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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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保全

在涉计算机和网络等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处理逐渐成为诉讼焦点,电子证据愈来愈受到重视。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复合性、分散性、无界性、高科技性、附随性、可修改性、可分离性、可挽救性等特殊的属性。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不同,直接影响电子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能力,也直接影响电子证据保全的方式方法。

一、电子证据保全概述

电子证据的保全是证据保全中的一种,首先,电子证据的保全应当遵循证据保全的规则;其次,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属性,电子证据的保全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电子证据的保全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提取的电子证据,人民法院、公证机关及其其他有义务保全的机关或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或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传统的电子证据保存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满足当前对电子证据保存的需要。在实时性方面,网络全天候运行,提出保全请求的时间与传统的办公时间出现矛盾;在及时性方面,电子证据更容易被破坏,其时间要求更加严峻;在安全性方面,

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证明要求更加严格,由个人保全的电子证据的法律可用性差。我国现行证据保全制度设计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具有片面性,并且“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刻意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效益。”

二、电子证据保全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求:1、证据方法的合法性;2、证据程序的合法性。法律应当对电子证据的证据方法和程序作必要的规定。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特征,很容易暴露个人的隐私等,因此在电子证据的保全过程中,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主体、权限和程序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对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合法性原则也保证技术的充分应用且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效率成本原则。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在能够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要尽量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由于电子证据具有特殊的属性,所以在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效率和成本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要注意成本和效率的有机结合,防止得不偿失。尤其是时间效率,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及时保全是电子证据自身的内在要求。另外,及时性原则也是举证时限的要求,逾期不举证则应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

(三)完整性原则。“完整性是考察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完整性共有两层意义:一是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指数据的内容保持完整并且未被改动;二是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主要表现为:第一,记录该数据的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第二,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系统对相关过程必须有完整的记录;第三,该数据记录必须是在相关活动的当时或即后制作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实际上同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密切相关,前者是为了保证后者而设置的一项标准。

(四)最小破坏原则。一般情况下,保全电子证据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在保全过程中很容易破坏原来的数据和系统,最小破坏原则要求在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不能对原来的设备以及系统进行任何改动和破坏,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并能够使保全的证据与原始资料相互印证。

三、电子证据保全措施

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全有传统的方法和非传统的方法,对于单机证据而言传统的保全措施是可行的,但对于网络电子证据来说,传统的保全措施具有一定的缺陷。传统的保全包括法院保全和公证机关保全。法院保全是指由法院进行的保全,是狭义的保全,以申请人难以取得

证据或证据可能灭失为前提。在审判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审判机关提前介入到证据审查中,防止法官审理案件时有“先入为主”的心理定势。建议设立证据保全令制度,由法院签发强制证据保全令。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77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此可见,经过公证所取得的证据可以为法院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具有更优越的法律效力。电子证据由于具有形式上的脆弱性,易更改、删除的特点,决定了其作为证据保存及证明其存在的难度,对电子证据的保全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具有更大的优越性,通过公证保全,使得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完整性得到保障,使得电子证据具有预决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证据保全只有传统的法院保全和公证机关保全两种,其他的方式都被排除在法律的大门之外,“伪证风险问题不应该成为否认公证之外一般证据效力的理由,”非传统的电子证据保全有两种,网络公正(Cyber Notary Authority)保全和电子文档管理。网络公证,是指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等的公证行为。也有的人称这种公证机构和系统为“公正的第三方(TrustedThird party)”。这种公证方法公证人员不

和申请人见面,而是借助网络平台,从网上接受并审查当事人的委托,开展背靠背式的公证工作。学者杭逸夫评价说,“传统公证是公证的现在,网络公证是公证的未来”。我国已经出台了一整套适合中国网络公证的办证方案,此方案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以CA(Certificate Authority公证审核的RA(Registration Authority审核程序)为基础)解决身份确认,包括资格、信用等;二是网上证据(电子合同、交易记录、电子文件、审核记录等等)备份;三是ESCROW网上提存服务。其中网络公证的数据保全服务,是网络公证的核心项目。”

