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常问问题」综合版本1 (於2010年9月17日刊发/ 於2011年12月19日修订)

「常问问题」说明

我们编制下列「常问问题」,是为了协助发行人理解和遵守《上市规则》,尤其是对某些情况《上市规则》可能未有明确说明,或者是某些规则可能需作进一步阐释。

下列「常问问题」的使用者应当同时参阅《上市规则》;如有需要,应向合资格专业人士徵询意见。「常问问题」绝不能替代《上市规则》。如「常问问题」与《上市规则》有任何差异之处,概以《上市规则》为准。

在编写「回应」栏内的「答案」时,我们可能会假设一些背景资料,或是选择性地概述某些《上市规则》的条文规定,又或是集中於有关问题的某个方面。「回应」栏内所提供的内容并不是选定为确切的答案,因此是不适用於所有表面看似相若的情况。任何个案必须同时考虑一切相关的事实及情况。

1此综合版本不包括「常问问题」系列3 - 「披露易」内的「常问问题」。

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可以保密形式向上市科徵询意见。如有任何问题应尽早联络上市科。以下列表所指的「常问问题」系列是指:

系列1 - 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

系列2 - 非主要及轻微规则修订

系列4 - 网上预览资料集

系列5 - 与检讨创业板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

系列6 - 香港交易所为预托证券(香港预托证券)设立的架构

系列7 -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以及上市发行人发行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系列8 - 与2008年综合谘询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

系列9 -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公司组织章程的修订及会议通告《上市规则》规定系列10 -

系列11 -

系列12 - 关於就矿业公司制定新《上市规则》的规则修订

系列13 -

系列14 - 关於《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系列15 - 关於物业估值规定的规则修订

系列16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 (由系列17取代)

系列17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

下列「常问问题」以《主板规则》编号排列。如某些「常问问题」的内容与多条规则有关,该「常问问题」会以我们视为最合适的规则编号作排列。

香港联交所上市概要

境内企业在香港IPO 上市(一)香港上市条件 1,香港证交所主板市场上市基本要求

2,创业板市场上市基本要求 (二)香港上市流程

(三)香港上市费用 在港交所上市成本较高,保荐人、法律顾问、会计师和其他都要付费,总费用根据首次发行规模的大小会有很大差异,公司应准备将5%-30%的募集资金作为发行成本。 承销费用

标准的承销费用为募集资金的2.5%-3.5% 保荐人 申请上市的公司应向进行尽职审查并协调公司和监管部门之间关系的保荐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保荐人一般负责协调整个首次公开招股的全过程并起草招股说明书。 律师费 至少要有两家律师事务所,一家服务于公司,另一家服务于保荐人。为公司服务的一家主要负责向公司提供各方面法律意见,如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保荐人服务的一家主要负责鉴定招股说明书。 审计和会计费用 申请上市的公司要为财务报表的审计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果公司有子公司,子公司也必须要审计。另外公司还要向申报会计师支付费用以出具有关财务信息的会计报告,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必须要经过审计,数据为招股说明书完成后6个月以内的数据,如果会计报告中需要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信息,还需支付另外一笔费用。 印刷费用 印刷费用是上市费用中重要的一项,包括排版、印刷招股说明书和股权证。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经监管部门同意后,要找专业的公司进行排版,批量印刷在高质量的纸张上。招股说明书要用中英文两种语言,因此需要专业的翻译公司翻译。 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险 上市公司越来越普遍地要为董事和高级职员(D&O)购买保险,这也增加

了上市费用。 其他费用 其他上市公司费用包括向港交所交纳的上市费;评估费(如果需要评估的话);另外还有投资者联络费用等等。 费用预估 (一)香港联交所发行上市费用。 1、保荐人(主理行)顾问费:150~200万港元。 2、公司律师费用:80~150万港元。 3、保荐人(主理行)律师:80~150万港元。 4、中国律师:40~80万元人民币。 5、会计师:180~220万港元。 6、评估师:10万港元。 7、公关宣传费:40万港元。 8、其它(上市、印刷):110万港元。 9、承销费用:融资金额的2.5~4%。 10、合计:不含承销费的固定费用大概为人民币800~1000万元。连承销费在内总费用可能达到筹资金额的20%左右。 11、注意事项:中介机构一般按40%~50%收取上市所须的前期费用,余额待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收取。 (二)香港创业板发行上市费用。 1、保荐人顾问费:约100万至200万港元。 2、上市顾问费:约120万至150万港元。

