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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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安监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五)《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六)《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

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

事故隐患治理。

第九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及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第十条上述第六至九条所称“事故”,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公司系统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地市公司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规划设计、人力资源、生产、调度、基建、营销、农电、信息、保卫和辅业多产等专业职能部门是本专业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督办、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督促指导网省公司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三)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网省公司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四)组织跨区电网建设、运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保证资金投入。

(五)对网省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网省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

属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

(三)核定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四)对由于主网架结构性缺陷,或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定级,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公司总部委托范围,具体负责受委托运行维护的跨区电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六)检查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七)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电网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地市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网省公司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网省公司核定。

(三)受网省公司委托,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网省公司审查。

(四)根据网省公司指导和安排,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

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网省公司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章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电网年度和临时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二十二条事故隐患的等级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评估,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三个步骤确定其等级。网省公司、地市公司还应开展定期评估,全面核定各级各类事故隐患等级。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地市公司每月一次,网省公司至少每季度一次,可结合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等进行。

第二十四条地市公司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包括本单位发现的、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和上级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

网省公司对主网架结构性缺陷、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由于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第二十五条地市公司评估判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按照管理关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跨区电网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受委托的网省公司应立即报告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地市公司评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于24小时内报送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定。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应于三天之内反馈核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地市公司负责制定、审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或网省公司委托地市公司编制,网省公司审查批准。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编制,网省公司批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

因;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应根据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编制、审批治理方案。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十五天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网省公司核定后三十天内完成编制、审批。

第二十九条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第三十条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定治理方案,进行整改。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网省公司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网省公司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第三十一条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

第三十二条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地市公司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网省公司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和第十七条

第四款规定的事故隐患进行验收。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十天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对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

第三十四条建立电网运行隐患预警通告机制。因检修、故障等使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相应调度部门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电网调度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告同级安全监察部门。

第三十五条由用户原因造成的供用电事故隐患,地市公司负责以事故隐患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产权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告知安全责任,做好签收记录,同时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督促整改。

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三十六条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事故隐患信息报送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依托信息化手段,公司在“SG186”安监管理业务应用中统一开发部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模块,实现自

上而下、动态跟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做到“一患一档”。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第四十条地市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每月底将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以及其它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报送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汇总、录入事故隐患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见附件4)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本条所述“专业职能部门、所属单位”由地市公司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十一条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每月底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网省公司负责填写的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报送网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正在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报告治理进展情况。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录入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本条所述“专业职能部门”由网省公司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十二条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网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同时将本单位当月新确定的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抄送网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网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汇总各部门、各单位信息,每月8日前形成本单位当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三条网省公司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季度(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第四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应在三日内抄送网省公司安监部门备案。跨区电网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应在五日内抄送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专业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应做好沟通协调,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送数据的唯一性。

第四十六条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在月度、季度安委会会议上通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七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网省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总部每季度、每年对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

第六章督办机制

第四十九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第五十条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分别对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指定专人管理、督促整改。

第五十一条网省公司和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根据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情况,以《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进行督办。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五十二条公司总部对网省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监督治理情况。

第七章考核

第五十三条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十四条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第五十五条在年度内,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核实后给予表扬奖励。

第五十六条对瞒报事故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

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严处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追究网省公司责任;一般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由网省公司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八条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图

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3.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4.事故隐患一览表

5.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图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年度××××公司

注:1.事故隐患按发现顺序编号,格式为:单位汉字名称简写+年号+顺序号。 2.本表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流转和管理,验收结束后报安全监察部

附件3:

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年度××××公司

注: 1.事故隐患按发现顺序编号,格式为:单位名称简写+年号+顺序号。

2.本表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流转和管理,验收结束后报安全监察部门建档。

附件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

(××××年1月-××月)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国家电网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3: 国家电网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在充分总结试点工作成果,进一步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大建设”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大建设”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与目标 (一)总体思路 推进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变革组织架构、创新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推进建设管理的集约化、扁平化、专业化(“三化”),统一管理流程、统一技术规范、统一建设标准(“三统一”),加强建设职能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建设队伍管理(“三加强”),全面提升电网建设能力与水平。 (二)总体目标 构建适应坚强智能电网建设要求的大建设体系,提高电网建设安全质量和工艺水平,提升建设管理效率与效益,实现电网建设“国际同行业领先、国内各行业领先”目标。 明确建设职能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参建队伍管理定位,压缩管理层级,优化机构设置,实现建设管理组织架构的扁平化。 明晰职责界面,优化管理流程,健全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建立集中管理操作平台,强化建设关键环节的集约化管控,全- 54 -

面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与工艺水平,提升电网建设管理的效率与效益。 加强建设职能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强化技术支撑队伍和参建队伍管理,加强公司建设队伍建设,提升公司电网建设整体能力。 二、“大建设”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架构 明确管理定位、管理范围、机构设置,构建与建设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大建设组织架构。 1.管理定位 公司电网建设管理工作分为建设职能管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和参建队伍管理。 建设职能管理主要是制订管理制度与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建设进度、安全、质量、造价、技术管理和关键环节管控;负责公司内部建设队伍的专业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是执行建设职能管理要求,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进度、安全、质量、造价、技术进行控制;以业主项目部为执行单元,组织、协调、推动工程项目建设。 参建队伍管理是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队伍;通过合同管理方式对参建队伍管控。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建设队伍资源,通过优化整合、规范管理和培育扶持,提升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公司电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 55 -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 (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发布 关于印发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 的通知 国家电网基建[2005]403号 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建设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 为规范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的管理目标,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树立新时期国家电网施工新形象,公司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并征求了各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及送变电施工企业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与本规定配套的《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另行印发。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印)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规范输变电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作业环境水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倡导绿色施工,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文件,结合输变电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用于指导、规范公司系统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建输变电工程建设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与管理,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创建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监督和指导。 (1) 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业绩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与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方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2) 负责组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并担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3) 依据本规定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规划,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管理及保障措施,并对本规定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有效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4) 依法管理工程项目,坚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5) 招标时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电压等级,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补助费用(此费用不作投标报价,具体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另行发文),并确保此费用及时拨付到位。 (6) 委派专人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7) 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方建立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 (1) 根据业主提出的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及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 在监理大纲、监理规划中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工作程序。 (3) 监督施工项目部自身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转,严格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4) 监理人员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并配备合格的专责安全工程师。 (5) 对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实施旁站监理。 (6) 控制工程关键节点(如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运行等)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7) 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并进行跟踪控制。 (8) 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第六条工程设计单位应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 (1)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完善工程本体安全设施设计,为各类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创造条件。 (2) 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防范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性意见。 (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特殊结构的工程,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人员安全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建议。 (4) 工程设备与材料选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5) 及时交付图纸,合理设计地下电缆、管道等沟道,使变电所(换流站)有条件在工程开工初期即能完成主要混凝土道路施工。

电力安全管理的职能参考文本

电力安全管理的职能参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电力安全管理的职能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摘要〕控制、服务、沟通是电力安全管理日常工 作中比较关键的3项职能。阐述了3项职能的内涵,介绍 了管理者应如何有效运用3项职能,抓好电力安全管理工 作。 〔关键词〕电力安全;管理职能;控制;服务;沟通 电力安全管理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实践表明在电力安 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比较关键的职能还是控制、服务和 沟通3项。 1 管理就是控制 控制,是指管理者对管理对象所表现出来的状态进行 测定、调查、判断和评价,并与管理目标相比较,找出差 距或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控制是由

上而下,逐级实施的,一直到班组控制个人。没有严密的控制,就是没有严格的管理。对电力安全管理而言,控制是管理的主线条,是确保安全至关重要的管理职能。 1.1 安全目标控制 安全目标是电力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要达到的总目标,它既是一年安全工作的总纲,又是全年安全工作的归宿,各项安全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目标来开展。因此,电力安全目标的提出,必须明确、中肯,既要统揽全局,又要突出重点,并具有凝聚力和号召力。如某电力公司对下属电厂提出的安全目标是:实现5类电力生产事故零目标——火灾事故、人员伤亡事故、设备异常和未遂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电力企业的安全目标,一般应由上级下达。下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补充提出某些安全目标,但必须报经上级审批后执行,体现出上级对下属单位全年安全工作的总体控制。

