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核销管理制度

外汇核销管理制度

外汇核销管理制度

1、目的

外汇核销是进出口业务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企业进出口业务的进度以及退税是否按时到位,按国家政策法规制定该制度是为了完善外汇核销工作,加快业务流程,规范企业进出口中行为。

2、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出口外汇核销管理。

3、公司指定韧人负责外汇核销工作,操作员必须接受外汇管理局培训并取的核

销员资格。

4、进出口核销

4.1 核销员必须通过企业向外汇核销主管单位申请,取得外汇核销员资格,

电子口岸IC卡后才可上岗操作;

4.2 根据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自2012年8月1日

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送流程,优货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4.3 改革之后,企业办理出口报关单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5、出口退税任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经海头“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外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6、本企业内核销员变更,要及时报外管局备案。

7、未尽事宜参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xxx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XXX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XXX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的能力,加强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XXX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条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改进风险管理监控方法,强化风险全程管理,增强识别、计量、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风险在可控目标之内,确保安全经营,稳健发展,确保风险收益的优化。 第三条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管理、制度优先、预防为主、职责分明的原则。 (一)全面管理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支出、损益以及人员、薪酬、奖惩等各项事务,都应全面地进行风险管理,涉及风险控制应当人人参与。 (二)制度优先原则。开展各项事务应优先制定相应制度,尽可能使制订的制度科学、合理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对制度执行效力和结果应实行全程监控。 (三)预防为主原则。各类风险应防范于未然,以预防预警为主,出现问题应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置化解。

(四)职责分明原则。防范和处置风险应明确职能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其相应的权力和义务,对因渎职、失职或营私舞弊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目标和要素 第四条风险是指对目标产生不利(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类型包括: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战略风险是指由重大事项的决策失误或战略规划的严重偏差所造成的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内部管理与服务的问题引起自身外部社会名声、信誉和公众信任度下降所造成的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不当的法律文书、制度或行为所造成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所造成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造成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职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资金流动性状况出现不足及其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第五条全面风险管理受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影响。这个过程从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一直贯穿到具体的各项活动中,用于识别可能影响的潜在事件并管理风险,使之在风险偏好之内,从而合理确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135号(5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呆账贷款申请核销报批手续,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增强本行抵御经营风险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呆账认定和核销应坚持谨慎性原则,贷款呆账认定及核销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贷款呆账核销应坚持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贷款呆账核销必须坚持贷款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 第五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可以认定为呆账贷款: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担保人进行追偿

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通过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助学贷款逾期后,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三章呆账贷款的认定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支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以下简称支行)信贷人员按上述呆账贷款认定条件,对照损失贷款标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后,确己无法收回的贷款,进行初步认定。同时按损失贷款标准收集相关资料证据。 第七条根据信贷人员初步认定的损失贷款和收集的相关

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可编辑修改word版)

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1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均适用该条例。 2.对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而言,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考点复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2 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是最主要的内容。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考点复习】个人外汇管理制度---3 1.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2.境内个人购汇在年度总额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考点复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4 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1)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2)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不受限制。 【考点复习】外债管理---5 (1)境内中资机构从境外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改委批准;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外债限额,实行余额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的,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需要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其外债限额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之内。 【考点复习】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管理--6 1.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上下 0.5%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四种非美元货币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中间价上下 3% 的幅度内浮动。 2.在银行结售汇市场方面,银行对客户挂牌人民币对美元汇价实行最大买卖价差幅度管理。当日现汇(钞)最高卖出价与现汇(钞)最低买入价区间应包含当日中国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森宝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凌云县森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 切实化解和消 化贷款风险 , 提高贷款质量 ,保证信贷资产安全 ,建立以贷款风险管 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 依据中国人民银 行、 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 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 , 结 合本公司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 :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 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 , 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贷款业务特点 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 ,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 , 有效防范、控 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 ,降低不良贷款 , 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 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 ; ( 二) 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分类管理 ; ( 三 ) 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 ; (四)坚持把封闭管理措施纳入风险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理各项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划分 第五条 贷款风险。 贷款风险是指在贷款业务运营 中, 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 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贷款业务实际, 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由于受 公司可 贷款

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 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 的影响, 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 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超越权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第三章贷款风险预测 第八条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和预测。 (一)定性分析预测。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内部各有关因素以及与借款人贷款偿还密切相关的外部环境和现象的不确定性分析, 预测贷款风险。定性分析预测主要包括对借款人法人代表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 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 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 各种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 (二)定量分析预测。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 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预测借款人经营风险 主要采用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项目评估、贷款风险度计

