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发挥定点市场的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部定点市场(以下简称定点市场),是指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影响、占地面积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运行管理规范、达到规定条件并经农业部认定的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资批发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农业部定点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资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认定的定点市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农业部定点市场的申报与管理,坚持“自愿申报、

考核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申报农业部定点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

1、销地市场:市场位于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所经营农产品主要满足本市城乡居民消费需要,且年交易额东部地区在8 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6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4 亿元以上,有完备的交易厅棚、质量检测、信息服务、安全监控、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2、产地市场:市场位于全国性或区域性优势农产品主产区,

交通区位条件好,且年交易额东部地区在2亿元以上,中部

地区在1.5 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

(1)蔬菜批发市场:市场辐射范围内蔬菜播种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蔬菜生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2)水果批发市场:市场辐射范围内水果种植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水果生产量的三分之二以上;(3)畜禽批发市场:市场辐射范围内年肉类或禽蛋总产量在10万吨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畜产品生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4)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属于全国重要渔港或海淡水产品主产区,市场辐射范围内年产量在10 万吨以上,年交易量占当地水产品生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其他农产品市场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3、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自建机构的要配有相应的检测人员;抽查检测要列入常规工作,切实发挥作用。

4、市场具有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质量追溯制度、自检制度、检测结果公布与报告制度、不合格农产品处理制度等,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经营户和农产品实行严格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同时,市场应当配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专门负责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农资市场:

1、市场营业面积、常年入住市场的农资经营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市场年交易额在1 亿元以上。

2、市场具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资经营户和农资产品实行严格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3、入住市场的农资经营户相对固定,各种证照合法齐全,营业人员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建立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开具并保存完整的进货发票和销货发票,经营行为守法规范。

(三)农产品市场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农资市场正式运营二年以上,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农资质量纠纷发生。

(四)市场选址、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交通便利,具备发展物流配送业务的基本条件。(五)市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市场产权明晰,用地手续齐备,管理机构健全,市场运行较为规范,交易秩序良好。第三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报农业部定点市场,应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市场建设相关背景、市场基本情况(市场名称、法人代表、市场占地面积、运行时间等)、市场投

资规模、主要设施、经营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上一年交易额,产地市场的辐射带动能力等;(二)营业执照及市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市场建设用地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四)市场

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层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五)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

(六)农产品批发市场自建机构证明或委托检测合同以及近三个月的检测记录;自建机构的需要提供检测人员名单。(七)其他需要说明的补充材料。

第七条市场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市场的申请报告后,负责对市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考察市场基础设施与经营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对农资市场须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场推荐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告后,组织人员对申报定点的市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对农资市场须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场推荐上报农业部。

第九条农业部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个别申报材料不清楚的市场,将组织实地核查。经过核查,对基本符合条件、拟认定为农业部定点市场的名单在农业部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无误后,

由农业部发文公布名单并授予定点市场匾牌。

第四章定点市场的扶持

第十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定点市场的工作指导,根据市场建设和发展需要,协调推动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定点市场发展和规范运营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和协调国家政策性投资或贷款,支持定点市场建设与发展。第十二条农业部加强对定点市场的信息服务,及时提供市场价格、有关市场运营和发展的政策、产销动态信息,促进定点市场间信息沟通和交流,帮助定点市场提高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第十三条农业部帮助定点农产品市场与全国农产品优势产区的生产、加工基地建立产销联系,并根据需要组织定点市场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实地考察及农产品产销衔接等活动;组织定点农资市场开展合作、交流、培训以及宣传推介等活动。

第十四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定点市场提供建设与运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指导制定市场改扩建规划,健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定点市场的要求

第十五条定点市场应当在市场明显位置悬挂“农业部定点市场”牌匾。

第十六条定点市场应当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所在县(市、区)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配合和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产品产销衔接、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产品质量抽检等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定点农产品市场应当加入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信息员(A、B角),交易期间坚持每天12 点前报送农产品市场价格和交易量等信息,及时反映市场流通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定点农资市场应当按照农业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农资价格监测情况,反映农资质量、供求变化等可能影响农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八条定点市场应当健全质量监管制度,配备质量检测设施和人员,坚持开展质量检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第十九条定点市场经营方向改变、产权主体或市场名称变更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县或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第六章定点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定点市场的推荐和考察,加强对定点市场的日常管理,督促落实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促进市场改造升级,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对定点市场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定点市场的申报认定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定点市场复查工

