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5)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1、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

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1.1“三线” (2)

1.2 用地比例 (2)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1.4 建设用地停车 (4)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

2.1城市形态 (5)

2.2建筑面宽 (5)

2.3建筑高度 (5)

2.4建筑间距 (6)

2.5建筑屋顶 (7)

2.6建筑退界要求 (7)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

3.1城市中心 (8)

3.2 公园绿地 (8)

3.3 湖泊水系 (9)

3.4 环城公园 (9)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

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

4.2 社区服务中心 (10)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

5.1 总体要求 (12)

5.2 公共交通 (12)

5.3 慢行交通 (13)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

6.2 地下综合管廊 (13)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

7.1 给水 (14)

7.2 排水 (14)

7.3 再生水 (15)

7.4 能源 (15)

7.5 防灾减灾 (16)

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

1.1“三线” (17)

1.2用地比例 (17)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

1.4建设用地停车 (18)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

2.1建筑面宽 (19)

2.2建筑高度 (19)

2.3建筑间距 (19)

2.4建筑屋顶 (20)

2.5 建筑退界 (20)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

3.1城市中心 (22)

3.2 公园绿地 (22)

3.3 湖泊水系 (22)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

4.1公共服务中心 (23)

4.2 社区服务中心 (23)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

5.1 总体要求 (24)

5.2 公共交通 (25)

5.3 慢行交通 (25)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

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

7.1 给水 (26)

7.2 排水 (26)

7.3 再生水 (27)

7.4 能源 (27)

7.5 防灾减灾 (28)

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

1.1生态保护红线 (29)

1.2 城镇发展边界 (29)

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

1.4 空间布局 (30)

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

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

2.1建筑高度 (30)

2.2建筑界面 (31)

2.3建筑间距 (31)

2.4建筑退界 (31)

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

3.1绿地体系 (32)

3.2 节点及标志物 (32)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32)

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2)

4.2其他设施 (34)

4.3 旅游设施配置 (34)

第五章功能复合与更新 (34)

5.1功能复合 (34)

5.2功能更新 (34)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定 (34)

6.1镇域道路 (34)

6.2城镇道路 (35)

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35)

7.1 给水 (35)

7.2 排水 (35)

7.3 电力 (36)

7.4 环卫 (36)

7.5 综合防灾 (36)

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7)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7)

1.1 用地选址 (37)

1.2 用地标准 (37)

1.3建筑布局及风貌 (38)

1.4 建筑退界 (38)

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39)

2.1 布局原则 (39)

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39)

2.3其他设施 (39)

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39)

3.1 基本原则 (39)

3.2 道路工程 (39)

3.3 给水 (40)

3.4 排水 (40)

3.5 电力 (40)

3.6 燃料 (40)

3.7 综合防灾 (40)

第六部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规定 (41)

6.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

6.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42)

6.3 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42)

6.4 川西林盘传统聚落保护与改造 (42)

第七部分附则 (43)

附表 (44)

附表1:成都市域城镇体系 (44)

附表2:成都市特色镇名单 (44)

附表3: 建筑间距图示 (45)

附表4: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 (46)

附表5: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46)

附录名词解释 (48)

第一部分 总则

1、目的

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

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除中心城区、天府新区直管区城市部分以外的成都市市域范围。包括卫星 城、区域中心城、小城市、特色镇、农村新型社区五个层级。市域城镇体系名单见附表1, 特色镇名单见附表2。

以上各层级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指标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两侧绿地是全市生态格局中重要的生态隔离带和基础设 施走廊。

第一绕城高速公路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用地禁止用于农业生产、绿化、水体、 应急避难、公共文化体育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对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模 实行总量控制,坚持“先拆旧后建新”和“多拆少建”的原则,逐步减少建设用地面积。

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天府新区段的控制范围为道路红线两侧各1000米,非天府新区段的 控制范围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控制范围内现状建设和现有居住人口只减不增,除市 政基础设施外,不得新增建设用地(含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 市建新区(含农村新型社区);不得新批建设项目,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现状建构筑物 不得进行改建、扩建;不得布局除水产养殖地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不得改变 现有灌溉系统。

第三绕城高速公路的控制范围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控制要求同第二绕城高速。 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新编、修编规划和进行建设管理均应执行该控制要求。

