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方法

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方法
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方法

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方法

1.条件

由于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因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给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带来困难,因此证据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会腐烂、销毁。所谓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可能会成本过高或者难度很大,如证人出国定居或留学。造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前者如物证的腐烂,后者如书证被销毁。

(2)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这是对证据保全在时间上的要求。在开庭后,由于已经进入证据调查阶段,就没有实施证据保全的必要。

2.方法

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对证人证言,应.当采取作笔录或录音的方法;对书证的保全,应当采取拍照、复制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采取通过现场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保存原物的方法等,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

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当事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例如根据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

证据保全措施,不仅可以在起诉时或法院受理诉讼后、开庭审理前采取,而且也可以在起诉前采取。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主动采取。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但此时,无论是法院,还是公证机关,都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申请,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该申请状应当载明:(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4)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如果是向公证机关提出,应当提交公证申请表。该公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3)证据保全的方式;(4)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保全证据的范围,应当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院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条件的,应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取证的影响

发布日期:2009-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电子证据/特点/取证/传统证据

内容提要: 从证明机制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并非是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其他特性都受这一本性特点的影响。电子证据的收集具有一定技术要求,这主要体现在取证主体、取证内容、取证方法和取证程序等方面。所收集的电子证据要注意保持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电子证据是将法律与高科技相结合的一种新形式的证据。从广义上出发,电子证据可以定义为:借助电子、数字技术和设备形成的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电子化信息、记录及物品。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不同之处乃在于记录和传输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因此将划为一个单独的证据种类。当前我国的证据分类基础主要是基于证明机制,证明机制是指对证据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的构成和内容[1],而电子证据发挥的证明作用也可以与传统证据相同。因此从证明机制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并非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即除鉴定结论之外的传统证据均存在电子形式。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

与其他传统证据尤其是书证相比较,电子证据的记录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书证是以一定的实物形态来反映一定的文字、图案等,其实质上是一种物质成分的混和、堆积或以其他方式如作用力将信息留在某种介质上,因此书证记录的内容一般是可以被人们直接感知的。而电子证据则是将所要记录的信息按一定规律转化为电磁场的变化再以某种方式记录下来,在整个记录过程中是以“场”的形式存在。以在磁盘和光盘中存储信息为例,在磁盘中记录信息时,计算机通过其集成电路的电子矩阵的正负电平或磁性材料磁体的变化而形成的电磁场将电子信息记录下来,而在向光盘中记录信息时,是利用激光通过变化的电磁场将信息以凹凸“小点”的形式记录在光盘上的。在存储介质中记录的电子信息,其内容无法为人们直接感知。通过对电子证据与书证的比较,笔者认为,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书证乃至整个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也是电子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其他特性都受电子证据这一根本性特点的影响。除此之外,电子证据还具有以下的特性:

1.电子证据的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电子证据是以数字或模拟信号的形式存储在各种电子介质如芯片、软盘、硬盘、光盘、磁带、移动存储设备等载体之上的,这与传统证据的存储方式有很大的区别。传统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都与其载体密不可分,但是电子证据所载的信息并不必然与特定的载体相连,不同的磁盘、光盘、磁带完全可以复制转载同一内容的电子信息。电子文件的信息不再具有固定的物理位置,也不再对原记录载体“从一而终”,可以从一个载体转换到另一个载体,而内容却不发生任何变化,还可以通过网络传给远方的一个或多个接收者[2].

2.电子证据的系统依赖性。传统书证、物证不需要借助其他工具、设备,就可以被人们感知。电子证据对运行环境的依赖程度很大,输入、存储、输出的全过程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平台。这是由于电子证据在形成、传输的过程中,需要利用电磁场的变化将信息转变成以二进制代码存在的电子形式存贮或流动,这种信息只有依靠特定的系统并通过相应的程序解码,使用打印、屏显、运行等方式才能将其显现出来。电子证据对系统的依赖性还决定了电子证据的高技术性。电子证据的生成、传递都必须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为依托,它的一系列存储、传输过程都有完备的安全保障系统,外界一般较难侵入,基本上不会发生错误。

3.电子证据的脆弱性。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行为主体会有更加便利的条件、机会,使用更多的手段来破坏、毁灭证据,而这种人为的差错,再加上环境(如系统的不稳定)等客观因素都会影响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体而言,人们可能因差错、欺骗或者偏见,而添加、遗漏、修改或删除计算机内的某些信息。这些错误的风险可能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数据输入人员的动机和其所受过的训练,录入信息的数量,以及程序被监控的质量等。并且由于电子证据对保存条件的要求与传统证据不同,必须防尘、防高热、防磁,如果保存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存储介质周围的磁场受到严重干扰,就有可能会对电子证据真实性产生影响。也就是说,电子证据的记录方式及介质的特殊性和和网络空间的特性决定了它自身具有一定的脆弱性。

4.电子证据的隐蔽性。电子证据中的一些隐藏信息只能在程序运行或测试中才能体现出来,一份电子证据很可能与打印出来的复制品不是完全相同的,有些电子证据必须用产生它们的软件可以理解的形式来展示,电子证据的制作人也可以通过加密、隐藏的方式使之不易被他人获得。此外,一些嵌入式的程序如计算机病毒可以嵌入其他文件之中,而这些病毒程序的相关信息用常规检测方式是不易发现的。

5.电子证据的可挽救性。在某些情况下,计算机可以按照例行程序自行追踪和挽救一些信息,如Word软件中有时会产生一些的挽救的文档,在意外断电的情况下,系统还可以将文档恢复到断电前自动保存时的状态。电子证据的可挽救性还体现在可以恢复被删除、修改的文件上。对于传统书证而言,一旦原件遭到毁损,则无法复原证据,而对于计算机硬盘上的数据信息的修改、删除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到。实质上,对硬盘文件进行保存和删除的操作不过是激光探头对硬盘进行擦写的过程,就像用铅笔写字一样,即使用橡皮将写的字擦掉,依然会在纸上留下浅浅的印痕。对电子证据的删除操作也是一样,电子证据被删除并被其他文件覆盖之后,依然会留下痕迹,这些痕迹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认定,对之进行恢复。对于在删除之后没有被覆盖的文件,恢复更加容易,文件被删除之后被放进“回收站”(windows系统中),可以直接用命令将其恢复。即使将“回收站”清空,文件也实质上并未从硬盘上删除,删除的只是指向文件物理地址的逻辑指针,即删除的实现方式都通过执行简单的指针的无效化,而不是实际删除程序和文件[3].

