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企之间常见争议问题

税企之间常见争议问题
税企之间常见争议问题

税企之间常见争议问题

第一部分:企业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的原因分析

1、企业决策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一种是:财务会计人员是处理涉税事项的专职人员,理应解决税收上的所有问题。--财务人员非全才。

另一种现象是:我与税务局的关系很好,如果有事可以很容易摆平的。--第个人的能力都是有限的。

2、税收政策多变,而且各税种对会计核算结果的认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是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

3、企业对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把握引起争议。

4、税务机关税收计划的实施、政府的导向、社会的反响、人员的调整都是影响税企争议的原因。

税企争议不可避免。

我们所能做的是:

首先尽可能减少争议;

其次有效地解决争议;

最后即使不能解决争议,也要把损失降到最低。

企业遇到涉税疑难问题的处理

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是降落和解决争议的有效信息途径。

与税局保持良好关系重要,政策有时掌握在一线人员手里.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争议问题处理方法及风险控制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管辖争议

2;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计算所得税争议处理

3;关于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争议处理

4,关于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争议处理

5;2008年度资产损失在2009年度汇算时补申报并税前扣除引发的争议

6;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摊销年限争议

7;财企[2009]242号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争议问题处理

8;固定资产的残值率选择为零的争议

9;职工集体宿舍楼折旧及日常简单修缮支出税前扣除争议

10;亏损企业支付残疾人工资进行100%加计扣除争议问题处理

11;国地税对“新办企业”的理解不一致,双方都要求企业缴纳所得税,纳税人如何处理

12;为本企业高管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争议

13;运输企业地税局代开发票时代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征管不认可争议

14;公司花了120多万进行了办公楼的装修提折旧争议处理

15;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争议问题

16;企业无偿借款争议问题处理案例

17;企业员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汽油费和保险费税前扣除争议

18;公司座机电话是老板的个人名字税前扣除争议

19;公司租赁的车发生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20;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

21;补缴的养老保险计入税前扣除争议

补缴的养老保险要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22;企业给员工租房发票写个人名称入帐争议

2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税前扣除争议

24;业的固定资产与当期费用界定的争议

25;签了合同但没缴保险或缴了保险但没签合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争议

26;企业委托他人建造房子,没取得发票,计提的折旧扣除争议

27;房开企业向业主赠送冰箱视同销售争议

28;企业给员工缴纳的个人账户的保险计入福利费扣除争议

29;新办企业没有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在税前扣除争议

30;企业06年购买的房产没有计提折旧2008年一次性计提三年进行税前扣除争议31;企业租赁房屋的装修费5年摊销,用一年后退租一次性扣除争议

32;变卖固定资产有损失税前扣除争议案例

33;非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争议

34;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差旅费税前扣除争议

35;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折旧调整争议问题

36;员工报销没有发票列入工资税前扣除争议处理

37;股权转让分期付款收入确认时间争议

38;购入设备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折旧扣除争议

39;企业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争议

40;年末暂估入账原料成本进行纳税调整争议

41;企业安置外地残疾人员就业加计扣除争议

42;企业购买的古董、字画税前列支争议

43;开办费摊销理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

44;企业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判决胜诉但确认收不不予审批争议

45;企业一次性取得出租固定资产租金确认收入争议

46;企业的应交税金发生额税前扣除争议

第三部分、个人所得税争议问题处理方法及风险控制

47;取暖费、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争议

48;年终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争议

49;出差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

50;公司支付两人翻译资料薪酬争议

51;商场举办的赠品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争议

52;个人从任职单位领取的服装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争议

53;单位补发1-8月工资,是否可以分摊到1-8月的工资薪金征税争议

55;.职工食堂免费让职工就餐个人所得税争议

56,个人投资借款年末未归还为股东个人增加股本是否征税争议

57,如果投资者归还款项时是否应退还所缴税款

58;企业取得的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如何处理争议

59;出差补贴现金发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争议

60;企业高管从港新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分红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争议61;企业年终给客户赠送礼品,扣缴个人所得税争议

62;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争议

63;个人房产转租个人所得税扣除支付给原业主的租金

三、流转税争议问题解决方法及风险控制

64;;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注册资金要求争议

65;;一般纳税人新购置一辆大客车能抵扣其进项税争议

66;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争议

67;国地税共管户外出经营应在哪开外管证争议

68;善意取得假(普通)发票处理争议

69;企业购买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抵扣争议

7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争议

71超市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和销售返利费征收税种争议

72;技术服务转包费能营业额中扣除争议

73;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缴税争议

74;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达到标准的是否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争议

