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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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

直接选举的主体是选民,选民登记是国家对公民有无选举权的一种确认手段,是公民选民资格得到确认的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选民条件的公民,只有通过选民登记,其选民资格才能被确认。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民主权利才能实现。同时,才能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排除在选举之外。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体现。选民登记对于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选民登记是政治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细致地做好。。

一、确认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是指选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确认选民资格是进行选民登记的前提。

(一)选民资格的一般规定

根据选举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资格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三是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四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

2.必须是年满18周岁。计算选民年满18周岁的年龄,从出生日期至当地的选举日为止(以当地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薄为准。

3.必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经法院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以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为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已满,政治权利恢复,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民资格的特殊规定

1.不准予行使权利的选民登记。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选举,不进行选民登记。(1)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2)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不予登记。

2.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

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受拘留处罚的。(5)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罪犯。

二、选民登记方法

1.根据选举法的规定:(1)选民登记时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县、乡两级选举同时进行时分别划分选区,以选举乡级代表的选区进行登记。(若选县级代表以该县级代表的选区进行登记)。(2)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一是补充登记。选民登记工作,可在上届选民名单的基础上,逐人复查对照,进行“三增”、“三减”。“三增”:每次选举前,只登记新增选民。即对上次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新满18周岁的选民;其他选区新迁入的选民;上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又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三减”:上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死亡的人;上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迁出的选民。二是重新登记。凡是上届换届选举时选民名册保存不完整的,人口有较大变动的选区或单位要重新进行登记。

2.根据各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是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由选民到登记站主动进行登记。职工凭职工名册登记,城乡居民有户口的凭户口册登记,没有户口

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二是由选民登记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对选民进行登记。

三、选民登记要求

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是不错、不漏、不重。

1.不错登。不应该登记而登记了的叫错登,登记不规范的也叫错登。为了防止错登,登记工作要做到精心组织,认真登记,严格检查。登记时一定要严格把好年龄关和政治关,只登记本选区有选民资格的人。选民登记表要保持整洁,字迹工整,姓名不要写错别字,不能用同音字、形近字或非规范字代替。

2.不漏登。应该登记而未登记的叫漏登。造成漏登的原因一是选民登记的宣传、组织不够有力;二是方法不够严密,工作粗疏;三是有些人选民意识淡薄,对选民登记抱无所谓态度;四是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情况复杂。漏登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是单位漏登。新组建和新迁入的单位,与当地联系不够多的小单位容易漏登;个别单位负责人自作主张不安排登记也会造成漏登。登记前,选区应认真调查摸底,防止出现漏登。二是临时外出人员容易漏登。这些人员应由选民小组负责仔细核对,防止漏登。如有问题,应及时请示选举委员会决定。

3.不重登。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登记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叫重登。重登表现在一名选民在一个选区之内重复登

记,或在不同选区重复登记。为了防止重登,应注意:严格按选举法及有关规定登记;向容易发生重登的人加强宣传工作,要求他们只在一个选区登记。容易发生重登的人,主要是工作和居住不在一地的,现居住地和户口不在一地的以及流动人员。对这些人要重点把关。

四、选民登记对象

(一)常住人口的选民登记

1.选民一般参加户口所在地区登记:(1)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事业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划分选区的,其工作人员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不参加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但如果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选区应当予以登记,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选区。(2)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果到外地生活居住,可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3)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2.中省直单位人员的选民登记。驻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地)属的企事业单位,应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设有乡一级政权的地方林场、农场分场的职工及其家属,应参加所在乡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县、自治县的人

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七条规定:“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驻地部队人员的选民登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分区、县级人民武装部和团以上驻军单位以及武装警察部队应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96年公布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对军队单独选举的参选范围作了具体规定:(1)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参加军队选举。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为选举方便,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2)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人员,参加军队选举。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工厂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3)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经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

4.停产、破产企业人员的选民登记。停产企业和破产企业的选民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企业转制后的选民登记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仍在转制企业内工作的,在该企业登记;二是企业转制后成为自由人的,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

登记。

5.各类开发区的选民登记。各类开发区不是一级行政区划。开发区设立的管委会是上一级政府派出的机构,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居住在各类开发区的选民应当参加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按照居住状况或单位划分选区时,也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

