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大我省乡村教师培养力度,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推动师范生培养模式改革,根据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要求,自2017年起,在全省开展公费师范生(即地方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和定向就业工作。公费师范生按照有编有岗、统一考试、签订协议、公费培养、定向就业、履行服务期承诺的原则进行培养和使用。2017年的培养方向为小学全科教师和初中一专多能教师,培养人数共356人,其中小学全科教师212人,初中一专多能教师144人。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定向岗位县(市、区)乡村学校(含幼儿园)任教,服务期为6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10号)要求,自2017年起,在全省推进公费师范生(即地方免费师范生,下同)定向培养和定向就业工作。

一、实施范围

(一)在各地申报乡村教师岗位需求的基础上,按照有编有岗、统一考试、签订协议、公费培养、定向就业、履行服务期承诺的原则,生源地优先,面向全省招录高中阶段毕业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各地乡村学校持续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乡村教师。

(二)遴选符合条件的省内高等学校承担公费师范生培养任务,培养学制为3~4年,毕业生取得毕业证、授予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定向岗位县(市、区)乡村学校(含幼儿园)任教,服务期为6年。

(三)公费师范生培养方向为:学前教育教师、小学全科教师、初中一专多能教师、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民汉双语教师。

二、培养计划

(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补充乡村教师队伍的实际需求,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衔接的基础上,准确确定公费师范生分学段、分学科的年度需求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于每年9月底前,将《云南省公费师范生培养需求统计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用于编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和培养经费预算。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

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五)各高等学校的培养方向及年度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学科优势、培养方案等因素,在学校申报、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择优确定。2017年的培养方向为小学全科教师和初中一专多能教师。

三、经费标准

(六)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其中,本科层次公费师范生学费标准为5 000元/人?年,住宿费标准为800元/人?年(按照6人间计),生活补助标准为4 000元/人?年(每月400元,按10个月计发)。上述三部分经费,构成公费师范生培养经费,每生每年合计9 800元。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七)公费师范生培养经费按照8∶1∶1的比例,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别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80%的培养经费,州(市)、县(市、区)两级分别承担10%的培养经费。迪庆州、怒江州和昭通市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的公费师范生培养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公费师范生培养经费中由省级和州(市)级承担的部分,由省财政厅和州(市)财政部门分年度拨付至生源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足额配齐所应承担资金,并及时将培养经费拨付至县(市、区)教育部门,

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照培养计划,按时将培养经费拨付至公费师范生就读高校。省财政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动态调整公费师范生培养经费拨付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

四、考试招录

(八)凡热爱教育事业,毕业后有志到乡村学校任教,符合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身体条件的高中阶段毕业生,均可报考云南省公费师范生。2017年公费师范生的计划性质为地方免费师范生。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后,将从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照考生志愿,依据成绩排序,提取院校招生计划数不少于4倍的考生名单,通知考生参加由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组织的面试,面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录取。

(九)公费师范生录取应达到当年国家普通高校招生本专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在提前本专科批次投档前进行投档录取。省、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共同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五、签订协议

(十)已录取的公费师范生报到入学前,应当与生源所在地或定向就业岗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高校共同签订《云南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未按规定签订三方协议者,取消入学资格。

六、培养模式

(十一)承担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应着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地方人民政府、中小?W“三位一体”的协同培养机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高尚师德融入育人全过程,在课程结构、学科知识、教学技能、教育实践、教学管理等环节探索改革路径。将学科学术性与教师专业性有机结合。学科学术知识和能力体现实用、够用,不片面追求难度;教师专业性方面强化理论素养、实践能力和教学研究能力培养,注重与学科专业知识的深度融合。

(十二)承担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按照“需要什么教什么”的要求和省教育厅发布的公费师范生培养方案编制系列指导意见,结合乡村学校实际和乡村教师教学需求,制订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公费师范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公费师范生第2学年结束前,由学校对学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公费师范生培养资格。

(十四)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以及师范类专业中的非公费师范生,在入学2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定向就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可在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为公费师范生,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其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补助。

七、就业安排

(十五)公费师范生在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和教师资格证后,由定向就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至当地乡村学校任教,任教时间不少于6年。公费师范生服务期满6年的,可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流动。

(十六)各县(市、区)要确保公费师范生有编有岗。公费师范生就业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教师编制总量内,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任教。

