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细则

矿山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细则

矿山瓦斯问题一直是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议题之一,关乎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山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更好地防止和控制矿山瓦斯事故的发生,建立科学合理的矿山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1. 概述

矿山瓦斯是指地下煤矿和矿井中释放出来的可燃气体,其中包括甲烷等。矿山瓦斯在矿井中积聚,并且相对稳定,一旦达到瓦斯爆炸的浓度范围,就会产生极大的危害。

2. 矿井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是矿山瓦斯防治的重要环节。通风系统需要能够及时、有效地将瓦斯排出矿井,并保持矿井内部空气流动。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矿山需要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包括通风井、风机、通风道等设施。

3. 瓦斯检测与监测

瓦斯检测与监测是矿山瓦斯防治的关键环节。矿山需要配备瓦斯检测仪器,对矿井中的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当检测到瓦斯浓度超过安全范围时,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如停止作业、疏散人员等。

4. 瓦斯抽放与回收利用

瓦斯抽放与回收利用是矿山瓦斯防治的重要手段。通过抽放矿井中的瓦斯,有效降低矿井中瓦斯浓度,减少矿井瓦斯事故的风险。同时,矿山可以将抽放的瓦斯进行处理并利用,如作为能源供应或其他用途。

5. 瓦斯事故应急预案

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是矿山瓦斯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矿山需要建立健全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对瓦斯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人员疏散等。同时,矿山还应组织进行瓦斯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应对能力。

6. 矿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矿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是矿山瓦斯防治的重要环节。矿山需要定期组织矿工进行瓦斯安全知识的培训,提升矿工对瓦斯事故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同时,矿山还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瓦斯检测仪器、防爆灯等,以保障矿工的安全。

7. 矿山瓦斯防治管理机构

矿山瓦斯防治管理机构是矿山瓦斯防治的责任主体。矿山应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矿山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该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具备瓦斯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和能力。

8. 矿山瓦斯防治的挑战与对策

矿山瓦斯防治仍面临一些挑战,如瓦斯浓度的不确定性、瓦斯爆炸的事故处理等。为了应对这些挑战,矿山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瓦斯检测监测、提高技术水平等。

总结:

矿山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山的可持续发展。矿山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矿山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包括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检测与监测、瓦斯抽放与回收利用、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矿工安全教育与培训、矿山瓦斯防治管理机构等多个环节。通过完善这些环节,矿山能够更好地预防和控制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山的可持续发展。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近年来,我国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频发,为了打赢煤矿瓦斯防治 这场硬仗,我国政府开始全面加强煤矿瓦斯防治措施,其中最为重 要的就是出台了十条强化煤矿瓦斯防治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 了解一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瓦斯防 治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和单位,加强重点区域的监控与管理, 确保煤矿瓦斯防治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安全生产。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瓦斯检测、保护和治理,加强作业区域的监测与管理,完善瓦斯防治制度 和安全管理办法,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三、加强瓦斯检测。加强瓦斯检测设备的维护与管理,提高瓦 斯检测的精度和准确性,建立和完善瓦斯检测台账和瓦斯报警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异常情况。 四、提高瓦斯治理能力。建立和完善瓦斯治理设备,不断完善 瓦斯治理工艺,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瓦斯治理效果,加强煤矿瓦斯防 治科技创新。 五、加强瓦斯保护。加强瓦斯保护措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确保瓦斯保护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强化瓦斯保护系统的应急响应能力。

六、加强瓦斯管理。加强瓦斯管理与监控,落实瓦斯管控责任 和瓦斯预警措施,坚持“有瓦斯必治、有治必强、强则必控”的原则,确保煤矿瓦斯治理有序。 七、完善瓦斯防治制度。建立和完善瓦斯防治制度和规章制度,落实瓦斯防治的责任和制度,加强瓦斯防治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 高煤矿瓦斯防治的效果和质量。 八、规范瓦斯作业。严格执行瓦斯作业规程,完善瓦斯作业制 度和标准,对涉瓦斯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瓦斯作业的 安全和规范。 九、加强瓦斯事故应急响应。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和 应急机制,加强瓦斯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实现事故的最小化, 确保区域安全。 十、加强瓦斯数据统计。建立和完善瓦斯安全监测,进行瓦斯 数据统计和分析,明确瓦斯治理的重点和方向,为煤矿瓦斯防治工 作提供数据支撑。 以上就是我国强化煤矿瓦斯防治的十条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 将有助于提高我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水平和效果,为实现煤炭企 业安全高效运营提供有力保障。

