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0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考试复习金题之《行政处罚法》模拟试题

四川省2010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考试复习金题之《行政处罚法》模拟试题
四川省2010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考试复习金题之《行政处罚法》模拟试题

行政处罚法复习题

一、判断题

1、向被处罚人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只存在一般处罚程序中,简易程序不必告知这项权利。( × )

2、当事人委托别人代为陈述和申辩,只要有口头委托就行了,不要写委托书,因为这是符合便民原则的。( × )

3、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后,被检查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如实”并签名。如果被检查人是文盲,执法人员可以代签名。( × )

4、“取缔”是一个罚种,对违法经营单位取缔的等同于停产停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 )

5、对违法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只要及时交纳了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不限期改正。( × )

6、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

7、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 × )

8、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

9、警告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 )

10、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监督相结合。( × )

11、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

1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

1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14、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

1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 )

1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7、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

18、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 )

19、制定《行政处罚法》的目的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认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 )

20、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

21、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不当场交付当事人。( × )

22、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23、《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3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

24、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回避。 ( × )

25、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 )

26、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2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 )

28、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

29、责令赔偿损失属于行政处罚。( × )

30、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31、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处罚设定权法定、受处罚行为法定、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 )

32、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也应予行政处罚。( × )

3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 )

36、财政部门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 )

37、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作出的行政处罚,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

3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二、单项选择题

1、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中的哪一项?B

A.处罚法定原则

B.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保障相对人权利

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前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C

A.5日;10日

B.7日;15日

C.3日;7日

D.5日;7日

3、部委规章可以创设行政处罚的范围是下列哪个选项?B

A.警告与罚金

B.警告与一定数额的罚款

C.警告、罚款与没收财产

D.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谁设定?A

A.只能由法律设定

B.只能由行政法规设定

C.可以由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设定

D.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

5、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有( C )。

A.警告 B.罚款 C.拘役 D.行政拘留

6、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 D )以外的行政处罚。

A.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B.责令停产停业

C.没收违法所得 D.限制人身自由

7、行政处罚由( B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行政机关所在地 B.违法行为发生地

C.违法行为人住所地 D.违法行为人居住地

8、某超市被人举报,称其曾经销售过期食品,某行政机关经查实认定该超市两年前出售过50箱过期奶粉,获利1000元。该行政机关对此行为:( B )

A.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B.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C.应当从轻处罚 D.应当减轻处罚

9、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B )内,交至行政机关。A.1日 B.2日 C.7日 D.10日

10、某厂因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门的以下处理:(1)责令停产停业;(2)罚款8000元;(3)赔偿受污染单位损失6000元。上述处理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D)

A.(1)、(3)

B.(2)、(3)

C. (3)

D.(1)、(2)

11、《行政处罚法》规定,作为例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行政处罚罚款。但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 C )

A.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D.不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

12、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B)

A. 行为罚

B. 人身罚

C. 财产罚

D. 申诫罚

13、某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城建规划局统一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下列哪一项职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能由城建规划局行使的?(

D )

A.环境保护局的罚款权 B.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吊销营业执照权

C.土地管理局的没收权 D.公安局的拘留权

1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C )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受他人挑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王某擅自使用机动渔船渡客。渔船行驶过程中,被某港航监督站的执法人员发现,当场对王某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立即收缴了该罚款。关于缴纳罚款,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C

A. 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B. 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C. 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D. 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5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16、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

(B )。

A.个人决定

B.集体讨论决定

C.提交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D.与当事人协商决定

17、当事人对按照( A )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A.简易程序 B.简单程序

C.内部程序 D.批准程序

18、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D )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A.可以 B.必须 C.允许 D.不得

19、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的行政处罚有( C )。

A.罚款 B.责令停产停业

C.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D.没收违法所得

20、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A )当事人。A.当场交付

B.二日内交付

C.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后交付

D.报所属行政机关批准后交付

2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以及( B )等权利。

A.抗诉权 B.申辩权 C.复核权 D.调查权

三、多项选择题

1、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行政制裁可分为下列哪些?(ACD)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理