此外,许多学者提出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删除的特点,并且在删除操作之后不留任何痕迹,这一点很值得商榷。电子证据是否容易被删除要取决于所处的环境是封闭环境(如单机系统)还是开放式环境(如网络)及谁拥有删除操作的权限和谁有能力实施这一操作等因素。在单机环境中,电子计算机的人所有者即电子证据的制作人可以轻易地对计算机中文件进行修改和删除,而其他没有开机密码或无法接触该计算机的人要对之进行此操作则是非常困难的;在开放式环境中,除电子证据制作人及系统管理员等可对之进行修改、删除之外,

一些高水平的黑客或计算机病毒也可能将电子证据删改,但这绝非轻易之事。至于删除后是否留下痕迹的问题,前文已作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对取证的影响及解决方案

电子证据的特点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会产生各方面的影响,使得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传统证据的收集有较大的差异,这主要体现在取证主体、取证内容、取证方法和取证程序等方面。

(一)取证主体一般来说,不同种类证据的特点决定着该证据对取证主体的不同要求。但应当明确取证主体与证据的收集主体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证据的不同特点可能导致取证主体的不同,但证据的收集主体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取证权的主体,这是预先规定的,不会因证据的不同而有所改变[4].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证据收集主体并没有改变,仍是当事人、法院或侦查机关。但由于电子证据所具有的系统依赖性、隐蔽性、高技术性、脆弱性等特点,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也具有较大的技术要求,还要要求取证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方面的知识,并且在取证过程中要遵循严格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这与传统的证据收集方法存在较大的区别。但是这些要求对于一般的取证人员来说很难达到。随着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原有的技术很快会被淘汰掉,新的电子证据类型也会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普通人员不可能保持对最新技术的了解和认识,因此,需要委托或聘请某一方面的电子技术专家或计算机专家协助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电子技术专家或计算机专家取证时还需要在侦查人员或网络警察的指导下进行。

(二)取证内容

首先,电子证据对系统的依赖性使得在收集电子证据时,不能仅收集电子证据,还需收集与系统稳定性及软件的使用等情况的证明。因为电子证据的真实程度和能证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依赖系统的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因素,只有借助于高灵敏度、高性能、高质量的技术设备,才能获得高度真实和能证性强的电子证据。如果电子证据的内容使用质量低劣、性能极差的设备记录下来的,就不能反映案件事实发生的全过程,;即使是高质量的设备,如果使用时介质超过了其本身的性能程度也会出现差误和失真[5].因此,对电子证据存在的系统和技术设备的性能及可靠程度,必要时需要系统管理人员、证据制作人就相关情况作出证明。

其次,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可能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及复制,这就要求对在收集电子证据时一定要保证收集的证据符合可采性的要求,一般而言,要求收集的电子证据是原件。英美证据法的最佳证据规则就要求在证明书面文件(包括录音、照片或者X光片等)的内容时,除非有例外情况,当事人必须出示原件作为证据,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电子证据。但就电子证据而言,复制件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因为设立最佳证据规则的最初目的在于防止错误或欺诈行为,理由主要是书面文件复制件的精确性不高,但对于可以精确复制的电子证据来说,复制件与其本身具有相同效力,完全可以将其视为原件。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1条对原件的解释就是:“文件或录音的原件即该文字或录音资料本身,或者由制作人或签发人使其具有与原件同等效力的副本、复本。照片的原件包括底片或任何由底片冲洗出来的照片等。如果数据储存在电脑或类似设备中,任何从电脑中打印或输出的能准确反映有关数据的可读物均为原件。”原件并不必然是原文件或数据本身,只要是能够准确反映电子文

件或数据内容的输出物都可以被视为原件。依此种解释,在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最佳证据规则并不构成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应用的障碍,最佳证据规则完全适用于电子证据。我国《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也对电子邮件等新类型证据作出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过对方当事人确认,或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再次,电子证据的可挽救性及隐蔽性,决定了收集电子证据的活动要全面、综合地进行,运用高科技手段检测是否有隐藏文件及硬盘中是否有被删除的证据,或依当事人举证,可确认或推知文件曾在该存储介质中存放,但之后又被删除,则可以对其运用相关技术恢复。对于恢复删除文件的证明力,应大于未被删除的文件。因电子证据的这种特点,取证主体在取证时是不应只局限于已发现和收集的证据,还要对磁盘中已被删除但可恢复的文件进行收集,以尽可能地查明案件事实。

(三)取证方法

虽然搜查、扣押及强制提供等传统取证方法也在收集电子证据时会使用,但这主要是针对电子证据的载体物所采取的取证方法,在实际上,完全针对电子证据自身的取证方法则与收集传统证据的方法有很大的不同,而这一点是由电子证据的诸多特点所决定的。收集传统物证、书证等有时也会使用技术手段,但这与收集电子证据所用技术手段的性质和技术含量不同,电子证据本身就具高科技性,其收集手段一般都具高科技性,而传统物证、书证本身不具有高科技性,所以在对其进行收集时一般不会用高技术手段,即使用到,其技术含量也不可能与收集电子证据时所用手段同日而语。收集电子证据的技术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类:

1.数据恢复技术。电子证据的可挽救性决定了对于被删除的电子证据可以采取数据恢复的方法收集。数据恢复技术主要用于把删除或者通过格式化磁盘擦除的数字证据恢复出来。由于磁盘的格式化只不过是对用于访问文件系统的各种表进行了重新构造,因此,如果格式化之前的硬盘上有数据存在,则格式化操作后这些数据仍然存放在磁盘上,同时,格式化操作会创建一个新的空索引列表,指向未分配数据块。删除文件的操作也不能真正删除文件,只不过把构成这些文件的数据簇放回到系统中,对于通常的读写操作而言,这些簇不可见。一般地说,常用的数据恢复技术有如下三种:利用系统自身的还原功能恢复数据、使用专业的数据恢复软件以及软件和硬件结合进行数据恢复。这些方法各有各的优点,何时使用哪种方法,要根据数据被破坏的程度和数据恢复的目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用软件取证时可以使用专业取证软件TCT(the Coronor's tool-kit)和Encase等把这些数据恢复出来。即使使用安全删除工具删除的数据也会留有痕迹,擦除一个磁道的数据时留下的边缘数据和被覆盖后仍留下的痕迹称为阴影数据[6],我们可以使用特殊的电子显微镜一比特一比特地恢复写过多次的磁道。一个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可以使用适当的设备恢复被覆盖过7次以上的数据[7].当然,在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应用数据恢复技术不同于一般的数据恢复,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追求百分之百的恢复,因为收集电子证据的目的是认定案件事实,只要得到的数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即可。

2.数据搜索和解密技术。由于电子证据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隐藏起来,而越来越多的电脑使用者也在使用加密技术、密码学以及其他数字方式来隐藏证据。因此,在取证时要运用数据搜索技术仔细全面地检查所有数字证据,而不仅仅是搜寻诸如没有被隐藏的图片等文件,同时对计算机中存储的经过加密的电子证据,尤其是一些重要的信息或与犯罪相关的数据,需要采取数据解密的技术收集。数据搜索的范围是目标系统中的所有文件,包括现有的正常文件、已经被删除但仍存在于磁盘上(即还没有被新文件覆盖)的文件、隐藏文件、受到密码保护的文件和加密文件等,磁盘中的空隙和未分配空间的数据也是搜索的重点区域,通过数据搜索技术对系统中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及程序文件等数据信息的查找,发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犯罪事实。在获取加密的电子证据时,通常要用到各种解密技术,主要有密码分析技术、密码破解技术、口令搜索、口令提取和口令恢复等[8].

