m odern China.Various constitutional thoug hts in Qing Dynasty sur ged .Under the double pressure of Bourgeois Constitutionalists and Revo -lutionar ies,Qing Dynasty used the British monarchy sy stem as a model to m ake the /19m ajo r tenets o f the Constitution 0.This w as the fir st do cument o f a constitutional parliamentary monarchy.Co nstitutio n -al development is China's tremendous prog ress.H ow ever,the dem ise of the Q ing Dynasty had not im ple -m ented .Behind the fate o f 19creeds is the fo rmatio n of several thousand years of cultur al tradition o f China and the rejectio n of w ester n constitutional culture. Key words constitutional m onar chy;constituent;cabinet system;nineteen creeds;parliamentary system 英国是现代西方民主政治的摇篮,现代政治的诸要素)))行政从属于立法、政府向选民负责、法治而不是人治等原则,最早都形成于英国。而议会制、内阁制、政党制、文官制、选举制、司法制、地方自治等现代政治制度中的常见形式都最先也起源于英国。英国所创立的立宪君主制对世界各国的宪政进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诚如美国宪政学家所言:/拿持久性,缺乏剧烈骚动,法律和秩序的维护力,,以及对其他国家政治思想和制度的影响来说,英国政 府是世界上闻所未闻的最出色的一个0[1]。英国议会君主立宪政体规定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议会的制约。这种制度对近代中国的 宪政思潮产生了重大影响。辛亥革命爆发前后,朝野立宪派希望借革命逼迫清廷制定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于是他们纷纷行动起来,采取重要措施,最终促使了5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6(以下简称5十九信条6)的出台。5十九信条6是中国第一部议会君主制宪法文件,它的出台受英国立宪君主制影响很深。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总70期)2007(4) Journal o f Huazho ng A gr icultural U niver sity(Social Sciences Edit ion)

韩国立宪主义的历史与现状

一绪论 自60年代以来,大韩民国因其巨大的经济成就而举世瞩目。但进入80年代以后,相对于其经济成就,观察家们却更加关注韩国蓬勃展开的政治变革。1993年,韩国诞生了自1961年军人政变以来第一个文人政府。更有甚者,在1997年的总统大选中,反对党领袖最终获胜。对于珍视自由、公正和人格尊严的国际社会而言,这一历史事件尤其值得注意。 本文有两个目的。首先,我将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探讨韩国文化传统对其宪政和民主发展的影响。其次,也是文章的主要部分,从宪法角度对战后韩国的民主发展作一个历史概括。通过这两重研究,我希望不仅对韩国宪法制度及其历史发展作一介绍,而且为更好地理解那些阻碍和促进韩国宪政发展的文化因素作一铺垫。之所以会有文章的后一目的,是因为文化传统通常被认为是第三世界国家实现民主的重要障碍。 二法律发展和文化 从 1948年成立第一个宪法政府至80年代末,韩国均为独裁政府所统治。韩国宪政的这一令人失望的记录常常被归咎于她的文化传统,尤其是儒家思想的深远影响。但是韩国文化和政治发展之间──独裁和儒家思想之间的联系,并不像通常认为的那样清楚。为了便于理解这一关系的复杂性,有必要简略地回顾一下韩国的文化和政治传统。 自七世纪以来,强有力的中央集权便已成为韩国政治史上的鲜明特征。这种对中央的重视常常被认为阻碍了韩国社会多元化和信仰自由的发展。自然,韩国的儒家传统和社会单一性强化了中央集权。 在像韩国这样的单一社会里,社会规范,诸如道德、习俗和宗教等,成为比法律更有效的社会控制和整合的手段。原因在于,这些规范本身源自社会环境,无须国家强制。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的作用大都减弱了。在儒家等级和中央极权的社会里,地位为不平等提供了基础和依据。非正式的规范常常暗行其道,而公共管理则通过命令或指示而非固定条文进行。 儒家等级制度划与了工匠和商人很低的社会地位,这从总体上造成工商业发展迟滞。同时,韩国的中央集权也阻碍了地区工业的发展。当然,对于封建日本那样的非中央集权国家,则恰好相反。为与其它封地领主竞争,每一领主均鼓励地方工业的发展。韩国工商业的停滞不前有利于社会的集中,但却减少了因管理商业交易而产生的法律需求。这进一步弱化了法律的发展。 韩国在本身的启蒙运动或宗教改革运动尚未出现之前,便遭到了外国奴役。日本的殖民统治(1910-45)强化了法律的负面影响。殖民统治者将西方法律用作攫取利益的工具,而显然无意将其用来维护社会正义或保障个人权力。反抗日本统治常常导致违反当局的法律,但韩国人民把这看作爱国主义行为。 韩国其后脱离日本统治独立,但却并未自动带来自由。和第三世界多数殖民地国家一样,独立仅仅是把外国势力强加的政治限制换成了本国政治势力的类似限制。因此,韩国的文化传统和历史发展为宪政的发展提供的优惠条件微乎其微。对强调文化的决定性影响的人而言,韩国的传统是她无法摆脱的力量。这种「文化决定论」曾是解释韩国社会落后原因的颇为流行的方法。最近的金融危机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援助似乎再次证明了文化在亚洲的负面作用。亚洲金融危机真是文化决定论的证据吗? 但是随着战后韩国和其它新兴工业国(简称nics国家,均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经济的飞速发展,突然出现了对用文化解释「落后论」进行重新阐释的必要。尤其是,应如何解释韩国经济成功与文化的关系。曾被指责为导致韩国社会发展迟滞的儒家教义,又转而被看作是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儒家对教育、和谐和家庭关系的重视如今被认为是特别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对儒家文化作用的评价,似乎随着韩国社会、经济演变的特定阶段而发生着变化。 就算儒家文化对亚洲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人们也仍然可以说,同样的解释不能推而广之到政治领域或宪政,因为经济的成功可能与独裁统治相伴相生。事实上,不少人就把韩