电子档案管理,“‘档案’与‘证据’在某种程度上有密切的联系。档案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其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在这里我们要引入档案学一个概念,电子文件,即由计算机生成、处理,以数字代码形式记录信息的文件。电子文件具有很多档案学的特征,如信息的高科技性,信息量大及信息种类多元化,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信息对系统的依赖性。“档案学中的全宗原则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全宗原则是指对于同一个来源、同一全宗内的文件是一个不可分散的有机整体;同时,不同来源不同全宗的文件不能混淆。”全宗原则有利于维护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因此,借鉴档案学的方法来保全电子证据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操作简单,程序简单,而且可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电子证据保全义务第三人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只靠法院、公证机关的保全以及电子档案的管理还不足以完成电子证据保全的任务,尤其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都存储了大量的电子信息,法律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记录和保存信息的规定,能够为电子证据的收集提供重要帮助。《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4条、《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0条等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上网服务管理营业场所保存电子信息的内容,时间做了详细的规定。

综上,电子证据保全在我国还是崭新的话题,本文在电子证据保全原则的指导下,论述了电子证据的保全方法,以供电子证据保全申请人参考。随着对电子证据的不断研究,关于电子证据保全的制度会更加完善。

来源:(电子证据保全https://www.360docs.net/doc/7412684720.html,/ss/491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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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参考格式一:(保全证据公证询问笔录通用格式)

询问笔录参考格式一:(保全证据公证询问笔录通用格 式) 询问笔录参考格式一:,保全证据公证询问笔录通用格式, 浙江省***公证处询问笔录 时间:××× 地点:本处 询问人:××× 记录人: ××× 被询问人:×××~性别: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 问:请介绍一下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答: 问:申办什么公证?请陈述一下基本情况。 答: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因×××原因~现申请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告:本处已受理你,们,的公证申请~你,们,的公证事项由我和工作人员×××办理。我是承办公证员×××。你,们,是否申请我们回避, 答:不申请回避。 告: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请如实陈述与本公证有关的情况~并对所陈述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答:好的。 问:办理保全证据的原因是什么, 答: 1

问:需要保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问:采取何种保全方式, 答: 问:保全行为所产生的证据如何保管, 答: 告知:,如封存物品由当事人保管,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封存物品,包括附在公证书中的密封光盘等资料,~不得擅自开封、更换。如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瑕疵等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答:好的~我,们,知道了。 告知:申请人保全证据的行为和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得侵害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权益~如保全的行为或证据产生违法或侵权~所导致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答:好的。如保全的行为或证据产生违法或侵权~所导致的后果由我们自行承担。 告知:公证机构只是就需要证明的事实或行为作忠实记录、描述~为当事人在今后解决纠纷中对已发生的相关事实或行为提供客观证明~公证书不产生确认权利的效力。 答:好的~我,们,知道了。 问:,如涉及企业内网、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保全证据公证,由于本保全证据公证涉及企业内网、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易被修改的数据电文~故本处在公证书中载明:公证机构仅证明保全行为的真实性~ 2

本案中能否对公章进行保全

本案中能否对公章进行保全 [案情]:丁某与高某合伙出资开办了一药店,由高某负责药店的经营。后高某在未经丁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公章为他人贷款进行担保,为此丁某与高某发生纠纷,丁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散合伙。在诉讼中,丁某提出申请,要求对药店的公章进行保全,理由是该公章由高某掌握,恐高某在诉讼中会利用公章作出对其不利的举动。 [争议]:本案在处理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丁某的保全申请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理由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保全制度仅规定了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两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判决得到执行,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诉讼标的物采取强制性保全措施。而证据保全则是指为防止证据将来会出现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向人民法院对有关证据采取的强制性保全措施。现丁某认为公章由高某掌握,对其不利,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这既不是财产保全,亦非证据保全,故应驳回。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案丁某的保全申请成立。理由是丁某所提出的保全申请实际上是对行为的一种保全,即为防止高某利用公章作出对其不利的行为,而要求法院责令高某不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或强制命令。本案中高某曾利用公章擅自为他人担保,从保护丁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采取保全措施,即命令高某不得擅自利用公章。 [评析]: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可以采纳。 本案中涉及到行为保全问题。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民事强制措施。国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尽管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关于行为保全的形式不同,但是其内容和法律效果大同小异。德国和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假处分制度包含了行为保全的内容。总体上说我国还没有建立较为系统和完善的行为保全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行为保全未作规定,行为保全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如《专利法》、《商标法》中均对行为保全作了相应规定,在《海事诉讼法》中更是用专章规定了海事强制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海事行为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未规定行为保全,那么在实践能否采用行为保全呢?从我

