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30——40%的原告胜诉率

行政诉讼法的不足正在显现

1.救济法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不足)每年11、12万行政诉讼案件,相当一部分案件是通过原告撤诉解决争端的,进入判决过程实际上不到40%,其中上诉率通常要达到70%、80%,经过两审终审后,申诉率也再90%。上诉率比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要远远高出。

在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中,原告一方提出占了90%+

说明我们的行诉制度对保护公民利益还远远不够

整个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片被告

在转型时期,拆迁等案件很难处理

不处理,有案不受

涉及补偿标准,后案比较,补偿不断增加,政府无法承受

受理,保护政府,被指官官相护

即使判决也很难执行

制度层面的问题:我们的诉讼体制——管辖的机关方面存在问题

很难救济,即使获得救济,也是法院花了极大地精力进行调解

法院判同级败诉的几率极低。

上级法院能否处理好下级政府的案件呢?也很困难。区法院判镇案件,镇里的领导都是人大代表,那么院长的工作总结在人大会议上非常难以通过

县级法院审理同级政府的下属部门还相对容易。

行政诉讼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随着依法行政的落实,真正意义上的违法行政越来越少,而在合法范围内的不合理行政越来越多。

法院变更行政处罚,困难极多

在实践中,滥用职权,该理由很难成立。“滥用职权”,在刑法上构成犯罪。法院在用此理由时需要非常谨慎。

相对人认为不合理,就申诉、上访

司法资源的配置,还是在于地方的政府和党委。遇到财政厅、发改委、公安等强势部门作为被告时,法院在撤销行政行为时会遇到很多的干预和阻力。

相对一部分行政机关在其决定内,写明“当事人不服,多少天内可向法院起诉”,但实际却对当事人百般阻挠,并且批评受理案件的法院

第二个大的问题,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路径不畅。

1受理的条件限制太多,

2受案范围过窄

3起诉时限过短(最长的也只有三个月)

4.原告资格限制过严

·法律规定“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非常宽泛——没有限制,在当下的特定情况下,司法机关无法做限制,一旦限制,就将过严。

·地方土政策限制案件受理,如受理特定案件必须地方党委或者政府同意。

·法院有案不受、有告不理。因为申诉制度、信访制度。那么以后该类案件,法院都要包下,

牺牲法院极大地精力。

行政诉讼法的非理性

·很多借鉴国外制度,很多制度和我国并不相符,

·而且实践中很多问题都还没有暴露出来,针对性不足

·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我们的行政行为以行政处罚为主要行为进行设计

1对于不同的行政行为,其受理条件、方式等都是不一样的,但大多数法律条文都是行政处罚

进行设计的。

2原告资格应当宽严适当

3被告的范围过窄,许多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主体被排除在外

4.诉讼的客体不尽准确,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学界讨论)

以“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争议”(不一定表现为刑侦行为“为客体,大大限制的受案范围5.起诉期限不统一

6前置程序过于复杂,

7行政责任规定不完整。不作为

8裁判手段单一,除了三种手段之外,还有相当多的处理方式

9对程序违法的现象规定的过于原则、笼统。过度严格,忽视了目的性和效率

10程序的内容不完整

11概念系统不尽科学一审判决生效与二审撤销判决

总的来说,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

1救济法益

2路径不畅

3理性不足

怎么完善

1.增强救济和补偿的有效性*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核心问题

HOW?

1.将权利救济作为行政诉讼的主要价值功能

·多年实践发现并重不足以解决问题

·诉讼双方的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是不对等的,行政机关永远处在强势地位

·权利救济和监督,是不是应该均衡。当事人撤诉,是否还应该继续审查,”权利救济和监督“,回答不同

2增加复议机关当被告的情况。如果当了被告就要被追究、扣分,复议机关宁可不改变原行政行为(不然要被当做被告) SHOULD 在维持的情况下作为共同被告,在改变的情况下作为单独被告。 *复议机关正在走向委员会制(使得复议制度失去便捷的特点)

3实行相对集中地管辖制度和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的主管制度和管辖制度)。(1)是否可以在几个省合起来设立高级人民法院、几个市和起来……(2)取消基层法院的行政案件管辖权(基层法院抗干扰的能力有限(3)由中级法院成立一个单独的行政审判庭,各基层院作为中院的派出法庭(4)直接在省一级或几个市设立中级法庭,下面在实行派出法庭

