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公司股东资格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也称股东确权纠纷案件,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某一当事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同时也包括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如瑕疵出资民事责任时,对公司股东资格的确定问题。是公司股东纠纷中经常出现的实务问题,此问题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在实务中,可以依据公司股东应当具有的特征,来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在适用这一规则时应遵守以下原则,以确保这一规则适用的准则。(一)保持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原则。债权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股东与公司是公司制度,认定股东资格既要充分维护交易制度,又要充分维护公司制度,使两种制度的功能都能实现。(二)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认定股东资格应当尽可能地使公司成立有效,不轻易否定公司已经成立的行为。(三)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认定股东资格涉及第三人、公司及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时,优先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四)体现商法的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1、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上,股东可以凭借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行使股东权利。如果股东名册没有记载,股东可以依据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章程等证据,请求确定其股东资格,并要求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2、登记优先原则,已登记的股东资格优先得到确认。

二、股东资格认定中的出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登记以及实际出资的法律效力。(一)出资证明的法律效力。出资证明是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股东资格证明,其作用是表明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但不能只依靠出资证明认定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二)公司章程记载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不仅表明了出资者向公司出资,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起到了公示的作用,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身份对股东资格和股权确认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三)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股东名册的效力主要及于公司和股东之间,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可以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四)股权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工商登记机关对股权的登记只是一种宣誓性登记,只要投资人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后,投资人就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只有进行登记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三、特殊情形下的股东资格纠纷案件股东资格的认定。(一)、隐名投资合同

中股东资格及相关责任的承担。1、隐名投资合同的效力。隐名投资合同是指当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订立的,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名义出资人出面行使股权,作为公司名义股东,由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权益的合同。如果隐名投资是为了规避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如果不是为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合同应当有效。2、隐名投资关系中股东资格的认定。在公司对外关系纠纷中涉及股东资格认定时,隐名投资合同只是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和第三人。《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公司内部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当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公司知道隐名投资合同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权益纠纷。《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的效力。第三人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存在,并从实际出资人处受让股权时,如果名义股东以工商登记为由提出反对,应当进入确权程序。认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的判决确定后,股权转让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名义股东不能再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5、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冒名股东及相关纠纷的处理。实践中冒名股东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死亡人或虚构者)出资并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两种情形。1、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死亡人或虚构者)出资并登记的,

应认定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应当由实际出资者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2、盗用他人名义出资并登记的,被盗名者没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股东的任何本质特质,不是股东,应由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干股股东及相关纠纷的处理。干股股东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己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一般是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赠与股权而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干股股东不能以受赠与为由免除其应尽的法律责任。(四)、空股股东及相关纠纷的处理。空股股东是指虽然经认购股权但在应当缴纳出资时却仍然没有缴纳出资的股东,属于瑕疵出资范畴。空股股东不会因为出资的延迟履行而失去股东资格,但可能因为出资延迟达到一定期限被除名,而失去股东资格,在公司未行使除名权前,空股股东仍然是法律上的股东,原则上享有空股股份下的权利,履行空股股东对应的法律义务。

四、股东资格争议与其他争议并存时的处理。在实践中股东资格争议往往与其他争议交织在一起,如当事人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则抗辩其不具备合法的股东资格等。在程序方面必须先解决股东资格问题,股东资格既可以成为一个独立诉讼,也可以成为抗辩理由,从提高审判效率出发,一般按抗辩理由处理。但特殊情况下,如参加股东会的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提起股东会议撤销或者无效之诉,就必须另行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公司决议瑕疵之诉应中止审理。

作者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常见的股东纠纷案例类型及处理方法汇总-推荐

在法律实践中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有以下二十二种类型: 一、股权确认纠纷 1、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出资); 2、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未变更登记); 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公司与隐名股东)。 二、股东名册变更纠纷 1、因转让方股东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 2、因公司怠于变更登记。 三、股东出资纠纷 1、有关出资形式上的纠纷; 2、有关出资义务履行上的纠纷; 3、股东出资责任纠纷。 四、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 1、章程的制定违反法定程序; 2、股东对章程的意思表示是可撤销的; 3、章程的内容存在违法情形; 4、章程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五、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六、股东知情权纠纷; 七、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 八、股权转让纠纷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纠纷;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纠纷;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九、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 1、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决议撤销纠纷。 十、发起人责任纠纷 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 2、公司设立过错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十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