(二)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

国内流动人口参加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有三种途径:一是回原居住地选区参加投票选举;二是委托原居住地选区选民进行投票选举;三是在现居住地选区参加投票选举,但需取得原选区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证明。

各县(市、区)在实际工作中对流动人口登记办法又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第一,选举期间,临时来本地或者临时去外地的,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或者原工作单位选区进行登记。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第二,选民迁居外地但未迁出户口的,其手续在选举期间尚未办理完毕的,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从原居住地迁出户口的,但未在现居住地落户口的,在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第三,工作调动(包括复原、专业、退伍)、搬迁、婚姻、户口未迁或持有户口

迁入证等待入户的,在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第四,对外来的人员经公安部门注册,有居住证的,可以在居住地的选区登记。在本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而户籍在外地的选民,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如取得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持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工作地登记,户籍所在地选区即不予以登记。第五,户口不在城镇而短期在城镇工作和居住的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城镇动迁人员,在原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第六,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职工,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临时工在户口所在地登记。第七,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人员,原居住地所在选区应尽量查找其下落,并通知其回原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如确实查找不到下落,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第八,无户口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原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予以登记。

(三)国(境)外中国公民的选民登记

县乡选举期间在国(境)外的中国公民,分别按下列办法参加选民登记:一是旅居国外人员的选民登记。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选举期间在内地的,凭本人身份证在原籍或者出国(境)前居住地、工作地或者现居住地、工作地的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二是国家派驻人员的选民登记。国家派驻他国的各种公务人员(驻外使领馆人员、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等),在原居住地或

者原单位的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

五、选民登记程序

(一)确定选民登记时间

1.选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以前公布。因此,选民登记时间一般应当确认在选举日前的第21至25日。选举日前第21日为选民登记的最后截止日期。

2.在选民登记之前,因故离开本县(市、区)的选民,选区选举办事处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通知其回选区参加选举,或者办理委托投票。

(二)培训选民登记员

1.确定登记员。应从本选区选民中挑选若干有一定文化水平、法律观念较强、工作认真负责、熟悉选区情况、有选民资格的人担任登记员。登记员的人数可以根据本选区人口和居住状况确定,一般每一个选区为1至2人,人口较多、居住分散的选区可为3至4人。

2.培训登记员。登记员确定后,由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选举办事处对他们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有关选民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选举文件、决定、特别是选民资格条件,登记方法、任务、时间、要求和注意事项等,然后才能上岗进行选民登记工作。

(三)调查摸底,填写选民登记表

各选区及其所属选民登记站,在进行选民登记前,一般要进行调查摸底工作,了解本选区内的单位和选民情况。如,本选区的单位数、人口流动情况、居民的居住情况、选民增加或减少的情况、不能行使或停止、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的情况、动迁和空挂户情况、集体户口人数情况,等等,填写选民登记表。

(四)选民资格审查

为保证选民资格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都成立选民资格审查小组,由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进行选民资格审查的协调与指导工作。选民资格审查的重点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停止行使政治权利,不予进行选民登记的人员;不能行使选举权利,不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人员。

(五)选民登记审核复查

为了避免错、重、漏,保证选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各县(市、区)选举委员会、各选区选举办事处在选民名单公布前后,都要组织大量的人力,对选民登记工作进行大范围的复查审核,对错、重问题予以更正,对漏登的选民进行补登和补榜。

(六)公布选民名单,即选民榜

公布选民名单是公开确认选民资格的一种形式,也是避免错登、重登、漏登的一种有效措施。

1.选民名单公布时间。选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以选区为单位公布。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如发现有重登、错登、漏登的,在选举日的3日前予以补正、公布。

2.公布选民名单形式:(1)选民名单必须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布,而不能以选区或选民小组名义公布。(2)公告选民名单以按选区或选民小组进行。(3)张榜公布的选民名单要及时通知选民看榜,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情况,要及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纠正。(4)在选举日前,对选民名单再一次进行核实,按照有关条件,需要补进或从选民名单中删除的,要及时办理,并公布增加或减少的人员名单。

(七)受理选民申诉

1.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者,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3日之内做出改正或解释。

