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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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1 商法的概念

商法:指调整商事主题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法的特征

(1)营利性

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目的就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因而营利性成为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的本质。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其各项具体制度、规则必然是为适应和维护商事活动的营利性而设立,从而使商法带有营利性。

(2)技术性

商法是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规律,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部门。它对各类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都作了许多具体、详实并带有技术性的规定的规定。

(3)兼容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商法的主旨在于调节和保护商事主体的财产利益,强调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和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因而商法为私法的一种形式。

(4)国际性

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这使得调整商事活动的商法具有

国际性。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a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b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c商事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

a交易平等 b 诚实信用

(3)交易便捷原则

a交易便捷 b 短期时效 c 定型化交易

(5)交易安全原则

a强制主义b公示主义 c 外观主义d严格责任主义

三商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是相同是,因而民法和商法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是相同的。特殊法律规范不能由作为一般民法的框架完成,由作为特别法的商法来做出。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具体化,二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补充和变更,三是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所以对具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来说,应当先适用商法的规定,在商法没有的规定情况下适用民法的规定。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共同点:1两者都是规范经济生活的法律;2两者在性质上有共同之处,经济法对经济活动进行微观规制和宏观控制时,都借助国家公权力,因而它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虽从根本上具有私法性质,但为了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它在调整商事关系时也融进了一定的公权力,因而带有公法的性质。

差异:1 调整的对象不同。商法主要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在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商事关系;经济法则调整因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2 调整的方法不同。商法注重采用自我调整的方法,强调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注重采用社会整体调整方法,强调国家统制原则。3 调整的目的不同。商法着眼于个别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商事主体的利益;经济法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

第二节商事主体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1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又称商业主体,商主体,是指具有商事能力,依法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2特征

(1)商事主体是具有商事能力的人

商事主体是具有商事能力的人。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享有的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的统称,是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事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事行为的资格限制。

(2)商事主体是以营利性活动为营业内容的人

商事主体必须是实施特定商事行为,而且是持续性地实施该种商事行为并以该种商事行为作为其营业内容的人。

(3)商事主体是参与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商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参加到商事法律关系中,由此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二商事主体的分类

1 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根据商事主体的组织形式的不同做的分类。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能力,独立实施从事行为并依法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依法参与商事法律关系并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并担风向,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2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根据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是否需要登记注册所作的分类。法定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事行为为营业内容并经特殊程序设立的商事主体。注册商人是指不以绝对商事行为为营业内容,而经营商业登记程序设立,并以核准的营业内容为商事行为的商事主体。任意商人是指不以绝对商事行为和营业商事行为为营业内容,并且依法不须进行登记而存在的商事主体。

3形式商人、拟制商人和表见商人

根据商事主体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所作的分类。形式商人是指具有商人身份和性质的资合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拟制商人是指商号已经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虽然行为人并不从事商事行为或仅是小商人,但鉴于其登记之效力,行为人可以被视为商人。表见商人是指没有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却以商人的名义从事商事行为的人。

4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根据商事主体的营业规模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完全商人,又称大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商事行为作为其营业内容,并根据法定商业登记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登记而设立的商事主体。小商人,又称不完全商人,是指从事商法规定的某些商事行为,依商事登记法的特别规定而设立的商事主体。

第三节商事行为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商事行为是指具有商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特征:

1 商事行为是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2 商事行为是主体实施的营业性行为

3 商事行为是具有商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实施的营利性营业行为

二商事行为的分类

1 绝对商事行为和相对商事行为

根据商事行为确认标准和条件不同所作的分类。绝对商事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事行为。绝对商事行为是当然商事行为,因而又被称为客观商行为。它具有客观性和无条件性,不以行为主体是商人和行为采用的营业形式为要件。绝对商事行为由于是由法律限定列举的,因而不允许作类推性的扩大解释。按照多数国家商法规定,票据行为、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