十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十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 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十五、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 十六、公司合并纠纷(确认合并协议无效) 十七、公司分立纠纷(确认分立协议无效) 十八、公司减资纠纷(确认无效或撤销) 十九、公司增资纠纷(确认无效或撤销) 二十、公司解散纠纷 二十一、公司清算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的18条裁判规则

股权战争之股东资格确认的18条规则 一、工商登记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要件。 裁判要旨: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万家裕已经取得了宏瑞公司的股东身份。 首先,万家裕已经向宏瑞公司实缴出资,万家裕打入宏瑞公司账户的510万元为出资款而非借款。 其次,万家裕的股东身份已经记载于《宏瑞公司章程》,万家裕也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了宏瑞公司的经营管理。 本院认为,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这与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应报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本案中,宏瑞公司的股东在2008年8月10日即按法定程序修改了原章程,修订后的《宏瑞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因此应于2008年8月10日开始生效,宏瑞公司关于《宏瑞公司章程》并未生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宏瑞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股东的变更,宏瑞公司应依法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宏瑞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及行政责任,但根据《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事项并非无效,而仅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综上,宏瑞公司关于《宏瑞公司章程》未生效、无效的主张,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00054号。 二、虚构股东会决议向公司增资的行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裁判要旨: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他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案件来源:2015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三、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资格的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中,以在所涉公司办公场所张贴通知并向其他股东邮寄通知的方式,要求其他股东提供书面回复意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股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该股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名义出资人应依约为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 ? ? ?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股权是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的依法保护和规范行使既关系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与公司的正常运营休戚相关。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因隐名投资引发的代持股纠纷持续增长,其中不乏特定身份人员为规避法律纪律规定“持暗股”继而引发纠纷的情形。为优化公司治理,规范投资行为,提示代持风险,堵塞管理漏洞,切实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撰写本白皮书。 一、2012-2016年股权代持纠纷案件概况 (一)代持股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2012年至2016年,我院审结的代持股纠纷案件共97件(该类案件一、二审主要由我院民四庭审理,本文数据均以我院民四庭审理案件的数据为准)。从该类案件的年度分布来看,代持股相关纠纷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2012年为10件,2013年为13件,2014年为20件,2015年为24件、2016年为30件,年均增长率超过30%。具体情况

见下图: 图一:2012-2016年上海二中院审理代持股纠纷案件数量增长图 (二)代持股纠纷案件涉及类型分布 通过对2012年至2016年审结的代持股类案件进行分析,该类纠纷的主要类型包括:①股东资格认定纠纷,主要表现为隐名股东请求显名,该类型案件数量为61件。②代持股相关协议的效力确认纠纷,即隐名或显名股东请求法院确认(或否认)代持股协议的效力,该类型案件数量为6件。③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纠纷,比如隐名股东作为实际投资人主张行使知情权等权利,该类案件数量为12件。④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纠纷,比如,公司债权人请求显名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显名股东披露隐名股东,所涉及的显隐股东双方之间以及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该类案件数量为8件。⑤代持股被转让的善意第三人保护纠纷,比如显名股东将代持的标的股权进行转让或者设定质押担保,隐名股东主张股权归其所有时,所引发的有关善意第三人(受让人、质权人)保护的问题,该类案件为7件。⑥投资资金性质的纠纷,比如一方主张其系隐名股东,经由显名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性质是股权出资,而显名股东主张该笔款项是借款,此类

年度员工离职率分析报告

年度员工离职率分析报告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公司下属具体包括板房、人力行政部、QC部。本分析报告数据未包括商QC部。(二)分析目的 1、通过对月度、年度员工离职率及原因的分析,及时掌握公司发展过程中人才队伍的流动状况。 2、通过对各层面的离职分析,总结员工离职的主要原因,以此发现公司目前存在的管理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三)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 1、分析数据来源 本分析报告涉及的离职数据,均来自于公司各月份的人力资源报表。 2、计算方法 员工(月)年度离职率=(月)年度累计离职人数/(月)年度累计在岗人数*100%,其中,(月)年度在岗人数=(月)年初人数+(月)年度内累计入职人数 二、离职数据分析 为更全面地反映年度员工的离职情况,本部分将从年度离职率、月度离职率、各岗位序列离职率、各职务等级离职率等四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年度离职率(总体离职率) 年度总体离职率= 人/(人+人)*100%=%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公司年度总体离职率呈现偏高,已超过公司发展中正常的人员流失率(30%)。因公司发展需要,年新进人员人,新进人员离职率为30.6%。上述现象的出现,是导致公司总体流失率偏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各月份离职率(具体数据见下图) 从以上数据上看,公司在2007年上半年度离职率较低,下半年度离职率呈现明显偏高趋势。其中,在1月、2月、5月、10月及12月这五个月份的离职