2.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有异议者,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3.对所公布的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名单以及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选区选举办事处提出申诉。选区办事处根据选举程序规定,在3日之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则提交选举委员会处理,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为

最终决定。

(八)颁发选民证

选民资格确定后,选举委员会决定采用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的,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制作选民证,由选区选举办事处负责向选民颁发。选民证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发到每一位选民手里。选举委员会决定采用凭身份证领取选票的,不发选民证。

选民登记工作填报须知

选民登记工作填报须知 (一)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举名单。 《选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二)选民登记应按选区进行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区是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基本单位,各项选举活动都要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必须按选区进行。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实际是按单位或住所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登记,城乡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外地常住本地办事机构的职工和家属在现居住地登记。从外地已经迁出,又未在迁入地区落好户口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

记。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单位登记。 (三)选民的基本条件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享有选举权利的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2.到选举日年龄必须满18周岁的人; 3.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四)选民登记的要求 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是不错、不漏、不重。不应该登记而登记的叫错登。登记一定要严格把好年龄关和政治关,只登记本选区有选民资格的人。登记表要整洁,字迹要工整,姓名不要写错别字,不能用同音字、形近字或非规范字代替。少数民族选民的姓名一定要按本民族的习惯,记全名(本名和父名),并正确使用间隔号和通用的翻译用字,不得使用怪癖字或对人不尊重的字。其它如族别、性别、年龄、单位、住址都要登记准确,不出差错。应该登记而未登记的叫漏登,所以在选民登记阶段要详细做好调查摸底工作,防止出现漏登。如有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选举委员会决定。要严格按照《选举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防止一名选民在一个选区之内重复登记,或在不同选区重复登记。为了防止错、漏、重登,在登记前一定要认真地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登记时要严格把关,认真仔细,登记后还要认真核对。 (五)不予选民登记的几种特殊规定 1.选举日前不满十八周岁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代表之家制度、登记薄参考式样 - 将台

人大代表工作室有关制度 2015年

目录 1、人大代表工作室工作职责 (3) 2、人大代表工作室活动制度 (4) 3、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制度 (5) 4、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6) 5、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制度 (7) 6、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 (8) 7、人大代表工作室开展活动登记簿 (10) 8、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登记簿 (12) 9、人大代表述职登记簿 (15) 10、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登记簿 (17) 11、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簿 (19)

人大代表工作室工作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代表学习贯彻全国、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采取代表接访日、选民座谈会、回访原选举单位或选区选民、选民预约会见代表等形式,认真听取和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县(区)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三、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活动。 四、在人代会召开前对提交大会审议的各项报告进行讨论,提出审议意见,并准备大会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工作室活动制度 一、“人大代表工作室”是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场所。“人大代表工作室”推选召集人一名,负责组织本代表之家的活动。 二、年初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对全年的活动进行安排。每季度由代表之家召集人组织代表到“人大代表工作室”活动1至2次,全年不少于4次。 三、可采用组织代表学习、听取代表意见、接待选民来访、交流履职经验、开展调研视察等方式开展活动。 四、利用“人大代表工作室”活动阵地,通过开展“代表接待日”活动,加强与选民的联系,认真听取选民的建议和意见,努力做好群众的“代言人”。 五、每次代表活动前,活动召集人应将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先通知本小组所有代表,代表不得无故缺席。 六、代表小组活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上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 七、代表参加活动、学习要在履职手册和学习笔记上做好记录;“人大代表工作室”开展代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汇报。

