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户管调整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户管调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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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户管调整问题的通知

【标 签】税收户管核准,分纳税人户管调整,建筑安装企业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税稽﹝2001﹞56号

【发文日期】2001-06-25

【实施时间】2001-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服务

各区县税务分局,市财税各分局:

根据市局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理顺户管贯彻按行业归口实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原则,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原由稽查大队承招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税收报验登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职能,自2001年7月1日起,划归市财税六分局;原属于区、县税务机关征收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仍由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户管关系不变。今后,在对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上,遇有户管争议的,统一由市稽查局予以协调。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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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征税问题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二﹝1999﹞13号 【发文日期】1999-04-18 【实施时间】1999-04-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直属一至五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分局,市局稽查大队: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1999年全市个人所得税工作座谈会上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码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 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其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应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关于对保险营销人员的征税问题 对本市各类保险公司保险营销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就严格按照沪税政 二[1998]1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营销人员取得的营销收入扣除15%营销费用后,按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所得的征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财政部确定的其它行业作为特殊行业可以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收入分配虽有其特殊性,但不属于特殊行业,应按工资薪金从实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根据沪税政二[1994]17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个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产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五、关于各种特殊津贴及购车补贴等津贴费用是否征税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它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六、关于企业发红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此条已失效) 对股份制企业与股份合作企业发股息、红利个人取得部分,可先扣除银行同期利息,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发股息、红利应严格按税法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单位用实物奖励个人和为职工购买住房等实物的征税问题 单位用实物奖励个人和为职工购买个人产权房等价值较大实物的,可参照国税 发[1995]115号文件规定,根据其为单位服务年限按最高不超过五年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奖励给个人使用权住房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私营企业业主税前列支工资部分的征税问题 对私营企业业主在税前列支用于发放工资部分,应区别于税后用于个人分配,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对厂长、经理承包企业经营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对厂长、经理等法人代表承包企业经营但不拥有对企业经营成果的所有权所取得收入,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得给按承包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分解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个人取得补充养老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税问题 根据沪地税二[1997]37号文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和个人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八日

北京地税网上申报 使用手册

目录 网上申报 (2) 1、系统说明 (2) 2、网上申报操作 (2) 2.1 选择“网上纳税申报” (2) 2.2 显示告知事项 (3) 2.3 纳税申报 (4) 2.3.1 综合申报 (4) 2.3.1.1 选择综合申报税目 (5) 2.3.1.2 申报数据录入 (6) 2.3.1.3 填写或打印缴款书 (8) 2.3.2申报明细资料录入 (9) 2.3.2.1 填写减免税申报表 (9) 2.3.2.2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0) 2.3.2.3填写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17) 2.3.2.4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 (18) 2.3.2.5填写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 (18) 2.3.2.6 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22) 2.3.2.7 填写查账征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年度申报表 (23) 2.3.2.8 填写印花税年度报告表 (24) 2.4 其它功能 (25) 3、用户信息管理 (27) 3.1 修改用户信息 (27) 3.2 修改登录密码 (28) 4、纸面申报资料及填写说明 (30) 4.1纳税申报有关表证单书填写说明 (30) 4.2纸面申报资料清单: (30)

网上申报 1、系统说明 网上申报系统是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链接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hppt://https://www.360docs.net/doc/632750333.html,)网站后,通过登录本系统,进行各类地方税收应纳税款的申报。 新系统登录的用户名为八位计算机代码,对于原计算机代码为七位的单位,在最后一位后面补“0”,密码不变;对于原计算机代码为七位的外籍个人,在最后一位前面补“0”,密码不变。 注意事项:网上申报系统适用于在申报期内各税的正常申报,如有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外付汇应缴纳税款或检查补缴、迟欠缴税款不在此系统中进行申报,应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2、网上申报操作 2.1 选择“网上纳税申报” 第一步,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在IE地址栏中输入https://www.360docs.net/doc/632750333.html,按回车键登录北京市地税局网站,第二步,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界面 (纳税人也可直接输入https://www.360docs.net/doc/632750333.html,按回车键直接登录北京市 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界面) 第三步,选择网上纳税申报: 输入“用户标识”和“密码”点击“登录”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 息系统,在功能菜单界面中选择“网上纳税服务”中的“网上纳税申报”(如图), 即可进行网上申报操作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资料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 软件版本:V1.0 发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目录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1 软件版本:V1.0 (1) 发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1) 目录 (2) 1. 系统安装 (4) 1.1 运行环境 (4) 1.2 系统安装 (4) 2. 系统初始化 (9) 2.1登录 (9) 2.2首页 (10) 3.发票开具 (10) 3.1发票开具 (10) 3.2红字发票开具 (14) 3.3发票作废 (16) 3.4调整打印参数 (19) 4、委托代开 (20) 4.1委托代开 (20) 4.2代开发票作废 (22) 4.3代开发票查询 (24)