率均未超过4%,其影响因素主要表现为:第一,受临近春节人才市场需求量不大、年终奖金发放等因素影响,员工在1月、2月离职的愿望不强。第二,公司分别在本年度3月、9月组织了大规模的人才招聘会进行了大量的人员补充,受此因素的影响,在4月、5月及10月的离职率呈现偏低的趋势。 同时,公司在3月、8月、9月及11月这四个月份员工的离职率明显偏高,离职率均超过10%。其影响因素主要表现为:第一,在3月份,本地区房地产人才市场的人才需求数量明显上升,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等成都主要媒体均出现大篇幅的针对房地产行业的人才需求招聘。受此因素的影响,公司在3月份出现员工离职率明显偏高的趋势,其离职人数已远远超过1、2月份离职人数的总和。第二,受公司内部各因素影响,公司在8月、9月两个月均表现出离职率再度上升的趋势。在9月公司组织的大规模招聘,也受此因素的影响。 (三)各岗位序列离职率 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流程,本部分将公司各岗位划分为管理类、工程类、策划类三个岗位序列,以便于对公司各岗位的流失情况进行分析。其中,管理类包括人力行政中心、财务中心、招标办及总经办,工程类包括工程部、预算部,策划类包括产品研发中心、策划部。各岗位序列的(年度)离职情况如下图: 从上图显示的数据上看,公司管理类岗位的总体离职率最低,而工程类、策划类岗位的总体离职率明显偏高,其中策划类岗位的总体离职率已超过公司的总体流失率。可见,公司业务类人员的流失率已远远超过职能类人员的流失率。对一个高速发展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此种人员结构流失极为不合理的现象对公司业务的发展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 (四)各职务等级的离职率 为便于对人员离职率的分析及统计,本部分将公司的职务等级分为中高层人员及员工两大部分,其中,中高层人员指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具体数据见下图: 从上图显示的数据上看,在公司总体离职率偏高的情况下,公司中高层人员的离职率也呈明显偏高的趋势。其中,在2007年度总监级人员的离职总人数为4人,占中高层人员离职率的50%,该部分离职人员中以策划类总监离职表现的尤为明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DOC)

第一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案由提示】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某一当事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股东资格的确定,对当事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是否应当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33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74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130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131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140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6年上半年公司员工流失率分析总结报告

2016年上半年**公司员工流失率分析总结报告 一、员工流失的概念 员工流失,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为主动流失,另一种为被动流失。前者指员工个人选择性的主动离职行为,这里又包括两种情况――由于组织对员工的吸引力下降导致的员工主动离职和因为员工健康和家庭等个人因素导致的员工主动离职;后者则指员工遭公司解雇、退休、遣散或死亡等,两者对企业的意义不一样。企业一般更为关心员工主动流失率,这种流出方式对企业来讲是被动的,企业一般要设法控制和挽留,至少要避免这种现象经常发生。 主动流失一种是员工与企业彻底脱离工资关系或者说员工与企业脱离任何法律承认的契约关系的过程,如辞职、自动离职;流失在公司存在相对普遍,这种流失状态既增加了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量度,也加大了生产部门的管理难度,不利于公司进行有效的产品质量管控,不利于生产技术熟练积累,进而影响公司生产效能。 员工流失从各个方面危害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员工流失率 员工流失率就是在统计期内离职员工占单位员工总数的比例。员工流失率分析的目的在于掌握员工流失的数量,分析员工流失的原因,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三、2016年上半年公司员工流失率 (一)2016年上半年月员工流失率 2016年一月初在岗人数143人,公司累计招入46人,离职35人,6月末在岗154人,人员具体流动情况见表1: 表1:2014年上半年公司员工流动情况统计表