选民登记阶段需说明的

选民登记阶段需说明的 几个问题和注意事项 一、选举机构 各选区都要设立登记站,要有牌子,有专门登记本,由专人负责登记。 二、选民 1、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选民登记”;二是“登记选民”。 2、选举法规定,在选举日年满十八周岁,也就是出生日期至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止。即11月16日为选举日,因此1993年11月15日24点以前出生的方可登记为选民。 3、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要予以登记(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办理有关手续,届时会送达各个选区登记)。对于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应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三、选民登记 1、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不得重登、漏登和错登。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登记。 注意的几种情形: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校学生都在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一句话,拿财政工资的人员在单位所在社区登记,如林业局,含干部、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2)条管单位:中央、省、地属条管单位由所在选区登记(主要指税务、工商、邮政、银行、信用社、铁路、移动、751台、供电等单位)。条管单位坐落在乡镇的由乡镇选区登记。但这些单位部门只参加市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因此,在公布选民时要分开公布。 (3)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单位所在社区登记;私企管理人员在单位所在社区登记;一线工人回户籍所在地登记。 (4)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由原所在单位登记;企业离退休干部职工由所在社区登记。 (5)企业等单位外来打工选民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关系转移证明的,可以由现居地进行选民登记。没有选民关系转移证明的,一律不予登记。 (6)选民登记期间确实无法联系的,暂时不进行选民登记;但要另行造册,无法联系的选民在选举日之前返回原籍或者通过电话、书信与选区联系的,应该补办选民登记。 (7)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在取得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的、或者征求其监护人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也就是不必登记。

换届选举工作手册

靖远县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 工 作 手 册 靖远县人大常委会代联工委编印 二0一一年八月

换届选举的时间 2011年8月18日为全县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日。其他时限依此按照法律规定推定。各乡镇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必须于2011年8月20日前召开完毕。计划靖远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1年10月15日前在县城召开。 特别提示: 1. 2011年7月21日发出换届选举公告; 2. 2011年7月24日完成选区划分; 3. 2011年7月3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 4. 2011年8月4日前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 5. 2011年8月11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6. 2011年8月18日全县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日; 7.2011年8月18日至19日县(乡镇)选举委员会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8.2011年8月19日至20日召开新一届乡镇人大一次会议。 选区划分 为便于组织选举,建议各乡镇划分选区时,在上次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基础上进行。先划分乡(镇)人大代表选区,然后根据本乡镇应选的县人大代表名额,按照每一选区选1—3

名代表的规定,结合行政村或自然村区划,将若干个乡(镇)人大代表选区合并为一个县人大代表选区。 切记:在划分县人大代表选区时,不宜将已划分的乡(镇)人大代表选区分割开来。 工作参考: 一、乡(镇)县人大代表选举选区划分和应选代表名额分配表 *县、乡两级同时换届选举,此表应按县级、乡级分列。 二、乡(镇)人大代表选举选区划分和应选代表名额分配表 (将上表县级代表换成乡级代表即可)

选民名单的公告 选区在完成选民登记后应依法公告选民名单,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公告选民名单,以选区或选民小组进行: 1.要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并按选举委员会的统一要求公告选民名单。 2.张贴选民名单公告。张贴公告应选择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臵,字迹要工整清晰,布臵要庄严隆重。 3.选民名单公告后,要及时组织选民阅看、审议,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情况的,要及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纠正,然后再以选民名单补正公告的形式在选举日两天前予以公告。 4.在选举日前,对选民名单要再进行一次核查,如有迁入、迁出、死亡情况的等,予以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将原定选举日期推迟的,对推迟期间的增减变动的选民应予以补登或除名。 特别提示: 1.选民登记以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登记。 2.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具体为: (1)不应该登记而登记的、登记不规范的叫错登。 (2)应该登记而没有登记的叫漏登。

2019年人大换届选举选民关系转移介绍信怎样填写word版本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人大换届选举选民关系转移介绍信怎样填写 篇一:行政关系转移介绍信(模板) 行政介绍信 中共漾濞彝族自治县委组织部: 兹有我单位XXX同志,因工作需要,调至县XXXXX局(单位)工作。该同志在 我单位的相关工作已移交完毕,请予接洽,办理相关手续为谢。 特此介绍 漾濞县XX局(盖章) 201X年X月XX日 篇二: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意见 201X年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的意见 根据《燕园街道选举分会工作计划》,201X年9月上旬到10月中旬为人大代 表换届选举工作的宣传和选民登记阶段,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宣传力度, 确定选民小组,进行选民登记。 一、与选民登记有关的准备工作 1. 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人口数以本市公安部门的数据为准,截止时间为 201X年6月30日。 2. 年满18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以投票选举日(201X年11月8日)为准。 3. 参选范围:具有本市户口、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均应当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 4. 选区按照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协商问题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选民 小组一般以50人左右为宜。