沪港通交易细则解释

沪港通交易细则解释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其中,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证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证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证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 试点初期,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要求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暂定),但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不在计算范围内。不过,随着港股通的逐渐成熟,预计门槛会逐步放宽。港股通暂时不能参与港股市场的新股发行认购。内地投资者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双向人民币交收 港股通交易中禁止裸卖空、暗盘交易。对投资者采用双向人民币交收,即内地投资者买卖以港币报价的港股通股票,以人民币交收,香港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 沪港通可以交易哪些证券产品 试点初期,沪股通股票范围包括上证180指数及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票,目前确定的是568只沪市A股(具体股票名单见B7版);港股通股票范围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 股票,目前确定是268只港股(具体股票名单见B7版)。 实行每日配额制度 沪港通将设有额度,控制跨境资金流的初期速度及规模。额度包括两个部分,每日额度及总额度。总额度,指通过沪港通流入内地股市的最高资金总额。

与QFII额度制度不同,沪港通计划的额度不是按申请行政分配给个别的券商,而是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分配,而且不允许修改订单。 沪股通的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的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 每日额度不足时沪股通不接受新买盘订单 若总额度的余额少于每日额度的130亿元人民币,沪股通当天将不再接受新买盘订单。若因卖盘成交而令总额度余额回复至高于每日额度的130亿元人民币水平,沪股通将于随后的交易日恢复接受买盘。不过,卖盘将不受限制,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仍可以卖出他们手上的A股。 沪港通下单时间 因应上海与香港证券交易所之间可能出现的轻微时钟误差,香港联合交易所将于内地市场早市及午市开市前五分钟起接纳沪港通订单,因此,香港的券商可于早上9:10及下午12:55开始输入沪股订单。 港股通交易时间 内地和香港的节假日存在差异,导致沪股和港股的交易日存在差异。港交所网站列有假期表。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交易日安排,将由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沪港通开通当年的交易日安排将在开通之前向市场公布。圣诞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 沪港通只覆盖二级市场交易 沪港通所涵盖的股份占A股总市值的90%左右,但只覆盖二级市场交易,不包括首次公开招股(IPO)。 沪港两地市场规则的差别 投资者亦须留意,与通过券商进行的其他跨境交易类似,通过沪港通在内地市场进行的交易活动,并不受香港现有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两地上市公司仍须遵循各自市场披露规定,就企业资讯而言,两地市场的上市公司仍须遵循各自市场现行的披露规定。

港股交易规则与费用

港股交易规则与费用 1、港股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 早市10:00-12:30 午市2:30-4:00 周六、周日及香港公众假期休市,如复活节、圣诞节、中秋节等。 2、港股交易规则 港股买卖可做T+0回转交易,当天买入、当天可以卖出。 实际交收时间为交易日之后第2个工作日(T+2);在T+2以前,客户不能提取现金、实物股票及进行买入股份的转托管。 港股不设当日涨跌幅限制。 港股可以卖空。但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定,只有被列为“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投资者才可进行沽空。认股权证及债券,不被列入沽空名单之内。 3、港股交易单位 在香港联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一般以完整买卖单位“手”或其倍数进行。碎股的价格通常有别于“一手”的买卖价(碎股一般以折让价卖出)。 和A股不同,港股500,1000,2000股一手的都有,根据每间上市公司的不同、其交易单位也存在差异。 而对于部分价格极低的“仙股”,投资者往往以“球”(即一百万股)为单位向经纪商落盘。 4、港股交易费用 港股的交易费用单边总共约为3.6‰,其中,佣金2.5‰、股票印花税1‰(最低1港元)、投资者赔偿征费0.02‰、证监会交易征费0.05‰、联交所交易费0.05‰、香港结算公司结算费0.02‰(最低2港元,最高100港元)。 中行开通的“港股直通车”业务税费标准确定为:印花税1.5‰,佣金2.5‰,单向税费合计3.59‰。而A股仅印花税就高达3‰。 五、如何开立港股交易帐户 方法一:开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 如果你有港元,直接用于买卖股票就可以;如果没有,那你就需要去银行购汇。按照外管局的最新规定,如果只用于炒港股,购汇额不受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限制(据传港股直通车最低投资金额门槛为10万元人民币,上不封顶),你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在开办了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就可以办理。 申办“港股直通车”手续流程: 1、开立港股帐户持有效身份证在天津中行开立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不得存取外币现钞。同时在中银国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 中行其他分行与天津中行签协议后,也可办理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见证开