国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号文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10〕174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专业分包 第四章劳务分包 第五章分包商准入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七章专业分包动态管理 第八章劳务分包动态管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地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地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地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地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地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地施工企业完成地活动.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地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地专业分包商完成地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地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地劳务分包商完成地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地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地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地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地劳务分包商. 第三条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相应地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地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本《规定》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许分包地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地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国家电网公司 二OO三年十月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体系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职责 第四章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 第五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第六章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第七章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八章工程达标投产管理 第九章工程评优管理 第十章工程协调、信息管理 第十一章工程人员培训管理 第十二章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第十三章附则 编制说明 国家电网公司成立以来,作为国家电网投资和经营的主体,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跨区域输变电工程和联网工程,负责三峡输变电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调频、调峰电厂的投资、建设与经营。现在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重点与原国家电力公司相比有了较大的调整,又恰逢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区域、省公司的改革即将开始,为了尽快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理清管理思路,

公司先后制定出台了一批建设管理规定,本次制定的《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暂行)》主要针对当前公司的现状,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制定的,目的是稳定基建队伍,理顺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尽快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团结协作、运行高效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但鉴于目前实际情况,本规定只针对目前亟需明确的内容进行了规定,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开展,将不断修订和完善。 本规定共分为十三章,分为总则、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工程评优管理、工程协调信息管理、工程人员培训管理、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和附则。其中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主要针对电源建设工程、三峡输变电工程、大区联网工程及其他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电网公司章程和职责划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网(省)公司全资或控股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要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主线,以质量为中心,以安全为基础,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现代化管理为手段,适度超前建设电网,重点加强全国联网、西电东送、南北互供网络的建设,加强区域电网主网架的建设,加强省网特别是受端电网的建设,

安监总局36号和77号令的对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总局令77号修订,2015年5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国家电网公司提出智能电网八大信息化技术

国家电网公司提出智能电网八大信息化技术 依据国家电网的规划,2011至2015年将进入“统一坚强智能电网”的全面建设阶段,这个庞大的项目将在未来10年内给国内外同行业者带来数万亿的市场机遇。 据计世资讯统计,据国家电网公司规划,在智能电网面建设阶段,未来年均智能化投资额也将达到350亿元/年。这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在此基础上,国家电网公司总信息师吴玉生提出了支撑智能电网发展的八大信息化技术与创新: 一、安全接入平台:解决智能电网 中各环节以及经营管理中物资、应急指挥、移动办公的安全接入需求,建立多渠道互动访问入口,提升信息双向交互的安全防护能力,为智能电网主动安全防御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海量历史实时数据平台:实现对智能电网的各环节运行和监测中产生的海量历史实时数据的存储、集中、整合、共享和分析,同时对外提供标准统一的访问服务,为智能电网各业务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三、输变电状态监测系统:通过运用各种传感器技术、广域通信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实现对智能电网各类输变电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感知、监视预警、分析诊断和评估预测,支撑设备状态检修,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实现输变电设备状态管理。 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实现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的高效实时信息采集,提高电能计量自动化程度,全面支持阶梯电价、分时电价及全费控业务的开展,为营销自动化及智能用电增值服务奠定基础。 五、电动汽车运营管理系统:建设统一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系统,实现对电动汽车 充换电服务网络提供客服、计费、清分、资产、配送等业务支撑,实现电动汽车充换电业务应用的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有效支撑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管理。 六、95598互动服务网站:建设统一的95598互动服务网站,进一步拓展客户服务渠道,满足客户多样化、互动化服务需求。为电力客户提供灵活定制、多种选择、高效便捷的服务。 七、故障抢修管理(TCM)系统:发挥信息化对智能电网变、配、用、调度环节的综合支持作用,为提高故障抢修过程工作效率和各种资源利用效率提供有力的支撑,进而缩短故障恢复时间,提升客户满意度。 八、智能决策分析平台:构建全公司统一的智能决策分析平台,实现智能电网和经营管理各类信息可观察能、可判断、可预测的决策分析能力;增强决策分析的可视化、互动化,支撑智能电网建设。 智能电网 的信息化建设工程复杂,需要大批具备丰富的电力行业实践经验、善于洞悉电力系统管理特点、能够提供全面解决方案的管理软件与服务供应商共同参与。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名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20个) 冀北公司国网新源张家口风光储示范电站有限公司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胶州市供电公司 浙江省电力公司义乌市供电局 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三明电业局 湖南省电力公司永州电业局 河南省电力公司三门峡供电公司 河南省禹州市电力工业公司 河南省温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电力公司抚州供电公司 四川省电力公司资阳公司 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电业局高新供电局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供电公司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通化供电公司 吉林双辽市农电有限公司 哈尔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 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电业局 青海省电力公司玉树电网灾后重建筹建分公司 南瑞集团公司(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38名)