作每五年组织一次。对复查合格的,继续认定为定点市场。复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定点市场资格:(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定点市场资格的;

(二)市场停业或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定点市场条件的;

(三)进入市场的农产品或农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

题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长期不报送价格、交易量等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定点市场资格被取消的单位,由农业部发文通报,该市场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掌握定点市场经营情况,每年1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定点市场上年度交易情况汇总后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垦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 年起实施。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的修订,是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制修订的项目(计划编号:20080388-T-469 )。 本国家标准项目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起草。 二、标准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一)修订本标准是推动我国向“服务经济”转变内在需求 随着全球经济由“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变,我国服务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结构逐步改善,为增加就业和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发挥了积极作用。 服务业快速发展,对标准的需求日益增强。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推动服务标准化工作,以期达到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社会效率的目的。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总需求,纷纷开展服务标准化工作,极大地推动了服务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通过修订本标准,推动服务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从而助推我国向“服务经济”转变。 (二)修订本标准是指导服务标准化工作实践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健全服务业体系,推

进服务业标准化”,服务标准化工作已被置于战略发展的高度。 在此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服务标准化在全国蓬勃开展。但是也应看到,由于缺少有效指导,各地工作还处于无序、盲目和探索的过程,未能发挥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最大作用。因此,为了推动我国服务标准化工作有效、顺利开展,迫切需要修订本标准。 (三)修订本标准是满足标准化工作规律的内在要求 标准是实践的最佳总结,应与实际工作保持同步,及时进行更新。对服务标准而言,如标龄超过4.5年,或者标准所包括的技术和服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对标准进行复审,进而进行修订,以保证标准的技术内容能有效指导实践。GB/T15624.1-2003GB/T 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制定距今已有7年时间,由于近年来服务标准化实践和理论研究发展迅速,因此,原标准存在较大局限性,已无法有效指导当前的服务标准化工作,有必要予以及时修订。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编写; GB/T 24620-2009 服务标准制定导则考虑消费者需求; GB/T 13016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4号 为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在2000年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再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停止受理甲拌磷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新增登记 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受理甲拌磷(phorate)、氧乐果(omethoate)、水胺硫磷(isocarbophos)、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内吸磷(demeton)、涕灭威(aldicarb)、克百威(carbofuran)、灭多威(methomyl)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包括混剂)产品的新增临时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产品,其申请者在3个月内,未补齐有关资料的,则停止批准登记。通过缓释技术等生产的低毒化剂型,或用于种衣剂、杀线虫剂的,经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专题审查通过,可以受理其临时登记申请。对已经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混剂)产品,我部将商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分批分阶段限制其使用作物。 二、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 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批准含有高毒、剧毒农药产品的分装登记。对已批准分装登记的产品,其农药临时登记证到期不再办理续展登记。 三、撤销部分高毒农药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 自2002年6月1日起,撤销下列高毒农药(包括混剂)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氧乐果在甘蓝上,甲基异柳磷在果树上,涕灭威在苹果树上,克百威在柑桔树上,甲拌磷在柑桔树上,特丁硫磷在甘蔗上。 所有涉及以上产品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生产企业,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之内,将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交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如果撤销登记产品还取得了在其它作物上的登记,应携带新设计的标签和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更换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要将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尽快通知到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 二ΟΟ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名单

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名单 序号市 场 名 称 北京 13家 1 北京丰台区中央农产品批发市场 2 北京丰台区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3 北京丰台区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 4 北京朝阳区莱泰花卉交易中心 5 北京城北回龙观大钟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6 北京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7 北京朝阳区大洋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8 北京延庆蔬菜批发市场 9 北京平谷区大桃市场 10 北京通州区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 11 北京市昌平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2 北京顺义区顺鑫石门农产品批发市场 13 北京市西沙窝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天津 11家 14 天津市津南区河庄子农产品批发市场 15 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蔬菜市场 16 天津市武清区大沙河蔬菜批发市场 17 天津市西青区红旗农贸批发市场 18 天津市静海县独流蔬菜产地批发市场 19 天津市西青区当城蔬菜批发市场 20 天津市宁河贸易开发区综合批发市场 21 天津市隆海葛沽农产品市场 22 天津市静海县范庄子蔬菜批发中心 23 天津市蓟州蔬菜批发市场 24 天津市宝粮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河北 34家 25 河北藁城市禽蛋市场 26 河北永清县大辛阁蔬菜批发市场 27 河北任县蔬菜批发市场 28 河北沧州市红枣批发市场 29 河北省永年县南大堡蔬菜批发市场 30 河北石家庄桥西蔬菜中心批发市场 31 河北省固安县京南刘园蔬菜果品交易市场