3.动态截获技术。电子信息是借助电磁场传播的,在有些时候电磁场是弥漫在整个空间的,在传输时有被他人截获的可能,即使在密闭介质中传输,也会有电磁泄漏的现象,这些泄漏的电磁信号一般会包含一些有用的信息,计算机系统本身一般也存在电磁泄漏,所以在空间截获电子数据就是完全可能的。当然,通过对动态截获技术获取弥漫在物理空间的电磁信息一般是不完整的,因为电磁泄露只是部分泄露,而不是全部泄露。要获得网络中传输的完整的电子数据,就需要在电子数据传输所经过的线路上设置各种专用的软硬件工具,通过这些专门工具可以拦截或捕获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取证程序

电子证据的诸多特点导致了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取证内容及取证方法与传统证据的收集都有很大不同,这也决定了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要有严格的程序予以规范。现有的相关规范除了现行诉讼法中有关证据收集的规定,还有对电子证据收集方面所作的特别规定,这主要是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电子证据的搜查、扣押所作的规定,另外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网络管理法规中也有若干强制网络服务提供者记录和保存信息的规定。上述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电子证据收集的无法可依的状况,但限于其规定的局限性及内容的零散性,无法规范所有的收集电子证据的行为,为此有必要规定相关的取证程序,以保证电子证据收集活动的规范性,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尤为必要,这对有效控制犯罪和充分保障人权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在收集电子证据时,采取相关的取证方法时,应当获得相关机构或当事人的授权或许可。在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采取搜查、扣押、动态截获等措施时,往往会涉及公民隐私权或商业秘密权,所以各国一般采取令状原则,即侦查机关只能依据法官签发的令状实施搜查、扣押,对此,我国也应该采取类似的措施从程序上予以制约。对于动态截获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有两种情况,一是经信息发送人或者接受人同意而截取信息;二是未经信息发送人或者接受人同意而截取信息。在立法上,对于前者可规定由侦查机关自行进行;对于后者,则应当规定须经有决定权的机关批准,以防止侵犯公民权利[9].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电子证据时,一般也应当获得证据持有人或保管人的许可。

其次,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先对电子证据进行归类。因为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多样,可以依照“功能等同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可将电子证据归于现有的证据种类之中,如在计算机犯罪中,犯罪人进行非法操作时在计算机硬盘上留下的相关物理痕迹,类似于传统犯罪中作案人在现场留下的痕迹,应当归入电子物证;电子文档、资料应归入电子书证;当

前侦查人员通过数码相机、电脑获得的照片、现场图,交警在纠正汽车违章时通过“刷卡”而得来的“交通处罚单”等,类似于传统上侦查人员在勘查犯罪现场时通过文字等制作的勘验笔录,交警在查处违章行为时通过文字等制作的检查笔录,应当归入电子勘验、检查笔录。通过对电子证据进行归类,使电子证据收集人员确定电子证据到底属于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种类,从而按照该证据种类所要求的取证规则进行收集。

再次,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对电子证据的各个载体作详细的标签,标明有关电子证据的详细信息,并要记录对电子证据进行的各种操作,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以防止电子证据在收集及保管过程中被篡改。证据标签的内容包括:信息来源(地点和持有人);信息是否需要许可才能调查;信息的描述如果证据是存储设备,还包括设备中包含的信息;获得信息(证据)的时间和日期;最早接收证据的人员的姓名和签字;与证据相关的案件及标签号码[10].在以证据保管链方式保存搜集的电子证据时,任何未经授权的人都不能接近它。对获得的每一个证据都必须有一个完整的保管链记录,保管链要求从证据从搜集的那一刻到它出现在审判过程的那一刻都可以从记录中找到它的位置。只要是侦查人员、鉴定人、检察官等想查看证据,就必须出库登记,当电子证据被再次送回来保存时,必须进行入库登记[11].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管过程采取严格的程序控制措施,可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没有发生改变,从而确保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

最后,规定科学的方法和措施来保全电子证据。对重要电磁介质及数据档案必须按科学方法保全,避免由于疏忽大意的行为造成电磁介质数据丢失而破坏重要线索和证据。运送计算机硬盘和其他存储装置时要格外小心。由于静电释放的潜在威胁,运送这类物品不应使用塑料包装[12],同时此类证据要注意防潮、防热、防磁和防冷。特别是使用安装了无线电通讯设备的交通工具运送电子证据时,一定要关掉车上的无线设备,以免其工作时产生的电磁场破坏计算机及软盘、磁带等存储的数据。

注释:

[1] 刘品新,张斌。电子证据在我国的法律地位[J].证据学论坛,2003,(6)。

[2] 冯惠玲。认识电子证据[J].档案通讯,1998,(2)。

[3] [美]WarrenG.KruseⅡ,JayG.Heiser.计算机取证———应急响应精要[M].段海新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126

[4] 谢小剑,李万权。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5] 徐立根。物证技术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769

[6] 梁锦华,蒋建春,等。计算机取证技术研究[J].计算机工程,2002,(8)。

[7] 丁丽萍,王永吉。计算机取证的相关法律技术问题研究[J].软件学报,2005,(2)。

[8] 丁丽萍,王永吉。计算机取证的相关法律技术问题研究[J].软件学报,2005,(2)。

[9] 宋英辉。关于搜查、扣押电子资料的立法完善问题[J].证据学论坛,2004,(7)。

[10] [美]KevinMardia,Chris Prosise,MattPepe.应急响应&计算机司法鉴定[M].汪青青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67-168

[11] [美]KevinMardia,Chris Prosise,MattPepe.应急响应&计算机司法鉴定[M].汪青青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632004.

[12] 蒋平。计算机犯罪的刑事对策探讨[ J].江海学刊,1998,(5)。(中国政法大学·赵春雨张云泉)

常见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6310829425.html,/zhangkai769805/blog/item/37a06作者:李丽樊文龙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普及,信息化时代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巨大变化,小到信用卡、智能卡的使用,通过电子信箱的通讯,通过因特网的小宗交易;大到电子数据交换(EDI)、政府机构的文件管理,以及扑面而来的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现代电子商务,使得难以数计的传统术语被进行了全新的阐释。在诉讼领域,自从计算机步入社会生活之时起,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证据形式就已经存在。计算机在政府部门、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制作文件、保存档案、交易、通讯中被广泛、频繁地使用,使这种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证据形式在信息化时代将成为发现真实的重要途径。结合日常生活中的电子证据,有关电子证据的收集有以下方法:

一、收集电子证据专用工具

1、收集电子证据专用工具

电子证据是由技术发展引发的,在取证过程中,必须借助一些专用工具。

数据提取和分析工具是网络取证专家工具包中最基本的工具。其中既包括操作系统中已经存在的一些命令行工具,也包括专门的工具软件和工具包。

网络取证用到的专用工具还有扫描工具等。

2、其他工具

主要有:适用于不同驱动器的空磁盘、可移动式刻录机、扫描仪、笔记本电脑、调制解调器等等。

二、由于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因此在收集时应区别对待:1、手机短信形式电子证据的收集。近年来,手机短信成为人们的重要联络方式,由于其具有便捷性和隐蔽性,也被犯罪分子作为重要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工具使用,如利用短信指挥犯罪活动或者直接进行诈骗活动。在这类案件中,若能收集该类证据,对证实案件往往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唯一的,短信发出后,接收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收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作为最终审判的证据材料。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侦查和审判使用。