前面所述员工流失率只能从总体上反映员工流失的规模和基本状况,不能反映出员工流失的具体原因。员工流失的具体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1、一部分人员离职属试用期正常离职,即遭淘汰主动辞职。 此类人员在试用期不适应工作环境和岗位要求,工作技能达不到,主动提出辞职。这类人员被淘汰对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是十分必要的,员工需要有好的发展,企业也要通过淘汰不称职的员工,进而选聘合格员工,优化人员配置。 2、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或工作关系而导致离职。 一部分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无法与他人很好的合作与沟通,从而无法较高效率的完成工作,这就会影响自己的绩效,从而对自己的薪酬直接挂钩。在工作过程中,如何与他人进行沟通、怎样进行人际交往,处理好自己的工作关系,这也是一门很重要的学问。 3、对收入及待遇不满意 近年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上本地房价偏高,普通员工凭工资购房和日常消费感到有很大压力,这是造成人员流失的主要原因。

最新2020年办理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的流程

最新2020年办理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的流程 2017年办理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的流程 股东的主体是经常会变的,但关于资格的证明要怎么办理呢?这类证明书的范本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百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清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注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的文件: ▲变更名称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字号查询证明; C、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还应当提交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证明. ▲变更住所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新住所使用证明注①.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A、经公司盖章的原章程复印件(提交了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的,此项免提交); B、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注⑥. ▲变更注册资本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③④; C、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减资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B)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办理公司注册股东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股东权的行使、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效力的认定等多类纠纷案件,都直接或间接涉及股东资格的确认.目前,我国许多公司运作不规范,冒名股东、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干股股东等股东资格的确认纠纷越来越多.实践中,对工商登记、实际出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证据的运用差异极大,使得这类纠纷的处理比较混乱,笔者考察了多起同类型股东资格确认案的处理,并对此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使该问题得到立法上的重视,减少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时过大的弹性. 一、法律规范层面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同时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也对公司设立和股东变更时股东的登记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些规范在表述股东及其资格时有一个特点,即司法操作性、可诉性不强;各自的证明力及相互关系不明确,导致对其产生不同的理解. 首先,对股东资格取得的条件理解不同.有人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推导出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实际出资主义,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义务人.据此理解,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案时,就会侧重于以当事人是否实际出资来认定股东资格,而不会优先考虑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形式要件.也有人认为,工商行政部门的核准登记是当事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股东资格的有无,应该以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是否以股东的身份被记载于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为准.另有人认为,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六项特征,否则,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司股东等.总之,对股东资格取得条件的不同理解,直接关系到在股东资格确认案中对股东特征的不同选择. 其次,对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理解不同.我国对工商登记乃至整个商业登记没有一个完整而明确的规定,对登记的效力也未说明,但有时必须对工商登记的效力

10、上海二中院:股权代持纠纷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股权代持纠纷审判白皮书 股权代持是许多高净值人士选择的管理财富的手段之一,在生活中也较为常见,同时也是家族财富管理中较为重要的一大主题。近几年因隐名投资引发的代持股纠纷持续增长,近日上海二中院在《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中对2012年至2016年审理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特推送如下: 目录 一、2012-2016年股权代持纠纷案件概况 二、股权代持纠纷案件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风险 三、股权代持纠纷审理的司法导向 附: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股权是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的依法保护和规范行使既关系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与公司的正常运营休戚相关。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因隐名投资引发的代持股纠纷持续增长,其中不乏特定身份人员为规避法律纪律规定“持暗股”继而引发纠纷的情形。为优化公司治理,规范投资行为,提示代持风险,堵塞管理漏洞,切实保护股东、公司、

债权人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撰写本白皮书。 一、2012-2016年股权代持纠纷案件概况 (一)代持股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2012年至2016年,我院审结的代持股纠纷案件共97件。从该类案件的年度分布来看,代持股相关纠纷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2012年为10件,2013年为13件,2014年为20件,2015年为24件、2016年为30件,年均增长率超过30%。具体情况见下图: 图一:2012-2016年上海二中院审理代持股纠纷案件数量增长图 (二)代持股纠纷案件涉及类型分布 通过对2012年至2016年审结的代持股类案件进行分析,该类纠纷的主要类型包括:①股东资格认定纠纷,主要表现为隐名股东请求显名,该类型案件数量为61件。②代持股相关协议的效力确认纠纷,即隐名或显名股东请求法院确认(或否认)代持股协议的效力,该类型案件数量为6件。③股东主张行使股