32 河北秦皇岛市海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33 河北省柏乡县冀南禽蛋市场 34 河北保定市工农路蔬菜果品批发市场 35 河北乐亭县冀东果菜批发市场 36 河北省邯郸市(馆陶)金凤禽蛋农贸批发市场 37 河北省青县盘古蔬菜批发市场 38 河北省定州蔬菜批发市场 39 河北省石家庄市农业科技产品市场 40 河北省高邑蔬菜批发市场 41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牛羊肉交易市场 42 河北唐山市荷花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43 河北秦皇岛(昌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44 河北省饶阳县瓜菜果品交易市场 45 河北省邯郸(魏县)天仙果菜批发交易市场 46 河北省怀来县京西果菜批发市场 47 河北省三河市建兴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48 河北省平泉县北方食用菌交易市场 49 河北省威县瓜菜批发市场 50 河北省无极县王村鲜活农产品交易市场 51 河北省冀州市周村辣椒专业批发市场 52 河北省邯郸市果品蔬菜批发市场 53 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贸易城批发市场 54 河北省新乐市花生米市场 55 河北省衡水东明蔬菜果品批发市场 56 河北省宣化盛发蔬菜副食市场 57 河北省大名县南李庄花生批发市场 58 河北省霸州市益津蔬菜批发市场 山西 23家 59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桥西综合批发市场 60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振华蔬菜批发市场 61 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蔬菜批发市场 62 山西省运城市禹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果品中心市场 63 山西朔州市应县南河种蔬菜批发市场 64 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蔬菜批发市场 65 山西长治市农产品紫坊综合交易市场 66 山西省临汾市尧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技术标准化工作管理守则4.doc

技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4 技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严格遵守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2企业标准化是一项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搞好企业标准化工作,对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合理的发展品种规格,加强技 术管理,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3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提高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 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4技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 按使用范围分为公司通用标准和部门自用标准,按标准成熟程度分为正式标准 和试行标准。 1.5根据LSLT-KJ-03《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标准管理

制度》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机构与职能 2.1技术中心下设技术管理部的分支组织标准化管理组归口管理公司的技 术标准化的日常工作。设计、工艺等相关部门及各工段技术组设兼职标准化员。 2.2公司设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简称标工委),其机构见附图1。 2.3标准化管理组的主要任务 2.3.1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执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2.3.2积极收集国内外有关技术标准和资料,研究标准发展方向,了解本 企业各方面的现状,找出差距,组织编制公司标准化工作规划及计划,并组织 实施。 2.3.3组织企业标准的讨论、制订、修订工作,积极组织开展产品系列化、通用化、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产品零、部件及

工艺装备的“三化”水平。 2.3.4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2.3.5负责进行图样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审查。负责处理生产、技术方面有 关标准化问题。 2.3.6负责处理本企业与上级标准化部门及行业标准化部门的业务联系。 2.3.7参加上级机构组织的标准草案讨论、制订,为上级标准草案的制订、修订提供测试数据、讨论意见及实验论证数据,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提出 意见和要求。 2.3.8负责技术标准和标准资料订购的计划、申报及分发工作,搞好标准 资料的管理。 2.4标准化委员会的职能 2.4.1审查、审定企业内控标准。 2.4.2审查、审定企业标准化工作规划。 2.5设计、工艺、试验研究等专业部门标准化员承担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要求,为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管理,提升畜牧业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场指以规模养殖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在场址布局、畜禽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由农业部正式公布的养殖场。 第三条示范场创建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环保、工商和质检等部门的支持,切实抓好示范场建设工作。 第五条中央与地方的相关扶持政策向示范场倾斜。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示范场创建,带动广大养殖场户发展标准化生产。 第二章示范场条件及建设要求 第六条示范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二)达到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所规定的饲养规模; (三)按照畜牧法规定进行备案;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要求; (四)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以及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五)具备县级以上` 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六)从事奶牛养殖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