相对商事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事

行为。它具有相对性和条件性,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事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因而又被称为主管商事行为、营业商事行为。相对商事行为可以是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仅商人实施方可构成成商事行为的行为(主管商事行为);也可以是仅基于营利性目的方可构成商事行为的行为(营业商事行为);还可以是仅由商人基于营利性目的实施方可构成商事行为的行为。此类行为通常包括财产出租、加工制造、保管运送、承揽修缮、出版印刷、居间代理、娱乐服务。

第二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公司是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得企业法人。特征:

1 法人性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具体来说,一是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二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即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社团性

公司是社团组织,属于社团法人。这种社团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组成,一班的公司都具有这一特性。其次,公司是一种组织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因具有这一特性而成为社团组织。这一特性将公司与财团法人区别开来。

3 营利性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益,并且将所得利益分配给股东。这使得公司与非营利法人区分开来。

第二节公司治理结构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基础,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 守法、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 接受监督的义务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三节股东及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与股东资格

(一)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并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

1 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

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认购出资额或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具体来说,它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通过原始取得的股东,我们称之为原始股东。

设立取得就是在公司成立时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原始股东,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认购其发行股份的认股人。增资取得就是在公司成立后认购公司新增资本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原始股东就是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认股人。

2 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

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因转让、承受、赠与、公司合并等概括承继取得公司股权或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它包括转让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因公司合并取得。通过继受取得的股东,我们称之为继受股东。

转让取得就是在公司成立后因转让股权或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继承取得就是在公司成立后因原股东赠与股权或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赠与取得就是在公司成立后因合并其他公司而取得其股东资格。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即股东权,又称股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故股东一句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亦包括在内;狭义的股东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东权的内容:

1参与重大决策权,即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管理者选择权,即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监督权,即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查阅会计账簿

4资产收益权,即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和持有分红权利

5优先认购新股权,即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6剩余财产分配权,即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7代表诉讼权,即公司合法权益受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损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是,依法对其诉讼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股东的义务:

1 足额出资的义务,即按照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付出资

2 资本保持的义务,即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3 不干涉公司经营的义务,即应当尊重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

4 权利不得滥用的义务,即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应当履行出资差额填补义务。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

1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 合伙企业的特征

(1)从组织形式上看,合伙企业是契约式组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签订合伙协议而设立,合伙协议成为合伙企业的基石。

(2)从财产上看,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3)从经营上看,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

(4)从责任形态上看,合伙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从法律人格上看,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

(1)从组织形式上看,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属于私营企业中的一种类型。

(2)从财产上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一人所有,该投资者对企业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3)从责任形式上看,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五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商业银行是以吸收短期存款,发放短期商业贷款为基本业务的银行。我国的商业银行是指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特征:

1 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2 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3 商业银行是特殊的企业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非常严格,非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义务。商业银行的终止,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六章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狭义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时,为满足债权人的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广义的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等破产预防程序共同构成的统一的法律程序,包括狭义的破产与重整、和解,而重整、和解属于倒产、反破产。

特征:

1 破产是一种概括执行程序,即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面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予以执行的程序

2 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法律程序,即破产程序是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启动的程序

3 破产能导致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即通过实施破产程序使作为法人的破产人的主体资格消灭

4破产是对债权人公平清偿的程序,即通过破产使债权人的债权获得公平受偿。

二倒产的概念

倒产,又称反破产,是指以破产预防为目的的法律程序,即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避免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以求回复和重建,经征得债务人的谅解和让步并经法院认可而采取的和解、重整等法律程序的总称。

三破产原因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原因包括:

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赵武,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七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是指权利凭证,即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包括金券、资格证和有价证券。狭义的证券专指资本证券,即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证券法》所规范的证券属于狭义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所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特征:

1 证券是一种投资权利书。它是记载投资者权利的凭证,投资者可以凭此享有请求支付股息,还本付息或相应收益的权利。

2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证书。

3证券是一种面值均等的权利证书。

4证券是一种内含风险的权利证书

二证券法的概念

从狭义上说,证券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证券市场运行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广义上说,证券法是调整证券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谓公开,就是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一切活动和所涉及的信息都必须公开,以保证发行和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合法原则

《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诈欺、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四)国家监督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证券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该法第8条还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五)审计监督的原则

《证券法》第9条规定:“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计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价的监督活动。