外汇管理业务内控制度

外汇管理业务内控制度 {\rtf1\ansi\ansicpg936\uc2 \deff0\deflang1033\deflangfe2052{\fonttbl{\f0\froman\fchars et0\fprq2{\*\panose 02020603050405020304}Times New Roman;}{\f17\fnil\fcharset134\fprq2{\*\panose 02010600030101010101}\'cb\'ce\'cc\'e5{\*\falt SimSun};} {\f27\fnil\fcharset134\fprq2{\*\panose 02010600030101010101}@\'cb\'ce\'cc\'e5;}{\f28\froman\fchars et238\fprq2 Times New Roman CE;}{\f29\froman\fcharset204\fprq2 Times New Roman Cyr;}{\f31\froman\fcharset161\fprq2 Times New Roman Greek;} {\f32\froman\fcharset162\fprq2 Times New Roman Tur;}{\f33\froman\fcharset177\fprq2 Times New Roman (Hebrew);}{\f34\froman\fcharset178\fprq2 Times New Roman (Arabic);}{\f35\froman\fcharset186\fprq2 Times New Roman Baltic;} {\f166\fnil\fcharset0\fprq2 SimSun Western{\*\falt SimSun};}{\f246\fnil\fcharset0\fprq2 @\'cb\'ce\'cc\'e5 Western;}}{\colortbl;\red0\green0\blue0;\red0\green0\blue25 5;\red0\green255\blue255;\red0\green255\blue0;\red255\green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坏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坏账贷款是指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形成的贷款损失。 第三条公司核销呆账、坏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发生呆账、坏账损失事项,由业务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步审议。 第五条公司进行呆账、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呆账、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呆账、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

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业务部门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对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业务部门必须比照原件进行审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后,可上报复印件。 第七条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贷款的,不得列为呆账、坏账。 第八条呆账、坏账核销审批采取授权批准方式 (一)呆账、坏账损失核销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对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二)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方式 1、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总经理签批。 2、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决议后由董事长签批。 (三)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权限

第十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本章大部分内容比较晦涩,复习难度较大,“战略性放弃”未尝不是一种选择。但值得注意的是,本章考点相对集中,如果抓住重点,真正需要考生实际的考点并不多。在复习中把握以下两点: (1)熟悉掌握最近几年的试题,本章的重要考点在最近几年的试题中反复出现; (2)关注2003年教材的变化,新增考点必须掌握。 2003年教材根据最新法律规定,进行了较大调整,主要变化体现在: (1)根据最新规定增加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将原来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考生重点关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单选题; (2)根据最新规定,对“个人因私出境用汇”部分进行了调整; (3)根据最新规定,对“外债管理”部分进行了调整,主要对“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的X围进行了重新界定; (4)增加了“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管理”等内容,考生重点关注“对境内机构的外债管理”。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P287)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处理原则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必须汇回国内,并按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考生需要准确区分的是,哪些外汇收入必须进行结汇,哪些外汇收入经批准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账户。 【例题1】某公司共取得外汇收入210万美元。其中,通过转让非专利技术取得50万美元,通过出租房屋设备取得60万美元,承包境外工程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收入100万美元。根据《中华人民XX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该公司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结汇的为()万美元。(1999年) A.110 B.100 C.60 D.50 【答案】B 【解析】 (1)转让非专利技术和出租房屋设备取得的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2)承包境外工程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收入经审批可以开立外汇账户。 【例题2】下列外汇收入中,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的有()。(1998年) A.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 B.出租房产收入 C.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

管理制度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管理制度)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壹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有:外汇的界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外汇资本项目的批准;外债管理;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被监管主体及其他有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

第壹节外汇管理和外汇管理法基本理论 壹、外汇及外汇管理的概念 (壹)外汇的概念 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其中,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立的用于进行国际支付的特殊手段。我国的人民币目前属于有限度自由兑换货币。 (二)外汇管理的概念 我国属于有限的外汇管理,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原则上不予限制,对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则加以限制。 二、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外汇管理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是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法律体系中的基本行政法规。 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及外汇管理机关 (壹)《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运营活动,不论其发生于境内或境外,均适用该条例。 2.对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而言,仅于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运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3.所谓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所谓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例题·多选题】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运营活动,不论其发生于境内或境外,均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所谓境内机构包括()。 A.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 B.我国境内的部队 C.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 D.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答疑编号370110101]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所谓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我国的外汇管理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四、我国外汇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区别管理 1.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是指取消对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和转移的所有汇兑限制,即只要是确属经常项目下的国际交易支付和转移,而不是用于资本转移目的,就能够对外支付,不得有数量限制。