清末立宪

清末立宪真实性及其积极影响 戊戌变法失败后,西方列强的肆意侵略和掠夺加剧, 国内农民起义风起云涌, 清政府本身政治腐败进程的加快,使清廷面临统治的危机。为了解决内外交困的危机, 清政府不得不对其腐朽的政治制度进行改革。然而, 对于政治改革, 清政府似乎也并不讳言,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清廷进行改革的决心, 这也说明清廷在主观动机上是希望通过制度的变革与创新而使中国富强。 清末新政中政治改革的序曲是其官制改革的进行。从1901 年起, 开始对一些具体的官制进行改革, 到1906 年又拟定了改革官制的基本原则, 即: (一) 仿照君主立宪国家政体改定官制; (二) 官制改革的目标是“官无尸位, 事有专司, 以期各副责成, 尽心职守”; (三) 实行三权分立, 此次先实行行政、司法分立, 立法权的分立待议院成立方可实施; (四) 适时设立集贤院、资政院。通过这一原则我们可以看出, 这一政体改革所涉及的幅度与深度是相当“惊人”的, 打破了人们传统的政治观念。从这一政体改革原其实施的一些改革来看, 它反映了一种历史的必然, 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和扩大了国家职能, 加强了国家对内的社会管理职能, 同时促进了国家体制的近代化发展。在制度上它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这与西方资本主义政体模式相接轨; 在人事上, 民族资产阶级、维新派等一些具有较先进思想的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渗入到中央和地方政权, 推动清廷改革的进行。 地方自治作为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之一, 清政府实行立宪政体的“基础设施”, 在新政中由清政府自上而下以行政命令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对于处在封建专制统治下达两千年之久的, 在政治生活中既无民主又无自由, 只能被动地接受专制制度统治的中国国民来说, 开始有了机会和意识去关心和参与政治, 从而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打破了封建专制制度的铁笼。民主观念和制度在中国大地上孕育和萌芽, 为中国的政治生活注入了活力因素, 这是中国近代政治发展的一个创举, 是近代中国政治的极大进步。 随着地方自治的推行, 当时全国绝大部分省份都选举产生了省级代议机关—谘议局。虽然其成立只是拘于形式, 成功程度并不高, 但这种政治行为的影响却是遍布于中国的基层, 使得传统中国国民的地域———依附性的政治文化心理受到第一次的震动, 这是一种意识和观念上的冲击和影响, 促进了民众的公民意识的提高, 调动了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 起到了民主启蒙和政治动员的作用。为近代中国政治的发展开启了思想观念上的枷锁, 为中国政治的近代化奠定了一个民众心理基石。 1908年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宣布实行立宪, 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并实行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1911 年, 又实行责任内阁, 不管效果如何, 它在形式上是对中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君主专制制度的彻底否定。就政体转型本身而言, 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在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带有许多顺应时代潮流特征的东西, 是政治正向变迁的具体体现。在当时中国社会发展不成熟, 资本主义微不足道, 广大民众政治素质低下, 国际环境异常险恶的条件下, 清廷的改组内阁实在具有激进的色彩, 以致大大地推动着中国政治朝着积极正向变迁方向发展。 清末新政经济改革的资本主义性质十分明显, 其主要内容是振兴商务, 奖励实业, 也就是改变历代王朝奉行不替的重农抑商政策, 鼓励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商部的设立虽只是为了推动工商实业的发展, 挽救清王朝的财政危机, 维持其腐朽统治, 但实际上使清政府中央部门的职能专门化了, 显现了近代国家政体的雏形。在经济改革的动力推动下, 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国家政治制度的近代化, 体现了我国近代政治的发展。商部成立后, 1904 年颁布了《公司律》, 在中国历史上实属首创, 是中国最早的近代经济法规,从法律上确立了工商业者兴办实业受国家保护, 其应得利益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并给予商办公司与官办、官商合办公司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样, 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及商人在中国社会中