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

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一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案由纠纷请求事项依法裁定保全下列证据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特请求贵院对上述目前在之处的证据予保全,以保证本案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最终裁判结果的正确。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年月日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二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487字20安证字第号申请人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地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事项网络证据保全申请人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防止日后证据灭失,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对"浙江机电有限公司"网站相关"产品展示"中"通机系列"的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信息进行网络证据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十五时三十分来到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室,由律师进行操作。律师通过互联网打开"浙江机电有限公司"网站,点击"产品展示"分别查找"通机系列"网页相关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信息,对上述网页及相关链接进行了实时打印,共打印书面文档15页,操作时间自十五时三十五分开始至十六时三十分结束。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与上述实时打印所得的书面文档内容相符。该书面文档原件保存于我处。

附复印件共1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市公证处公证员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三证据保全公正申请书390字ХХ字第ХХ号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хх字第хх号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 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相关内容:离婚公证书 离婚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 ×××(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商标权公证书 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兹证明хххх(单位全称)生产的хххх(商品名称)上的хх商标,已于хх年х月х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хххх号〈商标注册证〉。 提存公证书 提存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购货方______(单位全称)根据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单位全称)签订的《___合同》第___条的约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该合同购货款______(币种、数额)提交于我处。 专业职务公证书 书()хх字第хх号根据(授予职务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хх(或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由хх医院(或хх大学、хх研究员等)聘为х科主任医师(或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 附送: 保卫处处长述职述廉报告 保卫处处长述职述廉报告 保卫处处长述职述廉报告在校党委,校行政的正确领导和全处职工的大力支持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 (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 (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 (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第五条公证机构在审查公证事项时,应当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重点载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或者用途; (二)当事人与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之间的利害关系; (三)当事人申请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种类、名称以及目前的存储介质状况; (四)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时间、地点和所使用的主要的或者特殊的方法、软件、设备; (五)当事人有关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本身足以证明其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最高法院2016版)

申请书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 年________ 月 _______ 日出 生,________ 族,________________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请求裁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证据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诉前/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性质、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作为担保。 此致 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制定,供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企业内部调查之电子取证

课程背景 伴随着电脑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办公自动化及无纸化办公的发展,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争议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视频资料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甚至于在某些案件中,最重要和最关键的证据就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的效力能否被认定就成为了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 你知道如何从windows系统中取证内容吗? 哪些应用程序的数据可以擦亮您的慧眼? 网络实时通信记录数据如何抓取?…… 80%以上的企业,面对突如其来的企业纠纷(劳动,白领犯罪,贿赂)败诉,归咎于疏忽事前的准备! 课程大纲 一、电子证据概述 1、证据概念 概念/广义/狭义 证明力 证据能力 2、证据的特征(案例)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3、电子证据的立法状况 国外情况 VS 我国情况 4、电子证据立法内容前瞻 5、电子证据概念及特征 电子证据的定义 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包括其派生物) 借助信息技术或信息设备形成的数据 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

二、电子证据来源 1、存储介质中(硬盘、U盘、光盘) 2、电磁辐射中(案例) 3、传输线路中 三、电子证据收集 1、电子证据收集概念 2、电子证据收集的范围(案例) 3、Win系统取证内容 Windows系统数据作为电子证据调取(案例) 在线调查部 获取系统日志 查看注册表 获取文件修改和创建时间 获得系统密码 系统复制和数据备份 离线调查部分 建立离线分析环境|检查所有相关日志 进行关键字搜索|检查可疑文件 (包括电子邮件、删除文件、注册表文件、浏览器、隐藏文件等) 应用程序数据作为电子证据 电子邮件数据 即时通信软件数据 电子公告数据 网络浏览下的电子证据 IE浏览器 浏览历史 缓存,加速浏览速度而保存在本地缓存的文件 Cookies,会话型和永久型,用于识别访问过的网址 收藏夹 网络实时通信取证介绍 Tcpdump 事件监视 无内容通信监视 全内容监视:数据收集-事件提取-会话重组 4、电子证据收集规则 严格依法进行 突出电子证据的特点 5、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

