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_国质检特函〔2013〕84号

0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_国质检特函〔2013〕84号
0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_国质检特函〔2013〕84号

附件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大纲。

第二条本考核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其职责如下:

(一)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积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责任,传达、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组织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工作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四)安排、布置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各项工作任务(接受安全监察,使用前出厂文件检查,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登记,自行检查,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与节能的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及演练、事故预防、事故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定期检验、设备购置、维修、改造、隐患与故障处理、停用、报废等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以下人员应当按照本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

(一)电站锅炉、长输(油气)管道、在公共场所为公众服务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A级、B级)以及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项目代号为A1—1;

(二)除前项所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外,或者特种设备数量不少于50台(套,注)的使用单位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项目代号为A1—2。

注:管道每1000m折合为1台。

第五条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取证或者换证时);

(二)身体健康状况满足岗位工作需要;

(三)申请A1—1项目考核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且具有3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申请A1—2项目考核的,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并且具有2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四)了解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能够胜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管理技能考试。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闭卷),管理技能考试采用口试的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管理技能考试采用百分制,考试结果分别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内容见附件A,管理技能考试内容见附件B。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理论知识考试,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如下:

(一)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占20%;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使用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知识,占50%;

(三)安全管理知识,占30%。

第八条理论知识考试试题类型分为判断题、选择题(单项选择及多项选择)、问答题和综合应用题。

第九条本考核大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考核大纲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理论知识考试内容

A1 基础知识

A1.1 特种设备常识。

A1.2 特种设备事故常识。

A1.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常识。

A2 法律法规基本要求和责任知识

A2.1 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

A2.2 使用单位安全与节能知识及相关责任义务。

A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知识和要求。

A2.4 使用单位在事故应对、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中的义务。

A2.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使用单位法律责任。

A3 安全管理知识

A3.1 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A3.2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内容。

A3.3 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与应急措施知识。

A3.4 重点监控、隐患排查与治理知识,使用环节常见问题及对策。

附件B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管理技能考试内容

B1 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概况(分类、数量、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档案管理等情况)、特点及安全状况

B2 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

B3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B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B5 开展全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教育的实施方法

B6 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制定、演练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B7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基本制度

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类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函〔〕号

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类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函〔〕 号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13类 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执函〔2006〕1008号) 国质检执函〔2006〕1008号 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13类 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557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须持证生产的公告》(2006年第131号)的要求,总局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以下简称13类食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处工作目标 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未取得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仍然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通过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督促并帮助有一定基础的未取证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争取早日取证;严禁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继续生产销售,保障市场销售的13类食品质量安全,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二、查处工作原则 一要严格按照13类(见附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确定的范围,

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二要严格界定无证产品的查处时限,2007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13类食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三要坚持分类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国13类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大、分布区域广。因此,无证查处工作要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严格、稳妥、扎实、有效地实施。总体上先商品化高的生产加工企业,后商品化低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组织集中执法检查和查处行动 集中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2月底,为整改过渡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居民的13类食品生产销售者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一律撤下柜台。暂不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行为实施行政罚款处罚。 第二阶段:自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底,为严格执法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凡发现供应城镇居民的13类食品存在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第七十九条处罚。凡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第60条规定处罚的同时,对已获证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已申请但暂未获证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生产无证产品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关于印发《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1〕135号)

关于印发《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1〕 135号) 国质检特函…2011?135号 关于印发《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为了加强锅炉设计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总局在充分调研、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是一项新工作,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锅炉生产单位提升锅炉设计水平,确保锅炉设计符合?规程?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督促鉴定机构认真开展节能审查工作。对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相关资料下载: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doc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 一、审查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的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基本要求。 1. 锅炉节能审查工作应当结合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进行,由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承担;