矿井防治瓦斯措施

矿井防治瓦斯措施 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时,必须停止一切工作。 2、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3、掘进工作面及其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4、迎头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造成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在恢复通风前首先要测气体含量,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 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且局扇及其开关附近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 5、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启动。

6、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7、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5%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8、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限必须执行肥城矿业集团瓦斯管理规定。9、瓦斯监测管理 ① 甲烷传感器必须安设在坚固的支护处,不能与风筒挂在同侧,距迎头不大于5m。传感器吊挂在距巷道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处,且避开淋水的地方,并保护好。 ② 甲烷传感器只有监控人员才有权校核,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整。 ③ 安全监控装置每天由专业人员负责检查、维护,确保灵敏可靠; ④ 每班必须在距迎头5m范围内悬挂一台瓦斯便携仪,报警点为 1.0%,其悬挂位置同甲烷传感器; ⑤ CH4传感器的报警点为≥1.0%、断电点为≥1.5%、复电点为<1.0%,断电点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矿防治瓦斯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瓦斯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节瓦斯检查人员配备规定 第一条瓦斯检查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并经专门培训和实测气体、考试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要符合《规程》149条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配备盯头盯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 第二节瓦斯检查制度 第二条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值班队长和调度室。 第三条瓦斯检查点的设置由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列入每月的作业计划中,检查点的增加、减少必须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凡执行巡回检查的矿井必须绘制瓦斯检查点巡回路线图。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间隔时间为2~3小时。检查时间要均衡,每次检查的结果都要填写到记录牌板上和记录手册上。 第五条瓦斯检查员应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温度计、检查手杖、记录本、笔等。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每班测定一次炮眼(或钻眼、锚杆眼)内的瓦斯含量,以便掌握前进方向煤岩层中的瓦斯变化情况。

第三节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第七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并有记录可查。 第八条交接班办法 瓦检员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采取相互签字交接班的办法,瓦检员班中将自己的执勤牌锁在瓦斯记录牌上,接班的瓦检员上班前到通风值班室集合领取自己的瓦斯检查记录本执勤牌和执勤点的钥匙。到现场后,与上一班瓦检员进行交接手续。用钥匙打开瓦斯交接记录箱上的锁,取出上一班瓦检员执勤牌,再挂上本人的执勤牌相互在记录本上签字,上一班瓦检员将钥匙带回值班室,将瓦斯检查记录本和执勤牌交通风值班室值班人员审查。 第九条交接班时,交班人必须交清本班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情况: 1、交清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2、交清分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包括一通三防、防突、局部通风以及瓦斯监测等有关设备和装置的状态,是否需要维修、增设或拆除。 3、交清分工区域内原来和新发生的各种隐患,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如何继续处理。 4、交清有关领导对某项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和还需要请示的问题。

