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法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法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法工作的意见

大人社发…2011?21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以及?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组通字…2011?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

(一)凡经省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详见附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

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参照管理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再评、聘职称,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

二、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管理

(二)参照管理单位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应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用。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经过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审批等程序,确定录用人选。录用人选确定后,提出录用申请,填写?大连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3份),办理录用手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录用申请,办理录用手续。

(三)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在试用期期间,招录单位要加强对新录用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安排参加培训,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试用期满,应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对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进行任职定级,办理转正和登记手续;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四)新录用工作人员任职定级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和我市新录用公务员确定非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参照管理单位人员身份管理

(五)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要在单位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审核、审批。今后,凡经考试录用、调任、从机关转任、公开选拔、军转干部安置等方式到参照管理单位的新进人员,须进行身份登记。其中,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管理的,须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进行身份登记。

(六)参照管理单位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之间交流的人员,须重新进行身份登记,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1份),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本意见印发前已交流的人员,未履行相应身份登记的,应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登记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1份)进行报批;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申请后报批。登记审批后,将上述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确认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依据。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出、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参照管理单位的,不再具有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应在登记数据库中予以注销。

四、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管理

(八)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转任、调任,按照公务员转任、调任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办理。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工作的,按照人员来源,分为转任或调任。

对已经批准登记的工作人员,根据机关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公务员转任条件的,可以按照公务员转任的方式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任职:1.在参(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人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

3.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且试用期(服务期)已满的人员;

4.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并达到工作年限要求的选调生;

5.按照军转安置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6.由机关公务员调入到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

参照管理单位中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可调入机关任职。

(九)从主城区外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跨地区转任到主城区内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具备转任条件外,还须符合大连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备案管理

(十)参照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人员编制规定的领导职数和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非领导职数实施工作人员职务任免。处级以下(含处级,下同)工作人员任职职数(职位)实行任职前沟通、任职后备案制度。各单位在任免、调动本单位处级以下工作

人员时,应将任免、调动的人员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学历、任职年限)、职数等情况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任职职数(职位)有相应的空缺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任职。职务任免后,参照管理单位应按照逐级备案的原则,到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职务备案。

(十一)及时做好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备案材料呈报工作。职务备案应呈报的材料包括相关工作人员的档案、主管部门已备案的任免文件(一式3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工作人员任职情况表(含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单位编制文件复印件、非领导职务设置审批表或通知单等。

(十二)严格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备案审核程序。职务备案实行网上和书面备案制度,参照管理单位通过网上申报职务备案的同时,应将书面职务任免材料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六、规范处(科)级职务竞争上岗管理

(十三)参照管理单位在进行处(科)级职务竞争上岗前,应到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职务职数空缺情况审核,确保在职数空缺的前提下进行补缺竞争。竞争上岗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参加竞争上岗工作人员须具备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参照管理单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公务

员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区市县属参照管理单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应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

(十四)参照管理单位应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行平时记实考核制度,对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参照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要求,合理设定考核指标,量化考核内容,规范考核程序,抓好平时考核,加强年度考核,注重考核结果使用,不断完善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价机制。

八、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管理

(十五)参照管理单位要依据?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认真落实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框架标准及相关要求,坚持以强化基本知识、提高基本技能为重点,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各类培训。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具体的业务培训方案,合理调度和安排人员培训,落实上级调训任务。人员较多、专业性较强、业务培训量较大、培训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应建立行业培训科目名录和标准,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十六)参照管理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大连市公务员在线学习工作的意见?要求,引导和鼓励本单位人员开展在线学习,建立人员培训电子档案,实行培训登记管理。按照?大连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对参训人员学习情况进行学

分登记备案。个人培训结果与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转正定职相结合。各参照管理单位培训情况纳入年度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九、加强参照管理单位指导和监督

(十七)参照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指导参照管理单位做好工作人员考试录用、调(转)任、职务任免与升降、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工作,确保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全面有效落实。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组织人事业务干部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参照管理单位组织人事工作管理水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指导