清末预备立宪

清末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就是正式立宪前的准备工作。它是清政府为抵制革命,笼络资产阶级上层,巩固自己的统治所采取的措施。 20世纪初,由于民主革命运动的迅速发展和群众反抗斗争的持续高涨,使清政府感到再也不能照旧统治下去了。与此同时,由于清政府的“新政”没有触及政治体制改革,因而日益受到人们的批评,他们要求实行君主立宪,以挽救严重的危机。1904年,在中国东北,爆发了日本和沙俄为争夺东北权益和领土的战争,软弱的清政府竟然宣布“严守中立”。战争的进程和结局给中国资产阶级和一部分官僚士大夫以很大的刺激和震动,他们分析日胜俄败的原因,认为是立宪国战胜了专制国,于是,要求立宪的呼声日益高涨。 迫于各方压力,1905年10月,清政府派载泽、端方、戴鸿慈、李盛铎、尚其享等五大臣出国“出洋考察政治”。1906年7—8月间,考察宪政的大臣回国。在召见中,他们提出了实行立宪有三大好处:“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这成为清廷实行立宪的指导思想。1906年9月1日,慈禧正式下诏宣布"预备仿行立宪"。第二天,下令进行官制改革。 清朝最高统治者企图通过立宪来巩固自己的特权,削弱地方督抚的权势,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汉族官僚则企图借立宪限制满族亲贵的权势,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发展机会。而中央官制也有五不议:军机处、内务府、八旗、翰林院、太监不议。在这种情况下,1906年11月6日,清政府宣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 一、军机处不变,“一切规制,著照旧行。其各部尚书均著充参预政务大臣,轮班值日,听候召对”。 二、设外务、吏、民政、度支、礼、学、陆军、法、农工商、邮传、理藩等11部,“各部堂官,均设尚书一员、侍郎二员,不分满汉。” 三、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增设资政院以“博采群言”、审计院以“核查经费”。 四、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并入礼部;练兵处、太仆寺并入陆军部;都察院改为都御史一员、副都御史二员,六科给事中改为给事中,“其余宗人府、内阁、翰林院、钦天监等均毋庸更改”。 通过这些调整,各部13名主管官员由满汉平分变为满9汉4,又将一些重要部门:外交、陆军、度支和农工商等部的实权集中到满族亲贵手里。还将地方督抚中最有实力的汉族官僚袁世凯和张之洞采用明升暗降的办法内调为军机大臣。1907年,清政府又公布地方官制改革,将各省督抚的军权、财权分别收归陆军部和度支部。 官制改革,旨在排斥汉族官僚和削弱地方督抚的势力,借以巩固满洲贵族的统治。1907年秋,上谕宣布在中央筹备资政院,各省筹备成立谘议局,准备作为议会的过渡。随后,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归并会议政务处于内阁。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该大纲以确保封建专制制度、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为根本目的,规定皇统永远世袭,皇权不可侵犯)以及附属法《议院法选举法要领》,规定9年内完成立宪的筹备工作。1909年各省成立谘议局,1910年中央成立资政院。 但清政府的9年完成立宪的规定引起各省立宪派的强烈不满,1910年,他们在北京发起了三次请愿运动,要求明年即开国会。在立宪派的压力下,1910年11月,清政府被迫将预备立宪期限提前三年,即“宣统五年实行议院……预即组织内阁”。1911年5月,清政府宣布颁布新订内阁制,新内阁中共计13人,其中满族7人,汉族4人,蒙古1人,汉军旗1人,其中皇族竟占了5个,因此这个内阁被称为“皇族内阁”。这使立宪派感到大为失望,大多