四证券承销和证券发行上市推荐

(一)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帮助发行人发行证券,发行人向证券公司支付费用的法律行为。

1承销方式

《证券法》规定,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和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2 承销协议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

3承销团承销与承销期

《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承销人的义务

a正当获得承销义务

b 检查募集文件、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c 将证券先行销给认股人。证券公司在承销期内,对所承销的证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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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认识化学科学 ■、化学的含义和特征 1、化学的含义:在原子、分子水平上研究物质的组成、结构、性质、变化、制备和应用的自然 科学。 2、特征:认识分子和制造分子。 3、物质的变化分为两种: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 二、化学的形成和发展 1661年,英国,波义耳提出化学元素的概念,标志着近代化学诞生。 1771年,法国,拉瓦锡建立燃烧现象的氧化学说。 1803年,英国,道尔顿提出了原子学说。 1869年,俄国,门捷列夫发现元素周期表。 三、元素与物质的关系 1、2、元素的存在状态: 在这两种状态下, 研究物质的顺序: 物质都是有元素组成的,元素在物质中以游离态和化合态两种形式存在, 分别形成单质和化合物。 金属非金属T氢化物 金属氧化物非金属氧化物 碱含氧酸 盐盐

第2节研究物质性质的方法和程序 一、研究物质的基本方法:观察、实验、分类、比较等方法。 (一)Na的性质 1、物理性质:钠是一种银白色金属,熔点为C,沸点为C,密度为cm3。 2、化学性质:容易失去一个电子,形成Na+(稳定结构),还原性极强。 (1) 与非金属反应:①4Na+O2====2Na 20 ②2Na+O2====Na 2O2 ③2Na+Cl 2====2NaCl ④ 2Na+S点燃= Na 2S (2) 与水反应:2Na+2H2O====2NaOH+H 2匸现象:浮:Na浮在水面上;熔:融化成一个小球; 游:四处游动;响:发出咝咝响声;红:试液变红。 (3) 与酸反应:2Na+2HCI====2NaCI+H 2? (4) 与盐反应:①2Na+2H2O+CuSO4====Cu(OH) 2J +Na2SO4+H2? ②6Na+6H 2O+2FeCl3====2Fe(OH) 3 J +6NaCI+3H 2 ? ③4Na+TiCI 4(熔融状)高温Ti+4NaCI (5) Na在空气中的一系列变化: O H 2O CO2,H2O风化 Na 02 Na20 2 NaOH Na2CO3 40H2O W2CO3 4Na+O2====2Na2O Na20+H 2O====2NaOH 2NaOH+9H 2O+CO2====Na 2CO3 IOH2O Na2CO3 IOH2O风化Na2CO3+10H 2O ? 3、Na的保存:钠通常保存在煤油或石蜡油中。 4、Na的用途:钠和钾的合金可用作原子反应堆的导热剂;高压钠灯;金属冶炼。 (二)NaO的性质 1、物理性质:白色固体,不可燃。 2、化学性质: (1)与水反应:Na2O+H2O====2NaOH (2)与酸反应:Na2O+2HCI====2NaCI+H 2O (3)与非金属反应:Na2O+CO2====Na2CO3 3、NaaO 的用途:制NaOH , Na2CO3 (三) Na2Q的性质 1、物理性质:淡黄色固体。 2、化学性质: (1)与水反应:2Na2O2+2H2O====4NaOH+O 2?(放出大量的热) (2)与非金属反应:2Na2O2+2CO2====2Na2CO3+O2f(放出大量的热) (3)与酸反应:2Na2O2+4HCI====4NaCI+2H 2O+O2T 3、Na^O的用途:作供氧剂、漂白剂、强氧化剂 【向NaOH溶液中通入C02气体至过量】:无明显现象,加热溶液后生成气体。 2NaOH+CO 2====Na 2CO3+H2O+O2 ? 宀2NaHCO3加^ Na z CO s+H 2O+CO2 ? 【向Ca(OH)2溶液中通入C02气体至过量】:先生成沉淀,后沉淀消失,加热溶液后生成沉淀和气体。Ca(OH) 2+CO2====CaCO 3 J +H2O 宀CaC03+H 2O+CO2===Ca(HCO 3)2 宀 Ca(HCO 3)2加热CaC03 J +H2O+CO2T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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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案 第一章商法是什么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 、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 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 、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 、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 、鼓励交易原则 5 、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 (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 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2) 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 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 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 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 私法公法化性质。(4) 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 则偏重于技术性。(5) 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 以商事组织为本位。(6) 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 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7) 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 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 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9)从稳定性来看,民法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10) 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 第三章商事主体