和监督,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任免、工资福利等公务员管理规定的参照管理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十、其它规定

(十八)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转任方式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的上级机关任职的,须在转任期满1年后晋升新的职务。

(十九)参照管理单位新录用工作人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十)参照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原则上执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党校、行政学院等“双轨制”参照管理单位,其工勤人员原则上执行事业单位相应工资制度。

本意见未尽事宜,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公务员法及其部分配套法规政策目录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公务员法及其部分配套法规政策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年9号)及其相关附件

3.?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7号)

4.?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

5.?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

6.?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

7.?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

8.?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7号)9.?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10.?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

11.?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

12.?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

1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14.?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

15.?关于认真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审核报批工作的通知?(辽人…2007?168号)

16.?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大组发…2008?15号)

17.转发?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组…2010?19号)

18.?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的通知?(大组…2010?51号)

19.?关于转发?辽宁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47号)

20.?关于规范市直行政机关处级以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备案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13号)

主题词:公务员管理参公单位规范意见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12月26日印发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和级别、招聘、考核、任免、晋升和解雇、奖励、纪律处分、培训、交流和回避、工资和福利保险、辞职和解雇、退休、投诉和指控、任用、法律责任和附例共18章,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务员的国家法律制度。与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具有新的特点,因此常被称为新公务员法,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是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则,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和权利、公务员的职位和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和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二是关于公务员各方面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招聘、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培训、回避交流、工资福利保险、退休、投诉、检举、任用等。《公务员法》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有了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限。中国共产党机关、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的。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执行公务,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财政承担工资、福利的人员”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依法执行公务的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被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就被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这不仅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实际,而且有利于加强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维护干部队伍的廉洁性,有利于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 第二,《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总结吸收了近十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的一些新成果,如竞聘聘任、公开选拔、任用预告、任期制度、试用制度、部分职位聘任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保持了公务员制度与时俱进的生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结合制度的要求,新公务员法对现行职务级别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使职务与职级关系更加合理。 第三,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根据公务员职务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务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改变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注:此表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审批机关留存。

《奖励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填写要求 1.完整。要逐项认真填写,不能遗漏。 2.准确。所填内容要准确无误,与本人档案内容相一致。 3.填写表格一律用仿宋国标字体,“简历”和“主要事迹”用小四号,职务栏如职务较多可适当缩小字体,其余用仿宋国标四号字。 4.“主要事迹”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 5.总体上填写要注意表格美观,适当调整。 二、如何填写 “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出生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基本信息要与《任免审批表》填写一致。具体如下: 1.“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要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72.05”。 2.“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3.“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河北盐山”。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4.“政治面貌”要写“中共党员”或“群众”或其他党派,如“民进党”。 5.“照片”栏中贴2寸彩色照片,打印出来。 6.“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学历要写清楚“大专”

“大学本科”或“研究生”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力”。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 7.学位要写清楚“学士”“硕士”,没有学位要填写“无” 8.工作单位要主要职务单位的规范全称。 9.“职务”要填写干部担任的主要职务及兼任的重要职务,如“党组成员、副局长”或“党组成员、副局长兼XX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名称要与简历段最后一行填写一致。 10.“拟授奖励”只写“记三等功”或“嘉奖”,格式居中。 11.“奖惩情况”栏,填写近3年省部级以上奖励情况,没有请填“无”。 12.“年度考核等次”栏,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3.“简历”要按照干部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分段填写,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写比较规范的名称。 “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毕业留校待分配的,待分配时间应另段填写“留校待分配”。简历的起止时间填到月(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用2位数字表示),前后要衔接,不得空断(因病休学、休养、待分配等都要如实填写)。党内职务以中央和各级党委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行政职务(人大、政协及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以行政任免或有关会议通过或选举的时间为准;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一并任免的,可按党内批准的时间合并填写。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经历,要填某年某月至某年某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发文明确。 第四条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中共中央委托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地)、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国务院委托人事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 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直接确定。 第五条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三)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XX〕9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川人发〔XX〕43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认真做好集中审批参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组通〔XX〕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适应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稳步