5. 发票查询 (27) 5.1发票开具情况查询 (27) 6. 数据应用 (31) 6.1记账清单生成 (31) 6.2记账清单查询作废 (34) 7. 基础信息 (35) 7.1领购信息 (35) 7.2付款方信息 (36) 7.3开票项目说明 (39) 7.4用户设置 (41) 8. 网点管理 (43) 8.1网点设置 (43) 8.2发票分配 (44) 8.3发票接收 (46) 8.4发票退回 (47) 8.5发票收回 (49)

1.系统安装 1.1运行环境 安装之前,必须准备好软件与硬件环境,请仔细阅读。 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Win2000/XP/Vista/Win7/Win8/Win10 系统日期:必须设置成当天日期 日期格式:YYYY-MM-DD(本项在“开始菜单>>设置>>控制面板>>区域选项>>日期标签页”中设置。) 硬件配置 CPU:Pentium3 742 及以上 内存:最小256 MB 内存 硬盘:200 MB 的可用空间 网络配置 直接连接互联网(拨号、DDN、宽带等) 通过局域网连接互联网 1.2系统安装 1.2.1.启动计算机 1.2.2.从网站下载安装包。 1.2.3.运行安装文件,详细如下:

Administrator---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网上电子申报端操作手册 网上电子申报系统调整业务: 一、新增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报送 二、新增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三、新增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 四、修改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发送 1、账户属性 纳税人基本信息——增值税纳税类型 增值税纳税类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填写报表 (1)点击“涉税事项”,选择填写:JH00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2)填表规则 (1)所属期默认为本月度。 (2)字段要求:

(3)“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如:220120081018227577-L02 (4)支持四小票采集软件导入。 (5)允许多次发送。 3、发送报表 点击网上电子报税向导“第二步:发送申报表”,发送“JH001海关缴款书明细报送”。

4、收取回执 点击网上电子报税向导“第三步:收取回执”,海关接收回执中包含以下数据: (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校验通过数据)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校验未通过数据)○缴款书号码错误 ○填发日期错误 ○税款金额错误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重复报送数据)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逾期报送数据) 二、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1、明细查询 (1)点击“涉税事项”,选择填写:“jH002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系统自动跳转“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回执”。 稽核结果明细数据 相符 留待继续比对 异常 不符 税款金额不符 填发日期不符 缺联 重号 注意事项: 查询,不限次数 确认:每月只能确认1次 ①每月1号:于上一个月报送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如不存在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情况,系统自动确认稽核结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粤地税发[2010]8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粤地税发[2010]8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综合改革方案》和我省推广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以及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略) 3.《行业类别设定打印内容一览表》(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6月30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以下简称648号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综合改革方案》和我省推广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以及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简并票种方案 (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开具的发票 我省正在实施地方税收发票管理综合改革,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上线工作正在全面推进,按照把发票在线应用系统打造成我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11-03-17 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2011-03-18 时效性:有效 主题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 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

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0〕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 〔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 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 附件: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 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方式鉴定表》

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10〕113号 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函〔2010〕218号 发布日期:2010-6-9 国家或地区:外国 分类:其他文件 执行状态:执行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 知 国税函〔201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各地按通知规定,较好地开展了证明开具工作。部分税务机关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现行证明内容中增加“为享受中国与______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一语。即修改后的证明内容为:“为享受中国与_____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修改后的表样见附件1。 二、开具证明应规范填写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中英文名称,并由局长签字后加盖公章。 三、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四、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予以办理。 五、请各省市税务机关将本地区年度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情况进行汇总,填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税务总局。 附件: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年度)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北京地税网上报税流程