矿井瓦斯排放安全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排放安全管理制度 一、矿井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矿井凡因局部通风机临时停止运转,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但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恢复正常通风前,矿必须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当班瓦斯检查员、班组长现场负责,实行就地瓦斯排放工作。 (二)矿井凡因停电或检修,造成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停风区瓦斯浓度最高达到3%(含启封密闭的独头盲巷)时,恢复正常通风前,每个停风区或启封的独头盲巷,必须单独编制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救护队按救护战斗条例有关规定,佩机执行瓦斯排放工作。 (三)排放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瓦斯浓度3%以下就地瓦斯排放安全技术规定 (一)就地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明确现场排放人员职责、控制排放的办法、警戒范围、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等安全规定。 (二)就地瓦斯排放前,必须经请示矿调度值班负责人同意后,由当班瓦斯检查员、班组长现场负责,并由通风科(区)长或通风技术员指挥按安全措施的有关规定执行就地瓦斯排放工作。 (三)就地瓦斯排放完毕,恢复正常通风后,经瓦斯检查证实排放区内最高瓦斯浓度在1%以下,由当班瓦斯检查员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三、瓦斯浓度3%以上救护队执行瓦斯排放安全技术规定 (一)瓦斯排放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矿井因停电或检修,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停风区瓦斯浓度最高达到3%(含启封密闭的独头盲巷)时,恢复通风前,必须制定排除瓦斯、恢复通风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2、每个停风区或启封的独头盲巷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的编制,必须有排放前瓦斯浓度,计算停风区中的瓦斯排放量,排放时间,控制限量排放的方法,通讯电话,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撒人断电及警戒范围,监测探头的安设位置,流经区域内的各种电气设备停送电等安全措施的有关规定。并绘制排放风流流经区域完整系统图,标明人员搜索路线、撤人站岗点位置等要求。措施中必须有审批人、贯彻人、指挥人、现场负责人、贯彻时间等,并严格执行。 3、瓦斯排放必须坚持限量排放,严禁一风吹。即在局部通风机排风侧的风筒上捆上绳索,收紧或放松绳索控制局部通风机的排风量;或者在局部通风机排风侧第一节风筒上设“三通“,以调节送入独头巷道中的风量来控制排放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严禁间断点动局部通风机、错开风筒、局部通风机入风侧调节板增阻等不安全限量排放措施。 4、排放瓦斯时,排出的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必须悬挂甲烷传感器报警探头。排放瓦斯过程中,由现场负责人随时观察监测主机瓦斯浓度变化情况,确保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虬每次排放瓦斯后,排放期间全负压口的监测曲线与排放措施在矿通风科一并存档。 5、受瓦斯排放影响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止作业,设置警标,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人员进入。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是一项重要的安全工作,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具有极大的意义。为此,制定并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是确保矿山安全的关键所在。以下是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建立健全瓦斯治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人员,确保每个职位都有专人负责,做到瓦斯治理工作到位。 第二条:制定瓦斯治理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科学规范,提高作业人员的瓦斯治理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条:配备齐全的瓦斯检测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对矿井内各个区域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超限和异常情况。 第四条:强化瓦斯监控制度,建立起严密的瓦斯监控网络,实时监测和掌握瓦斯浓度和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条:加强对瓦斯抽放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各类故障。 第六条:对于涉及到瓦斯的作业,必须配备专业的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在煤矿巷道、井下洞室等容易积聚瓦斯的场所,设置瓦斯防治设施,如瓦斯抽放管道、通风设备等,确保瓦斯的及

时排放和防治。 第八条:加强瓦斯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对各类瓦斯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加强瓦斯治理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引进和应用先进的瓦斯抽放和防治技术,提高瓦斯治理的效果和安全水平。 第十条:加强瓦斯防治经验的交流和分享,各煤矿之间建立起信息渠道,定期召开瓦斯防治经验交流会议,互相借鉴和吸取经验,促进瓦斯防治工作的不断提升。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出台和执行,能够有效地提高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水平,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和损失。但是,仅有规定还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煤矿瓦斯防治需要全体矿工的共同努力和遵守,只有大家共同行动,才能确保矿山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瓦斯安全管理措施3篇

瓦斯安全管理措施3篇 【第1篇】通风及瓦斯安全管理措施 1、必须按掘进装备系统化一类标准,安设“三专两闭锁”,安设瓦斯断电仪,设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实现不间断供风,。 2、风筒应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工作面距离严禁超过5m,风筒出风口风量不得低于计算风量。工作面要存有4m、6m、的风筒短节,以保证风筒口到工作面距离不超限。 3、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进行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风机。 4、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5、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6、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co2浓度不超过1.5%时且符合以上开启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7、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co2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或co2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严格落实以下几项安全措施: 1)、排放瓦斯由班组长组织瓦斯检查员、机电检修工、