推进。通过公务员法的实施,逐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规章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高素质工作人员队伍,为全县招商引资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参照管理的人员范围 根据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巴市组通〔XX〕66号文件规定,我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在编在职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 下列人员不列入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范围: 1、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

2、近两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三、职位设置 按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局机构的通知》(机编发〔1999〕44号、机编[XX]40号、机编[XX]124号文件精神,核定19名事业编制,设局长1名,按正科配备;副局长2名,按副科配备。现实有非工勤身份15人,其中正科1名,副科3名,工勤身份3人。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发〔XX〕9号文件附件四)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设置主任科员1名,副主任科员1名,科员10名。详见局职务职数核定表(附件1)。三、参照管理的人员登记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经,,,,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公务员的国家法律制度,较之,,,,年,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并赋予新的特点,所以,常简称为《新公务员法》。 《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 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最,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转任登记表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籍贯户口 所在地 政治 面貌 健康 状况 参加工作时间取得公 务员或 参公身 份时间 取得公 务员或 参公身 份方式 1、过渡 2、考录 3、调任 4、政策性安置 5、其它 学历学位全日制 教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在职 教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拟转任单位及职务 拟转任单位规格行政 编制数 实有 人数 拟转任 职务职数 空缺 职数 简历

奖惩情况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与本人 关系 姓名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户口 所在地 调出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调出单位 主管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转任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转任单位 主管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批机关 意见(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于档案记载相一致。 2、“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按公历填写到月。 3、“民族”要写全称。 4、“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群众”,民主党派填写规范简称。 5、“健康状况”根据调任人员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要具体写明。 6、“拟转任单位规格”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规格,填写“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 7、“行政编制数”填写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总数,“实有人数”填写调入单位时的总人数,不包括工勤人员。 8、“调出单位意见”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签署意见,“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签署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意见,跨区域调动的要签署具有调配权限的组织、人社部门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30号】

文件 苏人社发〔2012〕3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直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审批工作,现将申报和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的原则和条件 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管理审批工作坚持依法办事、从严掌握、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开展申报、审核、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等工作。 (一)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法律、法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市、县(市、区)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编制数在总量上实行严格控制,在范围上保持大体平衡。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各部门设立、为所隶属部门提供服务,从事科学研究和经营活动等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研究院(所)、报刊社、学会、协会等;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自行授予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下属事业单位;其他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参照管理:有机构没

县委组织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县委组织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XX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XX个,分别是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群团机关XX个,使用行政编制的分别是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使用事业编制的是XXXX。人员构成主要是: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二、主要做法 对于参照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等各项管理制度。 (一)加强编制管理和贯彻执行。一是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省、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始终坚持机构编制管理的“三个一”制度,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增减平衡、分级负责”原则,行政编制坚持限额管理,限额内核定;事业单位实行总量控制,按标准核定。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等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做到不越权审批,不违反程序审批,不在机构限额外审

批。二是构建编制前置审核长效机制。紧紧围绕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目标,贯彻执行《XX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按照超编只出不进、满编先出后进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出入编审批制度,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入编管理的通知》,细化人员出入编管理,开展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遴选,建立规范有序的人员流动机制,同时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超编进人,把好人员调配和招聘的关口,对全县用编进人计划数进行严格审核,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编制内的自然减员数,对超编单位申报计划的一律予以剔除。三是健全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机制。出台《XX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县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从机构设置、编制管理、编制使用、办事程序、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形成了一套体系完备、制度齐全、原则性较强、操作性较活的管理体制。出台《XX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对涉及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机构调整设置事项,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 (二)加强参照管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一是组织参加各类培训。每年有计划的选调参照管理工作人员参加乡科级干部进修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女干部培训班等主题班次培训,同时,积极组织参照管理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业务知识培训。二是加强实践锻炼力度。今年#月份,安排#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到非贫困村开展驻村帮扶工作。#月份,安排#名乡镇干部到残