第八讲 近代中国的改良思潮(完整版)

第八讲近代中国的改良思潮 一、改良概说 (一)改良的原因与特点简述 1.原因:政治上层建筑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否则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2.特点:在根本政治制度总体不变的情况下,进行制度或体制改革。 (二)影响改良结果的主观、客观因素 1.主观因素:第一,改良者本人的政治智慧。第二,改良者的前期准备与计划是否充分。第三,改良的时机选择、路径选择、突破口选择以及对对改良的滚动式修正。第四,与体制内保守派与实权派关系的处理。 2.客观因素:主要包括经济条件、社会条件、思想和文化环境等方面。 (三)中国历史上的改良简述 二、近代中国改良综述 (一)背景的独特性:外来因素的综合作用。穷(除了改良,别无选择,被逼无奈。内外交困的窘境)则变。 (二)思想与理论基础的独特性:西方的社会与历史进化论的影响,也即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影响。 (三)明显的阶段性:第一阶段,改良的萌芽时期。魏源、龚自珍为代表,提出向西方学习的口号。第二阶段,改良主张由观念层面向实践层面推进的启动期,即洋务运动时期。第三阶段,改良运动在观念层面的全盛时期,改良思想的宣传与普及;第四阶段,改良运动的践行期,即清末新政。 ( 四 ) 改良的不断深化与拓展性:即改良由经济到政治再到文化的拓展。 (五)改良领导者的独特性:改良者并不拥有正常的改良实践所需的政治集权,改良者调动的各种资源也就相对有限。 三、近代中国改良发生的背景 (一)思想背景:1.从整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思想来看,清末社会仍然处于一种思想与观念十分封闭的环境中。“清代风气闭塞,几达不可思议之程度”(萧公权语)2.清末考据学的衰落与经文经学的兴起。

现代立宪主义的产生与发展李勇,3100101085

现代立宪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内容摘要: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依据宪法治理国家的重要的政治原理,在现代社会控制系统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立宪主义从总体上提供了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与有效机制。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看,立宪主义价值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积累的共同财富。 关键字:立宪主义权利文化基础自由 立宪主义的基本元素: 《美国独立宣言》说: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未来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民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应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孟德斯鸠指出:只有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被限制的国家才会有政治自由。但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执政者往往都滥用权力。……未来不让权利得以滥用,必须制定以权力抑制权利的社会形态。美国开国时期的政治家杰斐逊提醒我们:信赖,在任何场所都是专制之父。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赖,而是以猜疑为基础建立的。我们用制约行的宪法约束,受托于权力的人们,这不是出自信赖,而是来自猜疑。……因此在权力问题上,不是倾听对人的信赖,而是需要用宪法之锁加以约束,以防止其行为不端。另一位开国元老麦迪逊则指出:在设计一个让人管治人的政府时,……你必须首先给予政府治理人民的能力,然后保证政府能治理好自己。 以上都是足以传诵千古的至理名言,它们表述了立宪主义的真谛,用

当代日本宪法学学者芦部信喜的话说,近代立宪主义宪法,是以限制国家权力、确保个人的自由权利为目的。近代宪法既是自由的法底秩序,……以自然权思想为基础。要将此自然权予以实政法化都是人权规定,就是构成宪法的核心的根本规范。而是要维护这种根本规范的核心价值,则是人类的人格不可侵原则(个人的尊严原则)。 一:中国现代立宪主义的起点 立宪主义从广义来说,是依宪法的政治,因此,也可能有古代、中世纪的立宪主义,但从狭义来说,是指以近代宪法为依据的政治,它有时被称为“立宪民主主义”。 立宪主义的内容有: (1)保障在自然权利思想体系上延伸出来的基本人权。 (2)按社会契约思想的体系而制定民约宪法。 (3)防止专制权力的权力分立原理。 (4)采用代议制,即“间接民主主义”。 清末的君主立宪运动,虽然被辛亥革命所切断,但它既是中国君主立宪主义的终点,也是中国整个立宪主义的起点。这场运动,其实可分析出“自上而下的立宪运动”和“自下而上的立宪运动”两条线索,其背后所依据的是两种颇不相同的立宪理论,但在民族危亡的严峻情势之下,在政治文化的传统语境之中,二者之间却有着一种共同的逻辑,而这其实又在迄今为止我国立宪主义的全部展开过程中,投下了深长的暗影。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