法院证据保全申请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与因一案,已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诉讼。现因该案证据即将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为此,申请经予保全证据。现将案件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填写说明】 1.说明案件已受理在案。 2.请求事项。即申请人要求怎样保全,采取什么保全措施要具体写明。可以请求采取拍照、录像、绘图、制作模型、记录证人的证言等等。 3.事实与理由。写明证据保全的目的,证据急需保全的原因,如某些证据可能损毁、变形或不复存在,或者证人年老、病重、将要死亡或出国留学、定居等。 证据保全申请书(之二) 申请人:(基本情况) 案由: 请求事项: 证据保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XX案,现需要将与本案相关的XX、XX、XX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全,但由于申请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据,因此,特向贵院提出证据保全之申请。请依法保全。(简单介绍案情的情况)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证据保全申请书(之三)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____)_______字第____号我方与___________(对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 _______________ 纠纷一案,因_______________(写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具体理由),需要对_______________(写明持有或保管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单位或个人以及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内容和形式)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为_______________(写明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即证据能证明什么问题),现申请你院采取对该采取查封、押等证据保全措施。如因我方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我方负责赔偿。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于2009年8月15日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三章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集 第一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 第四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邮件信息 第五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即时通信软件数据 第六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公告信息(BBS) 第七节来源于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第八节来源于移动存储设备的电子证据 第四章电子证据的展示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正确、妥善处理在执业活动中所涉及的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事务,帮助律师提高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涉及的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是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为当事人提供民商事、行政法律服务(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对于与案情或代理事务有关的、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按一定技术要求与程序,进行固定采集并运用的方式与方法。 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建议律师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律师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收集、调取电子证据,可依据本指引提出程序及方法上的建议及意见,也可以参考本指引对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质证。 第四条律师在引用本指引时,应充分认识到电子证据的相关技术特点与特性。为此,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如因技术进步或其它因素,导致本指引的相关做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不适用时,应及时咨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根据自己的实际要求与经验,做出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作为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所涉及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的执业行为参考。律师在处理上述事务中,不采取或不参考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并不当然表明该律师实际采取的执业行为或方法存有瑕疵或不当。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六条本章内容并非对电子证据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或研究,而是通过对电子证据的一般描述,来指导和规范律师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及展示的执业行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法律特征。 第八条上条所述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是指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等数字存储设备,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在其它同类或不同载体之间多次复制或转化的文件。 第九条固定采集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下列电子文件的不同类型对固定采集技术手段的影响: 一、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 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其中,文本内容通常成为电子证据。例如,.DOC文档、.XLS文档。

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石城公证处王静 引言“大数据”(Big Data)技术深深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海量的电子数据充斥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伴随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电子数据更是与每一个人的生活紧密相联,从接听电话、收发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到在网络上购物、看电影等,电子数据的影子无处不在。当遇到侵权或者其他纠纷时,电子证据对认定事实和解决纠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以法定证据类型将电子数据在立法上予以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电子证据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而电子证据属性上的易篡改性和易破坏性使得诉讼当事人对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产生质疑,从而削弱电子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因此对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就显得异常重要。 一、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概念 在探讨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概念之前,让我们体会一下著名学者何家弘先生对电子证据的一段精彩描绘,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示证据”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现在,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将来临,即电子证据时代。在电子证据的时代里,我们又对电子证据知多少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次在法律规范层面界定了电子证据的内涵和类型,明确规定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同时规定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也同样适用电子证据的规定。中国公证协会出台的《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包括保全QQ、微博、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购物、电子邮件等。 电子证据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新的类型,那么传统民事证据保全程序是怎样的呢?传统民事证据保全是指基于客观上的急迫需要,在正式开展庭审调查前就特定证据材料预先加以调查,以便对其证据的形式与内容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而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公证机构对解决纠纷有意义的证据进行保全的行为;一种证据保全方法,在行为的本质上与诉讼证据保全是相同的;电子证据公保全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公证文书国家证明行为将电子证据固定化,以达到证明待证事实并定纷止争的目的。 根据《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2条的规定,保全证据公证包括了两类行为,一类是公证机构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加以

证据保全公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360docs.net/doc/7412684720.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 https://www.360docs.net/doc/7412684720.html,/ 证据保全公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核心内容:证据保全公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申请人要具备主体资格,不需合法取得证据,采用有效的方法把搜集到的证据保全起来,必须有一名公证员在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制造公证书并且送到当事人手上。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由于公证所保全的证据是潜在地用于无预期时间的将来,而证据本身如前所述一般都具有不可重复和再现的性质(否则无须保全),且取证时往往又不能与所涉事项的相对人打交道,甚至无特定的相对人,因此,公证机关办理此项公证业务,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以免造成日后无法补救的问题。 因此在办理公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一定要具备。重点应审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其权利是否有关系,若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则不应受理。如在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人。 2、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取得方式必须合法。根据2002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65条的规定,只有经过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第68条还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必须有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到场,其中一名必须是公证员。必要时取证现场应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4、证据保全公证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把搜集到的证据保全下来。除了传统的拍照、录像、录音,随着科技的发展,证据保全公证还可以把网页等证据保全在计算机系统内。 5、保全公证还应当制作公证书,把公证书有效得送达到当事人。这是法律对公证事项的强行规定,证据保全公证事项也不例外。