75;自产货物用于设备维护,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争议

76;工厂购入的工作服抵扣销项税争议

77;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争议

78;营业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争议

79;新办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后,进项税额抵扣争议案例

80;销售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将折扣额填写在备注栏内抵减销项税争议

81;既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争议

82;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额转出争议

83;纳税人取得发票大头小尾或假发票认定偷税争议

84;装置维护劳务如何开具发票争议

85;建设单位甲供材料缴纳增值税争议

86;转租房产缴纳税款争议案例及避税要点

87;电梯销售安装维护修理收入纳税争议

88;房产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几十年的长期租赁合同缴税争议

89;个人出租房屋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征税争议

90;甲供料即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税缴纳争议

91;单位或个人由于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开发商支付的补偿费征收营业税争议

92;某集团内部的分公司给其他分公司提供建筑劳务并收取价款征税争议及解决办法93;公司货物销售,货款尚未收到,发票也未开出何时缴纳增值税争议

94;买一赠一的缴纳增值税争议

95;进项税发票认证期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星期一到税务局不予认证争议

96;房屋的节能灯更换抵扣进项税争议

97;变卖固定资产的相关问题争议

98;个体工商户可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争议

99;监理费税收交纳是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争议

100;供热公司埋在地下铺设的管道、锅炉属于动产进项税抵扣争议

101;建安企业安装业务使用沙子管子钢筋交国地税争议

102;自产自用的工具视同销售纳税争议

103;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是否视同销售?

104;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库存商品视同销售争议

105;企业预收帐款是否征收增值税争议

106;收取培训收入缴纳营业税埋单争议

107;增值税发票开具增值税和所得税是否确认收入争议案例

108;运输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征收税争议

109;以实物进行的促销活动纳税争议

110;已抵扣并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争议111;一般纳税人注销,企业的存货未作进项转出,是否视同销售纳税争议

112;行政部门取用企业产品用于检验,视同销售争议

113;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无法取得发票,税前扣除争议

114;无偿租入汽车发生的维修费抵扣进项税争议

115;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和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争议

116;地下车位出租给部分业主15年,土地增值税原则争议

117;销货合同取消,收取的违约金缴纳增值税争议

118;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争议

119;委托外单位印刷的宣传资料对外发放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争议

120;提供供气管道维修属于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税劳务争议

121;施工企业现场自制混凝土用于本企业承建工程纳税争议

122;汽车修理公司兼营的服务业务缴税争议

123;企业维修中央空调的费用抵扣进项税额争议

第四部分、其它地方税争议解决方法及风险控制

124;办公室和厂房进行装修缴纳房产税争议

125,企业未使用的房屋用不缴纳房产税争议

126.房产还没有建成缴纳房产税争议

127,个人出租居民住房争议

128;房产余值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金额争议

129;企业征地后开发商品房,何时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争议

130;仅签订合同未取得发票也要纳契税争议

131;企业电梯供办公使用计入固定资产。单独核算征收房产税争议

132;租赁土地再转租差额纳营业税争议

13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缴纳契税及营业税争议

134;用于生产经营并在按揭中的房产,没有拿到房产证缴纳房产税争议

135;因公出国时取得的申请费收据作为有效票据报销争议

136;异地购买土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争议

137;公司在开发区取得拍卖土地后,不能将土地投入使用是否缴税争议

第五部分、社会保险费争议问题

138;公司只有两名员工且在其他公司已缴保险,缴纳社会保险争议

139;企业支付辞退赔偿金列在了工资里还需要缴纳社保争议

140;单位解除合同一年内给他每月发放一部分钱缴社会保险争议

第六部分、税收征管和稽查程序问题争议

141;5年前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未粘贴印花税票是否应补税争议

142;企业注销时将房产和土地分给投资方,是否征税争议

143;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清算报告是否应进行认定争议

144;废业检查时应该检查几个年度争议

145;稽查发现以外年度多缴税款是否可以抵顶检查年度的查补税款争议

146;税务检查时发现在检查期限外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可以一案检查争议147,检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作为查补税款争议

148,稽查局对企业当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争议

149;当地国税稽查局检查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业务争议

150;要求适用批复给个别省的国税函文件争议

总结

1;当前企业最重要的不是如何通过筹划少缴税,而是充分理解和应用税收政策,尽可能控制风险避免多缴税;