4增加诉讼停止执行的范围

区别对待,类型化处理,有可能侵害权益的停掉

国外立法例,既有停止也有比停止

5被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要出庭应诉

IF不出庭应诉,听不到原告和法院的意见

而且行政案件公开审理,对他们有压力,他们有权当堂改变行政行为。

如果下属出庭,败诉将受到领导批评,转而指责法院不同,增加对法院的压力

6要委托原告一方调查取证,允许其获得证据

7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没有审查权

8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现在,”滥用职权“的概念,不好用,法院难判

增加对程序滥用的监督(法律无程序规定,但明显违反正当程序)

9构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很多时候行政案件虽然处理了,但是民事诉讼却没有得到合理的处理。

分别处理会对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的评价。合一审理,避免裁判的冲突

10增加和解、调解的因素

当初:行政机关没有处分空间;担心进入调解,行政机关会利用其强势地位;相对人败诉率增加

现在更多的案件是通过调解解决的,担心还是在地,需要通过制度设计进行防止

11适当增加裁判方式

裁判方式是司法权基本的一个表征。通过司法解释增加裁判方式。应该补充道诉讼法中

12调整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直接变更非常困难,比如拘留如果变更将很难执行。完全可用通过撤销的方法,让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应当增加对行政裁决(民事)的变更,天然属于司法权管辖范围

很多情况下,当事人胜诉后,行政机关也不处理

13增加强制执行的手段和措施

增加对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14引入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增加救济和监督的有效性

2.救济和监督的广泛性问题

1建立广义上行政行为的概念,既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

2采用概括式的肯定规定,不搞正面列举(限制受案范围)

3.限制终局裁决的范围。用”不属于法定受案范围“足矣

4.内部行政行为,和具有外部效果的中间行为

5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范围。谁来提起?*授予检察机关比较合适,在某些情况下,社会团体。

放开让个人提起,条件还不成熟

6将规章一下的抽象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低限度,也要进行附带审查

7将行政不作为,普遍纳入受案范围

8扩大权利保护范围,涉及到合法权益便可提起诉讼,只要产生一种实质性的影响;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实际利益

9适当地放宽起诉的期间。特别是规定不是当事人个人的主观原因而是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提起

3.增强救济和监督的科学性问题

1.建立科学的概念系统。”公民“——”个人“、“自然人”

2.实现繁简分离,增加简易程序。是否和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完全相同?介乎与简易程序和普

通程序。关键:类型化

3.适当地同一起诉的期间

4.适当地统一前置程序。可以先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行政机关有可能自行改正。进入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反而有一定可能坚持自己的决定。*对于减少诉讼有利(让行政机关自行解决争议) *现在程序混乱

5.增加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可能性。

在国外有政府告公民的案件也是行政诉讼(关键:有公权力的行使)

*现在的拆迁问题,当事人对拆迁决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补偿协议不服,当事人不告政府,政府着急,但却无法提起行政诉讼,只好改成民事诉讼。!政府不能当原告

6进一步完善其政策和制度

对不作为、第三人

7实行调判结合

8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还是要作为裁判的依据。规章——参照

对合法有效地法院可以作为依据

9增加法律适用规则

10增加和规范提前管辖和飞跃上诉的制度

允许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是否相当于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

要求法院独立自主进行审判

使得错案量大大增加。

解决:移送上级法院管辖,再无法,送至最高院。——避免出现很多的不同判

11.程序违法区分。

合法性只是行政诉讼追求的价值之一

目的性等也是其追求价值

轻微瑕疵不记——分别加以规定

12.适当延长审理期限

目前,一审只有3个月。

之前强调行政诉讼要快(以行政处罚为原型进行设计)

*一审延长为六个月

13.第一审裁判,认定为生效裁判。二审、终审为确定裁判

14完善再审制度

再审理由具体化、规范化

再审期间分类化

15增加援引民事诉讼法的条款。送达等许多规定是一样的

行政诉讼法讲义(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行政诉讼法讲义 主要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2条)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1、是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 2、诉讼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3、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活动。 4、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5、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行政诉讼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行政诉讼法是专指行政诉讼法典本身,在我国则专指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受案范围、诉讼中的权利、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等规定予以保障。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指导行政诉讼活动的其本准则。 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不同。有如下几层含义: ⑴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那一部分案件。 ⑵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进行审理。 ⑶在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为必经过阶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3、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50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弃或让步的。

新行政诉讼法前后对照表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执法实务讲稿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执法实务 讲课稿 各位领导: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给大家讲课的主题是:如何规范的行政执法。今天我们所讲的“行政执法”,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作为”,主要表现为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结合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衡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规范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1、主要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4、未超越职权;5、未滥用职权;6、无明显不当。接下来,我将以案例的形式给大家一一讲解上述六点要求: 一、主要证据确凿 案例: 某烟草专卖局认定张某无准证运输卷烟,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张某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庭上,某县烟草专卖局提供了以下证据:张某年龄26岁,河北廊坊某地人,2008年8月17日清晨从河北廊坊往山东运输卷烟,无准运证,下午3点途径309国道某县路段时被查获,共有哈德门卷烟36件,价值为4万元,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