2. 申请节能审查的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 3.锅炉制造单位不得将未经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用 于制造。 二、审查内容及项目分类 审查内容包括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等涉及锅炉经济性能的内容以及文件资料完整性是否符合?规程?第二章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审查项目分为A类和B类。A类项目为?规程?明确要求的内容,应当全部符合;B类项目为相关节能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内容,是节能审查的基础参数,对不符合项目应当进行修改。审查重点如下:(一)锅炉设计文件方面主要包括:锅炉设计说明书、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热力计算书、介质流动阻力计算书。 (二) 锅炉结构方面主要包括:炉膛结构、燃烧系统、受热面、检查(修)门(孔)、炉墙、省煤器、空气预热器。 (三)监测计量仪表方面主要包括: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能效测试和控制计量孔(点)。 (四)锅炉辅机方面主要包括:鼓风机(一次、二次鼓风机)、引风机、给水泵、循环泵和蒸汽泵、水处理系统等。 具体审查项目按照“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项目表”(见附件1)进行。

国质检特函〔2011〕135号

国质检特函…2011?135号 关于印发《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为了加强锅炉设计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总局在充分调研、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是一项新工作,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锅炉生产单位提升锅炉设计水平,确保锅炉设计符合?规程?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督促鉴定机构认真开展节能审查工作。对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 一、审查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的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基本要求。 1. 锅炉节能审查工作应当结合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进行,由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承担; 2. 申请节能审查的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 3.锅炉制造单位不得将未经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用于制造。 二、审查内容及项目分类 审查内容包括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等涉及锅炉经济性能的内容以及文件资料完整性是否符合?规程?第二章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审查项目分为A类和B类。A类项目为?规程?明确要求的内容,应当全部符合;B类项目为相

国质检量函〔2008〕222号

国质检量函〔2008〕222号关于组织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质检部门职能,强化计量惠民服务意识,为全社会提供民生计量服务,总局决定从今年5月份起,用2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现将此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 1 —

“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质检部门职能,强化计量惠民服务意识,为全社会提供民生计量服务,特制定“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关注民生的总体要求为指导,以全面履行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赋予质检部门的职能为基础,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计量惠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计量氛围。 二、行动目标 此次“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计划用两年的时间,通过集中组织开展“四个走进”的大型主题活动,让计量走出实验室,让计量贴近百姓,让计量服务社会,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全面推动我国各项民生计量工作的开展,最终达到“四个百分百”的总体目标,为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和谐计量环境。 “四个走进”是指各地要集中组织开展“诚信计量进市场、健康计量进医院、光明计量进镜店、服务计量进社区乡镇(含学校,下同)的服务活动”,通过依法对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和眼镜店的在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医疗卫生单位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和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 — 2 —

国质检动函200768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急件国质检动函〔2007〕68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往俄罗斯水果、花卉和蔬菜 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最近,俄罗斯联邦兽医及植物卫生监督局再次向总局通报2007年1月24日至7月11日期间我输往俄罗斯的27批水果、花卉和蔬菜违规情况,主要问题是:在鲜苹果、桃、杏和李等水果中检出桃小食心虫、梨小食心虫16批,在切花上截获西花蓟马4批,其他7批为水果、蔬菜植物检疫证书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实际货物不相符或者无植物检疫证书等(违规情况见附件)。俄方对上述违规货物采取了禁止进境或销毁处理。这是自2004年以来俄方第4次向我通报输俄水果、花卉和蔬菜出现的问题。这种情况如得不到改进,可能导致俄方对我相关农产品采取暂停进口的极端措施。为进一步加强输俄水果、花卉和蔬菜检验检疫工作,确保输俄农产品贸易安全、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国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合理调配检验检疫人力资源和配置必须的检测设备,进一步加强输俄水果、花卉和蔬菜源头管理和过程监管,确保输俄水果、花卉和