2、电子邮件形式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邮件是基于因特网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电子邮件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司法机关的解释中也有所体现,但对如何收集并未规定。收集时应首先了解电子邮件的特征,电子邮件区别于其他形式电子证据的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使用者必有一个电子信箱,而每个电子信箱其用户名、账户名以及密码是唯一的,纯电子邮件的信头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任何人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就可以收发或删除邮件。当然,对于一般人来说,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为收件箱中的文件为只读文件,拒绝修改。即使将其另存,也只改变其位置,并不能改变其属性。

针对电子邮件的上述特点,在收集时必须有一个前提,即保证所收集的电子邮件是在安全环境下的邮件,也就是说该邮件所存在的计算机硬件运行系统是安全的,电子邮件没有遭到病毒或黑客侵袭,否则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缺乏意义的。要满足这种条件,收集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同时还要有一定的设备。在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专家出庭作证的做法,这种做法在国外称为技术顾问制度。在收集电子证据中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在出庭时由其对收集情况进行说明。专业人员收集时,可以通过打印或拷贝的方法将其固定起来,在法庭上可以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的内容及用户名等直接显示出来。

3、网络聊天形式电子证据材料的收集。网络聊天是随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种及时双向沟通的通信方式,主要有两种:聊天室聊天和QQ聊天。聊天室聊天是通过网站上开设的聊天室进行“一人对多人”的公聊,而QQ聊天是指“一对一”的私聊,相对于电子邮件来讲,存在的环境更加开放,收集起来更难。因此,在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要收集三类证据:一是聊天内容证据,包括聊天对话的内容,也包括聊天者简单的个人信息,当然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第二类是系统环境证据,即我们借助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数据是否正常,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的可靠性;第三类是附属信息证据,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信息传递的路径等,从而将

聊天者与某个特定的行为人联系起来。对于聊天内容,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以拷贝、打印的方式收集,在网络服务商未保存的情况下,可以从聊天者双方电脑记录中收集,并将其以拷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来。对于被篡改的聊天记录,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恢复,因为当前的技术足以证实每一次硬盘的擦写记录都可以进行恢复,计算机对文件的修改也不是完全意义的删除或覆盖。对此收集的证据,我们可以由相关专家出具鉴定结论的方式予以固定,在运用时可以作为再生证据加以运用。朔州市公安局科技处

李丽樊文龙

证据保全的程序是什么?

证据保全一般因诉讼参加人或申请人提出申请而采取。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当事人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通常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必须写明申请保全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据存在地点,以及这个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和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和理由。另外,对于诉讼前向公证机关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可依照有关公证程序进行。公证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只能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来进行,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证据保全。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要在裁定中指明应保全那种证据,以及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实施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证据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因此,保全证据的方法,可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对书证,可以复制拍照;对物证,可以录像、拍照、制作勘验笔录;对证人证言,可以预先询问、制作笔录、录音、录像等,不管采取何种方法,均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同时,人民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保全证据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以备将来使用。

什么叫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的行为。其方法有3种: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像、抄写、复制等;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

为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预先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称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㈡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

人)必须在起诉的同时或者起诉之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②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名称、所在地等;

③该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这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

证据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证据只要具备如下条件,申请人或诉讼参与人即可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证人将要出国。虽然难以取得不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因此,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属于在庭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没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都可能成为保全的对象。

如何完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以及注意事项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飞速突起,截止2009年12月,根据(CNNIC)发布《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网民规模已到达3.84亿,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升,达到28.9%,我国手机网民首超1.2亿,手机上网已成为我国互联网用户的新增长点。目前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互联网领域的道德体系和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不和谐的现象时有发生;电子商务中的违约或者商业欺诈现象泛滥;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通过网络被侵犯;知识产权更是成为网络侵权的重灾区等,一旦发生纠纷,它具有易被删除性、易被修改性和能被无限复制性的特点。网络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是否能在讼诉中被采纳,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网络证据实质上即为电子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例如一些企业的日常业务和商务往来都实现了“无纸文书管理”,存储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中的有关文件利用电脑打印出来,或者通过法律对网络证据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目前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术发展的重要产物,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有以下特征:

第一,技术含量高。电子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甚至网络技术为基础,如果没有外界蓄意篡改或伪造,它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需要计算机专家来进行。

第二,易删除性、易修改。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在各种电子介质上的,这些新型的信息介质由于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往往存储的数据量或信息量大。信息本身就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不法分子作案也通常采用那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这使得不法分子很容易转移或毁灭罪证。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操纵计算机提供了更便利的机会,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种便利条件,更易变更软件资料,随时可以毁灭证据。而且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差错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的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使电子证据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

第三、复合性。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出现,信息在计算机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其使用之多、发展之快,更使网络证据具有复合性的特点。网络证据可以产生于电子商务中,也可以产生于平时日常关系中,表现为电子邮件、机器存储的交易记录、计算机中的文件、数码摄影机中存储的图片等。

第四、间接性。一些国家已通过法律法规对网络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但对于网络证据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各国的做法并不相同。如:1997年11月德克萨斯州的TRAVIS郡审理的https://www.360docs.net/doc/6310829425.html, come-mail侵权案中,电子邮件(E-mail)即作为直接证据被法庭确认。并据此判决赔偿。由于网络证据易被伪造、篡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果电子邮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据效力不容置疑。当事人可向公证机关对此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中提取内容的过程采取保全证据措施。

二、办理证据保全的种类及法律适用

(一)常见的保全证据的种类:①对证书的保全;②对物证的保全;③对视听资料的保全;④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⑤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可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络迅猛增长,又出现了一些对于知识产权证据及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等新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并且,保全证据公证已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诉讼中,成为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3.证据的种类有:……(7)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

(二)适用的法律依据:①《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②《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

机构采有证据保全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①……,②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如何办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主要涉及网页、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手机短信以及其他以电子数据形式为储存介质的证据保全。笔者认为,办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必须符合《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应避免选择与当事人有关的地点、电脑、操作人员进行网络操作。最好选择在公共地点或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操作,操作人应选择与当事人无关的人或公证机构指定的专家进行操作。例:王××来我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原因是互联网上出现的与其名誉相关的评论。我处聘请有资质的张××电脑专家在我处进行上网操作。开始时间××年×月×日×时×分。㈠由张×电脑专家点击电脑桌面的internet explorer图标,进入Hao123主页,在百度搜索工具条键入“王××”,打印该页面。在桌面建立名为“王××”的文件夹,点击开始—所有程序—附件—画图,利用Print Screen键抓取当前屏幕,采用画图工具粘贴并保存至“王××”文件夹中。㈡点击“百度”出现“王××”搜索结果页面,打印该页面,并保存至“王××”文件夹中。㈢点击百度排名第一条搜索结果“状告渗透政界的黑恶势力—王××……”的贴子,打印该页面,并保存至“王××”的文件夹中……㈣点击百度排名第二条搜索结果“看××的恶势力王××”……,进入××网络社区页,出现题为《看××的恶势力王××》的贴子,打印该页面,并保存至“王××”的文件夹中。㈤在Hao123主页点击谷歌链接,进入谷歌主页,在谷歌搜索工具条键入“王××”打印该页面,并保存至“王××”文件夹中。结束,时间×时×分,将截屏保存于“王××”文件夹中的图像内容刻录光盘。