北京地税网上报税流程 标签:北京地税网上报税流程 1、进入北京地税网站首页--办税中心 https://www.360docs.net/doc/632750333.html,/bszx/index.htm 2、综合申报 (1)纳税申报--进入 (2)进入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https://www.360docs.net/doc/632750333.html,/login.jsp (3)用户标识:用计算机代码登陆 密码: (4)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非正常户管理 注销税务登记 税收证明管理 网上纳税服务-网上纳税申报 -企业综合申报 -重点税源户网上录入财务报表 系统管理--用户个人信息维护 以上是登陆后的界面,一般申报就是--企业综合申报 (5)企业综合申报-- 有税申报进入“有税申报”--选择税目--“继续”-填写金额--保存--形成缴款书

无税申报进入“无税申报”--保存 (6)如果有减免税则填写减免税申报表,如果没有则不用填写。 如果是纯地税户,季度末要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如果有国税业务则在国税申报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个税申报流程:http://211.157.219.21/003.htm) (1)进入北京地税网站首页--办税中心-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进入 (2)https://www.360docs.net/doc/632750333.html,/index.htm 代扣代缴单位使用--单位基础信息申报 单位基础信息修改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明细申报--点击进入 https://www.360docs.net/doc/632750333.html,/001.htm (3)填写个税明细申报表 a.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下载 "excel格式填写软件" 点击进入--表格下载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点击进入--下载(找地方保存)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补税申报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退税申报表 b.填写明细申报表 打开下载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原则“启用宏” 注:灰体字的为表格自动生成。

网上领购发票办理流程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网上领购发票办理流程 一、网上领购发票流程 (一)纳税人登录“税企通”后进入网上办税大厅,使用预约发票领购功能,填写下单申请和邮寄信息。用户完成网上申请后,可凭回执上注明的业务受理号查询网上申购结果及发票邮件的寄递情况。 (二)网上领购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暂不能办理网上领购):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购领)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 6、广东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7、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 (三)税务机关审核网上订单,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办理发票出库手续,并与邮政速递部门进行信息传递和发票交接; 1、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票种核定; 2、纳税人已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3、纳税人无欠税、无逾期未申报及其他涉税违章行为或未办结事项。 (四)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工作人员向纳税人派送纸质发票,每天上午、下午各进行一次发票配送。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身份证原件签收。 二、办结时限 上午11点之前申领,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下午送达,下午4点之前申领,次日上午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送达。

三、费用 中山邮政速递送票上门时收取邮资每件15元起,具体详情请咨询当地国税部门。 四、注意事项 1、“税企通”请登录中山国税局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32750333.html,),进入“下载中心》软件下载”下载安装最新版本(Ver 1.2版本以上)并完成免费注册,若之前已注册的仅需重新安装新版本。 2、纳税人应确保填写的网领信息准确完整,以确保正确投递。 3、需要补缴税款的企业应先到各分局办税大厅办理补税后方可申请网领发票。 4、纳税人涉及变更发票票种、数量的,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5、若因操作问题等原因,网领发票不成功的,请到各分局办税大厅发票发售窗口办理。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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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 若干征管问题公告的解读 【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营改增,衔接工作 【业务主题】营业税 【来 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为保障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1背景和目的 2016年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对原地税机关监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使用期限进行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也明确了有关保险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中如何填写车船税税款信息,而在我省国、地税联合发布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中,相关规定与上述两个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为统一相关规定,方便纳税人执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公告。 2主要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在5月1日前已领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剩余未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在过渡期结束次月底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明确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报账凭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6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8 【实施日期】2009.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京政办发〔2009〕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是负责本市地方税收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推进本市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和本市相关产业发展提供纳税服务的职责。 2.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本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推进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方税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市地方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在本市执行中的征管和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确定的预算收入计划指标,负责编报本市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税源调查,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地方税收收入分析情况。

