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健康体检机构所需要的行政审批

办理健康体检机构所需要的行政审批
办理健康体检机构所需要的行政审批

n申办健康体检机构的行政审批流程

一、首先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应取得北京市区级卫计局批准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1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2主管单位:北京市区级卫计局

1.3办理时间:3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1.4办理材料:

1.4.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1份。

1.4.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4.3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拟选址能否使用需要卫计局审批,提前确认,在认可之后再签订合同、装修等)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1.4.4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

1.4.5方位图(应详细具体,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标)

1.4.6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及使用性质方面的证明和协议等(必要时提供规划证明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1.4.7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指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政府办医疗机构应提交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文件)。

1.4.8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包含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声明),并附设置单位法人证书或设置人身份证明,设置诊所的个人还应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1.4.9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4.10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所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中应包括拟设医疗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区县规划、公示和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类别、级别、经营性质、床位(牙椅)数、投资总额、诊疗科目等)。

1.5北京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

2、提交《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行政审批完成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需内容与从业许可类似)

2.1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

2.2主管单位:北京市区级卫计局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3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如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但最长不超过45日。

2.4办理材料:

2.4.1完成电子化注册。持所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到办事大厅领取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网上办事点击进入“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平台”,点击进入“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窗口;输入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按提示完成信息录入。

2.4.2纸质版材料报送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

协议等)。

(4)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包括医院管理工作制度、临床部门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院感染工作制度、药事部门工作制度、医技科室工作制度、财务部门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还应包括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和医疗废物转运协议等)。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

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任免文件和签字表)。

(7)《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8)医疗机构竣工验收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包括环保、消防部门的批准文

件、审核意见或备案凭证;申请登记医学影像科中X线诊断专业或与放射诊疗有

关的诊疗科目的,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2.5本市建立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将组织审核专家组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

3、完成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手续后,增加营业范围。其中公司注册可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进行办理,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增加医疗类营业范围。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根据《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体检从业执业条件。

1、应向核北京市区级卫计局递交《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办理健康体检执业登记手续。

禁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北京市区级卫计局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2、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

(二)健康体检区域布局和流程合理,健康体检人员与就医人员分开,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及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三)健康体检区域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登记的诊疗科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少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至少设置5个科室,具体可选择)

(二)医学影像科至少含X线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及超声诊断专业;

(三)医学检验科所含专业需满足卫生部《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的要求。

4、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健康体检的医师应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和执业类别执业;

(二)至少具有2名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专职从事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工作;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对固定的执业医师从事健康体检工作;

(三)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四)从事健康体检的医技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对国家要求必须持有上岗合格证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5、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项目要求的仪器设备。

三、健康体检项目及备案

1、公司应根据卫生部《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公司按照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开展健康体检服务)。

2、《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应当向北京市卫计局备案;已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改变前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公司制定相关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1、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2、护士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正 式版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 目的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和人员的实际情况,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健康水平,降低职业病及其它疾病的发病率。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办法》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职工体检管理工作。 4. 职责 4.1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及女职工专项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公司工会负责。 4.2根据《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

范围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公司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体检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 4.3拟招录人员入职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4.4公司职工医院为职工体检定点医院,具体负责各类体检工作。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体检范围 5.1.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 5.1.2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 5.1.3集团公司离休人员; 5.1.4集团公司拟招录人员;