四、办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注意事项

在电子邮件(E—MAIL)证据保全公证中,我们必须要掌握电子在邮件(E—MAIL)关键性要素。①应对电子邮件(E—MAIL)特征,采取科学的保全措施,明确保全的证据种类,清楚保全事项。②说明证据保全的过程,说明证据保全是什么时间开始、结束,着重点是讲究顺序的连续性和关联性。③应明确证据保全是在什么地点进行的,这能够说明公证是否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④根据保全采取什么样的上网方式,具体使用什么电子邮件收发程序,实时下载打印的内容,保全的数据。⑤确定公证申请人,侵权人的身份和可靠性,告知证据保全主体的合法性。⑥告知保全证据如何处理,经保全的证据光盘交有关申请当事人和公证处封存。

综上可知,由于我国网络公证保全尚处于起步阶段,公证人员在技术上远远跟不上网络的飞速发展,保全证据公证存有瑕疵的现象难以避免。因此,权利人不应把保全证据公证作为唯一的网络取得方式,除此之外可以获取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的证据,避免因公证保全不足导致的举证风险。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一系列政策、法律的出台,(如:即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①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

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证据保全也就从根本上有了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在我国具有从事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专家和具有专业技术的“网络警察”,公证机构应与他们进行协作,建立自己网络公证专家库,从而更好的解决司法实务中不断出现的网络侵权纠纷服务。

询问笔录参考格式一:(保全证据公证询问笔录通用格式)

询问笔录参考格式一:(保全证据公证询问笔录通用格 式) 询问笔录参考格式一:,保全证据公证询问笔录通用格式, 浙江省***公证处询问笔录 时间:××× 地点:本处 询问人:××× 记录人: ××× 被询问人:×××~性别: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 问:请介绍一下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答: 问:申办什么公证?请陈述一下基本情况。 答: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因×××原因~现申请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告:本处已受理你,们,的公证申请~你,们,的公证事项由我和工作人员×××办理。我是承办公证员×××。你,们,是否申请我们回避, 答:不申请回避。 告: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请如实陈述与本公证有关的情况~并对所陈述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答:好的。 问:办理保全证据的原因是什么, 答: 1

问:需要保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问:采取何种保全方式, 答: 问:保全行为所产生的证据如何保管, 答: 告知:,如封存物品由当事人保管,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封存物品,包括附在公证书中的密封光盘等资料,~不得擅自开封、更换。如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瑕疵等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答:好的~我,们,知道了。 告知:申请人保全证据的行为和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得侵害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权益~如保全的行为或证据产生违法或侵权~所导致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答:好的。如保全的行为或证据产生违法或侵权~所导致的后果由我们自行承担。 告知:公证机构只是就需要证明的事实或行为作忠实记录、描述~为当事人在今后解决纠纷中对已发生的相关事实或行为提供客观证明~公证书不产生确认权利的效力。 答:好的~我,们,知道了。 问:,如涉及企业内网、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保全证据公证,由于本保全证据公证涉及企业内网、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易被修改的数据电文~故本处在公证书中载明:公证机构仅证明保全行为的真实性~ 2

民事证据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一的应用修订版

民事证据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一的应用修订 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一 刘光辉 第一章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概述 一、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概念 (一)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 约翰·享利·梅利曼曾说过:“大陆法系的所有诉讼制度都共同渊源于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意大利法。”作为证据保全制度也不例外,它始创于寺院法,后为德国普通法继受并沿传至今,为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采用。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二节所规定的“独立的证据程序”即由最近一次修法将原“证据保全”程序扩展而成。日本国新《民事诉讼法》则在第一审程序中的证据章之第七节规定了“保全证据”的一些事项,同样地,继受德国、日本等国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也在第一审诉讼程序的证据一节之下专列一目规定“证据保全”。法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保全制度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我国学者认为,出于实际需要也并不禁止这种制度,并且在学理上一般都承认这种制度。 对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保全制度,有学者认为,由于采取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且举证规则所限,强调法官中立性而不是职权性,并没有产生完整的大陆法系意义上的证据保全制度,只能从法条中找到些许多类似证据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16、31条对诉前理证据开示作出了全面概括,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7

条规定了“诉前和上诉系属期间的庭外证言”也将证据开示的期间拓展至诉前。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证据保全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证据开示制度却有着与证据保全制度同样的功能。 经过各国在实践和理论上对证据保全制度的发展,现代许多多边条约也吸收了证据保全制度。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突破了原有的货物贸易框架,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当代国际贸易领域纳入其中,并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TRIPs协议中,对证据保全制度采取的时间、时限以及证据保全的担保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早在我国西周时代,就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证据制度,当时为了使诉讼顺利进行,在诉讼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在中央诉讼机关下设置了一个机构“司厉”,专门保全盗贼犯罪工具、赃物等证据。[④]在战国,为了调查和保存证据,出现了拘传措施,在宋代,将拘传对象扩展至证人。经过历年的发展,证据保全制度初见端倪,到了近代,《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第三编中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民国政府在1935年2月公布、同年7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七编中也规定了保全程序。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规定的“暂先处置”对证据保全制度的内容有所涉及。1982年3月8日,新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试行)》通过,由于深受前苏联民事诉讼立法的影响,该部法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定义了证据保全的概念及主体,但未涉及诉前证据保全制度。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规定延续了以往的规定,只是在1999年颁布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首先明确规定海事法院可以在诉前采取证据保全。紧接着修订后的《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第24条对证据保全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对证据保全的期限、条件、方法进行了补充,并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的理念。 (二)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概念 对于民事证据保全的概念,日本诉讼法学者兼子一认为,证据保全程序是指对于那些等到诉讼上正式调查期日开展调查时就很有可能无法进行或者难以取得的特定证据,因此,事先就有必要进行证据调查并保存其结果的诉讼程序。[⑤]我国学者王锡三认为,所

收集电子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310829425.html, 收集电子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计算机使用的普及,它已成为商务和交流的工具,无纸办公正成为现代化办公室的发展方向。以电子形式产生和储存的数据成为证据收集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目标。和其他证据的收集一样,收集电子信息的目的是要找到有用的信息并且用一种被认可的方式收集这些信息,使之确实能够作为证据。要实现这个目的并无秘诀可寻。所需的只是已经被证实了的系统的方法。尽管科技会不断的发展变化,但收集电子证据的基本技巧仍然会被证明是相当有效的。 本文就如何收集相关数据,如何保证所收集的数据被证明并成为证据提出一些实践性的指导。 一、接受委托后首先应该做什麽 许多律师现在都在寻找电子证据,特别是电子邮件,作为举证过程中的例行程序,但是事实上大多数律师很少有或根本没有经验去收集和分析他们寻找的数据。当律师接受委托后,相关证据特别是电子证据随时会发生变化。几乎用户每一次存档、安装新程序或者在计算机上作其他任何事情时,储存在计算机里的信息都会发生变化。特别是一些侵权人在侵权事实被发现后会修改或灭失相关证据。因此向有关各方(如第三方网站)发出你要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是十分重要的。