公司员工流失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公司员工流失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员工流失一般概念与公司员工流失现状 所谓员工流失是指组织不愿意而员工个人却愿意的自愿流出。这种流出方式对企业来讲是被动的,组织不希望出现的员工流出往往给企业带来特殊的损失。员工辞职是员工的权利,但由于对企业有害,企业一般要设法控制和挽留,至少要避免这种现象经常发生。按照员工与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来划分,一种流失是员工与企业彻底脱离工资关系或者说员工与企业脱离任何法律承认的契约关系的过程,如辞职、自动离职;另一种流失是指员工虽然未与企业结束契约关系,但客观上已经构成离开企业的事实的行为过程,如主动型在职失业。其中前两种在公司存在相对普遍,这种流失状态既增加了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量度,也加大了生产部门的管理难度,不利于公司进行有效的品质管控,不利于生产技术熟练积累,进而影响公司生产效能。员工流失从各个方面危害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般来讲员工流失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即群体性、时段性和趋利性。 1.群体性。员工流失往往发生在以下这些人员群体:新兴行业需求量大的,思维活跃的,专业不对口的,对企业不满的,业务管理精英,对未来职业生涯不明晰的,认为受到不公平待遇和人际关系不好的。

2.时段性。员工流失的时间是有规律的,一般说来,薪水结算及奖金分配后,春节过后,学历层次提高后,职称提高或者个人流动资本进一步提高后,最容易发生员工流失。员工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之一这一理念应该落到实处,空喊口号没有实际意义。可以考虑结存部分奖金用于开年上班发放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3.趋利性。员工流失总是趋向于个人利益和个人目标。这些员工可分为追求物质型、追求环境型和追求稳定型。广大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目标比较明确,追求物质利益表现明显,而这一批人也能吃苦耐劳,自愿加班,便于管理。这类人群只要提供相对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就能留住。而对于有一定学历或者专业技能的员工来说,追求良好的工作环境,融洽的工作氛围和可预期的职业前景都是重要的个人目标。这类员工往往思维活跃,敢于创新,虽然在务实肯干方面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只要能统一于被认可的有强大感召力的企业文化,就能发挥出巨大的能量。 员工流失的原因 企业对于员工的流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绝大多数人是不喜欢变化的,所以绝大多数的员工,在一个企业工作过一段时间以后,如果没有什么特别的原因,一般不会考虑更换工作,所以员工流失总是有原因的,虽然员工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当前社会文化背景的因素,也有员工的个人道德素质的因素,但是作为企业这个主体,对员工的流失有着更多的责任。 1.薪酬分配模式落后。应该说,这是人员流失的很重要的原因。

公司股东发起诉讼的最全诉讼指引(附50个重大问题)

公司股东发起诉讼的最全诉讼指引(附50个重大问题) 股东诉讼指引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便利股东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主要诉讼类型 (一)本指引所指股东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诉讼: 1.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3.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4. 股东出资纠纷; 5.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6. 股东知情权纠纷; 7.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8. 股权转让纠纷; 9. 公司决议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10. 公司设立纠纷; 11. 发起人责任纠纷; 12.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13.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14.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15.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纠纷; 16. 公司解散纠纷; 17. 申请公司清算以及清算责任纠纷; (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与公司有关纠纷中的其他案由。 二、股东诉讼案件的管辖 (一)

地域管辖 1.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申请公司清算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其余股东诉讼案件,应以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中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3. 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有效的,由约定法院管辖。 (二) 级别管辖 1. 2019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2019年12月31日之后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重庆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2. 具有给付之诉性质的股东诉讼案件,一般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院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重庆市的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50亿以下(不包含本数)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重庆市的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50亿以下(不包含本数)的一审案件,以及对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 3.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他非给付之诉性质的股东诉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三) 仲裁管辖 争议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书面仲裁协议,股东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提起股东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股东诉讼的诉讼主体 原则上,股东诉讼应根据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当事人。