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整理 一、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 1.《上市规则》第条及第条:一般披露责任 《上市规则》第条: 1)如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交易所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 2)如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是由香 港证监会规管。有关条文下的披露责任,亦可参考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 引》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以上披露责任,就需短暂停牌。《上市规则》第条: 就发行人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或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如市场出现关于发行人的失实报导),交易所可向发行人查询。发行人须及时回应交易所的查询。如交易所要求,发行人须刊发《标准公告》或《附带意见公告》,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并 在公告内确认: a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 b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公布的资料; c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2.再融资父易 主要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7、11、12及13章 1)监管目的: a发行新股须事先获得股东批准:避免股东股益被摊薄 b股东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c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资或投票决定 2)再融资交易可涉及以下证券类别: a普通股; b优先股; c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 d可转换股债券。 3)常见再融资方式: a配售(《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即向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挑选的人士,发售证券;

b先旧后新配售(《上市规则》第(4)条),即由现有股东(一般为关连人士)先将其持有的股份向独立第三方配售,然后再向发行人认购同等数量的新股份;如符合特定条件(配售对象、 新发行证券的数目、新证券的发行价,完成发行新证券时间),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c供股(《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 向现有股东作出供股要约,让他们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股东可于指定期间内在交易所 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 d公开发售(《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 向现有股东作出要约,让他们可认购证券(一般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并无未缴股款之 供股股份安排。 4)披露责任 发行人须刊发以下文件,通知股东及公众人士有关融资安排: a公告-披露融资交易条款(《上市规则》第条) 披露资料包括: -拟发行股份类别及数量; -发行价、与市埸价之比较; -集资用途; -获配售人资料; -(如适用)包销商/配售代理的名称及包销/配售安排的主要条款; -协议的其它重要条款; -12个月内任何股本证券发行的集资额及实际用途。 b股东通函及股东大会通知(见《上市规则》第条、第条) -只适用于发行证券需取得股东批准的情况: 以特定授权方式发行证券(根据《上市规则》第条,发行人发行新证券须事先在股东大 会上取得股东的同意(按持股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证券则除外),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特 定授权或一般授权(不得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同类股本20%该授权一般直至下一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前有效); 大规模供股或公开发售。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票决定 c上市文件 -适用于供股/公开发售或发行新上市类别的证券 -披露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11章 d公告-公布配售(只适用于创业板发行人(《创业板规则》第(4)条))/供股/公开发售结果(《上市规则》第条、第条、第条)

港交所部分上市规则

证券上市的一般原则: a.申请人适合上市; b.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进行,而可能投资的人士可获得足够资 料,从而对发行人作出全面的评估; c.上市发行人须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各项资料,而可合理地相信会对上市证券的 买卖活动及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将予平均传布的任何资料,尤其须即时公开; d.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e.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整体上本着股东的利益行事(尤其公众人士只属少数股东时)。筹备首次公开招股的一般程序: a.策划及筹备 ?委任保荐人、顾问及包销商 ?策略性讨论 ?筹划时间表 ?在公司内部考虑及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b.构建程序 ?拟备业务计划书及发行新股概念 ?准备有关股本变动的资料 ?选择市场 ?拟备招股章程 ?进行尽职审查 c.提出上市申请 ?提交上市申请 ?处理交易所提出的问题 ?获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批准上市 d.实现目标及销售活动 ?筹备投资者关系活动及向分析员作简介 ?刊印招股章程 ?锁定及联络投资者(例如巡回推介) e.定价(如适用) ?定价及股份分配方法 ?稳定价格及增售条款 有关上市流程: H - 25 向交易所 申请排期?提交排期申请表格(《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五A1表格),附有上市时间表 ?悉数支付首次上市费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1)至(3)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o招股章程的较完备初稿(第三个财政年度的账目至少须为初稿格式) o营业记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计账目o发行人于上市后的任何建议关连交易的书面陈述 H - 20提交文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4)至(6)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营业记录期间内尚余期间的集团账目的较完备初稿及任何账目调整表 ?草拟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 ?草拟发行人与每名董事/行政人员/监事以及发行人与其保荐人(只限H股)所签订的合 约 H - 15提交文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7)至(8)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盈利预测备忘录的初稿 ?一份经每名董事/监事按《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五B/H/I表格的形式填具有关其他任何业务 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 H - 10提交文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9)至(15)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合约 ?草拟上市的正式通告 ?草拟证券上市申请表 ?草拟所有权文件或股票 ?关于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适当地注册成立及其法人身份的法律意见初稿副本(只限于H股) H - 4 正式 申请上市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2条(及如属适用,《主板上市规则》第9.13条)规定提交的文件

