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办高技[2009]18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09.09.03

【实施日期】2009.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

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9〕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颁布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高度重视规划落实工作,成效初步显现。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指导,推进关键领域重点项目建设,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国家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编制了《电子信息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方向》,现印发你们。

2011年底前,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涉及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原则上应按本投资方向组织实施,请根据区域优势和地方发展规划,选择好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做好项目组织工作。

附件:电子信息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方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

电子信息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方向

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7年4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做好全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义重大。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现就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政策思路,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有利于增添经济发展动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的改革为重点,持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扩大开放,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改革任务,突出重点难点,突出抓好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推动改革精准落地,提高改革整体效能,扩大改革受益面,更好发挥改革牵引作用,更好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增强内生发展动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持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满足需求,主攻方向是提高供给质量,根本途径是深化改革。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短期和长期的关系、减法和加法的关系、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加快推动各项改革落地。 用改革的办法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推动五大任务有实质性进展。扎实有效去产能。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持续推动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职工安置、债务处置、资产处理等政策及市场化退出机制,确保职工平稳转岗就业。因城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发改高技[2013]73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a31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3.04.12 【实施日期】2013.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改高技[2013]733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编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审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密码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级政务内网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 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已进入全面推进、深化应用的新阶段。为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各政务部门迫切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快速准确地获取和共享信息,切实提升宏观决策、监测分析、应急处置和公共服

务能力,政务信息共享已成为政务部门有效规范经济社会秩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实现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务信息共享,提升政务效能,提高投资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信息共享的总体要求 根据《“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部署的建设任务,重点推进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条件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严格工程项目管理。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实现国家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信息在政务部门间的普遍共享,实现国家信息资源库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业务信息在相关政务部门间的协议共享,基本满足各部门履行职能的实际业务需求,充分发挥国家政务信息化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积极作用。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应严格按照本意见在项目需求分析、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环节,切实落实信息共享有关要求,对于不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将不予审批。 二、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 (一)目标导向,按需共享。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确定的建设目标,根据政务部门履行职能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实际业务需求,确定共享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切实实现信息共享。 (二)规范建设,保证质量。政务部门要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采集和处理各类政务信息,确保共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强化管理,授权使用。政务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将本部门建设管理的信息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五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9-07-31 16:49 - 阅读:2700 - 评论:0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发改投资【2006】1325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 知 发改投资[2006]132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印发给你们,请在开展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工作时借鉴和使用,并将使用中的问题和建议随时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和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993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的通知》(计投资[1993]530号)所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和《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等文件停止使用。 附件:一、《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 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略)

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三日 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引导和促进各类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投资结构,减少和规避投资风险,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行业、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在项目初步方案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拟建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为项目的科学决策提供经济方面的依据。 第五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也称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评价(也称经济分析)。 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前提下,从项目的角度出发,计算项目范围内的财务效益和费用,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评价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 国民经济评价是在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前提下,从国家经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率、效果和对社会的影响,评价项目在宏观经济上的合理性。 第六条建设项目经济评内容的选择,应根据项目性质、项目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 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约车119 【发文字号】交办运[2016]14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11.03 【实施日期】2016.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工作流程的通知 (交办运〔2016〕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

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1. 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 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 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 4. 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5. 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五)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6.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 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 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2008年第26期4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公布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令)号]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 [公布日期]20081518[类 别]经济法?发展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等八部门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整顿规范门票价格提出要求,并规定各地用1年时间,对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为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不得走过场。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于今年6月15日前报我委(价格司)。 二、以落实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为突破口,推动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符合免费开放条件的游览参观点列出目录,制定免费开放的实施方案。二是商有关部门,明确免费开放的时间表,具体哪些游览参观点已经免费开放,哪些现在可以免费开放,哪些目前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拟于什么时间免费开放等。三是对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游览参观点,要实行低票价,并商有关部门确定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免费开放方案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四要加大对免费开放措施的宣传力度,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免费开放的相关配套工作。 三、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重新核定门票价格和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各地应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列出清理整顿工作时间表。一要对辖区内的游览参观点和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进行调查摸底,明确哪些游览参观点实行市场调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3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外部标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汽车生产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贯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是指注册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的其他标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汽车。对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外市场的汽车和进口汽车不做统一要求。 第四条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的标注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二章标识的标注 第五条国产汽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 第六条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如果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则应标注于车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车身尾部带备用轮胎架或车身后部左右开门的车辆除外)。 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各方如将各自中文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 第七条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