整理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_附件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整理表 姓名: 职业工种: 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附件: 全国渔政系统渔政执法技能比武活动知识竞赛范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75

号)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1号)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渔港费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平时考核办法(2019)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平时考核办法(2019)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平时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19年7月22日 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平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三项机制,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贯彻省委鼓励激励机制加强和改进省直部门公务员考核表彰奖励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组通字〔2017〕127号)精神,结合事务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事务中心机关及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务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正式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统筹兼顾、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考核组织机构 平时考核工作在事务中心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参照单位季度点评工作。 人事处实施机关和直属参照管理单位平时考核工作。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综合管理处、财务管理处为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平时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一)制定计划。参照单位根据年初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能,细化制定每季度工作计划,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工作记实。参照单位每季度填写《工作记实手册》,详实记录工作任务落实、内部建设等情况。

(三)考核评价 1.考核小组对参照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平时考核和工作记实情况进行督查,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2.考核小组主要考核参照单位各季度目标任务的部署和落实情况,包括组织单位互评、分管领导评价等。 3.考核小组对工作人员个人的考核,主要依据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现实表现,包括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等。 (四)季度点评。分管领导对照年初工作安排和季度目标任务,分管参照单位是否紧抓重点、夯实责任,落实好各项目标任务点评;单位负责人是否亲力亲为、督导到位,推动工作有力有效,是否勇于作为、强化管理、严抓落实,不断提升干部责任担当等进行点评。 五、考核方法程序 (一)考核时间 一、二、三季分别度集中于下一季度前两周内完成,各参照单位自行确定考核时间并于考核前两日,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向人事处报备。四季度的考核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由人事处统一安排考核时间。 (二)人员考核范围 机关处室和直属参公单位全体在职在编人员,借调人员执行《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人员借调管理办法》。事假、病假时间超过季度一半以上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不定等次;在职转退休人员考核时间截止到达退休年龄当月;新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定岗前、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平时考核。 (三)材料报送 被考核处室、单位在考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小组报送相关考核结果及佐证材料,并做好资料留存工作。 (四)考核测评 1.季度总结考核点评会。考核小组组织各参照单位召开季度考核会。被考核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述职汇报,分管领导对参照单位工作和负责人进行点评,填写《参照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事务中心领导评价表》(附件1)。 2.民主测评。分管领导点评后,发放《参照单位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表》(附件2)、《个人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表》(附件3)进行民主测评。

2020年最新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 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 第十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 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 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第十六,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工作人员)调任审批表》填表说明 1、“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 2、“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按公历填写到月。 3、“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地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 4、“民族”要写全称。 5、“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群众”,民主党派填写规范简称。 6、“健康状况”根据调任人员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要具体写明。 7、“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类教育两类。“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毕业院校系级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学历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XX学历”。 8、“现工作单位性质”填写“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调任单位性质”填写“公务员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9、“调入单位规格”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规格,填写“正厅级”、“副厅级”、“正县级”、“副县级”、“正科级”、“副科级”等。 10、“行政、事业编制数”分别填写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和事业编制数;“实有人数”填写调入单位调任时的总人数(不含工勤人员)。 11、“拟调任职务职数”填写经编制部门或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拟任职务职数。 12、“简历”从全日制教育(大学或中专)起填写,应真实反映调任人员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变化情况,接受在职教育的,在相应时间段注明。 13、“奖惩情况”应填写“何时何处何原因经何单位批准受过何种奖励”,享受待遇的需注明。 14、“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栏,主要填写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公婆(岳父母)及其他重要社会关系有关情况。亲属中现任或曾经担任过有关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重要海外关系也要如实填写,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相关信息要准确填写,称谓的写法要规范。干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外(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在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工作的,其所在院校、定居地点、工作单位及职务,应如实填写。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编辑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全国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2020年3月3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06年8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1]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外文名 Implementation pla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ivil servants 颁布时间 2006年4月9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适用对象 全体公务员及参公人员