蔬菜符合俄方检验检疫要求。 二、各局要按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将输俄水果的果园和包装厂、花卉种植基地纳入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管理,建立追溯体系,幵及时将注册名单报总局备案。自2007年11月1日开始,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水果、花卉,不得受理报检。 三、各局要加强对输往俄罗斯水果果园与包装厂、花卉和蔬菜种植、加工、包装、出口装运等各环节的检验检疫监管,针对桃小食心虫、梨小食心虫、西花蓟马等病虫害建立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健全农药残留等农用化学品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升输俄水果、花卉和蔬菜安全卫生及质量水平。 四、各局要加大对输俄水果、花卉和蔬菜的检验检疫把关力度。报检时,认真核实报检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按照检验检疫工作手册,加大抽查比例,収现俄方关注的有害生物,一律不准出境,或采取除害处理措施。要认真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以确保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和实际货物包括品名、数重量等项目相符。 五、口岸局与产地局要加强协作与配合,产地局要及时将输俄水果的果园和包装厂、花卉和蔬菜种植基地注册登记或备案管理、病虫害防控和农残监控等情况通报口岸局,口岸局要及时将口岸查验収现的检验检疫问题反馈给产地局。 六、各局要加强对出口水果、花卉和蔬菜企业的指导与监管,要求企业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包括产品名称、规栺、数量、供货商信息、进货时间、流向等内容),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根— 2 —

质检特函86号文

质检特函86号文 61.232.0.* 1楼 附件1 相关技术措施 1 钢板 1.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 1.1.1 钢板的标准、使用状态及许用应力按表1的规定。 1.1.2 壳体用钢板(不包括多层容器的层板)应按表2的规定逐张进行 超声检测,钢板超声检测方法和质量等级按JB/T 4730.3的规定。 1.1.3 受压元件用钢板,其使用温度下限按表3的规定,表3中Q245 R和Q345R钢板在下述使用条件下应在正火状态下使用。 a) 用于多层容器内筒的Q245R和Q345R; b) 用于壳体的厚度大于36mm的Q245R和Q345R; c) 用于其他受压元件(法兰、管板、平盖等)的厚度大于50mm的Q24 5R和Q345R。 1.2 高合金钢钢板 钢板的标准、厚度范围及许用应力按表4的规定。 2 钢管 2.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管 2.1.1 钢管的标准、使用状态及许用应力按表5的规定。对壁厚大于3 0mm的钢管和使用温度低于-20℃的钢管,表中的正火不允许用终轧 温度符合正火温度的热轧来代替。 2.1.2 GB 9948中各钢号钢管的使用规定如下: a)换热管应选用冷拔或冷轧钢管,钢管的尺寸精度应选用高级精度; b)外径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10和20钢管,应分 别进行-20℃和0℃的冲击试验,3个纵向标准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 不小于31J。10和20钢管的使用温度下限分别为-20℃和0℃。 2.1.3 GB6479中各钢号钢管的使用规定如下: a) 钢中含硫量应不大于0.020%; b) 换热管应选用冷拔或冷轧钢管,钢管尺寸精度应选用高级精度; c) 外径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20和16Mn钢管,应 分别进行0℃和-20℃的冲击试验,3个纵向标准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 应分别不小于31J和34J。20和16Mn钢管的使用温度下限分别为0℃ 和-20℃。

国质检函[2001]320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的通知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的通知 2001-8-15【大中小】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质检函[2001]320号 发布日期:2001-8-15 执行日期:2001-8-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章的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操作人员资格考核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持证上岗率,经研究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人员资格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锅容管特操作人员; (二)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人员; (三)锅炉水处理人员; (四)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 (五)锅容管特焊接人员。 二、操作人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按照现行的有关法规、规章、规程、规则进行。培训考核单位要按规定做好记录,并报发证机构存档。 三、发证机构要建立操作人员档案,建立操作人员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和结构基本要求见附件一),并按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要求上报,传输有关信息。 四、人员资格证包括正本(见附件二)和副卡(见附件三)。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副卡。人员资格证均由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统一制作,由考核单位填写,发证机构核准颁发(具体的填写要求见附件四)。 五、在本通知颁布前已经使用统一证件的地区,可以继续使用。2002年7月1日起,新考核合格,取得锅容管特操作人员资格的人员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操作人员资格证。 附件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数据库基本内容、结构 一、数据库基本内容