健康体检管理中心管理方案

健康体检管理中心 方案

一、简介 我国基本符合健康定义的健康人只占全国总人口数的5%,其余的有20%处于疾病状态,剩余的75%属于亚健康状态。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提早发现隐患正成为人们一种新的消费需求。 体检市场已成为暴利市场,净资产收益率达60%,各路资本蜂拥而至,争抢这座金矿。 目前的体检市场主要四分天下,为医院、疗养院、门诊部和健康体检中心所占领。其中,公立医院由于场地条件限制,使参加体检的健康人与病人共用一套医疗资源,易产生交叉感染,加上医院的国营体制导致服务态度、质量差,致使医院附属的体检机构竞争力不强。 二、行业现状 2.1健康体检行业发展状况 健康体检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医疗保健服务项目,它是伴随新的医学理论“亚健康”而迅速崛起的。随着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生活方式的改变、不良生活习惯的影响,以及社会环境因素等,使“亚健康”人群逐年上升。据中华医学杂志调查统计数据显示,“亚健康”人群已占总人口的72.8%,这部分人的健康状况越来越受到关注,许多优秀人才的英年早逝,告诫人们要更加重视自我健康问题,定期的健康体检是十分必要的。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自我保健意识也不断增强,关注健康、期望长寿已成为人生追求的重要目标,专业健康体检机构得以迅速发展起来。 “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人们通过健康体检,可以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从而可以及时发现身体的疾病隐患,以尽早采取保健措施,保持身体处于良好的健康状态。 “健康体检”起始于二十世纪中期,1954年日本东京第一国立医院的医生提出了“多阶段医学健康体检体系”的理论,为预防疾病设计了一套新颖的个人医学健康体检体系。经过不断的理论探讨,1961年,在日本出现了将“健康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不少于5人的专门科室,其中至少有2名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三年以上的主治(管)以上技术职称医师,1名专门从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的检验士。(三)具有开展职业性健康检查必备的固定工作场所、医疗设施和检验仪器;(四)能独立开展相应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 二、人员条件 (一)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管理和质量控制人员,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二)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一致,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三、基本仪器设备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三)仪器设备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认证,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申请相应职业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当具备所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临床检查及检验能力。 五、其他 (一)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检查室整洁有序。检查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23号)确定。采用统一制定的体检表。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四)体检报告应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五)申请职业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当具有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六、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市卫生局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 (四)与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性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市卫生局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基本仪器设备 1、心电图机 2、X光机 3、光学显微镜 4、电冰箱 5、培养箱 6、密闭灭菌柜 7、紫外线灯 8、超净工作台 9、离心机 10、B超 11、分析天平 12、检眼镜 13、血球计数器 14、血压计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控制程序

烟台永旭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消除职业性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3.定义 3.1职业健康检查:是采用医学方法筛选职业人群中一些较敏感的个体和探讨疾病与职业的关系,从而达到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和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3.2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疾病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3.3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对将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包括转岗人员),在入职前针对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职业健康体检。 3.4岗中职业健康体检:指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按一定的间隔时间及规定的项目进行的职业健康体检。 3.5离岗职业健康体检:指员工在离职或转岗时针对此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职业健康体检。 4.职责 4.1总经理负责年度岗中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和项目的批准。 4.2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年度岗中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和项目的审核。 4.3总经办负责公司职业病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4.3.1人力资源管理工程师负责公司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4.1.2安全工程师负责组织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建立、维护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编制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4.4各部门负责识别本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并会同安全管理工程师共同确定职业健康体检项目。 5.管理规定 5.1体检计划制定 每年年底前完成下年度职工职业健康体检计划的制定与审核批准。计划中应对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实施时间与要求、所需费用等内容进行说明。 5.2 体检机构要求 职业健康体检应由取得职业病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实施。 5.3体检实施要求 5.3.1公司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组织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 5.3.2公司对处于发生危害员工职业健康紧急情况下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健康体检。 5.3.3公司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转岗员工,针对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同时进行离岗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5.3.4公司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进行定期复查。 5.4体检项目要求 5.4.1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应针对运营、设备加工、安装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状来确定并无遗漏实施。 5.4.2每年底确定下年度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列入年度职工职业健康体检计划中提交。 5.4.3目前公司运营部、工程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职业健康体检项目见附表。 5.5体检周期要求 岗中职业健康体检周期为一年一次,每年3月底前完成;岗前、离岗职工健康体检依据员工流动、调岗情况确定体检时间。