通风工共同完成,班组长负领导责任,机电检修工负责局扇运行和停送电的管理,通风工负责完成控制风流的任务。 2)、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不超过0.8%和co2浓度都不得超过1.5%。 3)、工作面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4)、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co2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排瓦斯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5)、因瓦斯浓度超限而切断电源的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经瓦检员检查核准,方可人工复电。 8、风筒应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工作面距离不得大于5m,风筒出风口风量不得低于计算风量。 9、风筒必须逢环必挂,有破必补,而且吊挂时要做到靠帮靠顶平直,不得挤压和破坏风筒。风筒接头要顺接,使用双反边,并且用铁丝在中间捆紧,做到牢固可靠,防止脱节。要有专人经常检查风筒吊挂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发现矿车擦风筒要及时处理,必要时进行落道或串棚。 11、禁止任何人进入无风或打有栏杆挂有警示标志的巷道内,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12、1109车场的两道正反向风门必须经常关闭,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在行人和过车时必须过一道风门关闭后

矿井瓦斯防治奖惩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防治奖惩管理制度 一、前言 矿井生产中,瓦斯是一种常见的危险因素。正确有效地防治瓦斯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也是交通、能源等领域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提高矿工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此奖惩管理制度。 二、奖励措施 1. 防治成果奖励 对于防治成果显著的矿工,可获得以下奖励: •获得表彰或荣誉称号; •获得奖金或其他实物奖励; •获得晋升或职务提升。 2. 安全生产奖励 对于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矿工,可获得以下奖励: •获得表彰或荣誉称号; •获得奖金或其他实物奖励; •获得晋升或职务提升;

•进行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3. 其他奖励 对于在矿井管理、技术创新、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矿工,可获得以下奖励: •获得表彰或荣誉称号; •获得奖金或其他实物奖励; 三、处罚措施 1. 过失责任处罚 对于因疏忽或失误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者,采取以下处罚措施:•扣除绩效工资; •进行惩罚性降级或开除; •费用赔偿; •进行法律追责。 2. 违规行为处罚 对于在安全生产中违规行为的矿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警告或记过; •罚款; •停职或降级;

•开除; •进行法律追责。 3. 其他处罚 对于矿井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违规行为的矿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警告或记过; •罚款; •要求改正; •进行法律追责。 四、奖惩管理实施办法 1. 奖惩管理的程序 奖惩管理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事故或违规行为发生; •经过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给予奖励或处罚; •对决定的奖励或处罚进行公示; •对接受处罚的矿工进行思想教育和工作帮助,帮助其重新融入集体。