C.行政处分

D.劳动教养

2、我国《行政处罚法》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主要体现于以下哪些选项中?( ABC )A.保证相对人陈述权

B.保障相对人申辩权

C.保障相对人取得法律救济权

D.一事一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处罚的情形?( ABC )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D.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4、下列选项中关于行政处罚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BCD )

A.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不成立

B.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C.行政处罚无法定依据的,该处罚无效

D.行政主体不遵守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该处罚无效

5、在下列人员中,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有(A、B)

A. 执法人员

B.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C. 主持听证的人员

D.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人

6、申某家住甲地,在乙地制作盗版光盘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申某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谁有管辖权?( BCD )

A.甲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B.乙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C.丙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D.丁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7、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以下哪些行政处罚?( BC ) A.没收违法所得

B.警告

C.一定数量罚款

D.限制人身自由

8、下列哪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AC ) A.国务院

B.省人民政府

C.经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

D.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9、下列有关行政处罚正确的表述有(ABD )

A.以未经公布的规定作为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B.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C.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或行政拘留的,应折抵相应的罚金或刑期

10、下列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AB )

A. 地方性法规

B. 行政法规

C. 某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D.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11、下列哪些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ABD )

A.警告 B. 责令停产停业

C.责令纠正 D. 行政拘留

12、下列关于行政处罚表述正确的有:( ABCD )

A.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B.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C.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D.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3、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B D)

A.再作新的处罚决定

B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C.直接通知银行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D.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14、在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中,无权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是:(BCD)

A. 申请人

B. 被申请人

C. 复议机关

D. 第三人

15、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中的拘留不可能在( BCD ) 中设定

A.法律 B.行政规则

C.部门规章 D.地方政府规章

16、《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行政处罚原则主要有:(A B C D)

A.处罚法定原则

B.处罚公正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处罚公开原则

17、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内容:(A B C D )

A.实施处罚的主体应是法定的

B.处罚的依据应是法定的

C.处罚程序应是法定的

D.处罚的设定应是法定的

18、下列哪些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 (A C D ) .

A.责令限期治理

B.责令停产停业

C.责令赔偿损失

D.责令退还土地

19、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可以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处罚是:( B

C )

A.行政拘留

B.吊销许可证

C.责令停产停业

D.没收违法所得

20、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哪些事项?( ABCD )

A.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 行政处罚的证据和依据

C.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D. 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和级别、招聘、考核、任免、晋升和解雇、奖励、纪律处分、培训、交流和回避、工资和福利保险、辞职和解雇、退休、投诉和指控、任用、法律责任和附例共18章,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务员的国家法律制度。与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具有新的特点,因此常被称为新公务员法,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是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则,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和权利、公务员的职位和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和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二是关于公务员各方面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招聘、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培训、回避交流、工资福利保险、退休、投诉、检举、任用等。《公务员法》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有了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限。中国共产党机关、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的。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执行公务,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财政承担工资、福利的人员”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依法执行公务的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被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就被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这不仅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实际,而且有利于加强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维护干部队伍的廉洁性,有利于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 第二,《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总结吸收了近十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的一些新成果,如竞聘聘任、公开选拔、任用预告、任期制度、试用制度、部分职位聘任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保持了公务员制度与时俱进的生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结合制度的要求,新公务员法对现行职务级别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使职务与职级关系更加合理。 第三,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根据公务员职务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务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改变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注:此表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审批机关留存。