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健康体检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健康体检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完整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 2019年2月28日 修订内容 (一)将该办法中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 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 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将第五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 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 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 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四)在第五条后增加一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 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五)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将第二项修改为:“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 知和报告义务”;在第二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六)在第八条后增加一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健康 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七)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 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 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九)删除第十六条中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十)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将第五项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 告情况”。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备的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贵州省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该基本条件也是贵州省卫生厅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的主要依据。 一、组织机构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机构中设有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室。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一)职业病或职业卫生执业医师不少于3名; (二)从事临床 (含毒化) 检验工作一年以上的检验师(士)不少于2名; (三)从事粉尘、毒物、物理因素等2个以上检查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增加职业病医师或技师 三、仪器设备 (一)基本仪器设备 仪器类别仪器名称 物理检查仪器: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音叉、握力计、眼底镜等。 临床检验仪器:(临床一般检验和常用生化检验)光学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紫外及荧光)、离心机、水浴箱、孵箱、冰箱、干燥箱、血红蛋白比色计、血球计数仪、电解质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半自动或全自动)等。 功能检查的仪器:心电图仪、B超仪、X线摄片机(200毫安以上)、观片灯等。 其他:紫外线灯、高温压力消毒锅、电脑、打印机等。

(二)具有与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专门仪器设备申请从事职 业健康检查 项目 需配备的专门仪器、设备 尘肺(500mA、120KV、20Kw以上)高千伏X线摄片机(500毫安以上)、诊断用肺功能仪、>3000CD三联式观片灯。 职业中毒肝肾功能特殊检查所需仪器(如蛋白电泳仪、β2微球蛋白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测汞仪、分光光度计(紫外及荧光)、、脑电图、、骨密度计、脑血流图、血液荧光计等、氟电极、锌卟啉直读仪等。 职业性眼病裂隙灯、视力检查表、眼底镜、视野检查仪、色觉检查图谱等。 职业性耳鼻 喉、口腔疾病 诊断用电测听仪(隔音室)、牙科诊疗椅。 职业性肿瘤膀胱镜。 其他职业病参照以上设备与仪器。 四、工作场所 (一)设有固定的临床诊疗室; (二)设有固定的资料档案室。 (三)设有功能检查室; (四)设有检验实验室; (五)设有X线摄片室; 五、管理制度 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技术规程、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资料档案等管理制度。 黔卫职检申字()第号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事项名称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办事类型 卫生行政许可 受理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红旗路99号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电话:20539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所开展申请健康检查项目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 4.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8人。其中主治(管)医师职称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有2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1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体检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应设置临床

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平方米。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开展所申请职业病诊断类别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同时申请并取得相应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4.职业健康检查(含诊断)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10名,其中中级医技职称应占三之二以上,应有2名以上高级医技职称,并有3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2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诊断机构应设立职业病诊断组,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体检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其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专业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应设置临床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50平方米。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610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 目的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和人员的实际情况,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健康水平,降低职业病及其它疾病的发病率。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办法》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职工体检管理工作。 4. 职责 4.1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及女职工专项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公司工会负责。 4.2根据《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公司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体检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 4.3拟招录人员入职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健康体检基本要求 (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 (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二、健康体检项目 (一)病史询问。 (二)体检项目。 1.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 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 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5.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 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7.实验室检查: (1)结核菌素试验*; (2)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注:“*”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 “**”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项目。

其他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开展的检查项目或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增补,涉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必须在医疗机构内完成。 三、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 (一)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 (二)健康检查结果的反馈形式。 健康体检机构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生反馈健康体检结果;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体检结果;将所负责的体检学校的学生体检结果统计汇总,以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上报。 (三)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 1.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2.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的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3.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所检查学校学生的总体健康状况分析,包括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检出率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四)健康检查报告单的反馈时限。 个体报告单应于健康检查后2周内反馈学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检查后1个月内反馈给学校;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检查后2个月内反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五)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实行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帐管理制度;应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体检单位给出的健康指导意见,研究制订

广东省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一览表(2016年)

广东省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一览表(2016年)广东省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一览表(2016年)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许可检测项目东莞福华健康体检中心 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9号鼎峰卡布斯国际广场A座3-7楼 接触粉尘、有害化学因素、物理因素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海康街68号