【内容提要】宪政制度是西方经济、政治和文化自然演化的结果。从救亡图强的目的出发,近代中国在学习宪政的过程中,未能深入分析宪政的涵义及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背景,而是将宪政作为救国图强的必经之路,进而甚至将宪政制度本身作为追求的目的,而忽视了近代中国缺少宪政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因而注定了这场轰轰烈烈的革命以失败而告终。【关键词】宪政/近代中国/制度【正文】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盼的宪政制度,也没有使近代中国走上富强之路。虽然保留了一些宪政的形式,虽然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华大地上渗透,但从这场运动的初衷来讲,宪政制度的移植基本是以失败而告终,或者说,最终被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制度所融化。这种失败,是由宪政自身的特点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而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采用的移植方法,也更加剧了这种失败的可能性。一、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来,是在19世纪下半期,在帝国主义用枪炮叩开中国大门的时候。先觉之士首先是看到自己物质文明的落后,于是有洋务运动的“师夷之长技”。继而很快就发现,腐朽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师夷长技”的绊脚石,于是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西方的政治制度。林则徐组织制《四洲志》,魏源著《海国图志》,介绍英、美、法、俄等国的政治制度,王韬则在〈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历数立宪制度和议会的种种好处,太平天国的洪仁容闳亦直接主张用西方的民主政治来改造中国。其中,王韬主张建立君民共主政治制度,得到了许多官僚知识分子的赞赏和支持。与此同时,清朝政府派出的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驻外使节也纷纷介绍他们所亲见的西方民主制度之优越,主张向西方学习,改良自己的制度。从表面上看,这首先是一场外来文化的传播运动,是不仅渴望学习西方先进的物质文明,而且同时渴望引进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而往深层分析,则不难看出这学习的渴望背后,是一种深深的民族忧患意识。最早接触西方宪政文化的这批人,不仅看到了自己的船炮不如人,而且“人无弃才不如夷,地无遗利不如夷,君民不隔不如夷,名实必符不如夷”。(注:冯桂芬语,见《戊戌变法》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0页。)这种忧患意识促成了向西方学习的强烈渴望,但是学什么?既然单纯地学技术、建工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落后的问题,反而要受自身制度的制肘,那么制度显然是决定物质文明发达程度的根本原因。于是就从制度学起,而且,要么不学,要么就学最好的,要向发达的英美看齐。特别是英国和日本的君主立宪制,颇合中国人的口味,既能行宪政,又顾全了皇上的面子,何乐而不为?(注:王韬盛赞英国君主立宪制,认为最适合中国:“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得以下逮”。《见@①园文录外编·重民说下》,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页。)[!--empirenews.page--]可见,“学宪”的出发点有两个:一是求富强,这是最根本的;二是认定富强源于宪政制度,这也是很关键的。某种意义上,是求富强的迫切性造成了以宪政制度为富强之本这种“误读”,而“误读”的结果就是试图将宪政这朵西方文明之树上开出的鲜花生硬地嫁接到近代中国的封建土壤之上。学宪是名,救国才是实。为救国而学宪,就顾不上去钻研宪政自身的特点及其经济、政治、文化背景,而只看到它的工具性价值,“拿来”再说。那么,“拿来”以后,究竟派上了什么用场呢?二、宪政的实践: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1898年的戊戌变法,可以看作是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第一个高潮。宪政的传播不仅仅停留在思想和文化的层次上,而且通过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的努力,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开始付诸实践。用今天的眼光来衡量,戊戌变法所取得的实际成果是极其有限的。首先,改良派不仅不想触动封建制度的深层内核,甚至连变法的大旗也不敢明目张胆地举出,而是小心翼翼地披上一层“托古”的外衣,挖空心思将一切新法都说成“古已有之”,反映出这场改良运动既缺乏社会基础,又缺乏权利和制度基础,更像是一场由先觉者所发动的悲壮的宪政启蒙运动,走的是一条乞求皇帝恩赐宪政的道路。其次,从变法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兴办教育和实业

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

第四单元第17课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 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 第四单元内忧外患与中华民族的奋起 第17课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 一、学习目标与任务 学习目标描述 基本知识 林则徐、魏源为代表的抵抗派的思想主张;王韬、薛福成、马建忠、郑观应等人的政治思想主张;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维新派的思想核心;《钦定宪法大纲》颁行的历史背景及其基本内容;“皇族内阁”的形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的规定;“宋教仁遇刺案”。 过程与方法 ①阅读史料,归纳近代早期探索改革中国政治的代表性意见,并分析其产生的时代背景。 ②阅读史料,归纳维新派思想主张的核心,分析其进步性,并比较维新派前后两种不同的主张,探讨在当时改革采取激进方式或渐进方式可能带来的不同影响。 ③提炼概括《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透过表象揭示其实质。 ④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