贷款核销业务还原原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图

已核销贷款还原原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核心核销呆滞呆账类贷款(非应计贷款)核算 新核心核销非应计贷款交易代码:核销\\置换贷款(131008)交易。 核销贷款本金及利息账务处理 核销贷款本金会计分录: 借:贷款模块与核心系统中转(30490101科目) 贷:贷款-本金(XX贷款) 核销贷款利息表外帐务会计分录: 借:表外应收利息(表外当期利息) 借:表外应收利息(含复利)--累计余额(红字) 借:已核销资产-已核销贷款利息--累计余额 借:已核销资产--已核销贷款 建立已核销贷款的备查登记簿,同时停止计息 二、核心呆滞呆账类核销贷款(非应计贷款)还原原贷款核算 (一)还原非应计贷款表外应收利息操作 1、销记已核销贷款本金、已核销贷款利息,还原表外应收利息会计分录: 借:表外应收利息(含复利)--累计余额(蓝字) 借:已核销资产-已核销贷款利息--累计余额(红字)

借:已核销资产--已核销贷款(红字) 2、系统操作界面:选择132018贷款手工冲账交易 输入贷款账号,第一个账户形态选择“核销本金”,交易类型选择“借方红字”,交易金额输入核销本金金额;第二个账户形态选择“核销利息”,交易类型选择“借方红字”,交易金额输入核销利息金额(表外应收与复利反映在一起);第三个账户形态选择“表外应收”,交易类型选择“借方蓝字”,交易金额“核销时的表外应收利息(若无复利息就等于核销利息)”;若有复利,第四个账户形态选择“复利”,交易类型“借方蓝字”,交易金额“核销时的复利”。 注:核销利息是表外应收利息与复利的加计金额,若无复利就与表外应收利息一致,若有复利,在还原账务时,要分别计算出表外应收利息与复利进行还原。 (二)还原贷款本金原科目操作 1、还原贷款本金核算会计分录

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第三节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是实行外汇管理较严格的国家。但是,我国真正外汇管理的发展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它的发展经历了由分散到集中,由不完全到正在逐步完善这样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到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阶段(1949—1956)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外汇资金严重短缺,华北、华南、华东、华中四大行政区分别颁布了外汇管理暂行办法。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综合上述办法,颁布了《外汇分配、使用暂行办法》,对外汇开始实行统一管理。当时外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肃清帝国主义金融残余势力,稳定国内金融物价,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便利侨汇,利用、限制、改造私营进出口商业区和金融业,建立独立自主的外汇管理制度。 根据《外汇分配、使用暂行办法》,当时我国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禁止外汇在国内流通使用,取缔国内外汇黑市交易。外汇持有者可按国家规定牌价卖给政府,也可在银行开立外币存款帐户。 2.凡出口商品、劳务收入的外汇、侨汇必须出售给或存入国家银行;进口所需外汇和其他非贸易用途所需外汇,可按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 3.建立独立自主、统一的汇价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利于出口、鼓励侨汇、积累外汇资金的原则,制定人民币汇价,并根据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规定外币、金银和人民币进出国境管理办法。对携入外币、金银不加限制,但须向海关申报。临时来华人员和外交人员可凭申报单携带一定量的外币、金银出境,人民币禁止携出入国境。 (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阶段(1956—1978)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时期,情况有了较大变化:国内市场外汇已经停止流通;除上海4家侨外资银行(即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华侨银行和东亚银行)外,其它外商银行在我国的业务已先后关闭;对外贸易由国家外贸公司统一经营;全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这样,原来的外汇管理

贷款公司员工规章制度

贷款公司员工规章制度附件1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 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 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

的总称。包括贷 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坚持“三农” 为本,农业、农村、农民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 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公司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 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基本制度

第七条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 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公司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 1、“三农”客户。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 他涉农企业。 2、一般客户。指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 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个人消费客户。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5、重点项目。指对公司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6、优势区域。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农信社发展 的区域。 7、优势行业。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 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农”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 原则。 1、基本条件:

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下同)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本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贷款风险管理原则。本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本公司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 (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分类管理; (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办理的各项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划分 第五条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金融机构可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银行业对银行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本公司贷款业务实际,本公司的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本公司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三农”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本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本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失误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第三章贷款风险预测 第九条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政策风险预测。主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风险补偿金情况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第十一条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和预测。 (一)定性分析预测。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内部各有关因素以及与借款人贷款偿还密切相关的外部环境和现象的不确定性分析,预测贷款风险。定性