该通知发出得越早越好,并应尽可能具体,说明需要保存的信息类型,并且解释信息可能存在的地方。如有必要,应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要求相关各方保存电子证据。 二、律师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取证 1、提出书面的举证请求。 请求中要包括有关电子证据的定义、说明和具体问题。 2、设计一系列问卷得出目标计算机系统的总体印象。 3、所有的举证要求都应清楚地表明你所要求的证据既包括电子文档也包括纸质文件。你可以通过说明性文件指出需要包括编辑资料、电子邮件或电子存储数据。还可以专门就计算机系统下的证据的类型(如磁盘、电子邮件和备份磁带)提出具体的要求。 最后,如有必要应附带检验要求。这样一来,你就可以检查目标计算机系统从而得到第一手相关资料。 三、举证要求中计算机系统应包括那些内容 计算机系统设置,包括计算机的数量和类型、操作系统的类型以及应用的软件包。当涉及软件类型时,别忘了询问软件制作者和每个程序的名称、版本。 所有电子邮件系统的结构,包括应用的软件、用户人数、邮件文档的位置和密码的使用。 所有网络的结构,包括网络服务器和工作站等配置以及使用中的网络操作系统的商标和版本号。 应用的具体软件,包括日历、项目管理、财会、文字处理和数据

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摘要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院应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这一规定将以往的评价证据“客观真实”改为“真实”标准,是证据制度一大改革,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对各个证据具体分析,查清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为综合判断案件全貌作好基础工作。 对证据的综合判断,要求人员正确定用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知识,把证据理论与个案具体情况结合起来,从复杂、琐碎事实查证中抽象出法律关系实质,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就是人民法院对所收集的证据(以双方当事人举证为主),根据证据的构成要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对它的认识上升到理性阶段,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所依据的原则、标准等规定的总和。从其构成来看,可以分为举证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举证制度是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规范,质证和认证制度是对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及采信证据的规范,又可统称为证据评价制度。证据评价制度和制约着举证制度,故本文着重对证据评价制度进行探讨。

民事诉讼因其利益对抗性强,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仅向法院提供于其有利的证据,隐匿于其不利的证据,甚至于举伪证或收买证人作伪证,以混淆是非,导致案情错综复杂,从而干扰和阻碍了法官对案情真象的认知,也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超审象限的发生。所以,研究证据的评价、分析,也就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永恒的课题,只有完成对此命题的科学破解,才能更高效、更公正地审结案件,体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一、证据评价的程序要求 人民法院评价证据必须遵照法定程序,证据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对方当事人质证,不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规定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外,质证必须公开进行。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证方出示原件。证人、鉴定人也应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提交书面或者视听资料作证和答复当事人质询。 二、证据评价的标准 以往我国民事诉讼审判中执行的是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学理上称之为“客观真实”。这样的标准追求的是案件的绝对真实,但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诉讼中争议的事实无法再原封不动地回到原始状态,只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来反映已发生的事实,被证据证明的“事实”有时会与发生的事实脱节,对绝对真实的追求会导致法官对证据的不尊重甚至偏失其中立性,或者在当事人穷尽证据后仍感到证据不足,不敢下判。这种“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实际上已带有形而上学的色彩,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хх字第хх号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 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相关内容:离婚公证书 离婚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 ×××(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商标权公证书 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兹证明хххх(单位全称)生产的хххх(商品名称)上的хх商标,已于хх年х月х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хххх号〈商标注册证〉。 提存公证书 提存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购货方______(单位全称)根据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单位全称)签订的《___合同》第___条的约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该合同购货款______(币种、数额)提交于我处。 专业职务公证书 书()хх字第хх号根据(授予职务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хх(或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由хх医院(或хх大学、хх研究员等)聘为х科主任医师(或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 附送: 保卫处处长述职述廉报告 保卫处处长述职述廉报告 保卫处处长述职述廉报告在校党委,校行政的正确领导和全处职工的大力支持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最高法院2016版)

申请书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 年________ 月 _______ 日出 生,________ 族,________________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请求裁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证据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诉前/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性质、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作为担保。 此致 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制定,供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律师在三大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十大应对技巧及应 当注意的问题 1、律师做民事诉讼代理,首先应做到职业常态化 ①案件的拓展; ②接待当事人,从着装、谈案环境、礼节等第一印象考虑; ③耐心听取案件陈述,要学会引导当事人不偏主题; ④要有接待当事人的资料提纲和指引; ⑤不可轻易对案件表态,要留有余地; ⑥对案件的进程和对当事人的各种要求,要留有想象的空间; ⑦不要虚假承诺和自吹自擂等,但要对案件充满自信; ⑧要观察当事人的性格心理特征及经济承受支付能力; ⑨每案应有工作记录。 2、仔细研究案情及熟悉案件材料,不轻易发表看法及仓促上阵 ①和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后,要有条不紊的工作,尽快的研究和了解案件事实,研究相关的证据材料;补强证据。

②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切实可行的具体诉讼请求、管辖法院、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等,稍有闪失,轻则麻烦、重则败诉; ③在未获得案件的全部信息的情况下,不轻易发表意见,避免出现被动局面; ④律师代理不可仓促上阵,盲目出庭应诉,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一问三不知的情况常有发生,主审法官当着当事人的面训斥律师累见不鲜。 3、代理工作扎实,切忌不拘小节 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影响成败,如果不拘小节,往往容易出现差错和纰漏。 ①不准时到庭,讲各种各样的理由,被法官当庭责难; ②全天庭审,午间饮酒,法庭酒味,令人反胃; ③开庭时手机不静音,甚至接电话和发送短信,对法庭不尊重; ④庭审中来回走动、抽烟、随意上卫生间、心不在焉; ⑤进法院及开庭时,和法官不设防火墙及套近乎; ⑥在法庭上,材料摆放杂乱无章,发表意见时手忙脚乱。 4、积极举证、质证,民事官司以证据论成败

①有的律师舍证据之本,求关系之重; ②有的律师在法庭上口若悬河,言之无据; ③提交证据时要注意复印件和原件的关系,要有一份证据目录,目录中要有序号、名称、来源、要证明的内容,让人一目了然,清楚有序; ④要善于当庭质证,就对方的证据与现有的案件事实进行比对,发现问题,揭穿真相。 5、尊重基本事实,避免信口开河 ①在法庭上要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证实,言之有物、有据; ②当事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代理人觉得该事实对己方不利,打断当事人的话,自己另行陈述和解释,信口开河,导致法官反感; ③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可持沉默,不可编造,胡乱言辩; ④在庭审中,对于对方出示的证据不能盲目否认。对相关事实一概否认,往往事与愿违,即不能达到胜诉的目的,又给法官留下不良印象,丧失调解机会,加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6、法理清淅、正确理解法律、法条,不可固执己见