华民国约法》的主要规定,认识民国时期的宪政与清政府宪政的不同。 ⑤学会以长远的眼光观察历史,正确运用史料,从清末民初的宪政实践中发现历史的进步。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①通过学习了近代中国的民主宪政之路,让学生认识到:有宪法比无宪法是进步,但有宪法,却未必有宪政。从君主制到君民共主制,再到民主制,是中国政体变化发展的必经的几个阶段,以此增强学生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②让学生从宋教仁为宪政流血的感人事迹中感受到仁人志士们可歌可泣的牺牲精神,认识到中国民主宪政道路之艰难与曲折,培养学生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积极进取,不惜牺牲的人生态度。 学习内容与学习任务说明 《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教学内容分成“四万万人齐下泪,天涯何处是神州”、“清政府怎样走宪政之路”、“民国政府如何理解宪政”、和“为宪政流血”四个部分,分别探讨清末民初时期的维新变化、预备立宪和民国时期三个阶段中国宪政的演变历程。 教学重、难点分析 教学重点:民国时期的宪政

中国立宪主义的起点——对清末君主立宪主义的一个省

中国立宪主义的起点——对清末君主立宪主义的一个省 [内容提要] 清末的君主立宪运动,虽然被辛亥革命所切断,但它既是中国君主立宪主义的终点,也是中国整个立宪主义的起点。这场运动,其实可分析出“自上而下的立宪运动”和“自下而上的立宪运动”两条线索,其背后所依据的是两种颇不相同的立宪理论,但在民族危亡的严峻情势之下,在政治文化的传统语境之中,二者之间却有着一种共同的逻辑,而这其实又在迄今为止我国立宪主义的全部展开过程中,投下了深长的暗影。 [关键词] 清末君主立宪运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立宪主义、国家优位 一、引言:历史的叙说以及叙说的立场 治史的人多认为,从鸦片战争到甲午之役,我国作为东方最大的一个后进国家,在西方文明的冲击之下遭遇全面的危机,从而首先兴起了以“中体西用论”为指导思想的洋务运动。这一运动企图通过学习西方的器械技术,实现强国之梦。然而甲午战争的惨败,无情地惊醒了这场运动的梦幻,当时的菁英阶层转而认识到:要让国家富强,不仅要学习西方的器械之理,更要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在这种情势之下,意识形态的话语符号自然也发生嬗变:引入机械、技术就被视为“末”,而引入西方政治的根本原理则被视为“本”。在维新派的极力劝说下,1898年6月11日,清光绪皇帝毅然下诏“明定国是”,仿效当时日本的君主立宪制,展开了把清王朝从上至下改编成君主立宪国家的变法运动,开始了中国近代史上著名的百日维新运动。但这个变法运动不久就失败了,当时保守派的西太后发动的军事政变将其扼杀于摇篮之中,实质上并没有实行正式的立宪。中国人开始接触立宪主义,并关心宪法,正如梁启超的论文《立宪法议》(1901年)的发表所显示的那样,是从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亡命日本之后才开始的。 上述这种对历史的重述,似乎已经陷入了“西洋的冲击-中国的回应”(Westert impact-Chinese response)那种近代中国研究的传统模式之中。这种模式,曾被美国的中国史学者柯恩(Paul )批判为忽视了近代中国自身内在的变革冲动。 笔者虽然不否认近代中国在政治、法律的层面上深受西方的影响,但在一定程度上认同柯恩方法批评的意义。从这一立场出发,我们的确可以追究这样的一些问题:中国在接受“立宪主义”这一纯粹属于西方的理念和制度的最初过程-清末立宪运动的过程中,其本身已经形成了何种内在的变革力量?这些力量之间

从君民共主到君主立宪

徐小明最君提要:晚清君主立宪思 想,早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早期改良派的“ 民共主这君缺只主” 张。但是,种“ 民共主” 乏近代立宪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君主立宪思想在近代的最君初步 具备了资产阶级宪政国家的初发端而已。戊戌维新时期,主立宪思想有了较大的发展,从基本内涵。晚清君民共主到君主立宪思想的递进 发展,一个侧面反映了处在内忧外患局势下知识分子心态变化的历程。关键词:君民共主君主立宪女杭杭102作者徐 小明,,州师范学院副教授。(州301)晚清君主立宪思想,早可以追溯到十九世 纪七、最兵纪之严,强专在制造之精,考而 及披其律例,其文事,君八十年代早期改良派的“ 民共主”主张。中法战争前求知其讲富强以护商会为本,强者以得民心为要。一后,些洋务知识分子或早期改良思想家主张以西方… … 军旅、其制造、皆其本末焉者也。①水师诸大端,” 郭君制度取代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到戊戌的“ 民共主” 西诚得其道,相辅嵩焘也指出:“ 洋立国自有本末,则维兴、设,维新时期,新