[整理版]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整理版]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 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和2004年1月1日起分别实施以来,各地先后反映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及《许可条件》,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改革,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见附件)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压力容器壳体制造 压力容器壳体是压力容器产品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壳体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但是,对于锻造、铸造等无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允许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加工。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被委托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措施等按照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委托加工的压力容器壳体质量由委托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壳体几何尺寸、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冲击试验结果(有要求时)和无损检测结果等。

对于无蓄能器壳体制造能力的蓄能器组装企业,不颁发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允许其向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购买蓄能器壳体进行组装,但在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锅炉部件制造 (一)A级锅炉部件。 A级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上述产品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根据《许可条件》第十条的规定,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 源条件参照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基本条件应当满足《许可条件》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要求,专项条件按如下要求执行: 1(技术力量要求。 参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其中,对制造锅筒以外部件的企业,无损检测人员可不要求配备RT和UT高级人员。 2(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对于锅筒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中有关锅筒的要求执行,其中水(油)压设备和热处理设备制造单位可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分包;对于膜式壁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包括多头自动焊接设备、成排弯曲和平整设备、扁钢精整设备等在内的膜式壁专用制造设备;对于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包括自动热丝TIG或TIG加MIG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和必要的氩弧焊机、管端成型及倒角设备、坡口加工设备、弯管、切割和管料架等制造设备和工装;对于锅炉承压管道、集箱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切割、弯管、气体保护焊和电弧焊接设备、环缝埋弧自动焊(制造集箱适用)、预热和热处理设备(可分包)等制造设备。

国质检特函〔2008〕264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指导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8〕264号 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 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

能审查和监管”。这项规定确立了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审查和监管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特种设备在我国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国家重视并推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决心。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意识,积极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安全监察的管理资源,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与服务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到2010年,初步形成节能监管法规标准体

系,完善技术检测与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节能审查和监管的工作制度,通过加强企业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力争实现年节约5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能力。2008年,在工业锅炉节能监管与技术服务上实现重点突破,力争实现年节约1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目标。 二、工作方式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政策性强。各省(区、市)局要把握机遇、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动工作。 (一)整体规划、重点突破。

各地应当在普查分析基础上,认真研究本地区特种设备耗能特点,制订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节能工作规划和措施方案,有步骤地推进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当前,要围绕总局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部署,选择能耗较大的典型地区、典型企业、典型设备实行重点突破,通过技术诊断和能效状况评价,为企业提出整改建议方案,跟踪评价分析整改效果,力争抓出典型设备节能监管与服务工作的实效。 (二)服务优先、示范开路。

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 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

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 (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简化手续,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现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及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如下要求: 一、告知性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告知方式和内容 (一)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 (二)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见附件)。 三、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有条件的应建立网上接受告知系统,可采取网上接受告知。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将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机构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监检的检验机构即可。

(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 (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告知时应当便利施工单位为原则,不得任意增加本通知附件以外的告知内容。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施工单位在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时,可以按照附件内容进行告知。此前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要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此通知转发有关单位。 附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制造上述余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要求。 余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其中发电用余热锅炉应当按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办理使用登记、实施定期检验和运行管理。 (三)附属水冷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水冷却件(如平炉口、电炉盖和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等),目的是冷却设备,附带回收一些热能。这些水冷却件,虽系承压件,但纯属整体设备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单独的锅炉或压力容器,不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二、关于一体式油田加热炉的安全管理 对于不向外输出热能(蒸汽或导热油等介质),仅用来加热原油的一体式油田加热炉,按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一)设计要求。 此类产品的设计按压力容器或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要求进行。在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时,其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水位表、保护装置等)和燃烧控制还必须满足相关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二)制造要求。 制造此类产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级别的锅炉或压力容器 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机构要根据产品的具体特点,综合考虑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