(十七)鼓励符合条件的公费师范生,在服务期内在职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学位。

八、违约处理

(十八)公费师范生在高校就读期间,未能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有权与其解除协议,学生本人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经费(包括生活补助,下同)。公费师范生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本人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签订的协议自动解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不承担违约责任,学生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经费。

(十九)公费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乡村学校任教的,应当按规定退还培养经费,并按照培养协议约定的比例交纳违约金和滞纳金。公费师范生服务期未满6年的,根据服务期未满年限,按培养协议约定的比例退还培养经费并交

纳违约金和滞纳金。

九、部门职责

(二十)各级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费师范生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履约管理、教师资格认定、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乡村学校任教的岗位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培养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费师范生人事接转工作。州(市)、县(市、区)应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需改革公费师范生培养模式,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师德教育,引导公费师范生立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不断提高培养质量。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镇(区)中心学校,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 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鄂教规〔2011〕8号)、《襄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襄教〔2014〕3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规范民办培训机构例行检查 (一)检查对象:有机构招牌、有固定场所、有稳定师资和生源的全县所有民办培训机构。 (二)检查要求:检查组深入实地,依据附件一内容进行检查。 (三)结果运用:对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年度审验 (一)年审对象:获得“南漳县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 (二)年审要求:依据附件二要求提供年审资料。 (三)结果运用:年度审验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

“不合格”四种。县教育局对年度审验“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机构(学校),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结论戳记,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年审合格以上等次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名单。 三、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评估办证行为 (一)评估对象:提交评估申请,经县教育局初评基本符合评估标准的民办培训机构。 (二)评估要求:依据《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评估标准》(附件)三实施评估。 (三)评估程序:1、自查申报。向举办地所在镇(区)中心学校提交评估申请及自评报告(附件四)。2、材料审查。县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对申请材料及自查报告进行初审。3、实地评估。教育局组织专班对初审合格的培训机构(学校)进行实地量化考核。 (四)结果运用:经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学校),县教育局颁发“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办学许可证”。四、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管理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必须在举办地所在的中心学校进行申报,以镇(区)为单位统一建档管理。有多地分设机构(分校)的,在总部所在地申报。(二)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凡是存在突出安全隐患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不服从教育行政部门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c17973331.html,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2年第04期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 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继续教育、教育类培训、教育中介服务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设置。 第三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具 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长(负责人)任职应报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其 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负责教学的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 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省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20人,州(市)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5人,县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 第六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一定的招生规模。 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800人。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2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3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 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第三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收支、评优晋级、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及其执行结果。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开展现代价值教育。学校要以“三生教育”为载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设现代教育价值体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生存观和生活观,尊重师生人格,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观。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重点关注、关心有特殊心理问题的学生。 第五条 减轻学生负担。学校应当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努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沟通交流的能力。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使学生有更多时间参加体育锻炼和发展兴趣特长,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六条

教育部明确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范围(最新)