派主张“ 民权” “ 议院” 实行君主由此而保 国千年可也;以致富强,其祸亦反不得其道,虽然这种变化是局部的、慢的,对中国民主立宪,缓但”这是。②表明早期改良派开始涉及到西方的政治体制政治发展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等更深层次的西方文明。早期改良派力图寻求更为有效的强中法战争后, 实早期改良派把得民心与政体同视为富 强之本,如郭国之道。一些开明的知识分子,郑观应、嵩焘等人际上已看到了西方政 治的民主性。在这种认知基础他因为有更多地出使西洋或与西方直接接触的机会,以王韬、上,郑观应为代表的一些洋务知识分子或早期们对西方国家的体察也逐步由感性认识阶 段上升到了在开理性思考阶段:赞叹西方国家民富国强的同时,始改良思想家提出了以西方的“ 制度取代中国君民共主” 马建忠的一段话认真探索西方富强之本源究竟何在,的君主专制制度的政治主张,中国近代民主政治思想很有代表性,他说:初到(国)时,“ 法之以为欧洲各国富开始发端。作为中国近代明确提出实行君民共主要求《,《①马建忠:上李伯相出洋工课书》适可斋纪

中国近代宪政

中国近代“宪政”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所谓宪政,一般言,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防止政府侵害个体的基本自由。宪政关涉两种关系:第一,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第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之间的横向或纵向的关系。立宪主义意味着在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中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在权利与权力之间谋求微妙平衡。宪政这种以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方式组织政治决策程序的一套自觉规则,因社会而异。它代替了那种受制于卡里斯马型领袖(理想型)的人治的概念。宪法是非个人的宪政统治。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比较平等地分散了决策权力并承认了法律的可预见性。此外,一个国家的宪法实践可能与宪法理论有着很大的不同。当宪法的内容被普遍接受时,宪法理论便成了宪法实践。 中国政治传统中支撑宪政民主的思想因子甚少,如何借鉴来自异域的宪政制度,这是近现代中国所要面临的时代课题,《在近代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的过程中,还交替存在一个不断上升、不断学习西方制度的过程。一般来说,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前提在于国家理性,后者“表明了我们正置身于西方理性主义伟大传统的语境之中,其中,任何事情都有其特殊的理性或内在的理性,这种理性必须通过心灵来把握或理解。” 国家立宪理性也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对于国家的观念认识,而是一种从国家构成的本质或国家得以产生的正当性角度来理解的理性认识。所以,作者在全书中高屋建瓴分析了近代中国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在作者看来,发生于近代中国的深刻社会变迁,使传统皇权统治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和挑战,从而引发其合法性危机。从晚清、民国至当代中国,任何政治力量要掌握国家权力都离不开宪法,宪法与宪政问题由此成为各派力量斗争的焦点,于是国人心中形成一种特有的“宪政情结”。 近代中国有宪法无宪政,各派政治势力以宪法为幌子来论证其掌控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现代国家的正当性、合法性基础,起源于欧洲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从自然权利出发,从形式上看,只有民主政府才是惟一合法的政府,民主成为权力形式合法性的主要源泉。从实质意义上看,国家权力是有限的,政府只有切实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才具有正当性和实质合法性。 从宏观叙事角度言,近代中国宪政的移植带有因时造法、应急立宪的特点。在宪政的中国语境之下,富有新意地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宪政思潮与运动一分为三:一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二是国民党的三民主义宪政;三是中间党派追求的自由主义宪政。 近代中国立宪主义者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社会责任感驱使他们不能不关心国家命运,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是其活动的焦点;二是珍视个人自由与寻求国家政治生活法治化、民主化相结合。 这是宪政思想的产生,明显看出,这宪政思想经历了许多年,从开始抄袭西方,到后来我们中国行成自己的宪政思想。这是对我们中国的管理提供了非常多的管理经验。接着,下面是宪政思想的发展。 一、近代以来宪政思想发展阶段的划分 一般认为,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起点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