据《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据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天府新区生态绿隔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 审查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

1 2

1

2

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1“三线”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在制定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市用地边界线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1.1.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生态资源禀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现状最有生态保护价值、法律法规要求的和维持生态格局需控制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红线内用地主要承担生态保育、农林生产、旅游休闲等功能,按照生态优先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选址。

1.1.2城市用地边界线

依据上层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划定城市用地边界线。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应突破城市用地边界线。

1.1.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依据全域成都城乡总体规划、成都市工业空间布局规划等划定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内用地应用于发展工业,不应随意改变为其他用途,工业集中发展区(点)之外原则上不再规划工业用地。

1.2 用地比例

1.2.1产业用地

卫星城产业用地(商业、商务和工业等)比重标准不少于35%。

1.2.2住宅用地

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住宅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不宜高于30%。

1.2.3 公园绿地

卫星城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比例不应低于15%。

区域中心城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比例不应低于16%。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3.1住宅用地及商业、商务用地

(1)确定住宅建筑总量

根据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人口规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面积,合理确定住宅建筑总量。

(2)划定强度分区

依据综合交通、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的综合承载力划定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强度分区应覆盖除特别地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强度分区中住宅用地及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分别按表

1.3.1.1、表1.3.1.2执行,其中都江堰城区靠近山地区域及历史文化名城控制区域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照区域中心城标准执行,其余地区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照卫星城标准执行。

表1.3.1.1 卫星城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注:a.用地比例为各分区中住宅用地占总住宅用地比例。

b.用地比例应计入现状住宅用地,如现状住宅用地占总规划住宅用地比例已超过该

分区规定比例时,则不得新增该分区住宅用地,同时超过部分计入下一分区用地比例。

表1.3.1.2 区域中心城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注:a.用地比例为各分区中住宅用地占总住宅用地比例。

b.用地比例应计入现状住宅用地,如现状住宅用地占总规划住宅用地比例已超过该

分区规定比例时,则不得新增该分区住宅用地,同时超过部分计入下一分区用地比例。

②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商业用地(含商业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商务用地(含商务用地兼

容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见下表:

表1.3.1.3商业、商务用地(含兼容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1.3.1.4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含兼容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表1.3.1.5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含兼容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3)特别地区规定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可划定特别地区,特别地区不应超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0%,特别地区的范围划定和控制要求应体现城市形态优先的原则,且用于旧城改造的不能超过特别地区面积的70%。特别地区用作住宅时,卫星城容积率不超过5.0,区域中心城容积率不超过4.0,绿地率等其他指标以批准的控规和城市设计为准。特别地区用作其他用地时,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均以批准的控规和城市设计为准。

(4)城市设计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应在形态分区框架之下,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市设计,形成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环境优美的城市形态。通过城市设计确定的各地块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贴线率等形态指标,不应突破本规定,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1.3.2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应低于1.0,有特殊工艺要求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1.4 建设用地停车

(1)卫星城住宅用地停车配套指标不宜低于1.2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区域中心城住宅用地停车配套指标不宜低于1.0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除外)。

(2)地面停车位占住宅用地配套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宜超过20%(保障性住房除外)。

(3)保障性住房按照下表规定进行停车配置

表1.4.1.1保障性住房停车配置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2.1城市形态

科学规划城市形态分区,合理控制住宅用地开发强度。形成建筑布局高低错落、生态空间疏密有致、街巷空间尺度宜人、历史文化特色鲜明、城市中心突出,天际轮廓线优美的城市形态。卫星城、区域中心城应结合开敞空间、滨水岸线、城市轴线等塑造城市特色,规划建设标志性建筑(群)。

2.2建筑面宽

临30米及以上主要道路、主要河流及开敞空间建筑物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建筑面宽不宜大于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米。

(3)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主要朝向投影面宽执行。

2.3建筑高度

主要河流3水体两侧以低层、多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与建筑至河道水体外侧绿线的距离的比值(如图2.2.1.1所示)宜小于1:1。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25%(航空限高45米以下区域不宜小于20%),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空间层次。

3

图2.3.1.1 水体周边建筑高度要求示意图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公租房和廉租房机动车0.5辆/100平方米——

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3.5辆/100平方米残疾人助力车0.25辆/100平方米