王月鹏北京市电力公司昌平供电公司带电作业班班长 张黎明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运维检修部配电急修一班班长 郭建明河北省电力公司邢台柏乡县供电公司财务主管 潘旭河北省电力公司石家庄辛集市供电公司培训中心主任 刘晓辉(满族) 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承德供电公司总经理 李玉山西省电力公司送变电工程公司一分公司项目经理 赵运建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变电检修工区油务班工人 范益山西省电力公司吕梁分公司孝义供电公司经理 缪庆庆(女)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济宁供电公司高级工程师 卢刚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检修公司党委副书记 冯军上海市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蒋卫东浙江省电力公司金华电业局检修公司输电运检工区带电作业班班长 裴江淮安徽省电力公司工会主席 庞利民华中分部副主任、党组纪检组长、工会主席,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纪检组长、工会主席 邓楚元湖南创业电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阮羚湖北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兼设备状态评价中心主任 田宁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安陆市供电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杨卫礼河南尉氏县供电局城市第三供电所班长 董瑞锋河南长葛市电力工业公司党委书记 成荣泉江西万载县供电责任有限公司工程师 周义水江西上饶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殷显树四川省电力公司西昌电业局线路运检中心线路运检一班班长 张力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武佳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长 赵云柱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桦甸市农电有限公司经理 陈宏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电业局局长

新国家安监局36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 法正式版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

力建设施工企业。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复习试题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复习题 一、填空题(10题)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2、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主要由一个(主体)承担责任者。 3、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责任者。 4、次要责任,承担事故发生或扩大次要原因的责任者,包括一定责任和(连带责任)。 5、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电力生产安全)事故。 6、在非生产性办公经营场所发生的事故统计为(非生产性安全)事故。 7、(八级人身和设备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的安监部门或指定专业部门组织调查。 8、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9、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10、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判断题(36题)

1、本规程安全事故体系由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四类)三类事故组成,分为一至八级事件。 答案:错。 2、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答案: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答案:对。 4、本规程仅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依据。 答案:对。 5、在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不是人身事故。 答案:错。 6、员工个人驾驶非本单位车辆上下班以及乘坐公交、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属人身事故。 答案:错。 7、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不是人身事故。 答案:错。 8、重大人身事故(二级人身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者。 答案:对。