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 1. 《上市规则》第条及第条:一般披露责任 《上市规则》第条: 1) 如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交易所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 2) 如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 部。内幕消息条文是由香港证监会规管。有关条文下的披露责任,亦可参考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以上披露责任,就需短暂停牌。 《上市规则》第条:就发行人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或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如市场出现关 于发行人的失实报导) ,交易所可向发行人查询。发行人须及时回应交易所的查询。如交易所要求,发行人须刊发《标准公告》或《附带意见公告》,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并在公告内确认: a 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 b 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公布的资料; c 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2. 再融资交易 主要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7、11、12 及13 章 1) 监管目的: a 发行新股须事先获得股东批准:避免股东股益被摊薄 b 股东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c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资或投票决定 2) 再融资交易可涉及以下证券类别: a 普通股; b 优先股; c 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 d 可转换股债券。

3)常见再融资方式: a 配售(《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即向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挑选的人士,发售证券; b 先旧后新配售(《上市规则》第(4)条),即由现有股东(一般为关连人士)先将其持有的股份向独立第三方配售,然后再向发行人认购同等数量的新股份;如符合特定条件(配售对象、新发行证券的数目、新证券的发行价,完成发行新证券时间),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 c 供股(《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 向现有股东作出供股要约,让他们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股东可于指定期间内在交易所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 d 公开发售(《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 向现有股东作出要约,让他们可认购证券(一般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并无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安排。 4)披露责任 发行人须刊发以下文件,通知股东及公众人士有关融资安排: a 公告- 披露融资交易条款(《上市规则》第条) 披露资料包括: - 拟发行股份类别及数量; - 发行价、与市埸价之比较; - 集资用途; - 获配售人资料; - (如适用)包销商╱配售代理的名称及包销╱配售安排的主要条款; - 协议的其它重要条款; - 12 个月内任何股本证券发行的集资额及实际用途。 b 股东通函及股东大会通知(见《上市规则》第条、第条) - 只适用于发行证券需取得股东批准的情况:以特定授权方式发行证券(根据《上市规则》第条,发行人发行新证券须事先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的同意(按持股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证券则除外),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特定授权或一般授权(不得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同类股本 20%,该授权一般直至下一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前有效);

港股交易规则与费用

港股交易规则与费用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港股交易规则与费用? 1、港股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市10:00-12:30午市2:30-4:00 周六、周日及香港公众假期休市,如复活节、圣诞节、中秋节等。? 2、港股交易规则 港股买卖可做T+0回转交易,当天买入、当天可以卖出。 实际交收时间为交易日之后第2个工作日(T+2);在T+2以前,客户不能提取现金、实物股票及进行买入股份的转托管。 港股不设当日涨跌幅限制。 港股可以卖空。但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定,只有被列为“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投资者才可进行沽空。认股权证及债券,不被列入沽空名单之内。 3、港股交易单位 在香港联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一般以完整买卖单位“手”或其倍数进行。碎股的价格通常有别于“一手”的买卖价(碎股一般以折让价卖出)。 和A股不同,港股500,1000,2000股一手的都有,根据每间上市公司的不同、其交易单位也存在差异。

而对于部分价格极低的“仙股”,投资者往往以“球”(即一百万股)为单位向经纪商落盘。 4、港股交易费用 港股的交易费用单边总共约为3.6‰,其中,佣金2.5‰、股票印花税1‰(最低1港元)、投资者赔偿征费0.02‰、证监会交易征费 0.05‰、联交所交易费0.05‰、香港结算公司结算费0.02‰(最低2港元,最高100港元)。 中行开通的“港股直通车”业务税费标准确定为:印花税 1.5‰,佣金 2.5‰,单向税费合计3.59‰。而A股仅印花税就高达3‰。 五、如何开立港股交易帐户 方法一:开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 如果你有港元,直接用于买卖股票就可以;如果没有,那你就需要去银行购汇。按照外管局的最新规定,如果只用于炒港股,购汇额不受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限制(据传