第八条汽车零部件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商品商标或企业名称,具体标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章标识的要求 第九条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车长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车长不超过 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必须采用同一材料标注。 第十条车型名称可以采用中文汉字,也可以采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mm。 第十一条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标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注的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乘用车、商用车车身的前部和尾部标识中,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2.1款定义的车辆,包括乘用车(2.1.1款定义)和商用车(2.1.2款定义),其中2.1.1.11,2.1.2.3.5,2.1.2.3.6款定义的车辆为专用汽车;所称挂车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2.2款定义的车辆。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是指汽车生产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名称。 具体标注时,既可以采用企业全称,也可以采用企业简称,当采用企业简称时应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征集及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更新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4]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关行业协会:按照节能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我委印发的《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加快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碳排放,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我委拟于近期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的征集及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更新工作,相关技术将纳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4年版)向全社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原《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根据《办法》规定停止使用)。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我委将向国际能效合作伙伴关系(IPEEC)“十大节能技术和节能实践”工作

组推荐,向国际社会进行宣传推广。现请你们协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关于推荐重点节能技术 (一)技术范围。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等工业行业,农业,建筑、交通、通信、民用及商用等领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全行业普及率在80%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二)技术要求。推荐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能够反映节能技术最新进展;节能降碳潜力大,预期可获得明显的节能降碳效果;应用范围广,在全行业推广前景广阔,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技术报送。请你们作为组织申报单位,认真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并按要求填写重点节能技术推荐汇总表(附件1),技术提供单位应按照要求仔细填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附件2)。组织申报单位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推荐材料文字版(2套)和电子版(需刻制光盘,1套)报送至我委(环资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31日联合发文宣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31日联合发文宣布,我国将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等零部件再制造为重点,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范围扩大到传动轴、机油泵、水泵等部件;同时,推动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大型废旧轮胎翻新。 根据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到去年年底,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23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我国在再制造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发领域取得重要突破,开发应用的自动化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等再制造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据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再制造是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新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是循环经济“再利用”的高级形式。与制造新品相比,再制造产品可节省成本50%,节能60%,节材70%,几乎不产生固体废物。 这位负责人指出,我国将紧紧围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着手,加强法规建设,强化政策引导,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再制造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实现再制造规模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从而将再制造产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强调,发展再制造产业不仅有利于形成“资源-产品-废旧产品-再制造产品”的循环经济模式,可以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而且能为社会提供大量就业机会,是促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我国再制造业发展潜力巨大。2008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达4957万辆(不含低速汽车),机床保有量达700多万台,14种主要型号的工程机械保有量达290万台。其中大量装备在达到报废要求后将被淘汰,新增的退役装备还在大量增加。 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再制造,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将再制造作为重点领域。去年1月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再制造纳入法制化轨道。 11部门表示,我国将把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作为主要任务。相关部门将制订通过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尽快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适当取消对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强制回炉的限制;完善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建立再制造监督管理制度,培养专业人才,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促进这一产业加快发展。 再制造符合当今节能环保的时代主题,又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肯定会受到政策的积极推动。该主题具有大模样和鲜活性,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值得关注。再制造主题所涉及到的行业和公司主要包括汽车、工程机械、机床等,它们在前期都已经有较大的跌幅,估值上相对便宜,本身就具有反弹的需求和动力。受到政策和主题性因素的刺激,股价有望出现明显的表现。 由于再制造产业在资源节约、能源节约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温总理亲自批示"再制造产业非常重要",这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国策。2009年以来,发改委和工信部都加大了政策推进力度,在汽车零部件和机电产品再制造上推进试点工作,预计未来将有进一步的政策出台,推进再制造产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美国2002年再制造产业的年产值为GDP的0.4%。我国2009年GDP预计达到33.5万亿元人民币,2010年有望达到37万亿元,2015年则有望达到48万亿元。如果我国2010年和2015年的再制造产业水平达到0.2%和0.4%,则再制造产业年产值将分别达到740亿元和1920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概算调整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1550号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现就概算调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现行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二、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四、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方予核定批准。 五、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六、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七、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将向国务院报告并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4年5月4日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1年注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1年注册 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根据《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的规定,现将2011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发改投资〔2005〕983号文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注册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注册类别和申请人范围 (一)初始注册:2003~2011年合法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尚未初始注册的;注册有效期已过,未参加继续注册的;准予预注册后,执业单位未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 (二)变更注册:已获得注册证,要求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包括变更执业单位、变更专业。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首先申请办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的变更注册,再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三)继续注册:2009年1月22日获得初始注册或继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将于2012年1月到期,需要继续注册的。 (四)注销注册:已获得注册证,应予注销注册的。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分为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两部分。申请人应登录《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6011045092.html,/wsbs/,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根据申请