高中化学必修一笔记整理精华版

第1节认识化学科学 一、化学的含义和特征 1、化学的含义:在原子、分子水平上研究物质的组成、结构、性质、变化、制备和应用的自然 科学。 2、特征:认识分子和制造分子。 3、物质的变化分为两种: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 二、化学的形成和发展 1661年,英国,波义耳提出化学元素的概念,标志着近代化学诞生。 1771年,法国,拉瓦锡建立燃烧现象的氧化学说。 1803年,英国,道尔顿提出了原子学说。 1869年,俄国,门捷列夫发现元素周期表。 三、元素与物质的关系 1、元素的存在状态:物质都是有元素组成的,元素在物质中以游离态和化合态两种形式存在, 在这两种状态下,分别形成单质和化合物。 2、研究物质的顺序:金属非金属→氢化物 ↓↓ 金属氧化物非金属氧化物 ↓↓ 碱含氧酸 ↓↓ 盐盐 3、氧化物的酸碱性:

第2节 研究物质性质的方法和程序 一、研究物质的基本方法:观察、实验、分类、比较等方法。 (一)的性质 1、物理性质:钠是一种银白色金属,熔点为97.8℃,沸点为882.9℃,密度为0.973。 2、化学性质:容易失去一个电子,形成(稳定结构),还原性极强。 (1)与非金属反应:①4222O ②222O 2 ③222 ④2 2S (2)与水反应:22H 222↑现象:浮:浮在水面上;熔:融化成一个小球;游:四处游动;响:发 出咝咝响声;红:试液变红。 (3)与酸反应:2222↑ (4)与盐反应:①22H 24()2↓242↑ ②66H 2232()3↓+63H 2↑ ③44(熔融状)高温4 (5)在空气中的一系列变化: ?→?2O 2?? →?O H 2???→?O H CO 2 2,23·10H 2??→?风化 23 4222O → 222 → 29H 2223·10H 2O → 23·10H 2风化23+10H 2O ↑ 3、的保存:钠通常保存在煤油或石蜡油中。 4、的用途:钠和钾的合金可用作原子反应堆的导热剂;高压钠灯;金属冶炼。 (二)2O 的性质 1、物理性质:白色固体,不可燃。 2、化学性质: (1)与水反应:222 (2)与酸反应:2222O (3)与非金属反应:2223 3、2O 的用途:制,23 (三)2O 2的性质 1、物理性质:淡黄色固体。 2、化学性质: (1)与水反应:22O 2+2H 242↑(放出大量的热) (2)与非金属反应:22O 2+222232↑(放出大量的热) (3)与酸反应:22O 2+442H 22↑ 3、2O 2的用途:作供氧剂、漂白剂、强氧化剂 【向溶液中通入2气体至过量】:无明显现象,加热溶液后生成气体。 222322 ↑ → 23 加热2322 ↑ 【向()2溶液中通入2气体至过量】:先生成沉淀,后沉淀消失,加热溶液后生成沉淀和气体。 ()223↓2O → 322(3)2 → (3)2加热3↓22↑ 二、研究物质的基本程序: 点燃 点燃 点燃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一、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2.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这个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关键所在。一般说来,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那部分,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部分行为。 4.简述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上述特征,构成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及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事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事行为辅助人之间的本质区别。 5.简述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商合伙作为商主体的一种形态,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予以清偿。 6.简述经理权的特点。 是经理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其具有如下特点: (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