Chapter_1-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总则

7/081 – 1 Chapter 1 GENERAL INTERPRETATION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 the Rules Governing the Listing of Securities on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pply only to matters related to those securities and issuers with securities listed on the stock market operated by the Exchange other than the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 (“GEM”). This stock market is de? ned as the “Main Board” in the Rules Governing the Listing of Securities on the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 of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 imited (the “GEM Listing Rules”). All matters related to GEM and securities and issuers with securities listed on GEM are governed by the GEM Listing Rules. 1.01 Throughout this book, the following terms, save where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have the following meanings: “accounts”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 nancial statements” and vice-versa “approved share registrar” a share registrar who is a member of an association of persons approved under section 12 of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Stock Market Listing) Rules “Articles”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Exchange “asset-backed securities” debt securities backed by ? nancial assets which, at the time of the relevant issues, are evidenced by agreements and intended to produce funds to be applied towards interest payments due on the securities and repayment of principal on maturity, except those debt securities which are directly secured, in whole or in part, on real property or other tangible assets “associate” (a) in relation to an individual means:— (i) his spouse; (ii) any child or step-child, natural or adopted, under the age of 18 years of such individual or of his spouse (together with (a)(i) above, the “family interests”); (iii) the trustees, acting in their capacity as such trustees, of any trust of which he or any of his family interests is a bene? ciary or, in the case of a discretionary trust, is (to his knowledge) a 3/04

港交所上市的程序列表

港交所申请在主板上市的程序: 营业日主板上市规定 H - 25向交易所 申请排期 ?提交排期申请表格(《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五 A1 表格),附有上市时间表 ?悉数支付首次上市费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9.11(1)至 (3)条,规 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o招股章程的较完备初稿(第三个财政年度 的账目至少须为初稿格式) o营业记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计账目 o发行人于上市后的任何建议关连交易的书 面陈述 H - 20提交文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9.11(4)至 (6)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营业记录期间内尚余期间的集团账目的较完备初稿及任何账目调整表 ?草拟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 ?草拟发行人与每名董事/行政人员/监事以及发行人与其保荐人(只限 H股)所签订的合约 H - 15提交文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9.11(7)至 (8)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盈利预测备忘录的初稿 ?一份经每名董事/监事按《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五 B/H/I表格的形式填具有关其他任何业务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 H - 10提交文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9.11(9)至 (15)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合约 ?草拟上市的正式通告 ?草拟证券上市申请表 ?草拟所有权文件或股票 ?关于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适当地注册成立及其法人身份的法律意见初稿副本(只限于 H股) H - 4 正式 申请上市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9.12条(及如属适用,《主 板上市规则》第 9.13条)规定提交的文件 上市单位推荐/拒 绝上市申请 拒绝申 请 推荐上市 H 上市委员会进行聆 讯 拒绝申 请 批准上市 于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后并于实际可行的时间内 (但须 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以前 ),尽快根据《主板上市规 则》第 9.14条提交有关文件 刊发 招股章程及正式通 告 ?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9.15条,不迟于预计批 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 11时将有关文件送达本交易 所 ?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9.15及 9.16条,于招 股章程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将有关文件 送达本交易所 证券 开始买卖

香港上市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规定

香港上市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规定 根据香港交易所(以下简称“港交所”)发布的《上市指引》、《公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香港上市公司的资产购买、出售等交易行为需向港交所报备(反收购需得到交易所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无需取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①的审核批准。《上市指引》根据相关比率的计算对上市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行为进行划分,其标准及交易类型的判定与国内的标准存在重大差异,同时其履行的程序也存在重大差异,现将其概括如下: 一、交易分类及相关百分比 (一)交易类型的划分 1、股份交易─上市发行人对某项资产(不包括现金)的收购,而有关代价包括拟发行上市的证券,并且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均低于5%者; 2、须予披露的交易─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按《上市规则》第14.22 及14.23 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5%或以上但低于25%者; 3、主要交易─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 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25%或以上者 ①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直接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及私有化行动。 ②收益一般指有关公司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益。

(但如属收购事项,须低于100%;如属出售事项,须低于75%); 4、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上市发行人某宗资产出售事项,或某连串资产出售(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 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出售事项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75%或以上者;上述出售事项包括《上市规则》第14.29 条所载的视作出售情況; 5、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上市发行人的某项资产收购或某连串资产收购(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 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100%或以上者; (二)比率计算 1、资产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上市发行人的资产总值(详见《上市规则》第14.09 至14.12 条、第14.16、14.18 及14.19 条); 2、盈利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除以上市发行人的盈利(详见《上市规则》第14.13 及14.17 条); 3、收益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上市发行人的收益(详见《上市规则》第14.14及14.17 条); 4、代价比率─有关代价除以上市发行人的市值总额。市值总额为本交易所日报表所载上市发行人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详见《上市规则》第14.15 条); 5、股本比率─上市发行人发行作为代价的股份数目,除以进行有关交易前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 上市发行人把交易分类时,须在适用的范围内考虑所有百分比率。除按《上市规则》第14.06(6)(b)条所述将收购事项以合并计算方式处理外,如一连串交易全部均于12 个月内完成或属彼此相关者,本交易所或也会要求上市发行人,將该等交易合并計算,作为一项交易处理。考虑合并计算的因素包括:(1)为上市发行人与同一方所进行者,或上市发行人与互相有关联或其他联系的人士所进行者;