二、选民登记办法 总体来说,选民登记遵循“五跟”原则:学生跟着学校走,职工跟着单位走,居民跟着居地走,村民跟着户籍走,流动人口跟着条件走。结合我辖区实际,具体办法如下: 1. 每位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 2. 在校学生在院系所属选区的选民小组登记。 3. 有工作单位的职工在单位登记。 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分属或下属单位,一般在其所在地参加 选举,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 5. 离、退休人员,一般在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登记。由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也可以回原工作单位登记。退休后又从业的人员,可以在现从业单位登记。 6. 出国人员已注销户口的,不予登记。临时出国人员,分别情况由所在单位登记或委托他人登记。 7. 无工作单位且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居民,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一致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确认选民资格,在现居住地登记,如果本人要求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登记。 8. 户口在外省市现在我辖区工作、生活的人员及其他外地临时来京人员,原则上应当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在本市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或者与现工作单位签有合法工作合同并已工作一年以上,如本人要求参加选举,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原选区选举机构或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和本市暂住证,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进行登记。 9. 已经取得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口人员,可以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协助联系其户口所在地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10.在京工作或居住的港澳同胞不参加选举。 11.在京工作或居住的台湾同胞,选举期间本人提出要求参加选举的,可以持有关身份证明,在其原籍地、迁居前的居住地、现工作地或其亲属所在地的选区进行登记。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 直接选举的主体是选民,选民登记是国家对公民有无选举权的一种确认手段,是公民选民资格得到确认的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选民条件的公民,只有通过选民登记,其选民资格才能被确认。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民主权利才能实现。同时,才能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排除在选举之外。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体现。选民登记对于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选民登记是政治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细致地做好。。 一、确认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是指选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确认选民资格是进行选民登记的前提。 (一)选民资格的一般规定 根据选举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资格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三是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四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 2.必须是年满18周岁。计算选民年满18周岁的年龄,从出生日期至当地的选举日为止(以当地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薄为准。 3.必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经法院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以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为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已满,政治权利恢复,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民资格的特殊规定 1.不准予行使权利的选民登记。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选举,不进行选民登记。(1)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2)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不予登记。 2.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

三、美国公民的投票权和选举制度

美国公民的投票权和选举制度 ┗━┛ 选举制度是美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介绍美国选举制度的具体环节之前,先得说明,在美国,存在两种进行选举活动的区域划分:一是投票区,一切选举都是在投票区进行的,每个投票区设立一个投票站,选民必须在其所在投票区进行选民登记,按投票区投票,每个投票区有200到1,000名选民。二是选区,即选举议员的区域,其中,国会选区选举代表该地区的国会众议员,州议会选区选举州议会众议员和参议员。 3.1.公民的投票权 投票权,即公民参加投票选举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在美国,各级立法和行政部门,普遍地实行选任制。从联邦的总统、国会议员,各州的州长、州议会以及某些主要行政官员,到地方的大多数公共职位,都由选民以不同形式选举产生。据统计,每一年,在美国全国有近百万个公职是由选举产生的,全国各地要举行约13万次选举,而每个公民参加的投票少则二、三次,多则七、八次。[1] 然而,美国并非从一建国就实现了公民自由、普遍的选举,而是经过几代美国人民的长期斗争,直到本世纪70年代才最终实现了公民的普选权。 3.1.1.历史上的公民投票权 1787年宪法中规定联邦总统、国会众议院议员分别由人民间接和直接选举产生。关于众议员选举的投票资格,宪法规定,必须具有“该州议会中人数最多的议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同时又规定,“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在每个州由该州议会规定”;总统由每个州委