3

2.4建筑间距

2.4.1 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表2.4.1.1 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朝向

最小

间距

朝向

山墙 层

多、低层建筑 长边 山墙 层: 12米 - 6米 - - - -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高层位于南侧:27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18米(多层)13米(低层) 10米 南北向:0.5H 东西向:0.3H 且30米

- 次要朝向 13米 9米 0.3H 且16 米 0.3H 且16

米 注: a.H 为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b.非住宅类与住宅类建筑之间间距按照住宅与住宅之间间距规定为宜。

2.4.2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表2.4.2.1 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a.表中α 指两栋住宅建筑的锐角夹角;

b.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2.4.3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α≤30°

按表2.4.1.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α≤60°

按表2.4.1.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α>60°

按表2.4.1.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低

长边 高

主要朝向 建 次要朝向 1.2H ,且 低 层 低层相对:6 米 相对: 7 米 多低层相对:8 米 多层 对 多、 低 多层相对:10 米

表2.4.3.1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高层与高层α≤45°,最小间距按表2.4.1.1中主要朝向与主要朝向间距控制。高层与 高层α>45°,最小间距按表2.4.1.1中主要朝向与次要朝向间距控制。

2.5建筑屋顶

多、低层住宅建筑屋顶(含退台)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2.6建筑退界要求

2.6.1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2.6.1.1进行控制:

表2.6.1.1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建筑类型

多、低层建筑

专业市场

高层建筑(含裙房)

道路红线宽度<30米 5米 12米 10米 道路红线宽度≥30米 8米 12米 8米

注: a.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批发市场(B12)上修建的小 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b.建筑后退必须同时满足用地红线和道路红线的要求,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 地、河流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c.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d.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不应高出地面设置建设项目自身的设备管道井,且场 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相接,相互协调。

2.6.2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照表2.6.2.1进行控制:

高层与多、低层最小间距 多、低层与多、低层最小间距 α≤60°

9米 6米 60°<α≤90° 13米 10米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5)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1、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 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1.1“三线” (2) 1.2 用地比例 (2)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1.4 建设用地停车 (4)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 2.1城市形态 (5) 2.2建筑面宽 (5) 2.3建筑高度 (5) 2.4建筑间距 (6) 2.5建筑屋顶 (7) 2.6建筑退界要求 (7)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 3.1城市中心 (8) 3.2 公园绿地 (8) 3.3 湖泊水系 (9) 3.4 环城公园 (9)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 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 4.2 社区服务中心 (10)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 5.1 总体要求 (12) 5.2 公共交通 (12) 5.3 慢行交通 (13)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 6.2 地下综合管廊 (13)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 7.1 给水 (14) 7.2 排水 (14) 7.3 再生水 (15) 7.4 能源 (15) 7.5 防灾减灾 (16) 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 1.1“三线” (17)

1.2用地比例 (17)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 1.4建设用地停车 (18)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 2.1建筑面宽 (19) 2.2建筑高度 (19) 2.3建筑间距 (19) 2.4建筑屋顶 (20) 2.5 建筑退界 (20)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 3.1城市中心 (22) 3.2 公园绿地 (22) 3.3 湖泊水系 (22)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 4.1公共服务中心 (23) 4.2 社区服务中心 (23)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 5.1 总体要求 (24) 5.2 公共交通 (25) 5.3 慢行交通 (25)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 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 7.1 给水 (26) 7.2 排水 (26) 7.3 再生水 (27) 7.4 能源 (27) 7.5 防灾减灾 (28) 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 1.1生态保护红线 (29) 1.2 城镇发展边界 (29) 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 1.4 空间布局 (30) 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 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 2.1建筑高度 (30) 2.2建筑界面 (31) 2.3建筑间距 (31) 2.4建筑退界 (31) 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 3.1绿地体系 (32)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 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 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 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三节建筑退地界 第四节建筑退线 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 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 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 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 第三节其他规定 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 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 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 7第七章附则 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 附录2:附表 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 附录3:附件 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 附件2 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附录4:术语及附表 A 术语 B 附表 1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正定新区、正定古