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2004年5月,国家电网公司印发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总[2004]251号)。该办法执行以来,对加快和规范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促进电网与电源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贯彻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适应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力项目核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公司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厂接入系统工作管理,促进电网与电厂的协调发展,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厂的可靠送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4]第19号)和国家对电力项目核准的要求,特对《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总[2004]251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两部分内容。对火电项目,还包括电厂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内容。 第三条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必须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服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坚持以大电网引导大电源,促进电源优化布局和集约化发展,确保电网、电源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第四条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五条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级电力公司和各有关发电公司在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中,应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拟接入国家电网的所有电厂。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厂前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 第八条为引导电源合理布局,确保电厂输电方案符合电网总体规划,在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之前,须对以下大型新建电厂项目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工作: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五)《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六)《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管理办法正文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强化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和工艺管理的工作要求,持续提升施工工艺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以电网建设质量的提高,促进公司发展质量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通过“标准工艺”的研究制定、推广应用、持续完善,加大成熟施工技术的应用与交流,不断推动输变电施工技术进步,促进质量工艺水平的持续提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工艺”是广义施工工艺的一部分,包括工艺标准、施工要点、观感质量等要素,是公司结合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实践,按照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要求,对现阶段施工工艺的总结、优选。“标准工艺”成果是《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工艺标准库》、《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施工方法》等内容的集成,代表公司当前输变电工程先进施工工艺水平。 第四条公司对“标准工艺”实行统一制定、强制应用。除公司统一组织开展的工艺创新工作外,符合“标准工艺”应用条件的施工作业需严格执行公司统一发布的“标准工艺”,各单位不再另行制定施工工艺标准。 第五条公司对“标准工艺”应用率及应用效果进行目标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工艺”应用率,对单个工程项目是指该项目应用“标准工艺”的数量占“工艺标准库”中本项目可引用的“标准工艺类别”所列数量的比例,对某一单位则指该单位某一阶段所有投产项目“标准工艺”应用率的算术平均值。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投资建设的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35千伏及配电网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工作责任 第七条公司基建部负责公司系统的施工工艺归口管理: 一、负责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管理的指导、推广、考核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施工工艺标准化研究和“标准工艺”编制工作,定期发布和更新“标准工艺”成果。 三、结合“标准工艺”样板工程评选、项目管理流动红旗竞赛、质量检查等工作,对 页脚内容0

国家安监总局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手册

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手册 目录 使用说明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要求 5.执法检查表 5.1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通用部分) 5.2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专项部分) 5.2.1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部分) 5.2.1.1组织机构和职责执法检查表 5.2.1.2安全生产责任制执法检查表 5.2.1.3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法检查表 5.2.1.4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执法检查表 5.2.1.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法检查表 5.2.1.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执法检查表 5.2.1.7安全事故隐患管理执法检查表 5.2.1.8电力可靠性管理执法检查表 5.2.1.9电力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表 5.2.1.10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执法检查表 5.2.2发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 5.2.2.1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 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一(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及重要发电设施管理) 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二(氨区管理) 页脚

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三(贮灰场安全) 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三(防火防爆安全) 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四(危险化学品仓库) 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五(反事故重点要求落实情况) 5.2.2.2风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 5.2.2.3水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 5.2.4电力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检查表 附录: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使用说明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手册。 页脚

2014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要点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2)406-2014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证员工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范公司系统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三条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事故调查体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并持续改进的工作体系。 第五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补充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现场规程,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各级单位承包和管理的境外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目标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如下事故(事件): (一)人身死亡; (二)大面积停电; (三)大电网瓦解; (四)主设备严重损坏; (五)电厂垮坝、水淹厂房; (六)重大火灾; (七)煤矿透水、瓦斯爆炸; (八)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事件)。 第九条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国网 基建∕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3)181-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分包(以下简称分包)管理遵循“统一准入、全面管理、过程控制、严格考核、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分包队伍的准入条件进行统一,全面全方位对分包管理进行动态过程管控,实行严格考核,确保落实发包单位的分包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第四条劳务分包商需具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能力,不得再次分包。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方式应与其分包形式一致。 第五条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分包;严禁施工承包商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六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输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进行专业分包。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的分包管理,以及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归口管理公司分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对公司分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统一发布合格分包商名录并动态调整; (四)负责分包管理工作的考核与评价,将施工企业分包管理能力作为施工队伍选择依据; (五)协调解决公司分包管理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国网交流部、国网直流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管理项目的分包管理工作组织检查,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参建队伍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制度; (二)对参建单位的分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并作为后续工程队伍选择依据; (三)对分包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并与公司有关部门共享。 第十条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归口建设管理的工程及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 (二)负责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工作各项要求; (三)负责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分包具体要求; (四)负责组织施工企业上报的分包商资格复审,配合公司发布合格分包商名录并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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