的注册类别,在线填写相应的申请内容,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并通过管理系统打印文本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初审机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初始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申请表、人员证明材料和业绩证明材料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2)承诺书; (3)基本情况; (4)工作简历; (5)相应专业的工程咨询业绩。 2、人员证明材料: (1)正在生效的执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注册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3)执业资格证书(编号页、照片及签章页)、身份证、毕业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其中,2003年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交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合格人员培训班结业证书的复印件; (4)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申请人被任命文件(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5)企业法人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事业法人执业单位需提交申请人的人事证明材料(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如果申请人是事业法人执业单位聘用的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执业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文通知

第56号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

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第六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七条“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试点项目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八条“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第九条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反公开、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3.12.11 【实施日期】2013.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 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新疆自治区、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广播影视主管部门:

你们报来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均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原则同意北京、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郑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克拉玛依、厦门、青岛、深圳等15个城市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同意长沙、株洲、湘潭3个城市联合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群建设,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 二、请各示范城市把建设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培育新兴产业、转变发展方式、服务社会民生的重要抓手,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示范城市要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2号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进一步推动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持续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我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现予以公告。 附件: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月15日 附件: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严格控制规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二)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 (三)光伏制造企业按产品类型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不低于3000吨/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 通知 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各司、局、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有关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特制定《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告投资司、法规司。 附件:《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 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5月3日印发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根据这一总体要求,我委于2001年6月18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国家计委9号令),进一步明确了招标内容核准的范围、程序以及部门职能分工。几年来,各司局对此比较重视,执行的效果总体是好的。 随着《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招标内容的核准需要作相应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一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只原则性地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属于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范围,目前需要进一步区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改为核准制或备案制,这样,对招标内容的核准就需要根据管理方式的改变相应调整;二是需要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三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没有对我委内部司局核准招标内容时的职责分工、方式和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5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8月20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特制订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重庆市 1、黑色、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家电、信息产业用材料;汽车用高强度/高精度宽板、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 2、工程塑料、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天青石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 4、新型节能、隔音、防火门窗及配件的开发与生产 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 6、核设备、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 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研发及制造 8、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9、达到一级能效的压缩机、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 10、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1、钟表计时、珠宝加工等精密加工产业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3 12、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13、汽车整车、专用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4、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15、船用齿轮箱和船用油泵油嘴、增压器、连杆、薄壁轴瓦、喷射控制单元等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铸锻一体化工艺大抓力船锚生产 16、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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