商法商总论笔记精华

第一章商法是什么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立法与司法解释 5、商事自治规则 英美法的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 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 (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2)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3)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4)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5)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6)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9)从稳定性来看,民法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10)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 第三章商事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法大版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 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人 2、以营利为目的 3、商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 三、商主体的分类 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最新年司法考试必备商法笔记

专题一公司法(一)公司债券概览

1、种类 ①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 ②有担保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 ③可转换公司债券、非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公司有已经发行而未偿还的债券的,其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③公司最近3年平均每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丰肟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⑤拟发行的公司的债券,其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可以在以上条件之外,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规定其他的条件。 3、发行程序 ①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②股东会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决定后,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申请批准时,应提交公司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③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该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a.公司名称;b: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c.债券的利率;d.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e.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止公司净资产额;s.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h.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④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法,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直接发行就是由公司自己向 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间接发行就是公司委托他人向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 4、转让 ①公司债券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价格由转让人约定。 ②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交付与受让人,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后,始发生效力。 ③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变动的程序 (1)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①股东决议。公司增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决。增资方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增资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②缴纳出资。新增出资的缴纳,应当执行《公司法》第24、25条关于注册资本和缴纳出资的规定。出资缴纳完毕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③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新增出资缴足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增资决议、验资证B芹,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如为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如因增资而吸收新股东加入,还应当同时申请变更股东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化学必修一笔记整理终极版

化学必修一 第一章从实验学化学 第一节化学实验基本方法 1.药品存放安全 ①固体→广口瓶液体→细口瓶或滴瓶见光易分解→棕色瓶 ②酸性试剂→玻璃塞碱性试剂→橡胶塞 ③氧化剂和还原剂不能一起存放 2.常见意外事故处理 ①强碱沾到皮肤——大量水+硼酸 ②强酸沾到皮肤——大量水+ 3%~5%NaHCO3溶液 ③有毒有机物沾到皮肤——酒精擦洗 ④酸或碱流到实验桌上——用NaHCO3或CH3COOH中和,再用水冲洗 3.药品的取用 固体:粉末状:纸槽、药匙一斜二送三直立 块状:镊子、药匙一横二送三慢立 液体:直接倾倒或用滴管取 4.实验仪器的注意事项 试管:加热不超过1/3,试管夹夹在距试管口1/3处 先预热再加热,防止试管骤冷炸裂 烧杯:加热时应垫石棉网,使受热均匀 溶解物质用玻璃棒搅拌,不能触及杯壁或杯底 烧瓶:(圆底烧瓶、蒸馏烧瓶、平底烧瓶)都可以用于装配气体发生装置;蒸馏烧瓶用于蒸馏以分离互溶的沸点不同的物质 ①圆底烧瓶和蒸馏烧瓶可以用于加热,加热要垫石棉网 ②液体加入量不能超过容积的1/2 蒸发皿:用于蒸发液体或浓缩溶液 ①可以直接加热,但不能骤冷 ②盛液量不能超过蒸发皿溶剂的2/3 ③取放蒸发皿应使用坩埚钳 坩埚:用于固体物质的高温灼烧 ①把坩埚放在三脚架上的泥三角上直接加热 ②取放坩埚要用坩埚钳 ③不宜用瓷坩埚熔化烧碱、纯碱及氟化物,它们可和瓷共熔使坩埚造腐蚀 ④用坩埚钳在夹取高温的坩埚时,应先把坩埚尖端在火焰下预热一下 酒精灯:失火时要用湿布盖灭