矿井瓦斯管理规定

矿井瓦斯管理规定 瓦斯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之首,瓦斯管理是我公司“一通三防”工作的重点,为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瓦斯为天的思想”,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可能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工作,杜绝重大事故,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矿井瓦斯管理规定,以实现系统设置、装备与设施、职工素质及管理四个方面的高标准管理。 一、系统设置 1、矿井主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主通风机电机的实际功率必须在电机额定功率之内,运行效率在60%以上、主通风机的风压在允许最高风压的90%之内。 2、矿井必须安装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完善的瓦斯超限报警及断电功能。 3、加强设计、施工管理。根据设计进行巷道掘进时,作业规程必须同时考虑及时利用和完善巷道的全压通风系统,杜绝因设计缺陷造成盲巷。 4、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构造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可能造成的盲巷要认真加强管理:今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有条件时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条件的必须保持正常的局部通风。不再使用的盲巷,由生产部门负责制定措施组织回收,回收完毕,生产部门牵头组织安监、通风、机电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通风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永久封闭。 5、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先安装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方可 开口掘进。 6、采区主要准备巷道(皮带巷、轨道巷、专用回风巷)形成完善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7、回采工作面在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安装和回采工作,不得开掘二次切眼,工作面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开掘二次切眼时,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向二次切眼隅角供风。 二、装备及设施 1、矿井必须实现主通风机的风压、风量、电流、电压、风流中瓦斯浓度的在线监测和局部通风机的开停以及风筒状态的监测,及时掌握主、局部通风机的运行状态。 2、主通风机必须具有两回路直接由变电所馈出线的供电线路,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接任何负荷。主通风机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也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的备用电源。 3、所有局部通风机必须装备“三专两闭锁”装置(专用开关、专用供电线路、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所有掘进(开拓)面的局部通风,必须装备双风机双电源及自动切换装置。 4、必须使用高效大功率局部通风机,煤巷或半煤掘进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3∏)∕s,掘进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2m∕s,否则不准掘进。 5、所有采、掘面必须按高瓦斯采掘面的规定布置瓦斯传感器。形成通风系统的备用采煤面及回撤面的回风流中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实时监控瓦斯浓度。 6、采区及采区以上的进、回风巷测风站内必须安设风速传感器实时监测风速的变化情况。 7、井下煤仓口及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如煤仓上下口、转载点等)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瓦斯浓度达到1.0%时进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规定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规定 一、矿井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测定,每班至少检测三次,对于本班不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二、瓦时巡检人员必须执行燃气巡检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 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即:(1、瓦斯检查员必须按巡回检查图表执行 巡回检查制度,将每次检查的结果及时填写在记录记录牌板和手记本上,通知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并签字,各生产工序的瓦斯检查结果 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如瓦斯超限,根据超限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停 止工作或撤人,进行处理。 三、坚持班中汇报制度,每一巡回检查后,在15分钟内向通防值 班室汇报,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随时向矿井控制室和通信与预防值 班室报告。 四、每个矿都必须从采矿中开采,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 斯积聚,当发生瓦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井筒各部位气体允许浓度及超标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有关规定。 六、工作面气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 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七、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都必须打棚栏,挂上警示牌。棚屋和警告标志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严加管理。八、《规程》规定:瓦斯矿井中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 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 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放炮。 “一炮三检”正是为了加强放炮前防止瓦斯漏检,避免瓦斯超限情况 下的主要射击措施。

“三人连锁放炮制” 是指装药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把你带 的爆破板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过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 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九、通风瓦斯日报必须发送给矿长、矿总工程审阅。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的推进,煤炭作为我国主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煤炭开采过程中矿井瓦斯释放量大、瓦斯爆炸危险性高等特点,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管理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本文将就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制度展开讨论。 一、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1.保障矿工生命安全 煤矿瓦斯事故一旦发生,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立健全的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矿井的安全生产行为和操作规程,提高矿工防范意识,有效降低瓦斯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矿工生命安全。 2.优化煤炭生产过程 煤矿瓦斯为一种危险气体,不仅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也会对煤炭的开采工作造成干扰。建立科学有效的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制度,可以减少矿井瓦斯的释放量,提高煤炭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促进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保护环境 煤矿瓦斯中含有大量的可燃气体,一旦瓦斯泄漏或爆炸,不仅对矿井内的工人构成威胁,也会给外界环境造成污染。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减少瓦斯的泄漏,避免瓦斯事故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建立瓦斯检测监测系统

煤矿瓦斯是一种隐形的杀手,及时准确地检测瓦斯浓度对矿井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瓦斯检测设备的安装与使用、相关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等内容,确保瓦斯浓度能够及时被发现、掌握和处理。 2.制定瓦斯防治技术规程 在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中,技术规程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瓦斯抽采技术、通风系统的设计与操作、瓦斯抑制与瓦斯源控制等规定,保障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3.加强矿工培训与管理 作为矿井生产的一线员工,矿工需要具备丰富的瓦斯防治知识和技能。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制度应对矿工的培训与考核进行规范,确保矿工有足够的能力应对瓦斯事故的发生并进行紧急处置。 4.建立健全的责任体系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的责任体系。从矿井的负责人到一线矿工,每个人都应承担起瓦斯防治的责任,确保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5.推行瓦斯防治安全制度的监督与检查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需要有监督与检查的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瓦斯防治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1.加大投入 应在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上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瓦斯检测设备、瓦斯防治技术设备等的更新与使用。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5篇)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5篇)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精选5篇)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篇1 一、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第一条瓦斯员必须按循环计划图认真检查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情况,填写瓦斯检查循环报表,严禁空班、漏检、假检第二条瓦斯报表必须实行“五人联锁制”,且必须当日交回瓦斯队,瓦斯队长必须于班后认真审查报表,分析掌握瓦斯情况。 第三条值班员,应将各检查图表汇总,于次日交调度会。 第四条各有关领导必须进行审批签字。 认真审核报表,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作出批示及处理意见,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审批后的报表分送矿长、技术矿长及有关领导留存。 二、一通三防巡查制度 第一条按规定每月1日、11日、21日进行一通三防大检查,由通风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下各作业场所及其它地点进行彻底检查,对存在问题,以三定表的形式,下发到队组,限期整改。 第二条通风技术员,每天对井下一通三防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并逐级上报,对蓄意破坏通风设施的人员,必