张某2万元罚款。庭上,张某主张该烟草专卖局对卷烟价值认定错误,并申请鉴定,后经鉴定,张某所运输的烟草总价值仅为2万元。最终,法院认定,某县烟草专卖局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所运卷烟价值为4万元,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某县烟草专卖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所谓主要证据,就是指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性处罚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在上述案例中,证明张某运输卷烟的价值的事实直接关系到对张某处罚的力度,对张某的权利义务有重要影响,所以应当作为本案的主要证据。 主要证据确凿应该达到怎样的标准呢?简而言之就是:对于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各项证据均真实、可靠、合法,且对待证事实有证明力和关联性。在实践中,主要证据不足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认定的事实不清,即认定的事实中,关系到定性或者处理结果的主要事实或情节不清楚;(比如上述案例中对于张某运输卷烟的价值认定错误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被处罚行为或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所支持(假设在上述案例中,某县烟草专卖局对于张某无准运证运输烟草的事实提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即属于对被罚行为缺乏必要证据支持)。 3、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或证据不足(假设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只是作为承运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运输,而某县烟草专卖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将张某认定为货主即属于责任主体认定错误)。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 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 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 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 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 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 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 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 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 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 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 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 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 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座 第一章基础知识 一、基本概念: l、行政 广义:指的是公共行政,任何拥有公共权力的单位或个人,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就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 狭义:指的是国家行政,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公共管理,即国家行政权所及范围内的公共管理活动。 我们今天在此作为初学者,采取传统上的狭义理解。 一般认为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活动,应具备如下五个特征: (1)公共性。行政活动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针对公共事务做出,不以追求单位或个人的私益而实施。通过这一点,行政与民商事活动相区别。 (2)职权性。行政活动的实施具有国家职权背景,其职权要么来源于组织法上的直接规定,要么来源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通过这一点,国家行政与自治区相区别。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虽也具有公共性,属于广义行政的范畴,但其行使的并非国家职权而是其自治权,不属于这里的行政。 (3)执行性。国家行政活动是对宪法与法律的执行与实施,其对象与内容相对具体。通过这一点,行政与立法活动相区别。行政机关虽也有一定立法权,但受到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其内容较之

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仍要具体一些。 (4)积极性。现代国家的行政活动,特别是由秩序行政为主转向给付行政为主以来,更多地表现为政府对经注和社会生活的主动干预、主动调消极被动的司法裁判活动。. (5)管理性。考虑到政治与行政的界分、司法与行政的界分,一般认为,某些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政治活动不属于行政,如国防、外交、戒严等行为;某些行政机关参与的刑事司法活动,即警察机关对犯罪的侦查也不属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 2、行政法 调整由于行政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行政法。 ?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时间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时间:2014-03-15 | 投稿人:乔方| 浏览:1911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其修改的亮点主要有4个方面: 亮点一: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难题,虽然老的行政诉讼法也有对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但规定没有细化,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二: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也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为了方便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等必备条件就可以起诉。 亮点三: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修正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对于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四: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这应该算是四大亮点之首,多少案件是胜诉的,可是因为执行不到位老百姓还是走上信访的路,也成了地方维稳的对象。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但是本条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衡量影响恶劣的标准还应该细化,但是希望司法解释的量化不要太高,毕竟大的社会影响对老百姓总是伤害。行政诉讼法进行大修,幅度修改过一半: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余件,年均83168件。去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涉及7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城建、社保、公安、计生、工商、交通等部门频频成为被告。 但多年来,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很多“民告官”案件进入信访渠道。 为让民众从信“访”走向信“法”,行政诉讼法亟待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9年开始着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调研工作,向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法院、学者、律师等征集意见,如今,备受关注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终于亮

行政诉讼法讲座讲稿

行政诉讼法讲座讲稿 篇一: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讲稿定稿 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讲稿 壹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通常指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冲突或者对抗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是平等的。(2)民事纠纷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3)民事纠纷原则上具有可处分性。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用以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1)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纠纷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2)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机制。 (3)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就民事纠纷而言,民事诉讼是最主要的公力救济机制。

二、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 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活动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诉讼关系是在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审判关系和争讼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过XX年、XX年两次修正),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特点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任何国家的法律,依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均分为许多独自存在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精)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的七个争议问题(最新)