标准化服务体系

管理标准体系

财务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各部门财务管理。 2 内容 2.1 全酒店财务统一建立财务总账、分账、档案、挡卡。各经营网点建立分账,于次月6号前上报账单,酒店财务与10号前算出工资、费用,报总经理审批,以便工资尽早发放。 2.2 财务人员严格履行会计职责和执行财务制度,杜绝差错事故和混乱。对巧立名目,搞小家当,立即查实整改,如实反映情况,当好领导参谋。 2.3 严格发票管理,编号使用,用完必须当月交回财务。遗漏或丢失,处以重罚,直到追究法律责任,特殊情况由部门申报,分管部门经理知晓,报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延长发票使用时间。 2.4 严格审批制度,购买物品或维修(自己无力维修)列出清单经总经理批准。基本建设、房屋改造、大型设备由总经理会研究决定。 2.5 加强收入管理,漏帐、错账、跑帐、改收的款不收,一律扣发当事人工资(含各部室)。库存现金夜晚不超过50元,否则丢失、被盗,责任自负,并给予经济或纪律处分。 2.6 私人借公款经总经理批准,在酒店财务部办理,定期偿还,否则严肃处理。因公出差借公款经总经理批准,返回单位后5天内结清。

酒店卫生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店卫生责任区域的划分、餐厅卫生质量标准、厨房卫生检查与考核制度、个人卫生上岗要求、卫生实施、卫生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酒店各部门的卫生管理。 2 内容 酒店以工作区域为依据,将各工作区域的卫生进行责任划分,再由各岗位将具体卫生划分到人,同时遵照卫生质量标准,进行卫生检查、评估。 3 餐厅卫生质量标准 3.1 门前过厅地面光洁,无卫生死角,墙面、天花洁净,装饰美观,无掉皮、脱皮、印痕、污点。3.2 门口接待台、预定台面干净,物品用具摆放整齐舒适,不杂乱。 3.3 厅内地面干净,墙面、天花板无污迹、脱皮现象。 3.4 餐厅吧台表面清洁,吧台前面地面干净无污迹。 4 厨房卫生检查与考核制度 4.1 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并严格落实。 4.2 操作间地面、墙壁、门窗、灯具无尘土、无积水,沟池畅通、无积存物、无异味。 4.3 灶台、水池、地面及食品容器用具清洁无油污。 4.4 各种炊事用具、机械设备、容器等由专人负责,用毕洗涮干净,做到无污垢、无异味、见原色, 摆放整齐有序。 4.5 容器原料离地分类存放整齐,周围无垃圾和杂物。 4.6 加工后的成品、半成品离地存放,不得放在地上或不洁之处。 4.7 调料、辅料容器清洁,用后加盖,垃圾桶加盖,日后产清。 4.8 库房保证通风透气,配备并用好防潮、防尘、防鼠、防蝇设备,做到无蝇、无虫鼠害。 4.9 粮食、干货制品离地、离墙分别放置,成品、半成品、原料隔开存放,整齐美观。 4.10生熟食品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冰箱保持正常运转,内外清洁无异味。 5 个人卫生上岗要求 5.1 各岗位员工上班着规定的工作服,不卷袖子,不挽裤腿,不穿背心、短裤、拖鞋,遵守着装卫生 要求。 5.2 上班上岗前不饮酒,不吃异味较大的食品。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模板】

附件: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项目申报指南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精神,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新农村建设。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秸秆养畜等8类项目。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着力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不断提高种子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用种安全,2012年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建设,兼顾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根据制种优势区域布局,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全面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布局在吉林、黑龙江(含黑龙江农垦总局)、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四川、甘肃、新疆(含兵团)等省(区)。 2.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为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所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2007-2011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和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且尚未竣工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 (2)品种条件。繁育推广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由企业申请的1个以上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且在至少3个省(区、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自有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人员条件。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高级研究人员(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1名以上。具有专业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类别)各5名以上。 (4)设施设备条件。 ①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②加工设备设施。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具有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③干燥贮藏设施。晒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相关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④育种机构。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自有科研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场所面积100亩以上。科研实验室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10年以上。 ⑤申报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经营场所500平方米以上。 (5)基地条件。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10000亩以上(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面积5000亩以上)。繁育基地要符合《植

