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方案

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随着xx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农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城乡结合部、交通沿线,坝区周边等区域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和违反规划占地建房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生态建设和对xx 试验区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通过源头严管、过程严控、违法严处等措施,坚决遏制农村集体土地非法转让、买卖违法行为蔓延的势头,确保农村集体土地利用规范有序,监管有力有效,各类合法建设用地需求得到有效满足,促进xx试验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源头严管

1.坚持规划引领。按照好用、好懂、好编的原则,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修编完善乡(镇、街道)建设总体规划,30户以上自然村寨为单位的村庄规划及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

生活、生产、生态区,在乡(镇、街道)、村(居)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空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其他项目建设用地设置,鼓励和引导规划区外的散居农户逐步搬迁到小城镇、中心村和30户以上的农村村民点。

2.严格规划许可。农村村民建房和其他项目建设用地选址须符合集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并按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动工建设,确需延期的,应在规定时间申请,不按规定动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农村村民确需拆除重建的危房,或因分户、结婚等原因需改建、扩建房屋的,需向所在地村(居)、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上进行项目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3.强化规划管控。农村村民建房和其他集体建设项目应在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合理建设。各县(自治县、区)应结合实际依法报批、预留一定数量集体建设用地满足乡(镇、街道)村(居)建设需求;要充分利用村内现有空闲地、老宅基地及废弃地等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建设农村新社区;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审批农村宅基地和其他项目建设用地,严禁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4.规范许可审批。严格执行土地、规划法律法规和《xx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xx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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