《奖励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填写要求 1.完整。要逐项认真填写,不能遗漏。 2.准确。所填内容要准确无误,与本人档案内容相一致。 3.填写表格一律用仿宋国标字体,“简历”和“主要事迹”用小四号,职务栏如职务较多可适当缩小字体,其余用仿宋国标四号字。 4.“主要事迹”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 5.总体上填写要注意表格美观,适当调整。 二、如何填写 “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出生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基本信息要与《任免审批表》填写一致。具体如下: 1.“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要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72.05”。 2.“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3.“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河北盐山”。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4.“政治面貌”要写“中共党员”或“群众”或其他党派,如“民进党”。 5.“照片”栏中贴2寸彩色照片,打印出来。 6.“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学历要写清楚“大专”

“大学本科”或“研究生”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力”。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 7.学位要写清楚“学士”“硕士”,没有学位要填写“无” 8.工作单位要主要职务单位的规范全称。 9.“职务”要填写干部担任的主要职务及兼任的重要职务,如“党组成员、副局长”或“党组成员、副局长兼XX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名称要与简历段最后一行填写一致。 10.“拟授奖励”只写“记三等功”或“嘉奖”,格式居中。 11.“奖惩情况”栏,填写近3年省部级以上奖励情况,没有请填“无”。 12.“年度考核等次”栏,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3.“简历”要按照干部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分段填写,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写比较规范的名称。 “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毕业留校待分配的,待分配时间应另段填写“留校待分配”。简历的起止时间填到月(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用2位数字表示),前后要衔接,不得空断(因病休学、休养、待分配等都要如实填写)。党内职务以中央和各级党委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行政职务(人大、政协及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以行政任免或有关会议通过或选举的时间为准;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一并任免的,可按党内批准的时间合并填写。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经历,要填某年某月至某年某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发文明确。 第四条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中共中央委托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地)、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国务院委托人事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 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直接确定。 第五条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三)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XX〕9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川人发〔XX〕43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认真做好集中审批参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组通〔XX〕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适应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稳步

推进。通过公务员法的实施,逐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规章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高素质工作人员队伍,为全县招商引资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参照管理的人员范围 根据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巴市组通〔XX〕66号文件规定,我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在编在职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 下列人员不列入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范围: 1、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

2、近两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三、职位设置 按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局机构的通知》(机编发〔1999〕44号、机编[XX]40号、机编[XX]124号文件精神,核定19名事业编制,设局长1名,按正科配备;副局长2名,按副科配备。现实有非工勤身份15人,其中正科1名,副科3名,工勤身份3人。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发〔XX〕9号文件附件四)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设置主任科员1名,副主任科员1名,科员10名。详见局职务职数核定表(附件1)。三、参照管理的人员登记

职务职级并行细则全文

职务职级并行细则全文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区直和乡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未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三、实施办法 (一)职级设置。 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二)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 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三)晋升程序。 1.确定人选。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由所在机关(单位)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保定市满城区公务员(参公人员)职级晋升审批表》。 2.初审确认。 2015年9月底之前,各单位对确定的人选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初审。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核;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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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最,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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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 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 第十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 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 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第十六,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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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整理表 姓名: 职业工种: 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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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75

号)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1号)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渔港费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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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编辑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全国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2020年3月3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06年8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1]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外文名 Implementation pla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ivil servants 颁布时间 2006年4月9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适用对象 全体公务员及参公人员

目录 1.1 法规介绍 2.2 法规全文 3.3 方案解读 法规介绍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的公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统一规划,明确分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平时考核办法(2019)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平时考核办法(2019)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平时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19年7月22日 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平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三项机制,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贯彻省委鼓励激励机制加强和改进省直部门公务员考核表彰奖励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组通字〔2017〕127号)精神,结合事务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事务中心机关及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务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正式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统筹兼顾、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考核组织机构 平时考核工作在事务中心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参照单位季度点评工作。 人事处实施机关和直属参照管理单位平时考核工作。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综合管理处、财务管理处为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平时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一)制定计划。参照单位根据年初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能,细化制定每季度工作计划,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工作记实。参照单位每季度填写《工作记实手册》,详实记录工作任务落实、内部建设等情况。