4.混合物的分离和提纯 过滤:把不溶于液体的固体物质与液体物质分离 一贴二低三靠 蒸发:给液体加热使液体受热汽化挥发 玻璃棒要不断搅拌溶液,防止由局部液体温度过高,造成液滴飞溅 粗盐提纯:杂质有CaCl 2 MgCl 2 SO 42- NaOH →BaCl 2→Na 2CO 3→HCl 蒸馏:利用各混合物中的沸点不同,用蒸馏的方法除去易挥发、难挥发或不挥发的物质 (实验室制取蒸馏水的装置可以不用温度计,因为自来水中要出去的杂质都难挥发) 沸点低先蒸出,加热温度不能超过混合物中沸点最高的温度 蒸馏水中离子检验: Cl- : 稀HNO 3+AgNO 3(顺序可换) SO 42- : HCl + BaCl 2(顺序不可换,因为可能有Ag+) 注意:不能把HCl 换成HNO 3 ,不能把BaCl 2换成Ba(NO 3)2 因为SO 32-+HNO 3=SO 42- 萃取:利用物质在互不相溶的溶剂里溶解度的不同,用一种溶剂把物质从它与另一种溶剂所组成的溶液里提取出来 萃取剂的选择:①萃取剂与原溶液中的溶质和溶剂都互不相溶 ②溶质在萃取剂中的溶解度远大于在原溶剂中的溶解度 (萃取剂的密度可以比水大,也可以比水小) 常见的萃取剂:苯、汽油、煤油难溶于水,密度比水小;CCl 4,难溶于水,密度比水大 分液:将萃取后良种互不相溶的液体分开的操作 操作步骤: ① 验漏:在分液漏斗中加入少量水,塞上玻璃塞,倒置看是否漏水,再把玻璃塞旋转 180°,再倒置 ② 装液 ③ 混合振荡:右手压分液漏斗口部,左手握住活塞部分,把分液漏斗倒转过来振荡, 使两种液体充分接触;振荡后打开活塞,使漏斗内气体放出 ④ 静置分层(放在铁架台上) ⑤ 分液:待液体分层后,将分液漏斗颈上的玻璃塞打开,使分液漏斗上口玻璃塞上的 凹槽对准漏斗上的小孔,拧开下口活塞放出下层液体,从上口倒出上层液体 实验:用四氯化碳萃取碘水中的碘(碘在水中的溶解度很下而在四氯化碳的溶解度大) 注意: ① 蒸馏烧瓶中要加少量碎瓷片或沸石,防止 液体爆沸 ② 温度计水银球的位置应与蒸馏烧瓶支管口 的下沿齐平,以测出该出蒸汽的温度 ③ 冷凝管中冷却水从下口进,从上口出 ④ 蒸馏烧瓶要垫石棉网 ⑤ 连接顺序由下至上,由左到右 ⑥ 先通水,后加热,防止冷凝管炸裂 ⑦ 刚开始收集到的馏分应该弃去(冷凝管脏)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2015年《商法学》考试复习笔记(完整版)

2015年《商法学》考试复习笔记(完整版) 【一】商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 一、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二、广义、狭义 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 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 三、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 (4)商法的公法性。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 (5)商法的国际性。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 六、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 A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B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导致结果;a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B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C商主体公式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原则构成了商事登记制度,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体要件制度

商法笔记

第一节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1 商法的概念 商法:指调整商事主题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法的特征 (1)营利性 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目的就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因而营利性成为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的本质。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其各项具体制度、规则必然是为适应和维护商事活动的营利性而设立,从而使商法带有营利性。 (2)技术性 商法是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规律,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部门。它对各类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都作了许多具体、详实并带有技术性的规定的规定。 (3)兼容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商法的主旨在于调节和保护商事主体的财产利益,强调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和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因而商法为私法的一种形式。 (4)国际性 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这使得调整商事活动的商法具有

国际性。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a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b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c商事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 a交易平等 b 诚实信用 (3)交易便捷原则 a交易便捷 b 短期时效 c 定型化交易 (5)交易安全原则 a强制主义b公示主义 c 外观主义d严格责任主义 三商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是相同是,因而民法和商法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是相同的。特殊法律规范不能由作为一般民法的框架完成,由作为特别法的商法来做出。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具体化,二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补充和变更,三是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所以对具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来说,应当先适用商法的规定,在商法没有的规定情况下适用民法的规定。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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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一、商的概念 (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 1、固有商(第一种商,绝对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 (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 (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 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市场经济国家】 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 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 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 (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反对不合法、不正当利益】 (二)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事组织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 (三)规范的技术性 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则。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要求、累积投票制等。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 (四)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 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五)含有公法化因素 商私法中亦有公法因素,如证券法中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的规定等。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 (六)规范的可借鉴性 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与渊源 一、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的立法模式: 1、民商分立模式(1)商行为法(2)商人法; 2、民商合一模式;