须严肃处理。 第三条瓦斯员每班必须对各自所管辖区域进行一通三防巡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通风科及调度室。 第四条各队队长是一通三防的具体执行者、实施者,安排工作必须首先安排一通三防工作,下井检查,应以一通三防为主,彻底杜绝事故的发生隐患。 第五条一通三防负责人下井必须佩戴便携式瓦检仪,随时检查井下巷道的'瓦斯情况以及瓦斯员的工作情况,特别是死角地点,更应重点检查。 三、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规定 为了杜绝重大瓦斯事故,进一步强化局部瓦斯通风管理,严格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特制订“关于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是事先未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局扇本身电气故障以及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停风,无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须登记到调度室和上报有关单位及负责人。 第二条矿要建立以技术矿长为首的(生产、通风、机电、安监)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矿长对局部通风管理负全面责任,每月23号要开

瓦斯突出管理规定及瓦斯防治岗位责任

附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及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 目录

第一部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一、突出矿井的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 一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二基建矿井应有井田范围内以上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经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基建矿井、突出矿井新建系统的近煤层岩巷掘进、岩巷揭煤、突出区域煤巷施工,由专业队伍负责施工; 四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公司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新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 六经鉴定为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由煤矿负责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并报公司备案;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公司设置通风部负责公司防突管理工作;人员配备至少2名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防突技术人员,设置至少1名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负责地质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突出矿井的矿长、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本矿井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突出矿井工作经历; 三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突出矿井设置通风科或防突科,至少配备2名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防突技术人员,设置至少1名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负责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人员; 四煤矿负责防突的职能部门、防突作业区队的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具有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矿设立通风副总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成立防突专业机构、组建专业防突队伍、配齐技术管理及特殊岗位人员、满足矿井防突工作需要; 三、突出矿井相关设计、方案、技术管理 一突出矿井必须有设计资质部门编制的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和采区防突专项设计;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1: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推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持续提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6号)等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矿企业(含煤矿,下同)自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包括资金保障、基础保障、关键环节管控等内容),确定煤矿是否具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筹组织,按照“统一管理、企业自评、属地评估、分级管控”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可自行组织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或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专家库中聘请专家进行评估。 第五条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结果进行监督,发现评估结果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时,及时予以纠正。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进行抽查。 第二章评估对象及实施 第六条评估对象为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采取首次评估与动态评估相结合方式,2023年度逐步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束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开展动态评估: (一)年度内瓦斯超限10次以上; (二)月度内瓦斯超限3次以上或出现2次重大风险; (三)发生人员伤亡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四)评估为“差”的煤矿经停产停建整改后申请复工复产前; (五)瓦斯等级升级、整体托管、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第七条自评合格的生产建设煤矿应及时向监管主体部门申请评估。监管主体部门接到申请评估报告后,应在2个月内完成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评估结果逐级汇总报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八条建设矿井(含改建、扩建)开工前、停建时间超过3个月、生产煤矿停工停产超过3个月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时,应