2;税收征管的水平取决于稽查的能力,稽查水平取决于企业应对能力,企业财务人员熟练应对涉税事宜是企业利益的保证;

3;具体经办人员决定涉税事项的成败,企业一定要与税务部门保持正常的沟通渠道。

27种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对策

27种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对策★ 27种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对策 1.关于职工未缴纳风险抵押金、股金等而被开除、辞退、安排下岗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等,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抵押金,不交者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交了的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又解除劳动关系时,抵押金不予退还;二是建立劳动关系后全员收取抵押金,不交者予以开除、辞

退或安排下岗等。因这两种情况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2)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非法收费的名目包括:集资款、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如果职工对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的非法收费提出争议并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劳部发[1995]346号,劳办发[1994]322号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将非法收取的费用退还职工,并指出其收费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关于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符合法律等项原则的规定。 (3)因用人单位强制在职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股金而发生劳动争议,并申诉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劳办发[1995]150号和劳办发[1994]322号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撤消其强制行为,废止其强制性部规定和措施,按照自愿原则依法调整收取风险抵押金和职工入股的部规定和措施。 (4)对于有别于上述风险押抵的情况,仲裁委员会应具体分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2013年2月) 来源:作者:时间:2013/02/28 字体:【大】【中】【小】 1、企业每年都会雇佣一些实习生来工作,他们的工资是否可以在企业税前扣除?是否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的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企业雇佣实习生的工资与工资总额14%范围内的福利费支付应按应按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我们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资产发生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3、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具体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您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4、企业12月份有一笔费用支出当时未取得发票,请问现在申报去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此笔费用可以计入2012年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您企业的此笔费用可以计入2012年,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算,但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该费用的有效凭证。 5、请问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都包括什么?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文件的规定,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实的营业成本。 因此,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不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6、现在准备成立一家废旧金属回收、加工企业;请问这样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7种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对策

27种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对策^ 27 种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对策 1. 关于职工未缴纳风险抵押金、股金等而被开除、辞退、安排下岗 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 根据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 发 [1995]346 号),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 "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 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 号),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 号)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等,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抵押金,不交者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交了的建立劳动 关系之后又解除劳动关系时,抵押金不予退还 ; 二是建立劳动关系 后全员收取抵押金,不交者予以开除、辞退或安排下岗等。因这两 种情况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2)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非法收费的名目包括:集资款、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或解除 劳动关系之时,如果职工对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的非法收费提 出争议并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劳部发 [1995]346 号,劳办发 [1994]322 号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将非法收取的费用退还职工,并指出其收费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关于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符合法律等项原则的规定。

(3) 因用人单位强制在职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股金而发生劳动争议,并申诉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劳办发[1995]150 号和劳办发 [1994]322 号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撤消其强制行为,废止其强制性内部规定和措施,按照自愿原则依法调整收取风险抵押金和职工入股的内部规定和措施。 (4) 对于有别于上述风险押抵的情况,仲裁委员会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例如:出租汽车公司实行承包经营,将运营车交职工使用,向职工收取一定的车辆抵押金。饭店为职工制做若干套工作服,有的质量还比较高级,向职工收取一定的服装抵押金。对这一类的风险抵押情况应依据公平、合理、对等、合乎实际的原则来处理,不应机械地适用上述文件规定。 2. 关于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又犯严重错误被开除的争议应如何处 理 ?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发[1982]59 号)第 14 条规定,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待 "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 ;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 。因此,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犯有错误,企业应待其察看期满以后,再对其作出处理。然而,如果职工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甚至触犯了刑律,企业将其开除,职工不服发生争议并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4]75 号)的规定,只要职工所犯错误 " 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犯职工暂行规定》给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归纳教学提纲

r 1?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w 6W),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I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f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其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 1.生产经营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I当年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0.5%丿 业务招待费 <2.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做税前扣除 r 一般行业规定 n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r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 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特殊行业规定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I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用于工作餐的开支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业务招待费列支范围<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业务 收入。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3.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十种常见的劳动争议HR解决方案

十种常见的劳动争议HR解决方案 JOYCE SUN 2017.11.17

常见的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案例一: ?陈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2011年4月1日,经学校安排推荐到深圳市一家公司参加实习。 同年5月的一天,陈某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左手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11年8月5日,陈某经住院治疗后,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同年9月8日,陈某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陈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实习不属于劳动关系!《民法通则》 1.《实习协议》 2.商业意外伤害险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 争议 ?案例二: ?某制衣工厂因减产缩编需要,将原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在维持其原福利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将其工作岗位调到生产线从事制衣工作。 ?问题:此种调岗是否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企业所得税会计中的常见问题研究