近日,教育部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范围。 相关高校从2021年起可参加免试认定改革 《方案》指出,招收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的高等学校从2021年起,可参加免试认定改革。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本校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2021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考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部分或全部科目。 本方案所指教育类研究生是指教育学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01)、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51)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53)。 本方案所指公费师范生是指入学前与培养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享受国家或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师范生。 在校期间将统一组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方案》指出,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根据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另行印发),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包含培养过程性考核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在过程性考核方面,将根据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重点考核师范生思想品德情况及师德素养、教师教育课程学业成绩、累计不少于一学期的教育实习实践完成情况、专业能力及技能培训情况(含教育部推荐的线上教师教育专题培训免费课程完成情况)等。 《方案》指出,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根据所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要求、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大纲,参照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确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统一命题,统一对本校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开展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合理控制考核合格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命题组应包含校内外教师教育专家、一线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等。 对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由校长签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并加盖学校公章。《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有效期3年,内容包含思想品德及师德情况、任教学段和任教科目、有效期起止时间等,由教育部统一制定样式。 《方案》强调,《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是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免试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师范生教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职工教育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培训中心定名为“职工教育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培训中心由宜昌集团出资举办,以 相关专业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培养技术人才为己任,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坚持诚信办学的宗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本培训中心自觉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培训中心地址:,邮编:。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培训中心办学的业务范围: 。 第七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人员短期培训。 第八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 第九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省职工技协服务部,培训中心主任在省技术维护局职工技协服务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本培训中心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请审批成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本培训中心声誉。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 (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 1 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 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5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审批管理 (1) 第三章办学管理 (6) 第四章年检评估 (8) 第五章变更管理 (10) 第六章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11) 附件1 (13)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3) 附件2 (15)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5) 附件3 (17) 云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7) 附件4 (19)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命名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的决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命名第九批云南省绿 色学校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环通[2015]28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2.04 【实施日期】2015.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命名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的决定 (云环通〔2015〕285号)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教育局,滇中产业新区环境保护分局、教育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决定》(云环〔2013〕11号)为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我省绿色学校的创建活动,鼓励在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校,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九批省级绿色学校的通知》(云环通〔2015〕219号)精神,云南省绿色学校创建领导小组对各州市组织推荐的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进行了认真评审,决定对昆明市第十二中学等105所学校进行命名和表彰。 附件: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名单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4日附件 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名单 昆明(17)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小学 2.昆明市西山培奇全纳幼儿园 3.昆明市西山区福海杨家中心学校 4.昆明市五华区海源小学 5.昆明市五华区第三幼儿园 6.昆明市第十二中学 7.昆明市官渡区东华二小 8.昆明市盘龙区古幢小学 9.昆明市盘龙区东庄小学 10.昆明市第三十四中学 11.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大渔小学 12.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一中学 13.昆明市石林县长湖镇维则青联希望小学 14.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小学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依据)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指导思想及要求) 依法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科学、有序、和谐发展。 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管理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五条(审批围) 凡在我省围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须经学校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审批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审批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审批权限)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厅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厅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厅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教育教学和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教育教学和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全面开学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全面恢复教育教学秩序 各地各校要提前谋划,周密做好各项开学准备工作,确保学校全面如期开学。 (一)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0-2021学年普通中小学校教学日历的通知》(云教发〔2020〕38号)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二、高三年级学(略)报到,9月1日上课;高一年级学生9月6日报到,9月7日上课。 (二)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开学时间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执行,中职学校开学时间参照普通高中安排执行。 (三)高校按照“错区域、错层次、错时、错峰”原则,周密安排开学工作,所有高校须于9月10日前开学(新生可在9月底前开学)。 二、科学精准做好校园疫情防控 (一)落实各方责任。各级教体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对辖区内学校开学前疫情防控准备、开学后各项措施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特别要加大对边境地区、条件薄弱学校防控硬件条件保障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学校要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校内各类风险隐患,确保防疫人员到位、设施设备到位、防疫物资到位、防控制度落实到位。 (二)做好开学准备。开学前,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云卫疾控发〔2020〕18号)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一人一档”建立师生员工返校前14天信息台账,掌握师生员工暑期行程轨迹、健康状况。对排查中发现的高、中风险人员,按照“应检尽检”的原则,要求返校前7天内进行核酸检测。 (三)做好入校查验。开学当天,指导师生员工做好返校途中的自我防护。学校全面梳理所有入校通道,加强管控。在校门口设置临时等候区,为入校时出现可疑症状的人员提供临时处置场所。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师生员工进校门一律核验身份、扫健康码、测量体温。 (四)强化日常防控。开学后,要严格日常管理,严格守好校门,严格活动管控。强化教室、食堂、宿舍、实验室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清洁消毒和安全管理。继续严格执行晨、午(晚)检制度和因病缺勤跟踪登记制度。指导师生员工科学佩戴口罩。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重点节点、重点事”的防控,加强秋冬季传染病高发时节等关键环节管理。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工作机制运转顺畅,做到疫情在校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问题说明

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 革实施方案的相关问题说明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 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教育部教师 司负责人就《实施方案》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办法, 吸引优秀人才到中小学任教,今年8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推动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改革,建立健全教师教育院校对师范生 教育教学水平实行考核的制度。 教育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办法,实施教育类硕士及以上学历研究生 (以下简称“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 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以下简称“免试认定改革”), 将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教师资格准入的把关关口前移到培养院校。 与此同时,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水平考核制度,提升师范生教育 教学水平水平,提升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让真正乐教、适教、 善教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后备军,努力培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 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问:《实施方案》出台的过程是什么? 答:主要有三个阶段。一是组织研究起草。成立由部分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相关处室负责同志、高等院校教师教育专家共同组成的起草 小组,在初步调研成果的基础上,集中研究起草形成《实施方案》。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今年4-7月,调研征求了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教师教育专家、一线校长教师及教师资格认定部门意见,