商法课堂练习汇总 swt整理

商法课堂练习一(商法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10*5) 1、“商”的广义含义指的是( D )。 A.交换行为 B.投资行为 C.协议行为 D.一切营利性行为 2、甲上市公司欲发行可转换债券1亿元,中国证监会要求该公司将现有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在媒体上公告,中国证监会的这一要求体现了下列哪一原则?( C ) A.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B.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C.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D.严格责任原则 3、有关商法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商法人是法人的一种,是一种拟制的主体,是通过意思行为创立的 B.商法人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行为属于商行为,受商法的调整 C.商法人应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D.商法人没有统一的意思机关 4、代理商与其他商事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A)。 A.仅仅是固定地从事促进交易或缔结交易的商事活动 B.代理商不需要商业经营的固定性和持续性 C.代理商是依赖被代理商而存在的 D.代理商所代理的行为一定为商行为 5、在多数国家中,下列各行业不属于核准原准则设立企业的有( D )。 A.矿企业 B.证券金融保险业 C.邮政 D.批发业 6、下列不属于商号权的法律特征的是( B )。 A.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不等于承担义务的行为人 B.商号权具有公开性,因此其不受地域的限制 C.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但分为绝对转让性和相对转让性 D.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7、商事账簿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D )。 A.民事法律关系 B.商事法律关系 C.行政法律关系 D.综合法律关系 8、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债权人丙公司在追索甲公司350万元债务时,甲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且乙公司有净资产500万元。如果你是法官,你应当如何确保丙公司的债权得以实现?( D ) A.判令乙公司为甲公司偿还350万元 B.直接查封乙公司350万元的财产 C.判令甲公司和乙公司对该3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D.冻结或拍卖甲公司在乙公司的股权以清偿债务(母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9、资产负债表是指反应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所反应的财务状况具体是指哪方面的内容( D )。 A.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损益 B.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资金变动 C.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 D.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10、甲公司与乙公司决定以各自的全部资产、人员和营业合并成立一名称为“大岩”的有限责任公司,请问:大岩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什么性质?(A) A.设立登记 B.变更登记 C.重组登记 D.注销登记 二、多项选择题(10*5) 1、下列属于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区别的是(ABD )。 A.商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民事主体却未必如此 B.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不同时产生,商主体则必须同时产生 C.公法上的主体如政府部门等可以成为商主体,但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公法上的主体可以是民事主体但不得称为商事主体) D.商主体的构成,一般必须是行为人积极法律行为的结果 2、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绝对商行为(AC )。

徐学鹿《商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六章 债务人财产与相关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 债务人财产与相关制度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1.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1)概念 债务人财产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特点 ①财产存在的目的由原来的以只为生产经营为特征转变为专为破产法规定的各个程序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除外情形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撤销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无效 无效和财产的追回 对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处置财产的追回 出资人出资的补缴 出资人出资的补缴及债务人 相关人员非正常收益的追回 对债务人相关人员非正常收益的追回 抵销权的概念 抵销权 行使抵销权的法定条件 取回权的概念和特征 取回权 取回权的种类 别除权的概念和特征 别除权 别除权的种类 别除权的行使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关系 债务人财产与相关制度

服务; ②财产的占有人和管理人发生了变化。 2.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破产立案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取得的财产。这些财产具体包括: 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企业所有的和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 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偿还的债务和获得的利息,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的财产,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等。 ③应该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还包括债务人企业与其他企业联营所投入的财产和应当得到的利益。 ④债务人在中国境外购买的股票、债券和投资及其他在中国境外的财产。 ⑤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 ⑥债务人的开办人在开办时出资不足的,在债务人破产立案后应当予以补足的部分。 ⑦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不论是否已支付或者已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 ⑧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立案后列入债务人财产;因错误执行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债务人财产。 ⑨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如债务人作为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后,他对被保证人享有的债权列入债务人财产。 ⑩债务人在破产立案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应当减