企业所得税会计中的常见问题研究 5000) 摘要:所得税会计指的是处理与研究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问差异的会计方法与会计理论。本文筒述了企业所得税 会计的产生与发展.进而分析了会计核算方法与暂时性差异两个相对重要的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会计,常见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处理与研究会计的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会计方法和 理论叫做所得税会计,这是会计这门学科中的一个分支。企业 的会计是以独立的经济实体作为一个执行主体,利用会计的一 系列的专门反映与监督企业的各种包含税务活动的经济活动的 方法,为企业外部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的经济信息系统。 正是这样,企业所有向国家交纳的税金都作为了一项支出体现 在会计账簿的核算中,随之也就出现了企业税务的会计处理。 自1994年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为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告诉发展,我国致力于完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更好地协 调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所得税法等条例,同年6月下旬财政 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 知》([94】财会字第25号)。由于1995年财税体制改革尚处 于起步阶段,财税差异并不明显,会计人员专业能力、素质也 有待提高,同时,债务法的实际操作相对复杂,因而所得税会 计的具体准则并未很快颁布实施。2001年初,财政部颁布了《c企 业会计制度》,其中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与94年的 《暂行规定》出入不大。2005年8月中旬,《所得税(征求意 见稿)》,预示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革与变化的到来, 即从允许企业酌情采用递延法、应付税款法、债务法进行会计 核算改制为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2006年2月中旬,《企 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新准则,于2007年在我国的 上市公司中率先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会计中的常见问题 1.会计核算方法一一基本问题 所得税会计的本质实际上是关于差异的讨论与相关的处理 方法,而这里的差异分为暂时和永久、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 税和可抵扣两部分,所得税会计的本质也就是确认差异的类型, 进而决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1)基于。收益分配观”建立起来的一种方法就是应付税款 法与“收益分配观”应付税款法。“收益分配现”的主要依据 就是决定业主权益计量的“企业主体论”,该理论认为,企业 本身是独立于业主而存在的,获得的所有的收益都看作是企业 主体的收益,只有股利宣告部分代表业主的权益。事实上,企 业本身所取得的收益就是由除企业内部的并且有公司协议的。 且利益相关的人共享,这其中,分配包括了支付给债权人的所

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

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 一、订立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1、确认劳动关系的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 劳动合同、协议,变更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等,也包括: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逾期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

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分类 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劳动者要求签订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续聘的。 6、单位应对 (1)录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为雇佣关系; (2)录用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虽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等不属于劳动关系; (4)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5)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分公司、酒店、4S店、商场、物业管理处等)可以直接为用工主体,经授权的项目部、业务部也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为独立诉讼主体。 (6)用人单位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逾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1.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所孳生的利息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 2.如何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地在确定合理工资薪金总额时,可结合《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后的工资薪金可以认定为合理的工资薪金,凡实际工资支出没有超出协商工资薪金的,均允许税前列支。 3.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集团公司税务基本学习知识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纳税人 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这样能消除重复征税。 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常见问题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常见问题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谁?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程序,参加仲裁活动,并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的人(如委托代理人等),或者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约束的人(如证人等),都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的当事人。具体地说,用人单位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2.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有何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仲裁活动的主体,劳动权利义务存在于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之间。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意义在于: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在审理中保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以及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3.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具体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单位的职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这里的“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即所谓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 (四)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 4.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哪些特征?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如下特征: (一)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特定的,即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职工则是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这里所谓的以自己名义。对职工来说是以他(她)个人的名义,对用人单位来说,虽然参加仲裁活动的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但他们均是以本单位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参加仲裁活动。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提高、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劳动争议逐渐增多。但由于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出处理,也由此引发出许多问题。本文正是从这些制度的弊端入手,深入分析,以期对症下药,进而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是要把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问题找出来、解决掉,使之更能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基于一种力图更好协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各环节之间关系的思路而斗胆作出的分析,而非去建立一种完美的纠纷解决制度,因为,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完美。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缺陷争议分类裁审分离各自终局 导入语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一套良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高效运行,对于出现的大量劳动争议的解决,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倘若争议处理体系无法适应妥善处理这些争议的需要,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而这势必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概述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是“一裁两审”体制,根据我国的