目录 1.1 法规介绍 2.2 法规全文 3.3 方案解读 法规介绍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的公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统一规划,明确分工,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3月13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在国家公务员局官网上发布。 随着《办法》公布,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职务、工资、奖金等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哪些事业单位可以纳入参照管理范围? 《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其中,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主要职责。 纳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如何申请纳入参照管理范围? 《办法》规定,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三)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

位,中共中央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或者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统一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市(地)、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备案。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或者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当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

参公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参公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参公人员的管理,规范参公人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参公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云人〔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公人员考核坚持民主客观、科学准确、公平公正、注重实绩、便于操作的原则,以日常考核为主,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参公管理人员。 第二章考核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了加强对参公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学校二级班子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组织人事科,具体负责参公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对参公人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实绩。 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创造性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 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章考核计分和等次标准 第七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德20分、能20分、勤15分、绩35分、廉10分。考核的结果分为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评定,按照上级人事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综合考核总分计算:全体参公人员打分所得分值占总分的70%,考核领导小组打分所得分值占赋分的30%。 综合考核分=全体参公人员打分平均值×70%+领导小组打分平均值×30% 第九条被考核参公人员的考核等次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并按需要保质保量完成加班任务,考核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 (二)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并按需要完成一定加班任务,考核量化评分在70至89分。 (三)基本称职:对表现较差,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考核量化评分在60至69分。 (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考核量化评分在59分以下。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参公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一条参公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工资;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按德人发〔2010〕5号给予嘉奖;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其主要内容有: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

《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最,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2019年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新公务员法细则解读

2019年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新公务员法细则解读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宣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具体的变化如下: 1、年轻公务员将正常晋级 新公务员法实施后,最大的亮点就是职务职级并行制度,打破了公务员仅靠职务晋升实现待遇提升的唯一通道。 职务职级并行按照四川和国家机关的试点情况来看,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先进行套改。也就是新公务员法实施后,原来的副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巡视员都不存在了,统一改为几级主任科员、几级调研员、几级巡视员,巡视员之前省级和中央国家机关基本是两年一调级别;二是套改完了按照职务职级并行正常晋级。 也就是前面所说的正常晋级,优秀的可以提前半年晋级。 2、越早参加工作的公务员越早退休 新公务员规定,公务员干满三十年可以申请退休,因此参加工作越早的公务员,越可以尽早的享受天伦之乐,特别是公务员职业常态化以后,公务员的收入基本逐步规范,级别之间的待遇会逐步缩小,大家往往会看淡一些东西,也会把家庭生活看的非常重要。 特别是干部年轻化的提法,今后公务员队伍中五十岁的处级科级干部或将不存在,新公务员法对于解决干部队伍年轻化无疑是保驾护航的作用。 3、基层公务员工资或将提升基层公务员的待遇将会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基层工 作的职级类公务员,现在的待遇依然相对偏低。此次《公务员法》的修订实施后,这类人员的待遇将会有较大的提高。

第一,晋升职务时间缩短,享受较好的待遇自然也会来得更快。根据近日,中组部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试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5个重要文件来看,新入职的公务员工资将有所提升。 第二,随着新的《公务员法》的实施,会出台配套措施,工资待遇会有相应的提高,并且提高的幅度将会较大。 第三,公务员的各种津补贴和养老金政策会进一步落实,标准都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4、合法收入得到保障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对于公务员加班,新公务员法给出两种解决方案: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总的来说,新的新公务员法落地后,带来的改革还是非常大的,可以说是我国公务员体制,走向完善的一个标志。今后基层公务员的工资、待遇、职级等方面都将提高,也大大提高基层公务员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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