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 (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 (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 (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第五条公证机构在审查公证事项时,应当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重点载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或者用途; (二)当事人与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之间的利害关系; (三)当事人申请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种类、名称以及目前的存储介质状况; (四)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时间、地点和所使用的主要的或者特殊的方法、软件、设备; (五)当事人有关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本身足以证明其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证据保全相关规定(整理版)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八条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

有关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一

关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提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存在诸多缺陷,其已难以满足诉讼实践的客观需要,加之立法解释的严重萎缩、司法解释的不当扩以及改革的持续泛滥,更使其在实践中几近名存实亡,因此必须尽快对其予以全面修订,且从理论准备、实务总结等角度来看,修订的时机和条件业已成熟。在修订时,应对原有的体例结构予以适当调整,并应遵循满足实际需要、反映诉讼规律以及适当超前等项指导原则。 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推进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蓬勃发展,逐年增长的民商事纠纷也如潮水般地不断涌向法院,从而使得民事诉讼活动在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空前增强。在此背景下,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民事诉讼秩序、妥善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发展等,无疑都发挥了不可磨灭的巨大作用。但是,《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有十几个年头,其间,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条件都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而使得这部法典与诉讼实践的客观要求之间已经呈现出了严重的不相适应。在此情况下,及时对该法进行全面修订即已成为顺理成章之事,同时也应是法学界(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学界)所必须面对和认真研究的一项重要理论课题。然而,从目前的理论研讨和诉讼实践来看,虽然要求对《民事诉讼法》予以修订的呼声日益高涨,但真正潜心对《民事诉讼法》之修订所关涉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论述并不多见,主要表现在:其一,近年来理论界虽然对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制度与程序的完善问题进行了较多讨论,但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问题则较少专门论及。其二,法学界(尤其是诉讼法学界)过分热衷于“司法改革”问题,大有“爆炒”之势,在此过程中,虽然不乏在理论上持真知灼见者,但重复研究、人云亦云者却极其普遍,不切实际、大而化之的议论亦为数不少,审判实践中“改革”的情况更是层出不穷,相对而言,从诉讼制度层面对《民事诉讼法》之整体修订问题的研究则显然关注不够;其三,尽管《民事诉讼法》之全面修订具有非常的紧迫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但“业人

浅析民事浅析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应用

浅析民事浅析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应用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浅析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 崔可景李向伟白耀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证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制度,明确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举证时限问题,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和证明标准,同时还完善了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和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该规定的公布实施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实现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是人民法院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它对于加快审判改革的进程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将更加方便人民群众利用诉讼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更便于法官依法独立、公正、正确地行使审判权,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民事审判的需要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但该规定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有一定的问题。 一、举证责任的属性与司法解释内容的兼容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就诉讼上的特定待定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了满足法官形成某种确信心证的需要所应负担的相应责任。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尽管以“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原则为基本点,但法官都以裁判者的角色居中裁判,享有“心证”的职权。证明责任又分为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为避免不利裁判所承担风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而行为责任却包括了主张责任与证据提供责任两方面的内容。其中:主张责任是当事人为赢得胜诉,向法院提出自己的利于自己事实的一种根据。主张责任一般先于提供责任而产生,当事人在提出诉讼请求之后,其主张事实根据就必然涉及证明责任的问题。我们通常所称的行为责任的转移,则是指行为责任中的证据提供责任的转移,而主张责任则作为一种权属能力,构成未然的结果责任产生的成因,不发生转移问题。因

当前民事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基层法院民事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民事执行,就是执行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活动。民事执行是引导、规范并强制人们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保护人们合法权益的非常重要的方式,民事执行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纠纷能否最终解决,关系到社会诚信的建立与完善和发扬。尤其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既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又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全体法院执行人员乃至全社会共同需要面对的课题。下面就当前民事执行的特点、难点及对策作一粗略的分析。 一、当前民事执行的特点:完善中带有瑕疵 (一)当前,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为执行工作提供了更好、更细、更全的依据。过去,规范执行工作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三种法律规范基本解决了法院执行的依据问题,但是面对发展迅速的社会形势,对于新出现的一些问题却无法做出及时的指导。一度给执行工作带来困窘。

但是国家在总结以往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执行工作做了细致的规定,使得法院的执行工作更加顺利。 (二)执行人员的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随着法院对于提高干警素质的逐步重视,执行干警们通过自行充电、法院组织学习等多种方式,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情况,使得自身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于人权更加重视,程序也更加规范。 (三)执行方法不断创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过去的一些执行方法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执行工作。在这种背景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系统创立了“公告执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新的执行方式。对于做好当前的执行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1、公告执行。公告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执行工作中,采取诸如对被执行人或执行中相关义务人在新闻媒体、网络或公众场所等地方予以公示、公告的方法,加以曝光,同时,鼓励知情人举报,以制造一定的舆论氛围,使被执行人及相关义务人产生信用、形象危机,形成较大心理压力,从而迫使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手段。。执行实践证明,“公告执行”对那些长期赖债、躲债的被执行人起到了相当的震慑作用,对于那些又想赖债又碍于面子的被执行人很有促动作用的。同时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于那些有能力而拒不履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于2009年8月15日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三章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集 第一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 第四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邮件信息 第五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即时通信软件数据 第六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公告信息(BBS) 第七节来源于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第八节来源于移动存储设备的电子证据 第四章电子证据的展示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正确、妥善处理在执业活动中所涉及的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事务,帮助律师提高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涉及的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是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为当事人提供民商事、行政法律服务(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对于与案情或代理事务有关的、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按一定技术要求与程序,进行固定采集并运用的方式与方法。 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建议律师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律师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收集、调取电子证据,可依据本指引提出程序及方法上的建议及意见,也可以参考本指引对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质证。 第四条律师在引用本指引时,应充分认识到电子证据的相关技术特点与特性。为此,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如因技术进步或其它因素,导致本指引的相关做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不适用时,应及时咨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根据自己的实际要求与经验,做出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作为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所涉及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的执业行为参考。律师在处理上述事务中,不采取或不参考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并不当然表明该律师实际采取的执业行为或方法存有瑕疵或不当。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六条本章内容并非对电子证据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或研究,而是通过对电子证据的一般描述,来指导和规范律师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及展示的执业行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法律特征。 第八条上条所述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是指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等数字存储设备,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在其它同类或不同载体之间多次复制或转化的文件。 第九条固定采集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下列电子文件的不同类型对固定采集技术手段的影响: 一、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 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其中,文本内容通常成为电子证据。例如,.DOC文档、.XLS文档。