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发挥定点市场的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部定点市场(以下简称定点市场),是指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影响、占地面积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运行管理规范、达到规定条件并经农业部认定的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资批发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农业部定点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资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认定的定点市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农业部定点市场的申报与管理,坚持“自愿申报、考核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申报农业部定点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 1、销地市场:市场位于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所经营农产品主要满足本市城乡居民消费需要,且年交易额东部地区在8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6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4亿元以上,有完备的交易厅棚、质量检测、信息服务、安全监控、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2、产地市场:市场位于全国性或区域性优势农产品主产区,交通区位条件好,且年交易额东部地区在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5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 (1)蔬菜批发市场:市场辐射范围内蔬菜播种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蔬菜生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2)水果批发市场:市场辐射范围内水果种植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水果生产量的三分之二以上; (3)畜禽批发市场:市场辐射范围内年肉类或禽蛋总产量在10万吨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畜产品生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4)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属于全国重要渔港或海淡水产品主产区,市场辐射范围内年产量在10万吨以上,年交易量占当地水产品生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其他农产品市场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3、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自建机构的要配有相应的检测人员;抽查检测要列入常规工作,切实发挥作用。 4、市场具有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质量追溯制度、自检制度、检测结果公布与报

13、技术标准化管理办法

技术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标准,通过标准化宣传、普及、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标准化认识、觉悟和执行标准的自觉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技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更新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实施过程、标准实施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凡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均应根据生产实际制订出企业产品标准,并定期进行标准监督检查和复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各经营单位。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技术标准化工作由公司技术中心归口管理,工作机构与人员包括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经营单位的标准化专兼职人员。 第六条技术中心作为技术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和推进公司和各经营单位技术标准化战略和工作规划。 (二)负责公司主要产品通用标准的查询、更新和建档。

(三)负责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产品标准的制订、审核发布、贯彻及落实工作。(四)负责督促、检查、指导、评价、考核各经营单位的技术标准化执行工作。 (五)组织和实施技术标准的培训、技术标准的研究 (六)定期组织对公司各单位企业标准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进行排查,组织企业标准的申报、评审和备案工作,对内部企业标准的有效性每年第一季度进行确认标识,每三年对企业标准组织复审和报备。 (七)指导或协助各经营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公司标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技术标准化工作进行技术决策,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核公司的技术标准化战略和工作规划。 (二)组织公司所有产品的企业标准评核与审批工作; (三)负责对公司产业各类技术标准重大问题进行技术决策。 (四)负责组织公司外文标准翻译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翻译文本的技术、标准化审核。 第八条各经营单位标准化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负责组织推动本单位标准化工作,其职责为:(一)制定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战略和工作规划。 (二)落实公司安排的各项标准化工作,制定本单位的企业标准。 (三)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技术要求,并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组织修订与完善。 (四)负责本单位技术研发、对外技术合作、客户协议中的标准制定。 (五)负责本单位企业标准有效性和可行性年度定期确认与标识,以及每三年企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农业生产的重要科学技术基础,对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科技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提高社会、经济及生态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标准由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环能、饲料等专业组成,主要任务是在农业部行业归口范围内制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研究和国内外标准科技活动,为加快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农业部是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本部制定的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制、修订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修订农业标准,审查上报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并审批、编号、发布行业标准。受理部直属企业标准备案。 (四)组织推动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管理农业系统等全国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七)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和表彰。 (八)管理和开展农业行业范围内的有关国际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部内、部外标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农业标准化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业务司分工协作负责。各级农业主管标准的部门和单位要健全标准化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标准化工作。加强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的农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农业部及本省制订的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本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措施。 (二)编制本省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系统的企、事业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会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地方农业标准。 (五)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引导市场主体运用标准提升和标准创新手段,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章重点项目申报 第六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可以申报承担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第七条重点项目申报类型:

(一)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块状产业联盟标准,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二)块状产业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制定和实施区域名牌准入联盟标准(包括技术、管理和诚信要求),在产业内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块状产业整体质量水平; (九)促进块状产业质量提升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申报原则要求: (一)坚持自愿申请原则; (二)企业或块状产业有提升的内在要求; (三)企业或块状产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出台支持重

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技术改造、科技等方面); (四)重点项目有明确目标、内容、措施和可预见的效果。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填写《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申报表》(附表1),对块状产业整体提升的重点项目还应填写《块状产业情况分析报告》(附表2)),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式 划做好对比分析和总结,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 第十五条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重点项目申报内容和计划安排,定期开展检查,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并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报告内容包括: (一)计划期内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二) 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有数据对比); (三)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正在实施的重点项目组织开 (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总结(包括项目建设前后效益统计分析和绩效报告); (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县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市发[2010]1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10.26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市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做好农业部农产品定点市场的认定、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我部对原《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农办综[1996]91号)和《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农市发[2005]16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发挥定点市场的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部定点市场(以下简称定点市场),是指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影响、占地面积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运行管理规范、达到规定条件并经农业部认定的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资批发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农业部定点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资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认定的定点市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农业部定点市场的申报与管理,坚持“自愿申报、考核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技术标准体系管理办法