此回复函已经公布2年多,但是在仍有不少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对在用但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不知道怎样处理,下面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陕质监函〔2015〕6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施监督检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应当进行监督检验,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对于已安装完毕,但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根据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于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不得使用; (二)对于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但仍可以进行监督检验的,应进行监督检验;无法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按第(四)项执行),应重新安装并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三)对于已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实施前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检验结论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日期2014年1月1日)实施后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应依法进行处理。

二、关于资料缺失的问题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技术资料缺失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或合于使用评价等技术手段,确定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补齐技术资料。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技术资料缺失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经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改造并补齐资料。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1月14日来源: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

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 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简化手续,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现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及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如下要求: 一、告知性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告知方式和内容 (一)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 (二)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见附件)。 三、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有条件的应建立网上接受告知系

统,可采取网上接受告知。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将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机构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监检的检验机构即可。 (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 (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告知时应当便利施工单位为原则,不得任意增加本通知附件以外的告知内容。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施工单位在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时,可以按照附件内容进行告知。此前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要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此通知转发有关单位。 附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2 —

0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_国质检特函〔2013〕84号

附件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大纲。 第二条本考核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其职责如下: (一)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积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责任,传达、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组织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工作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四)安排、布置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各项工作任务(接受安全监察,使用前出厂文件检查,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登记,自行检查,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与节能的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及演练、事故预防、事故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定期检验、设备购置、维修、改造、隐患与故障处理、停用、报废等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以下人员应当按照本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 (一)电站锅炉、长输(油气)管道、在公共场所为公众服务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A级、B级)以及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项目代号为A1—1; (二)除前项所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外,或者特种设备数量不少于50台(套,注)的使用单位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项目代号为A1—2。 注:管道每1000m折合为1台。 第五条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取证或者换证时); (二)身体健康状况满足岗位工作需要;

质检特函[2010]24号 关于转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特函〔2010〕24号关于转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组织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时,应核查检验检测报告签字人是否具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签发报告时是否在本单位执业。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上没有注明执业单位的,应以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公布在网站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单位为准。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二○一○年五月七日

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行为,明确、保障、维护、协调执业单位与执业者之间、执业单位之间的权益和责任,适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逐步向执业化发展的需求,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及执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包括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各级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考核,获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并有权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指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由其聘用单位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注册手续后,检验检测人员方能在聘用单位合法执业,其所从事的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方被认可。未经注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不能在其执业的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上签字。 第三条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管理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

2017总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特函〔2017〕1026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质检办特函〔2017〕1026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明确叉车使用特定区域的请示》(粤质监〔2017〕21号)、《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17〕63号)、《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17〕82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修理、改造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总局正在修订包括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修理许可在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在新的许可规则颁布施行前,机动工业车辆(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修理许可条件,分别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中起重机械(轻小型起重设备)和大型游乐设施修理的B级许可条件,以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523号)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要求执行。鉴于以上工作各省进度不一,此项工作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以下简称场车规程)第2.1.1条(3)项的要求,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其改造许可范围对应到制造许可证中设备的品种、主参数(含叉车防爆等级,下同)。为方便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改革的精神,已经取得场车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从事其制造许可范围内场车的改造、修理,无需再单独取证。 二、关于在用场车的使用登记 2017年6月1日场车规程实施之前,以自然人作为使用单位已经办理场车使用登记的,目前继续有效。使用登记机关应督促使用登记的自然人办理营业执照,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变更使用登记。 三、关于场车使用区域的问题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总局于2014年10月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纳入监管的场车使用区域,限定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国质检动函〔2014〕597 号附件-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确保进境粮食口岸达到技术条件要求,提升口岸安全把关能力,实现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制订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动态调整并公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 第三条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组织与协调,承担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请受理、初审推荐与日常监督检查。直属局对地方申报进境粮食口岸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条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参与粮食指定口岸建设、改造,提供技术指导与协助工作。