员工流失情况分析报告

关于公司近期员工大量辞职情况 分析报告 针对近期公司员工队伍不稳定,员工大量提出辞职,员工流失率迅速攀高的情况,从12月5日开始,采取和部门人员、车间人员交流、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对公司当前员工管理情况现有了一个初步了解,应该说,导致员工流失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次员工大量提出辞职,是各种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的一次集中反映,现做一简单分析、归纳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滞后,对员工的管理没有纳入到战略层面上来, 没有给予员工应有的地位,员工诉求长期得不到重视和解决,问题容易产生并积累; 2、部分部门负责人责任感不强,领导能力偏弱,对员工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差; 3、员工间地域歧视明显,拉帮结派和搞不团结的现象出现; 4、公司员工生活娱乐设施不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员工业余 生活单调; 5、食堂饭菜质次价高,员工意见很大; 6、没有建立员工投诉机制和渠道,员工意见得不到重视,个人问题和困难不能 得到有效疏导和解决; 7、员工普遍缺乏集体荣誉感和成就感,对公司缺乏归属感,和公司离心离德, 现在平均每天都有一到二名员工到人资部办理辞职手续,截止8日,已有二十多名员工提出辞职,员工流失情况异常严重。

二、问题分析 1、公司系统建设和机制建设不完善,没有建立起一套价值评价、分配和实现体 系;没有建立工作牵引、约束和动力机制,这就造成普通员工工作无目标,工作中没有激励,不能产生价值感和成就感,工作效率低下; 2、企业教育培训陷入停滞,现代管理理念、制度和企业文化建设不能得到有效 灌输和推行,公司对员工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就不能形成,员工的精神面貌和工作状态就会比较差; 3、让员工在公司吃得好、住得好,让员工对公司产生家的感觉,使员工对公司 产生归属感和忠诚度,应是公司员工管理工作的最高追求,也是解决员工流失的根本,但公司显然忽略了员工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求,并且尤为严重得是,由于“利”字当头,食堂在员工的伙食上谋求赢利,目前,食堂最普通的素炒白菜都要卖到3.5元一份(市场白菜价格不到二毛钱一斤),稍为加点肉的菜要卖到7、8元甚至于十几元,价格几乎和饭店价格不相上下,食堂不提供开水,员工喝水要再从食堂购买,现在这个季节也没有开水,吃饭时也只有买冰凉的瓶装水喝,食堂把经济利益做到了最大化,这直接导致员工伙食质量差、价格高,使员工每月伙食开支普遍要达到5、6百余元,这样公司为每名员工每天伙食补贴的9元钱,没有起到应有效果,员工每天的一日三餐都会产生一种被宰的感觉,并且食堂工作人员没有为一线员工服务的意识和应有的尊重,态度冷漠生硬,据了解,就伙食差的问题,员工一直反应强烈,在一次次的员工大会上,无数次的提出意见,但这个问题总是不能引起公司重视,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另外,公司远离城镇,所处位置偏僻,但公司对员工生活和娱乐设施投入不足,没有为员工营造快乐工作、

公司法股东资格确认案

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本文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整理简单解析。 案件描述 原告A黄伟忠因与被告B、C、D、E、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F、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发生股东资格纠纷,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情况 原告A诉称:2004年4月,A与被告B等共同设立了某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A出资80万元,持股20%。嗣后,某公司全体股东委托B办理公司股权转让之事,受让方某公司应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转账至B的个人账户后,B却迟迟未将相应款项付给原告,故原告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在诉讼中B等才告知原告公司增资及股权比例调整之事,原告的股权比例已经被调整为5.33%。2011年5月24日,经查询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原告发现所谓的增资情况。但此前原告对所谓增资事宜完全不知情,也从来在有关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上签过字。并且某公司所谓的向某公司投资的1100万元在验资后即转走,公司从未进行过实际增资。此外,受让方在收购某公司股权时,受让价格也没有考虑所有增资的部分。因此,某公司的增资行为是虚构和无效的。故请