(三)考核评价 1.考核小组对参照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平时考核和工作记实情况进行督查,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2.考核小组主要考核参照单位各季度目标任务的部署和落实情况,包括组织单位互评、分管领导评价等。 3.考核小组对工作人员个人的考核,主要依据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现实表现,包括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等。 (四)季度点评。分管领导对照年初工作安排和季度目标任务,分管参照单位是否紧抓重点、夯实责任,落实好各项目标任务点评;单位负责人是否亲力亲为、督导到位,推动工作有力有效,是否勇于作为、强化管理、严抓落实,不断提升干部责任担当等进行点评。 五、考核方法程序 (一)考核时间 一、二、三季分别度集中于下一季度前两周内完成,各参照单位自行确定考核时间并于考核前两日,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向人事处报备。四季度的考核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由人事处统一安排考核时间。 (二)人员考核范围 机关处室和直属参公单位全体在职在编人员,借调人员执行《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人员借调管理办法》。事假、病假时间超过季度一半以上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不定等次;在职转退休人员考核时间截止到达退休年龄当月;新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定岗前、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平时考核。 (三)材料报送 被考核处室、单位在考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小组报送相关考核结果及佐证材料,并做好资料留存工作。 (四)考核测评 1.季度总结考核点评会。考核小组组织各参照单位召开季度考核会。被考核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述职汇报,分管领导对参照单位工作和负责人进行点评,填写《参照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事务中心领导评价表》(附件1)。 2.民主测评。分管领导点评后,发放《参照单位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表》(附件2)、《个人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表》(附件3)进行民主测评。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工作人员)调任审批表》填表说明 1、“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 2、“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按公历填写到月。 3、“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地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 4、“民族”要写全称。 5、“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群众”,民主党派填写规范简称。 6、“健康状况”根据调任人员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要具体写明。 7、“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类教育两类。“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毕业院校系级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学历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XX学历”。 8、“现工作单位性质”填写“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调任单位性质”填写“公务员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9、“调入单位规格”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规格,填写“正厅级”、“副厅级”、“正县级”、“副县级”、“正科级”、“副科级”等。 10、“行政、事业编制数”分别填写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和事业编制数;“实有人数”填写调入单位调任时的总人数(不含工勤人员)。 11、“拟调任职务职数”填写经编制部门或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拟任职务职数。 12、“简历”从全日制教育(大学或中专)起填写,应真实反映调任人员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变化情况,接受在职教育的,在相应时间段注明。 13、“奖惩情况”应填写“何时何处何原因经何单位批准受过何种奖励”,享受待遇的需注明。 14、“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栏,主要填写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公婆(岳父母)及其他重要社会关系有关情况。亲属中现任或曾经担任过有关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重要海外关系也要如实填写,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相关信息要准确填写,称谓的写法要规范。干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外(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在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工作的,其所在院校、定居地点、工作单位及职务,应如实填写。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3月13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在国家公务员局官网上发布。 随着《办法》公布,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职务、工资、奖金等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哪些事业单位可以纳入参照管理范围? 《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其中,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主要职责。 纳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如何申请纳入参照管理范围? 《办法》规定,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三)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

位,中共中央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或者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统一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市(地)、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备案。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或者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当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其主要内容有: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

《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最,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2019年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新公务员法细则解读