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 (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二)土地兼容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单一性质用地,在其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兼容使用符合控规或表5-1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三)混合或兼容使用土地的,应按照用地面积比例对用地进行划分,并在出具规划条件前明确具体用地性质和用地划分比例,按照相应的规范确定有关规划指标及配套设施要求。确需按照竖向混合使用方式进行用地划分的,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技术论证确定。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混合使用时,不宜按照建筑面积比例进行用地划分。 (四)土地兼容和土地混合使用不得同时采用。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1988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勤俭建国和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必须建设的项目,在作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选址、发给"选址意见书",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建设具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他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书"。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使用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图,必须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坐标和标高。 第八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持有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指定承担设计范围进行设计,严禁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 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或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作初步设计或施工图。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建设行为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农村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农村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直属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高淳县和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其中,工业企业应进入规划批准的工业园区统一建设;新建村民住宅应在规划布点村庄集中建设。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划管理机构,保障规划管理经费的落实。 第六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规划意见: (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 (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 第八条申请办理规划意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报告、村(社区)委员会意见、拟选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和其他指定图件,并填写申请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出具初审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核发规划意见。规划意见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有效期和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意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九条规划意见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取得国土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查意见。逾期未取得的,该规划意见自行失效。 第十条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集中新建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条件(办理规划意见时已领取规划条件的除外),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规划条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二)使用集体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条件之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逾期未申报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建筑 类别一类 居住 用地 二类 居住 用地 三类 居住 用地 四类 居住 用地 行政 办公 用地 商业 金融 业用 地 文化 娱乐 用地 体育 用地 医疗 卫生 用地 教育 科技 设计 用地 文物 古迹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对外 交通 用地 道路 广场 用地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绿地R1R2R3R4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 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 商贸服务 设施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 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 市场 ╳○○○╳●○╳╳╳╳╳○○╳╳╳医疗卫生○●●●○○○○●○╳╳╳╳╳╳╳市政公用 设施 ○○○○○●○○○○╳●●●●●○社会停车 场 ○○○○○●○○○○○○○●●○○科研教学╳○○○○○○○○●╳○╳╳╳○╳体育设施○○○○○○○●╳●╳○○╳○╳○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 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完整版)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 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 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 5、附则 (13) 附录 (14) 附录A: (14) 附录B: (15) 附录C: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 (17) 附录E: (18)

1、总则 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 蓝线:规划河堤线 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 绿线:绿化控制线 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 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 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 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 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 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2.2.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结合区位土地的级差和城市自然、人文景观保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四项强制性控制指标。 2.2.3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余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余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及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所确定的城乡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编制规划及管理要求)编制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特殊情况)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旧城改造等特殊地块可以根据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城市设计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执行。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 第五条(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同时与国土部门用地分类相衔接。 第六条(混合用地)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均超过10%(含)的用地。工业、仓储用地除外。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其中,计容总建筑面积应扣除有明确要求的配套设施面积。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第七条(混合原则)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可混合设置。 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公共活动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重要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内的用地混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一、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 005)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解释执行。 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二、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四、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 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五、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

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八、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九、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解释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十一、本解释自2010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资料来源:成都市城市规划协会网站:2010-3-1)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绍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开发强度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高度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三节建筑退让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三节竖向设计 第五章村庄建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六章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节街景 第二节公共开放空间 第三节建筑景观 第七章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 第八章附则

附录 附录一相关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表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GBJ 137-90 ) 附表2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 DB33/T1021-2005) 第一章总贝U 1.1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市环境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区。各县市可结合实情参照执行。 1.3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按本规定执行。 1.4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从其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附表1)执 行。根据本市用地使用实情,附表1未明确的,可参照表2-1的规定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补充表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表3.2.2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 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 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 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 (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 (三)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市政府审批的用地范围划定。 (四)项目用地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宜将零星用地统一纳入规划用地范围内。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明显受限,或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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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 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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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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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2008年4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 1页共 62页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 确兼容性建设用地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2.2.1条中心城范围共 62页 第 3页共 62页兼容表,具体内容详见p60 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 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 2、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含住宅容积率和兼容公共设施的容积率)计算公式为:总容积率=住宅容积率/0.9; 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 表2.2.2.1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第 4页共 62页 续表2.2.2.1 注:1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2 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3住宅 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4 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部分。 7 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有特殊标注的除外),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 第 5页共 62页 第一分区范围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表2.2.2.3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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