龙头电子生产技术部受控文件 文件名称:技术标准体系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 生效日期: ********* 版本号: A/0 受控正本受控副本 编制: 审核: 批准:

6.2技术标准的配备 6.2.1标准的配备是依据标准开展生产、经营和科研活动的前提。各所属部门应配备与工作范围相适应的、现行有效的标准。 6.2.2各所属部门提出的标准需求和采标建议统一纳入生产技术部标准化工作规划,进行技术标准体系维护。 6.2.3配备标准包括纸版和电子版。 纸版标准资料库由编制单位负责日常管理,须使用人员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借阅手续。 电子版标准由标准化办公室存共享盘,服务器公享盘查询地址\\172.16.9.6,有权限使用人员可根据相应权限进行下载或浏览。 6.3标准的宣贯 6.3.1生产技术部应对新发布的标准开展宣贯学习,将技术标准的宣贯列入培训工作计划。 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标准化体系知识宣贯,对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基本知识进行培训; 各所属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所执行技术标准的宣贯,在标准发布后通过主管培训、发文(技术标准及相关资料)自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促使该标准涉及的所有岗位人员能够理解、熟知并按标准的技术要求、流程进行作业; 各所属部门应建立各岗位执行技术标准明细,建立并完善各岗位人员接受技术标准培训及考核情况档案。 6.3.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各所属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6.3.3已纳入公司技术标准体系表中的推荐性标准,以及公司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按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 6.3.4按标准生产的产品,可以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已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标准的,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6.3.5公司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6.3.6新产品研制、产品改进、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应符合标准化要求。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通 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牧发[2009]4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牧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奶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要求,参照《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8),我部组织制定了《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要求,参照《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8)制订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奶牛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其他奶畜生鲜乳收购站参照本规范实施。 本规范中的生鲜乳收购站是指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条件要求并依法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 1 基础设施 1.1 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排水良好、水源充足、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地方。 1.2 建在养殖场(小区)的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场区的上风处或中部侧面,距离牛舍50米以上,应有专用的运输通道,不能和污道交叉,避免运奶车直接进出生产区。 1.3 机械挤奶的生鲜乳收购站应有消毒区、待挤区、挤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设施。其它生鲜乳收购站应有收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设施。 1.4 消毒区的建设应保证每班奶牛进入待挤区前能够完成正常的消毒工作。 1.5 待挤区的面积应与挤奶位数相适应,通风、排水良好,有条件的可配备降温设施。 1.6 进出挤奶厅的通道应是直道。通道宽度应为95~105厘米。

敬老院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敬老院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敬老院服务标准 J01-2013 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了本院养老服务标准体系的基本要求、管理要求、管理职责,服务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审批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院各部门开展标准化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4421.1-2009 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24421.2-2009 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标准体系 GB/T 24421.3-2009 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第3部分:标准编写 GB/T 24421.4-2009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4部分:标准实施及评价J03-2013 服务标准编号方法 3 术语、定义 GB/T 24421.1和GB/T 24421.2中3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服务标准体系 4.1 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4.1.1 应根据养老的特点、管理需要和保障养老服务质量,确定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完善体系内容,循序渐进,保证体系有效运行,促进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 4.1.2 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4.1.3 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 4.1.4 服务标准体系应在服务标准体系表的框架下制定。

4.1.5 服务标准体系内的标准之间相互协调、现行有效。 4.1.6 服务标准体系的结构、要求与管理应符合GB/T 24421.2的规定。 4.2 养老标准体系的组成 4.2.1 服务标准体系由服务基础标准、服务保障标准和服务提供标准构成。4.2.2 服务标准体系内的所有标准都要在本院的定位和概念、方针目标和有关标准化和养老的法律、法规指导下形成,包括本院贯彻、采用的上级标准和本院制定的标准。 5 管理要求 5.1 机构管理 根据养老活动的需要,对服务标准化工作采用以下形式: a 设立以院长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标准化领导组,负责确定本院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方向、 重大问题的决策、仲裁。 b 标准化工作由院长全权负责。 c下设标准化工作组,是本院标准化工作常务办事机构(设在副院长办公室)。 d 各职能部门设兼职标准化员,负责本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业务上受标准化工作组指导。 e 标准化组织机构图,见图1 ×××敬老院服务标准 J01-2013