电子证据讲稿

电子证据讲稿 概念 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 )一词出现以来,在全球范围就是一个被赋予多种意义的显得有些混乱的术语。虽然事实中电子证据已被广泛接受,然而何为电子证据?其外延包括哪些方面?理论界还未对此形成定论,也未见相关的立法规定。 对电子证据的概念极其外延作出界定是研究电子证据的基础。基于理论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立法与实践经验还不足的情况下,对电子证据的概念采用广义的界定方法,将有助于对电子证据做进一步的研究。在本文中,将电子证据定义为: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用及证据价值的一切资料及其派生物。对于这个概念我们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电子证据既包括电子形式存在的资料,也包括其派生物。 电子形式是一种由近代电子技术带来的存在形式,它无法为人眼或人耳所直接阅读或聆听,必须予以转换才能为人所知。 在实际生活中,还会常常遇到那些由电子形式材料转化而来的附属材料,即派生物,我们认为它们也属于电子证据。如将计算机内部文件打印在纸面或胶片上而得来的计算机打印输出,虽然表面上看来与传统的纸面文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绝不能一概地视为纸面书证,而应作具体的分析。如果该打印输出具有独立性,则作为传统的书证来处理;如果该打印输出不具有独立性,即其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取决于能否同计算机系统内部的证据进行鉴证一致,则应当视为处于派生证据地位的电子证据。 2.电子证据是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形成的。 电子证据之所以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是由于它是由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即其存在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电磁介质,如磁盘、光盘、等一切磁介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技术与电子设备已经种类繁多,而且还将以人类难以想象的速度继续膨胀。电子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计算机技术,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计算机设备。事实上,从目前各国相关立法来看,基本都对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采取广义的立法方式,这反映了各国立法者的远见和务实。任何限制电子证据所赖以依存的技术或设备范围的做法,都是权宜之计,将不利于电子证据本身的发展。 3.电子证据是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 这是电子证据的法律特征,即它必须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两个属性,否则谈电子证据就失去了法律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一规定也为《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默认,因此只有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或者与法律事物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才称之为证据。以此推知,人们之所以会称某一电子文件、电子记录、电子档案为电子证据,前提必然是将其作为证明根据使用,或者说将其用作证据使用;否则,我们仍然只能称其为电子文件、电子记录、电子档案等。这一区分在英美法系国家更为明显,一般来说,在这些国家某一材料尚未作为证据使用时往往被称为“信息information”,在其提交为证明案情使用后才改称“证据evidence”。电子证据证明力是指其作为证据的资格或能力,体现其法律性和合法性。 特征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优越

电子证据保全指南(日本篇上)

电子证据保全指南(日本篇上) 1、事前准备 在进行事故响应(初始响应、证据保全)时需要做好以下事前准备。 1.1探讨假设了事故响应的初始响应、证据保全程序以及体制的确立 ①探讨并决定事故响应中应当优先处理的事物(服务、系统等)的顺序 ②选定并确保事故发生时进行初始响应、证据保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③确认系统最大容许停止时间(MTPD2)和目标恢复时间(RTO3) ④确认查出和判断事故的方法 ⑤确认事故发生时的联系体制 ⑥事故发生时的调查(查明原因、特定被害范围等)方法的举例 ⑦预防事故的备份和恢复体制的确立和测试 ⑧事故响应经过(按时序)的记录方法的确立 ⑨制作假设了事故响应的初始响应、证据保全操作手册 1.2与事故响应有关的信息收集、信息共享和分析 ①收集并分析有关资讯和技术信息,以便迅速准确地处理多样化的信息安全事故 ②确认挥发性信息的取得顺序、内容及范围(内存转储、应用软件) ③确立与事故响应有关组织的信息共享和联系。 1.3事故响应(初始响应、证据保全)时所需仪器设备的选定和准备 ①准备证据保全时用来捆包保管的材料