(精)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的七个争议问题(最新)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后第一次修改,修改决定共61条。 修改决定扩大了受案范围,畅通了诉讼渠道,完善了管辖制度、证据制度、诉讼程序、审判监督和执行制度,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公民权利保护,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制定、1990年实施的。实施二十多年来,对于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问题。 长期以来,法院不愿受理行政案件,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有十二三万件,大量行政纠纷进入信访渠道,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有的案件即使法院受理了,

也很难作出公正裁判,法院不愿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调解结案比较多;有的案件即使裁判了,执行同样很难。 这些问题主要缘于实施,同时也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行政诉讼法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部法律,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行修改完善。 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一些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同志,对修改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建议。行政诉讼法修改工作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修改方案。在立法过程中,大家积极参与,献计献策。 总体来说,各方面共识比较多,很多制度取得重要进步;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围绕制度是更理想一些,还是更实际一些。 关于受案范围 原行政诉讼法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受案范围,明确了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些不能受理。 学者普遍认为,用列举的方式限制了受案范围,不利于保护公民权利,建议改为概括的方式,也就是说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原则上都可以起诉。只列举不受理的

《行政诉讼法》及城管执法实务讲课稿

《行政诉讼法》及城管执法相关实务问题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况 1、基本概况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4年11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2017年6月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整部法律共十章、一百零三条。 在我国,共有三部诉讼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三部诉讼法律,分别有各自的调整和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主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民事 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适用于行政相对人不服各类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被老百姓称为“民告官”的法律。《刑事诉讼法》主要适用于为追究刑事犯罪而开展的刑事诉讼领域。 《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在我国,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有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即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处理机关为行政机关,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而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因此,两者无论是在处理机关、行为性质、处理程序、受案范围等范围都存在不同。

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救济方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行使时可以选择。其可以选择先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如果不服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当事人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区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区政府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起诉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这里有一个制度变化,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以后,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机关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复议的案件,无论复议机关是作出维持被复议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还是做出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都必须作为被告。这对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存在重大影响。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或者不败诉,会对复议案件采取比以往更加严格的审查措施,许多案件都要举证听证,全面听取各方意见,而不再像以往仅仅是采取简单的书面审理。一旦发现复议案件存在违法之处,一般都会做出撤销原行政行为或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这种情况的改变,将会很大程度上增加行政复议案件的败诉风险。需要引起大家的重视,大家不能再有都是一个系统的,或者都是一个区的,复议机关不会轻易变更或者撤销相关行政决定的错误观念。 二、《行政诉讼法》的几项新制度及证据规则 (一)立案登记制度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全

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 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 私行政 ?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 (3)国际公权力 三、行政与行政国家

“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四、行政与法治国家 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容 (1)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转化为人民代表制与人民参与制的结合; (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 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行政权的法律规系统。 二、容:调整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20xx年1月23日至2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在太原集中学习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学习 期间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全国人大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审判实务、立法、理论解读进行了讲解。 新《行政诉讼法》于20xx年11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条款由原来的75条增加为103条。《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4 年来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的内容,被学者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 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通过学习,有如下体会: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可以说是变化大、亮点多、影响广,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案范围扩大,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机关 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 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特别是将长期以来争议较 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是把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将得到有效保护。明确可以口 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 院记入?a href='//' target='_blank'>事迹?鼍咦⒚魅掌诘氖槊嫫局ぃ?⒏嬷?苑降笔氯? 三是独立审判得到进一步保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是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均有所延长,由原来的三个月增加到六个月,既有效保障当 事人诉权的行使,又保障行政审判案件的办案质量; 五是行政调解制度得以确立,对于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 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调解; 六是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法律上终于确立,可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七是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有重大改革,集中管辖制度从“试点”走向全面运行; 八是复议案件被告范围扩大,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九是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力度明显加大,对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予以公告, 向监督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司法拘留; 十是审判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均可进行 有效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逐条解读)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场,故很[赞]。

最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1 第一编绪论 2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3 第一节行政 4 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5 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 6 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 7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 8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9 非国家行政 10 私行政 11 ?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2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 13 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14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15 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6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 17 (2)社会公权力 18 (3)国际公权力 19