派的选举人选举产生,“委派方式可由各州议会确定”。这样,宪法把投票权的问题交给各州议会去决定。 在美国建国后相当长时间里,各州都保留了殖民地时期对公民选举权的种种歧视性限制,如规定获得投票权的财产或纳税额资格,拒绝和限制妇女的投票权,剥夺黑人等少数民族的选举资格,规定文化测验标准等。此外,各州还要求选民登记时必须在所登记的选区居住满一定期限,有半年、一年、两年不等。经过了长期的斗争,美国人才逐步取消或降低了这些不合理的限制,实现了普遍的投票权。首先,从杰克逊总统时期到19世纪中叶,所有的州逐步取消了将财产和纳税额作为选举权资格的规定,承认了白人男子的普选权,1856年北卡罗来纳州最后一个废除了投票权的财产标准。 [2]然后,是废奴运动和女权运动,?争取取消对妇女和黑人的政治歧视。19世纪后期,随着妇女就业人数的大量增加,职业妇女要求实现与男子的平等权利。在女权运动的推动下,1919年,国会最终通过了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次年 8月经各州批准生效,该修正案规定: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任何一州加以拒绝和限制,从而实现了男女平等的投票权。 黑人投票权的实现,则经历了曲折得多的过程。南北战争后,美国废除了奴隶制。1870年生效的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规定联邦或州都不得以“种族、肤色或以前受奴役的身分”而剥夺或限制一个公民的选举权。然而,187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合众国诉里斯案的裁决中宣称,第十五条修正案并不必然“赋予任何人普选权”,只是确认各州不得明显地以种族、肤色为理由而拒绝给予公民选举权。在最高法院的此项判决及一系列判决的鼓励下,南方各州制定了各种限制黑人选举权的措施:①文化测验。在南部各州,选举法规定黑人在登记前不仅要测验其读写能力,而且往往要求他们解释联邦和州宪法。对于长期在教育方面遭受歧视,被剥夺受教育权利的黑人来说,文化测验无异于剥夺了他们的选举权。②“人头税”条款。该税按人口而不是按财产征收,人人税额完全相等,因此与支付能力无关。在内战后近一个世纪里,广大黑人长期因这一法律规定而被拒于选举大门之外。③“祖父条款”。规定只有在1867年1月1日有选举权的人及其后代才有选举权。这类条款在南方各州的宪法中均可见到,1915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该条款违宪。④“白人预选制”,内战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南方一直是民主党的政治地盘。南部各州宪法规定只有白人才能参加民主党的候选人选举投票。

选举表样1

乡(镇)选区()选民登记表填报单位: 2011年7月日 姓名性 别 出生 年月 民 族 职业单位及住址备注 说明:参照上届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情况核对后进行登记,新增的在备注栏注“新登。”

乡(镇)选区()长期外出 下落不明人员名单 2011年7月日 姓名性 别 年 龄 住址工作单位 外出时间 及原因 选区领导 小组意见 填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乡(镇)选区()无法行使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员登记表 2011年7月日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家庭住址 无 法和行被使选选举举权权的原因 依据 监护人 意见 年月日 选区选举 领导小组 意见 年月日 县(乡)级 选举委员会 意见 年月日填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乡(镇)选区()迁出选民登记表 2011年7月日 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何时迁出原 选区 迁入何地 填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备注:该表填写上届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后迁出选区的选民

乡(镇)选区()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登记表 2011年7月日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及职务上届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 何时因何 原因被剥 夺政治权 利 选区选举 领导小组 意见 年月日 乡(镇) 选举委员 会意见 年月日 填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备注:该表填写上届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确认选民资格后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

乡(镇)选区()迁入选民登记表 2011年7月日 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何时迁入从何地迁入 填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备注:该表填写自上届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选民资格确认后,新迁入选区的选民。

安徽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皖档发〔2010〕17号

安徽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皖档发〔2010〕17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村的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群众团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所属单位等在其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行政村档案工作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自治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行政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重视和加强档案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村各项建设内容,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实现村级档案工作常态化、有序管理。 第五条村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行政村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村民委员会应设立档案室,负责本村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行政村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档案业务培训。对在开展行政村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可为一个全

宗,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称组成。 村集体经济与行政村合一的单位,形成的档案纳入行政村档案全宗统一管理。 规模较大的村办企业、事业单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行政村集中统一管理。 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行政村的档案,经协商同意,规范整理后,可交由乡镇档案机构代管或寄存。 行政村财务实行乡(镇)统一核算的,其会计档案由乡(镇)档案机构统一保管,行政村可根据需要保存一套复制件。 第九条行政村应明确本村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时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分类整理归档。档案整理的总体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行政村形成的文书档案一般应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整理归档,也可以立卷归档。其他门类的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条行政村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所使用的载体、书写材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行政村应加强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为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利用提供必需的场所,配备档案装具及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等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二条行政村应建立健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利用等各项制度。 第十三条行政村应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加强档案工作公共服务功能建设,