财务借款及费用核销制度

借款及核销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借款及核销管理,合理运用资金,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借款及核销业务 3、借款 3、1职工出差借款 3、1、1员工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单,填写借款金额,借款事由,借款人签字后,经部门负责人签批,系统负责人签批,财务副总批准后,到财务部领取现金。财务出纳人员付现金后,要在借款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 部门负责人审核的项目为:出差的必要性、出差天数的合理性、业务费用额度的合理性。 财务副总审核的项目为:差旅费的限额(出差天数×日标准×120%)、业务费用额度的合理性。 3、1、2员工出差借款需在回公司后7个工作日内报销。报销后,如果账面无欠款可以支付现金,如果账面欠款则一律冲账并缴纳现金平账,除有借款额度的相关人员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平账的,需经财务副总经理签字。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报销,每超期一天由财务往来会计按借款额的0.5%进行罚息。 3、1、3办公室人员及司机允许保留一定的借款额度:办公室主任5000元,办公室综合主管2000元,司机人员2000元。 3、2零星采购借款 3、2、1采购人员因市内零星采购需借款的,最高借款额度为6000元。

3、3销售提成借款 3、3、1地区经理提成借款,由销售部专职人员打条办理,手续齐全后由公司出纳员通过银行电汇给销售人员。 3、3、2未经地区经理书面授权及电话通知,其他人员不能提取提成款。 3、4发货运费借款 3、4、1发运员在不超过限定的备用金额度内(限额9000元),财务部凭签字审核后的借款申请单支付借款。 3、5互助金借款 3、5、1职工因困难借取工会互住金的,由借款人打条并经担保人签名担保,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工会负责人签批,财务副总经理批准。还款按《互助金规定》执行。 3、6地区经理贷款 地区经理贷款按地区经理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3、7职工公伤借款 公司职工因公伤借款,可凭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借款人签名的借款单,到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借款。借款从公司资金中借取,借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赔款时间。 3.8各级签批人应严格按签批程序的先后顺序审核签字并注明签字日期,前一级签批人未审核签字的,后一级签批人不应审核签字,否则,财务部出纳员应拒绝付款。部门负责人出差的,系统负责人签字即可,系统负责人出差的,由财务副总或总经理签字即可,以上人员都出差的,可由财务副总经理电话通知财务部付款,事后由财务副总补签。 4.核销 4.1核销票据及贴单标准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为强化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合同法》、《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信贷管理办法,特制定如下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一、信贷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金融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信贷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增强贷款风险防范的能力。 信用社信贷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熟悉和掌握其内容,要求从思想上增强法律意识,使信贷人员充分意识到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及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才能提高贷款的放款质量,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贷款的产生,只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办事才能保障贷款的安全,更好地清收不良贷款,才能有效预防和降低信贷风险。 二、找准市场定位,分散信贷风险。 农村信用社立足“三农”,业务领域主要在农村,根本宗旨就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进而求得农村信用社的全面发展。因此,基层信用社一定要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宗旨,积极支持农村种养殖户生产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优化贷款结构,分散贷款风险,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严格办贷程序,健全制约机制,控制信贷风险的产生。 根据联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审查贷款的发放对象,对照贷款的基本条件,确保贷款投放效果。根据《贷款通则》第四章借款人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和联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要求操作发放贷款。严格办贷程序,要做到:一是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提高放款质量;二是有条件的社要实行“三岗”分离,制度健全,相互制约,控制人情贷款和低质量贷款的发生。贷款调查岗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也是第一清收责任人。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审批人员负责最

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风险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操纵,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治理为核心的信贷治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治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小额贷款股份(简称本公司,下同)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公司贷款风险治理的差不多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操纵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本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治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治理,有效防范、操纵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贷款风险治理原则。本公司贷款风险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贷款风险治理一样原则与本公司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 (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分类治理; (三)坚持贷款风险治理权责相结合。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公司办理的各项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划分 第五条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阻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金融机

构可能遭受资金缺失。按照银行业对银行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本公司贷款业务实际,本公司的贷款风险要紧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本公司依照国家和地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爱护“三农”利益、稳固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显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本公司依照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治理、市场变化、灾难和道德因素等缘故的阻碍,不能或不情愿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显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本公司内部操纵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要紧包括本公司内操纵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职员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失误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缺失的风险。 第三章贷款风险推测 第九条贷款风险推测。贷款风险推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推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风险推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操纵、贷款方式选择的差不多依据。 第十条政策风险推测。要紧以国家和地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形、贷款风险补偿金情形为依据,对贷款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

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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