三、行政与行政国家 20 “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21 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22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 23 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24 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25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 26 (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27 的结合; 28 (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29 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30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31 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32 第二节行政法 33 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34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 35 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36 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7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38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39 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 40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30——40%的原告胜诉率 行政诉讼法的不足正在显现 1.救济法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不足)每年11、12万行政诉讼案件,相当一部分案件是通过原告撤诉解决争端的,进入判决过程实际上不到40%,其中上诉率通常要达到70%、80%,经过两审终审后,申诉率也再90%。上诉率比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要远远高出。 在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中,原告一方提出占了90%+ 说明我们的行诉制度对保护公民利益还远远不够 整个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片被告 在转型时期,拆迁等案件很难处理 不处理,有案不受 涉及补偿标准,后案比较,补偿不断增加,政府无法承受 受理,保护政府,被指官官相护 即使判决也很难执行 制度层面的问题:我们的诉讼体制——管辖的机关方面存在问题 很难救济,即使获得救济,也是法院花了极大地精力进行调解 法院判同级败诉的几率极低。 上级法院能否处理好下级政府的案件呢?也很困难。区法院判镇案件,镇里的领导都是人大代表,那么院长的工作总结在人大会议上非常难以通过 县级法院审理同级政府的下属部门还相对容易。 行政诉讼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随着依法行政的落实,真正意义上的违法行政越来越少,而在合法范围内的不合理行政越来越多。 法院变更行政处罚,困难极多 在实践中,滥用职权,该理由很难成立。“滥用职权”,在刑法上构成犯罪。法院在用此理由时需要非常谨慎。 相对人认为不合理,就申诉、上访 司法资源的配置,还是在于地方的政府和党委。遇到财政厅、发改委、公安等强势部门作为被告时,法院在撤销行政行为时会遇到很多的干预和阻力。 相对一部分行政机关在其决定内,写明“当事人不服,多少天内可向法院起诉”,但实际却对当事人百般阻挠,并且批评受理案件的法院 第二个大的问题,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路径不畅。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条班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条班讲义 中国人民大学 吴鹏 行政法的总体结构 2个人、1件事、4个程序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国家权Power (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控权法) 公民权Right 西方:三权分立、制约平衡 中国:三权分工、互相监督 行政立法权 = 公共行政 =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行政执法权 not 私人行政 包括被授权组织 行政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三、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 总则(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 四、行政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 §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立法法》:宪法、法律、法规×3、规章×2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 无法律无行政 →国家权:法无授权即禁止 (形式行政) 公民权:法无禁止即自由 例:1992年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被告观点是否成立?( 2003/4/7/案例) 种类裁量权 二、合理行政原则 —→ 理性 → 自由裁量权→ (实质行政) 幅度裁量权 1.公平公正:同等对待 2.考虑相关因素:正当考虑 3.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的关系 例1:(2006/4/5/论述)①国务院通知,禁止地方政府审批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②某港资企业与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某市政府予以批准,并制定规章,对港商承诺固定回报。③某市政府废止规章,没有“充分协商”、“妥善处理”。 → 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法治理念 例2: (2010/4/7/论述)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三分之一的行政案件官民和解后撤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 谈谈你的意见 三、程序正当原则 1.公开: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2.公众参与:作出重要决定,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其意见 3.回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1.效率: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 2.便民:不能增加相对人的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 1.信息真实:全面、准确、真实 2.信赖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行政决定 (1)违法行为 → 撤销,赔偿 (2)合法行为 → 废止,补偿 条件: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②为了公共利益 例:(2007/4/7/论述)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请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 六、权责统一原则 1.效能:法律授予行政执法权,保证政令有效 2.责任: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1号 发布日期: 2017.06.27 实施日期: 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2014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20141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0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20170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免费下载】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讲义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行政 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 国家行政 公行政 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行政 非国家行政 私行政 ? 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 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 (2)社会公权力 (3)国际公权力 三、 行政与行政国家 “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 行政与法治国家 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 (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 (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 行政法 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 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 (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 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 控制原因:①两重性 ②联系更直接 ③膨胀趋势 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 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 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 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 第三节 行政法学(略)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 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 第二节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一、 宪法与法律 二、 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三、 行政立法 四、 条约与协定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讲义(1)

行政复议法讲义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该法于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共计七章四十三条。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所谓行政复议,是监督行政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能(权)时,与作为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从上述行政复议的定义可以看出,行政复议具有下列含义:(一)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没有行政相对方申请,就不发生行政复议。 (二)行政相对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因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机关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他机关没有此权力。 (四)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

(五)行政复议的结果以“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六)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具有下列特征:A,行政性;B,职权性;C,监督性;D,程序性;E,救济性。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复议的一般原则 1.行政复议合法原则。 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是与行政法合法原则相一致的。是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包括:A,主体合法,即复议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复议权的行政机关。B,依据合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C,程序合法,包括步骤、形式、顺序、时限。 2.行政复议的公正原则。 行政复议的公正原则,是指履行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的复议活动必须达到依法办事、合情合理这一起码的要求,即具有公正性。 3.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 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主要是指复议机关应当让复议申请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便利权。例如,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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