求确认A在2004年4月1日某公司设立之日起至2009年6月6日股权转让期间持有某公司20%的股权(具体持股期间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认定)。 答辩情况 被告B、C、D、E辩称:某公司设立后,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公司如从事土地开发业务,其注册资本应达到1500万元,所以2006年9月,某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吸收某公司作为股东进行增资,原告对此知悉。即使原告对股东会决议不知情,但是2009年6月某公司股权转让给某公司时,原告应当对公司增资知情,因此原告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增资的1100万元,虽然该款项在某公司增资后就转给某公司,但款项性质发生变化,系属于某公司向某公司的借款。 被告某公司辩称:某公司设立时,原告并没有实际出资,而是由某公司借款80万元给其的。某公司为人股某公司专门召开某公司股东会,原告当时作为某公司的股东也在其决议上签字。 被告F辩称:同意原告的意见。某公司设立后,其一直持有公司109奋的股权,此后公司的股权结构没有发生过变化,其从未知晓公司增资之事,也没有参加过有关增资的股东会,更未在所谓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被告某公司辩称:作为股权受让方,受让人已经按照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确认书的要求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

关于股东资格认定

---------------------------------------------------------------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股东资格认定 内容提要: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律的不尽完善,实践中公司法运作不够规范,如何认定股东资格标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上的混乱,本文进一步阐述了股东认定股东资格应遵循的原则及基本思路,并对股东资格认定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关键词:股东利益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一引言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涉及的问题,如在股东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纠纷以及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诉讼中,当事人都可能因此发生争议。二、认定股东资格应遵循的原则及基本思路股东资格认定难的原因,除了公司法缺乏明确的定义,公司法论著定义不一致外,(注:参见江平、方流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34—137页;参见毛亚敏著:《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122—127页;参见刘瑞复著:《中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117页;参见漆多俊著:《中国公司法教程》,xx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主要是因为股东在公司的设立和转让出资时的不规范操作。比如有的只在章程上签名盖章,但是没有实际出资;有的实际出资了,但是没有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或者没有在工商注册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中记载为股东;有的虽然在工商注册登记或股东名册中被记载为股东,但是从未履行股东义务和享有股东权利,如此等等。这些不规范行为在法律上的要害是,有 1 / 12

企业员工流失分析报告

企业员工流失分析报告 员工员原因分析员告离 一、分析的目的 1、员员工员原因员行员员分析~及员员员公司管理中存在的员员~了解员工员的离并真 心理员。状 2、员公司改员管理和政策员整提供考~员员员的员员及员整改~不提高员工员意参断度和凝聚力~保员公司快速员定的员展。 二、员人员员分析离数 6月以后员人员情,离况 部员员人离数员注 员亦生员部10人 德曼生员部7人 员亦员保部3人 员员员保部1人 合员21人 三、员原因分析,离 根据员工的员员告、员员信息员员员、员人员面员~我员把员工员情员行了员员员员~辞离离况 其主要员原因有以下,离几条 ;1,因受社大员境影~近年物价上员员快~员工收入增员被物价上员抵消~而会响来

周员部分企员员薪幅度员大~员我公司员工形成一定的员和影~使我公司的薪酬不冲响再具有员员吸引力而员致部分员工员。离 ;2,外地员工员多~年员员工因员婚或回家盖房等人原因而员致员。个辞;3,因公司员员员定员员工作员员强度比员大~部分员工无法适员而员。构决辞;4,工作员境、休息员境等部分员工无法适员。;5,部分新入员员工感员员员期太员、薪员太低而员。离分析,员工员是企员员注的重点之一~因员可员一系列的员员反员;如正常工作离它来 的展员、在员员工心员的员定、企员文化建员的影、人事政策的员整等,。影员工响响离员的原因比员员员~有员只是某一因素就员致员工员~有员是多因素的员合作用员致个离个。 1、人员员员展员员个 员员公司的员工最初的员机往往是员薪酬福利的要求~一旦薪酬福利不到期达望就容易员生员的员向~而老员工更重员自身的福利~例如保员、人的员展机和离个会 前途等员员。员工员员员展的途~通常是低员的员位或员员向高员的员位或员员升~员径从迁从 员的工作向员员的工作员渡~或不喜员的员位向喜员的员位员渡~以员求更好的待遇和员从 展空员等~如果员工员员他在企员中无法员员其员员员的目员~他就可能因“人员员员划个 展”、“员员位不员意”等原因跳槽到其他企员。 2、员工员企员的员感员员属