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技术标准管理工作,遵循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规定,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特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设计部各技术标准审批、执行与管理事宜。 3.责任 设计部负责技术标准的管理,包括识别并确定适宜的各种技术标准;负责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二技术标准的管理内容 1.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企业标准和国军标。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类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标准的性质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号前带 /T)”两种。 (1)强制性标准一般是有关安全的标准,国家强制要求执行; (2)推荐性标准由国家推荐执行,但是如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执行的标准,或者企业在产品的包装等处明示执行的标准,不管其标准性质如何,均相当于强制性标准,需要强制执行。 3.国军标 国军标是为了保证军用元器件的质量,对元器件所制定的一系列的标准与要求,以备对部队等部门提供优质的元器件。

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军标认证,是依据国家军用标准的认证。其认证机构是由原国防科工委授权的中国军用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它独立于元器件的生产方和使用方,所以属于第三方认证。 质量认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对于元器件生产单位质量保证能力的评定:对其所生产的元器件进行鉴定或考核,合格者列入合格产品目录(QPL)或合格生产厂目录(QML)。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军标的发放要定期搜索,及时根据国家规定更新新版本。 三技术标准的执行 1.设计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相关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任何人在工作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工艺、降低标准。否则,所引起的质量事故将按生产质量管理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2.设计部各种质量验收、检测活动,都必须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执行。符合标准的设计样图和技术文件予以审批,不符合标准的设计图样及文件予以返工。 四标准化审查 1.标准化审查是检查核对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是否正确、有效的贯彻各级、各类标准的重要手段,在产品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工作图设计的各个阶段应进行相应的图样及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对图样及设计文件标准化审查的全部记录将是评价设计质量的依据之一。 2.标准化审查基本任务 (1)检查图样、技术文件是否正确地贯彻了国家现行各级标准及企业有关规定,提出并纠正不符合各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缺陷、差错。有效地实施对图样、技术文件质量的技术监督。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精)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 日期:2010-03-29 14:26 发布单位:农业部畜牧业司 农牧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的精神,进一步发挥标准化规模养殖在规范畜牧业生产、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尽快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取得长足发展,肉类、禽蛋产量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畜牧业产值约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36%。畜牧业发展对于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国畜牧业正处于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和问题凸显:生产方式落后,畜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大宗畜产品市场波动加剧,低水平规模饲养带来的环境污染日趋加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不能适应全社会对于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成为制约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加快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内容。这几年来,在中央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等扶持政策的推动下,各地标准化规

模养殖加快发展,生猪和蛋鸡规模化比重分别达60%和76.9%,已成为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的重要来源。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有利于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安全;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有效提升疫病防控能力,降低疫病风险,确保人畜安全;有利于加快牧区生产方式转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有利于畜禽粪污的集中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当前,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仍然面临规模养殖比重低、标准化水平不高、粪污处理压力大等问题的挑战。因此,当务之急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继续深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以规模化带动标准化,以标准化提升规模化,逐步形成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新格局。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举措,全力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以农牧结合、适度规模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以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为载体,创新体制机制,努力实现畜产品供需基本平衡、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养殖效益稳定增加、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资源开发利用适度、生态环境友好和谐的综合目标,推动现代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力争到2015年,全国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10-15个百分点,其中标准化规模养殖比重占规模养殖场的50%,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排泄物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显著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

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 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6305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cenic Area Service Standardization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Z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为保证景区服务质量,树立Z优质服务品牌,应当制定服务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由“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领导小组”、“服标办”)组成。 第五条全景区范围内的服务标准化工作由服务标准化

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Z担任,Z 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有关经营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服务标准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二)制定景区标准化工作规划,明确景区标准化工作的内容、目标和总体要求。 (三)监督协调检查考核各部门标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解决标准体系建立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发布、实施、评价、确认、改进景区服务标准体系。 (五)为景区标准化管理配置必要的资源。 (六)模范执行景区服务标准,营造景区标准化管理的氛围。 第七条服标办的职责是: (一)开展服务标准体系培训,宣传建立实施服务标准体系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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