北京地方税务.纳税人网上申报流程

北京地方税务 纳税人网上申报 目录 1.登录 (3) 1.1找到登录页面 (3) 1.2登录系统 (5) 2.网上申报 (6) 2.1无税申报 (6) 2.1.1用户名口令用户的无税申报 (7) 2.1.2CA证书用户的无税申报 (8) 2.2有税申报 (9) 2.2.1设置常用的税目 (10) 2.2.2申报数据录入 (11) 2.2.3查看本期缴款书 (17) 3.申报资料 (20) 3.1填写查账征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年度申报表 (20) 3.2填写减免税申报表 (22) 3.3填写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24) 3.4填写外企营业税申报表 (26) 3.4.1填写外企营业税申报表-按实申报 (27) 3.4.2填写外企营业税申报表-核定征收 (29) 3.4.3填写外企营业税申报表-经费换算 (31) 3.5填写印花税年度报告表 (33) 4.电子原件查询 (35) 4.1证书用户电子原件查询 (35) 4.1.1电子原件查询-查询条件界面 (35) 4.1.2电子原件查询-查询结果界面 (37) 4.1.3电子原件查询-电子原件数据明细 (38) 4.1.4电子原件查询-电子原件下载 (39) 5.自然人申报 (39) 5.1自然人申报数据录入 (39) 5.2外币数据输入计算折合人民币 (41) 5.3缴款书明细页面 (42) 6.用户个人信息维护 (42) 7.常见问题的处理 (45) 7.1税库行联网常见问题解答 (45)

7.1.1三方协议验证相关问题 (45) 7.1.2实时扣款相关问题 (45) 7.1.3银行端查询缴款业务 (46) 7.2其他常见问题解答 (47) 1.登录问题解答: (47) 2.CA证书登陆问题解答: (47) 3.网上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47) 4打印常见问题解答: (49) 7.3系统常见报错信息处理 (49) 1.1.登录 1.11.1找到登录页面 找到“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登录页面有两种方式: 方式一: ①登录https://www.360docs.net/doc/632750333.html,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填表说明: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报下列内容。 1、划“*”为必填项目,纳税人应据实填报。 2、纳税人名称:请按单位公章填写中文名称全称。 3、组织机构代码:请按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9位码填写。 4、批准成立证照或文件号码:如您属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请填写完整的工 商注册号(营业执照号码);如属于工商部门不核发营业执照的,请按批准开业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书填写。 5、注册地:请按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照上的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填写。 6、经营地:请按单位实际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填写。 7、网站网址:如您单位有主页,请据实填写网站地址。 8、经营范围:如您属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请按您工商执照填写;如属于工 商部门不发执照的,请按批准成立部门核发的证照和文件填写。 9、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如您属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请按照工商执照上的 注册资金数额填写;如属于工商部门不发执照的,请按实际投资总额或按批准文件上注明的投资总额填写。 10、核算形式或预算方式:企业请填写“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预算方式。 11、法人代表(负责人):请按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或批准文件上的负责人姓名填写,并如实填写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联系方式。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税务代

理人,填写要求相同。 15、投资各方名称: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填写。请填写参股、出资各方的单位公章上的全称;如果参股出资方中有自然人,必须填写全部参股、出资个人的姓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填写主要参股、出资方的名称。 16、投资方证件或证件号码:请填写参股、出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及号码;如果参股出资方中有自然人,必须填写其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17、所占投资比例:请按公司章程、协议上的内容如实填写。 18、其中自然人投资比例合计(%):按公司章程、协议上的内容如实填写,投资各方中自然人投资比例的总和;19、其中外资投资比例合计(%):按公司章程、协议上的内容如实填写,投资各方中所有外方(包括外籍个人)投资比例的总和; 20、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税务登记证号:如果您单位没有下属分支机构,则本栏目可以不填;如您单位是有“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则需如实填写本单位所属的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相关信息。(若登记表中所列表格不够用,请另附纸书写。)21、企业总机构情况:如果您单位是只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则需填写本单位所属的企业总机构的情况。如果无营业执照超过180天异地经营的项目,则需填写本单位名称、地址、税务登记证号、计算机代码、法人代表姓名和法人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并在表头“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成立证照或文件号码”、“注册地”栏中填写本单位的相关信息。 22、开户银行名称、帐号、是否基本帐号、币种:请据实填写本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帐号,如登记表所列表格不够用,请另附纸书写,开户银行名称必须明确到分理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申请事项操作说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申请事项 操作说明 版本: <1.0>

目录 1.简介 (3) 1.1目的 (3) 1.2范围 (3) 1.3概述 (3) 2.操作指南 (4) 2.1系统登录 (4) 2.1.1登录条件 (4) 2.1.2操作说明 (4) 2.2各项功能操作说明 (5) 2.2.1网上办理发票事项申请表 (5) 2.2.2调整发票核定申请表 (7) 2.2.3发票领购表 (10) 2.2.4办理发票事项查询 (11) 2.2.5撤销异常状态申请 (12)