瓦斯防治三个十条规定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的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因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煤矿重要负责人负总责,保证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贯彻。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实验考察拟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保证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用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必须贯彻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运营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营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规定的,必须减少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2023年8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这是省政府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出台的更高标准的安全新规。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煤炭公司要按照规定明确各管理层级的防突职责。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规定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负责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贯彻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二、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停产期间瓦斯防治措施。 一、矿井瓦斯防治的安全措施 1.主要通风机必须24小时运行,备用风机必须保证完好,当运行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风机必须在10分钟之内启动运行,防止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积聚。 2.机电科定期对主要通风机、通风机供电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通风设施能正常使用。 3.机电科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定期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检测检验,确保通风机能正常使用。 4.机电科必须定期对矿井供电系统检查、维护,确保矿井供电系统可靠,严禁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 5.通防科每月必须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制定矿井风量分配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进行配风,严禁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 6.通防科至少每10天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根据测风情况及时调整风机的频率,确保矿井通风可靠,分流稳定。 7.通防科每周对井下通风设施、反风设施检查一次,发现通风设施损坏时必须制定措施后及时维修,确保通风设施完好。 8.带班领导、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每班检查瓦斯时必须对矿井通风设施完好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9.通防科、机电科按照规定每月对主要通风机倒机切换一次,

1 切换后备用风机必须检查、保养一次,确保备用风机能正常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 10.通防科每半年至少对矿井防爆门进行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防爆门能正常使用。 11.调度监控室按照规定至少每15天对各类传感器调校,确保传感器灵敏、可靠。按照规定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12.生产技术科每10天对井下巷道顶板离层、巷道移近量观测、分析一次,发现巷道支护失效、变形严重,影响行人、通风时必须制定可行方案措施,经批准后组织人员维修。 13.通防科定期对井下通风巷道检查一次,发现巷道断面尺寸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通知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制定维修巷道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组织人员维修。 14.带班领导、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每班下井时必须对井下通风巷道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15.主要通风机24小时必须有专人看守,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掘进工作面瓦斯防治的安全措施 1.通防科负责检查局部通风机前后的风量、风流情况,负责检查风筒的敷设管理工作。 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筒接头漏风、风筒破必须及时粘补,风筒出风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要求。

矿山瓦斯防治法规与安全措施

矿山瓦斯防治法规与安全措施矿山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开采方式,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煤矿等能源,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其中瓦斯是矿山中最为常见且危 险的一种气体。为了保障矿工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矿山瓦斯防治法规 与安全措施得到了广泛的制定与实施。 一、瓦斯防治法规 矿山瓦斯防治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矿山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 关于瓦斯防治有明确的要求,并规定了矿山企业的责任与义务。此外,还有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配套文件,如矿井瓦斯防治规程等。 2.瓦斯防治目标 矿山瓦斯防治法规要求矿山企业制定并完成瓦斯防治目标。这些目 标包括瓦斯浓度、温度、通风、监测等方面的要求,旨在降低矿井瓦 斯的含量,保证矿工的安全。 3.瓦斯防治技术要求 矿山瓦斯防治法规对于瓦斯防治技术也有一定要求,包括瓦斯抽采、瓦斯抑制、通风系统等方面。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瓦斯 防治措施,确保矿工的安全。 二、瓦斯防治安全措施

矿山瓦斯防治的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瓦斯探测与监测 矿山企业在矿井内设置瓦斯监测系统,通过监测仪器实时检测矿井 内的瓦斯浓度,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矿井内 的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在矿山瓦斯防治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风系统能够将 矿山中产生的瓦斯、尘埃等有害气体及时排出,保持矿井空气的新鲜,减少瓦斯积聚的机会,降低瓦斯爆炸的概率。 3.瓦斯抽采 瓦斯抽采是矿山瓦斯防治的重要环节。通过抽采设备将矿井内的瓦 斯抽出,降低矿井内的瓦斯浓度,减少瓦斯爆炸的风险。同时,瓦斯 抽采还能够有效地回收瓦斯能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作业人员职业安全培训与防护措施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职业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 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同时,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施,确 保作业人员在矿山中的安全。 5.运行与维护管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最终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防止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公司、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合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公司重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公司、突出矿井应当设立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解决。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公司、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行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涉及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查;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涉及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查;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行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保证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规定,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行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用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因素;在强化实行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初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规定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成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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