※箱包、缓冲材料、防静电袋等 ②工具等的准备 ※精密螺丝刀、标签、各种绳带、防静电手套、台用插头等 ③初始响应、证据保全需要的计算机、打印设备等的准备 ※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外部存储设备(CD-R驱动器) 等 ④初始响应、证据保全需要的工具、软件的选定及准备 ※挥发性信息等收集工具、可视化软件等 (基准例) ※在信息取得过程中极力避免变更原件的数据 ※在信息取得过程中极力避免对原本进行写操作 ※在信息取得过程中避免发生不需要的网络通信 (详细要求参照“4.3关于证据保全的要件”) ※外部操作系统启动用磁盘 ⑤完成格式化的干净的介质 ※硬盘、CD-R等各种介质 ⑥证据保全用复制设备的准备 ※把数据复制到完成格式化的干净的介质中进行证据保全的复制设备 ⑦照相机、记录用具等的准备 ※摄像机、作业确认检查表、备忘录用纸、圆珠笔等 1.4熟练掌握事故响应时使用的仪器设备 ①熟知证据保全时所用工具、软件的功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证据保全公证部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证据保全公证部分 2014-01-29知识产权那点事 一、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公证人员释义:短信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会对短信的内容、存储短信的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方便法院客观采纳事实) 二、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答: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三、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公证人员释义:对邮件庭审前进行证据保全,省却庭中邮件的演示环节、方便法院参阅公证书中内容) 四、可供判断电子邮件真伪的因素有哪些? 答: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

试论涉及电子证据的犯罪现场取证调查

计算机取证期中作业 涉及电子证据的犯罪现场取证调查 计算机学院信息安全专业 组长:柴婷婷(3班) 组员:何丹、周梦甜、赖江琴 (3班)、王栋(1班) 2010年10月15日

试论涉及电子证据的犯罪现场取证调查 引言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涉及到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相对于传统的痕迹物证而言,其表现形式、取证方式都有其特殊性。我们主要对犯罪现场的一些取证工作以及调查进行浅议,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简介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强制回应 ------潜在种类的电子证据 ------数字取证的规则 ------取证过程 1、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强制回应 -------计算机涉及的犯罪行为可能包括工具、证据的储藏库、目标-------许多类型的工作人员参与应对犯罪涉及计算机操作系统、调查人员(私人,公司)、取证检验人员、经理(案例、企业、政治)。-------首先回应的可能是法律强制中的任何人 注意保护电子证据的损失或篡改 2、潜在种类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有研究性价值的通过电子设备存储或传输的信息和数据。 -------电子证据之所以潜在(像指纹、基因证据)是因为不能明显地用肉眼看到,需要电子设备或者专门技术,也可能需要在法庭上专

业的指正去解释剖析。 ------电子证据的软弱性 很容易被破坏或者替换;监督链条和技术安全防卫对成功的诉讼是必要的。 3、数字取证的规则 不损害任何证据!例如不让业余人员搜集数字证据 4、取证过程 ------搜集:浏览、辨别、搜集、证据文档 ------检验(技术透视)记录的内容、证据的状态; 显露隐藏的数据;识别相关的数据 ------分析(合法的透视) ------报告专门证据的过程笔记;结果;可靠性。 二、电子证据的种类 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存储于磁性介质中,能准确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具有证据作用的数据。由于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数据表现形式,因而具有高科技性、间接性、隐蔽性等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刑事诉讼中其它证据收集的传统方法有较大的区别。笔者认为,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针对电子证据易伪造、具有隐蔽性的特性,才能使电子证据发挥更强的证明力。 ------它经常作为指纹或基因证据潜藏在同样的现场 ------可以轻松快速地跨越国界