劳动法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由于协商手段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围、故本文中就不作论述。因此,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的确立,调解当属自愿,而仲裁则必为前置程序,简称“一裁两审”体制。在九十年代,这种争议处理制度为缓和劳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得到提高,劳动争议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一裁两审”体制越来越不能满足处理劳动争议的需要。 二、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个方面,下面分别介绍它们的现状与不足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企业上年度所得税进行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不但跟企业会计处理密切相关,而且涉及大量税收法规,一些平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会出现,处理不当有可能面临被处罚、补税、加收滞纳金等涉税风险。为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规避税务风险,文章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以期对财会人员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有所帮助。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不但跟企业会计处理密切相关,而且涉及大量税收法规,一些平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会出现,处理不当有可能面临被处罚、补税、加收滞纳金等涉税风险。为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规避税务风险,文章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以期对财会人员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有所帮助。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 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

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需事前备案的有:企业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备案;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和技术转让等等。汇算清缴时需备案的有: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等等。 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没有申批或者备案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二)只提出申请但没有接到税务机关出具的接受批准或备案凭证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三)税务机关批准或接受备案凭证应加盖该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纳税调整应注意的问题

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试题

-年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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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试题 友情提醒:考试时间150 分钟。试卷中涉及税收政策截止2011 年6 月30 日。所有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所有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1.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适用税率为10% B.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 D.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应当认定为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5% 2.计算判断企业是否发生税法意义上的亏损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是(A.不征税收入C.各项扣除B.免税收入D.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3.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2010 年从业人数38 人,资产总额900 万元,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2010 年度终了后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 元,该公司2010 单位(A.2400 C.4800 )元。B.3600 D.6000 4.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当期可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B.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

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C.企业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境外分国别(地区)的所总分姓名统计人复核人得税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收抵免额 D.由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才能适用间接抵免政策 5.某企业2010 年初开业,由于经营不善,2011 年3 月31 日终止经营活动。2010 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 万元,2011 年1-3 月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 万元。4 月30 日清算完毕,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0 万元、可变现价值为1200 万元,清偿全部债务100 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50 万元、清算费用10 万元。该企业应缴纳清算所得税(万元。) A.25.5 C.31.2 B.25.54 D.36 ) 6.关于实际管理机构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管理人员及其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位于中国境内,是判断实际管理机构的条件之一 B.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不定时工作制常见争议问题汇总分析

不定时工作制常见争议问题汇总 不定时工作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 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 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 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在各行各业中,并不是每种工作都是朝九晚五这样规定好上 下班时间的,有些工作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而是等待老板或 者客户随叫随到,工作起来不分昼夜。例如企业高管、外勤人员、 推销人员、长途运输司机等,这些岗位的工作时间无法按照标准工 作时间进行衡量,于是另外一种工作制顺势而生了——不定时工作制。 因为劳动法中缺少细则,不定时工作制在实践当中时常导致一些劳 动争议,例如员工绩效难以考核,加班费难以计算,甚至未经批准 而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等。 相关问题: 问题一: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是否就无效?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 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 情况;第十七条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 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笔者 认为,不定时工作制会切实影响劳动者的利益,用人单位实行不定 时工作制的,应当主动告知,并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注明,由标准 工时制等变更为不定时工时制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有些地方就是如此规定的,例如江苏省人社厅出台的规范特 殊工时制的相关通知,就要求企业今后申请特殊工时制时,不仅要 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还要在相关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 同中予以注明。 问题二: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应当为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支 付加班费吗?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汇总(doc 9页)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汇总(doc 9页)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2010年第5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之一) 作者:12366发布时间:2010-03-31 1.企业应如何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

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整理

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为: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二者之一。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提示: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 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结合: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税率 计算中运用(记忆)

应纳税所得额 一、计算公式 (一)计算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二)计算公式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思路:每项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关系、与商品劳务税关系、与纳税申报表关系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劳务收入:提供营业税劳务或增值税劳务、服务。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特别注意: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1)确认时间: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为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收益。 (2)确认时间: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利息收入: (1)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的等。 (3)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并在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 (1)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 (1)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2)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

企业所得税部分知识点汇总

企业所得税部分知识点汇总 一、特殊企业资格认定条件汇总 附注一: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

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附注二: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①依法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资质;②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制造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⑤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 ⑥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①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资质;②同上;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境内研发费用金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⑥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⑦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附注三:1.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附注四: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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