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一、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 1. 《上市规则》第条及第条:一般披露责任 《上市规则》第条: 1) 如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交 易所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 所需的资料 2) 如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是由香港证监会规管。有关条文下的披露责任,亦可参考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以上披露责任,就需短暂停牌。 《上市规则》第条: 就发行人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或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如市场出现关于发行人的失实报导),交易所可向发行人查询。发行人须及时回应交易所的查询。如交易所要求,发行人须刊发《标准公告》或《附带意见公告》,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并在公告内确认: a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 b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公布的资料; c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2. 再融资交易 主要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7、11、12及13章 1) 监管目的: a发行新股须事先获得股东批准:避免股东股益被摊薄 b 股东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c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资或投票决定 2) 再融资交易可涉及以下证券类别: a 普通股; b 优先股; c 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

d 可转换股债券。 3)常见再融资方式: a配售(《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即向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挑选的人士,发售证券; b先旧后新配售(《上市规则》第(4)条),即由现有股东(一般为关连人士)先将其持有的股份向独立第三方配售,然后再向发行人认购同等数量的新股份;如符合特定条件(配售对象、新发行证券的数目、新证券的发行价,完成发行新证券时间),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 c 供股(《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 向现有股东作出供股要约,让他们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股东可于指定期间内在交易所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 d 公开发售(《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 向现有股东作出要约,让他们可认购证券(一般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并无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安排。 4) 披露责任 发行人须刊发以下文件,通知股东及公众人士有关融资安排: a公告 - 披露融资交易条款(《上市规则》第条) 披露资料包括: ?拟发行股份类别及数量; ?发行价、与市埸价之比较; ?集资用途; ?获配售人资料; ?(如适用)包销商╱配售代理的名称及包销╱配售安排的主要条款; ?协议的其它重要条款; ? 12 个月内任何股本证券发行的集资额及实际用途。 b 股东通函及股东大会通知(见《上市规则》第条、第条) ?只适用于发行证券需取得股东批准的情况: 以特定授权方式发行证券(根据《上市规则》第条,发行人发行新证券须事先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的同意(按持股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证券则除外),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特定授权或一般授权(不得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同类股本20%,该授权一般直至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之前有效);

香港股票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已进入交易阶段。香港股票市场与内地投资者熟悉的市场环境之间存在许多规则差异。首次进入复杂的海外证券市场时,有必要让投资者熟悉“战场”,事先了解规则并预测风险,以便有明确的目标并合理安排投资决策。 1,港股基本交易规则要点 [帐户] 深港通和沪港通采取“双通道”独立运作机制。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不能交叉卖出,但卖出的资金在上海深港通账户中港股通可以交叉使用。 [货币] 港股通交易以港元报价结束,并以人民币结算。 [订单类型]

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买卖时,只能使用两种指令:在投标期内,应采用“竞价限制令”委托;在连续交易期间,应采用“增强限价令”委托。 [委托声明] 投资者需要输入证券代码,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其他参数,才能参与香港股票关联交易的委托声明。投资者申报的价格应遵守香港当地的报价规则。在香港股票市场,开盘报价规则与连续交易期间的报价规则不同。但是,投资者在这两个期间输入的买入和卖出价格不得高于前一天的收盘价或买入价或少于九分之一或更少,每笔定单不得超过3000股。有关特定报价规则的详细信息,投资者可以访问联交所网站并在“规则和规定”列下的“交易规则”选项中参考交易规则。 此外,港股通的投资者只能在相应时间取消订单,不能修改订单。取消时间为9:00-9:15;9:30-12:00; 12:30-16:00; 16:01-16:06。 [流通股数量]