清末的预备立宪

清末的预备立宪 (一)《钦定宪法大纲》(1908) 1.定义与性质: 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给封建君主****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 洲贵族维护****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关键词记忆:宪政编查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二)“十九信条”(1911) 1.定义: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公布背景。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匆匆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1月3日公布。 3.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关键词记忆:资政院) (三)谘议局与资政院 1.谘议局 (1)定义: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筹建于1907年,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2)实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3)宗旨、权限: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2.资政院 (1)定义: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筹建始于1907年,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设立。 (2)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 (3)内容: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但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

清末立宪的原因和历史背景

清末立宪——宪政改革西风东渐的早殇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清末立宪的背景和原因,认为清末立宪不仅源于百日维新的立宪意识, 也和当时日俄战争的结果分不开。同时,在综合评述了五大臣出洋考察的所得到的经验和教训后,论述了在满清的最后几年清廷为宪政改革所做出的努力。 关键词:立宪、宪政改革、五大臣出洋 一.清末立宪的原因和历史背景 晚清立宪论滥觞于“百日维新”之时,实始于康有为。康在深入研究了法国大革命及其动因之后,认为清朝应立即响应日俄改革,规避重蹈法国大革命“流血遍全国, 巴黎百日伏尸二十九万, 变法三次君权变复, 而绵祸八十年, 十万之贵族, 百万之富家,千万之中人, 暴骨如莽, 城市为墟。至夫路易十六, 君后同囚, 并上断头之台, 盖大地杀戮变乱之祸, 未有近世革命之祸酷者矣”1的覆辙。并建议光绪乾纲独断实施立宪。“若立行乾断,不待民之请求迫协,明定宪法,君臣各得其分, 必有泰山磐石之安, 聆彭之寿,尧舜之誉,生死荣哀,天下后世,师之慕之”2。在康的劝说下,光绪帝也决定“须博采西学之切于时务者,实力讲求,以救空疏迂谬之弊。专心致志,精益求精,毋徒袭其皮毛,毋竞腾其口说,总期化无用为有用,以成通经济变之才”3。维新变法失败后,晚清立宪的步伐被迫中止。然随着庚子国变,帝后西巡,使得清廷意识到西化改革的必要性。随之而来的清末新政给了立宪一个绝佳的历史契机。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4年),在中国东北的日俄战争中,日本以一个“撮尔岛国”一举搬倒了老牌欧洲强国俄罗斯让国人感到震惊和不可思议。经过反思,国人认为其原因是“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宪政改革使得日本一跃而成为能与欧洲列强匹敌的强国。最早持这种看法的是末代状元张謇。他在给袁世凯的信中说“不变政体,枝枝节节之补救无益也。不及此日俄全局未定之先,求变政体,而为揖让救焚之迂图无益也??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今全球完全专制之国谁乎? 一专制当众立宪尚可幸乎?”4在这之后,又有驻法大臣孙宝琦、胡惟德、张德彝、杨兆鉴等人联名上书请求立宪。其中驻法大臣孙宝琦指出“溯自庚子以来,维新谕旨,不为不多,督励臣工,不为不切。而百事之玩世依然,天下之精神不振者,则以未立纲中之纲,而壅蔽之弊未除,无由上下一心,共扶危局也”5,在其后出使欧洲的清末务大臣之首镇国公载泽也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说“最强之国,所以立宪最后者,其受外来之震撼轻,故其动本国之感情缓。然而强大如俄,犹激动于东方战败,计无复之,不得不出于立宪,以冀挽回国势。观于今日,国无强弱,无大小,先后一揆,全出宪法一途,天下大计,居可知矣。”6。 在汹汹的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清廷对立宪的进一步认识,以及鉴于现有立宪之国“东西诸国,大军大政,更易内阁,解散国会,习为常事,而指视所集,从未及于国君。”7,在光绪三十二年发布上谕:“方今时局艰难,百端待理,朝廷屡下明诏,力图变法,锐意振兴。数年以来,规模初具而实效未彰,总由承办人员向无讲求,未能洞达原委,似此因循敷衍, 1《康有为政论集》[清] 康有为中华书局1981年版 2《康有为政论集》[清] 康有为中华书局1981年版 3《明定国是诏》[清] 光绪帝 4《致袁世凯书》[清] 张謇 5《上政务处书》[清] 孙宝琦 6《奏请宣布立宪密折》[清] 载泽 7《奏请宣布立宪密折》[清] 载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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