对《实施方案》实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是修改形成定稿。8月份,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对《实施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实施方案》印发稿。 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方案》对免试认定范围、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水平考 核制度、分类确定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一,明确免试认定范围。教育类研究生生源质量有保障,培养 院校把关严格,符合教师学历提升趋势要求。公费师范生入学前已与 培养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接受了完整的师范教育培养, 毕业后需回指定地区履约任教一定年限,是教师队伍的重要补充渠道。 《实施方案》指出,招收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的高等学校 从2021年起,可参加免试认定改革。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 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本校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展开教育教学水 平考核。考核合格的2021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水平考核 结果,免考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全部或部分科目。 教育类研究生是指教育学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01)、教 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51)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53);公费师范生是指入学前与培养学校以及教育行政 部门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享受国家或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 政策的师范生。 第二,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水平考核制度。实施教育类研究生和 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是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的重 要举措,将教师资格考试关口前移,压实培养高校主体责任,增强培 养过程考核,并由学校统一组织师范生教育教学水平测试。 《实施方案》要求,各高校根据师范生教师职业水平标准,建立 师范生教育教学水平考核制度,考核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 增强培养过程性考核。重点考核师范生思想品德情况及师德素养、教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 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 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 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 许可条件: 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 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c17973331.html,)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2、申请人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申请办学的材料目录准备好材料后,将材料和真实情况提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做出受理的书面通知书;如果在初审的过程中,申请材料有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 1 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审批管理 (1) 第三章办学管理 (3) 第四章年检评估 (4) 第五章变更管理 (6) 第六章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6) 附件1 (7)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7) 附件2 (8)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8) 附件3 (10) 云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0) 附件4 (11)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七)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布局合理。幼儿园在400米、中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大我省乡村教师培养力度,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推动师范生培养模式改革,根据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要求,自2017年起,在全省开展公费师范生(即地方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和定向就业工作。公费师范生按照有编有岗、统一考试、签订协议、公费培养、定向就业、履行服务期承诺的原则进行培养和使用。2017年的培养方向为小学全科教师和初中一专多能教师,培养人数共356人,其中小学全科教师212人,初中一专多能教师144人。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定向岗位县(市、区)乡村学校(含幼儿园)任教,服务期为6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10号)要求,自2017年起,在全省推进公费师范生(即地方免费师范生,下同)定向培养和定向就业工作。 一、实施范围

(一)在各地申报乡村教师岗位需求的基础上,按照有编有岗、统一考试、签订协议、公费培养、定向就业、履行服务期承诺的原则,生源地优先,面向全省招录高中阶段毕业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各地乡村学校持续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乡村教师。 (二)遴选符合条件的省内高等学校承担公费师范生培养任务,培养学制为3~4年,毕业生取得毕业证、授予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定向岗位县(市、区)乡村学校(含幼儿园)任教,服务期为6年。 (三)公费师范生培养方向为:学前教育教师、小学全科教师、初中一专多能教师、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民汉双语教师。 二、培养计划 (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补充乡村教师队伍的实际需求,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衔接的基础上,准确确定公费师范生分学段、分学科的年度需求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于每年9月底前,将《云南省公费师范生培养需求统计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用于编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和培养经费预算。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

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程序

章贡区民办幼儿园申请办学程序 一、许可名称:章贡区民办幼儿园申请办学程序 二、办事部门:教育科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四、应准备的申办材料: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分筹设和设立两个阶段。 1、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报送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条件、办学章程、经费筹措与使用管理等。 (2)《章贡区民办幼儿园筹设审批表》3份。见附件2 (3)举办者的证明材料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要提供反映其名称、地址、性质、业务范围、举办学校的经济能力(如办学资金的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反映其工作单位、个人简历、学历、职务或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举办学校的经济能力(如办学资金的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 (4)举办学校的地点、环境、园舍、设施及布局方案。 (5)拟任学校法人代表、董事长、校长的证明材料1份。包括:身份证及反映其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个人简历、学历、职业资格、管理能力等有效证明。 (6)校园、校舍等校产的证明材料1份。自有校园、校舍的,要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校园校舍的,要提供租赁协议。占有国有资产办学的,要提供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属捐赠性质的校产,要提供捐赠证明文件。 (7)校园平面地图1份。 (8)联合办学的要提供联合办学的《协议》1份。包括:举办者权力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 说明:以上材料一律提供打印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 2、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报送材料: (1)申请设立报告。 (2)筹设批准书1份、筹设情况报告1份。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臵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臵。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民办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定期发布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优表彰,指导民办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