投资者证券帐户中的香港股票余额分为可交易数量,当日末持有的余额和未完成的结算数量。如果冻结,则还包括冻结数量。港股通投资者可交易量的计算公式如下:可交易数量=日末持有余额+未完成结算数量-冻结数量 当投资者购买香港股票净额时,未完成的结算金额为正;当投资者出售香港股票时,未完成的结算金额为负。 [碎片交易] 少于一只“碎股”的内地投资者需要通过联交所交易系统的“碎股/特殊交易单位市场”进行交易。港股通的投资者只能在零散股票市场上出售零碎股票,而不能购买它们。 2,深港两地交易制度的差异 深圳和香港之间的股票交易系统有很多差异。为了精通香港股票投资,投资者有必要提前做好功课并区分差异。为了方便投资者理解,我们整理了深港两地的一些主要差异,供您参考

港股交易规则

港股交易规则 A:港股交易时间9:00到12:00.下午13:00到16:00.周一到周五五个交易日。 开始前时间段09:00 – 09:30 输入买卖盘时段09:00 – 09:15 对盘前时段09:15 – 09:20 对盘时段09:20 – 09:28 暂停时段09:28 – 09:30 早市时段09:30 – 12:00 午市时段13:00 – 16:00

香港是一个中西文化交汇的城市,除了像国庆、端午、中秋、劳动节传统的节日不开市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节日也不开市,比如耶稣受难日、佛诞节、圣诞节、复活节的第一个星期一,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日,也不开市。恶劣天气也会休市。 港股的交易费用分三大板块:佣金,千二到千三之间,注意单笔最低50港币。印花税千一,双向收取。交易征费和交易费,两者合计万分之零点九,双向收取。

港股交易规则:T+0,没有涨跌幅限制,交收制度T+2.今天卖的股票后天转账。 港股每手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定制的,有的100股,400股1000股等 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指数:恒生指数和恒生国际指数。恒生指数有50只成分股占63%左右。恒生国际指数上市H股的公司整体表现,目前40只成份股。 红筹股是指境外注册,大部分业务在国内的香港上市公司。

H股经常被大家理解成港股的简称,这是不正确的。H股是指公司在大陆注册,业务也是内地的,在香港上市。区别就是注册地的不同。 香港有一种股票叫做仙股:这些股票基本面非常的差,股价特别的便宜,比如有几毛到几分的股票。 香港的股票没有st,买港股之前一定要看公司的业绩,非常重要。连续几年亏损,就要注意了,风险可能就大一点。 港股也分主板和创业板:创业板的股票是以“08”开头的。

港交所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常问问题」综合版本1 (於2010年9月17日刊发/ 於2011年12月19日修订) 「常问问题」说明 我们编制下列「常问问题」,是为了协助发行人理解和遵守《上市规则》,尤其是对某些情况《上市规则》可能未有明确说明,或者是某些规则可能需作进一步阐释。 下列「常问问题」的使用者应当同时参阅《上市规则》;如有需要,应向合资格专业人士徵询意见。「常问问题」绝不能替代《上市规则》。如「常问问题」与《上市规则》有任何差异之处,概以《上市规则》为准。 在编写「回应」栏内的「答案」时,我们可能会假设一些背景资料,或是选择性地概述某些《上市规则》的条文规定,又或是集中於有关问题的某个方面。「回应」栏内所提供的内容并不是选定为确切的答案,因此是不适用於所有表面看似相若的情况。任何个案必须同时考虑一切相关的事实及情况。 1此综合版本不包括「常问问题」系列3 - 「披露易」内的「常问问题」。

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可以保密形式向上市科徵询意见。如有任何问题应尽早联络上市科。 以下列表所指的「常问问题」系列是指: 系列1 - 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 系列2 - 非主要及轻微规则修订 系列4 - 网上预览资料集 系列5 - 与检讨创业板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 系列6 - 香港交易所为预托证券(香港预托证券)设立的架构 系列7 -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以及上市发行人发行证券《上市规则》规定 系列8 - 与2008年综合谘询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 系列9 -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公司组织章程的修订及会议通告《上市规则》规定系列10 -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_关连交易