各类职业病和放射工作人员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珠海市香洲区梅花东路351号 粉尘、化学、物理因素和放射人员茂名市职业病防治院 茂名市红旗南路313号 接触粉尘、有害化学因素、物理因素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佛山市三水区疾病防治所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赤岗路8号 粉尘、有害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惠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疾控大楼 粉尘作业人员、接触有害化学因素、物理因素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梅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梅州市梅江一路2号 粉尘、化学、物理因素(不含振动)、生物因素、放射工作人员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黄埔大道西天强路1号 粉尘、接触有害化学因素、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山市石歧区孙文中路91号

粉尘、化学、物理因素(不含振动)、放射工作人员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 江门市江华一路2号之一 粉尘、化学、物理(不含振动)和放射人员阳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阳春市春城镇环城南路32号 天河区卫生防疫站 天河区龙口西路31号

博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博罗县罗阳镇博义路16号 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东莞市城区阮涌路36号 粉尘、化学、物理因素(不含振动)、放射工作人员广州市黄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州市中山大道东486号 化学有害因素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菏泽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公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山东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三、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四、凡文字后前、后有□者,请在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五、“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六、科室名称:职业健康检查专门科室的名称。 七、申请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填写,并在附表拟申请项目旁打“√”。 八、本申请表一式两份,交菏泽市政务审批中心(卫生窗口)受理。 九、呈报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初申请); (4)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总结(续展); (5)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及执业资格证书、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复印件);(6)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查体程序等有关资料; (7)完成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2份(续展); (8)初申请需提供在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包括与有资质的单位联合开展的工作报告或模拟报告); (9)《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原件(续展)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诺书。 十、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前后一致,不得涂改。 (3)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所有申请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葫芦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各部、室、作业公司及独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劳务外包公司、工程外包公司。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健康体检标准》 4. 定义 4.1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2 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4.3 职业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4.4 职业病禁忌症: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5.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

6. 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7. 职业健康检查分类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 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8. 职责 8.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新入职员工职业危害告知。 人力资源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各班组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8.2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新入职员工、员工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体检,负责应急健康检查,负责对职业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同时履行告知的义务。 8.3 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安全环保部应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

健康体检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日期: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77号 (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执业规则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2)

.. 文件类型:作业指导书文件编号:YKCDC/GGL-TJ-03-2003 文件名称: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第01版第0次修改第1页共1页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我中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2. 凡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档案实行专人保管。 3. 严格依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要求,建立档案。不可随意减少或增加档案的内容。 4. 中心相关科室有责任和义务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劳动者每一阶段自身的健康状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包括: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 档案各种资料的填写,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严禁弄虚作假,科室每月对各项体检结果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6. 体检室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体检报告正本)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室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7.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8. 体检室月底将体检报告副本及相关材料交科室文档管理员保管。 9. 体检报告应按照不同类别装入档案盒,档案盒排列有序,统一编号,每年年底归中心档案室永久保管。 ;.

职工职业卫生健康体检管理规定汇编

职工职业卫生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1. 目的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消除职业性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所属员工职业卫生健康体检管理工作。 3. 定义 3.1 职业性健康检查:是采用医学方法筛选职业人群中一些较敏感的个体和探讨疾病与职业的关系,从而达到确保职工健康和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3.2 体检周期:两次医学检查之间的相隔时间。应根据有害因素的危害性(或毒性)大小、危害因素的理化特性、接触程度、职工的年龄和专业年龄以及以往体检结果等来确定。 3.3 职业禁忌:是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诱发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4 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4. 职责 4.1 定点医院是体检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 负责员工体检管理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下达公司员工年度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2 劳人处负责新员工上岗前和离岗体检工作, 负责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者调离、调换岗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4.3 公司定点医院负责员工体检计划的落实,建立健全公司员工健康档案。 4.4 工会负责监督员工体检管理工作的落实。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职业性健康检查范围 5.1.1 从事生产性有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5.1.2 从事生产性有害因素的其他作业者。 5.2 体检类别职业性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分以下检查类别: 5.2.1 就业前健康检查:是指将要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包括转岗人员), 应在就业前针对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进行的健康检查。 5.2.2 每年职业性健康检查: 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按一定的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5.2.3 应急性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需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5.2.4 离岗健康检查:员工不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应在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 5.2.5 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定期复查: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病诊断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机构条件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机构的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及设备; (三)具有能满足职业健康检查要求的工作场所; (四)岗位设置齐全合理,职责明确; (五)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二、人员条件 (一)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人数不得少于3人;需要专科检查时,专科检查人员必须具有与检查项目相一致的专科执业医师资格。 (二)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必须掌握职业病诊治专业知识,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三)主检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正确分析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