作。 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办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一)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 (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权限,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中央驻滇和省属单位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民办培训学校审批事项。具体程序: (一)受理:举办者向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 《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 云教师[2005]8号 各州、市教育局: 为配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教师(2005]5号)、《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意见》(教师[2004]4号)的精神和《关于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首批实施工作的批复》(教师司[2005]24号)要求,以及省教育厅《云南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部署,并结合云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决定在我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制定下发《关于云南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见附件1),请各州(市)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宗旨是:以《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为依据,以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促进技术在教学中的有效运用为目的,建立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认证体系,组织开展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水平。该计划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学用结合、注重实

效”的原则组织实施。从2005年开始,组织我省部分州、市、县(市、区)作为首批实施地区。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从2006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到2007年底,通过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使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普遍接受不低于50学时的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并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认证。 该计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省教育厅成立了由师范处、电教馆和招考办等处(室)共同组成的云南省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和计划实施专家组(见附件3),对该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组织、实施与管理,该计划项目办公室设在省电教馆,负责该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启动实施该计划是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等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设计,充分发挥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协作,扎实工作,保证该计划的实施达到预期目的。 请我省首批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州、市级教育局根据本通知和《关于云南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的部署,结合本州、市的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师范处和项目办公室。

新时代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制度保障和现实意义

新时代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制度保障和现实 意义 20xx年8月10日,《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正式颁布,这是与时俱进根据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对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调整和进一步完善,是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新时代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制度保障,對于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深厚氛围,培养造就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必将产生引领作用和形成示范效应。 一、国家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主要成效 自2007年国务院决定在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以来,师范生免费教育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推动了师范生培养模式改革,开创了为基层学校特别是中西部基层学校补充高素质教师的新途径,还引领和带动了地方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 首先,这一政策的实施推动了六所部属师范大学教师教育模式改革,并引领和带动了地方高校教师教育的全面改革。各高校根据高素质专业化教师的培养标准,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培养新体系;打破传统封闭式的教师教育模式,建立教师教育创新实验区,探索高校、地方政府与中小学校协同培养教师的新机制。 其次,这一政策的实施促使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优秀师范毕业

生走进中西部中小学校,充实了中西部地区的优质教师队伍。免费师范生采取提前批录取,各校在各省录取的分数线均高出重点线,优质的生源质量、科学的培养体系保障了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据不完全统计,六所大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除极少数确因身体原因毕业违约外,其余的绝大多数都到中小学任教,其中到中西部地区中小学任教的超过签约人数的90%。 此外,这一政策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示范效应,带动了地方免费师范生教育的实施。各省市根据本地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实际,比照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因地制宜地实施免费师范生教育政策。据统计,全国已有28个省份实施了地方师范生免费教育,包括公费培养、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地方免费师范毕业生大多进入到贫困地区乡镇中小学校,较好地缓解和改善了贫困地区乡镇中小学师资队伍的现状。 二、新时代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现实意义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吸引优秀人才选读师范专业和从事教育工作,培养造就大批“四有”好教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国务院根据新时代教育发展的要求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决定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既是对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肯定,又是与时俱进对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进行适时适度调整的科学决策,承载着新时代的国家期待和社会担当。 首先,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有利于吸引乐教、适教的优秀人才选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申办机构名称 申办机构地址 申报者(单位或个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云南省教育厅制 填表说明 一、填表要求 1.填表人应当认真阅读说明,严格按填表说明填写本表。 2. 填表要字迹工整、清楚,一律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也可电脑打印。 3. 所填各项内容需真实、准确无误。 4. 本表一式五份,学校自存一份,审批部门二份,其他相关部门一份。 二、填表说明 5.拟定名称:机构章程规定的和民政部门核定的机构名称。 6.拟注册地址:机构章程规定的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拟任法定代表人:代表申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负责人:代表教育机构行使职权的、按照机构章程合法拟聘的校长或行政负责人。8.办学类型:向审批机关申请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等)。 9.办学内容:向审批机关申请的办学层次、形式。 10.办学规模:拟定的最大在校生规模。 11.注册资金:申办者为申办教育机构而准备的有合法有效证明的资金数额。 12.固定资产:申办者为申办教育机构而投入的有合法有效验资证明的固定资产总值。 13.招生范围: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应为全省范围。14.所有表格不够填写的,可自行加页。 三、报送要求 15.表1-表9在申办时报送,表10在申办机构批准设立后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再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表1申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

表2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注:需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户籍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表3拟任负责人(校长)基本情况 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任职资格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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