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

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一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案由纠纷请求事项依法裁定保全下列证据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特请求贵院对上述目前在之处的证据予保全,以保证本案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最终裁判结果的正确。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年月日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二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487字20安证字第号申请人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地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事项网络证据保全申请人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防止日后证据灭失,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对"浙江机电有限公司"网站相关"产品展示"中"通机系列"的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信息进行网络证据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十五时三十分来到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室,由律师进行操作。律师通过互联网打开"浙江机电有限公司"网站,点击"产品展示"分别查找"通机系列"网页相关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信息,对上述网页及相关链接进行了实时打印,共打印书面文档15页,操作时间自十五时三十五分开始至十六时三十分结束。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与上述实时打印所得的书面文档内容相符。该书面文档原件保存于我处。

附复印件共1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市公证处公证员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三证据保全公正申请书390字ХХ字第ХХ号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

民事证据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一的应用

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一 刘光辉第一章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概述 一、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概念 (一)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 约翰·享利·梅利曼曾说过:“大陆法系的所有诉讼制度都共同渊源于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意大利法。”作为证据保全制度也不例外,它始创于寺院法,后为德国普通法继受并沿传至今,为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采用。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二节所规定的“独立的证据程序”即由最近一次修法将原“证据保全”程序扩展而成。日本国新《民事诉讼法》则在第一审程序中的证据章之第七节规定了“保全证据”的一些事项,同样地,继受德国、日本等国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也在第一审诉讼程序的证据一节之下专列一目规定“证据保全”。法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保全制度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我国学者认为,出于实际需要也并不禁止这种制度,并且在学理上一般都承认这种制度。 对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保全制度,有学者认为,由于采取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且举证规则所限,强调法官中立性而不是职权性,并没有产生完整的大陆法系意义上的证据保全制度,只能从法条中找到些许多类似证据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16、31条对诉前理证据开示作出了全面概括,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7条规定了“诉前和上诉系属期间的庭外证言”也将证据开示的期间拓展至诉前。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证据保全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证据开示制度却有着与证据保全制度同样的功能。

经过各国在实践和理论上对证据保全制度的发展,现代许多多边条约也吸收了证据保全制度。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突破了原有的货物贸易框架,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当代国际贸易领域纳入其中,并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TRIPs协议中,对证据保全制度采取的时间、时限以及证据保全的担保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早在我国西周时代,就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证据制度,当时为了使诉讼顺利进行,在诉讼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在中央诉讼机关下设置了一个机构“司厉”,专门保全盗贼犯罪工具、赃物等证据。[④]在战国,为了调查和保存证据,出现了拘传措施,在宋代,将拘传对象扩展至证人。经过历年的发展,证据保全制度初见端倪,到了近代,《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第三编中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民国政府在1935年2月公布、同年7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七编中也规定了保全程序。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规定的“暂先处置”对证据保全制度的内容有所涉及。1982年3月8日,新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试行)》通过,由于深受前苏联民事诉讼立法的影响,该部法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定义了证据保全的概念及主体,但未涉及诉前证据保全制度。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规定延续了以往的规定,只是在1999年颁布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首先明确规定海事法院可以在诉前采取证据保全。紧接着修订后的《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第24条对证据保全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对证据保全的期限、条件、方法进行了补充,并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的理念。 (二)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概念

证据保全公证程序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证据保全是基于客观上的需要,以便对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本文试探讨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条件、程序、效力等问题。 关键词: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效力 一、证据保全公证程序的概念 证据保全作为一种制度创于寺院法,后继受德国普通法并沿传至今,为许多国家立法所采用。德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采纳证据保全制度,但是出于实际需要也并不禁止这种制度,并且在学理上一般也支持这种制度。我国学者认为,证据保全就是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还没有调查证据以前,预先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而本文提出的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基于客观上的急迫需要,在诉讼前就特定证据材料预先加以调查,以便对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和方法 由于刑法和民法对证据的定义、采集和认定的规定不完全一致,考虑到公证机构本身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证据保全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民事证据的范围内,也可包括一些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具体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公证实务中对何种证据可以采取公证保全措施。在公证实践中,有关证据保全公证的措施和方法,因不同的证据而有不同的保存和固定的方式。如对证人证言的证据保全公证,可以采取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的方式;对物证或有关场所现状的证据保全公证,因物证或有关的具体情况不同,既可以通过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或摄像,也可以保存原物。 本文认为证据保全公证的方法主要区别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限定,主要采取列举式;《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10条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现场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该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另一种是并不设定明确的限制,由公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方法和措施,以达到固定、保全证据的目的。1994年8月26日,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指出公证机构在办理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时,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购买或索取实物,现场拍照、摄像,询问证人、记录或录制证人证言等保全方式,全面客观地反映客观真实情况。 三、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 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有实质要件与程序要件之分。证据保全公证的实质要件是已有发生证据灭失的可能或妨碍使用之隐患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要件是一般应在诉讼前提出申请。

电子证据讲稿

电子证据讲稿 概念 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 )一词出现以来,在全球范围就是一个被赋予多种意义的显得有些混乱的术语。虽然事实中电子证据已被广泛接受,然而何为电子证据?其外延包括哪些方面?理论界还未对此形成定论,也未见相关的立法规定。 对电子证据的概念极其外延作出界定是研究电子证据的基础。基于理论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立法与实践经验还不足的情况下,对电子证据的概念采用广义的界定方法,将有助于对电子证据做进一步的研究。在本文中,将电子证据定义为: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用及证据价值的一切资料及其派生物。对于这个概念我们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电子证据既包括电子形式存在的资料,也包括其派生物。 电子形式是一种由近代电子技术带来的存在形式,它无法为人眼或人耳所直接阅读或聆听,必须予以转换才能为人所知。 在实际生活中,还会常常遇到那些由电子形式材料转化而来的附属材料,即派生物,我们认为它们也属于电子证据。如将计算机内部文件打印在纸面或胶片上而得来的计算机打印输出,虽然表面上看来与传统的纸面文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绝不能一概地视为纸面书证,而应作具体的分析。如果该打印输出具有独立性,则作为传统的书证来处理;如果该打印输出不具有独立性,即其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取决于能否同计算机系统内部的证据进行鉴证一致,则应当视为处于派生证据地位的电子证据。 2.电子证据是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形成的。 电子证据之所以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是由于它是由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即其存在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电磁介质,如磁盘、光盘、等一切磁介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技术与电子设备已经种类繁多,而且还将以人类难以想象的速度继续膨胀。电子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计算机技术,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计算机设备。事实上,从目前各国相关立法来看,基本都对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采取广义的立法方式,这反映了各国立法者的远见和务实。任何限制电子证据所赖以依存的技术或设备范围的做法,都是权宜之计,将不利于电子证据本身的发展。 3.电子证据是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 这是电子证据的法律特征,即它必须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两个属性,否则谈电子证据就失去了法律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一规定也为《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默认,因此只有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或者与法律事物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才称之为证据。以此推知,人们之所以会称某一电子文件、电子记录、电子档案为电子证据,前提必然是将其作为证明根据使用,或者说将其用作证据使用;否则,我们仍然只能称其为电子文件、电子记录、电子档案等。这一区分在英美法系国家更为明显,一般来说,在这些国家某一材料尚未作为证据使用时往往被称为“信息information”,在其提交为证明案情使用后才改称“证据evidence”。电子证据证明力是指其作为证据的资格或能力,体现其法律性和合法性。 特征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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