换届选举选民登记需注意事项

人大换届选民登记需注意事项 一、选民资格确认 (一)具备选民资格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七章,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1、以选举日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户籍为托扎敏乡居民)无托扎敏乡户口想要登记的需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方予以登记。 2、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尽量查找其下落,并通知其回来进行选民登记及参加选举。如确实查不到下落,可暂时不列入选民名单。 (二)不具备选民资格确认 1、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医疗部门证明或经监护人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

其不发病的情况下,应当给予登记。 2、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和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应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二、选民登记人员注意事项 1、登记员应做到办事公正、工作细致、熟悉情况、责任心强。 2、把握登记时间,力争一周左右完成选民登记。 3、登记应逐户逐人进行,努力做到准确、合法,不重、不漏、不错,切实使应享受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不宜行使有关政治权利的人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4、对于卧病在床、残疾等需要流动票箱情况要在登记表上注明。 5、对于外出打工等未登记到具有选民资格的,要在登记表上注明,并向村“两委”班子、邻居、亲戚等知情人了解情况(打工地、联系电话等),方便后期联系。 6、对于居住在托扎敏乡的外地户籍人员,入户时应告知其办理选民资格证明即可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备注:登记员对自己所登记选民情况负责,将选民登记情况核实后,录入电脑造册。

选民登记的方法

二、选民登记的方法 (一)有工作单位的公民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但户籍不在工作单位的,应在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2、公民离开原居住地在本县内做临时、短期、季节工,又没有固定住址,而且流动性较大的,应在原户籍居住地进行登记。 3、下岗人员,应在原户籍所在的居委会进行登记。 4、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含补习生),应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外出本市的补习、进修人员,若其户口未迁出的,应在原居住地进行登记。 5、村委会的小学教师、职工、家属及子女,由其所在地进行登记。 (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 1、城镇居民和个体户应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 2、待分配的部队转业军人,其户籍又未迁入新单位的,应在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部队的复退军人,应在入伍时户籍所在地登记。 3、在职干部、职工的家属、子女应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 4、挂靠单位户籍人员,如有工作单位的,应在工作单位进行登记;如无工作单位的,应在挂靠户籍的单位进行登记。 5、户籍已随子女迁入城镇的老人,应在子女的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离退休人员在原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三)流动人员

1、外出本县的劳务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并通知其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2、有集体组织到外地务工的人员,所在的选区可派员前往登记,并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全村、全家、个人外出务工、代耕、经商或搞承包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3、到外地参加短期培训、学习的干部、职工,由所在的单位进行登记。在选举时尚未回来的,要通知其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4、本县公民离开居住地在本县内务工、经商或搞工程、企业承包、而又有固定住址且工作流动性不大的,在取得原居住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可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上述人员没有固定住址且流动性较大的,在原户籍所在地登记。 5、实际上已经迁居本县的务工、经商、搞承包的人(含在本市已建或购有住房的),但户籍没有转入本县的,在取得原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方可登记。 (四)其他方面 1、在本县内由山区林场管辖而又分散到其他乡(镇)的人员,由山区林场场部统一进行登记。 2、外地人与本地人结婚,没有本地户籍,但来历清楚,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或者在现居住地出生的子女,因未有户口且年满十八周岁的,予以登记。 3、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医院证明和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列入选民名单进行登记。

选民登记说明

选民登记说明 我区选民登记以本次培训和王克利主任的讲话为起点正式开始。直至12月20日(选举日)分三大步:(一)11月5日前为选民登记工作做好准备;(二)11月5 日——11月30日选民登记、公布选民榜;(三)12 月1日——12月20日前选民补正。 1、第一步11月5日前。重要工作有两项:一是建立机构、登记网络。主要是建立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街道要选配人员下到各选区;根据选民居住、生产、工作等情况划分选民小组,组织选民推选正、副组长;选配登记员划定网格化登记区域。二是组织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培训学习《选举法》、省实施细则、《泉山区选民登记办法》、具体部署实施选民登记工作(邀请包挂领导和委室参加)。三是11月5日前张贴公告、选民须知、致选民的一封信等。 2、第二步:选民登记阶段。《泉山区选民登记办法》已比较详尽,希望各单位认真学习、培训。这一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1月5日——11月15日预登记阶段;二是11月16日——11月25日入户登记核对阶段;三是11月26日——11月30日审查核对发榜阶段(选民资料注意要严格保密)。