2019年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新公务员法细则解读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宣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具体的变化如下: 1、年轻公务员将正常晋级 新公务员法实施后,最大的亮点就是职务职级并行制度,打破了公务员仅靠职务晋升实现待遇提升的唯一通道。 职务职级并行按照四川和国家机关的试点情况来看,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先进行套改。也就是新公务员法实施后,原来的副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巡视员都不存在了,统一改为几级主任科员、几级调研员、几级巡视员,巡视员之前省级和中央国家机关基本是两年一调级别;二是套改完了按照职务职级并行正常晋级。 也就是前面所说的正常晋级,优秀的可以提前半年晋级。 2、越早参加工作的公务员越早退休 新公务员规定,公务员干满三十年可以申请退休,因此参加工作越早的公务员,越可以尽早的享受天伦之乐,特别是公务员职业常态化以后,公务员的收入基本逐步规范,级别之间的待遇会逐步缩小,大家往往会看淡一些东西,也会把家庭生活看的非常重要。 特别是干部年轻化的提法,今后公务员队伍中五十岁的处级科级干部或将不存在,新公务员法对于解决干部队伍年轻化无疑是保驾护航的作用。 3、基层公务员工资或将提升基层公务员的待遇将会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基层工 作的职级类公务员,现在的待遇依然相对偏低。此次《公务员法》的修订实施后,这类人员的待遇将会有较大的提高。

第一,晋升职务时间缩短,享受较好的待遇自然也会来得更快。根据近日,中组部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试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5个重要文件来看,新入职的公务员工资将有所提升。 第二,随着新的《公务员法》的实施,会出台配套措施,工资待遇会有相应的提高,并且提高的幅度将会较大。 第三,公务员的各种津补贴和养老金政策会进一步落实,标准都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4、合法收入得到保障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对于公务员加班,新公务员法给出两种解决方案: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总的来说,新的新公务员法落地后,带来的改革还是非常大的,可以说是我国公务员体制,走向完善的一个标志。今后基层公务员的工资、待遇、职级等方面都将提高,也大大提高基层公务员的竞争力。

2019年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新公务员法细则解读

2019年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新公务员法细则解读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宣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具体的变化如下: 1、年轻公务员将正常晋级 新公务员法实施后,最大的亮点就是职务职级并行制度,打破了公务员仅靠职务晋升实现待遇提升的唯一通道。 职务职级并行按照四川和国家机关的试点情况来看,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先进行套改。也就是新公务员法实施后,原来的副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巡视员都不存在了,统一改为几级主任科员、几级调研员、几级巡视员,巡视员之前省级和中央国家机关基本是两年一调级别;二是套改完了按照职务职级并行正常晋级。也就是前面所说的正常晋级,优秀的可以提前半年晋级。 2、越早参加工作的公务员越早退休 新公务员规定,公务员干满三十年可以申请退休,因此参加工作越早的公务员,越可以尽早的享受天伦之乐,特别是公务员职业常态化以后,公务员的收入基本逐步规范,级别之间的待遇会逐步缩小,大家往往会看淡一些东西,也会把家庭生活看的非常重要。 特别是干部年轻化的提法,今后公务员队伍中五十岁的处级科级干部或将不存在,新公务员法对于解决干部队伍年轻化无疑是保驾护航的作用。 3、基层公务员工资或将提升基层公务员的待遇将会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基层工作的职级类公务员,现在的待遇依然相对偏低。此次《公务员法》的修订实施后,这类人员的待遇将会有较大的提高。

第一,晋升职务时间缩短,享受较好的待遇自然也会来得更快。根据近日,中组部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试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5个重要文件来看,新入职的公务员工资将有所提升。 第二,随着新的《公务员法》的实施,会出台配套措施,工资待遇会有相应的提高,并且提高的幅度将会较大。 第三,公务员的各种津补贴和养老金政策会进一步落实,标准都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4、合法收入得到保障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对于公务员加班,新公务员法给出两种解决方案: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总的来说,新的新公务员法落地后,带来的改革还是非常大的,可以说是我国公务员体制,走向完善的一个标志。今后基层公务员的工资、待遇、职级等方面都将提高,也大大提高基层公务员的竞争力。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三条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第五条不予登记的对象: (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

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六条登记工作的程序: (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 第七条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二)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市(地)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经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公务员的国家 法律制度,较之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并赋予新的特点,所以,常简称为《新公务员法》。 《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 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

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最,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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