第二章口岸技术条件要求及分类 第五条进境粮食口岸应当符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见附1)。原则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口岸,不得从事进口粮食及检验检疫监管业务。 第六条结合进口粮食业务量大小,兼顾海港船运散装、集装箱装运(海港、内陆)、边境陆运等不同类别,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分大型(年进口量百万吨以上)、中型(年进口量在万吨与百万吨之间)、小型(年进口量万吨以下)3种类型,并实施分类管理。大型粮食口岸的条件,应在上述技术条件要求基础上相应提高。小型粮食口岸,以及边境口岸、木薯干专用口岸可在上述技术条件要求上,给予适当放宽。 第三章口岸申报与核准 第七条进境粮食口岸符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后,应由口岸经营单位报经地级以上(含地级)地方政府同意推荐后,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报表》(见附件2)及相关申报证明材料。 第八条直属局受理申请后,应结合本辖区进境粮食口岸布局及粮食贸易发展需求等综合情况,组织初审。确认符合技

7-2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XXXX

质检特函[2011]62号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质检总局颁布,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40号令)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为适应140号令的要求,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关内容,对原证书格式予以修改,修改的新版(2011版)证书格式见附件1。 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贴照片页应加盖发证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骑缝钢印和考试机构公章,不再套印总局证件专用章。证书编号统一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号(境外人员可用护照或回乡证编号),并增加考试机构存档的作业人员档案编号(档案编号也可用身份证号)。发证机构应按照140号令的规定,负责上传作业人员信息到中国特

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213742957.html,),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凭证书编号、档案编号和姓名上网查询。 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规范和统一,按照140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印制事宜由总局统一规定。 二、关于规章实施的过渡期 考虑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调整和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使用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总局决定规章的实施过渡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过渡期内应按照《目录》确定作业项目开始颁发新版证书;暂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可在2012年4月30日前继续颁发旧版证书,但作业项目有效期应自发证之日起统一调整为四年。2011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证书凡事有效期为两年的,发证机关应负责将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为四年。 三、关于旧版证书转换为新版证书 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复审时到原发证机关一并更换为新版证书,项目按照《目录》确定并参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对比表》(见附件2)进行转换,转换的新版证书应由原考试机构盖章,到期复审时需重新参加考试的,由负责考试的考试机构盖章。对《目录》中没有的项目不再转换,也不再将其列入监督检查的内容。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不含附件)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察行为,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 全面检查 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 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

质检检函[2012]69号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督查工作督查机制的通知 2011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检函〔2010〕1102号)文件精神,以及《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督查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各直属局均完成了各自的全面自查并提交了自查工作总结,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交了整改措施并进行了整改;总局检验司对选定的三个直属局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对其自查工作进行了抽查,并根据其自查和抽查情况,对全国系统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督查情况进行了总结。通过此次专项督查工作,不仅发现了各地许多成功的经验,同时也找到了一些差距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督查(下称废物原料督查)工作制度,建立强化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质量逐步提升,现对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废物原料督查工作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督查内容及考评 废物原料督查内容主要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督查内容及相关文件标准的要求。今后的废物原料督查工作,重点督查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作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具体内容按照《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质量督查

表》执行。督查工作采取评分制,总分为100分。根据得分评定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80分及以上为良,79分以下的列为下一年的督查工作重点对象。受总局表扬的可另行加分。 二、督查周期及对象 总局每4年完成一次对全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专项督查,对各直属局及所辖分支局的自查工作进行抽查。各直属局至少每2年完成一次对所辖分支局及办事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专项督查。分支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自查,并对所属办事处工作进行督查。 总局根据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来源国和/或地区、贸易方式、运输方式、进口种类、进口量等要素进行评估,确定抽查对象。直属局根据辖区内各分支局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情况确定督查对象,一个周期对所辖分支局督查一遍。 督查方式可采用巡查、抽查及飞行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级机构的工作常态进行检查。 总局检验司及各直属局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废物原料督查工作计划。 三、人员组成 总局废物原料督查工作由总局检验司牵头并带队,以总局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专家组成员为主,适当吸收部分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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