高一化学_必修1_苏教版_专题_知识点重点难点总结笔记(完整版)

苏教版化学必修1 专题知识点 物质的分类及转化 物质的分类(可按组成、状态、性能等来分类) 物质的转化(反应)类型 四种基本反应类型:化合反应,分解反应,置换反应,复分解反应 氧化还原反应和四种基本反应类型的关系 氧化还原反应 1.氧化还原反应:有电子转移的反应 2. 氧化还原反应实质:电子发生转移 判断依据:元素化合价发生变化 氧化还原反应中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如下: 失去电子——化合价升高——被氧化(发生氧化反应)——是还原剂(有还原性)得到电子——化合价降低——被还原(发生还原反应)——是氧化剂(有氧化性)氧化还原反应中电子转移的表示方法 双线桥法表示电子转移的方向和数目 注意:a.“e-”表示电子。 b.双线桥法表示时箭头从反应物指向生成物,箭头起止为同一种元素, 应标出“得”与“失”及得失电子的总数。 c.失去电子的反应物是还原剂,得到电子的反应物是氧化剂 d.被氧化得到的产物是氧化产物,被还原得到的产物是还原产物 氧化性、还原性强弱的判断 (1)通过氧化还原反应比较:氧化剂+ 还原剂→ 氧化产物+还原产物氧化性:氧化剂> 氧化产物

还原性:还原剂> 还原产物 (2)从元素化合价考虑: 最高价态——只有氧化性,如Fe3+、H2SO4、KMnO4等; 中间价态——既具有氧化性又有还原性,如Fe2+、S、Cl2等; 最低价态——只有还原性,如金属单质、Cl-、S2-等。 (3)根据其活泼性判断: ①根据金属活泼性: 对应单质的还原性逐渐减弱 K Ca Na Mg Al Zn Fe Sn Pb (H) Cu Hg Ag Pt Au 对应的阳离子氧化性逐渐增强 ②根据非金属活泼性: 对应单质的氧化性逐渐减弱 Cl2Br2I2S 对应的阴离子还原性逐渐增强 (4) 根据反应条件进行判断: 不同氧化剂氧化同一还原剂,所需反应条件越低,表明氧化剂的氧化剂越强;不同还原剂还原同一氧化剂,所需反应条件越低,表明还原剂的还原性越强。 如:2KMnO4 + 16HCl (浓) = 2KCl + 2MnCl2 + 5Cl2↑ + 8H2O MnO2 + 4HCl(浓) =△= MnCl2 + Cl2↑ + 2H2O 前者常温下反应,后者微热条件下反应,故物质氧化性:KMnO4 > MnO2 (5) 通过与同一物质反应的产物比较: 如:2Fe + 3Cl2 = 2FeCl3Fe + S = FeS 可得氧化性Cl2 > S 离子反应 (1)电解质:在水溶液中或熔化状态下能导电的化合物,叫电解质。酸、碱、盐都是电解质。在水溶液中或熔化状态下都不能导电的化合物,叫非电解质。 注意:①电解质、非电解质都是化合物,不同之处是在水溶液中或融化状态下能否导电。②电解质的导电是有条件的:电解质必须在水溶液中或熔化状态下才能导电。③能导电的物质并不全部是电解质:如铜、铝、石墨等。④非金属氧化物(SO2、SO3、CO2)、大部分的有机物为非电解质。 (2)离子方程式:用实际参加反应的离子符号来表示反应的式子。它不仅表示一个具体的化学反应,而且表示同一类型的离子反应。 复分解反应这类离子反应发生的条件是:生成沉淀、气体或水。 离子方程式书写方法: 写:写出反应的化学方程式 拆:把易溶于水、易电离的物质拆写成离子形式 删:将不参加反应的离子从方程式两端删去 查:查方程式两端原子个数和电荷数是否相等 (3)离子共存问题 所谓离子在同一溶液中能大量共存,就是指离子之间不发生任何反应;若离子之间能发生反应,则不能大量共存。 1、溶液的颜色如无色溶液应排除有色离子:Fe2+、Fe3+、Cu2+、Mn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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