(四)实验室及辅助检查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并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五)外聘(含返聘)人员必须签订相对固定的聘用合同,其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0%。 三、仪器设备条件 (一)具有能够满足申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所必须的仪器设备(详见附表);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等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运行良好; (三)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有记录和检定标识。 四、项目申请说明 本标准附表内列有各种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所需仪器设备清单。申报机构可根据本地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和需要,进行单项申报。

附表: 职业健康检查所需仪器设备 一、粉尘作业检查所需仪器设备 名称用途备注高仟伏X线机胸部X线摄片 肺功能仪肺功能测定 血压计血压测定 心电图机心电图 观片灯阅片用 血细胞计数仪血常规上岗前检查时必备尿液分析仪尿常规上岗前检查时必备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血ALT 上岗前检查时必备 二、噪声作业检查所需仪器设备 名称用途备注血压计血压测定 额镜、鹅眼灯耳科检查 心电图机心电图 纯音听力计纯音听力测试 符合要求的隔音室纯音听力测试 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血ALT 上岗前检查时必备 血细胞计数仪血常规上岗前检查时必备 尿液分析仪尿常规上岗前检查时必备 三、高温作业检查所需仪器设备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葫芦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各部、室、作业公司及独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劳务外包公司、工程外包公司。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健康体检标准》 4. 定义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

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职业病禁忌症: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5.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

6. 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7. 职业健康检查分类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 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8. 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新入职员工职业危害告知。

健康体检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精品文档 . 健康体检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为促进中心健康体检信息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充分发挥信息统计在学术研究、业务管理与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涉及体检统计信息是中心通过各种业务渠道产生的业务人员、财务、资产 信息。 二、体检信息统计数据作为中心的重要资产,所有权归中心所有,中心信息安全领导小 组负责监管和授权使用。 三、信息科作为体检体检信息统计职能部门,负责健康体检信息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 技术支持、监督检查和指导。信息科设置专门体检统计岗位、负责体检信息统计数据的处理、维护、提供等具体工作。 四、信息科应按照中心赋予的相关权限对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利用行政技术等多种手 段,保障中心信息统计数据的安全。 五、各业务部门应配备兼职信息统计人员。负责根据中心要求,向信息科提供非信息系 统产生的统计数据。 六、信息科统计岗位应及时、定期和不定期提供统计分析数据、图形、表格等形式报告, 为制定决策、实现科学管理、对外信息发布等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 七、信息科统计人员应依据《统计法》要求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统计任务。 信息统计内容须依据“北京市体检信息平台―体检统计信息系统”各类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要求依法上报,依据北京市卫生统计体检相关表格备案频次提供统计数据。 八、需上报的统计数据,应由信息统计人员和体检业务负责人签名后方可上报,对外公 布的数据需经机构健康体检业务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对外公布。体检业务负责人对统计数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九、信息科统计人员负责完成体检业务范围内的各项统计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健康体检 业务支持及业务管理所需的各项数据信息,负责管理本机构的健康体检统计资料,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确保统计信息数据来源准确,有据可查。 十、信息统计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构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将统计信息外泄,对因工作失误给机构造成影响和损害者,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统计信息使用人如需使用统计数据进行科研、对外发布、或外部合作,应向信息科提出申请,并填写体检信息数据使用申请表说明体检信息数据的用途、具体内容、公布对象范围、使用方式等,由信息使用人主管领导核准后交信息科备案。 十二、信息使用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授权信息科收回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并予以口头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行政处罚;对中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触犯相关法律的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使用体检统计信息过程中,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 (二)擅自向第三方出售、提供或者转让体检统计信息数据的。 (三)未经授权使用体检统计信息数据。 (四)对获得的体检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被窃,又不及时向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报告的; (五)在未经许可情况下,改变体检信息数据用途,使用范围,发布对象范围的。 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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