发票事项申请功能操作说明 1. 简介 《发票事项申请功能》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在“以数控税”的创新理念指导下,以“规范管理、简化操作、减轻负担、控制风险”为目标,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开发的一套发票综合管理系统,其推广应用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的新一轮变革的开始。 1.1目的 本文档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事项申请”系统,让纳税人在操作的过程中能顺利的完成发票领购、调整发票核定等相关业务,实现领购发票的便捷与高效。 1.2范围 本文档描述涉及范围包括:网上办理发票事项申请表、调整发票核定申请表、发票领购表、办理发票事项查询、撤销异常状态申请。 1.3概述 本文档逐一介绍“发票事项申请”功能模块的各项功能操作

2. 操作指南 2.1系统登录 2.1.1登录条件 ü有电脑并能联上互联网 ü已获得网上办税操作权限,并取得登录用户名、密码等信息 ü操作系统为WIN XP\WIN 2K\VISTA\WIN2003 ü浏览器为IE6.0或以上版本 ü有打印机。 2.1.2操作说明 2.1.2.1登录 登录地址为: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632750333.html,/ 输入正确的用户名(纳税人编码)、密码、页面显示的验证码后点击[登录]。如果验证码无效,可以点击图片获取新的验证码: 2.1.2.2进入操作界面 点击“登陆”进入网上办税大厅工作界面,点击进入发票事项申请操作界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 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 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截至2017年5月31日由我局自行制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制发的,以及我局转发、转知上级文件并附加补充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日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确定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农民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 同免征印花税范围的通知 沪税地 〔1989〕124 号 1989.11.23 2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房产税从租计税应按应收租金计算 的通知 沪税地 〔1989〕121 号 1989.11.28 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 〔1990〕79号 1990.11.6 4关于对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转让时所立的书据征收印花 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 〔1991〕118 号 1991.11.25 5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 〔1993〕79号 1993.6.26 6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 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 〔1993〕103 号 1993.12.29 7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 条例》的通知 沪税地 〔1994〕4号 1994.1.13 8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 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税稽 〔1994〕37号 1994.2.23 9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补充明确小农具税目注释范围的通知沪税政一 〔1994〕94号 1994.5.1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V3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V3.2 免安装程序安装手册 北京博士山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9月1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V3.2》免安装程序安装手册 安装声明 ●用户须知 1.为确保本《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功能的完整性,并确保您作为用户的正当权 益,请使用正版软件或者从合法渠道下载的软件。 2.用户必须合法使用本软件,并承担使用本软件之所有法律责任。 3.用户不得对本《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进行修改、分解、反汇编、反编译,以 作任何商业用途。 4.北京博士山科技有限公司为合法的产品用户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5.软件安装时请用户查看要安装的机器的硬件配置和系统配置是否满足需求。 6.本软件有可能和其他软件冲突,请您最好在机器中单独安装本软件。 7.软件安装时请您先退出机器上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软件,然后安装本软件。 ●技术支持与服务 业务咨询热线:12366 技术咨询热线:4006022366 软件下载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32750333.html,/download.html ●如何使用本手册 安装时请仔细阅读本软件,按照安装手册进行安装,安装完毕以后,需要按照各个版本的注意事项进行差别安装。

目录 1、系统运行安装操作环境 (2) 2、WINDOWS2000以上操作系统安装操作 (2) 2.1、软件下载 (2) 2.2、安装前准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软件安装 (4) 2.4、软件初次运行 (5) 3、WINDOWS98操作系统安装操作 (8) 3.1、软件下载 (8) 3.2、安装前准备 (9) 3.3、软件安装 (10) 3.4、安装服务 (11) 3.5、软件初次运行 (18) 4、附件:字体配置 (20) 4.1 WIN V ISTA/W IN7字体配置 (20) 4.2 WIN X P/2000/2003/98字体配置 (24)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操作手册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操作手册 税务登记跨区迁移网上办理项目 (企业版) 北京立思辰电子系统技术公司

目录 1. 文档说明 (2) 2. 业务说明 (2) 2.1. 功能介绍 (2) 2.2. 业务规则 (2) 3. 软件功能 (3) 3.1. 提交申请 (3) 3.1.1. 操作介绍 (3) 3.1.2. 注意事项 (5) 3.2. 管理申请 (5) 3.2.1. 操作介绍 (5) 3.2.2. 注意事项 (7) 4. 常见问题 (7)