民事起诉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民 族________ ,_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 址: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________ 区_________ 路 ________ 小区 ________ 号楼 ________ 单 元________ 室。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地: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________ I区 _______ 路 ________ 号________ 座________ 层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 ,民 族________ ,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 址: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________ 区_________ 路 ________ 小区 ________ 号楼 ________ 单 元________ 室。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冒用原告信息注册公司的行为无效,撤销被告公司中有关原告信息的内容,确认原告不是被告公司股东; 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注册为被告原始股东。原告并没有设立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履行过出资义务、未参与被告经营,因此原告并非被告公司股东。被告公司与第三人将原告登记为股东,给原告带来很大的困扰与麻烦。

股权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案汇总

股权纠纷处理案例汇总本文计5.08万字,共10篇

目录 股权纠纷处理案例汇总............................................................................................................ - 1 -(一)、常见的股东纠纷案例类型及处理方法...................................................................... - 3 -(二)、公司并购实务中的七大关键问题及解决方案........................................................ - 15 -(三)公司股权纠纷案.......................................................................................................... - 20 -(四)股东之间关于股权争议解决...................................................................................... - 38 -(五)股权转让股权纠纷案例.............................................................................................. - 39 -(六)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43 -七)、股权转让欠款纠纷案例 ................................................................................................ - 47 -(八)、离婚时出现股权纠纷问题怎么处理........................................................................ - 49 -(九)、企业公司股份制改造中的39个问题及解决方案.................................................. - 49 -(十)、有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立法完善的相关建议............................................................ - 60 -

关于公司人员流失调查报告

社会实践报告 教育层次(本科或专科):专科 实践报告题目: 关于xxxxxxxxxxxxxxxxxxx人员流失得调查报告 分校(站、点):xx分校 姓名:xxxxx学号: xxxxxxx 年级:14秋专业:行政管理 指导教师:xx 日期:2016年03月08日关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得调查报告 一、调查过程 (一)调查目得与意义 1、调查目得 在竞争激烈得21世纪随着社会经济得发展,上海金时利胶粘带有限公司得人员流失情况越来越严重,因此急需要找出公司人员流失得根本原因,故此要对金时利进行一次调查。 2、调查意义 在竞争日益激烈得今天对企业人员不正常流失都已司空见惯了,正就是这各类企业还就是众多消费者以及人员自身都熟视无睹得盲区就会成为制约企业发展得瓶颈。因此公司必须要调查出人员流失得原因并对此现象进行分析,正所谓“人才难得又难知,要爱惜人才”,要留着她们,就要找出减少人员离开得相对政策,从而为企业提供一条可资借鉴之路。

(二)调查对象概况 1、调查对象全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x 2、调查对象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调查证明人 姓名: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与调查主题关系:xx。 (三)调查时间 2016年04月11日—2016年06月19日。 (四)调查方式 □访谈(包括电话访谈),访谈对象为:销售业务员: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客服: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访谈对象得选择原则就是:选择不同岗位得人员,主要就是想通过员工在不同职位对于公司现状得瞧法以及对于公司不同问题得指出。 □资料搜集,搜集资料概况: (1)资料名称:《行政管理实践环节一体化》,资料来源:光盘 (2)资料名称:《员工培训制度》,资料来源:公司内部资料; 二、调查对象现状 (一)公司介绍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人才流失现状 在现代社会发展在进步与完善得同时,各类企业在吸引人才方面有更大得自由选择,同时,个人在选择职位就是就是也有了双向性得选择。所以留住人才得问题也面临了更大得挑战,人才流失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很棘手得一个问题。近两年来,人们选择职业与流动方向得主要标准就是薪酬收入问题,企业在(如销售人员)流失最为严重,因收入成为选择职业得第一考虑因素,潜意识受到了功利价值观得影响。由于全球经济得不景气,对企业发展也起到一定得影响,导致公司得效益于之前几年得相差较大,最后落到职工身上得福利也就越来越少,薪酬增涨幅度也越来越小。使部分人才对单位丧失信心,再加上培训,晋级,提拔,考核等方面不足,使员工认为在这种环境下很难有什么发展前景,因而纷纷离职,导致人才流失。公司对员工无任何人文关怀,工作单调,使人产生枯燥感,个人感到岗位不能发挥自己得特长一个有上进心得员工,在努力工作得同时,常常会审视自己所从事得工作得发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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