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摘要:本文在确认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基础上,分析了其作为一种新型证据所具有与传统证据类型不同的特点;以此说明在国内进行证据规则的立法时,应该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类型列入可接受的证据清单中。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但是,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革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单从程序法律角度来讲,就涉及到网上法律问题的管辖和电子商务中相关电子资料的证据力问题。而电子资料的证据力又与电子证据在证据法中的法律地位直接相关;从最近的学术资料中可以看出,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在法学研究与法学实践中得到相当的肯定,这也使得讨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问题的时机日渐成熟。 我国关于证据规则的立法一般是开列一份可接受的证据清单,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这类立法不象德国、日本等国的证据法那样可以自由提出所有有关证据,开放程度较低,致使经过计算机传输和处理形成的电子证据难以确定其证据价值和法律地位。由于网络安全和电子商务风险等方面的原因,人们对电子证据在生成、存储、传递和提取过程中的可靠性、完整性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对电子证据可信度予以“高标准,严要求”的理念,足以表明电子证据不同于以往的证据规则,是一种全新的证据类型。 鉴于我国证据法的相对滞后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学理论界关于电子证据的一些争议,本文针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仍须阐明如下观点: 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反对电子证据作为诉讼证据的人认为,电子证据可能由于人为因素以及网络环境和技术限制等原因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但是其他传统类型的证据在真实性、可靠性方面也不是没有弊端的。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规定表明任何证据都有其脆弱性,因此需要“查证属实”。依此逻辑,电子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与其他证据一样成为诉讼证据。 证据的“可接受性”不仅是电子证据面临的问题,其他证据也不例外;诚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电子证据可否作为诉讼证据,但是这种日益普及的新事物已是无法回避。“实践中一切能反映案件真实客观情况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我们唯一的出路只能是结合国际通用的证据规则对此予以应答”。从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方面看,可以从《联合国电子商务法范本》中找到佐证。该范本第九条第一款指出,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在应用有关

证据保全申请书格式模板

证据保全申请书格式模板 申请人:(若是公民,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申请人XX与XX因XXXXX一案,已于XXX年XX月XX日向你院提起诉讼。现因该案证据即将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为此,申请经予保全证据。现将案件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此致 申请人(公民):(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一)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 2、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3、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商标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或者诉中提出书面申请。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中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4、保全证据可能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2、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如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3、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 效的担保手续。 相关阅读: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 取得的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的行为。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认 定案件事实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由于 民事案件的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事实,民事案件的起诉、审理直至判 决需要一个过程,所需的证据可能会由于没有及时的收集而因人为 或客观的原因灭失或难以取得,于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民事案件,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将可能灭 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固定或保存下来,因此,有必要建立这样 一套保全证据的制度。 证据保全主体 两种观点 对于证据保全的主体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包括公证机构;其二认为公证机关也属于证据 保全的主体之一。就中国《民事诉讼法》而言,从广义上讲,所谓 保全程序,应当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是法院对当 事人争议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措施的总称。《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74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 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保全证据公证与法院的保全证据有什 么不同?公证处与法院的机关性质不同,公证活动属于非诉讼性质, 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公证处只能依申请人的申请 启动公证程序。 三种形式 叶自强在《公证制度》中把中国证据的保全分为三种形式: 其一,准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以前,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而为的证据保全;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日前,一起因辞退引发的意见分歧很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案。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成为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据了解,在劳动争议仲裁系统,依靠电子证据作出裁决的案件还不多见。 辞职辞退电子证据来判断 “我是被突然通知离开单位的。”谢银生(化名)在申诉时介绍,今年3月20日,人事部经理突然通知他,由于部门严重超编又无法调整,他被辞退了。他在单位已经工作了两年多了,但单位没有给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他要求单位对此作出赔偿。 而网络公司则称辞退他的理由是“违纪”,没有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有关负责人称,公司是使用指纹考勤机协助管理的,计算机对职工考勤的详细情况有忠实而准确的记录。在过去的一年中,谢银生有80次迟到,其中两分钟以上的迟到有61次。根据公司的《考勤制度暂行规定》,一年内累计迟到30次属于严重违纪,就可以对职工进行处理。在对去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时,公司才

发现谢银生的严重违纪行为,对他进行了处理。 仲裁员王楠告诉笔者,争议双方各自陈述的情况相距甚远,仲裁庭则会支持证据更有说服力的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单位出示的证据是指纹考勤系统的电子记录,但谢银生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对该电子证据可靠性认定就成为本案件审理中的焦点。 通过到网络公司去调查,公司向他出示了该指纹考勤机的原始记录。而指纹考勤机的厂家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向仲裁庭出具了网络公司不可能修改原始记录的证明。最后,仲裁员对该电子证据予以采信,支持了网络公司意见,驳回了谢银生的诉讼请求。 专家旁证认定方法待完善 在此劳动争议中,认定指纹考勤设备的工作情况和原始数据的可靠性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用户根本不可能修改计算机记录的原始数据。计算机记载的原始流水账数据如果能随意修改就不具备了公正性了。”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区营销部经理张立文告诉笔者,一般用户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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