1.文档说明 本文档是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操作手册的一个分册,文档主要内容为北京市内跨区迁移网上办理的业务流程及操作功能的介绍,以便指导用户使用北京互联网地税局软件。文档中的界面截图仅作参考,如与软件实际界面有差别,请以软件为准。 2.业务说明 2.1.功能介绍 跨区迁移申请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2.2.业务规则 1.企业纳税人为非跨区财产税源登记企业且使用“北京法人一证通”证 书登录系统后,才可以使用本功能。 2.企业纳税人在网上提交跨区迁移申请,审批通过后,迁出以及迁入操作 全部由税务机关在网上完成,纳税人无须在上门办理。 3.企业纳税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提出一次跨区迁移申请,申请未受理完毕前, 不可重复提交申请。 4.对于有未完结事项的纳税人,需要先将未完结事项处理完成,再进行迁 出、迁入操作,未完结事项包括: (1)纳税人存在已发起未办结的待办任务 (2)纳税人房土两税税源信息未终止纳税义务 (3)纳税人存在未申报记录(不包含本月) (4)纳税人存在非规费欠费 (5)纳税人存在尚未处理完毕的税收违法行为

(6)纳税人存在未注销的出口退税资格 (7)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停业或清算户 (8)纳税人存在未缴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9)纳税人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 (10)纳税人存在呆账 (11)纳税人存在未注销的防伪税控资格 (12)纳税人有未缴销的空白发票 (13)纳税人有多缴税款 (14)纳税人有未报送资料(不包含本月) (15)纳税人存在土地增值税信息 (16)纳税人存在规费欠费 (17)纳税人存在社保费欠费 (18)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信息 (19)纳税人存在在查的案件 (20)纳税人存在未完成的纳税评估 3.软件功能 北京市内税务登记跨区迁移网上办理项目主要有2项功能: 1.提交申请:用于纳税人在网上提交跨区迁移申请。 2.管理申请:用于纳税人对已提交的跨区迁移申请进行管理。 3.1.提交申请 3.1.1.操作介绍 3.1.1.1.磁贴入口 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在主页面中找到并点击“涉税事项办理”,之后,在打开的页面中点击变更登记下的“跨区迁移”模块,如下图: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设置教程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 酒店前台专用开票技术支持手册 发票网址: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632750333.html, 酒店前台电脑win7 64位IE 10. 1、对WIN7“操作中心”进行更改 这个设置需要电脑管理员administrator权限。 首先进入控制面板界面,调整计算机的设置,点“操作中心”,进行下一步操作,如图: 在更改操作中心设置界面,点“更改用户账号控制设置”,进入下面的界面: 在“更改用户账号控制设置”界面,如图:

然后把按钮拉到最低(始终通知-从不通知)即可关闭,点“确定”,即关闭win7系统uac成功,重启电脑。 2、证书导入说明(证书放在文件共享服务器上:\\10.*.*.*\软件\GDLTX广东地税网上打印发票) (1)证书下载地址: 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登录界面证书下载: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632750333.html, (2)打开浏览器,并按照下图导入证书所述步骤操作: 特别注意地方:将所有证书放入:“个人”,并且“受信任的根证书、、、”

3、请在弹出的“安全设置”窗口中,按下图所选选项进行ActiveX控件和插件设置。ActiveX 控件和插件的设置参数如下图所示:

4、打开 IE浏览器,选择浏览器菜单的工具--Internet选项,将“启用内存保护帮助减少 联机攻击”的勾去掉;

5、打开发票在线系统的登录页面,点击IE8浏览器右上角的工具,在下拦列中将“兼容性 视图” 勾上; 6、重新启动浏览器。 7、安装打印插件 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可实现发票打印功能,要能正常打印发票,首先需要安装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打印控件。安装打印控件可分:第一次新安装和重新安装两种方式。用户根据这两种安装方式适当选择安装。 (1)第一次新安装打印控件 如果电脑的操作系统用户被限制下载文件,请开票员向该企业的网络管理员说明打印控件的下载需要,取得电脑操作系统的高级管理员账号登陆操作系统后,再根据以下提示安装打印控件。 电脑是第一次使用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在开具发票前,请根据以下步骤安装打印控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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