第十四A章 股本證券 關連交易 前言 14A.01 關連交易的規則旨在確保上市發行人進行關連交易時,上市發行人能顧及股東的整體利益。本章所載的規則亦提供若干保障,防範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 股東(或此等人士的聯繫人)利用其職位取得利益。 14A.02 為達致上述目的,本章規定關連交易一般須予披露以及須經獨立股東批准。因此,上市發行人如擬進行任何關連交易,必須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 條的規定刊發公告,公布 建議中的交易,並向股東發出通函,提供有關交易資料。 14A.03 若干交易類別可獲豁免遵守予以披露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另外若干交易則只須遵守披露規定。 14A.04 關連交易可以是一次過的交易(上市發行人適用),也可以是持續交易(上市發行人及新申請人均適用)。兩種交易各須遵守不同的規則。上市發行人必須就所有關連交易與有 關人士╱公司訂立書面協議。 14A.05 上市發行人如擬進行一項可能屬於關連交易的交易,必須盡早諮詢本交易所的意見,以使其如有任何疑問時,可以確定本章的規定是否適用以及適用的程度。如本交易所提出 要求,上市發行人必須將有關合約或(如適用)合約草稿呈交本交易所。第14A.06 本交易所有特定權力,可將任何人士視作關連人士(見《上市規則》第14A.11(4) 條),亦十可指明若干豁免規定不適用於個別交易(見《上市規則》第14A.30 條)。四 A 章

14A.07 本交易所若認為恰當,可按其所決定的條款及條件豁免本章所有或任何規定(見《上市規則》第14A.42 條)。 14A.08 關連交易可以同時是反收購行動、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主要交易、須予披露的交易或股份交易,因此上市發行人應同時參閱《上市規則》第十四章。 14A.09 上市發行人須向本交易所填報任何涉及關連交易或持續關連交易的清單;有關清單須按本交易所不時指定的形式填報。 有關定義及釋義的一般事項 14A.10 就本章而言: (1) 「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指《銀行條例》所界定的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 公司,又或根據適當的海外法例或權力成立的銀行; (2) 「代價」乃按《上市規則》第14.15 條所載的方法計算; (3) 「控權人」指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控股股東; (4) 「財務資助」包括授予信貸、借出款項、就貸款提供保證或作出擔保; 註:同時參閱《上市規則》第14A.10(9) 條關於「日常業務」的釋義。 (5) 「獨立股東」指任何在股東大會上,就某項關連交易進行表決時,不須放棄表決權 的上市發行人股東; (6) 「發行人」指其證券正申請於主板上市的上市發行人或公司或其他法人以及其附屬 公司,並包括正申請上市的預託證券所代表股份所屬的公司; (7) 「上市發行人」一詞的涵意與《上市規則》第14.04(6) 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8) 「一般商務條款」指一方在下列情況下所能夠獲得的交易條款:即有關交易是基於 各自獨立利益進行,或所訂的交易條款,不比上市發行人所給予獨立第三方或獨 立第三方所給予上市發行人的條款為差;

港股交易规则

港股交易规则 港市 交易日: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交易时间:开市前时段: 9:00-9:30 持续交易时段:9:30-12:00 13:00-16:00 取消交易时段:12:30-13:00 延续早市: 12:00-13:00 (延续早市仅供一些试验计划下的交易所买卖基金进行交易) (港股通不适用)证券代号:五位代码 交易货币: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最小报价单位:不同价位的股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不同,从0.001元到5.0元 交易单位:由发行公司自行决定。 现时港股通股票交易单位从100股到5000股不等。 碎股零股买卖:碎股以半自动对盘方式买卖,交易系统有专页显示所有没完成的碎股买卖盘,供有意买/卖家参考。价格通常有折让。 开盘价的计算:开市前时段的最终参考平衡价格为开市价。若开市前时段未产生对盘价格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收盘价的计算:股票在交易日最后一分钟的交易时间内,每隔15秒钟取价一次,产生共计5个价格。该5个价格中的中位数(并非平均数)为该股票的收市 价。 申报最大限制 :每个买卖盘手数上限为3,000手,每一个经纪代号的未执行买卖盘不设上限。每个买卖盘股数上限为99,999,999(系统上限)。 申报价格控制 :买卖盘价不得超过当时按盘价9倍或以上,以防止键入错误小数位。 另外,除开巿价的报价,买(卖)盘价一般不可低(高)于当时买(卖) 盘价24个价位。 订单类型 :开市前时段: 1.竞价盘(港股通不适用) 2.竞价限价盘 持续交易时段: 1.限价盘(仅港股通碎股交易适用):只在指定申报价成交。 2.增强限价盘:指定申报价格要在最优十档内,最优十档即时成交,剩余 使用输入价格转限价盘。 3.特别限价盘(港股通不适用):指定申报价格要在当时按盘价9倍内。 最优十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 融资融券:经纪商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只有某些指定的股票才可以卖空。有关交易所指定的允许卖空交易的证券名 单可在交易所官方网站获得。 (港股通投资者不得参与港市融资融券交易,不允许裸卖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