第一阶段预登记(11.5-11.15),在上届选民登记资料上进行三增三减,走访选民(发致选民的一封信、宣传、告知选民登记站点、主动登记),初步核对等。 “三增”是: ①上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新满18周岁的选民; ②上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 ③新迁入的选民。 “三减”是: ①上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前死亡的人: ②上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前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③迁出的选民。 第二阶段入户登记(11.16-11.25),逐户核对、与公安户籍校对,做到不漏、不重、不漏。11月20日起独立选区单位选民登记表,无法行驶选举权利人员报告、一览表、登记表,无法取得联系人员报告、名册,依法剥夺和停止行驶选举权利人员备案报告、审核表、一览表等可报批。 第三阶段审查核对、发布选民榜(11.26-11.30)。11月25日——11月28日,各街道选民登记表,无法行驶选举权利人员报告、一览表、登记表,无法取得联系人员报告、名册,依法剥夺和停止行驶选举权利人员备案报告、审核表、

选民登记的具体规定

选民登记的具体规定: (一)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以及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合同工、临时工、家属工、亦工亦农人员、在校学生,均向所在单位登记。 (三)行政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的退休、离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行政关系不在原单位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应在取得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准予登记。 (四)户口不在城市而短期在城市工作和居住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五)临时外出人员,在某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如出差、探亲访友、外出劳动、工作和外出就医的,均应在户口所在地地登记。 (六)外地流入本选区的无户口人员,取得原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所在选区进行登记,如外婚人,持有户口迁移证待入户,上级机关派出单位的人员等。 (七)在选举期间,对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如在别处已参加过本届选举,则不再进行登记,对没参加过本届选举的,及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或工人的,在

其居住地或者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八)对于没有工作的干部或职工的家属,如属长期随同干部或职工一起居住的,应在干部或职工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九)对旅居国外的我国公民,依照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其他我国公民一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参加选举活动。他们可以在原籍地或出国前后在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十)长期外流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不予登记。

对各类犯罪人员和与法律条件有牵连人员 的选举资格的认识 因反革命案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不予登记。对于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应予选民登记: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使用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此外,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利,应予选民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选民登记程序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选民登记程序: 一、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期 选民登记开始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公告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期。 二、确定和培训选民登记员 首先,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从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中,挑选一些懂得法律知识、有文化、工作认真、熟悉本村情况的年轻人担任登记员。登记员的人数可根据本村人口和居住条件确定,人口较多,居住分散的村人数可多一些,一般一个村民小组2至3人。 其次,培训选民登记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有关选民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选举的文件、决定。选民登记员特别要掌握好选民资格的条件,明确登记的方法、任务、时间、要求和注意事项等,然后才能正式上岗登记。 三、明确登记对象 第一次进行选民登记的农村要做到“四登”、“四不登”;换届选举时要进行补登,做到“四增”、“四减”。 “四登”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村民,方可被登记为选民: 1.有本村户口或符合法定本村村民条件(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中有专门规定); 2.年满18周岁; 3.享有政治权利;

4.具有表达自己意志、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能力。 “四不登”是指具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予登记: 1.精神疾病患者,经其合法监护人和医院证明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人; 2.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 3.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临时雇用的非本村人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经登记确认选民资格长期有效(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下次村民选举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只要在上次登记的选民名册上补充登记即可,即采取“四增”、“四减”的办法,进行补充登记和除名。 “四增”是指补充登记以下四种人员: 1.新增年满18周岁的村民; 2.新迁入本村的村民; 3.因婚姻、家庭关系进住本村的村民; 4.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 “四减”是指从上次登记的选民名册中减去以下四种人员: 1.户口迁出且举家搬迁的选民; 2.因婚姻、家庭等原因不居住在本村,户口尚未迁出但已在外村登记的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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